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布智能建造试点城市的通知》(建市函〔2022〕82号)等文件要求,各地以试点示范为抓手,加快完善发展智能建造的政策体系、产业体系和技术路径,推动建筑业转型发展工作取得积极成效。现将有关经验做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学习借鉴。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1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按照《国家城乡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建标〔2022〕9号)的有关规定,经评审论证,提出拟支持建设的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23年11月24日-11月28日。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均可向我司书面反映,反映的情况应具备事实依据和理由。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字反映情况的,应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地址邮编和联系方式等。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联系电话:010-58934022 附件:拟支持建设的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23年11月24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委、交通委,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是民生工程、发展工程,对促进城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但在统筹规划、协同发展、精细治理、服务质量等方面还存在突出问题,与新发展阶段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还不适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有关部署,全面推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按照适度超前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思路,整体谋划、协同实施,精准补短板、强弱项,加快构建系统健全、功能完备、运行高效、智能绿色、安全韧性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为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提供坚实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提升服务水平。坚决守住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安全可靠的底线要求,加快补齐设施短板。持续扩大高品质设施供给,提高设施便捷性和包容性,提升设施运行效率,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出行需求。 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精准施策。充分考虑城市现状实际和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各类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的发展目标和建设任务,不搞“一刀切”。科学把握建设规模、速度、标准,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与财政能力相协调,杜绝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实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要着力落实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推动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增强城市发展活力。针对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存在问题,注重制定系统性解决方案,坚持规划建设与运营服务并重,促进设施供需精准匹配。 坚持绿色发展,注重创新驱动。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构建绿色交通网络,推动城市低碳循环发展。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的应用,提升设施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各地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进一步健全,设施网络布局更加完善,运行效率、整体效益和集约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明显提升;到2035年,各地基本建成人民满意、功能完备、运行高效、智能绿色、安全韧性的现代化城市综合交通体系。 二、科学编制并实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 (一)科学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是统筹城市各类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专项规划。各地要在摸清各类交通基础设施底数和科学评估的基础上,统筹存量和增量、地上和地下、传统和新型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发展,合理确定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的目标和任务,着力优化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系统布局、规模标准和安全设计,完善城市快速干线交通系统、生活性集散交通系统、绿色慢行交通系统。将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放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的首要位置,倡导公共交通支撑和引导城市发展的规划模式,不同层级城市要因地制宜制定公共交通发展目标,推动多种交通方式融合发展,提升城市公共交通保障水平。加强与市政管网、公共服务、防洪排涝、防灾减灾设施的融合,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系统性、完整性、协同性。 (二)有序推进城市快速干线交通系统建设。快速干线交通系统主要由快速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组成,是支撑城市高效运行的骨干系统。人口较多、交通压力较大的大中城市,应聚焦促进城市及周边高快速路一体化、提升城市通勤走廊出行效率、完善城市货运物流通道网络、优化轨道交通线网及提升客流效益等重点任务,因地制宜有序开展城市快速干线交通系统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要符合城市发展战略,积极发挥轨道交通优化城市功能布局的作用,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建成项目效益评估,加强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做好快速干线交通系统与生活性集散交通系统的衔接,提升整体运行效率。 (三)积极实施城市生活性集散交通系统建设。生活性集散交通系统由城市主次干路、支路和公交站点、物流配送设施等组成,是生活出行和交通集散的基础系统。优化道路网的级配结构,提高道路网连通性和可达性,实现城市建成区平均道路网密度达到8公里/平方公里以上。加强道路建设前期设计及研究论证,按照城市道路沿线功能布局,合理设置道路宽度,优化分配道路空间,发挥道路承载交往、休闲等多元功能作用,增进沿线活力,提升空间魅力。