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现将天津市西青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审查批准的《西青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青区人民政府2026年1月23日西青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pdf
2026-01-23 | 西青区人民政府
2025年西青区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拟支持项目公示 按照工作安排,现将2025年西青区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拟支持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联系电话:27392490附件:2025年西青区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拟支持项目 西青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年1月23日
2026-01-23 | 西青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津国资办〔2026〕2号 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关于规范监管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各区国资委:《天津市国资委关于规范监管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国资委2026年第1次党委(扩大)暨第1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国资委 2026年1月13日(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国资委关于规范监管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我市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监管企业采购管理工作,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国企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推动企业采购管理革新,全面提升企业采购与供应链管理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关于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5〕1358号),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24〕53号),结合我市国资监管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天津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含实际控制)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和服务等采购活动。二、合理选择采购方式监管企业应严格遵循国家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要求,结合采购需求,合理选择采购方式,依法合规实施。(一)招标采购。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明确规定必须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不得以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同时应当把握邀请招标方式的适用情形。对于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活动,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所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采购项目,以及国家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企业要结合项目技术特性、同类项目历史交易情况、潜在投标人市场竞争情况等,综合考虑招标的成本、效率、效益,科学确定是否招标。企业自主决定招标采购的,应遵守前述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二)其他采购方式。对于不需招标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市场调研基础上,选择下列四种方式之一进行。1.询比采购。询比采购是指由3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经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适用条件为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形:一是采购人能够清晰、准确、完整地提出采购需求;二是采购标的物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化程度较高;三是市场资源较丰富、竞争充分,潜在供应商不少于3家。2.竞价采购。竞价采购是指由3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多轮次公开竞争报价,按照最终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适用条件为同时满足以下四种情形:一是采购人能够清晰、准确、完整地提出采购需求;二是采购标的物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化程度较高;三是采购标的物以价格竞争为主;四是市场资源较丰富、竞争充分,潜在供应商不少于3家。3.谈判采购。谈判采购是指同时与2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经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竞争采购方式。适用条件为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一是采购标的物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采购方不能准确提出采购需求,需与供应商谈判后研究确定;二是采购需求明确,但有多种实施方案可供选择,采购人需通过与供应商谈判确定实施方案;三是市场供应资源缺乏,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只有2家;四是采购由供需双方以联合研发、共担风险模式形成的原创性商品或服务。4.直接采购。直接采购是指与特定的供应商进行一轮或多轮商议,根据商议情况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非竞争采购方式。适用条件为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一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企业重大商业秘密,不适宜竞争性采购;二是因抢险救灾、事故抢修等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采购;三是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四是需向原供应商采购,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是有效供应商有且仅有1家;六是为保障重点战略物资稳定供应,需签订长期协议定向采购;七是国家有关部门文件明确的其他情形。此外,对于围绕核心主业需集团内相关企业提供必要配套产品或服务的情形,如确需采用直接采购方式,应当由监管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集中管理,明确各级子企业决策权限,由采购人分级履行决策程序后报上级企业备案。三、强化采购寻源和供应商管理企业开展采购时应平等对待内部和外部各市场参与主体,破除行业垄断和保护主义。充分利用天津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采购平台)等数智化手段,广泛搜寻供应资源、开展寻源比价,充分激活市场竞争,以性能价格比最佳、全生命周期综合成本最优为目标,优选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商,同时,有效识别供应商弄虚作假、串通报价、履约能力不足等风险,开展全生命周期评价,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并做好动态管理和评价工作。对供应商实施量化考核,综合供应商考核结果及资质信用、管理水平、创新能力等,分级管理供应商,深化与优质供应商长期稳定合作。市国资委指导推动阳光采购平台及各企业积极探索企业间供应商信息和考核结果的公开、共享和规范应用,探索相关行业内部建立高风险供应商名单,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广信息共享。不得将未纳入高风险供应商名单作为参与采购的基本资格条件,不得将有解决纠纷诉求的合规供应商纳入高风险供应商名单管理,不得排斥或限制潜在供应商。