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登录
验证码登录
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注册您的账号
政策文件(8411)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四四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宁代办处办公地址变更。变更后信息如下: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C座4层邮编:530200启用时间:2025年8月29日电话、传真、银行账户信息不变。特此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2025年8月18日
2025-08-29 | 国家知识产权局
政策法规
市级
政策原文: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一、制定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明确规定了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者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为落实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中关于强化正向激励的要求,切实加强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按照《滨海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程序要求,制定了《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二、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包括五章共计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依据、安全生产支持资金定义、可以申请使用的管委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范围,以及关于预算安排的要求。第二章支持范围:明确安全生产支持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由管委会负责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类项目;鼓励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推动企事业单位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项目;对获得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优秀企事业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达标的奖励;管委会批准的其它事项。第三章支持标准:对应第二章支持范围,对支持的内容进行详细阐明,明确支持和奖励的金额,明确安全生产支持资金按照“不重复享受”的原则进行认定,规定实行生产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度。第四章使用与监督管理:明确专项资金审核和批准要求,以及在专项资金申请、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第五章附则:明确实施日期、有效期和负责解释单位。《实施细则》包括三章共计十二条,以及三个附件,明确《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主要内容如下:总则:详细解释可以申请使用的安全生产支持资金的资金使用单位、企事业的范围。第二章支持政策:对照《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详细明确申请单位须提交进行形式审核的材料内容;明确形式审核、造价审核以及批准的流程。第三章附则:明确实施日期、有效期和负责解释单位。三、常见问题(一)哪些单位可以申请安全生产支持资金?安全生产支持资金使用单位分为两类,一类是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根据需要申请使用安全生产支持资金。一类是注册和实际业务活动地点均应在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企事业单位,并且需符合高新区政策兑现相关规定要求,企事业单位包括企业、学校、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等生产经营单位。(二)安全生产支持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哪些?1. 由管委会负责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类项目:需相关专业鉴定、检测、评价等论证,并经资金使用单位报请管委会主任办公会或者由管委会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组织召开的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2. 鼓励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推动企事业单位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项目:包括重点领域企业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安全管理数字化探索应用;针对较大、重大安全风险采取降低高危场所或者岗位现场作业风险的先进技术装备应用;企事业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与消除以及危险化工工艺技术提升改造项目等。3. 对获得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优秀企事业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4.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达标的奖励。5. 管委会批准的其它事项。(三)企事业单位何时能够申请安全生产支持资金?应急局按年度发布安全生产支持资金申请通知,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组织本行业领域内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申请。(三)申请安全生产支持资金需要提交哪些资料?对于涉及《管理办法》第七条支持的项目,按照《实施细则》第四条提交材料;对于涉及《管理办法》第八条支持的项目,按照《实施细则》第五条提交材料;对于涉及《管理办法》第九条支持的项目,按照《实施细则》第六条提交材料;对于涉及《管理办法》第十条支持的项目,按照《实施细则》第七条提交材料;对于涉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支持的项目,按照《实施细则》第八条提交材料。(四)企事业单位申请资料向哪个部门提交?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四)项规定范围的项目,企事业单位将资料提交到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项目,获得安全生产优秀单位须提交材料至应急局,获得消防安全优秀单位须首先提交材料至实施消防安全考核的所属消防救援机构,高新消防救援支队汇总后报送至应急局。(五)申请安全生产资金支持的项目时间有哪些要求?1. 对于涉及《管理办法》第七条支持的项目,项目相关的采购合同签订日期应在《管理办法》有效期内。2. 对于涉及《管理办法》第八条的项目,购置并实际使用相关系统或设施设备的发票开票日期须在2024年1月1日以后,发票项目等内容必须只包括涉及奖励的相关系统或设施设备。3. 对于涉及《管理办法》第九条支持的项目,获得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优秀单位及先进个人的通告日期应在《管理办法》有效期内。4. 对于涉及《管理办法》第十条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的奖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有效期开始时间或者截至时间应在《管理办法》有效期内。5. 对于涉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安全文化建设示范达标的奖励,申请单位的安全文化建设示范达标有效期开始时间或者截至时间应在《管理办法》有效期内。
2025-08-29 | 天津滨海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政策法规
市级
