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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4942)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建委、局)、应急管理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等决策部署,减轻劳动者技能评价取证负担,提升技能评价服务效能,现就推进职业技能证书(含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互通互认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重点领域职业资格证书互通互认        (一)推进电工职业资格证书互通互认。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低压电工作业、高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在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建筑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时,可免予安全作业培训,直接参加建筑电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建筑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在申请应急管理部门低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时,可免予安全技术培训,直接参加安全技术考试。参见附件中序号1—3。        (二)推进焊工职业资格证书互通互认。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在向颁发建筑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地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相应操作证时,可免予安全作业培训,直接参加建筑焊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在申请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证书时,可免予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考试,参加其他相关内容要求的考试。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建筑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在申请应急管理部门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时,可免予安全技术培训,直接参加安全技术考试。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证书的人员,在申请应急管理部门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时,可免予安全技术培训和理论考试,直接参加安全技术实操考试。参见附件中序号4—7。        二、推进职业资格证书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相衔接        (一)实施职业技能证书比照认定。针对电工、焊工等重点领域,从业人员取得应急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低压电工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建筑电工、建筑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视同达到相应职业(工种)初级工(五级)水平,可按规定分别报名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遴选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开展的电工、焊工等相应职业(工种)中级工(四级)技能等级认定。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高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以及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证书的,视同达到相应职业(工种)中级工(四级)水平,可按规定分别报名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遴选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开展的电工、焊工等相应职业(工种)高级工(三级)技能等级认定。参见附件中序号1—7。        (二)支持开展联合评价工作。支持各地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统筹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资源,开展技能人才联合评价工作。对现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未开展等级评价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在满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要求前提下,可探索开展“一试多证”,通过一次职业资格评价,对考试合格人员由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发放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同时由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加强职业技能证书的监管与服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健全工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共同推进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严格评价机构遴选条件,严格执行评价标准,严格规范考务实施,严格质量督导,推动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推动职业资格证书跨领域互通互认,严禁在现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领域职业资格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监管工作。        (二)加强数据共享。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证书数据的归集、审核、上传、查询等工作。要依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http://osta.mohrss.gov.cn/),健全完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建有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职业资格证书信息查询网站的,将其网址与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进行链接,实现链接查询;对没有相关信息查询网站的,由相关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每季度汇总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职业资格证书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上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实现一网查询。        (三)加强宣传总结。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政策的宣传解读,积极扩大政策知晓度,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加强跟踪分析和督促指导,总结推广创新举措和经验做法,逐步扩大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覆盖范围。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附件:职业技能证书对应目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6年1月9日            
