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天津市分布式电源科学有序发展,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依据《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导则》(DL/T2041-2019)、《关于进一步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能源〔2023〕200号)等要求,现将2025年第四季度天津市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结果红色区域进行公告(详见附件)。
2025-10-28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不 可 靠 实 体 清 单 工 作 机 制公 告2025年 第1号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等有关法律,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依据《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第二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等有关规定,决定将参与对台湾地区军售的洛克希德·马丁导弹与火控公司(Lockheed Martin Missiles and Fire Control)、洛克希德·马丁航空公司(Lockheed Martin Aeronautics)、洛克希德·马丁导弹系统集成实验室(Lockheed Martin Missile System Integration Lab)、洛克希德·马丁先进技术实验室(Lockheed Martin Advanced Technology Laboratories)、洛克希德·马丁风险投资公司(Lockheed Martin Ventures)、标枪合资公司(Raytheon/Lockheed Martin Javelin Joint Venture)、雷神导弹系统公司(Raytheon Missile Systems)、通用动力军械与战术系统公司(General Dynamics Ordnance and Tactical Systems)、通用动力信息技术公司(General Dynamics Information Technology)、通用动力任务系统公司(General Dynamics Mission Systems)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禁止上述企业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二、禁止上述企业在中国境内新增投资;三、禁止上述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入境;四、不批准并取消上述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许可、停留或者居留资格。本公告未尽事宜,按《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执行。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商务部代章) 2025年1月2日
2025-10-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津市市容园林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我部制定了《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年9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团结协作、勇于担当、服从指挥,自觉维护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尊严和形象。第二章 执法纪律 第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第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坚持公私分明、崇廉拒腐、干净做事,维护群众利益,不得从事违反廉洁纪律的活动。 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法定权限、范围、程序、时限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选择性执法; (二)威胁、辱骂、殴打行政相对人; (三)工作期间饮酒,酒后执勤、值班; (四)为行政相对人通风报信、隐瞒证据、开脱责任; (五)打击报复行政相对人; (六)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关系时,应当回避。第三章 办案规范 第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采取文字、音像等方式对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实现可回溯管理。 第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时,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场所设施、扣押财物。 对先行登记保存或扣押的财物,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第四章 装备使用规范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车辆,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保持车辆完好、整洁。禁止公车私用。 非工作需要,不得将执法车辆停放在公共娱乐场所、餐馆酒楼等区域。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按照规范使用通讯设备,保持工作联络畅通,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通讯设备。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开启音像设备,不间断记录执法过程,及时完整存储执法音像资料,不得删改、外传原始记录。第五章 着装规范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标识。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制式服装应当成套规范穿着,保持整洁完好,不得与便服混穿,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帽徽、肩章、领花、臂章、胸徽、胸号等标志标识,不得佩戴与执法身份不符的其它标志标识或饰品。第六章 仪容举止和语言规范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整洁,不得染彩发。男性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烫卷发、剃光头和蓄胡须。女性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束发,发垂不得过肩。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举止端庄、姿态良好、行为得体,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先向行政相对人敬举手礼。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规范,不得对行政相对人使用粗俗、歧视、训斥、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一般使用普通话,也可以根据行政相对人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第七章 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本规范实施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辖区内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学习、训练,在实施执法时严格执行本规范。 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行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违反本规范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违反规范的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省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市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组织实施规范情况的监督,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对组织实施不力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实施约谈。 