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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908)
公示公告
市级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现将《天津市宝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2026年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6-02-02 | 宝坻区人民政府
公示公告
市级
 河北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公布第十二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 各有关保护单位,区文化馆:根据《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天津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津文旅规〔2021〕2号)精神,为有效管理、保护和传承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经区文化馆非遗中心对申报的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认真筛选、专家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核评议、社会公示、复核、审批等程序,确定了四大类(传统技艺,曲艺,传统舞蹈、传统美术)12人为第十二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现予以公布。    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掌握并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知识和精湛技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的宝库和传习技艺的代表性人物。各单位要按照《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天津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鼓励和支持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附件:《第十二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   2026年1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第十二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  序号 类别 传承人 区级代表性项目名称 区级项目批次 备注 1 传统技艺(Ⅷ) 包志宽 传统仿树根陶制作 技艺 第十四批 2 从士达 传统家谱制作技艺 第十四批 3 郝彤彤 津派葱烧海参制作 技艺 第十四批 4 刘春梅 清真老黑传统刨冰 技艺 第十四批 5 桑珊 桑记蜜杏制作技艺 第十四批 6 李云响 王派竹板 第十批 增补 7 郝青山 奕博狮子头制作技艺 第十四批 8 李鹏 芸染印花技艺 第十四批 9 曲艺(Ⅴ) 刘春慧 传统女子相声 第十四批 10 传统舞蹈(Ⅲ) 李思雨 东于庄同乐花鼓 第一批 增补 11 范梓明 小关公议高跷 第三批 增补 12 传统美术(Ⅶ) 佟静 满汉双文书写艺术 第六批 增补 
2026-02-02 | 河北区人民政府
政策法规
市级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促进美丽滨城建设,进一步优化东疆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东疆”)区域及产业发展环境,加快集聚国内外高端要素资源,聚焦产业发展,建设创新发展新高地,实现东疆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结合东疆区域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制定原则】本办法制定遵循以下原则:1.协同性原则。注重主导产业和新产业、新业态协同推进,形成“百花齐放”的产业发展态势;既关注企业数量,更关注企业发展质量的同步提升;既注重区域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更注重综合配套环境的同步提升,鼓励企业及人才在区内经营发展,遵循“港产城融合”发展理念,打造更加优良的区域营商环境。2.创新性原则。牢牢坚持创新驱动理念,结合东疆功能和产业发展特点,全面梳理、整合、创新产业促进政策,构建适应世界一流智慧绿色港口、自由贸易试验区和综合保税区“五大中心”建设需求的政策支撑体系。3.系统性原则。着眼产业发展趋势,瞄准产业高端链条和环节,坚持发挥政策、制度创新带动功能创新进而促进产业聚集的作用,遵循依法合规、公平有序的原则,构建产业促进政策体系。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支持符合滨海新区产业空间布局指引和发展规划的相关企业以及机构,适用于在东疆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和相关机构(同时也适用于虽未在东疆生产经营但对区域发展有实际带动作用的市场主体和相关机构)。第二章 支持产业集聚第四条【租赁业】为打造世界一流租赁聚集区,助力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和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鼓励从事飞机、船舶海工、设备等租赁企业聚集,逐步扩大租赁业务经营规模及创新发展;鼓励租赁企业开展出口租赁、离岸租赁业务;全力提升租赁业营商环境服务水平,打造国际一流租赁生态环境。第五条【商贸业】加快建设中国北方最具影响力的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加大对冷链、汽车、跨境电子商务、大宗商品贸易、海外工程出口等领域支持力度,不断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助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和区域商贸中心城市建设,创新延伸贸易产业链条,鼓励集采购、物流、结算、贸易等为一体的全方位口岸经济提升。第六条【航运及物流业】以打造世界一流智慧、绿色港口为指引,深化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建设,加快船舶管理、航运融资、海事司法、航运人才等高端要素聚集,支持航运服务企业落户;鼓励国际船舶以“中国东疆”为船籍港注册登记;围绕国家级物流示范园区建设,带动区域物流业聚集和高质量发展;支持物流业向融合化、数字化、平台化转型,吸引网络货运、无船承运等以数字化平台为依托开展互联网货运的企业集聚;夯实东疆数字货运业发展优势,大力拓展数字货运产业生态链,加快东疆数字货运主题园区建设,打造智慧物流生态体系。第七条【科技服务业】面向东疆产业发展方向,开放东疆港口配套科技创新升级合作场景,支持智慧供应链、汽车科技、医疗健康、金融科技等研究与开发,实现科技赋能;发展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提升科技服务业对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支撑能力。第八条【新金融产业】支持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发展,大力引进持牌金融机构,促进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组织与基金等投资类企业聚集;深化区域金融监管体系建设,打造良好产业环境,支持优质金融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拓展保单融资、仓单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创新业务。第九条【制造业】聚焦发展海洋科技、智能制造、轻型航空等制造业领域,打造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的先进制造产业生态。支持依托综合保税区政策优势的保税研发设计、保税检测维修、保税小批量试制、保税再制造等业态集聚发展;抢抓低空经济发展机遇,支持工业级无人机、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等新型航空器整机及关键零部件研发设计、测试验证、生产制造、运营服务等产业链上下游业态发展;大力发展海洋工程装备、高技术船舶(含绿色智能船舶)及关键系统设备、海水淡化、海洋新能源、海洋监测探测装备制造,延伸发展海洋生物医药及功能材料精深加工;鼓励企业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生产过程智能化、数字化升级,支持智能装备、工业机器人及自动化解决方案研发应用,发展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制造等新模式。第十条【文旅业】依托海洋岸滩、邮轮母港等特色资源,创新文商旅体融合发展。