2026-01-30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管理办法》已经2026年1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 1 月 23 日    (此件公开发布)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市场监管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调动市场监管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市场监管科技创新水平,根据《评比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表彰奖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是市场监管总局设立,并经中央批准的奖项。第三条  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分为项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每两年评比一次。第四条  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主要授予在市场监管领域(包括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市场综合监管等)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市场监管系统技术机构和科技工作者。公务员和行政部门不得参与申报。第五条  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设立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及监督委员会。第七条  领导小组由市场监管总局分管科技工作领导,以及科技、人事等相关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相关制度。(二)审议评比表彰工作方案、规则和评审结果。(三)研究评比表彰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等。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总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比表彰工作方案及评审细则,承担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日常组织管理工作。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由市场监管总局聘请相关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的专家和有关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的评审工作。(二)向领导小组报告评审情况。(三)提出完善评审工作的意见建议等。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评审专家组。第九条  监督委员会由市场监管总局科技、人事主管部门、机关党委等相关部门人员及专家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一)监督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的推荐、受理、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二)向领导小组报告监督工作情况。(三)对评比表彰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等。 第三章 表彰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十条  项目奖的表彰对象是在市场监管领域学术水平高、应用价值大、推广效果好,并对服务市场监管事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科研成果。第十一条  项目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主要从技术水平、技术难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服务市场监管事业发展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各等级奖项评审标准如下:(一)一等奖。主要技术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在科技创新方面有公认的突出成就,技术难度大,对推动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服务市场监管事业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作出重大贡献。(二)二等奖。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在科技创新上有显著成就,技术难度较大,对推动科技进步有重要作用,服务市场监管事业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作出重要贡献。(三)三等奖。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科技创新上有较高成就,对推动科技进步有作用,服务市场监管事业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作出较大贡献。第十二条  组织奖的表彰对象是在市场监管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市场监管系统技术机构。    第十三条  组织奖不分等级。组织奖候选组织应满足以下要求:(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市场监管工作的决策部署,遵守法律法规,聚焦市场监管重点领域和科技发展需求,科技创新目标明确。(二)在重大战略规划制定、基础理论研究、科研项目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推广、科学技术普及、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能力突出。(三)注重市场监管科技人才培养,具有一支结构合理、稳步发展的市场监管科技人才队伍。(四)具有较为完善的科技创新保障条件。(五)管理制度健全,运行机制合理,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第十四条  个人奖的表彰对象是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战略规划制定、基础理论研究、科研项目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推广、科学技术普及、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市场监管系统科技工作者。第十五条 个人奖根据贡献程度设终身成就奖、突出贡献奖和优秀青年奖。终身成就奖候选人应当在市场监管科技领域深耕30年以上,并作出卓越贡献,具有重要的行业影响力和地位。突出贡献奖候选人应当在市场监管科技领域工作15年以上,在某一方面或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优秀青年奖候选人应当在市场监管科技领域作出创新性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并具有突出的发展潜力。第十六条 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项目,不得参评项目奖。已获得组织奖的组织,不得再次参评组织奖。已获得个人奖的个人,不得再次参评个人奖中的同类型奖项。 第四章 推荐和受理 第十七条  管理办公室制定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评比表彰工作方案,经领导小组审议后提交市场监管总局党组审定。第十八条  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申报指南。推荐单位按照指南组织有关方面申报各奖项。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的推荐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总局直属单位及受市场监管总局委托的有关单位。第十九条  推荐程序。(一)管理办公室根据各地区和各单位情况确定各推荐单位的推荐名额。(二)推荐单位按照推荐名额组织开展本地区、本单位的推荐工作。(三)申报单位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和个人,经所在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符合要求后,按照行政隶属或行政区划关系报送推荐单位。项目奖由参评科研成果的牵头完成单位组织申报。(四)推荐单位应当根据择优遴选的原则确定拟推荐的项目、组织和个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符合要求后,向管理办公室提交各奖项推荐材料。推荐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第二十条 管理办公室组织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需要补充材料的,由推荐单位组织申报单位限期修改完善,再次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或未按期提交补正材料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管总局在其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示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奖、组织奖、个人奖候选名单及相关信息,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管总局公示后,自愿要求退出的,不得参加下一届评比表彰活动。第二十三条  涉密项目、组织和个人的推荐及受理,应当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章 评 审 第二十四条 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各奖项细化评分标准和评审工作规则,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执行。第二十五条 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评审专家库。根据专业、学科等分类情况及申报情况,设置若干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按规则抽选产生;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束前应当保密,评审结束后可以根据要求公开。第二十六条 评审程序。(一)管理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符合要求的推荐材料进行初评,按照评分标准和工作规则提出项目奖、组织奖、个人奖候选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征求意见。(二)必要时,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通过初评的组织奖和个人奖候选者进行现场评审,深入考察候选组织和个人的业绩、影响力等,并对申报及推荐材料中有疑义的重要信息进行复核。(三)管理办公室将项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逐级评审出项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建议授奖名单。