政策原文: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支持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解读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便于政策实施,明确《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管理办法》支持的资金使用单位是指列入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内设机构和驻区的消防救援机构等单位。第三条 《管理办法》支持的企事业单位属于注册和实际业务活动地点均应在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事业单位包括企业、学校、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等生产经营单位,需符合高新区政策兑现相关规定要求。第二章 支持政策第四条 对于涉及《管理办法》第七条支持的项目,项目相关的采购合同签订日期应在《管理办法》有效期内。申请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进行形式审核:(一)重大事故隐患类项目申请材料1.资金使用单位安全生产支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2.经相关专业鉴定、检测、评价等论证的报告或者证明资料,以及专业鉴定、检测、评价公司的资质及营业执照复印件;3.研究确定重大事故隐患相关的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纪要或者由管委会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组织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4.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涉及的采购合同复印件。(二)管委会批准的其它事项申请材料1.资金使用单位安全生产支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2.批准事项相关的概况资料文件;3.批准事项相关的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纪要;4.批准事项涉及的采购合同复印件。第五条 对于涉及《管理办法》第八条的项目,购置并实际使用相关系统或设施设备的发票开票日期须在2024年1月1日以后,发票项目等内容必须只包括涉及奖励的相关系统或设施设备。申请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进行形式审核:1.申请表(见附件2);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3.购置并实际使用相关系统或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加盖公章);4.购置并实际使用相关系统或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5.不重复申请补贴或者奖励的承诺书(见附件3);6.本单位账户证明(包括用户名、账号、开户行名称及行号),并加盖公章。第六条 对于涉及《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考核评定,应急局负责组织购地建厂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的评定工作,根据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制定考核评定标准、发布考核评定通知。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组织年度消防安全考核的评定工作,根据年度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制定考核评定标准、发布考核评定通知。考核评定流程如下:(一)考核评定标准制定:购地建厂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考核评定标准的评定项目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投入、双重预防机制、应急管理、相关方管理、危险作业管理、定置管理、事故及举报情况、年度重点部署工作、加分项等内容,应急局根据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动态调整,并报送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消防安全考核评定标准的评定项目包括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消防安全投入、防火检查与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火灾及举报投诉情况、年度重点部署工作、消防安全领域信用评价、消防档案、加分项等内容,高新消防救援支队根据年度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动态调整,并报负责联系高新消防支队的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审批。(二)考核评定标准公布:在对企事业单位实施考核评定前,提前5个工作日将考核评定标准在高新区政务网站上进行公布(应急局负责公布安全生产考核评定标准,高新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公布消防安全考核评定标准)。(三)考核评定实施:针对企事业单位提供的管理资料和现场情况,应急局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安排考核人员开展评定打分,并将考核评定结果报送高新区安委会办公室进行备案。应急局监管的购地建厂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必须参加考核评定。其他行业的购地建厂企业参照考核评定标准自行决定是否参加考核评定,需要参加考核评定的企业,在标准公布5个工作日内书面发送申请至应急局,应急局将函商其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公布的考核评定标准进行评定。消防救援支队监管的企事业单位参照考核评定标准自行决定是否参加考核评定,需要参加考核评定的企事业单位,在标准公布5个工作日内书面发送申请至消防救援支队。(四)确定初步考核评定结果:根据安全生产考核评定结果的前10名和消防安全考核评定结果的前10名作为初步优秀单位,初步优秀单位原则上不能重复,涉及重复的情况按照考核评定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初步优秀单位书面(加盖单位公章)提名反馈本单位1名安全相关负责人和1名安全管理人员作为初步先进个人,初步先进个人不符合要求的,可以由初步优秀单位在接到更换初步人员名单通知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更换人员申请,更换申请次数只有1次,更换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对应的初步先进个人名额。(五)确定最终考核评定结果:安全生产初步优秀单位和初步先进个人名单由应急局负责在高新区政务网上进行公示,消防安全初步优秀单位和初步先进个人名单由高新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在高新区政务网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中明确提出反馈异议的方式和期限,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反馈的异议情况经核实属实的,取消其初步优秀单位或者初步先进个人的评定资格,并不再进行递补或者更换。高新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将汇总的考核评定结果、消防安全初步优秀单位和初步先进个人公示情况报送应急局,应急局牵头将初步优秀单位和初步先进个人报主任办公会进行审议,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初步优秀单位或者初步先进个人的评定资格,并不再进行递补或者更换;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安全生产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由应急局负责在高新区政务网上发布通告,消防安全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由高新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在高新区政务网上发布通告。获得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优秀单位及先进个人的通告日期应在《管理办法》有效期内。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由应急局牵头负责草拟请示并通过OA系统报管委会批准决定。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统一发放到优秀单位,由优秀单位负责将本单位的个人奖励发放至先进个人。优秀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2.本单位账户证明(包括用户名、账号、开户行名称及行号),并加盖公章。第七条 对于涉及《管理办法》第十条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的奖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有效期开始时间或者截至时间应在《管理办法》有效期内。申请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进行形式审核:1.申请表(见附件2);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3.单位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尚未发放证书的提交通告、通知等证明材料的截图或者复印件(加盖公章);4.不重复申请奖励的承诺书(见附件3);5.涉及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单位须按照本条第3项提交两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6.本单位账户证明(包括用户名、账号、开户行名称及行号),并加盖公章。第八条 对于涉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安全文化建设示范达标的奖励,申请单位的安全文化建设示范达标有效期开始时间或者截至时间应在《管理办法》有效期内。申请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进行形式审核:1.申请表(见附件2);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3.单位获得安全文化建设示范的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尚未发放证书的提交通告、通知等证明材料的截图或者复印件(加盖公章);4.