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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8411)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工信厅信发〔2025〕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行业协会: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全方位全链条普及应用,落实《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重点任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编制了《场景化、图谱化推进重点行业数字化转型的参考指引(2025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考做好场景解决方案培育、供需对接、标准研制应用等相关工作,场景化、图谱化推进重点行业数字化转型。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5年9月4日
2025-09-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级
各有关单位:根据《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5〕379号,见附件1)和本市职称制度改革相关文件精神,现就滨海新区开展202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评对象(一)滨海新区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含中央和外省市驻滨海新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均可参加本市职称评审(系列、专业见附件2)。在滨海新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港澳台地区人才和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才,可按规定申报。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系统填报时需在指定位置上传加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区职称办公章的《2025年度滨海新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数额核定表》,见附件3)。(二)高技能人才可按照《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2〕26号)有关规定,申报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系列(或专业)职称。(三)按照《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衔接对应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3〕64号)规定,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且符合晋升高一级别职称标准条件的,可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和用人单位聘任证明直接申报。(四)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已离退休人员不在职称评审范围。二、评审服务机构市人社局负责全市职称评审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具体工作由市职称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职称办)负责。本市各职称系列及其所属专业的职称评审工作分别由市人社局核准备案的社会化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见附件4)和用人单位职称自主评委会负责。申报本市未设置评委会的职称系列、专业、层级,可由业务主管部门通过“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网址:http://rzc.hrss.tj.gov.cn:8081/zcpsqd/home,以下简称职称评审系统)向市职称办提出申请,市职称办在职称评审系统上出具《委托评审函》后委托国家部委或外省市相关评委会评审,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无效。中央、外省市驻津单位经市职称办备案后,可委托本市评审。三、评审政策(一)202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职称评审管理有关规定、本市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评价标准及各专业职称评价政策规定的申报条件执行。职称申报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一般每次只能申报一个系列或专业,每年同一系列或专业只能申报一次。同一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人员应统一报送同一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在职称评审中,坚持“双严”要求,严格评审程序,做好廉政工作;严把评审标准,不迁就照顾,不降格以求,保证职称评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二)2025年度职称评审中,律师系列按照原有评审政策及标准开展评审工作。本市在站博士后可以通过其博士后设站单位按规定申报副高级职称。对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职称系列(专业),申报人须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并成绩合格,在成绩有效期内的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保障援派人员、双创人员等享有相应的职称申报权益。专业技术人才可凭持有的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业、省级人社(职称)部门颁发或授权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在本市进行职称评审。(三)落实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有关要求,按照《市人社局市教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1〕10号)和《市教委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校专职辅导员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津教政办〔2023〕12号)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思政课教师、辅导员和中小学德育教师的职称评审工作。落实国家及本市“双减”工作要求,将中小学教师参加课后服务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落实学前教育改革、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有关要求,学前教育教师、保健教师和健康教育教师可参加相应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校医可参加卫生系列基层卫生专业职称评审。(四)对滨海新区各类企业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其业绩水平按照规定程序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国家统一实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的职称系列除外)。直接申报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业绩成果应符合正常申报相应层级职称的条件,业绩成果自取得上一级职称后开始计算。其中,外省市企事业单位柔性引进至滨海新区的专业技术人才,与滨海新区企业签订工作协议1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在滨海新区工作不少于2个月的,可在滨海新区按规定申报职称,相关业绩成果应以在滨海新区工作期间业绩成果为主。(五)全市各相关系列、专业职称评委会确保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社会化职称评委会向民营企业平等开放。各行业(专业)职称评审专家库,吸纳一定数量的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评审专家。民营企业工程技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公布2025年度接受评审的职称专业,民营企业工程技术专业人才可根据需要进行申报。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从劳动关系所在地、档案存放地或全市非公企业职称申报专门窗口申报职称。对劳动关系的确认,一般通过查验社保登记记录方式进行确定,社保登记记录应足以证明存在稳定劳动关系,查验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六)申报人应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职称申报的必要条件,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逐级对申报人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核验,市职称办对申报人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抽查。