支持发展滨海休闲旅游、邮轮旅游、工业游、研学游等特色旅游,支持水上运动产业;鼓励文化创意、网络视听、影视制作、短剧与微短剧创作、艺术品保税展示交易、数字内容创作、游戏开发、体育赛事运营等新业态发展;支持国际邮轮公司区域总部、运营中心、船舶供应及维修服务企业集聚;深化文商旅体融合,丰富高品质文旅产品与服务供给,提升区域文旅品牌影响力,助力天津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和区域商贸中心城市建设。第十一条【其他支持产业】除上述产业外,本办法还支持其他符合东疆发展定位及区域承载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第三章 促进要素集聚第十二条【高端人才要素集聚】引育支撑产业发展的核心人才力量。鼓励产业中高端人才及行业领军人才在东疆聚集发展,支持企业对高端紧缺人才进行精准引进、系统培养与有效使用。完善东疆人才发展生态,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打造具有区域竞争力的人才高地。第十三条【金融资本要素聚集】吸引多元化金融资本汇聚东疆。鼓励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等资本运营主体落地发展,鼓励风险投资、股权投资等机构聚集。支持企业通过境内外上市、发债等多渠道融资,提升区域资本配置效率和能级。第十四条【科技创新要素聚集】汇聚高水平科技创新资源。大力引进和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高成长创新企业、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及各级孵化载体。支持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全社会研发投入提升,强化科技创新策源功能。第十五条【数据要素创新聚集】推动数据要素价值释放。鼓励数据要素市场运营机构、数据商、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在东疆聚集发展,深化数据在产业领域的创新应用与场景落地,促进数据要素高效流通、价值释放,培育区域新质生产力增长极。第十六条【土地要素高效供给】创新土地资源配置与管理机制,保障产业发展空间需求。加强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土地利用强度和产出效率,为区域高质量发展提供可持续的空间承载保障。第十七条【专业服务要素聚集】吸引聚集高能级专业服务机构与平台。鼓励会计、法律、咨询、评估、人力资源、行业协会等专业服务机构落地,提升其服务能级和行业影响力,为总部型企业、创新主体等提供全方位专业支撑,优化要素配置和产业生态。第十八条【区位优势赋能要素聚集】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综合保税区先行先试优势,鼓励制度创新、规则对接和功能突破。为发展保税维修、保税研发、期货保税交割、国际中转集拼、分类监管等创新业态提供核心规则支撑,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第四章 附则第十九条【政策执行】为便于支持政策的执行,在本办法出台后,另行制定具体支持措施。企业依据本办法所获得的政策奖励应依法纳税。第二十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进一步支持产业聚集和创新发展鼓励办法(修订稿)》同时废止。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解释权】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属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26-02-02 |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
公示公告
市级
张梓瑞:本委已经审理完结你与天津市卡法咖啡馆有限公司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25〕第2206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武劳人仲裁字〔2025〕第1476号裁决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自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0月29日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二、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月30日
2026-01-30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教育部政府网站监管年度报表(2025年度)》的公告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网站年度报表发布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12号)要求,我部编制了《教育部政府网站监管年度报表(2025年度)》,现公布如下。   附件:《教育部政府网站监管年度报表(2025年度)》 教育部办公厅 2026年1月30日
2026-01-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政策法规
市级
关于《天津港保税区落实天津市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天津港保税区落实天津市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于2026年1月26日由天津港保税区印发,现就实施方案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一、背景情况保税区现行科技创新政策已到期。为深入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保税区亟须以更具突破性、引领性的政策体系,激活企业创新主体动能,抢占科技竞争与未来产业制高点,为高质量发展注入持续动力。围绕“创新立区”核心目标,深入落实《天津市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聚焦“引育新动能、做强企业主体、加快成果转化、优化创新生态”四大任务,整合升级新一轮科技创新政策,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高地,结合保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二、基本内容《科技创新二十条》涵盖加强战略科技力量建设、支持创新主体高质量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培育高质量产业生态等4大板块。(一)加强战略科技力量建设一是聚焦高能级研发平台建设,实现高质量科技供给。积极争取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创新平台在保税区布局,保障国家创新平台所需的土地、空间等基础条件,给予大力度支持;二是面向生物制造、基因科技、绿色氢能、低空经济四大新质生产力方向,对企业牵头获国家立项支持的,最高支持500万元。(二)支持创新主体高质量发展一是支持科技型企业做大做强。围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对资格期满当年内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二是鼓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三是强化科技金融支撑作用,依托创新积分制精准绘制企业画像,对成立时间5年以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每家企业最高40万元。(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一是强化京津冀协同创新,支持京冀科技型企业在保税区内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每家企业最高支持50万元;二是聚焦成果转化各环节,实现科技成果“0-1”“1-10”成功转化。支持企业院所建立概念验证平台,积极开展“揭榜挂帅”“先使用后付费”等创新模式,最高支持150万元;三是聚焦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建设,对优秀技术转移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四)培育高质量产业生态一是强化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支持大模型服务商帮助企业开展模型服务、智能体开发应用等,最高支持500万元;二是加强星火加速器建设,吸引海内外高端创新人才,集聚优质科技创业项目,对于入驻孵化项目、服务机构、引智引才机构、知名高校校友会给予不超过240平方米免租金支持;三是进一步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对获评工信部“卓越级”“标准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最高奖励50万元,对在高水平双创大赛中获奖落地的项目最高支持100万元,对举办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力的论坛、学术交流活动最高支持50万元。关于《天津港保税区落实天津市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政策原文,请点这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6-01-30 |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政策法规
