各有关单位:根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有关规定,为筛选适宜天津地区种植的冬小麦新品种,加快冬小麦新品种试验、示范、审定和推广的步伐,市农业中心2025-2026年继续开展冬小麦品种试验,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请与市农业中心植保植检部(种子技术服务部)联系。附件:2025-2026年度天津市冬小麦品种试验方案2025年9月18日 (联系人:梁晨;电话:022-28450800)
2025-09-19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25年秋季学期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教财厅函〔202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2025年以来,受洪涝等自然灾害影响,部分家庭遭遇生活困难。为确保国家资助政策落实到位,保障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顺利入学、安心就学,现就做好2025年秋季学期高校学生资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及时救助受灾困难学生群体。各地各高校要全面摸排受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学生情况,建立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各高校要畅通特殊困难救助机制,进一步简化申请手续和流程,确保有资助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便捷地提出申请。对摸排确认的受灾困难学生,要及时纳入相应资助范围,通过发放困难补助、必要生活用品等方式加大对受灾困难学生的救助力度,切实解决其入学后的学习和生活困难。
二、精准落实国家奖助学金政策。各地各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奖助学金种类、对象、条件、标准、程序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国家资助政策精准有效落实。要对各类奖助政策规定进行系统梳理,对照国家最新要求,对存在冲突、滞后或执行偏差的规定及时进行调整完善,确保各类奖助政策有效衔接。资助政策调整要严格执行相应程序、充分考虑学生需求、提前做好解释说明、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妥善做好舆情应对,确保政策稳妥过渡、学生合法权益不受影响。
三、有效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各地各高校要会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全面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最新政策,合理确定学生贷款额度,引导学生勤俭节约、努力向学。要做好2025年国家助学贷款免息及本金延期偿还工作,缓解高校毕业生经济压力。要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密切关注贷款学生还款情况,及时为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学生启动还款救助工作,切实减轻学生及家庭负担。
四、全面提升资助管理服务水平。各高校要持续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合数据比对、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不断提高认定工作精准度。要规范奖助学金评选工作,严格执行评选标准和程序,确保过程公平、公正、公开;设立并畅通便捷高效的资助申请申诉渠道,及时回应处理学生诉求。各地要切实履行投入责任,按规定科学合理分配、及时足额拨付应负担的学生资助资金。各高校要按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资金用于资助学生,及时发放各类资助资金。
五、持续加大资助宣传教育力度。各高校要创新宣传载体和形式,紧抓招生宣传、入学报到等关键时点,将各类奖助学金政策准确、清晰、详尽地告知每一位学生,确保需要资助的学生对政策内容、申请流程和申诉途径应知尽知。各地各高校要切实加强教育引导,深入开展诚信教育和感恩励志教育,提高受助学生诚信意识和感恩意识。要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和金融欺诈行为警示教育,提醒学生警惕非法校园贷,引导学生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量入为出、理性消费,树立正确消费观。
各地各高校接到通知后,要迅速部署、认真落实相关工作,及时收集汇总学生资助有关情况,总结上报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
教育部办公厅
2025年9月17日
2025-09-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市商务局 市文明办关于开展2025年天津市商贸领域“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文明办,各有关协会,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决策部署,积极推广诚信理念、弘扬诚信文化,持续推动商贸领域形成诚信公约,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推动《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在商贸领域深入实施,持续开展“争做文明有礼天津人”主题活动,助力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根据《商务部等12部门关于开展2025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统一部署和要求,市商务局、市文明办定于9月份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天津市商贸领域“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诚实守信 利企惠民二、宣传内容(一)宣传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相关政策举措,推广发展商务信用经济、推进商务信用管理、夯实商务信用体系建设基础方面的经验做法。(二)深入推进信用应用,宣传信用便民惠企、助力商贸领域中小微企业经营发展的成果成效,以及信用在增强消费能力、改善消费条件、创新消费场景方面的积极作用,全面释放信用红利,培育信用消费生态。