对当年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实行申报人承诺制,对承诺不实的申报人取消当年申报资格。滨海新区本级(塘汉大片区)继续教育佐证材料使用经用人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核验盖章的《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年度登记表》(见附件5)。滨海新区5个功能区对继续教育佐证材料的核验依其要求。(七)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统一使用职称评审系统,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办理、网上查询、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核验。评审通过人员在线自行下载、打印职称电子证书和电子评审表。四、具体安排(一)发布评审方案。各行业(专业)主管部门根据市人社局通知,制定本职称系列(专业)2025年度职称评审方案,内容包括系列(专业)层级、评审标准、评审方式、岗位要求、申报材料、时间安排等,报市职称办备案后,于9月22日(星期一)18时前向社会公布。(二)开展申报推荐。申报人自10月9日(星期四)9时起登录职称评审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相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并提交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审核材料后开展推荐,对推荐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资料需以图片方式留存备查,并在职称评审系统中上传(《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个人操作说明》见附件6、《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单位操作说明》见附件7)。外省市委托代评人员需提供备案材料。用人单位要加强对申报人业绩成果等申报材料的审核确认工作,业务主管部门对所属用人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提交至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用人单位向业务主管部门在线审核提交材料的工作应于10月31日(星期五)18时前完成,业务主管部门向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在线审核提交材料的工作应于11月7日(星期五)18时前完成。业务主管部门和所属用人单位应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保障在线审核提交工作如期高质量完成。(三)组织专家评审。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受理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材料,并按要求做好申报材料审核、专业考试和专家评审等工作。召开专家评审会议7日前应在职称评审系统上报评审计划并完成评审专家抽取工作,全部评审工作原则上于12月底前完成。(四)公示通过人员。评审结束后,各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在职称评审系统等媒介对通过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五)获取职称证书。公示无异议的,在职称评审系统中公布评审结果,并生成电子职称证书,评审通过人员在线下载打印职称电子证书及电子版《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交存档部门归档。五、职责分工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推动用人单位开展职称申报推荐工作,并对本区域内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过程进行监督。各用人单位负责按照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做好宣传发动、申报推荐、指导填报、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材料等工作。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申报,区国资委负责指导区属国有企业开展职称申报,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负责指导街镇注册的非公企业和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开展职称申报。滨海新区范围内各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时间在职称评审系统上完成发布方案、申报推荐、专家评审等各环节工作。六、有关要求 (一)优化服务,依规申报。各职称工作部门要切实加强职称政策宣传,利用政策宣讲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政策解读,主动对接回应用人单位需求。职称申报不收取申报人费用。各部门、各单位要提示专业技术人才警惕“代办服务”、“内部渠道”、“保过承诺”等虚假宣传,依法合规申报职称,防止少数社会机构以“代办职称”为名设置合同陷阱骗取钱财。(二)分级负责,提升质量。申报人、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登录职称评审系统,在线进行申报、受理、审核、反馈等操作。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行业(专业)主管部门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四公开”、“双公示”制度,做好审核推荐、专家评审等各项工作,规范程序,加强管理,保证质量。推荐结果或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的,方可进行后续程序。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积极探索运用述职答辩、业绩展示等多维度评价方式,不断提升职称评审科学性。(三)线下线上,有序衔接。各职称工作部门要按层级和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狠抓工作落实,在规定时间内开展工作,做好申报评审各环节的衔接。在职称评审工作中,及时发现、妥善解决遇到的问题,认真开展廉政教育,防范廉政风险。各用人单位(含事业单位主管部门)除做好线下申报推荐、线上审核提交工作外,还需做好评审通过人员评审材料入档工作。(四)强化监管,严防违规。申报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用人单位要组织申报人学习《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强化申报人如实申报意识;要严格审核申报人全部申报材料,共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市人社局将对全市各系列(专业)各级职称评委会和用人单位职称自主评委会进行巡查监督。滨海新区人社局将通过调阅资料、实地督导、借助相关平台进行信息核验等手段,对申报材料进行核证。实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制度,对通过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置。 申报人和用人单位工作中遇到疑难问题,可致电相关部门咨询。滨海新区人社局咨询电话:022-63001728、022-63001735;滨海新区(塘汉大片区)非公企业咨询电话:022-63109056;全市申报咨询电话详见《申报咨询电话表)(见附件8);职称评审系统咨询电话:022-23269010。 附件:1.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2.天津市职称系列(专业)设置表3.2025年度滨海新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数额核定表4.天津市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表5.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年度登记表6.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个人操作说明7.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单位操作说明8.申报咨询电话表9.滨海新区人社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word格式文件) 滨海新区人社局2025年9月18日 附件: 附件1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docx 附件: 附件2天津市职称系列(专业)设置表.doc 附件: 附件3 2025年度滨海新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数额核定表.xlsx 附件: 附件4天津市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表.xlsx 附件: 附件5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年度登记表.xls 附件: 附件6职称系统个人操作说明.docx 附件: 附件7职称系统工作单位操作说明.docx 附件: 附件8申报咨询电话表.xlsx 附件: 附件9滨海新区人社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word格式文件).docx
2025-09-18 | 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公示公告
市级