加强城市物流配送设施建设,调整完善线路网络,提高配送效率。 (四)加快开展城市绿色慢行交通系统建设。绿色慢行交通系统由人行道、自行车道等设施网络组成,满足居民日常购物、休闲、健身等需要,是提升城市品质的重要系统。结合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科学规划建设人行道和自行车道,“一区一策”、“一路一策”,保障慢行交通出行空间,积极开展人行道净化和自行车专用道建设,提升慢行交通设施的连续性、安全性和舒适性。严格落实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便利残疾人、老年人安全通行。 三、推动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系统化协同化发展 (一)强化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全生命周期管理。探索覆盖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维护、更新等各环节各阶段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模式。加强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前期研究论证,严格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质量终身责任。控制建设成本,减少浪费,提高投入产出效益。加强城市交通基础设施使用行为特征分析,提升精细化管理和人性化服务水平。完善维修养护管理体制和老旧设施更新机制。 (二)加强充换电站等配套能源设施统筹建设。按适度超前、集约高效、弹性兼容的原则,推动配套能源设施与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协同化建设,加强对城市加油加气站、充换电站、综合能源站等设施布局优化和规模管控,做好与电力设施、油气管网等专项规划的有效衔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存量设施的混合利用,鼓励建设“多站合一”的配套能源供应站点。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等,推进城市居住区共建共享充电基础设施,合理利用周边道路建设路侧充电基础设施。 (三)加快补齐城市重点区域停车设施短板。组织开展城市停车设施普查和监测评估,摸清供需底数,及时更新各类停车设施数据信息。加强城市停车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用,积极发展信息查询、停车引导等智慧服务。结合空间资源和财政承受能力,科学制定并实施城市停车设施建设计划。聚焦老旧小区、医院、学校等重点区域,因地制宜加快推进外部新建、周边共享和内部挖潜等项目,增加停车设施有效供给。合理规划专用卸货场地和临时停车泊位,满足城市配送车辆作业需求。鼓励大中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建设换乘停车设施,引导居民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出行方式。根据城市不同特点,研究制定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指标,指导城市推动解决停车难问题。 (四)建设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监测平台。探索建设集合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充电桩、停车等设施以及城市通勤和以公共交通为导向开发模式(TOD)等数据的监测平台,促进各类数据资源联通共享,提升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数字化、标准化、智能化水平。推进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监测平台与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深度融合。完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监测平台评估功能,积极发挥监测评估结果在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工作中的辅助决策作用。 四、促进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绿色智能发展 (一)增强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韧性。提升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的安全保障能力,增强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预防抵御、应急反应、快速修复能力。建设城市道路桥隧等设施监测系统,完善预警应急疏散联动体系,确保事故报告及时、处置快速。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风险防控管理,建立结构安全评估制度,及时消除设施安全隐患。推动城市道路桥隧隐患探测检测市场化运行机制建设,鼓励研发及使用先进探测检测设备。 (二)推动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绿色发展。在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坚持生态环境优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等资源,减少生态空间占用。推广绿色施工,重视施工后期生态修复,推进废旧建材、项目渣土等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对己建成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进行绿色化改造。鼓励开展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的碳排放核算工作。 (三)实施城市交通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推动“多杆合一、多箱合一”,建设集成多种设备及功能的智慧杆柱,感知收集动态、静态交通数据。推进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改造升级路侧设施,建设支持多元化应用的智能道路,在重点区域探索建设“全息路网”。支持智能道路工程关键技术研究,研究制订相关标准规范,满足城市道路智能化建设和车路协同项目需要。 五、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地要建立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规则、责任清单,建立分年度实施项目库,统筹推动工作。要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加强对市、县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的规划编制、平台建设、项目推进等督促指导。 (二)强化实施评估。各地要研究制定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评价指标,因地制宜建立专项评估制度,全面梳理和分析研判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进展、主要成效及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明确阶段性重点任务。要及时跟踪本地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定期进行调度,协助解决遇到的难点问题。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工作经验总结,积极开展工作及成效宣传,及时解读重要政策措施,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界对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的理解支持,营造良好氛围。