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登录
验证码登录
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注册您的账号
政策文件(4944)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申请注册一级建造师的高莉等2323人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注册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高莉等2323名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11月16日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经审核,申请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的田昕等1561人符合延续注册条件,准予延续注册。  附件:2017年第十批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7年1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要求,我部制定并发布了《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等三项国家标准,已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上述三项标准与现行装配式建筑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共同构成了装配式建筑系列标准。现就做好装配式建筑系列标准培训、宣传与实施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尽快组织开展装配式建筑系列标准宣贯培训。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各级装配式建筑管理人员和建设、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监理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装配式建筑系列标准培训;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和大型设计、施工企业负责人要进行集中学习;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利用现有培训项目和计划,争取培训经费,创新培训模式,优化培训课程和教材,选择优秀权威专家,开展全面系统的宣贯培训;在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增加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鼓励高校、职业学校设置装配式建筑相关课程,建立培训基地,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同时,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络新媒体等形式,深入宣传装配式建筑及其相关标准的经济社会效益,提高社会认知度,营造各方共同关注、支持装配式建筑系列标准实施的良好氛围。  二、认真做好装配式建筑系列标准贯彻和实施工作。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提出的总目标以及各地落实装配式建筑的目标任务,切实做好装配式建筑系列标准的实施工作,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气候和产业技术条件,因地制宜确定装配式建筑体系,做好建筑材料标准、部品部件标准、工程标准之间的衔接,明确装配式建筑防火抗震防灾要求,组织编制配套地方标准、通用设计图集,完善建筑工程定额等计价依据,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设计、生产、施工和使用维护全过程的装配式建筑标准体系,为实现装配式建筑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应用提供标准支持和保障。  三、高度重视装配式建筑系列标准的培训实施和实施监督。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是深入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和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针的具体体现,是节约能源资源、减少施工污染、提升劳动生产效率和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化解过剩产能的重要手段。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强化“四个意识”、勇于实践,以装配式建筑系列标准宣贯培训与实施为契机,深入推动工程建设标准化改革,提高工程标准的实施力度,提升工程标准的权威性,发挥工程标准在协调市场管理、质量安全监管、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技术支撑作用,建立上下联动、协作运转、公开透明的装配式建筑系列标准实施监督抽查机制,实现标准实施监督的常态化。各地区、各有关单位在装配式建筑系列标准实施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标准定额司和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2017年7月6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有关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工程建设标准改革的有关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全面有效实施和监督,推动中国工程标准国际化,我司拟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指导监督研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究内容  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一带一路”中国工程标准国际化、中外工程建设标准比对研究及品牌战略、改革完善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法规制度、工程建设标准宣传培训、其它与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有关的重点问题研究5个方面,具体包括:  1.“一带一路”中国工程标准国际化。重点为中国工程标准国际合作现状调研、中国工程标准“走出去”成功案例研究、编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标准化活动相关组织及法规体系汇编。包括中国工程标准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情况调研,我国城乡规划、公路工程、港口工程、铁路工程、能源工程、石油化工工程、通信建设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国际化调研,发达国家工程标准国际化经验研究,“一带一路”倡议有关规划、政策及沿线国家工程管理体制、制度调查研究等内容。  2.中外工程建设标准比对研究及品牌战略。重点为中外工程建设标准比对研究行动方案研究,美国、日本、法国、俄罗斯等发达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及管理体系研究,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规划标准关键技术指标研究,中国与日本装配式住宅建筑标准关键技术指标对比分析研究,装配式建筑成套技术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研究。  3.改革完善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法规制度。重点为重要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社会调查、工程建设标准化法规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评估、编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导则。  4.工程建设标准宣传培训。重点为工程建设标准化宣传,编制标准化政策咨询、标准技术条款解释服务典型案例汇编。  5.其它与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有关的重点问题研究。应重点研究与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密切相关的,能够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促进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创新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和政策性问题。  研究项目名称清单详见附件1。  二、有关条件和要求  1.项目申请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的研究实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参加过工程建设标准的制修订或工程建设领域相关重点项目研究工作。符合上述要求的有关科研、事业单位,企业、高校、行业学协会等单位均可提出申请。  2.项目申请单位应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选择具有扎实的前期工作基础、业内领先的研究能力、熟悉相关背景情况的研究项目开展申请。  3.每个申请项目应分别填写《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指导监督研究项目申请表》(附件2)。项目研究的目的意义、前期工作基础、预期研究成果等内容应具体详实、论述充分。  4.项目原则上应于当年11月底前完成,项目起止时间、进度计划、各阶段工作成果应明确表述。  5.项目经费预算应按经济科目如实测算(精确到万元),并明确一定数额的自筹经费。财政补助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财政经费使用管理的各项相关规定。  6.未按期完成我部下达的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指导监督研究项目的单位,原则上不得再申请。  三、其他要求  请各单位于2017年12月1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项目申请表报送我司实施指导监督处(同时报送电子版)。  联 系 人:马 骥  电话/传真:010-58933022/010-58933056  电子邮箱:bzjdc@mail.cin.gov.cn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编:100835  附件:1.2018年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指导监督研究项目名称清单     2.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指导监督研究项目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年10月20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贵州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审批马岭河峡谷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马岭河峡谷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6—203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马岭河峡谷风景名胜区总面积为450平方公里,核心景区面积为123.65平方公里。自规划批准之日起1年内,应完成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范围的标界立桩,建立健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  二、要认真落实《风景名胜区条例》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分级分类保护要求,按照划定的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范围,严格执行相应保护措施、建设控制要求和环境保护标准。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地质地貌、民族村寨、文物古迹、自然水体等景观和生态资源,特别要加强对画中廊、八卦田、聚秀峰等重要景观资源的保护管理,维护风景名胜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风景名胜区内严禁开山采石、滥伐林木、污染水体、损毁文物古迹等行为。要限期改造、搬迁或拆除影响景观环境的建筑设施,恢复自然环境和景观风貌。要尽快完善环境卫生、污水处理、防灾减灾等保护性基础设施。  三、要按照《总体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利用强度,一级保护区为禁止建设范围、二级保护区为严格限制建设范围、三级保护区为控制建设范围。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尽快编制报批详细规划,引导和控制各项建设活动。禁止超容量接纳游客,风景名胜区日合理游客容量控制在69580人次以内、日极限游客容量控制在107500人次以内。严格控制景区内旅游服务设施数量、用地和建筑规模,加强水域岸线管理,做好规划设计,做到建筑风格与景区环境相协调。