为深入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赋能国家农高区创建,今年区科技局启动宝坻区第八批农业科技特派员聘任工作,共为33家涉农企业聘任农业科技特派员91名。此次聘任的农业科技特派员队伍“含金量”十足,汇聚了区外高校及科研院所的农业专家、区内农技单位与街镇的骨干技术人员,以及企业中的优秀技术骨干,中级和高级职称人员占比超过99%,精准覆盖畜牧水产养殖、农作物种植、农机装备与智能化等农业全产业链的关键环节,成功构建起一个多层次、广覆盖的“外脑+本土+产业”协同创新体系,为服务企业提供了坚实的人才与智力保障。区科技局以推动特派员深度服务农业发展为核心,通过搭建平台、精准对接、创新模式等举措,引导特派员在产业一线发光发热,为全区农业转型升级注入强劲科技动力。一是重培训。结合“十个一百进村居”系列活动,组织开展“科技特派员在行动”,围绕水稻、生猪、三辣、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展培训12期,培训300人次,将先进的种植技术、养殖管理、病虫害防治、节水灌溉等知识送到农民手中,有效解决了农业生产中的实际难题,提升了农户科学素养和技能水平,为企业与农户之间搭建起了稳固的“科技桥梁”。二是促融合。从特派员团队中择优遴选了8名技术过硬、经验丰富的专家,担任涉农企业的“科技副总”,为企业提供长期、稳定的技术支撑,更深度参与企业决策、研发方向规划和人才培养,帮助企业明确创新路径,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专家驻企、创新落地”的良性循环。三是抓实效。推动科技特派员积极与企业围绕绿色农业、智慧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等方向联合开展项目研发10余项,推动一批科技成果迅速落地见效。此外,多方合作共建“科技小院”,打造集科研、示范、推广、培训于一体的基层农业科技服务平台,为企业持续发展和区域农业转型升级注入源源不断的创新动能。接下来,区科技局将继续深化农业科技特派员制度,进一步完善管理体系和服务模式,推动科技资源下沉、人才力量下沉,为推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乡村产业振兴深度融合提供坚实支撑。
2025-09-18 | 宝坻区科学技术局
政策法规
省级
    《天津小站稻 稻鳅立体种养技术规程》等6项天津市地方标准已完成起草工作。根据《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各项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含具体咨询联系方式)见附件1。请将意见填入“意见反馈表”(见附件2)中,并于2025年10月18日前传真反馈,逾期未反馈按无意见处理。附件:1.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咨询联系方式     2.意见反馈表                    2025年9月18日(联系人:刘璟,电话:27113030,传真:27113002)
2025-09-18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示公告
省级
市商务局 市委宣传部 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举办2025天津文化贸易十大品牌发布推介活动的通知 各区商务、宣传、文旅部门及有关企业:为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文化传承发展的重要要求,按照国家关于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和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我市服务贸易、数字贸易相关方案举措落实落细,将打造文化贸易新场景、营造服务消费新氛围、培育服务贸易新动能相融合,经市商务局、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局会商,决定共同举办2025天津文化贸易十大品牌发布推介活动,进一步推进我市文化贸易品牌建设。具体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文化新消费,贸易新动能”二、征集范围“2025天津文化贸易十大品牌”征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文化贸易、文化产业、文化消费品牌项目,每个品牌项目均须有运营主体。三、申报方式请各区商务、文旅主管部门,积极组织区内优秀主体参与申报,最终结果将由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市文旅局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请各申报单位于9月22日前将《2025天津文化贸易十大品牌申报表》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报区商务部门。各区商务部门汇总后,报送至邮箱hualijian@tj.gov.cn、wangshilei@tj.gov.cn(盖章扫描版和可编辑文字版同时发送至两个邮箱)。四、发布推介本次发布的十大品牌拟在第四届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期间发布,并邀请入选企业参加大会有关展示、对接、推介等活动。五、组织实施市商务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局负责活动统筹工作,分别组织各区做好征集申报工作。各区商务部门做好会商牵头工作。 附件:“2025天津文化贸易十大品牌”申请表   市商务局          市委宣传部        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9月16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 华李健、张洋;              联系电话:022-63085513、022-63085510;              市委宣传部 罗雯;联系电话:022-83608571;              市文化和旅游局 王世磊;联系电话:022-83602633)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9-18 | 天津市商务局
公示公告
省级
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5年度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规定,现就202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5年度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工平均工资2024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2480元,月平均工资为8540元。二、相关福利待遇2025年度工伤保险和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中班津贴、夜班津贴等福利待遇标准,按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540元计算,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标准见《2025年度相关待遇简表》。三、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及有关标准(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含生育保险)、失业、工伤保险费基数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5124元和25620元。(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在5124元至25620元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基数为5124元。(三)2024年12月31日(含)前已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缴费基数为5124元。(四)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5124元。(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基数为5124元。(六)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5265元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四、有关人员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一)相关部门管理的退休人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筹资标准每年为11328元,每月为944元,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每年为10872元、每月为906元,生育保险每年为456元、每月为38元。(二)安置在本市的军队退休干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每年为17568元、每月为1464元,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每年为14538元、每月为1211.5元,生育保险每年为606元、每月为50.5元,公务员医疗补助每年为2424元、每月为202元。本通知从2025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2025年度相关待遇简表   市人社局           市医保局           市税务局  2025年9月4日
2025-09-18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25-09-18 成文日期:2025-09-18 发文日期:2025-09-18 有效性:有效 名称:飞行程序设计单位备案信息公布表(2025年9月18日) 字号: 文号: 有效性:有效 部号:
