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中央企业: 为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我部决定在前期北京、上海、浙江、海南等4个省(市)开展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试点的基础上,再选取部分地区启用电子证书,并开展延续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河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重庆、四川、云南、陕西、青海、新疆等15个省(区、市)。 二、工作内容 (一)启用电子证书。 1.自2021年8月1日起,在河北等15个省(区、市)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具体示例及说明见附件1),电子证书式样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执行(具体式样见附件2)。 2.自2021年8月1日起,河北等15个省(区、市)及前期开展试点的北京等4个省(市)准予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延续注册的,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或加贴防伪贴;聘用单位基本信息修改的,不再加贴防伪贴;因纸质注册证书遗失、污损或个人信息修改等需重新发放注册证书的,不再补发或更换纸质注册证书。自2022年1月1日起,上述省(区、市)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 3.各省(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创新监管模式,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快实现电子证书在招标投标、审批许可、项目管理、行业监管等环节的应用。 (二)开展延续注册。 1.注册单位所在地为河北等15个省(区、市)的一级建造师,其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内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注册专业失效。 2.前期开展试点的北京等4个省(市)的一级建造师,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截止时间延长至2021年7月31日;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自2021年8月1日起注册专业失效。 3.申请延续注册的,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对本人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作出承诺。 4.准予延续注册的注册专业,其注册专业有效期从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计算。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距65周岁不满3年的,有效期截至65周岁当日。 三、电子证书有关使用要求 (一)一级建造师应妥善保管本人的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账号,因本人保管不善造成账号信息泄露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二)一级建造师可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具体操作流程可查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电子证照使用手册》。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时,本人应确认该证书的使用时限。电子证书使用时限为180天,但注册专业有效期或建造师距65周岁不满180天的,使用时限截止日期以注册专业有效期截止日期或建造师满65周岁当日为准。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需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时限。 (三)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四)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中国建造师网”微信公众号扫描电子证书上的二维码,查询一级建造师注册信息。 (五)电子证书与纸质注册证书的聘用单位信息、个人基本信息、注册编号、注册专业有效期等不一致的,以电子证书信息为准。电子证书信息发生变更的,需登录政务平台重新下载。 附件:1.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示例及说明 2.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式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6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创新和完善工程造价咨询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按照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明。2021年6月3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办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手续,到期需延续的企业,有效期自动延续至2021年6月30日。 二、健全企业信息管理制度。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结合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数据,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录,积极做好行政区域内企业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公开工作。鼓励企业自愿在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系统完善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供委托方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参考。企业对所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提供虚假信息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记入企业社会信用档案。 三、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长效机制,加强信用管理,及时将行政处罚、生效的司法判决等信息归集至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系统,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行动态监管。依法实施失信惩戒,提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四、构建协同监管新格局。健全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协同监管格局。探索建立企业信用与执业人员信用挂钩机制,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落实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责任制,推广职业保险制度。支持行业协会提升自律水平,完善会员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做好会员信用评价工作,加强会员行为约束和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业务。 五、提升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能力。继续落实《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精神,深化工程领域咨询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培育具有全过程咨询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高企业服务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落实放管结合的要求,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改革后续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受理本文附件所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的申请,重新核定事项含《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规定的核定事项。2021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按照原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二、为做好政策衔接,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附件所列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 三、自2021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企业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四、对于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改革的许可事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资质目录,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内容、核查办法和办事指南。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经核查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于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改革的许可事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推动线上办理,实行全程电子化申报和审批。