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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4942)
公示公告
国家级
  现批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模式验收》为城镇建设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CJ/T423-2013,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0月9日
2026-02-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现批准《户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为城镇建设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CJ/T441-2013,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0月30日
2026-02-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现批准《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为城镇建设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CJ/T 394-2018,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原《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CJ/T 394-2012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3月8日
2026-02-0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18年8月20日收到北京精雕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宝鸡忠诚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威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中国大陆立式加工中心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立式加工中心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大陆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的立式加工中心产量在2017年占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超过5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有关中国大陆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8年10月16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立式加工中心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立式加工中心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立式加工中心被调查产品名称:立式加工中心英文名称:Vertical Machining Centre 产品描述:立式加工中心是指刀具主轴垂直布置且轴线与工作台平面呈垂直状态,具有刀库和自动换刀装置的自动化和多功能数控切削加工机床。立式加工中心根据加工用途不同,配置三至多个数控轴(含直线轴和旋转轴),并可实现数控轴的联动控制,最低配置是三轴两联动。主要用途:立式加工中心可通过数控编程实现对工件加工相关的自动装卡、自动检测测量、自动换刀、自动复合切削加工(包含但不限于铣削、车削、钻削、镗削、磨削等加工工艺)等功能。立式加工中心产品广泛用于航空航天发动机和结构件制造、汽车发动机零件制造、模具加工、信息家电产品制造、能源装备制造业等。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84571010项下。三、登记参加调查利害关系方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大陆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相关网站(网址附后,下同)下载。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四、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可在相关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相关网站查询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五、对立案的评论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六、调查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涉案的国外(地区)出口商或生产商、中国大陆生产者和中国大陆进口商发放调查问卷。登记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也可以从相关网站下载调查问卷。《立式加工中心反倾销案国外(地区)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的结构和运作、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销售、国内(地区内)销售、经营和财务等相关信息、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估算的倾销幅度及核对单等内容。《立式加工中心反倾销案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情况、经营和相关信息、财务和相关信息、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立式加工中心反倾销案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被调查产品贸易和相关信息等内容。未登记参加调查的其他利害关系方可直接从相关网站下载,或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索取以上调查问卷,并按要求填报。所有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七、保密信息的提交和处理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八、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九、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18年10月16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9年10月16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20年4月16日。十、商务部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电话:0086-10-65198760,65198053传真:0086-10-65198172相关网站: 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trb.mofcom.gov.cn)           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cacs.mofcom.gov.cn)                                                                                                                             商务部 2018年10月16日  立式加工中心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公开版).pdf立式加工中心反倾销调查申请书附件(公开版).zip立式加工中心反倾销案登记参加调查参考格式.docx     
2026-02-0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申报通知
国家级
工信部联节函〔2026〕32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39号),加快提升工业产品碳足迹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碳足迹管理体系,促进工业绿色低碳转型,经相关标准化机构推荐、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等程序,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确定了73项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团体标准推荐清单(第三批),现予以公布。特此通告。附件: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团体标准推荐清单(第三批)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1月26日