2025-09-18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商务部部令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商务部公告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商务部公告列表: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已废止】2020-12-31商务部 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73号 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七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六批)》 2020-12-30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2号 公布《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1年)》 【已废止】2020-12-30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1号 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1年) 【已废止】2020-12-30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0号 2021年新西兰羊毛和毛条、澳大利亚羊毛进口国别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2020-12-25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69号 公布2021年进出口许可证件发证机构名录 2020-12-24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7号 公布《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1年)》 【已废止】2020-12-10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6号 公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领和通关无纸化有关事项 2020-12-29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64号 商务部关于废止《清洁行业企业资质评价体系》行业标准的公告 2020-12-15商务部 国家密码管理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3号 关于发布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出口管制清单和相关管理措施的公告 2020-12-02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62号 2021年蔺草及其制品出口配额公开招标公告 2020-11-30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61号 关于发布《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的公告【已废止】2020-11-30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60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2020-12-18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59号 关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2020-11-27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58号 关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反补贴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2020-12-10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56号 关于2021年度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配额招标的公告 2020-11-20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4号 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 2020-11-12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52号 2021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 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 2020-10-30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51号 2021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 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 2020-10-30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50号 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间甲酚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2020-11-03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49号 公布货物出口配额总量(2021年) 2020-10-29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48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2020-10-23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关于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2020-10-16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44号 2021年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实施细则 2020-09-30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43号 关于终止对原产于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日本的进口甲硫氨酸反倾销调查的公告 2020-10-09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42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2020-10-12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41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的公告 2020-10-14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40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2020-9-25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39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反倾销期间复审裁定的公告 2020-9-25商务部 科技部公告2020年第38号 关于调整发布《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公告 【已废止】2020-08-28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37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的公告 2020-9-14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36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2020-08-31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35号 关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的公告 2020-08-31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34号 关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2020-08-18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33号 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 2020-9-4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32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的公告 2020-8-14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31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2020-8-3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30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间甲酚反倾销调查的延期公告 