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公告
索引号:
319-9915-2026-00373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128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许可信用
成文日期:
2026-06-24
发文日期:
2026-06-25
有效性:
有效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128号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天津市药品经营(连锁、零售)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天津市康群大药房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符合法定条件,准予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附件1);天津汉方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符合法定条件,准予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附件2)。 附件:1.《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情况 2.《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情况 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2026年6月24日
附件:
附件1《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情况.doc
附件:
附件2《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情况.docx
原文下载: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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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5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室内空气甲醛治理和检测乱象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现将《室内空气甲醛治理和检测乱象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2026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室内空气甲醛治理和检测乱象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整治室内空气甲醛治理和检测乱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消费权益,推动家装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当前行业突出问题及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紧扣质量强国、健康中国和“好房子”建设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引领,坚持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坚持打建结合、着眼长远,聚焦室内空气甲醛治理和检测领域突出问题,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完善全链条风险防控模式,构建全过程、多维度、常态化的治理体系,推动家装产业链质量提升,努力实现“规范治理、诚信检测、放心消费、安心居住”的目标,切实净化市场环境。二、主要措施(一)重拳打击违法行为1.严厉打击检测报告造假行为。聚焦甲醛检测机构和治理企业伪造检测数据、篡改检测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问题,加大甲醛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力度,严肃查处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机构依法吊销资质认定证书,列入市场监管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涉及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市场监管总局)2.坚决整治虚假营销与价格违法行为。规范网络营销、测评等活动,及时清理违规信息。严格平台入驻审核流程,清理下架违规商品信息。加强广告监管,依法查处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法查处虚假、夸大宣传营销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总局)(二)深入开展靶向治理3.整治甲醛治理企业和检测机构利益捆绑。甲醛治理企业不得强制要求消费者选择特定甲醛检测机构,并对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或展示的甲醛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甲醛检测机构不得承接治理业务,不得与治理企业存在利益关联,不得向消费者推荐、指定甲醛治理企业及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甲醛治理经营活动。对违反规定的机构,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罚款、暂停或吊销资质等处理措施,相关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市场监管总局)4.规范住宅及办公场所室内空气质量检测行为。督促甲醛检测机构严格选取适用标准,不得使用非标方法;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开展抽样和甲醛检测,不得擅自变更采样点、采样数量及采样条件。采用《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进行甲醛检测的,应规范开展现场采样和检测工作,严格落实设置空白对照、校准采样泵、采样时间、布点、实验室分析记录等要求。(市场监管总局)5.严格建筑施工室内环境检测管理。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进行室内空气污染物检测,未进行检测的严禁投入使用。建设单位要依法委托具有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专项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依据室内环境相关标准,选择与标准匹配的方法、设备开展室内环境检测活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超出许可范围出具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6.健全甲醛检测机构评价机制。制定室内空气甲醛检测工作指引,进一步明确甲醛检测机构基本条件、人员能力与设备要求,指导甲醛检测机构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地开展检测全流程工作。组织开展甲醛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和信用评价,对不合格机构责令整改;建立甲醛检测机构信用记录,依法归集资质合规性、检测报告抽查结果、消费者投诉等信息,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市场监管总局)7.加强消费者权益保障。推行室内空气甲醛治理与检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治理目标、服务内容、检测标准、服务价格、质保期限、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加大对该领域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监管力度,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公平。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依法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市场监管总局)(三)推动家装产业链质量提升8.推进家装产业质量强链。开展家庭装饰装修材料产业质量强链行动,全链条提升家居建材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组织有关技术机构和龙头企业等组建家装产业链质量技术创新联合体,开展家装室内空气质量评估预测算法等关键技术攻关,强化科技赋能。探索开展“好家装”等相关质量评价,推动加强设计、施工、材料全流程质量管理。指导相关行业协会、诚信联盟建立“家装材料优质名单”,筛选环保达标、质量稳定的建材,通过家装平台等渠道发布。