市级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港保税区落实天津市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经党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天津港保税区落实天津市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2026年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天津港保税区落实天津市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学深用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大会和视察天津时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以科技创新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天津市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津政办规〔2025〕5号)及相关政策要求,结合保税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加强战略科技力量建设1.打造高能级研发平台。积极争取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全国重点实验室等国家创新平台在保税区布局,保障国家创新平台所需的土地、空间等基础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优化重大科技创新组织机制,对新建、重组国家创新平台给予支持,打造良好生态环境。2.促进未来产业技术创新。面向生物制造、基因科技、绿色氢能、低空经济四大新质生产力方向,加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开辟未来产业新领域新赛道,对企业承担立项总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课题),按照项目立项实际拨付到位支持金额的20%给予支持,且资助金额不超过单位自筹经费的5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500万元。二、支持创新主体高质量发展3.支持科技型企业做大做强。围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量质并举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群体,对资格期满当年内通过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4.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研发费用大于500万元且研发费用正增长的企业,按照企业研发费用年增量部分的1.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支持50万元。研发费用依据企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数额确定。5.支持企业融资发展。依托创新积分制精准绘制企业画像,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利用金融产品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切实提升银企对接精准性。对成立时间5年以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获得贷款额度大于50万元且不超过2000万元的银行贷款,给予年化1%的贷款贴息且不高于实际支付利息费用的30%,贴息期限最长2年且不超过贷款期限,每家企业最高支持40万元。企业从同一银行或不同银行取得的多笔贷款,可选择一笔申请贷款奖励。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6.支持京津冀协同创新。支持保税区企业、院所、高校、医疗机构等与京冀相关单位协同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在区内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并获得市级立项支持的,按照项目立项实际拨付到位支持金额的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50万元。7.支持打造概念验证平台。支持企业、院所、高校、医疗机构等建立概念验证,提供原理验证、产品与场景体系验证、原型制备与技术可行性验证、商业前景验证等概念验证服务。经天津市、滨海新区认定的概念验证平台,针对其实施项目验证服务所发生的银行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照其贷款利率的100%给予最长3年贴息补助,每家平台累计贴息最高支持150万元。8.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揭榜挂帅”活动。经保税区科技局征集发布的“揭榜挂帅”项目,揭榜额超过300万元(不含)的,按照发榜企业实际拨付到位金额的5%给予其支持,每个项目最高支持50万元。支持资金分两次拨付,发榜企业支付首笔资金后拨付支持资金的30%,剩余支持资金待项目验收通过后予以拨付。9.鼓励“先使用后付费”。鼓励院所、高校、医疗机构等成果单位以“先使用后付费”的方式将科技成果许可(转让)给保税区企业并在区内实施,经天津市科技局认定符合“先使用后付费”方式的(关联企业除外),按照其实际交易金额的2%给予成果单位支持,每家单位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10.构建技术转移服务体系。鼓励区内企业、院所、高校、医疗机构等建立技术转移机构,经天津市科技局认定为行业类、高校类技术转移机构的,对于其一年内推动本单位科技成果在保税区实现技术转让、技术许可超过10项,且技术交易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关联企业除外)。四、培育高质量产业生态11.扩大人工智能大模型应用。对科技型企业依托经国家网信办备案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开展模型服务、智能体开发应用等,并形成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可按照模型购买费用实际交易额(不含算力、数据等其他费用)3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500万元(关联企业除外)。12.支持星火加速器建设。推动保税区星火加速器建设,吸引海内外高端创新人才,集聚优质科技创业项目,逐渐形成完善的“技术策源-应用牵引-创业育成-产业集聚”全生命周期产业孵化体系,对入驻孵化项目、科创服务机构、引智引才等机构给予最高240平方米不超过3年免租金支持。对入驻的全球知名高校校友会,给予最高240平方米不超过3年租金及物业费全额补贴。13.支持孵化器升级发展。推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能力建设,支持其为在孵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孵化服务。经工信部认定为“卓越级”、“标准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其运营主体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家孵化器不重复支持,“标准级”孵化器申请通过“卓越级”认定后享受差额奖励。14.高水平双创大赛奖励。支持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双创大赛,对在国际或全国总决赛获奖的保税区企业或获奖项目落地保税区的,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对应一、二、三等奖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支持);参加天津市创新创业大赛,对在决赛中获奖的保税区企业或获奖项目落地保税区的,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对应一、二、三等奖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支持)。同一项目在多级比赛获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15.