2020-7-20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29号 关于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2020-8-13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28号 商务部关于巴斯夫高性能聚酰胺韩国有限公司继承索尔维化学韩国有限公司在己二酸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税率的公告2020-7-23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反补贴调查的延期公告 2020-7-22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26号 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反倾销调查的延期公告 2020-7-22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25号 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2020-7-17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24号 关于帝斯曼工程材料公司继承帝斯曼工程塑料公司在锦纶6切片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税率的公告 2020-7-6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关于调整《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 的公告 2020-6-29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22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反倾销调查的延期公告 2020-6-18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关于韩华思路信株式会社继承韩华化学株式会社在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税率的公告 2020-5-28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18号 关于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2020-5-30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17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反倾销调查的延期公告 2020-5-29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 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 2020-5-14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15号 关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反补贴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2020-5-18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14号 关于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2020-5-18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13号 关于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2020-6-5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 2020-4-25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号 公布将低硫船用燃料油纳入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0年) 2020-4-23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10号 关于终止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立式加工中心反倾销调查的公告 2020-4-13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9号 关于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2020-5-9商务部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8号 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名单 2020-4-2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7号 关于氢氧化钾生产企业申请氯化钾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条件和申报程序的公告 2020-3-31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6号 关于对原产于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日本的进口甲硫氨酸反倾销调查的延期公告 2020-3-25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 2020-03-3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公告2020年 第4号-2020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 2020-8-10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4号 关于精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泰国企业更名的公告 2020-3-19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3号 公布货物进出口领域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行政委托事项清单 2020-1-22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2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2020-1-19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1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2020-1-19
2025-09-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示公告
市级
        9月16日,2025年上海合作组织峰会天津市筹备和服务保障工作总结大会召开。市委书记陈敏尔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峰会期间发表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总结好运用好我市在筹备和服务保障工作中形成的经验做法,承接好落实好峰会取得的重要成果,真抓实干、善作善成,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天津篇章不断展现新气象。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工主持会议并通报我市筹办峰会工作总体情况。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喻云林,市政协主席王常松,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市总队、南开大学、天津大学负责同志出席。         会上,2025年上海合作组织峰会天津市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外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平区、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警天津市总队负责同志发言。陈敏尔在讲话中指出,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市委、市政府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办好天津峰会的重要指示精神,团结带领全市上下共同努力,圆满完成峰会筹备和服务保障任务,服务办成了一届友好、团结、成果丰硕的盛会。我们向给予天津指导帮助的中央和国家部委、兄弟省份、驻津单位、驻津部队,向全体服务保障人员,向主动支持、积极配合峰会的街道乡镇基层干部和广大市民群众,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陈敏尔指出,峰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提出了做实做强上合组织的中国主张,充分展现了习近平外交思想引领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积极进取、开创新局的磅礴伟力,彰显了大国领袖的历史担当、全球视野、宽广胸襟、天下情怀。