要精简企业申报材料,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人员身份证明和社保证明、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明确的试点时间统一延长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 附件: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党委政法委、文明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应急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各银保监局: 居住社区(住宅小区)是居民生活的主要空间,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住宅物业管理事关群众生活品质,事关城市安全运行和社会稳定。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 的通知》有关要求,加快发展物业服务业,推动物业服务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美好居住生活需要,现就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一)坚持和加强党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推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成立党组织。建立党建引领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居民参与积极性,形成社区治理合力。推动业主委员会成员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中的党员担任社区党组织兼职委员,符合条件的社区“两委”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鼓励流动党员、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将组织关系转入社区党组织,推动市、区两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在职党员主动参与社区治理,有效服务群众。 (二)落实街道属地管理责任。街道要建立健全居住社区综合治理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目标,及时研究解决住宅物业管理重点和难点问题。鼓励街道建立物业管理工作机制,指导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积极推动业主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办理业主委员会备案,并依法依规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指导开展物业承接查验并公开结果,监督物业项目有序交接。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期间,街道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应对工作,并给予物资和资金支持。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公共服务事项的,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相应费用。 (三)推动城市管理服务下沉。推动城市管理服务向居住社区延伸,依托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立群众反映问题的受理处置机制。明确部门和单位职责清单,压实工作责任,及时查处物业服务区域内违章搭建、毁绿占绿、任意弃置垃圾、违反规定饲养动物、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公共和消防通道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明确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运营单位服务到最终用户,落实专业运营单位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相关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更新责任。 (四)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格局。街道要发挥居民的主体作用,调动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区志愿者、驻区单位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居住社区治理,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实现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畅通居民投诉渠道,健全12345热线投诉转办机制,提高投诉处置效能。加强物业管理调解组织建设,发挥基层综治中心和网格员作用,积极促进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就地化解。 二、健全业主委员会治理结构 (五)优化业主委员会人员配置。街道负责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人选推荐和审核把关。鼓励“两代表一委员”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提高业主委员会成员中党员比例。探索建立业主委员会成员履职负面清单,出现负面清单情形的,暂停该成员履行职责,提请业主大会终止成员资格并公告全体业主。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街道要加强业主委员会成员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提高业主委员会成员依法依规履职能力。 (六)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作用。业主大会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通过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约定,授权业主委员会行使一定额度内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支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使用决策权力。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业主遵守法律法规、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决议,对业主违规违约行为进行劝阻。对多次催交仍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可根据管理规约规定的相应措施进行催交。探索将恶意拖欠物业费的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七)规范业主委员会运行。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在决定物业管理有关事项前,应公开征求业主意见,并报告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业主大会可授权业主委员会聘请专职工作人员承担日常事务,明确工作职责和薪酬标准。探索建立业主委员会换届审计制度。 (八)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委员会每年向业主公布业主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维修资金使用、经费开支等信息,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业主委员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和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决定,街道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撤销其决定,并公告业主。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严重损害业主权益的,街道指导业主大会召开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加大对业主委员会成员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九)扩大物业管理覆盖范围。街道要及时积极推动业主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暂不具备设立业主大会条件的,探索组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代表等参加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替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引导居民协商确定老旧小区的管理模式,推动建立物业管理长效机制。鼓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在管项目周边老旧小区。暂不具备专业化物业管理条件的,由街道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托管、社会组织代管或居民自管等方式,逐步实现物业管理全覆盖。 (十)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全面落实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主体责任。物业服务企业要健全服务质量保障体系,建立服务投诉快速处理机制,加强人员车辆管理,定期巡检和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做好绿化养护,协助规范垃圾投放并及时清扫清运,改善居住环境,提升居住品质,打造优秀物业服务项目。发挥物业行业协会作用,编制物业服务标准,规范从业人员行为。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兼并重组,推动物业服务规模化、品牌化经营,提升整体服务水平。 (十一)完善物业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物业服务价格主要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价格,可根据服务标准和物价指数等因素动态调整。提倡酬金制计费方式。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公布物业服务清单,明确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行业协会要监测并定期公布物业服务成本信息和计价规则,供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物业费时参考。