国务院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落实本规范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采取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等方式,畅通群众投诉举报城市管理执法行为的渠道。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有违反本规范情形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其中,违反执法纪律、办案规范、装备使用规范应予处分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执行本规范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先进集体、青年文明号、文明单位或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 评选国家园林城市、中国人居环境奖,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执行本规范表现突出的城市。近两年发生违反本规范行为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城市,不纳入评选范围。 国务院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参与评选文明城市工作中,应当综合考虑参选城市执行本规范情况,对近两年发生违反本规范行为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城市,应当提出否定意见。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从事辅助性执法活动,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抄送:中央改革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全国城市管理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办公厅(综合司、秘书行政司)。
2025-10-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1号公告,决定自2019年1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征收反倾销税。2024年1月22日,应中国邻二氯苯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4年第3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邻二氯苯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复审裁定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邻二氯苯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二、反倾销措施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5年1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9年第1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产品名称:邻二氯苯英文名称:Ortho Dichlorobenzene、1,2-Dichlorobenzene、O-Dichlorobenzene等,简称ODCB。分子结构:C6H4Cl2化学结构式:产品描述:邻二氯苯是一种有机化工产品,外观通常为无色易挥发的流质液体,不溶于水,溶于醇、醚等多数有机溶剂。主要用途:邻二氯苯可用于生产3,4-二氯硝基苯、2,3-二氯硝基苯、氟氯苯胺、2,4-二氯-5-氟苯乙酮等化工产品,进而广泛应用于农药、医药以及染料等众多领域。同时,邻二氯苯也是优良的有机溶剂(如作染料溶剂、TDI溶剂等)。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39110。根据商务部2019年第1号公告的规定,对各公司征收反倾销税税率如下:日本公司:1.株式会社吴羽 70.4%(KUREHA CORPORATION)2.其他日本公司 70.4%印度公司:所有印度公司 31.9%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自2025年1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邻二氯苯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本公告自2025年1月23日起执行附件: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商务部2025年1月22日
2025-10-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07年2月5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倾销税。2011年4月18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16号公告,决定将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12.6%—56.7%。2013年2月5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2016年12月14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72号公告,决定由艾维贝合作社公司继承荷兰艾维贝公司在马铃薯淀粉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中所适用的税率。2019年2月1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19年2月6日起5年。2021年3月8日,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4号公告,决定由皇家艾维贝合作社公司继承艾维贝合作社公司在马铃薯淀粉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中所适用的税率。根据商务部2021年第3号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实施期限不变;该日期后对欧盟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及复审案件,不再将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处理。2024年2月5日,应中国马铃薯淀粉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4年第4号公告,决定自2024年2月6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人未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提出期终复审申请,自2024年2月6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到期终止。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马铃薯淀粉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复审裁定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马铃薯淀粉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二、反倾销措施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5年2月6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7年第8号、2011年第16号、2013年第4号、2016年第72号、2019年第4号和2021年第4号公告公布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被调查产品名称:马铃薯淀粉,也称马铃薯原淀粉、马铃薯精制淀粉、马铃薯生粉、土豆淀粉或洋芋淀粉等。英文名称:Potato Starch。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马铃薯淀粉是以马铃薯为原料加工而成的由多葡萄糖分子组成的一种白色粉状物,其理化指标为:白度(457nm蓝光反射率)≥90%,水份≤20%,粘度(4%浓度,700cmg)≥1100BU,蛋白质(干物质中含量)≤0.15%。主要用途:马铃薯淀粉在中国主要用于食品行业,是生产乳化剂、增稠剂、稳定剂、膨化剂、赋形剂等的重要原料,广泛应用于膨化食品,方便食品,香肠、火腿肠等肉类制品,冷冻食品,酱类、泥类、汤类食品,饮料,酱料,烹饪,制糖,水产品加工等行业。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11081300。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07年第8号、2011年第16号、2013年第4号、2016年第72号、2019年第4号和2021年第4号公告的规定一致。对各欧盟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1.皇家艾维贝合作社公司 12.6% (Coöperatie Koninklijke Avebe U.A.)2.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 12.6%(Avebe Kartoffelstärkefabrik Prignitz/Wendland GmbH)3.法国罗盖特公司 56.7% (ROQUETTE FRERES)4.其他欧盟公司 56.7%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自2025年2月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马铃薯淀粉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本公告自2025年2月6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5年2月5日