四、完善采购执行和评审机制(一)健全采购执行机制。监管企业应结合实际建立采购管理和监督体系以及内部工作机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采购目录。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有关要求,本着勤俭节约原则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完整准确编制并严格执行采购预算。不得采购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或与本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不匹配的项目。各企业按照程序并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制定采购计划、编制采购文件、发出采购公告或邀请书、发送采购文件、组织采购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并采取有效措施推进采购项目履约执行,做到采购交易全程留痕。小额零星采购可适当简化采购流程。应当根据情况专门制定抢险救灾、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等应急采购项目的采购流程。(二)完善评审专家机制。采购评审应当保密、公平、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的过程和结果。将组建专家评审小组的标准纳入采购制度范围,除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对于非招标采购项目,视技术标准、金额大小、采购方式等综合判断采购事项重要程度,考量组成专家评审小组的必要性。专家评审小组应当选取专业要求、工作经历等匹配的专家,鼓励包含采购企业外人员。探索通过阳光采购平台共建评审专家库,采用行业共享、联合共建等方式扩大评审专家队伍。强化评审专家入库审查、业务培训和廉洁教育,逐步建立评审专家后评价机制,提升专家履职能力。五、推动采购活动公开透明除直接采购及其他采购方式中涉密等特殊项目外,企业应当根据行业属性,结合企业实际确定公开采购限额基准线。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当采用公开方式,在阳光采购平台,本企业采购平台或行业管理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平台公示采购信息,有需要的也可在市级及以上媒介公示。采购结果确定后,应当在发布采购公告的媒介上公示采购结果。采用直接采购方式并公开的,应当在采购前公示项目情况(涉密等特殊项目除外)。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原则上应当实施线上全流程采购,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应将相关信息同步到阳光采购平台。已建立满足公开透明、资源共享要求的采购平台的企业,可以自行线上全流程采购。六、提升采购数智化水平(一)深化电子采购系统应用。在确保规则标准统一、设施联通的前提下,逐步实现多平台数据互联互通,各企业自建采购平台应当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天津阳光采购平台互联互通,各企业采购数据通过阳光采购平台统一纳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鼓励企业通过阳光采购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实现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采购在线监管平台互联互通。严格规范阳光采购平台及各企业自建采购平台收费行为,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收费,不得将收费作为前置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供应商。(二)大力推广平台电子商城。鼓励企业将标准工业品、低值易耗品、通用服务项目等通过阳光采购平台或监管企业已建成的电子商城进行采购。电子商城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依法合规确定铺货供应商,约定商品上下架、价格调整、风险分担、支付结算等交易规则。电子商城应当具备比质比价功能,不断优化业务流程与交易管控,帮助企业择优选取所需商品。七、加大集中采购力度本着协同高效原则,大力推广标准化设计、标准化选型,整合同类型需求,汇聚国资采购规模,积极推行集中采购,增强企业议价和协调能力,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整体效益。对于相似度高、采购量大的产品品类,在不违背反垄断市场竞争规则前提下,支持监管企业或阳光采购平台,汇总子企业或相关企业一定时期内所需的工程、货物或服务,按照分类分级集中采购目录清单,统一组织多项目联合打捆采购或框架协议采购,采用“统谈统签”或“统谈分签”的模式,开展联合采购。八、发挥采购对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对于原创技术策源地企业、育精培优企业、创新联合体等产生的创新产品和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相关名录所列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以及国资系统《科技创新成果推荐目录》成果,在兼顾企业经济性情况下,可采用谈判或直接采购方式采购,鼓励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并先试先用。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参与采购活动时,仅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即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企业不得设置歧视性评审标准。在国家和我市有关文件规定的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国有企业有采购需求的,要带头使用创新产品。九、鼓励更好履行社会责任(一)大力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发展。企业应当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投资工程建设,探索根据企业需求搭建业务对接平台,将民企生产采购需求纳入国企电商平台,保障企业优质优价采购所需原材料等产品。支持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不得违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限制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鼓励企业通过预留采购份额、优先安排价款支付等方式给予中小企业积极支持。(二)坚决落实政策性采购要求。认真落实国家和我市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深化东西部协作和支援合作等决策部署,预留一定份额采购预算,科学合理确定采购方式,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脱贫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产品。鼓励国有企业公开招标采购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辅助性就业机构的产品或服务。国家、本市明确的其他政策性采购要求,企业应根据具体采购要求及实际情况依法合规落实。十、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保障。各监管企业要高度重视并组织推动采购与供应链管理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和管理职能,进一步提升采购管控能力,结合实际优化完善机构设置,建立健全采购事项研究决策、合规审查、监督纠错、绩效评价、风险防控等跨部门的采购管理协同工作机制。加强对计划、采购、生产、物流等业务活动的集中管理,实现资源精准匹配、服务快速响应,整合内外部资源,推动供应链上下游协作,助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集约高效、合作共赢,推动采购管理向供应链管理转型升级,全面提升采购与供应链管理的战略支撑、价值创造、风险防控功能和资源保障能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各企业要树立采购人主体责任意识,保障主体责任落实。(二)健全制度体系。各监管企业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抓紧制定或修订采购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明确采购计划、采购方式、采购实施、合同签订与履行等操作程序和全流程管控要点,建立健全覆盖各类采购方式的采购管理制度体系,切实抓好内部采购制度建设,确保采购有章可循、规范管理。强化采购结算和资金管理,规范采购资金支出、信用、票据、核算等环节的内控管理,防范财务风险和廉洁风险。监管企业要指导子企业按权限制定采购管理制度并进行备案。(三)抓好监督落实。