支持高水平论坛交流活动。支持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家一级学会在保税区举办品牌化、国际化、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力的各类高峰论坛、学术交流等活动,吸引带动创新资源落地保税区发展。对于参加人数超过100人的活动,按照活动实际投入费用的50%每年给予不超过2场活动支持,每家单位每年最高支持50万元。五、适用范围及申报流程16.适用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于符合天津港保税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经营主体。申报当年及近三个自然年度内,申报单位若有安全事故、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被纳入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失信名单等情形,不得申报。17.申报流程。(1)发布申报通知。保税区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外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流程、申报要求等内容。(2)项目申报受理。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保税区主管部门。(3)项目审核。保税区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局办(或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4)资金拨付。保税区主管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后依法依规进行资金拨付。六、附则18.同类单一就高不重复原则。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同时符合上述多个条款规定或保税区其他扶持办法的(含获得上级部门资金支持中需保税区匹配资金),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19.法律责任。对违反承诺或通过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应将所获扶持资金予以退回,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三年内不得参与申报。20.实施期限和解释。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25年1月1日至本方案施行前,符合本方案规定的,参照本方案执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保税区相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本方案由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天津港保税区科技创新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关于《天津港保税区落实天津市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请点这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6-01-30 |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建委、局)、应急管理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等决策部署,减轻劳动者技能评价取证负担,提升技能评价服务效能,现就推进职业技能证书(含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互通互认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重点领域职业资格证书互通互认        (一)推进电工职业资格证书互通互认。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低压电工作业、高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在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建筑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时,可免予安全作业培训,直接参加建筑电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建筑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在申请应急管理部门低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时,可免予安全技术培训,直接参加安全技术考试。参见附件中序号1—3。        (二)推进焊工职业资格证书互通互认。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在向颁发建筑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地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相应操作证时,可免予安全作业培训,直接参加建筑焊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在申请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证书时,可免予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考试,参加其他相关内容要求的考试。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建筑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在申请应急管理部门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时,可免予安全技术培训,直接参加安全技术考试。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证书的人员,在申请应急管理部门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时,可免予安全技术培训和理论考试,直接参加安全技术实操考试。参见附件中序号4—7。        二、推进职业资格证书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相衔接        (一)实施职业技能证书比照认定。针对电工、焊工等重点领域,从业人员取得应急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低压电工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建筑电工、建筑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视同达到相应职业(工种)初级工(五级)水平,可按规定分别报名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遴选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开展的电工、焊工等相应职业(工种)中级工(四级)技能等级认定。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高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以及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证书的,视同达到相应职业(工种)中级工(四级)水平,可按规定分别报名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遴选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开展的电工、焊工等相应职业(工种)高级工(三级)技能等级认定。参见附件中序号1—7。        (二)支持开展联合评价工作。支持各地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统筹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资源,开展技能人才联合评价工作。