引导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合同约定物业服务价格调整方式。物业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有定价权限的价格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并公布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十二)提升物业服务行业人员素质。推动物业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竞赛,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健全薪酬制度和员工激励制度,引入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物业服务企业在保障安全、业主共同决策同意的前提下,可利用闲置房屋用于员工住宿。符合条件的员工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组织开展最美物业人宣传选树活动,增强从业人员荣誉感和归属感。 四、推动发展生活服务业 (十三)加强智慧物业管理服务能力建设。鼓励物业服务企业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建设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提升物业智慧管理服务水平。采集房屋、设施设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数据,共享城市管理数据,汇集购物、家政、养老等生活服务数据,确保数据不泄露、不滥用。依法依规与相关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应用。 (十四)提升设施设备智能化管理水平。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以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为支撑,通过在电梯、消防、给排水等重要设施设备布设传感器,实现数据实时采集。建立事件部件处置权责清单,明确处置业务流程和规范,实现智慧预警、智慧研判、智慧派单、智慧监督。 (十五)促进线上线下服务融合发展。鼓励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养老、托幼、家政、文化、健康、房屋经纪、快递收发等领域延伸,探索“物业服务+生活服务”模式,满足居民多样化多层次居住生活需求。引导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提供定制化产品和个性化服务,实现一键预约、服务上门。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养老、家政等生活性服务业务,可依规申请相应优惠扶持政策。 五、规范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 (十六)提高维修资金使用效率。优化维修资金使用流程,简化申请材料,缩短审核时限。建立紧急维修事项清单,符合清单内容的,业主委员会可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尚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组织代为维修,并从维修资金中列支相关费用。因供水、排水、消防、电梯等紧急事项使用维修资金的,维修工程竣工后,应当公开维修资金使用数额。探索维修资金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十七)健全维修资金管理制度。提高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专业化、规范化管理水平。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综合存款利率、资产规模和服务效能等因素,择优确定专户管理银行,控制专户管理银行数量。探索委托专业机构运营维修资金,提高资金收益水平,并将收益分配给业主。加快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方便业主实时查询。每年披露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加强维修资金监管,严肃查处侵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八)加大维修资金归集力度。推动新建商品房在办理网签备案时,由建设单位代为足额缴纳维修资金。加大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维修资金的清缴力度。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逐步实行商品房与已售公房维修资金并轨管理。 六、强化物业服务监督管理 (十九)建立服务信息公开公示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街道指导监督下,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设立物业服务信息监督公示栏,如实公布并及时更新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电梯和消防等设施设备维保单位和联系方式、车位车库使用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物业费和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收支情况、电梯维护保养支出情况等信息,可同时通过网络等方式告知业主公示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家政、养老等服务业务也应对外公示,按双方约定价格收取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公示收费项目以外的费用。 (二十)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物业服务信用评价制度,制定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建设全国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根据合同履行、投诉处理、日常检查和街道意见等情况,采集相关信用信息,实施信用综合评价,依法依规公开企业信用记录和评价结果。依据企业信用状况,由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授予信用星级标识,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强化信用信息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应用。 (二十一)优化市场竞争环境。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登记注册信息部门共享,探索建立健全物业服务合同备案、项目负责人备案制度。完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制度,加强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和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引导业主委员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征求街道意见的基础上,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红黑名单制度,推动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对严重违法违规、情节恶劣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清出市场。 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优化机构设置,配齐专业人员,加强舆论宣传,落实工作责任,研究制定出台配套政策措施,确保本通知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各地经验,及时完善住宅物业管理有关制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央政法委 中央文明办 发展改革委 公 安 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应 急 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 保 监 会 2020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我部制定了《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以来,各地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要求,积极推动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一些地方工作进展缓慢、存在漏查漏报等情况,拆除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盗卖历史建筑构件和异地迁建等问题时有发生,对城镇风貌和文化遗产保护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强化历史文化保护,现就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历史文化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更多采用“微改造”的“绣花”功夫,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修复,像对待“老人”一样尊重和善待城市中的老建筑,保留城市历史文化记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是城乡记忆的物质留存,是人民群众乡愁的见证,是城乡深厚历史底蕴和特色风貌的体现,具有不可再生的宝贵价值。在城乡建设中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对于坚定文化自信、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塑造城镇风貌特色、推动城乡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应充分认识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加大保护力度,坚决制止各类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行为。 二、加强普查认定,尽快完善保护名录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普查认定工作,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对照《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标准(参考)》(见附件1),查漏补缺,及时认定公布符合标准的街区和建筑,纳入保护名录。