不重复申请奖励的承诺书(见附件3);5.涉及提升安全文化建设示范等级的单位须按照本条第3项要求提交两次安全文化建设示范达标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6.本单位账户证明(包括用户名、账号、开户行名称及行号),并加盖公章。第九条 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范围的安全生产支持资金申请应上报应急局进行形式审核,其中:涉及资金使用单位的项目,应由资金使用单位根据需要向应急局提出形式审核申请;涉及企事业单位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向应急局提出形式审核申请。应急局自接到申请材料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形式审核意见。经形式审核通过后,涉及《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五)项支持的项目由资金使用单位或企事业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财政局进行造价审核,并出具书面报告。第十条 应急局按年度发布安全生产支持资金申请通知,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组织本行业领域内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申请。涉及《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的资金使用单位相关项目,安全生产支持资金申请应由资金使用单位牵头报请审核;涉及《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的企事业单位项目,安全生产支持资金申请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进行审核。牵头单位会同应急局、财政局完成一致审核通过的,牵头单位草拟请示并通过OA系统报管委会批准决定。审核未通过的企事业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告知企事业单位不予兑现决定及原因。第三章 附则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细则有效期内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或者根据政策执行评估情况,适时予以修订。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025-08-29 | 天津滨海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政策法规
市级
相关文件: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解读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以及奖励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确保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各项工作顺利推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的通知》《天津市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支持资金(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支持资金”),是指由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辖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先进技术推广应用、重大事故隐患类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文化建设等方面的资金。第三条 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资金使用单位”)可根据需要申请使用安全生产支持资金。第四条 使用安全生产支持资金进行支持的企事业单位属于注册和实际业务活动地点均应在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企事业单位需符合高新区政策兑现相关规定要求。第五条 安全生产支持资金列入管委会财政预算,涉及的奖励金额结合年度预算予以安排。第二章 支持范围第六条 安全生产支持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一)由管委会负责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类项目:需相关专业鉴定、检测、评价等论证,并经资金使用单位报请管委会主任办公会或者由管委会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组织召开的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二)鼓励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推动企事业单位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项目:包括重点领域企业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安全管理数字化探索应用;针对较大、重大安全风险采取降低高危场所或者岗位现场作业风险的先进技术装备应用;企事业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与消除以及危险化工工艺技术提升改造项目等。(三)对获得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优秀企事业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达标的奖励。(五)管委会批准的其它事项。第三章 支持标准第七条 对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五)项涉及管委会承担的项目,支持金额以采购合同确定的金额为准。第八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进行本质安全水平提升,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一)推进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与安全生产融合发展,支持危险化学品、涉爆粉尘、金属熔融、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燃气、特种设备、消防等重点领域企事业单位高危险源点、高风险作业实施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安全管理数字化应用。企事业单位购置并实际使用相关系统及设施设备,按照其购置费用的5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二)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改造,升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支持企事业单位针对较大、重大安全风险采取降低高危场所或者岗位现场作业风险的先进技术装备应用,开展重大危险源监控与消除及危险化工工艺技术提升改造。企事业单位购置并实际使用的设施设备,按照其购置费用的5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本条支持范围不包括企事业单位因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等规定要求而进行的安全生产投入。第九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对于年度安全生产考核评定为天津高新区优秀的购地建厂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其中包括对获得优秀企业的先进个人(安全相关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各1人)每人各1万元的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于年度消防安全考核评定为天津高新区优秀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企事业单位10万元奖励,其中包括对获得优秀企事业单位的先进个人(安全相关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各1人)每人各1万元的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第十条 推动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开展高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且达标的企业,根据两级标准化奖励资金的差额进行奖励。本条规定中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等级是指由应急管理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组织定级确定。第十一条 推动企业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管理工作,鼓励企业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对获得滨海新区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天津市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开展高一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且达标的企业,根据两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奖励资金的差额进行奖励。