按照市国资委强化穿透式监管体制机制,推动提升监管企业治理能力体系和穿透式管理水平,充分应用监管企业采购在线监管平台及其他相关平台工具,进一步加强对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监管,对采购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严肃追责问责,切实加强对采购业务的内部控制、内部审计监督。建立健全“互联网+监督”机制,加强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建立良好的企业采购生态圈,为推动企业采购工作规范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氛围。监管企业要加强对子企业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四)强化平台服务。在不违背反垄断市场竞争规则前提下,阳光采购平台建立健全操作规则、工作流程、商业保密机制,确保标准统一,为企业采购提供透明化、规范化、市场化平台服务,助力企业高效开展采购在线交易,依法合规做好采购信息统一公开发布和汇聚,实现国企采购数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为采购在线监管提供数据支撑。其他企业自建采购平台也应做好相应服务保障。十一、其他前述各条款,国家相关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参股企业重大采购项目,国有股东应按照参股企业章程规定权限和国有股权代表履职要求,参照本意见和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制度,对采购方式、采购预算等发表意见。各区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也可结合实际制定所规范监管企业采购管理的制度。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
2026-01-23 |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津国资办〔2026〕2号 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关于规范监管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各区国资委:《天津市国资委关于规范监管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国资委2026年第1次党委(扩大)暨第1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国资委 2026年1月13日(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国资委关于规范监管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我市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监管企业采购管理工作,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国企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推动企业采购管理革新,全面提升企业采购与供应链管理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关于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5〕1358号),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24〕53号),结合我市国资监管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天津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含实际控制)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和服务等采购活动。二、合理选择采购方式监管企业应严格遵循国家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要求,结合采购需求,合理选择采购方式,依法合规实施。(一)招标采购。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明确规定必须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不得以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同时应当把握邀请招标方式的适用情形。对于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活动,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所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采购项目,以及国家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企业要结合项目技术特性、同类项目历史交易情况、潜在投标人市场竞争情况等,综合考虑招标的成本、效率、效益,科学确定是否招标。企业自主决定招标采购的,应遵守前述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二)其他采购方式。对于不需招标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市场调研基础上,选择下列四种方式之一进行。1.询比采购。询比采购是指由3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经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适用条件为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形:一是采购人能够清晰、准确、完整地提出采购需求;二是采购标的物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化程度较高;三是市场资源较丰富、竞争充分,潜在供应商不少于3家。2.竞价采购。竞价采购是指由3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多轮次公开竞争报价,按照最终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适用条件为同时满足以下四种情形:一是采购人能够清晰、准确、完整地提出采购需求;二是采购标的物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化程度较高;三是采购标的物以价格竞争为主;四是市场资源较丰富、竞争充分,潜在供应商不少于3家。3.谈判采购。谈判采购是指同时与2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经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竞争采购方式。适用条件为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一是采购标的物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采购方不能准确提出采购需求,需与供应商谈判后研究确定;二是采购需求明确,但有多种实施方案可供选择,采购人需通过与供应商谈判确定实施方案;三是市场供应资源缺乏,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只有2家;四是采购由供需双方以联合研发、共担风险模式形成的原创性商品或服务。4.直接采购。直接采购是指与特定的供应商进行一轮或多轮商议,根据商议情况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非竞争采购方式。适用条件为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一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企业重大商业秘密,不适宜竞争性采购;二是因抢险救灾、事故抢修等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采购;三是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四是需向原供应商采购,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是有效供应商有且仅有1家;六是为保障重点战略物资稳定供应,需签订长期协议定向采购;七是国家有关部门文件明确的其他情形。此外,对于围绕核心主业需集团内相关企业提供必要配套产品或服务的情形,如确需采用直接采购方式,应当由监管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集中管理,明确各级子企业决策权限,由采购人分级履行决策程序后报上级企业备案。三、强化采购寻源和供应商管理企业开展采购时应平等对待内部和外部各市场参与主体,破除行业垄断和保护主义。充分利用天津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采购平台)等数智化手段,广泛搜寻供应资源、开展寻源比价,充分激活市场竞争,以性能价格比最佳、全生命周期综合成本最优为目标,优选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商,同时,有效识别供应商弄虚作假、串通报价、履约能力不足等风险,开展全生命周期评价,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并做好动态管理和评价工作。