(三)引导商贸领域经营主体树立诚信兴商经营理念,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信用管理能力,引导消费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形成诚信公约,营造崇信守法的营商环境。三、活动安排市商务局会同市文明办倡导各区、商贸领域各行业等,按照“统一名称、统一主题、统一标识、统一时间”的原则,分区域、分行业开展“宣传月”各项活动。市文明办结合“争做文明有礼天津人”主题活动,统筹开展“宣传月”总体宣传工作,协调市级新闻媒体开展相关活动报道。具体安排如下:(一)启动2025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市商务局、市文明办下发文件,发布宣传月活动安排,组织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协会开展2025年度活动,普及诚信理念、弘扬诚信文化。做好商贸流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重点行业信用监管、信用信息归集、信用修复等工作。(二)开展“诚信经营、温暖服务,争做文明有礼天津人”倡议活动。市商务局、市文明办联合组织商贸行业提升服务质量倡议活动,通过发起“诚信经营、温暖服务,争做文明有礼天津人”主题倡议、开展优质商贸服务承诺、宣传行业服务标准、举办待客服务大赛及行业服务展演、各门店播放电子宣传海报等形式,动员商贸企业广泛参与,鼓励和引导更多商贸流通领域市场主体开展综合信用承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三)开展“诚信兴商”银企对接活动。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进一步深化与金融机构合作,重点围绕我市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开展银企对接服务,宣介内外贸一体化支持政策,助力营造“诚信受益”的社会氛围,进一步放大商务信用体系建设成效。(四)组织信用消费系列促进活动。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文明办,各商协会分别组织开展具有区域、行业特色的主题活动,将诚信兴商宣传嵌入“争做文明有礼天津人”等活动中。指导平台企业、线下大型商业企业开展信用消费系列促进活动,鼓励企业通过良好的信誉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助力实体商业消费引流,促进诚信企业销售增长,推动形成“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诚信经营氛围。(五)举办“诚信兴业、诚信卫民”主题活动。市商务局会同市药品流通协会,举办2025年京津冀药品流通协同发展交流座谈会,开展“诚信兴业,诚信卫民”主题活动,交流推广行业诚信经营经验做法,宣传典型案例,推动药品流通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提升全行业诚信经营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六)举办“诚信兴商、诚实守信”沙龙。各行业协会结合行业特点,组织重点商贸企业负责人,优秀一线员工等,围绕商业服务业诚信建设、创新信用服务新场景、提升商业服务质量,争做“诚实守信”企业、员工等开展研讨,搭建分享交流平台。(七)开展“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应用推广活动。持续推动做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录入工作,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市家庭服务业协会积极向家政企业宣传推广“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引导更多的家政企业在“平台”录入信息。(八)组织诚信案例和信用应用场景案例征集活动。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相关行业协会广泛发掘征集诚信兴商典型案例,收集“以信治企”“以信促企”等商贸流通企业典型案例,发挥诚信榜样示范引领作用,加强案例宣传展示。(九)开展信用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各单位加强与媒体合作,通过政策培训与媒体宣传相结合、集中宣传与上门宣讲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宣传普及信用联合奖惩、信用评价、信用修复、信用销售、信用风险防控、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等信用知识,介绍信用管理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四、活动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各有关单位要把“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作为助力我市“十项行动”、天津双中心城市建设的有力抓手,推进商贸流通行业创新发展、优化营商及消费环境的实际举措,结合本区、本行业实际,主动担当作为,扎实做好活动策划和组织实施。(二)务求宣传实效。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丰富创新活动形式,坚持贴近市场、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采取群众和市场主体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特色宣传活动,充分运用宣传资源扩大宣传声势。“诚信兴商宣传月”期间开展的各项活动,要使用“诚信兴商宣传月”统一活动标识(活动标识可在scjss.mofcom.gov.cn下载)。各有关单位要在重点商业区、重点企业播放展示。(三)精心遴选案例。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协会要高度重视“诚信兴商”典型案例的正向激励作用,认真组织“诚信兴商”案例征集遴选活动。推荐案例要具有创新性、典型性、引领性,事迹突出,有说服力和影响力。推荐案例(见附件1)由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商协会归集报送,市商务局将择优向商务部等部门推荐。(四)做好归纳总结。宣传月结束后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相关协会要及时梳理总结宣传月活动的成效和经验,填写《2025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统计表》(见附件2),并于10月10日前反馈市商务局(邮箱:sswjzxc@tj.gov.cn)。 附件:1.诚信兴商典型案例(样表)2.2025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统计表(样表) 市商务局 市文明办 2025年9月4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秩序处 杨 靓;联系电话:022-63085470; 市商务局秩序处 朱礼德; 联系电话:022-63085468)(此件主动公开)