2025-10-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5年2月10日,商务部收到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对美国相关光纤产品发起反规避调查的申请书。申请人主张,美国光纤生产商及(或)出口商,以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规避对原产于美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请求商务部对此进行反规避调查并采取反规避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书及相关证据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反规避调查立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5年3月4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可能规避对原产于美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进行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现行反倾销措施2011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1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11年4月22日起5年。2017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20号公告,决定自2017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2018年7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53号公告,将美国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调整为33.3%-78.2%。2023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16号公告,决定自2023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对美国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美国公司:1.康宁公司 (Corning Incorporated) 37.9%2. 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 (OFS Fitel, LLC) 33.3%3.德拉克通信美国公司 (Draka Communications Americas,Inc.) 78.2%4.其他美国公司 78.2%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G.654.C光纤) 被调查产品名称: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G.654.C光纤)英文名称:Certain Cut-off Shifted Single-mode Optical Fiber产品描述: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G.654.C光纤)是G.654光纤或G.654单模光纤的子类。G.654.C光纤在1550nm窗口的典型值为:1550nm窗口的衰减在0.14~0.20dB/km,色散系数不超过20ps/(nm×km)。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90011000。该税则号下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三、登记参加调查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规避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四、查阅公开信息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相关网站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五、对立案的评论利害关系方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对立案及其他相关问题的评论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六、调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调查可以采取书面问卷、召开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等方式进行。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裁定并发布公告。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利害关系方可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申请举行听证会。七、信息的提交和处理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八、不合作的后果 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所提供的资料应当为规范中文,非中文资料应提交中文译文及原文,并以中文译文为准。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九、调查期限本次调查自2025年3月4日开始,调查期限为6个月,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十、商务部联系方式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进口调查一处 电话:0086-10-65198435、65198924传真:0086-10-65198172网站: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http://trb.mofcom.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5年3月4日附件1:对美国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开展反规避调查的申请书(公开文本).pdf附件2: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反规避调查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wps
2025-10-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七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2024年9月26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商务部2024年第40号公告,决定就加拿大对自中国进口相关电动车辆和钢铝产品采取的加征关税等限制措施(以下称被调查措施)进行反歧视调查。调查机关就被调查措施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其他类似措施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裁定(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裁定调查机关认定,加拿大相关被调查措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七条“在贸易方面对中国采取的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相关措施影响了正常贸易秩序,对中国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二、反歧视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相关规定,采取反歧视措施,对原产于加拿大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相关措施另行公告。三、措施的调整在出现以下情况时,上述措施可以按程序调整、中止或取消,包括:(一)被调查国(地区)政府已经调整或者取消被调查的措施或者做法;(二)被调查国(地区)政府已经就造成的损害向中国提供适当的补偿;(三)被调查国(地区)和中国通过磋商等方式达成一致解决方案;(四)被调查国(地区)政府进一步采取实质性措施;(五)其他适当情形。四、本公告自2025年3月8日起生效。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加拿大相关限制性措施反歧视调查的裁定.pdf商务部2025年3月8日