对供应商实施量化考核,综合供应商考核结果及资质信用、管理水平、创新能力等,分级管理供应商,深化与优质供应商长期稳定合作。市国资委指导推动阳光采购平台及各企业积极探索企业间供应商信息和考核结果的公开、共享和规范应用,探索相关行业内部建立高风险供应商名单,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广信息共享。不得将未纳入高风险供应商名单作为参与采购的基本资格条件,不得将有解决纠纷诉求的合规供应商纳入高风险供应商名单管理,不得排斥或限制潜在供应商。四、完善采购执行和评审机制(一)健全采购执行机制。监管企业应结合实际建立采购管理和监督体系以及内部工作机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采购目录。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有关要求,本着勤俭节约原则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完整准确编制并严格执行采购预算。不得采购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或与本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不匹配的项目。各企业按照程序并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制定采购计划、编制采购文件、发出采购公告或邀请书、发送采购文件、组织采购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并采取有效措施推进采购项目履约执行,做到采购交易全程留痕。小额零星采购可适当简化采购流程。应当根据情况专门制定抢险救灾、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等应急采购项目的采购流程。(二)完善评审专家机制。采购评审应当保密、公平、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的过程和结果。将组建专家评审小组的标准纳入采购制度范围,除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对于非招标采购项目,视技术标准、金额大小、采购方式等综合判断采购事项重要程度,考量组成专家评审小组的必要性。专家评审小组应当选取专业要求、工作经历等匹配的专家,鼓励包含采购企业外人员。探索通过阳光采购平台共建评审专家库,采用行业共享、联合共建等方式扩大评审专家队伍。强化评审专家入库审查、业务培训和廉洁教育,逐步建立评审专家后评价机制,提升专家履职能力。五、推动采购活动公开透明除直接采购及其他采购方式中涉密等特殊项目外,企业应当根据行业属性,结合企业实际确定公开采购限额基准线。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当采用公开方式,在阳光采购平台,本企业采购平台或行业管理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平台公示采购信息,有需要的也可在市级及以上媒介公示。采购结果确定后,应当在发布采购公告的媒介上公示采购结果。采用直接采购方式并公开的,应当在采购前公示项目情况(涉密等特殊项目除外)。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原则上应当实施线上全流程采购,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应将相关信息同步到阳光采购平台。已建立满足公开透明、资源共享要求的采购平台的企业,可以自行线上全流程采购。六、提升采购数智化水平(一)深化电子采购系统应用。在确保规则标准统一、设施联通的前提下,逐步实现多平台数据互联互通,各企业自建采购平台应当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天津阳光采购平台互联互通,各企业采购数据通过阳光采购平台统一纳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鼓励企业通过阳光采购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实现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采购在线监管平台互联互通。严格规范阳光采购平台及各企业自建采购平台收费行为,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收费,不得将收费作为前置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供应商。(二)大力推广平台电子商城。鼓励企业将标准工业品、低值易耗品、通用服务项目等通过阳光采购平台或监管企业已建成的电子商城进行采购。电子商城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依法合规确定铺货供应商,约定商品上下架、价格调整、风险分担、支付结算等交易规则。电子商城应当具备比质比价功能,不断优化业务流程与交易管控,帮助企业择优选取所需商品。七、加大集中采购力度本着协同高效原则,大力推广标准化设计、标准化选型,整合同类型需求,汇聚国资采购规模,积极推行集中采购,增强企业议价和协调能力,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整体效益。对于相似度高、采购量大的产品品类,在不违背反垄断市场竞争规则前提下,支持监管企业或阳光采购平台,汇总子企业或相关企业一定时期内所需的工程、货物或服务,按照分类分级集中采购目录清单,统一组织多项目联合打捆采购或框架协议采购,采用“统谈统签”或“统谈分签”的模式,开展联合采购。八、发挥采购对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对于原创技术策源地企业、育精培优企业、创新联合体等产生的创新产品和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相关名录所列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以及国资系统《科技创新成果推荐目录》成果,在兼顾企业经济性情况下,可采用谈判或直接采购方式采购,鼓励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并先试先用。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参与采购活动时,仅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即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企业不得设置歧视性评审标准。在国家和我市有关文件规定的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国有企业有采购需求的,要带头使用创新产品。九、鼓励更好履行社会责任(一)大力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发展。企业应当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投资工程建设,探索根据企业需求搭建业务对接平台,将民企生产采购需求纳入国企电商平台,保障企业优质优价采购所需原材料等产品。支持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不得违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限制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鼓励企业通过预留采购份额、优先安排价款支付等方式给予中小企业积极支持。(二)坚决落实政策性采购要求。认真落实国家和我市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深化东西部协作和支援合作等决策部署,预留一定份额采购预算,科学合理确定采购方式,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脱贫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产品。鼓励国有企业公开招标采购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辅助性就业机构的产品或服务。国家、本市明确的其他政策性采购要求,企业应根据具体采购要求及实际情况依法合规落实。十、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保障。各监管企业要高度重视并组织推动采购与供应链管理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和管理职能,进一步提升采购管控能力,结合实际优化完善机构设置,建立健全采购事项研究决策、合规审查、监督纠错、绩效评价、风险防控等跨部门的采购管理协同工作机制。加强对计划、采购、生产、物流等业务活动的集中管理,实现资源精准匹配、服务快速响应,整合内外部资源,推动供应链上下游协作,助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集约高效、合作共赢,推动采购管理向供应链管理转型升级,全面提升采购与供应链管理的战略支撑、价值创造、风险防控功能和资源保障能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各企业要树立采购人主体责任意识,保障主体责任落实。(二)健全制度体系。