2026-02-0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现公布《2026年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名录》和有关事项。       一、2026年属于许可证管理的进口货物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重点旧机电产品,详见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6年)。商务部或者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上述货物的进口实施许可,并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进口许可证)。      (一)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单位申领的进口许可证和在京的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管理企业申领的进口许可证,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签发。      (二)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单位申领的进口许可证,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相关要求按《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执行。       二、2026年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出口货物为43种,详见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6年)。商务部或者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副省级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上述货物的出口实施许可,并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      (一)小麦、玉米、煤炭、原油、成品油(不含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润滑油、润滑脂及润滑油基础油)、棉花等货物的出口单位申领的出口许可证和在京的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管理企业申领的出口许可证,由许可证局签发。      (二)活牛(对港澳以外市场)、活猪(对港澳以外市场)、活鸡(对香港以外市场)、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药料用人工种植麻黄草、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天然砂、磷矿石、镁砂、滑石块(粉)、锡及锡制品、钨及钨制品、锑及锑制品、锯材、白银、铂金(铂或白金)、铟及铟制品等货物的出口单位申领的出口许可证,由商务部驻有关地方特派员办事处签发。      (三)牛肉、猪肉、鸡肉、矾土、萤石(氟石)、稀土、钼及钼制品、焦炭、成品油(仅限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润滑油、润滑脂及润滑油基础油)、石蜡、部分金属及制品、硫酸二钠、碳化硅、消耗臭氧层物质、柠檬酸、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等货物的出口单位申领的出口许可证,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副省级城市商务主管部门签发。其中,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润滑油、润滑脂及润滑油基础油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凭货物出口合同签发出口许可证;以承包工程、境外投资、加工贸易、外资企业出口及边境贸易等方式出口的,仍按照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2008年第30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三、为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对以下出口货物实行指定机构发证。出口此类货物需向指定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      (一)出口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香港)的出口单位申领的出口许可证,由商务部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签发。      (二)药料用人工种植麻黄草出口单位申领的出口许可证,由商务部驻天津特派员办事处签发。      (三)天然砂(对台湾地区)出口单位申领的出口许可证和标准砂出口单位申领的出口许可证,由商务部驻福州特派员办事处签发。天然砂(对港澳地区)出口单位申领的出口许可证,由商务部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签发。       四、进出口许可证的签发,应严格按照《进口许可证申请签发使用工作规范》(商配规发〔2020〕208号)、《出口许可证申请签发使用工作规范》(商配规发〔2020〕209号)、《货物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申请签发使用规范(试行)》(商办配函〔2015〕49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许可证局负责对进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五、本公告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本公告所称副省级城市商务主管部门,是指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商务主管部门。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9号同时废止。 商务部      2026年1月26日2026年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名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38个)       北京市商务局  天津市商务局  河北省商务厅  山西省商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辽宁省商务厅  吉林省商务厅  黑龙江省商务厅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江苏省商务厅  浙江省商务厅  安徽省商务厅  福建省商务厅  江西省商务厅  山东省商务厅  河南省商务厅  湖北省商务厅  湖南省商务厅  广东省商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海南省商务厅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四川省商务厅  贵州省商务厅  云南省商务厅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陕西省商务厅  甘肃省商务厅  青海省商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  大连市商务局  青岛市商务局  宁波市商务局  厦门市商务局  深圳市商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55个)  北京市商务局  天津市商务局  河北省商务厅  山西省商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辽宁省商务厅  吉林省商务厅  黑龙江省商务厅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江苏省商务厅  浙江省商务厅  安徽省商务厅  福建省商务厅  江西省商务厅  山东省商务厅  河南省商务厅  湖北省商务厅  湖南省商务厅  广东省商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海南省商务厅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四川省商务厅  贵州省商务厅  云南省商务厅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陕西省商务厅  甘肃省商务厅  青海省商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  大连市商务局  青岛市商务局  宁波市商务局  厦门市商务局  深圳市商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  沈阳市商务局  长春市商务局  哈尔滨市商务局  南京市商务局  武汉市商务局  广州市商务局  成都市商务局  西安市商务局  商务部驻大连特派员办事处  商务部驻天津特派员办事处  商务部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  商务部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  商务部驻武汉特派员办事处  商务部驻青岛特派员办事处  商务部驻福州特派员办事处  商务部驻西安特派员办事处  商务部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2026-02-0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运输司 发文日期:2026-02-02 成文日期:2026-02-02 发文日期:2026-02-02 有效性: 名称:商务部等9单位关于印发《2026“乐购新春”春节特别活动方案》的通知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6-02-02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直属机关党委(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26-02-02 成文日期:2026-02-02 发文日期:2026-02-02 有效性: 名称:关于2026年度中国青年五四奖章暨新时代青年先锋奖拟推报对象的公示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6-02-02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人事科教司 发文日期:2026-02-02 成文日期:2026-02-02 发文日期:2026-02-02 有效性: 名称:通 知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6-02-02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教育部政府网站监管年度报表(2025年度)》的公告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网站年度报表发布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12号)要求,我部编制了《教育部政府网站监管年度报表(2025年度)》,现公布如下。   附件:《教育部政府网站监管年度报表(2025年度)》 教育部办公厅 2026年1月30日
2026-01-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