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所属部分在京事业单位拟公开招聘2024年度应届毕业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 招聘对象为2024年国内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为非在职,不含各类委培生、定向生)。其中,北京生源指已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含北京高校集体户口;京外生源须符合在京接收落户条件。 二、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四)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身心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六)应聘人员截至2024年毕业时年龄不超过35岁(1989年1月1日后出生),其中京外生源应届毕业生本科不超过26岁(1998年1月1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0岁(1994年1月1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5岁(1989年1月1日后出生); (七)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党籍、公职的;曾在各级公职人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还在禁考期的;依法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曾有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的;聘用后构成回避关系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情形的。 三、招聘单位及岗位 招聘单位、招聘岗位及岗位相关要求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所属部分事业单位2024年度公开招聘应届毕业生岗位信息表》(附件1,以下简称《岗位信息表》)。其中,专业要求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8)。应聘人员应当年如期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岗位要求的专业均为应聘人员获得的最高学历所对应专业。所学学科专业接近,但不在上述参考学科专业目录中的考生,可通过《岗位信息表》中各招聘单位联系电话联系招聘单位确认报名资格。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时间及方式 报名时间:即日起开始报名,报名截止时间以《岗位信息表》中各招聘单位报名截止时间为准。 报名方式:应聘人员按照《岗位信息表》中各招聘单位具体要求,将报名表(见附件2)等相关材料以邮件形式发送至招聘单位邮箱。每名应聘人员可同时报考多个单位,每个单位只能报考1个岗位。 (二)资格审查 招聘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招聘基本条件和招聘岗位要求对应聘人员资格及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人员,各招聘单位以电话、短信或邮件等形式通知笔试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不再另行通知。 (三)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由各招聘单位分别组织实施,考试成绩计算方式及合格线按照《岗位信息表》中各招聘单位的要求分别执行。 1.笔试:笔试内容主要测试考生政策理论水平、岗位相关基本知识、综合分析能力等。笔试开考比例按照《岗位信息表》中各招聘单位的要求分别执行,未达到比例要求的,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或相应减少该岗位招聘人数。应聘人员笔试成绩应达到《岗位信息表》中各单位设定的笔试成绩合格线,才有资格进入面试环节。 2.面试:面试内容主要测试考生综合素质、专业素质以及与招聘岗位的匹配度等。各招聘单位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岗位信息表》中各招聘单位对笔试合格线和面试比例的要求确定面试人选,达不到比例的,按照实际人数组织面试。如有应聘人员放弃面试资格,在笔试成绩合格的应聘人员范围内,按照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进行递补(如有应聘人员在面试开始前24小时内放弃,可以不再递补)。面试有关事宜由招聘单位以电话、短信或邮件等方式通知应聘人员,未进入面试的人员不再另行通知。 对于设定了面试成绩或综合成绩合格线的单位,应聘人员成绩应达到相应合格线,才有资格进入考察和体检环节。 (四)考察和体检 1.考察:各招聘单位按照各岗位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名,在面试、综合成绩符合招聘单位相关要求的应聘人员范围内,按照1:1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开展考察工作。各单位人事部门对考察人选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察,重点考察人选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等政治要求;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对其人事档案进行审核。 2.体检:各招聘单位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组织考察人选进行体检。 考察人选自愿放弃、考察或体检不合格等原因产生的岗位候选人空缺,在考试成绩符合招聘单位有关要求的应聘人员范围内,根据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综合成绩分数相同的,按照面试成绩由高到低进入考察和体检环节。未进入考察和体检环节的应聘人员一般不再另行通知。 (五)公示和聘用 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根据考试成绩和考察、体检结果,各招聘单位确定拟聘人选,在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不影响聘用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福利待遇及试用期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注意事项 (一)应聘人员应认真填写报名表,注意按时限要求及时报名,过期不再受理,应聘过程中应保持通讯工具畅通。 (二)应聘人员应保证所提供的各种材料和信息详细、真实、准确,招聘过程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舞弊等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及聘用资格。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将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进行处理。 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所属部分事业单位2024年度公开招聘应届毕业生岗位信息表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名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事司 2023年11月27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22〕12号),我部对2023年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项目进行了评审,现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为2023年11月29日至2023年12月12日。