(市场监管总局)9.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加强建材、装饰装修材料、家具质量监督抽查,曝光不合格产品及企业并限期整改,严防不合格家居建材流入市场。(市场监管总局)10.推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应用。适时将技术研发成果纳入家装标准、甲醛检测方法规范,推动形成行业通用技术;推动建立室内空气污染因子控制措施和关键控制点监测方法及阈值,开展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家装原材料检测实验室间比对;探索建立全国统一共享的家装材料和家具产品质量信息数据库。选取家装企业、居民社区和建材家装产业聚集区开展试点探索,推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治理模式。(市场监管总局)(四)加强消费教育引导11.开展科普宣传。组织编制室内空气甲醛治理与检测消费指南,普及“甲醛释放周期”“通风除醛有效性”“检测机构选择要点”等知识,通过“质量月”等活动,在社区、家装市场、网络平台广泛传播,提升消费者辨别和防范能力。(市场监管总局)12.推广便民服务。推动第三方服务平台整合具备合法资质的甲醛检测机构资源,根据检测区域、机构信用等级等因素进行精准匹配,引导消费者通过平台预约检测。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检测报告赋码和溯源验证系统,实现“一证一码、全程可查”,为消费者提供查询服务。(市场监管总局)13.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短视频平台等渠道,加强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弘扬正面典型,曝光违法案件,树立良好舆论导向。(市场监管总局)三、工作步骤(一)部署排查阶段(2026年6月):各地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结合实际部署开展整治行动,组织开展对本地区、本行业的摸排调查,并建立问题线索台账。(二)集中整治阶段(2026年7月):针对排查发现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渠道,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和案件查办工作,依法查处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慑。(三)巩固提升阶段(2026年8月):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回头看”,评估整治效果,总结经验成果。针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监管短板,制定完善监管制度、健全长效机制的具体措施。四、组织保障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加强对各地整治行动的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行动中的突出问题,总结推广各地经验成果。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对重大案件跟进指导,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不扎实、不到位、走过场、推诿扯皮的,采取“三书一函”等方式予以督促,确保取得实效。
2026-06-24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工信厅联信管函〔2026〕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国资委、能源、国防科工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通信管理局,各相关企业: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5G规模化应用,加快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打造“5G+工业互联网”512工程升级版实施方案》,持续加快“5G+工业互联网”融合创新,进一步满足特殊行业领域、大型特大型企业对信息通信网络和关键生产数据等管理需求,现决定有序开展工业5G独立专网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工业5G独立专网(以下简称“独立专网”)是指由工业企业主导建设接入网、核心网等关键设施,可不依赖于公网独立运行的企业专属5G网络。按照“统筹规范、择优择强、安全可靠、集约高效、循序渐进”的原则,支持原材料、装备制造、消费品、电子信息、国防科技、能源交通等行业领域的大型特大型企业建设独立专网,鼓励“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城市试点率先开展独立专网建设工作。通过试点探索独立专网“建、用、维、管”新模式,满足企业特定需求,培育壮大独立专网产业链生态,助力“5G+工业互联网”赋能千行百业。二、试点内容(一)部署基础设施在试点区域内部署5G基站、核心网、边缘计算系统等独立专网基础设施,按需与工业光网、工业以太网、时间敏感网络(TSN)、单对线以太网(SPE)等新型工业网络技术融合组网,在数据采集、生产控制、运维管理等关键环节开展设备和系统联网改造,支撑试点区域内网络互联、数据互通、信息互操作等。(二)创新应用场景充分发挥独立专网资源专属、可管可控、调度灵活等优势,积极挖掘高速传输、超低时延、通感一体、无源物联、高精定位、网络智能等5G/5G演进(5G-A)技术特性的应用潜力,加速5G深入生产与管理各环节,聚焦行业需求提高应用场景适配性,推动全流程管控、协同生产等创新应用,加快独立专网与工业生产深度融合。(三)建设管理平台建设独立专网管理运维平台,提供设备管理、配置管理、性能监控、故障诊断、安全管理等功能,保障设备正常运行、网络高效稳定运转,探索综合化、智能化网络管理运维解决方案,满足工业企业对自主管理独立专网、提高运维效率和降低运维成本等需求。(四)探索建设模式推动工业企业与基础电信企业、设备供应商、解决方案提供商等多类主体协同合作,在独立专网投资建设、应用服务、管理运维等重要环节探索合作模式,实现优势互补、资源高效配置。(五)做好安全保障落实网络和数据安全责任,加强独立专网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健全独立专网安全管理、安全监测、灾难备份、重要通信等安全保障机制,形成隐患排查、安全研判、事故预警、应急处置等生产全流程安全保障能力。推动零信任、内生安全、商用密码等创新应用,提升端到端安全保障水平。加强网络和数据安全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覆盖终端接入、组网、边缘计算、数据、运维管理等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三、申报审批程序(一)申报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行业企业,或由工业企业、行业企业、基础电信企业、设备供应商、解决方案提供商等组成的联合体。(二)申报条件1.申报主体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财务状况良好。2.申报主体具有较强的产业引领地位和技术融合创新能力,有明确的“5G+工业互联网”应用方向,具备独立专网建设需求和建设方案,所采用技术、产品、解决方案等应确保安全可控。3.申报主体为联合体的,需提供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等内容。4.申报主体涉及央企、国企子公司或分公司的,提供其作为子公司或分公司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央企、国企总公司的书面推荐材料。5.申报主体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三)审批程序1.试点申请。申报主体在线填报“5G+工业互联网”发展管理平台(https://5gii.aii-alliance.org/snpn),导出《工业5G独立专网试点申报表》(附件1)和《工业5G独立专网试点建设方案》(附件2),将打印盖章后的纸质版申请材料(一式五份)提交至地方通信管理局。2.择优推荐。地方通信管理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涉及军工单位项目,地方通信管理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及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择优推荐,将申报表、建设方案(纸质版一式五份)和电子版光盘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3.试点批复。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工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开展专家评估论证,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作出同意开展试点的批复。四、试点管理1.工业和信息化部统筹试点项目申请,加强试点监督管理,适时开展调研和抽查,组织实施到期评估。2.