各监管企业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抓紧制定或修订采购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明确采购计划、采购方式、采购实施、合同签订与履行等操作程序和全流程管控要点,建立健全覆盖各类采购方式的采购管理制度体系,切实抓好内部采购制度建设,确保采购有章可循、规范管理。强化采购结算和资金管理,规范采购资金支出、信用、票据、核算等环节的内控管理,防范财务风险和廉洁风险。监管企业要指导子企业按权限制定采购管理制度并进行备案。(三)抓好监督落实。按照市国资委强化穿透式监管体制机制,推动提升监管企业治理能力体系和穿透式管理水平,充分应用监管企业采购在线监管平台及其他相关平台工具,进一步加强对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监管,对采购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严肃追责问责,切实加强对采购业务的内部控制、内部审计监督。建立健全“互联网+监督”机制,加强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建立良好的企业采购生态圈,为推动企业采购工作规范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氛围。监管企业要加强对子企业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四)强化平台服务。在不违背反垄断市场竞争规则前提下,阳光采购平台建立健全操作规则、工作流程、商业保密机制,确保标准统一,为企业采购提供透明化、规范化、市场化平台服务,助力企业高效开展采购在线交易,依法合规做好采购信息统一公开发布和汇聚,实现国企采购数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为采购在线监管提供数据支撑。其他企业自建采购平台也应做好相应服务保障。十一、其他前述各条款,国家相关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参股企业重大采购项目,国有股东应按照参股企业章程规定权限和国有股权代表履职要求,参照本意见和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制度,对采购方式、采购预算等发表意见。各区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也可结合实际制定所规范监管企业采购管理的制度。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
2026-01-23 |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南开区人民政府关于赵倩任职的通知 南开政人〔2026〕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区人民政府决定:赵倩任南开区人民政府兴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2026年1月8日
2026-01-23 | 南开区人民政府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2025年度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通知 市药监局,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各处室及执法总队: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持续深入推进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和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不断提升市场监管系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按照《关于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的意见》要求,市市场监管委在全系统范围内组织开展了2025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评选工作。通过组织各单位报送和集中评选,最终确定了8件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现予公布。请各单位、各部门在处理类似案件,开展相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时予以参考。 附件:8件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2026年1月22日(此件主动公开)8件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指导案例.zip
2026-01-22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库〔2026〕2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整治政府采购领域“内卷式”竞争,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现就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采购人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信息,以及市场供给和产业发展状况,材料、人工等市场价格,行业费用标准等市场调查情况,形成科学、完整、清晰的采购需求,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为供应商竞争报价提供基础。未设定最高限价的采购项目,以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作为最高限价。
采购人要综合考虑技术、成本效益、促进竞争等因素,按照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设置采购包。采购人可以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对约定期限内的运营、维护、升级,专用耗材,处置报废等费用进行报价,作为评审因素,并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供应商应当在约定期限内以不高于其报价的价格向采购人提供专用耗材或者相关服务。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科学合理确定价格、技术、商务等因素的分值和权重。
采购人应当重点加强对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耗材使用量大的复印、打印、实验、医疗等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管理。对于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人应当要求供应商严格落实相关开放性、兼容性标准和规范要求,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在系统运行过程中,供应商不得在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之外以任何名义向相关服务对象收取费用。
二、强化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
(一)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
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
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采购人可以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情况,提高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中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数值标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65%。
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报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指导和监管,进一步压实评审专家的责任。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发现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对异常低价开展审查的,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