2025-09-19 | 天津市商务局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企业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为助力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岗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稳就业政策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5〕25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做好企业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补贴(以下简称社保补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一)单位范围制造业、建筑业、现代服务业中的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与重点群体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或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领社保补贴。中小微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确定。本通知所称制造业和建筑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制造业和建筑业门类下所有大类。本通知所称现代服务业,是指《现代服务业统计分类》(国家统计局令第36号)确定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现代物流服务业、现代商贸服务业、现代生活服务业、现代公共服务业、融合发展服务业等8个大类。(二)重点群体重点群体包括毕业年度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2025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本通知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包括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毕业生,不包括函授、成人教育、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等毕业生。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由本市教育部门移交的实名制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信息中的人员,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比对下发的高校毕业生数据信息中的人员,且毕业时间不早于2023年1月1日。本通知所称2025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是指在本市进行失业登记,2025年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处于失业登记有效状态且达到180天的人员。本通知所称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是指经县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等)批准或授权批准的人员。二、补贴标准及期限企业每招用1人,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或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按照个人缴费额的25%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为12个月。补贴自企业2025年为上述重点群体实际缴纳社保当月起连续计算。三、经办流程社保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由区人社局负责,按照两个渠道实施:(一)政策推送渠道市人社局定期通过大数据提取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及职工名单,根据参保地推送至区人社局,区人社局审核后,向企业进行推送并形成《企业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补贴确认表》(附件1)。企业递交高校毕业生等职工身份证明材料后,区人社局将享受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职工个人社保卡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二)自主申报渠道1.申请。具备申报条件的企业招用职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填写《企业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2)、《中小微企业划型承诺书》(附件3)、职工个人社保卡复印件,向参保地所在区人社局申请社保补贴,也可以登录“天津公共就业服务网”(https://job.hrss.tj.gov.cn/)进行申请。正在享受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向当前申领补贴所在区申请。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教育部学籍(学历)在线验证报告或毕业证书复印件。防止返贫监测对象需提供经县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等)批准或授权批准的证明材料或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身份信息截图。补贴申请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2.审核。