地方通信管理局作为本地区电信管理机构,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建立管理保障机制,做好属地企业申请推荐、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并及时报送相关情况。试点主体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经营电信业务。3.为确保频率使用安全,试点主体需按相关要求,通过无线电管理机构研究论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基础电信企业使用5G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开展独立专网试点时,应当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要求开展网络建设和频率使用。对于已经取得5G工业专用网络试验频率使用许可的企业,开展独立专网试点时,试点主体、试点地域、频率范围等内容应当与频率使用许可证相关要求保持一致。4.获得批复且涉及军工单位的试点主体,应遵循网络安全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的要求,按照网络安全和安全保密现行标准与规范要求,系统组织开展建设工作。5.获得批复后试点期为两年。试点主体应及时报告试点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满一年提交建设进展情况报告。试点期结束完成项目建设,提交试点总结报告。试点期结束确需继续开展试点的,应另行申请报批。6.获得批复的试点主体,如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等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依法依规撤销试点资格。试点主体因自身原因决定终止试点的,应按流程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退出。退出主体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做好善后工作。7.上述申请、报告等各类相关材料,试点主体需经地方通信管理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步填报“5G+工业互联网”发展管理平台)。五、组织保障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用足用好“两重”“两新”等措施,加大对试点项目建设支持力度。鼓励地方通过设立专项资金、产业基金等方式,探索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支持满足独立专网需求的定制化芯片、模组、终端、网络设备等产品研发供给和产业化部署,培育一批独立专网设备、解决方案、系统集成等服务供应商,形成独立专网产业创新生态。强化独立专网标准体系建设和核心标准研制实施,推动开展标准符合性验证。加强成效突出的试点项目建设经验总结,形成典型案例,加快在重点行业领域复制推广。联 系 人:王 哲 010-68206116/15210575893填报联系人:王 涵 010-62300013/18810255898邮寄联系人:王 晨 010-88505527/18610399417附件:1.工业5G独立专网试点申报表 2.工业5G独立专网试点建设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国家国防科工局综合司2026年4月11日
2026-06-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天津市武清区鸿星克服装店(个体工商户):本委已经审理完结刘桂倩、于雨鑫、陈雪与你单位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26〕第841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武劳人仲裁字〔2026〕第596号裁决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决如下: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桂倩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工资3050元,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1月23日工资8821元,本项合计11871元。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雪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工资2244元,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1月23日工资4752元,本项合计6996元。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于雨鑫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工资2167元,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1月23日工资5574元,本项合计7741元。四、对三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06月23日
2026-06-24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中运通(天津)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MA7F9KLC94):你单位职工俞凯元(身份证号:13022319******431X)于2026年5月29日向我委提出确认停工留薪期申请,因你单位拒不出具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我委于2026年6月11日依据《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作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编号:S112011420250729)。在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天津市武清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天津市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6年6月24日
2026-06-24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八一号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对长春2027第33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执行委员会提交的“长春2027第33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会徽”等18件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予以核准。附件:“长春2027第33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会徽”等18件特殊标志国家知识产权局2026年6月10日
2026-06-24 | 国家知识产权局
市知识产权局主动靠前服务绿色循环产业国家战略,成功推动中国资源循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资环”)核心商标驳回复审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近日,第83277632号“中资环”商标顺利获准注册。“中国资环”是国内资源循环利用领域唯一央企,总部落地天津,承担保障国家资源安全、推进“双碳”发展重要使命。企业申报“中资环”文字、集团图形LOGO两件核心商标时,因在先近似商标障碍被驳回,企业品牌布局受阻。一是对接企业研判诉求。市知识产权局第一时间对接企业,梳理企业商标设计内涵、全国经营推广、子公司字号使用等大量证据,厘清商标与企业稳定对应关系,形成完整确权支撑材料。二是积极协调做好对接。专门致函国家知识产权局,重点阐述央企战略定位、行业高知名度、市场不易混淆等核心理由,搭建央地知识产权沟通渠道。三是全程跟进复审审理流程。持续跟踪案件审理进度,及时补充佐证材料,充分争取审查支持,打消在先商标近似混淆顾虑。经多方协同推进,“中资环”商标现已完成注册确权,有效夯实央企品牌资产根基。下一步,市知识产权局将持续完善驻津央企知识产权精准帮扶机制,围绕重点产业龙头企业提供商标布局、确权维权全链条服务,以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赋能区域高质量发展。
附件:
2026-06-24 |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规范专利公开实施行为、加快高价值专利转化运用,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起草了《天津市专利公开实施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团体和个人可在2026年7月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一、信函邮寄: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6号海泰信息广场G座2层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收,联系电话:23039887。请在信封上注明“《天津市专利公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字样。二、电子邮箱:发至zscqyyc@tj.gov.cn,以单位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个人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姓名、联系方式。 2026年6月24日
附件:
附件1.天津市专利公开实施办法.doc
附件2.《天津市专利公开实施办法》起草说明.docx
2026-06-24 |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规范专利公开实施行为、加快高价值专利转化运用,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起草了《天津市专利公开实施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团体和个人可在2026年7月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一、信函邮寄: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6号海泰信息广场G座2层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收,联系电话:23039887。请在信封上注明“《天津市专利公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字样。二、电子邮箱:发至zscqyyc@tj.gov.cn,以单位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个人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姓名、联系方式。 2026年6月24日
附件:
附件1.天津市专利公开实施办法.doc
附件2.《天津市专利公开实施办法》起草说明.docx
2026-06-24 |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6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的通知工信厅联重装函〔2026〕2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主管部门,各金融监管局,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的意见》(工信部联重装〔2024〕89号)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工信厅联重装〔2024〕64号),现组织实施2026年保险补偿政策资格审定和资金申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范围2026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支持范围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4版)》(以下简称《目录》)全部领域。整机装备原则上按照台(套)数方式支持;核心系统、关键零部件、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配套及基础件原则上按照批次数方式支持。其中高端工业母机、电子专用装备、新型农业机械装备、精密仪器仪表等单台(套)装备价值不高的整机装备可按批次数方式支持;航空发动机、船舶发动机等单件价值较高的核心系统、关键零部件等可按台(套)数方式支持。二、工作程序(一)资格审定企业申报。生产《目录》内重大技术装备的制造企业,按要求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所属中央企业集团提交申报材料。推荐单位审核。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按要求对本地区或集团所属企业开展资格审核,重点审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产品技术参数的符合性和价值合理性等,形成审核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门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复核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资格,并按装备价值的一定比例核定保费补助资金额度,有效期5年。(二)资金申请企业申请。通过资格审定,保费补助资金额度在有效期内,完成装备的制造、交付、投保与全额保费缴纳后,装备制造企业按要求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所属中央企业集团提交申请材料。推荐单位审核。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地方财政主管部门、金融监管局组织审核,中央企业集团会同承保单位所在地金融监管局组织审核,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重点关注涉及关联企业交易和保险费率使用合规性,形成审核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金融监管总局。部门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金融监管总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复核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资金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80%给予补助。三、其他要求(一)装备制造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业务管控,确保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准确。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骗取保险补偿资格和资金的,3年内不得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项目,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会同地方财政主管部门、金融监管局要严格审核把关、落实管理要求,按职责和权限逐层审核,维护好政策的严肃性。(三)请各推荐单位确定本次政策实施工作联系人,并于2026年6月30日17:00前将联系人姓名、单位及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反馈至stt@prim.com.cn。(四)请各推荐单位汇总报送材料,出具审核意见,并于2026年7月20日17:00前将报送材料通过重大技术装备公共服务平台(https://zdjszb.miit.gov.cn)提交,不接受现场报送。四、政策提醒(一)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资格审定结果,将作为享受首台(套)政策的重要依据,并在其他首台(套)政策中予以优先考虑。(二)鼓励装备制造企业与承保公司根据装备技术成熟度、应用场景复杂度、历史赔付率等风险特征,自主协商确定保险费率和险种。同时,在有效期内科学合理使用保费补助资金额度,合理把握资金使用进度,确保财政资金平稳有序支出,更好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能。(三)对于已通过资格审定的项目,同一装备制造企业无需重复提出资格审定申报,额度适用范围为同一申报企业所有符合或超过《目录》相应条目技术指标要求的装备以及其改进型装备。(四)获得保险补偿政策支持的整机装备制造企业,在开展采购活动时,对于已投保质量保障类保险的关键系统和零部件,不应收取配套企业质量保证金。鼓励装备制造企业与用户协商,对于已投保质量保障类保险的装备,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五)获得保险补偿政策支持的整机装备制造企业,应定期向配套企业反馈使用情况,推动上游关键系统和零部件等产品迭代升级。鼓励装备制造企业加强与保险公司、用户协商配合,建立完善的首台(套)反馈迭代机制,及时获得装备使用情况、质量情况、出险情况等,加快装备迭代升级。五、联系人及电话机械工业规划研究院有限公司李景杨 15132597929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二司葛一凡 010-6820563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薛 雨 010-66286575附件:填报说明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2026年6月16日
2026-06-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