本条规定中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示范的等级是指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确定。第十二条 同一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已经获得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管委会同类型奖励或资助的,安全生产支持资金按照“不重复享受”的原则进行认定。第十三条 实行生产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度。在安全生产方面发生一般事故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取消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的安全生产支持资金申请资格;在安全生产方面发生较大事故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取消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年内的安全生产支持资金申请资格;在安全生产方面发生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事业单位,永久取消其安全生产支持资金申请资格。第四章 使用与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支持资金应由资金使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进行审核。牵头单位会同应急局、财政局完成一致审核通过的支持项目,由牵头单位报管委会批准决定。审核未通过的企事业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告知企事业单位不予兑现决定及原因。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支持资金,截留、挪用安全生产支持资金,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支持资金等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在专项资金申请、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局、法制办、应急局等相关部门追回已兑现专项支持资金,涉及骗取专项支持资金的,两年内停止其安全生产支持资金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良信用信息。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025-08-29 | 天津滨海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公示公告
市级
2025年8月“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结果公示2025年8月,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保税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依据职权,抽取我区1家企业开展守法用工情况检查,现将检查结果公示如下:序号企业名称检查结果1 天津美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合格监督电话:84906203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5-08-29 | 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示公告
市级
一、合同名称:《西青区农业农村现代化“十五五”规划》编制技术咨询项目技术咨询合同二、合同主体:甲方: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柳口路10号联系方式:022-27930317乙方:农业农村部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41号联系方式:185*****896三、合同主要信息服务名称:《西青区农业农村现代化“十五五”规划》编制项目单价:30万元合同金额:30万元履约期限:2025年8月—2026年7月采购方式:委托招标代理竞争性磋商四、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8月27日五、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8月29日六、其他补充事宜:无附件:技术咨询合同
2025-08-29 | 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公示公告
市级
根据工作需要,我区于2023年11月20日印发了《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速推进西青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西青政规〔2023〕1号)(以下简称《政策措施》)。今年7月,按照市发展改革委要求,我区对存量违规招商引资政策进行专项清理。经研判,《政策措施》中涉及营业收入、经济贡献、综合评价等多款内容与国家规范招商引资文件精神不相适应,应当进行清理。根据规定,区人力社保局牵头履行了征求意见程序和司法审核程序,最终形成了《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加速推进西青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西青区人民政府2025年8月29日
2025-08-29 | 西青区人民政府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主题分类:政策解读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5-08-29 成文日期:2025-08-29 发文日期:2025-08-29 有效性: 名称:解读|关于对参与民航工程设计的综甲企业开展抽查工作相关问题的答复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5-08-29 | 中国民用航空局
政策法规
省级
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天津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天津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市发展改革委   市政务服务办2025年8月27日         天津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编制目的】为了加强天津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提高评标评审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评审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市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以及天津市综合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等活动。天津市综合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按照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市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评审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评审、辅助市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评审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市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市财政局统一选聘并进行动态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第四条 【职责划分】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办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疾控局等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市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以及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等活动。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办主要职责:(一)牵头负责组织研究市专家库以及评标专家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二)牵头制定市专家库以及评标专家综合管理制度;(三)协调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四)牵头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专家库共享;(五)负责市专家库的系统建设、运行维护、数据统计、监测预警工作;(六)负责统筹组织评标专家出入库审核等工作;(七)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相关职责。