区人社局对企业信用状况、人员身份、劳动合同、就业登记、社保缴纳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实,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企业招用相关人员(不含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时间以首月就业登记和参保日期为准,不区分是否在其他单位进行就业登记或参加社会保险。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社保补贴,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应符合补贴申请条件。企业申报补贴时职工就业登记处于有效状态,审核时处于就业登记注销或失业登记有效状态的,补贴拨付至社保缴费当月。3.公示。对审核合格的,区人社局将申请享受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自然日。4.拨付。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职工个人社保卡账户,暂未申领社保卡的拨付至其他银行账户。补贴最晚发放时间不得超过2026年12月31日。四、工作要求(一)加强宣传。各区人社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依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力量,采取专题宣讲、发放政策明白纸、上门服务等方式,多渠道广泛宣传解读政策内容,提高政策知晓度。(二)优化服务。社保补贴申领实行一次审核、全期畅领,补贴项目初次审核通过后,享受期内企业及个人相关情况未发生变化的,不再提供申报材料(出现劳动合同续订情形的,视为未发生变化)。对企业类型发生变化的,已享受补贴人员可继续享受到补贴期满。企业按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可正常申请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参保地等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行政区域的,应当于变更前向迁出地的区人社局提出申请,经迁入地的区人社局审核后纳入本行政区域管理范围。(三)加强监管。各区人社局要落实经办管理责任,加强信息比对核查和事中事后监管,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补贴等问题,及时追回补贴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中国北方人才市场所属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要做好业务指导,按规定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补贴申领期间发生社会保险退费问题的,职工个人退还社保补贴后,再进行社会保险退费操作。(四)资金保障。各区财政局、人社局要按规定切实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补贴按时足额发放。实施企业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所需资金由财政分级负担,市财政统筹中央资金对各区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比例为:南开、河东、河北、红桥、宝坻、宁河、蓟州等7个区,市级补助80%,区级负担20%;其他区市级补助60%,区级负担40%。 附件:1.企业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补贴确认表 2.企业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3.中小微企业划型承诺书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2025年9月17日
2025-09-19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有关单位: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等有关规定,经企业自主评价、各区评价机构审核、实地核查、市级复核、公示等程序,公示期间经市科技局和评价机构核验公示异议企业,共有0家企业存在异议。现将通过公示的我市2025年第四批1137家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告。联系人及电话: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李青022-58832963,蔡俊峰022-58326707。附件:天津市2025年第四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天津市科学技术局2025年9月18日
2025-09-18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各有关单位: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等有关规定,经企业自主评价、各区评价机构审核、实地核查、市级复核等程序,现将我市2025年第五批1910家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9月18日至9月30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我局书面反映,凡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要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署真实姓名并附联系方式。超出公示期的异议将不予受理。咨询电话及联系人:022-87890191-8505,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蒋树海。举报电话及联系人:022-58832963,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李青。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116号,邮编:300051。附件:天津市2025年第五批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天津市科学技术局2025年9月18日
2025-09-18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附件:20250915第二届科博会通知_20250915170628(1).pdf
2025-09-18 | 中国技术市场协会