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在其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建议授奖名单,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市场监管总局公示后,自愿提出退出评审的,不得参加下一届评比表彰活动。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场监管总局公示的申报材料或建议授奖名单存在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管理办公室提出,逾期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第二十九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方式;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凡属于对奖项等级的异议,不予受理。第三十条  涉及申报材料真实性及参评科研成果创新性、推广应用情况、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排序等异议,推荐单位应当协助管理办公室调查核实,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管理办公室;必要时,管理办公室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第三十一条  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参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七章 批准和授奖 第三十二条  管理办公室将建议授奖名单提交领导小组审议后,报请市场监管总局党组批准。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由市场监管总局颁布表彰决定,并颁发表彰证书。第三十四条  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授奖数量、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限定数额。具体如下:(一)每届项目奖授奖名额为一等奖不超过25项、二等奖不超过65项、三等奖不超过130项。其中,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8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二)组织奖授奖名额不超过5个。(三)终身成就奖、突出贡献奖和优秀青年奖授奖名额分别不超过1个、4个和3个。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评比表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监督委员会报告有关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的工作情况。必要时,监督委员会可以要求进行专题汇报。第三十六条 监督委员会对评审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视情况建议有关方面予以纠正或给予相应的处理。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评比表彰工作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应当建立推荐单位、申报单位、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候选项目、候选组织、候选个人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档案。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并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禁止任何个人、组织进行可能影响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推荐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第三十八条 参与有关评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相关规定,不得有利用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身份牟取利益或者与其他评审委员、评审专家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行为。参加评审的专家须签订专家承诺书,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开展评审工作,与候选奖项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参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的,取消其当届和下一届参评资格。表彰获得者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影响恶劣的,应当撤销其表彰,并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置。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奖项的,撤销其表彰,收回其表彰证书,并取消往后连续两届的参评资格;情节严重的,视情况取消往后连续三届以上参评资格。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视严重程度,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第三十九条  表彰获得者应持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自觉维护荣誉,禁止使用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第四十条 宣传表彰获奖者的突出贡献和创新精神,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到安全、保密、适度、严谨。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6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26-01-30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附件: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5年12月31日)
2026-01-30 | 国家外汇管理局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公告2026年第5号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1月27日
2026-01-29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2026年1月29日 来源:会计司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推动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规范开展内部控制评价、持续完善内部控制建设,更好地服务财政科学管理,近日,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开展2025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和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6〕2号,以下简称《通知》)。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印发《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自2017年起,财政部连续9年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编报单位数量从48万份稳步增至61.5万份,基本实现对各级预算单位的全覆盖,内部控制在防范风险、规范权力运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同时强化内部控制成果应用,推动将内部控制成果应用于预算安排、绩效考核、监督问责等方面。   2025年10月,财政部在组织2个中央部门和12个地区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指导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规范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为推动《办法》的落地实施,财政部将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作为内部控制管理的重要环节,融入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通过“以报告促建设,以评价促实施”的方式,推动行政事业单位持续完善内部控制建设。   2025年11月,财政部印发通知,在6个省份开展强化内部控制建设试点,并将其纳入财政科学管理试点工作。扎实开展内部控制评价与报告编报工作是强化内部控制建设试点的重要内容,既能推动强化内部控制建设试点工作落地见效,也有利于进一步提升财政科学管理水平。   问:《通知》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包括总体要求、具体编报要求、其他事项与附件四部分,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体要求。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科学客观评价、从严从实复核,真实准确填报、严守保密要求,强化审核工作、提高报告质量,深化结果应用、提升价值效能,坚持科学统筹、减轻基层负担六个方面的要求。   (二)具体编报要求。围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开展、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审核、报送等内容,分别对中央部门、地方财政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提出具体编报要求。   (三)其他事项。对编报资料、单机版软件、常态化管理、总结通报进行了规定。   (四)附件。包括2025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基本指标、2025年度部门内部控制评价基本指标、2025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2025年度部门汇总内部控制报告、2025年度地区汇总内部控制报告等5个附件。   问:与以前年度相比,《通知》有哪些主要变化?   答:《通知》的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具体为:   (一)优化整合编报工作。一是整合内部控制评价与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将内部控制评价融入报告编报工作,从编报范围、内容、方式等方面优化整合,把部门和单位基本评价指标作为《通知》附件发布。二是优化内部控制报告结构。将原报告附表中反映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实施情况的指标调整到评价报告中,并把评价报告作为内部控制报告附件,突出反映单位内部控制水平;将原地区(部门)汇总报告拆分为部门、地区两类汇总报告,更符合部门和地区的各自实际情况。三是统筹做好强化内部控制建设试点与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明确开展强化内部控制建设试点的地区,需统筹试点工作与报告编报,确保高质量完成各项试点任务。   (二)大幅简化报告内容。一是删除部分填报指标。删除与内部控制关联性不强,需从预算、决算、资产等其他报告获取的业务开展类指标。二是整合有关填报指标。对原报告中六大经济业务的职责分离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进行整合,将各环节的职责分离情况按业务进行整合,将关键管控点的控制情况调整为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评价指标。三是合并有关填报内容。将原报告中单位层面风险评估与业务层面风险评估相关内容合并填报,将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等监督机制发现的与内部控制相关的重复性问题进行整合,有效避免重复填报。与上年相比,2025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填报内容大幅简化,其中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填报文本从16处减少到5处,填报指标数量从203个减少到90个;部门汇总报告文本从16处减少到6处;地区汇总报告填报文本从16处减少到8处。   (三)切实减轻基层填报工作负担。一是缩小内部控制评价的单位范围。县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可暂不开展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仅编报内部控制报告。二是优化系统功能。各单位均在线上开展内部控制评价与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自动生成报告及所属单位汇总情况,大大减轻工作量。三是减少佐证材料上传数量。对于以前年度上传的佐证材料,未发生变化的可直接引用,不再重复上传。四是开展常态化管理。鼓励各部门、各单位通过填报系统开展内部控制工作常态化管理,减轻集中填报压力。   问:如何做好《通知》的实施指导工作?   答:为扎实推动《通知》各项要求落地落实,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和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高质量开展,财政部会计司将从以下三方面做好指导与服务:一是加强培训宣贯。举办网络培训班,开展专题培训和政策解读,引导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准确把握《通知》要求,充分认识内控评价与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重要性。二是完善配套支持。及时编制并下发编报指南、审核指南、问题解答,优化信息系统功能,为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提供清晰、规范的操作指引和技术保障。三是强化跟踪反馈。建立常态化沟通和指导机制,及时了解并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推动2025年度内控评价和报告编报工作高效完成。
2026-01-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教育部关于同意景德镇艺术职业大学变更举办者的批复 教发函〔2026〕21号 江西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核准景德镇艺术职业大学举办者变更的请示》(赣教文〔2025〕101号)等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景德镇艺术职业大学举办者由“景德镇陶瓷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景德镇陶文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你厅要依法履行管理服务职责,指导景德镇陶文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切实履行举办者义务,加大办学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教 育 部 2026年1月9日
2026-01-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运输司 发文日期:2026-01-29 成文日期:2026-01-29 发文日期:2026-01-29 有效性: 名称:关于2025年下半年颁发港澳台航线经营许可信息通告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6-01-29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运输司 发文日期:2026-01-29 成文日期:2026-01-29 发文日期:2026-01-29 有效性: 名称:民航局2025/26年冬春航季季中颁发、注销国内航线经营许可信息通告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6-01-29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4年6月17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4年第2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25年9月5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存在倾销,国内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最终裁定调查机关最终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存在倾销,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征收反倾销税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5年12月17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征收反倾销税。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被调查产品名称: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英文名称:Certain pork and pig by-products。产品描述:被调查产品为生猪屠宰加工后的产品,包括鲜、冷、冻猪肉;鲜、冷、冻猪的食用杂碎;鲜、冷、冻、干、熏、盐腌或盐渍的,未炼制或用其他方法提取的不带瘦肉的肥猪肉、猪脂肪;鲜、冷、冻、干、熏、盐腌或盐渍的,整个或切块的猪的肠、膀胱及胃。主要用途:适合供人食用。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02031110、02031190、02031200、02031900、02032110、02032190、02032200、02032900、02063000、02064100、02064900、02091000、05040011、05040014、05040029、05040090。其中05040029和05040090税则号项下非猪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对各欧盟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在本公告附件2中列明。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自2025年12月1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对自2025年9月10日起至2025年12月16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欧盟的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25年12月17日起5年。六、新出口商复审对于欧盟未在调查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七、期间复审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间复审。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告自2025年12月17日起执行。附件1: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pdf附件2:各公司反倾销税税率列表.pdf          商务部2025年12月16日
2026-01-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2026—2027年度钨、锑、白银出口国营贸易企业名单,请通知至相关企业。附件:2026—2027年度钨、锑、白银出口国营贸易企业名单商 务 部   2025年12月26日  
2026-01-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