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本行业评标专家的初步审核、教育培训和管理等工作;(二)受理项目评标评审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三)负责确定本行业专家专业目录;(四)开展本行业专家征集;(五)指导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监督工作;(六)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相关职责。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主要职责:(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市专家库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二)负责维持现场秩序、见证评标评审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报告项目监督部门,配合调查处理投诉事项;(三)配合开展评标专家一标一评、履职考核,为项目监督部门管理专家提供依据;(四)归档留存评标专家抽取、进出场门禁等评标评审工作有关资料以及录音录像等音视频电子监控记录,保障档案规范完整;(五)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相关职责。第五条 【建设标准、保密要求】市专家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结合我市实际设置评标评审专家专业分类,并执行国家统一的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专家库共享,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市专家库及评标评审专家信息应当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相关信息。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六条 【专家入库条件】入选市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和市专家库专家端的使用,满足远程异地评标、专家日常管理等工作需要;(六)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年龄低于70周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本行业评标专家的专业分类范围、对应条件。第七条 【不得入选情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市专家库:(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受过刑事处罚的;(五)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专家权利】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 【专家义务】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一)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配合市专家库组建单位的管理工作;(二)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主动提出回避;(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四)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五)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按规定程序复核、纠正评标报告中的错误;(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向招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专家库组建第十条 【组建要求】市专家库的组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市专家库应依托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实现与市公共资源交易各相关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符合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条件,鼓励应用数智技术提高专家管理水平。市专家库涉及的技术、通信、网络等服务内容,由负责市专家库的系统运行和维护管理的部门,按政府采购程序向企业或相关单位购买服务。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专业人员入选市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实行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请入库的专业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个人申请书;(二)所在工作单位或者退休前原单位的推荐书;(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四)关于入库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和依法履职的书面承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审核流程】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过市专家库组织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对拟入库评标专家进行测试或者评估以确认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办会同各行政监督部门统筹组织对通过前述初审、测试评估的申请人进行复核,确定入库评标专家参加评标的专业类别,予以聘用的,发放电子聘书。审核过程及结果应当全过程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十三条 【聘期要求】评标专家实行聘期制,每任聘期五年,聘期届满自动解除聘任关系。评标专家聘期内年龄达到70周岁时,自动解聘。评标专家可以在聘期届满前提出续聘申请,续聘申请应当在聘期届满前1个月(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提交,市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按照入库标准组织审核,决定是否继续聘任。市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为入库评标专家颁发电子聘书,实行全市统一编号管理。第四章 专家抽取第十四条 【抽取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市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其他项目需要使用专家的,项目实施主体可向拟进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相关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专家抽取服务。市专家库组建部门应结合实际对可抽取的专业类别进行动态调整,保证在专家抽取时,拟选专业类别中的专家人数不少于规定人数。第十五条 【特殊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人可以依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但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第十六条 【远程异地评标】市专家库组建单位、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远程异地评标相适应的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和协同管理机制,为评标专家远程异地参加评标提供服务保障,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开展监督提供支持。第十七条 【抽取方式】市专家库通过线上方式提供评标专家抽取服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需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抽取申请进行在线审核。第十八条 【抽取申请、抽取时间】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市专家库在线提交评标专家抽取申请,抽取申请应当包括项目信息、回避信息、签到时间和地点、所需评标专家的专业和数量、备选专业等。评标活动当天补充抽取的评标专家,需要在专家库通知的指定时限内到达评标现场。第十九条 【抽取流程】市专家库按照抽取申请中的条件,以“随机分批抽取、随机选择专家、随机集合时间”的方式,在评标前24小时内通过自动语音向符合要求的评标专家发出邀请,告知其拟评项目的集合时间、地点及场所固定电话。评标专家在接到自动语音通知后,应结合个人身体状态、集合时间和地点等实际情况,确认是否参加评标工作。已确认能够参加评标的专家,原则上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按照市专家库系统要求请假。专家签到迟到30分钟及以上的,专家库自动记录缺席并启动补充抽取。通过随机抽取确认的参评专家名单,在项目签到时间到达前由系统加密且不设置查看权限。第二十条 【补充抽取】项目签到时间后,专家出现缺席、回避、被终止评标或其他无法继续参与评标的情形,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市专家库进行相应操作,市专家库会自动按照原条件、原流程补抽专家。