按照《区农业农村委 区财政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第二批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武农委[2025] 236号)》安排,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报,属地政府初审推荐,申报时限内区农业农村委共收到1家组织申报的实施方案。9月18日,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聘请专家对该组织申报的项目进行了遴选评审,最终确定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粜粮务股份经济合作社申报的项目符合条件,同意开展建设。现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予以监督。举报者务必告知本人真实姓名及所在单位,我们将严格保密,凡匿名电话、匿名信件概不受理。举报地点: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举报时间:2025年9月18日-2025年9月24日联系人:谢万红、张如意举报电话:022-82136297举报邮箱:wqqnyncwxxk01@tj.gov.cn 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2025年9月18日
2025-09-18 | 武清区农业委员会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环撤〔2025〕4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东宝润滑油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国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 201166007312617 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油田红旗路3389# 我局于2025年5月27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2025〕11号),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后你单位认为该处罚决定有误提出申诉。经我局核查,你单位提出的异议有效。本案决定应予撤销。现作出如下决定:撤销我局作出的《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环罚〔2025〕11号)。 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2025年9月18日
2025-09-18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财会〔2025〕2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全面深化管理会计应用的指导意见》(财会〔2024〕22号),健全完善管理会计指引体系,提升单位管理会计工作水平,根据《管理会计基本指引》(财会〔2016〕10号),我们制定了《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305号——生命周期成本法》和《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406号——标杆管理》,现予印发,请各单位在开展管理会计工作中参照执行。
财政部
2025年9月4日
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305号——生命周期成本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生命周期成本法,是指将产品、资产、劳动力等特定对象生命周期内各个阶段的全部成本纳入成本管理,使企业成本管理同生命周期管理相互结合,实现企业成本管理全生命周期化改进的一种管理方法。
第二条 企业应用生命周期成本法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全面分析产品、资产、劳动力等特定对象全生命周期的成本,在产品研发、产品定价、资产配置、人员配置、工程建设、可持续发展等方面作出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决策,从而有效控制成本、优化成本决策。
第三条 生命周期成本法通常用于对产品、资产、劳动力等特定对象在生命周期内的各阶段成本进行管理,也可用于对工程、研发等项目或特定服务的全过程成本管理。
生命周期成本法一般适用于制造业企业成本管理,也可在建筑、城市规划、能源、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生物资产等涉及长期资产、复杂流程或需全生命周期成本控制的行业应用。
企业应结合自身商业模式和产品或服务特性,明确界定特定对象生命周期的起止点和关键阶段,以及考虑各关键阶段之间的相互作用与影响。
第四条 生命周期成本法主要包括产品生命周期成本法、资产生命周期成本法、劳动力生命周期成本法、项目生命周期成本法、服务生命周期成本法等。
第五条 企业在成本管理中,可将生命周期成本法与目标成本法、标准成本法、变动成本法、作业成本法等成本管理工具方法结合使用,以实现成本的控制和优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应用环境
第六条 企业应用生命周期成本法,应遵循《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300号——成本管理》中对应用环境的一般要求。
第七条 企业应成立跨部门团队,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一般由财务部门、战略部门或经营管理部门牵头,研究与开发、采购、生产、营销、售后、人力资源、信息技术等部门参与,细化部门职责分工,共同分析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的成本构成及成本动因,确定生命周期和成本类别,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成本控制和优化策略,确保生命周期内的效益最大化。企业应用生命周期成本法,应得到管理层的支持,并与企业长期战略目标保持一致。
第八条 企业应配备完善的信息系统,充分整合管理、生产、销售、财务等系统,并积极引入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以实现全链条成本相关信息的输入、存储、处理、控制和输出,进而对生命周期内的全部成本进行管理和控制。
企业应建立生命周期成本动态管控体系,及时准确地掌握成本信息。外部采集的数据应具备准确性、相关性、完整性、可比性和可追溯性。对于部分长期成本预测,企业应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和技术迭代引入回归模型、时间序列模型等动态模型,定期更新成本,调整成本策略。
企业应将碳排放、环保合规等成本纳入生命周期成本法模型,支持环境、社会和治理(ESG)目标的达成。
第三章 应用程序
第一节 产品生命周期成本法应用程序