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将反映的情况寄送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单位反映情况要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真实的联系电话、地址、邮编。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邮 编:100835 联系电话:(010)58933089 城市建设司综合处 传 真:(010)58934664 附件:2023年中国人居环境奖拟获奖名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11月29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的函》(国统制〔2022〕182号)规定,决定开展2023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按照《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2022版)》(见附件)要求,认真组织本地区、本行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军队系统企业除外)登录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系统(www.ccea.pro),填报并提交2023年度统计调查数据后,打印统计调查表(须加盖企业公章),于2024年3月1日前报所属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二、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及时在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系统中完成本地区、本行业企业填报数据的审查,确保数据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查完成后,通过系统打印本地区、本行业数据汇总表并加盖公章,于2024年3月15日前报我部标准定额司。 三、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统计工作的有关要求,加强统计数据检查、核对。对于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工作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部标准定额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58933216,010-68331105 技术支持:010-82326699 附件: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2022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1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我部组织编制了《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2023年12月2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aqc@mohurd.gov.cn,请提供签字盖章扫描件和同版本可编辑文档。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施工安全监管处(邮编:100835) 附件: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征求意见稿)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11月27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评价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使用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联系我部标准定额司。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1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体检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组织各样本城市和试点城市探索创新城市体检指标体系、方式方法和体制机制,一体化推进城市体检与城市更新工作,形成了可复制推广的经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市体检评估制度的要求,在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城市体检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把城市体检作为统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整体推动城市结构优化、功能完善、品质提升,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坚持问题导向,划细城市体检单元,从住房到小区(社区)、街区、城区(城市),找出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坚持目标导向,把城市作为“有机生命体”,以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生态宜居等为目标,查找影响城市竞争力、承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短板弱项。强化结果运用,把城市体检发现的问题作为城市更新的重点,聚焦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和补齐城市建设发展短板弱项,有针对性地开展城市更新,整治体检发现的问题,建立健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巩固提升”的城市体检工作机制。 二、重点任务 (一)明确体检工作主体和对象。开展城市体检工作要坚持城市政府主导,建立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区、街道和社区共同参与,第三方专业团队负责的工作机制。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制定城市体检工作方案、工作规则和技术标准,遴选第三方专业团队。相关部门、区、街道和社区要配合第三方专业团队做好体检工作。第三方专业团队负责城市体检数据采集和分析诊断,汇总城市体检结果,编写城市体检报告。城市体检对象包括住房、小区(社区)、街区、城区(城市)。住房、小区(社区)体检要以社区为基本单元统筹开展,街区体检要结合现有街道行政边界开展,衔接城市更新单元(片区)。相关部门可组织对“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方面开展专项体检,与城市体检工作做好衔接。 (二)完善体检指标体系。围绕住房、小区(社区)、街区、城区(城市),建立城市体检基础指标体系(试行,详见附件),设定一定数量的核心指标。核心指标为能够获得精准稳定数据、可以进行纵向横向对比且具可持续性的指标。住房维度,从安全耐久、功能完备、绿色智能等方面设置房屋结构安全、管线管道、入户水质、建筑节能、数字家庭等指标。小区(社区)维度,从设施完善、环境宜居、管理健全等方面设置养老、托育、停车、充电等指标。街区维度,从功能完善、整洁有序、特色活力等方面设置中学、体育场地、老旧街区等指标。城区(城市)维度,从生态宜居、历史文化保护利用、产城融合、安全韧性、智慧高效等方面设置指标。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在城市体检基础指标体系基础上增加特色指标,细化每项指标的体检内容、获取方式、评价标准、体检周期等,做到可量化、可感知、可评价。 (三)深入查找问题短板。城市体检重在发现问题、推动解决问题。第三方专业团队开展数据采集和汇总分析,要坚持实事求是,充分使用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城市危旧房摸底调查、专业部门统计数据等已有数据资源,避免重复调查。