要做好城乡规划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协调衔接,控制居住区规模,优化风景名胜区周边区域的功能定位和用地布局,妥善处理重大项目布局、城乡建设、居民生产生活与景区资源保护利用的关系。加强景区旅游市场整治,引导景区居民有序从事旅游服务。  四、《总体规划》是指导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重要依据,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切保护、利用和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要求。你省及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马岭河峡谷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强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职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我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有关部门、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马岭河峡谷风景名胜区管理处。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贵州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审批石阡温泉群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石阡温泉群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7—203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石阡温泉群风景名胜区总面积为69平方公里,核心景区面积为15.3平方公里。自规划批准之日起1年内,应完成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范围的标界立桩,建立健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  二、要认真落实《风景名胜区条例》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分级分类保护要求,按照划定的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范围,严格执行相应保护措施、建设控制要求和环境保护标准。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地热景观、地质地貌、文物古迹、自然水体、历史建筑等景观和生态资源,特别要加强对石阡温泉与古建筑群、凯峡热水河、鸳鸯湖等重要景观资源的保护管理,维护风景名胜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风景名胜区内严禁开山采石、滥伐林木、污染水体、损毁文物古迹等行为。要限期改造、搬迁或拆除影响景观环境的建筑设施,加强水域岸线管理,恢复自然环境和景观风貌。要尽快完善环境卫生、污水处理、防灾减灾等保护性基础设施。  三、要按照《总体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利用强度,一级保护区为禁止建设范围、二级保护区为严格限制建设范围、三级保护区为控制建设范围。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尽快编制报批详细规划,引导和控制各项建设活动。禁止超容量接纳游客,风景名胜区日合理游客容量控制在16210人次以内、日极限游客容量控制在26440人次以内。严格控制景区内旅游服务设施数量、用地和建筑规模,做好规划设计,做到建筑风格与景区环境相协调。要做好城乡规划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协调衔接,控制居住区规模,优化风景名胜区周边区域的功能定位和用地布局,妥善处理重大项目布局、城乡建设、居民生产生活与景区资源保护利用的关系。加强景区旅游市场整治,引导景区居民有序从事旅游服务。  四、《总体规划》是指导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重要依据,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切保护、利用和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要求。你省及铜仁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石阡温泉群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强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职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我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有关部门,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铜仁市人民政府,石阡温泉群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的申报材料组织了专家审查,现将专家审查意见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详细情况,可通过点击“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进行查询。  专家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办事大厅→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查询具体意见。公示时间为:2017年12月4日至2017年12月15日(10个工作日)。如企业对专家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地址:jsb.justonetech.com)提交陈述申请,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部受理办,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南配楼104,邮编100835)。转专业部门审查的资质仍提交纸质材料。陈述材料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上报的,并附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和陈述申请表一份,企业不应随行。如省级主管部门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省级主管部门密封并加盖印章,同时携带省级主管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010-58934626;        办公厅受理办:010-5893347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升级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2、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升级、新申请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3、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新申请、重新核定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4、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延续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5、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12月1日建筑市场监管司声明  郑重声明,我部在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审查、公示、陈述、公告、打印证书等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借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津市市容园林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完成《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改革任务,提高城市管理工作的精细化水平,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本辖区内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填报《城市管理工作台账》(见附件)并统一收齐,请直辖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填写本单位台账并收齐区(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台账,于2017年12月11日前将工作台账纸质版和电子版报我局。  表格电子版请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城市管理监督栏目下载(http://www.mohurd.gov.cn/csgljd/index.html)。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邮箱地址:  附件:城市管理工作台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                                             2017年12月4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16]181号),为做好2017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积极组织本地区持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开展统计工作,并负责对本地区的统计数据进行汇总审核。审核完成后,通过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系统打印本地区统计数据汇总表,并加盖公章,于2018年3月底前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请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办事大厅-非行政许可信息报送-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系统),填报《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的各项统计数据,并对上报数据真实性负责。网上报送成功后,打印网页内容,形成书面报表并加盖企业公章,按属地管理原则于2018年2月底前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如有需要,请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相应财务报表、缴税证明或其他相关资料。  三、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上报的统计数据,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完整,审核完成后,通过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系统打印本地区统计数据汇总表并加盖公章,于2018年3月10日前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军队系统管理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向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报送统计数据及书面报表。请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于2018年3月底前将统计数据电子版及书面汇总表送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政策咨询电话:010-58933790     传真:010-58933530  技术服务电话:010-58934446  58934536  传真:010-58934446  附件:1.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16]181号)     2.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根据国务院职业资格改革精神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并报部领导同意,由你中心承接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请你单位在部人事司的业务指导下,按照工作职责,做好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实施工作,加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统筹规划,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建立完善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                                             2017年12月4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