第九条 按成本构成划分,企业应用产品生命周期成本法,一般按照确定基本成本分类、细分成本分类、定义和量化成本组成要素、估计产品经济寿命、加总成本等程序计算生命周期成本。企业在对成本构成进行分类时,可综合考虑各类隐性成本,如声誉成本、合规成本等。
(一)确定和细分成本分类。企业应根据生产和经营特点,确定成本分类的基础,并在基本成本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成本分类,系统地掌握成本类别的构成,准确预测、管理和控制成本;
(二)定义和量化成本组成要素。企业应明确各环节的成本要素组成,进行量化评估,为后续的比较和分析提供基础;
(三)估计产品经济寿命。企业应合理预测产品的经济寿命并定期复核,对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内的成本进行分析,实现对成本的长期规划和管理;
(四)加总成本。在确定成本组成、量化成本数额、明确经济寿命的基础上,企业应将所有相关的成本按特定对象加总,计算产品的生命周期成本。
第十条 按环节划分,产品生命周期成本主要包括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营销推广、顾客使用、弃置回收等生命周期各环节的成本。
(一)研发设计阶段。企业应通过客户需求分析、市场调研等方法,合理确定产品的性能、规格、目标价格等关键要素,在完成产品的初步研发后进行测试,根据测试结果不断改进或迭代产品,直到产品能够满足市场期望并达到成本最优。企业应持续进行市场动态跟踪,以使产品更好满足市场,避免成本浪费;
(二)生产制造阶段。企业应按照标准流程进行产品生产,构建动态成本数据库,进行成本分析和过程控制,设置成本风险预警机制,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同时最大程度控制成本。企业应关注原材料成本变动对产品成本的影响,优先采用绿色环保材料进行生产,以通过降低后期处置成本进而降低产品总成本;
(三)营销推广阶段。企业应建立符合实际情况的营销战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最大范围拓展营销渠道,优化营销管理体系,准确定位细分市场,在提升营销效果的同时有效降低营销成本;
(四)顾客使用阶段。企业应建立顾客支持渠道,保障产品的使用和售后维护。企业应及时回应顾客需求并相应调整产品和服务,准确把控顾客使用环节的成本;
(五)弃置回收阶段。企业应综合评估产品处置过程中的潜在成本,包括废弃物回收、污染治理、植被恢复、土壤改良等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成本,将ESG相关成本纳入生命周期成本法。
第二节 其他生命周期成本法应用程序
第十一条 资产生命周期成本包括资产从获得直至报废整个生命周期的成本。企业应用资产生命周期成本法,应综合考虑初始投资成本、运行维护成本和处置成本。
初始投资成本,是指企业对厂房、设备、土地等资产的购置成本,为筹集资金所发生的成本,以及设备安装、操作人员培训等其他成本。企业应通过竞争性招标、战略合作、比选替代方案等方式,合理控制厂房、设备、土地等资产的购置成本,并统筹考虑设备安装、操作人员培训等相关投入,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与长期价值最大化。
运行维护成本,是指企业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对资产进行定期维修保养、保证资产正常运行的成本。企业应建立数字化监控体系、实施预测性维护和标准化作业流程,加强对资产的定期维修保养,在保证资产正常运行的基础上,优化运行效率同时降低运行成本。
处置成本,是指资产生命周期结束时报废毁损、弃置回收所需的成本。企业应通过优化处置渠道、拓展循环经济合作等方式,推动废弃资产的合规处置与资源化利用,降低环境风险、提升综合效益。
第十二条 劳动力生命周期成本包括员工从应聘到离职后整个期间的成本。企业应用劳动力生命周期成本法,应综合考虑雇佣成本、使用成本和工作环境成本。
雇佣成本,是指企业招聘和培训员工的成本。企业应优化人力结构,加强合规风险防控,合理控制招聘和培训员工等人力成本,同时提升员工胜任力与人岗匹配度。
使用成本,是指员工进入工作岗位的工资、奖金、一般管理费用等。企业应通过制定合理的绩效考核方案、优化上岗周期与流程等方式,降低员工流失率和员工使用成本等。
工作环境成本,是指企业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提供员工福利而产生的各类成本,如清洁维护费、隔音设施费、工伤康复与赔偿、退休金等。企业应维持良好的工作环境,优化空间布局,提高员工满意度。
第十三条 项目生命周期成本主要包括项目从启动到结束整个项目生命周期各环节的成本。服务生命周期成本主要包括服务从开始到结束整个服务过程各环节的成本。企业应用项目、服务生命周期成本法,根据具体项目、服务类型,参照产品、资产等生命周期成本法的程序进行。
第四章 工具方法评价
第十四条 生命周期成本法的主要优点包括:提供成本的全景视图,有助于企业更全面、更精准地理解和控制成本,优化企业资源配置,支持长期决策;强调生命周期各个阶段的成本联系,有助于企业进行前瞻性成本管控,提高成本管理的效率;考虑外部市场因素,有助于企业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并制定相应策略,以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第十五条 生命周期成本法的主要缺点包括:数据获取难度较大,对企业信息化水平要求较高;操作难度较大,成本分摊复杂;动态环境适应性差,对企业的应变和适应能力要求较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指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406号——标杆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标杆管理,是指在企业内外寻找在某一项指标或某一个方面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部门、组织等主体,或某一项最佳管理实践,将其作为标杆,并将本企业的业务流程、产品、技术、服务、管理或其他相关实践的状况与标杆进行比较,进一步分析标杆竞争力形成的原因,制定改进策略,并不断循环该过程,实现预期目标的一种管理方法。
第二条 企业应用标杆管理工具方法的主要目标,是通过与标杆进行对比分析,识别差距、优化流程并制定改进策略,以持续改进企业经营状况,优化企业管理效能,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 标杆管理主要适用于在激烈市场竞争中未占据绝对市场优势或在某些方面未达到行业内外最佳水平的企业,尤其适用于处于转型升级阶段、寻求提升管理水平或优化运营效率的企业。
企业通常在产品服务降本增效、业务流程优化创新、人力资源管理改进、商业模式创新等流程中应用标杆管理。
第四条 按标杆来源,标杆管理一般分为内部标杆管理和外部标杆管理。其中,外部标杆管理按竞争关系,一般分为竞争性标杆管理和非竞争性标杆管理;按标杆适用性,一般分为通用性标杆管理和功能性标杆管理。