我们要深学深悟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刻理解把握上合组织在应对世界百年变局中的重大责任,深刻理解把握对“上海精神”的重要阐释,深刻理解把握全球治理倡议的时代价值,深刻理解把握峰会的里程碑意义,深刻理解把握对天津发展的定位要求,进一步增强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陈敏尔指出,峰会筹备和服务保障工作开展以来,我们始终坚持全心全力、节约简约、周全安全,以最高标准、最实举措、最硬作风,高水平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组织体系高效运转,会务服务精致精细,礼宾接待精心周到,安全保卫坚实可靠,文化展示精彩纷呈,新闻宣传有声有色,综合保障有力有序,市容市貌整洁亮丽,社会氛围浓厚热烈,峰会成果丰富丰硕,充分展现了河海相映、开放包容、热情好客的独特城市魅力,充分展现了广大干部群众干事创业的良好精神状态。回顾峰会筹备和服务保障工作,我们深切体会到,习近平总书记的关心指引、党中央的坚强领导是做好一切工作的最大动力和根本保障,全市上下通力协作、各就各位、尽职尽责是提升工作质效、确保完成目标任务的必备条件和有力支撑,干字当头、实字托底、担当作为是攻坚克难、打开工作新局面的成事之基和作风之要,发挥广大党员干部、社会各界、市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是凝聚形成上下一心、众志成城良好局面的力量源泉和底气所在。这些经验启示是我们做好当前和今后工作的宝贵财富,值得倍加珍惜、长期坚持。         陈敏尔强调,要抓住机遇、乘势而上,深入落实峰会成果,巩固拓展办会效应,努力实现“办好一次会、搞活一座城”。进一步抓实平台建设新机遇,利用存量资源,完善共建机制,建好用好中国—上海合作组织绿色产业合作平台、数字经济合作平台、职业技术教育合作中心,推出一批重点示范项目。进一步塑造对外开放新优势,全面推进通道型、平台型、海洋型、制度型、都市型开放,加强与上合组织国家产业合作、经贸往来,持续深化人文交流,充分发挥天津港的优势和作用,做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开放平台功能,更好服务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进一步展现美丽天津新形象,持续优化生态环境,持续提升市容环境,持续培育城市文明,打造近者悦、远者来的宜业宜居宜乐宜游城市。进一步激发消费市场新活力,面向全球聚资源、引客源、拓市场,大力发展文旅产业,大力激活消费需求,大力培育会展经济,打造特色鲜明的文化旅游目的地、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进一步满足群众生活新期盼,深化大城细管、大城智管、大城众管,强化民生服务保障,加快推进城市更新,提升社会治理效能,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张工在主持中强调,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深切关怀和党中央重大战略考量,深学深用习近平总书记在峰会期间发表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砥砺奋进,再接再厉,以实际行动和务实成效体现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要充分用好上合组织峰会重大成果,总结好运用好会议成果、机制成果、统筹成果、治理成果,完善群策群力、善建善营、共建共享等机制,不断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要把筹备峰会形成的有力势能转化为高质量发展强劲动能,发挥好转化好民意热情、筹备峰会为主办城市赋能的正能量和市场信号、人气活力、机遇势能,全力以赴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实现“十四五”收好官、“十五五”开好局。       会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在各区设分会场。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部分中央驻津单位、市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工作组负责同志,滨海新区各开发区,各区直部门、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一线工作人员代表等参加。         来源:天津日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5-09-17 | 天津港保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政策法规
市级
政策原文:天津滨海高新区数字经济服务券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天津滨海高新区数字经济服务券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加快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筑牢数字基础设施底座、推动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支持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拓展数字经济就业新空间,做好数字转型中的岗位挖潜、职业转换,支持和规范发展新业态,激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带动居民灵活就业,根据《天津滨海高新区数字经济服务券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数字经济服务券(以下简称“服务券”)是高新区管委会为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在高新区内购买灵活就业、算力、语料、标注等服务而设计发行的一种针对特定企业的电子编码,通过高新区数字经济服务券互联网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现服务券的发放。一、数字经济服务券内容数字经济服务券补贴资金实行年度总量控制。服务券领用及补贴资金拨付采取先到先得原则,额满即止。数字经济服务券第一期下设就业服务券,支持申领企业在高新区内购买灵活就业服务。其中,就业服务券支持申领企业上限数量20家。二、申领企业要求(一)依法进行商事(工商)登记、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的中国大陆企业。(二)申领企业须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公示信息中无经营异常。(三)就业服务券使用对象需为通过互联网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经营业务,供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销售货物和无形资产、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三、服务供应企业要求服务供应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和服务业绩,能提供承诺保证证明材料,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二)申请时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公示信息中无经营异常。(三)对违反承诺的服务供应企业,将按照《天津滨海高新区数字经济服务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服务资格。四、办理流程(一)用户注册申领企业登录高新区数字经济服务券互联网管理系统,阅读并同意《用户协议》,填写基本信息,上报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与服务供应企业签约的服务合作协议、申领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公示信息截图等相关材料,申领企业经系统审核无误后,完成注册。(二)服务券发布服务券由高新区管委会授权数字经济服务券平台运营公司根据预算情况在系统上按季度发放定量服务券,单张服务券当季有效。(三)服务券申请服务券通过系统申请,经审核通过后获得服务券编码。(四)服务结果确认及补贴申请服务供应企业完成服务后,申领企业须在系统中上传以下材料:1.申领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2.服务券申请数据报表。包括数字经济服务券结算金额、拟申请补贴金额、服务供应企业名录等(加盖公章);3.服务供应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4.服务供应企业出具的结算确认书(加盖公章);5.实际发生业务对应的增值税发票;6.付款凭证。(五)服务券核销服务结果确认后,申领企业在系统内发起补贴申请。服务券补贴申请通过验证后,经高新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提请高新区管委会审批,批准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领企业。补贴资金拨付至申领企业后,高新区业务主管部门将拨付成功名单发至数字经济服务券平台运营公司,运营公司予以核销。(六)其他说明1.申领企业与服务供应企业签署服务合同的签约日期、发票日期不得早于政策发布日期。2.在高新区拨付补贴资金之前,如因申领企业或服务供应企业出现违反《天津滨海高新区数字经济服务券管理办法》的情况,造成服务券资金无法执行的,高新区不予补贴相关资金。3.过期未使用的服务券编码自动失效。五、补贴标准就业服务券补贴标准:补贴比例为结算确认单中服务费的20%。具体补贴金额保留至万位数,按向下取整原则执行。高新区按季度受理补贴申报工作,每季度拨付上限2.5亿元。六、附则(一)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二)本实施细则由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025-09-17 | 天津滨海高新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