对现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未开展等级评价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在满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要求前提下,可探索开展“一试多证”,通过一次职业资格评价,对考试合格人员由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发放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同时由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加强职业技能证书的监管与服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健全工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共同推进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严格评价机构遴选条件,严格执行评价标准,严格规范考务实施,严格质量督导,推动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推动职业资格证书跨领域互通互认,严禁在现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领域职业资格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监管工作。        (二)加强数据共享。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证书数据的归集、审核、上传、查询等工作。要依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http://osta.mohrss.gov.cn/),健全完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建有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职业资格证书信息查询网站的,将其网址与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进行链接,实现链接查询;对没有相关信息查询网站的,由相关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每季度汇总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职业资格证书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上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实现一网查询。        (三)加强宣传总结。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政策的宣传解读,积极扩大政策知晓度,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加强跟踪分析和督促指导,总结推广创新举措和经验做法,逐步扩大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覆盖范围。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附件:职业技能证书对应目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6年1月9日            
2026-01-30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示公告
市级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维护人力资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市人社局决定开展2025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告范围本市辖区内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含在本市设立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二、报告内容    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情况、行政许可备案报告情况、行政处罚情况、经营情况和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5部分内容。三、报告方式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入天津市人社局官网(https://hrss.tj.gov.cn),点击“社会保险单位网上经办”,通过法人用户登录天津人社单位网上办事大厅,点击进入“人力资源市场”模块,选择“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业务功能进行填报。四、报告公示所在区人社局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情况在政府网站上进行统一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设立分支机构、网站网址、行政许可和备案及其变更延续情况、行政处罚情况。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经营情况等信息,各区人社局不进行统一公示,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根据情况在服务场所自行公示。五、有关要求    (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填报年度报告信息项,按要求在网上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请于3月31日(星期二)前完成填报。(二)各区人社局要高度重视,根据本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实际做好安排部署。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要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以开展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工作为契机,全面掌握本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状况,依托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系统,建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息资源库,做好数据分析和应用。(三)各区人社局根据年度报告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形成《2025年度天津市    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情况表》(附件1),并提供监督举报电话,通过政府网站进行统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个自然日。对年度报告公示的投诉举报线索,要认真查实处理。    附件:1.2025年度天津市    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         告公示情况表      2. 各区人社局联系电话                                2026年1月28日(联系人:翟梦妍;联系电话:63082691)(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2025年度天津市      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情况表序号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类型许可证编号许可业务范围备案业务范围(分支机构报告业务范围)网站网址设立分支机构情况变更延续情况行政处罚情况 附件2 各区人社局联系电话 和平区人社局:27267677    河东区人社局:60891274河西区人社局:28276501    南开区人社局:87875316河北区人社局:26296090    红桥区人社局:86516103东丽区人社局:24982923    西青区人社局:27393149津南区人社局:88512510    北辰区人社局:86814761武清区人社局:82181513    宝坻区人社局:29993659宁河区人社局:69597506    静海区人社局:28945157蓟州区人社局:82868117    生态城人社局:66328507滨海新区人社局:63001735   高新区人社局:84806525经开区人社局:25201650    保税区人社局:84912839东疆综保区人社局:25601249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6-01-30 | 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管理办法》已经2026年1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 1 月 23 日    (此件公开发布)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市场监管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调动市场监管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市场监管科技创新水平,根据《评比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表彰奖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是市场监管总局设立,并经中央批准的奖项。