内部标杆管理,是指与企业内部不同部门或业务单元进行对比和学习,识别和推广内部最佳管理实践,提升企业整体绩效。
竞争性标杆管理,是指与直接竞争对手进行对比和学习,通过分析竞争对手的优势和劣势,找出自身差距,提升竞争力。
非竞争性标杆管理,是指与非直接竞争对手进行对比和学习,借鉴其他企业在特定领域的优秀实践,提升自身管理水平。
通用性标杆管理,是指在跨行业或跨领域中寻找通用的最佳管理实践,通过学习这些通用实践,提升企业的整体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
功能性标杆管理,是指在特定功能或流程上与其他企业进行对比和学习。特定功能或流程包括物流管理、客户服务、供应链管理等。
第五条 企业应用标杆管理方法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可比性原则。企业应确保所选标杆对象在业务性质、规模、市场环境等方面与本企业具有可比性,保证对比结果准确、可靠。
(二)持续性原则。企业应将标杆管理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持续进行对比分析和改进。
(三)实用性原则。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确保标杆管理方法可操作,具有实际应用价值。
(四)合法性原则。企业应合法获取标杆对象的相关经营数据、指标及管理流程等信息,并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二章 应用环境
第六条 企业应用标杆管理工具方法,应遵循《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400号——营运管理》中对应用环境的一般要求。
第七条 标杆管理一般应由负责企业目标制定、战略管理与绩效管理的部门牵头,开展标杆管理的策划、组织、跟踪、评估等工作,并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共同负责本企业的标杆管理计划与实施工作。标杆管理应得到管理层的支持,并提供必要的组织和资源保障。集团公司可基于下属企业的规模、地理位置等属性开展分组对标,实现良性竞争与协同发展。
第八条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信息系统和外部信息渠道,确保能够及时、准确、高效地获取企业自身和标杆对象的相关经营数据、指标及管理流程等信息。企业应具有对收集到的内外部数据进行深入分析的能力,可以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取有价值的数据并进行深度学习和预测分析,识别出关键绩效指标之间的差异,并找出潜在的改进领域。企业应建立数据标准化管理体系,确保所采集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和可比性。
第九条 企业应建立标杆管理反馈和改进机制,对标杆管理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条 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宣传,帮助员工理解标杆管理的理念和方法,提升其参与标杆管理的积极性和能力,培养企业内部标杆管理文化。
第三章 应用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进行标杆管理,一般应按照标杆对象选择与计划、指标体系设计与数据收集、数据分析与差距识别、改进方案制定与资源整合、执行监督以及绩效评估等程序开展。
(一)标杆对象选择与计划。企业应根据行业评价指标体系、企业战略目标、竞争情况和自身经营现状,确定需要进行标杆分析的具体项目,并制定标杆管理实施计划。
企业应最大范围地搜索和调查备选对象,并选择在某领域具有最佳管理实践的对象作为标杆。可选择的标杆对象包括组织内部的优秀部门、优秀的竞争对手、职能类似的跨行业企业、其他领域的优秀企业等。
(二)指标体系设计与数据收集。企业应设计出一套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开展数据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企业可通过公开渠道、行业报告、实地考察等多种途径,收集标杆对象的相关信息。对于集团企业可以采用内部标杆指标测算方式,确立管理指标,并在后续年度持续优化完善。
(三)数据分析与差距识别。企业应对收集和整理的数据资料进行分析,识别自身与标杆在关键绩效指标和管理实践上的差距。分析对标对象的优势,明确关键差距,找出原因,设定未来的绩效目标,为后续的学习和改进提供明确方向。
(四)改进方案制定与资源整合。企业应根据前期计划和分析阶段的工作成果,制定改进方案,重新整合内部资源,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并在企业内部形成共识。
(五)执行监督。企业应严格执行改进方案并监督工作进展情况,不断与标杆进行比较,确保工作按照预期方向开展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六)绩效评估。企业应在标杆管理基本完成时做好绩效评估工作,检验管理活动的效果是否达到预期,按照计划、实施、检查、处理等四个阶段形成闭环管理,既对整个标杆管理的结果进行经验总结,也为开始新一轮标杆管理做好准备,从而实现持续改进。企业应在每轮标杆管理周期结束后,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内部最佳管理实践,形成更先进的实践方法,推动标杆管理的持续优化。
第十二条 企业也可以利用“标杆环”规划标杆管理的整体流程,具体包括立标、对标、达标、创标等环节,四个环节前后衔接,形成持续改进、螺旋上升的良性循环。
(一)立标。在企业内外寻找最佳管理实践,或在企业内部培养或遴选某一具体方法、流程、管理模式,将其作为标杆和学习对象。
(二)对标。比照标杆寻找差距,通过不断分析和探索,找到适合自身特点、补足自身短板、达到甚至超越标杆的具体方案。鼓励引入对标访谈、体验式学习、深度案例研究等方法,增强对标的深入性和实践性。
(三)达标。落实方案,通过学习和实践达到甚至超越标杆水平。
(四)创标。超越标杆对象,形成更先进的实践方法,成为新标杆。
第四章 工具方法评价
第十三条 标杆管理的主要优点包括:为企业提供优秀实践的标杆,帮助企业快速适应市场变化,构建学习型组织,促使企业积极学习外界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理念,通过不断的学习和改进,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保持领先地位。
第十四条 标杆管理的主要缺点包括:选择标杆难度大、数据获取成本高、文化适应困难、短期效果有限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指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2025-09-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