住房、小区(社区)体检要组织街道和社区工作人员、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单位共同参与,畅通居民建言献策渠道,配合第三方专业团队摸清房屋使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找准养老、托育、停车、充电等设施缺口以及小区环境、管理方面的问题,建立各社区问题台账。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燃气安全等专业性较强的问题,需与专业单位出具的调查鉴定意见相一致。街区体检要充分考虑街区功能定位,衔接十五分钟生活圈,查找公共服务设施缺口以及街道环境整治、更新改造方面的问题,建立各街区问题台账。城区(城市)体检要综合评价城市生命体征状况和建设发展质量,找准短板弱项。 (四)强化体检结果应用。第三方专业团队要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对体检发现的问题进行系统梳理、诊断分析,将问题分为限时解决和尽力解决两类,提出问题清单和整治建议清单,并在全面汇总工作开展情况基础上,形成城市体检报告,提交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经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城市政府。各城市要将城市体检报告提出的问题清单分解落实到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明确整治措施和完成时限。其中,需要限时解决的问题主要是涉及安全、健康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针对这类问题要做到立行立改、限时解决。对于需要尽力解决的问题,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一年接着一年干,尽力补齐短板弱项。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据城市体检报告,制定城市更新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生成城市更新项目库,统筹推进既有建筑更新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活力街区打造、城市功能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更新改造、城市生态修复、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城市更新工作。要将解决上一年度体检发现问题的情况纳入到本年度的城市体检工作中,持续推进问题解决。 (五)加快信息平台建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结合城市体检、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建设等工作,汇聚第三方专业团队采集的体检数据、体检形成的问题清单、整治建议清单、工作进度等数据,搭建城市体检数据库,按照规定做好数据保存管理、动态更新、网络安全防护等工作。以城市体检数据库为基础,建设城市体检信息平台,发挥信息平台在数据分析、监测评估等方面的作用,实现体检指标可持续对比分析、问题整治情况动态监测、城市更新成效定期评估、城市体检工作指挥调度等功能,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基础支撑。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城市体检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部门合作,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推进城市体检工作。城市体检工作于每年3—8月开展,各地可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资金对城市体检工作给予支持。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城市体检工作培训力度,加强全过程跟踪指导和工作督导,把是否达到问题查找精准、问题整治到位、更新成效显著等作为工作质量评判标准,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城市体检报告经城市政府同意后,由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总并形成综合报告后于每年9月底前报送我部。直辖市城市体检报告经直辖市政府同意后由城市体检工作主管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报送我部。 (二)强化监测评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把城市体检作为对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改善状况和宜居、韧性、智慧城市建设成效进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建立监测评价机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要求并督促解决。我部将指导各省(自治区)综合考虑规模、区位、功能等因素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样本城市,对城市体检工作开展情况和问题解决情况进行评估,对城市建设发展状况和水平进行评价,找出共性问题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完善城市体检评估机制。 (三)加快专业队伍建设。各地要加大城市体检专业团队和专业人员的培养力度,遴选第三方专业团队承担城市体检工作。第三方专业团队应当配有建筑、结构、市政、规划、地理、经济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掌握和应用城市体检工作方法,且长期服务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将遴选并公布一批业务水平高、综合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的城市体检专业团队,为地方工作提供支撑。 (四)动员公众参与。各地要加大城市体检工作宣传力度,通过主流媒体、网络、新媒体平台等对城市体检工作进行政策解读和宣传,让人民群众关心了解城市体检工作,引导公众积极参与。要采取多种方式畅通公众参与城市体检工作的渠道,倾听群众声音,了解群众诉求,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落实“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理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城市体检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城市体检基础指标体系(试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11月29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和《关于建造师资格考试相关科目专业类别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213号)的规定,我部组织修订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24年版)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24年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定,现向社会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8年版)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9年版)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24年版) 2.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24年版)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12月7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