第三条  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分为项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每两年评比一次。第四条  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主要授予在市场监管领域(包括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市场综合监管等)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市场监管系统技术机构和科技工作者。公务员和行政部门不得参与申报。第五条  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设立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及监督委员会。第七条  领导小组由市场监管总局分管科技工作领导,以及科技、人事等相关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相关制度。(二)审议评比表彰工作方案、规则和评审结果。(三)研究评比表彰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等。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总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比表彰工作方案及评审细则,承担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日常组织管理工作。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由市场监管总局聘请相关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的专家和有关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的评审工作。(二)向领导小组报告评审情况。(三)提出完善评审工作的意见建议等。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评审专家组。第九条  监督委员会由市场监管总局科技、人事主管部门、机关党委等相关部门人员及专家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一)监督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的推荐、受理、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二)向领导小组报告监督工作情况。(三)对评比表彰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等。 第三章 表彰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十条  项目奖的表彰对象是在市场监管领域学术水平高、应用价值大、推广效果好,并对服务市场监管事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科研成果。第十一条  项目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主要从技术水平、技术难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服务市场监管事业发展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各等级奖项评审标准如下:(一)一等奖。主要技术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在科技创新方面有公认的突出成就,技术难度大,对推动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服务市场监管事业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作出重大贡献。(二)二等奖。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在科技创新上有显著成就,技术难度较大,对推动科技进步有重要作用,服务市场监管事业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作出重要贡献。(三)三等奖。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科技创新上有较高成就,对推动科技进步有作用,服务市场监管事业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作出较大贡献。第十二条  组织奖的表彰对象是在市场监管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市场监管系统技术机构。    第十三条  组织奖不分等级。组织奖候选组织应满足以下要求:(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市场监管工作的决策部署,遵守法律法规,聚焦市场监管重点领域和科技发展需求,科技创新目标明确。(二)在重大战略规划制定、基础理论研究、科研项目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推广、科学技术普及、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能力突出。(三)注重市场监管科技人才培养,具有一支结构合理、稳步发展的市场监管科技人才队伍。(四)具有较为完善的科技创新保障条件。(五)管理制度健全,运行机制合理,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第十四条  个人奖的表彰对象是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战略规划制定、基础理论研究、科研项目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推广、科学技术普及、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市场监管系统科技工作者。第十五条 个人奖根据贡献程度设终身成就奖、突出贡献奖和优秀青年奖。终身成就奖候选人应当在市场监管科技领域深耕30年以上,并作出卓越贡献,具有重要的行业影响力和地位。突出贡献奖候选人应当在市场监管科技领域工作15年以上,在某一方面或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优秀青年奖候选人应当在市场监管科技领域作出创新性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并具有突出的发展潜力。第十六条 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项目,不得参评项目奖。已获得组织奖的组织,不得再次参评组织奖。已获得个人奖的个人,不得再次参评个人奖中的同类型奖项。 第四章 推荐和受理 第十七条  管理办公室制定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评比表彰工作方案,经领导小组审议后提交市场监管总局党组审定。第十八条  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申报指南。推荐单位按照指南组织有关方面申报各奖项。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的推荐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总局直属单位及受市场监管总局委托的有关单位。第十九条  推荐程序。(一)管理办公室根据各地区和各单位情况确定各推荐单位的推荐名额。(二)推荐单位按照推荐名额组织开展本地区、本单位的推荐工作。(三)申报单位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和个人,经所在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符合要求后,按照行政隶属或行政区划关系报送推荐单位。项目奖由参评科研成果的牵头完成单位组织申报。(四)推荐单位应当根据择优遴选的原则确定拟推荐的项目、组织和个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符合要求后,向管理办公室提交各奖项推荐材料。