市专家库按照抽取申请中的条件无法完成抽取时,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抽取申请中的条件进行调整并重新提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确实在市专家库中无法随机抽取到足够数量专家的,应当从其他依法组建的相关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因信息系统、通信网络故障等紧急情况导致无法正常抽取评标专家时,由专家库信息系统后台采取紧急措施进行统一调度。第二十一条 【身份核验、见证记录】评标专家应当持身份证参加评标活动,通过市专家库完成身份核验后,方可进入封闭评标区域。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评标活动开展全程见证,留存专家参与评标活动的录音录像,作为后续相关部门调查的依据。第二十二条 【回避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者退休人员;(三)招标项目的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代理机构、属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包括其借调、聘用及劳务派遣人员;(四)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的;(五)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形。第二十三条 【抽取信息保密】市专家库内的专家抽取、通知、请假、身份核验、劳务费支付等信息,应实行闭环管理。参评专家名单、抽取条件设置等信息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渠道,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透露。第二十四条 【基础信息保密】市专家库操作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未经市专家库组建单位同意,不得采集、复制、下载或者备份市专家库内的专家信息。市专家库应当通过信息公开、权限控制、环节制衡、过程留痕、风险预警等措施,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和信息安全保护。第五章 全周期管理第二十五条 【管理要求】市专家库组建单位承担评标专家档案记录、教育培训、履职考核、动态调整等日常管理工作,对评标专家实施全周期管理。市专家库组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第二十六条 【专家档案】市专家库应当建立并永久保存评标专家电子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参加评标的具体情况、教育培训和履职评估的情况,并进行动态更新。第二十七条 【教育培训】市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教育培训,每年组织招标投标有关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电子化评标技能等方面培训,并开展廉洁教育。市专家库组建单位可以结合教育培训情况开展专项测试。评标专家的教育培训通过市专家库在线进行。评标专家的教育培训经费,由各培训主管部门纳入各部门年度财政预算。第二十八条 【申请出库、申请休假】评标专家自愿退出市专家库的,应当向市专家库组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市专家库组建单位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停止抽取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并在10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并调整出库。评标专家因个人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参加评标工作的,可以通过市专家库申请休假,休假期间停止抽取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第二十九条 【劳务报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类型及实际工作量向评标专家支付评标费用。评标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每人每次评标费用一般不低于500元,超过4小时每小时增加100元。超过整数时数0.5小时以内的不计算,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主持评标工作、参加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评标费上浮20%。评标时间是指评标专家签到时间至结束评标时间的全部时间。评标结束时间超过12:00或18:00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为评标专家统一安排午餐或晚餐,并承担相关费用,不再另行支付餐饮费用。用餐时间0.5小时以内的计入评标时间,超过0.5小时部分不计入评标时间。评标期间,负责主持评标工作的专家可以适当组织、统一安排休息时间。累计休息时间0.5小时以内的,计入评标时间;超过0.5小时部分不计入评标时间。隔夜评标夜间休息时间不计入评标时间。评标专家已抵达评标地点,但因非评标专家原因导致回避或评标活动确需取消、改期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给予评标专家200元的交通费和误工费补偿。因评标专家原因导致回避、评标专家签到迟到30分钟及以上、评标专家未完成评标工作擅自离开评标现场的,不予支付评标费用。因评标专家原因导致评标结果有误进行复核、复评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评标专家配合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工作的,不得要求支付任何费用。抽取异地评标专家参加评标的,交通费、住宿费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另行支付。国家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评标费用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专家库组建单位不向评标专家发放劳务报酬,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支付。第六章 履职管理第三十条 【年度考核】市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履职考核,并结合年度履职考核结论、在库年限、参加评标频次等开展履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调整抽取频次、设置抽取间隔期,防范评标专家履职风险。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的,市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并不得再次聘任,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评标专家履职考核标准包含下列内容:(一)响应抽取参加评标情况;(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情况;(三)评标客观公正情况;(四)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复核评标结果情况;(五)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情况;(六)参加教育培训情况;(七)其他能够反映评标专家履职情况的内容。评标专家年度考核的考核周期为1个自然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专家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参与评标5次以上,“一标一评”日常考核中无不良行为,抽取拒绝率20%以内的(含20%),年度考核结果可以认定为优秀;专家在一个考核周期内“一标一评”日常考核出现2次(含2次)以上一般不良行为或被抽取达10次且拒绝率90%以上(含90%)的,年度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专家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的其他情形,年度考核结果可以认定为合格。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评标专家提高次年抽取频次。专家在一个考核周期内被抽取次数达5次以上的,开始计算拒绝率。拒绝参加评标、电话无人接听、接受邀约因临时有事请假的计入拒绝次数。专家在一段时间内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当提前3天通过专家管理系统申请暂停评标。第三十一条 【一标一评】市、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履行监管职责,依法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未明确监管职责的项目,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评标工作完成后至中标结果确定前,采用“一标一评”方式,通过市专家库在线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评标专家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不良行为记录纳入评标专家档案,作为动态管理依据。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主要负责记录专家出勤情况、遵守评标纪律及现场管理制度情况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项目监管权限主要负责记录专家专业水平、评审能力及有无违法违规等情况。