扩大普查地域空间范围,重点加强对历史悠久和历史建筑数量偏少的市县的普查认定力度,确保所有市县符合标准的建筑均纳入保护名录。延展普查年代区间,全面梳理和发掘不同历史时期的历史文化遗存,尤其是将近现代、新中国成立以后、改革开放以来有代表性的建设成果纳入保护名录。丰富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内涵和类型,及时将符合标准的老厂区、老港区、老校区、老居住区等划定为历史文化街区,将符合标准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居住建筑和交通、水利等工程设施等确定为历史建筑。创新工作方法,广泛动员公众参与普查认定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发动多方力量征集历史建筑线索。各地应于2021年底前基本完成现存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普查认定工作,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对保护名录进行更新、汇总、校核后报我部。同时,建立长效机制,定期开展普查认定工作并补充保护名录。 三、推进挂牌建档,留存保护对象身份信息 各地要加快完成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挂牌保护工作。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应分别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城市(县)为单位,根据《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牌参考样式》(见附件2),结合地域文化特色,统一设计制定保护标志牌。标志牌应设置在历史文化街区主要出入口和历史建筑外部醒目位置。已经设立的标志牌可继续使用,破损或已到使用寿命的及时更新替换。加快推进历史建筑测绘建档工作,开展历史建筑数字化信息采集,建立数字档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历史建筑数据库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的互联互通。各地应于2021年底前完成所有已公布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标志牌设立工作,完成所有已公布历史建筑的测绘建档工作。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做好历史建筑测绘建档成果质量把关和验收工作。 四、加强修复修缮,充分发挥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使用价值 各地要加大投入,开展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修复工作。结合老旧小区改造,重点围绕建筑加固修缮,沿街立面风貌整治,路面整修改造,以及配套完善水电热气、通讯照明、垃圾收集中转、消防安防设施等方面,修复和更新历史文化街区,持续提升历史文化街区的宜居性。加强历史建筑安全评估,对存在安全风险的历史建筑进行抢救性修缮。支持和鼓励在保持外观风貌、典型构件基础上,赋予历史建筑当代功能,与城市和城区生活有机融合,以用促保。禁止在历史文化街区内大拆大建,对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尊重街区整体格局和风貌的前提下进行创新性的更新改造、持续利用,改造后的建筑应与街区历史建筑可以辨别。 五、严格拆除管理,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各地应严格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拆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经认定公布的历史建筑,不得随意拆除和损坏历史文化街区中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不得假借“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名义,在历史文化街区内新建、扩建与街区保护无关的项目。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内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更新改造和拆除,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不得不拆除的,应坚持先评估、后公示、再决策的程序,组织专家对拟拆除的建筑进行评估论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定期更新、汇总、上报本地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台账。建立专家组定期巡回督导、社会公众监督等机制,加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力度。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破坏历史文化街区格局风貌、拆除或异地迁建历史建筑、盗卖历史建筑构件的,要依法依规及时通报处理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1.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标准(参考) 2.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牌参考样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切实做好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属地管理。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的研究论证,由省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研究论证意见作为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依据之一。 二、科学开展论证。省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应选择不少于7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进行专题研究论证。专题研究论证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公消〔2018〕57号),聚焦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的安全性、实用性和有效性。专题研究论证意见应当明确、具体,不得提出模棱两可、无法实施或需要另行解释的原则性意见。 三、落实各方责任。省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专题研究论证组织责任。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消防设计并对设计结果负责。论证专家应对提出的意见、结论负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担保制度建设,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原《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建市〔2005〕74号)同时废止。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附件:1.投标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 2.投标保函示范文本(非独立保函) 3.预付款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 4.预付款保函示范文本(非独立保函) 5.支付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 6.支付保函示范文本(非独立保函) 7.履约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 8.履约保函示范文本(非独立保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下放部分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资质审批权的请示》(内建行〔2020〕20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原由你厅许可的专业承包序列中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二级资质的审批权,下放至行使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权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二、你厅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建市〔2020〕94号),做好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相关衔接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持续提升企业资质审批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坚持放管结合,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审批权限下放后有关问题和情况,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恳请支持我市下放部分市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权限的函》(渝建函〔2021〕4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原由你委许可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二级资质和特种工程资质的审批权(含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等事项),下放至区(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你委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建市〔2020〕94号),做好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相关衔接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持续提升企业资质审批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坚持放管结合,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审批权限下放后有关问题和情况,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