推荐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第二十条 管理办公室组织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需要补充材料的,由推荐单位组织申报单位限期修改完善,再次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或未按期提交补正材料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管总局在其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示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奖、组织奖、个人奖候选名单及相关信息,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管总局公示后,自愿要求退出的,不得参加下一届评比表彰活动。第二十三条  涉密项目、组织和个人的推荐及受理,应当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章 评 审 第二十四条 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各奖项细化评分标准和评审工作规则,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执行。第二十五条 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评审专家库。根据专业、学科等分类情况及申报情况,设置若干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按规则抽选产生;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束前应当保密,评审结束后可以根据要求公开。第二十六条 评审程序。(一)管理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符合要求的推荐材料进行初评,按照评分标准和工作规则提出项目奖、组织奖、个人奖候选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征求意见。(二)必要时,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通过初评的组织奖和个人奖候选者进行现场评审,深入考察候选组织和个人的业绩、影响力等,并对申报及推荐材料中有疑义的重要信息进行复核。(三)管理办公室将项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逐级评审出项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建议授奖名单。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在其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建议授奖名单,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市场监管总局公示后,自愿提出退出评审的,不得参加下一届评比表彰活动。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场监管总局公示的申报材料或建议授奖名单存在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管理办公室提出,逾期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第二十九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方式;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凡属于对奖项等级的异议,不予受理。第三十条  涉及申报材料真实性及参评科研成果创新性、推广应用情况、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排序等异议,推荐单位应当协助管理办公室调查核实,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管理办公室;必要时,管理办公室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第三十一条  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参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七章 批准和授奖 第三十二条  管理办公室将建议授奖名单提交领导小组审议后,报请市场监管总局党组批准。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由市场监管总局颁布表彰决定,并颁发表彰证书。第三十四条  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授奖数量、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限定数额。具体如下:(一)每届项目奖授奖名额为一等奖不超过25项、二等奖不超过65项、三等奖不超过130项。其中,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8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二)组织奖授奖名额不超过5个。(三)终身成就奖、突出贡献奖和优秀青年奖授奖名额分别不超过1个、4个和3个。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评比表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监督委员会报告有关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的工作情况。必要时,监督委员会可以要求进行专题汇报。第三十六条 监督委员会对评审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视情况建议有关方面予以纠正或给予相应的处理。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评比表彰工作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应当建立推荐单位、申报单位、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候选项目、候选组织、候选个人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档案。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并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禁止任何个人、组织进行可能影响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推荐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第三十八条 参与有关评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相关规定,不得有利用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身份牟取利益或者与其他评审委员、评审专家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行为。参加评审的专家须签订专家承诺书,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开展评审工作,与候选奖项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参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的,取消其当届和下一届参评资格。表彰获得者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影响恶劣的,应当撤销其表彰,并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置。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奖项的,撤销其表彰,收回其表彰证书,并取消往后连续两届的参评资格;情节严重的,视情况取消往后连续三届以上参评资格。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视严重程度,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第三十九条  表彰获得者应持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自觉维护荣誉,禁止使用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第四十条 宣传表彰获奖者的突出贡献和创新精神,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到安全、保密、适度、严谨。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6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26-01-30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