采购人应当落实履约验收责任,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对报价触发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后仍中标(成交)的供应商,采购人要重点关注其履约承诺、实际履约情况等。对可以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期考核、分期验收、分期支付,及时掌握供应商履约进展。如供应商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法予以处理;如供应商不履行合同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导致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各部门、各地区要充分认识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强化监督指导,结合工作实际,通过完善采购文件标准文本、增设交易系统功能、加强履约担保、加大违约责任追究力度等措施,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2026年1月14日
2026-01-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依法严肃查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规范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判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一、因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2年内因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受过1次行政处罚,又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三、在涉及儿童用品、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电动自行车、消防产品、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建筑保温材料、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等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产品质量检验领域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2份以上,或者在产品质量检验领域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10份以上的;四、造成重大、特大质量安全事件,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对符合上述情节严重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处罚,取消其检验资格,并依法依规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6-01-22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保税区2025年12月企业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补贴公示 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企业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5〕32号),现将审核合格拟拨付的2025年12月企业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补贴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间设立业务监督电话,如对公示内容有情况反映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部门反映。公示时间:2026年1月22日-1月26日监督电话:022-84912879 附件:2025年12月企业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补贴明细 2026年1月22日
附件下载:
2025年12月企业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补贴明细(公示).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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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2 | 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满足滨海新区教体系统事业单位师资需求,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根据中组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7号)、《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10号)及《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37号)等有关规定,拟为滨海新区教育体育局所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298名。一、招聘岗位及数量招聘岗位和数量详见《天津市滨海新区教育体育局2026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表》。二、招聘对象及招聘条件(一)招聘对象符合岗位要求的应届毕业生、社会人员及天津籍退役军人。应届毕业生是指2026届高校毕业生,2024年、2025年毕业且毕业后未就业的毕业生可视同应届毕业生。天津籍退役军人是指:①从我市应征入伍,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的;②报名时具备我市户籍,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的。(二)招聘条件1.报考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宪法,遵守各项法律法规;⑵热爱教育事业,具有终身从事教育工作的志愿,具有良好的品行;⑶年龄一般为18周岁及以上、38周岁及以下(1987年2月1日至2008年2月1日期间出生);博士研究生报考的,年龄可放宽到43周岁(1982年2月1日及以后出生);⑷具有岗位要求的毕业证、学位证(2026年应届毕业生可延长到报到阶段提供)。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以本人毕业证书标注的专业为准,其中以辅修专业报考的,需同时提供国家教育部门承认且能在相关认证网站核验的报考岗位所需专业学位证书(证书上须注明专业);专业参考教育部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5年)》《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等相关目录;按照《市人社局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1〕83号)文件要求,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大学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报考要求应届毕业生岗位的考生需以应届毕业专业报考;⑸具有岗位要求的教师资格证。暂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可凭有效期内的相应学段、学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参加报名和考试。教师资格证取得时间须为2026年8月31日前,届时仍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取消录用资格;⑹博士所学专业与计划表中岗位要求的专业方向应相近。持有香港、澳门、台湾和国外院校毕业证书的人员,所学专业与岗位要求一致或相近,且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⑺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⑻非津生源应届毕业生需符合天津市落户条件。外省市社会人员需符合天津市人才引进规定的其他条件;⑼符合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⑽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⑴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⑵曾被开除公职或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⑶曾受过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或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军纪、校(院)纪处分的;⑷现役军人;⑸在读的全日制非应届毕业生;⑹滨海新区教体系统在编人员;⑺有精神病史的人员;⑻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在禁考期限的;⑼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被依法限制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⑽参加过邪教组织的;⑾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其他情形的。