未明确监管职责的项目,由专家使用单位负责记录专家专业水平、评审能力,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专家涉嫌违法违规的情况,由其认定、处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检查或处理投诉举报时,查实评标评审专家存在相关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通过市专家库录入有关信息或通过数据共享方式进行推送。对涉嫌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被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行政监督部门等调查的评标专家,经调查单位提出,调查期间可予以暂停抽取,调查完成后,根据调查结果处理。第三十二条 【不良行为分类】评标专家不良行为分为“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两类。第三十三条 【一般不良行为】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不良行为”:(一)年度考核期内累计3次未在集合时间前到达指定评标区域的;(二)年度考核期内累计2次签到迟到30分钟及以上;(三)年度考核期内连续3次收到评标通知,拒绝参与评标的;(四)参加评标活动,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身份核验;(五)不能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而影响正常评标;(六)评标过程中从事与评标无关的活动;(七)未按规定通过市专家库正确填写或及时更新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的;(八)无故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九)其他违反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行为的。第三十四条 【严重不良行为】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市专家库。(一)提供虚假材料入库的;(二)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三)擅离职守或者扰乱评标现场秩序的;(四)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五)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或者相互串通的;(六)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的;(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八)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的;(九)违法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十)索取或者收受评标劳务报酬以外财物的;(十一)不协助、不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工作的;(十二)在评标过程中,存在敷衍应付,抄袭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意见,或者将已完成的评审意见提供给其他成员抄袭;(十三)在评标过程中,评分畸高、畸低或与其他评委结论存在明显偏差,且无法给出合理书面解释的;(十四)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招标人依法组织的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或异议处理工作的;(十五)专业能力无法胜任评标工作要求的;(十六)委托(除招标人依法委托外)、顶替他人参加评标的;(十七)组建或加入可能影响评标公正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的;(十八)记录、复制或带离任何评标资料的;(十九)未按规定存放个人物品,将通讯工具、移动存储设备及其他电子设备等携带到评标现场的;(二十)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第三十五条 【出库管理】评标专家一届聘期内存在1次一般不良行为的,市专家库通过系统进行提示;评标专家一届聘期内存在2次一般不良行为的,市专家库暂停抽取该专家六个月;评标专家一届聘期内存在3次一般不良行为或1次严重不良行为的,市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并不得再次聘任,通报入库推荐单位。对于入库后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或者存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评标专家,市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在发现有关情形后,立即停止抽取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并于30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并不得再次聘任,通报入库推荐单位。市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推动评标专家不良行为、惩处结果等信息的依法公开和应用。作为评审专家因不良行为按照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被暂停抽取或解聘的,其作为评标专家同步暂停抽取或解聘。作为评标专家被暂停抽取或解聘的,其作为评审专家同步暂停抽取或解聘。第三十六条 【异议复核】市专家库应当将项目“一标一评”结果、年度履职考核结论通知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对项目“一标一评”结果、年度履职考核结论有异议的,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可以在线申请复核,相关评价主体应当在收到异议后30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作出答复。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评价主体责任】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专家使用单位对评标专家评价不实或恶意记录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第三十八条 【评标专家责任】评标专家对本人的评标行为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者与市专家库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予追责。评标专家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所列情形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作进一步核实,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调整出库,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其入库推荐单位;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评标专家所在工作单位根据专家职务晋升、职称评审等工作需要,可以查询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情况并作为参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第三十九条 【赔偿责任】评标专家不履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义务,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条 【平台运维商责任】市专家库、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与其联通的相关业务系统的运行服务机构,违法泄露市专家库数据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一条 【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抽取专家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标结论无效。第四十二条 【甲方评委管理】作为招标人代表的评标专家、招标人依法直接确定的评标专家的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足”均不含本数。第四十四条 【附则】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政府投资项目以外项目的评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2025-08-29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示公告
省级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在全社会广泛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市科技局、市教委于2024年12月启动了第十届天津市科普微视频大赛。本届大赛最终评选出一等奖作品10部,二等奖作品20部,三等奖作品30部,最佳创意奖、最佳导演奖等单项奖5个,优秀组织奖31个,现将获奖名单予以公布。附件: 第十届天津市科普微视频大赛获奖名单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2025年8月28日
2025-08-28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