2025-10-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为进一步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境内再投资,根据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及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经商市场监管总局,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以本企业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增资或购买被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不含多层次投资)时,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二、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信息报告将通过试点方式稳步推进,首批试点地区为江苏、上海、天津、辽宁、河北、湖南、陕西、重庆。登记注册地位于上述试点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本公告第一条所列行为时,应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变更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基本情况表,见附件),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三、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及商务部公告 2019年第62号(《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 附件:外商投资初始、变更报告表(试点地区新增报表) ——五、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基本情况表 商务部 2025年3月1日2025年12号公告-附件表格.doc
2025-10-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单位】外贸司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25号
【发文日期】2022年09月18日
2025-10-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工信部信管函〔2025〕28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现将2025年第三季度电信服务有关情况通告如下:一、电信服务重点工作情况(一)提升信息通信服务水平。推进电信业务“明白办、放心用”行动,指导基础电信企业精简优化资费套餐,在售资费公示率达到99%以上;统一电话营销号码,基本建成业务订购集中鉴权核验平台,确保用户知情同意;实现流量超套和业务续订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及时提醒。推广“二次号码焕新”服务,深入推进一键解绑历史互联网应用账号工作,目前已覆盖230余款主流应用,处理解绑申请超2.6亿次,累计服务用户超430万人。(二)做好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做好北京、河北承德、甘肃榆中等地防汛救灾和防范台风“竹节草”“桦加沙”等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圆满完成抗战胜利80周年纪念活动、上合组织峰会等重大通信保障任务。三季度,信息通信行业共投入应急通信保障人员20.5万人次、应急车辆7.1万辆次、应急油机7.8万台次,发送预警短信46.8亿条,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174起。(三)引导APP规范发展。组织发布《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用户权益保护合规管理指南》,引导企业提升经营服务合规意识和服务水平。组织制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最小必要申请使用权限》系列标准,指导手机终端企业实现相册、文件、联系人、短信等按需动态授权,确保APP只能访问用户指定的内容,更好保护用户隐私。组织开展APP技术抽测47批次,责令整改1970款,公开通报203款,下架76款。推进建设生成式人工智能隐私意识高质量数据集,提升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用户权益保护水平。(四)专项整治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深入推进清理整治营销电话扰民专项行动,组织清理网络违规外呼软硬件推广信息51万条,关停违规语音专线7804条,依法责令整改、督办、处罚违规企业228家次。加大“来电来信免打扰”服务推广力度,依据用户意愿累计为12.6亿用户提供防护服务。深化十三部门联动治理机制,及时转办涉各行业问题线索,曝光违规营销商家38家次,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等部门依法处置违规源头企业19家次。(五)组织客服热线拨测。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部分重点互联网企业客服热线进行拨测,搜狗浏览器、嘀嗒出行的客服热线未提供人工客服,爱奇艺、转转、搜狐新闻的人工客服无法接通,已督促相关企业进行整改,切实提高服务能力。二、电信用户投诉申诉情况(一)电信用户申诉情况2025年第三季度,全国电信用户申诉中,涉及服务争议的申诉占比42.1%,涉及资费争议的申诉占比37.3%,涉及营销的申诉占比10.1%。各级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按照《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对用户申诉进行处理和调解,有效维护了电信用户合法权益。2025年第三季度用户申诉主要涉及的移动转售企业见附件1。图1 电信用户申诉情况(二)互联网信息服务投诉情况2025年第三季度,互联网信息服务投诉平台收到的互联网用户投诉中,服务功能类投诉占比47.2%,客服渠道类投诉占比18.2%,个人信息保护类投诉占比17.9%,其他类投诉占比16.7%。在接入平台的178家互联网企业中,多点等3家企业投诉处理及时率较低(详见附件2),工业和信息化部已督促相关企业妥善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图2 互联网信息服务投诉情况(三)不良手机应用投诉情况2025年第三季度,不良手机应用投诉中,涉及网络安全问题的投诉占比49.7%,涉及个人信息及权限问题的投诉占比29.6%,涉及信息安全问题的投诉占比20.7%。中国互联网协会联合应用商店、安全检测厂商对存在问题的142款不良手机应用进行下架处理。图3 不良手机应用投诉情况(四)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投诉情况2025年第三季度,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用户投诉中,涉及欠款催收、贷款理财推销等金融类投诉占比81.4%,涉及零售推销类投诉占比3.7%,涉及教育培训类投诉占比1.4%,涉及其他类投诉占比13.5%。工业和信息化部督促相关电信企业对有关线索进行核查处置,并将涉及源头营销的问题线索转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图4 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投诉情况三、工作要求及服务提示(一)各基础电信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抓好“信息通信暖心服务十件实事”落实,进一步精简套餐、优化规则、做好公示,不断提高资费规范性和透明度。同时,畅通线上线下渠道,便捷用户办理,为套餐降档与升档提供同样的办理方式,保障用户的选择权。(二)工业和信息化部提醒广大用户,三家基础电信企业唯一官方外呼营销号码分别是:中国电信10001、中国移动10085、中国联通10016,不要通过任何非官方号码办理业务,不要向任何人提供验证码,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附件:1.2025年第三季度用户申诉主要涉及的移动转售企业名单 2.2025年第三季度互联网信息服务投诉处理及时率未达标的企业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2025年10月27日
2025-10-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