因隐瞒以上不得参加此次招聘情况而被聘用者,经查情况属实,用人单位可以立即予以清退,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承担。 三、招聘方法及程序(一)发布信息2026年1月22日,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社保局网(http://rsj.tjbh.gov.cn)、天津市滨海新区教育体育局网(http://jtj.tjbh.gov.cn)、天津滨海职业学院网(http://www.tjbpi.com)、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https://www.tjtalents.com.cn)和北方人才网(https://www.tjrc.com.cn)发布招聘公告,公告时间至报名结束。(二)报名、资格审查与缴费本次招聘报名、资格审查、考试缴费及准考证下载均在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站进行。报名时间:2026年2月1日14:00至2月7日14:00资格审查时间:2026年2月1日14:00至2月8日14:00笔试缴费时间:2026年2月1日14:00至2月9日14:00报考人员须及时关注资格审查情况,通过审查的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确认。如未通过审核,须及时修改并在网站开放时间内进行提交。因个人疏忽未在报名网站开放时间提交报名信息的应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报名资格审查通过后不能改报,报名审查通过并缴费后不能退费。考生提交报名信息后,所填内容视为考生的诚信承诺,如填报内容不实,考生应承担不利后果。本次招聘,每人限报一个岗位。计划招聘人数与通过资格审查并缴费人数之比原则上不低于1:3。未达到该比例的,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报名岗位不能开考且已经通过资格审查完成缴费的人员,符合其他岗位报名条件的,接到通知后可在规定时间内改报其他岗位。改报时间:2026年2月11日14:00至16:00本次招聘,笔试考务费每人45元,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视为自动放弃报名资格,不得参与笔试环节。根据国家和我市的有关政策,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报考人员,减免考务费用。办理地点: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兴华一支路5号301室)。咨询电话:022-28013603。报考人员应随时关注网站发布的消息并保持报名表中填写的手机号码畅通,如因个人原因造成资格审核等招聘工作期间所产生的问题,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 (三)笔试报考中小学教师岗位,笔试内容为学科专业知识(范围:语文等高考学科考察高中阶段知识,美术等非高考学科考察大学阶段知识)和教育综合知识。试卷满分为100分(学科专业知识占80%,教育综合知识占20%)。学科专业知识主要对报考人员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应具备的理论知识和职业技能进行测评。教育综合知识主要对报考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具备的职业素养、基本潜能和心理素质等方面进行测评。滨海职业学院教师岗位笔试科目为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主要测评应聘人员适合本岗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素质能力,思政课教师岗位同时考核时事政治内容。主要对报考人员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应具备的理论知识、职业技能和心理素质等方面进行测评;专职辅导员岗位笔试主要对报考人员从事高校辅导员的职业能力进行测评(含新时代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日常管理相关理论与实践及心理素质等)。试卷满分为100分。会计岗位笔试科目为会计综合知识,主要内容为会计基础知识,试卷满分为100分。主要对报考人员从事财务相关工作应具备的基本潜能、知识及技能和心理素质进行测评。校医岗位笔试科目为医学综合知识,主要内容为医学基础知识,试卷满分为100分。主要对报考人员从事医务相关工作应具备的基本潜能、知识及技能和心理素质进行测评。笔试设定成绩合格分数线,笔试成绩和合格分数线同时公布,笔试成绩保留1位小数,达不到合格线的,取消进入下一招聘环节资格。笔试内容不指定参考用书。笔试准考证下载打印时间:2026年3月11日9:00至2026年3月14日9:30。笔试时间:2026年3月14日9:00至11:00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有效期内的身份证,缺少任一证件的报考人员不得参加考试。笔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各岗位招聘计划数与参加面试人选1:3的比例,确定各岗位进入面试人选名单。如笔试成绩出现并列情况,则一同确定为进入面试人选。招聘岗位进入面试的人数达不到1:3比例时,按照该岗位进入面试的实际人数进行面试。2026年3月31日公布笔试成绩,报考人员请登录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查询笔试成绩、笔试成绩合格线及资格复审相关信息。(四)资格复审面试前,进入面试人员须持规定材料到指定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所持规定材料与报名信息不符的,取消进入面试资格。进入面试人员未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参加复审或未按要求提交规定材料的,视为放弃面试资格。对在资格复审时弄虚作假、提供材料与网上报名所填内容不符或提供不真实材料者,一经查实,一律取消面试资格。因取消或放弃面试资格形成的空额,在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依次递补。递补人员笔试成绩出现并列情况,则一同确定为进入面试人选。请相关考生保持报名信息预留手机号码通信畅通。资格复审须提供如下材料:1.报名登记表(正反面打印,背面本人签字);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首页和本人页);4.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尚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2026届毕业生,可凭学生证、毕业生推荐表参加资格复审;说明:⑴以研究生学历报考的,须同时提供本科(含专升本)、研究生各阶段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⑵本科及以上学历需要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历认证报告,学士及以上学位需要提供学位认证报告。5.教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暂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人员,根据本人教师资格考试进度提供教师资格通过科目证明材料;6.报考岗位要求为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的,需提供党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出具的加盖党支部章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入党时间须为2026年2月1日前;7.退役军人须提供安置地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符合招考条件的情况说明;8.岗位招聘条件所明确的其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报考人员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对伪造、擅自涂改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资格复审合格者,在规定时间内上网缴纳面试考务费,下载打印面试准考证。面试考务费每人45元,逾期未缴费视为自动放弃。面试缴费和面试准考证下载时间在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另行通知。(五)面试报考人员应按照面试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参加面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有效期内的身份证,缺少任一证件的报考人员不得参加面试。滨海职业学院教师岗位面试采取试讲和答辩的形式。面试满分100分,按照试讲占70%、答辩占30%计算面试成绩,成绩保留1位小数。报考中小学学科教师人员面试采取说课和答辩的形式。报考学科教师考生说课内容为报考学段教材里的内容。报考音乐、美术岗位的考生增加基本技能展示内容。报考音乐岗位的考生在说课后根据主考方提供的教材歌曲(考场提供电子琴)展示完整作品自弹自唱(不超过2分钟)。报考美术岗位的考生在备课环节进行命题速写(主考方提供笔、纸)。参加面试的考生不得自带任何乐器、器材等物品。报考滨海职业学院专职辅导员、会计、校医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谈形式,主要测评报考人员综合分析、组织协调、应急应变、语言表达等能力。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线60分,面试成绩保留1位小数。达不到合格线的,取消进入招聘下一环节资格。总成绩的计算方法:总成绩按照笔试成绩占30%、面试成绩占70%比例计算,笔试、面试成绩均保留1位小数,总成绩保留2位小数。若报考人员总成绩出现并列,造成进入体检人数超出岗位聘用计划数的情况,按照面试成绩高者优先的原则确定体检人员。如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均相同,则并列人员一起进入体检。考试总成绩、体检、考察等有关安排将在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另行通知。(六)体检面试结束后,以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岗位招聘人数与进入体检人员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体检在指定的综合医院进行,体检项目、标准,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标准出台之前,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和规程执行。未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检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自付,体检时间、地点在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另行通知。(七)考察考察工作由区教育体育局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考察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综合择优的导向,根据拟聘岗位的要求,通过查阅档案、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户籍地派出所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态度、遵纪守法、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结束后,由存档单位据实填写《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考察表》并加盖公章。根据《教育部关于推开教职工准入查询工作的通知》(教师函〔2023〕1号)、《市教委关于开展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的通知》(津教人函〔2023〕19号)、《市人社局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提示》的要求,对进入体检考察人员开展准入查询工作并同步审查应聘人员失信联合惩戒情况,查询结果为不通过的,无资格进入招聘下一环节。(八)公示区教育体育局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试结果、体检结论、考察情况确定拟聘人员名单,若总成绩并列的报考人员,笔试和面试成绩也相同、体检考察均合格将一并确定为拟聘人员,经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后,统一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社保局网(http://rsj.tjbh.gov.cn)、天津市滨海新区教育体育局网(http://jtj.tjbh.gov.cn)、天津滨海职业学院网(http://www.tjbpi.com)、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https://www.tjtalents.com.cn)和北方人才网(https://www.tjrc.com.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区教育体育局组织拟聘人员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选择确定拟聘单位。总成绩并列者,由面试成绩高者优先选择。拟聘单位岗位表将于选岗前在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公布。公示期满后,报考人员须按照招聘单位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到及入职手续。对没有反映问题或有反映问题但不影响聘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办理聘用手续,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九)递补在报到期间,对体检、考察等环节中因报考人员自愿放弃或体检不合格、考察不合格等原因导致的岗位空缺,由招聘单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依次递补。若报考人员总成绩出现并列,造成进入体检人数超出岗位聘用计划数的情况,按照面试成绩高者优先的原则确定体检人员。如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均相同,则并列人员一起进入体检。四、聘用及待遇本次招聘人员纳入事业编制,工资福利及待遇按照国家、市、区规定执行。区教育体育局对拟聘人员的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等进行统一审验,提供虚假证件者或证件不齐全者不予聘用或解除聘用合同,并按违约处理。对报考人员资格条件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公开招聘全过程,任何环节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即取消应聘或聘用资格。办理聘用手续后,区教体局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名册》报区人力社保局备案。受聘人员办理入职手续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六年期限的聘用合同。若出现因个人原因造成不能办理聘用等相关手续的,其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受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五、纪律与监督招聘工作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应聘人员及工作人员如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10号)等文件规定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如遇不可控的突发状况,上述工作安排需做调整的将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社保局网(http://rsj.tjbh.gov.cn)、天津市滨海新区教育体育局网(http://jtj.tjbh.gov.cn)、天津滨海职业学院网(http://www.tjbpi.com)、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https://www.tjtalents.com.cn)和北方人才网(https://www.tjrc.com.cn)另行通知,请考生随时关注。因个人原因未参加考试的,视为放弃。报考人员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35号令)所列行为的,视具体情形给予相应处理。本次公开招聘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招聘工作未尽事宜,由区教育体育局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次招聘由区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咨询电话:区教体局 022-66896327 022-65263110 天津滨海职业学院 022-60315336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1:00 、14:00-16:00监督电话:022-66897226,邮箱:bhjtjjcc@tj.gov.cn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网络报名、缴费的技术支持及具体实施工作,保证网络的安全及正常运行。技术咨询电话:022-28013603、022-28013570、022-28014067(工作日9:00-11:30、14:00-17:00)。附件:天津市滨海新区教育体育局2026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表 天津市滨海新区教育体育局 2026年1月22日
附件下载:
附件:天津市滨海新区教育体育局2026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表.xlsx
2026-01-22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