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科技工作总体安排,现将2025年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A类)评审专家名单公布如下(按专家姓氏拼音排序):崔红、高春记、姜长涛、李正强、刘彬、刘劲松、孟庆波、牛军峰、裴丽、彭宇新、石伟群、孙頔、王瑞、温斌、向烨、谢小荣、杨健、于中振、张亮然、张研、张艳锋、赵呈天、赵智胜、朱作峰、邹如强2025年8月8日
2025-08-08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各相关单位: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的工作要求,以提升区内企业院所技术经理人实操能力建设为导向,强化技术经理人的实操能力,提升技术经理人在成果转化服务端的业务水平,推动更多的科技成果产业化,保税区科技局计划组织天津港保税区技术经理人实训实践(第三期)活动,本次活动将邀请科技成果转化领域专业老师进行授课,具体通知如下:一、培训时间、地点2025年8月20日(星期三)-9月5日(星期五)空港商务园东区E8楼一层A101大教室二、培训范围(一)获得国培基地初级及以上技术经纪人或技术经理人证书的相关人员;(二)央企国企、科技园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型研发机构等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关人员;(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各类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三、培训时间安排第一阶段-线上自学:2025年8月20日-26日,为期7天,学员线上自学课程;第二阶段-线下集中授课:2025年8月27日,为期1天,授课地址为:空港商务园东区E8楼一层A101大教室。第三阶段-线下实操:2025年8月28日-9月5日,为期9天,由联合创星提供企业案例,参训技术经理人完成走访并填写需求表在实训平台进行发布。四、培训课程安排(一)第一阶段—线上自学阶段(2025.8.20-26)参训人员须通过滨海新区数字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与交易平台(保税区分站)注册并进行云课堂课程学习课程类别课程名称课程介绍通识课程科技成果转化业务路径及案例分享本课程将从需求端发起的逆向转化与成果端发起的正向转化两方面来介绍科技成果转化业务的模式,技术经理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挖掘对接、撮合、评价孵化等作用,帮助学员了解技术经理人在成果转化主线业务各个节点上的作用和价值,为自己更好地进行业务定位,以及寻找商机。科技成果市场化估值、高价值成果筛选以及推广方法分享本课程从科技成果来源、初筛、估值以及最终的筛选等不同阶段,介绍联合创星在这些市场化方向上的探索和经验,以帮助学员在实际的工作中可以借助平台评价工具对成果的价值判断提供参考。如何通过专利分析助力技术经理人开展成果转化业务案例分享本课程通过专利分析帮助技术经理人开展成果转化业务的整体思路,了解高价值成果筛选模型工具及流程、获取成果潜在买方的传统路径、通过专利分析获取成果潜在买方案例等。科技成果转化的五种主要转化方式、应用场景及案例分享本课程介绍科技成果转化的五种主要方式,探讨其在不同场景中的应用,并分享相关案例,帮助学员全面了解和掌握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方式。实训课程成果市场化评价、筛选模拟训练本课程通过平台提供的案例和联合创星实训平台工具,进行成果市场化评价、筛选及实操的实操模拟,了解成果市场化评价和筛选的模式和方法等,帮助学员增加对科技成果市场化筛选的综合认知和能力。注:参加过天津港保税区实训实践一期和二期的学员,仅需完成以上课程学习;初次参加培训的学员,需另外完成入门及初级课程学习,详询主办单位工作人员(张老师152-3115-7158微信同号)。(二)第二阶段—集中授课阶段(2025.8.27)授课地点为:空港商务园东区E8楼一层A101大教室培训时间安排课程名称课程内容主讲人8:30-9:00开班仪式 9:00-10:30北京怀柔科学城生命科学产业创新研究院介绍科技成果转化怀柔模式通过该课程,可以了解怀柔产研院成果转化模式,为科研院所、国有企业成果转化提供新思路姜志奇北京大学全球健康发展研究院成果转化中心执行主任10:30-11:10知识产权“先使用后付费”模式通过该课程,可以了解知识产权“先试用后付费”模式,鼓励科研院所、高校、医院采用此模式杨旭天津市创新创业中心高级工程师11:10-12:10技术经纪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通过该课程,学员能够全面了解技术经纪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关键性作用以及技术经纪人在促成技术交易中的中介、代理等角色,增强学员对技术经纪人的行业认知和职业认同。汤鹏翔中关村技术经理人协会副理事长 12:10-13:30午间休息 13:30-14:30怀柔科学城成果转化案例分析通过课程对转化案例进行分析,结合“怀柔方式”进一步剖析成果转化方法,拓宽技术经理人实操思路。宋星北京怀柔科学城生命科学产业创新研究院副院长14:30-15:10技术合同纠纷典型问题通过课程可以使技术经理人了解日常签订合同过程中可规避的风险点,减少法律纠纷孙金鑫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15:10-16:10真实有效需求的企业画像和技术需求挖掘要点本课程以如何进行技术需求收集为主题,学员可以了解技术需求的挖掘工作流程,企业技术需求类型以及技术需求表的填写要求等,帮助学员提高对走访企业的筛选能力、技术需求挖掘能力,并规范其相关填写标准,为日后实际成果转化业务效率提升打下基础。赵晓丽联合创星业务合作部经理16:10-17:10技术经理人从挖掘需求快速实现成果本地转化案例及启示本课程对技术需求侧发起的成果转化业务流程进行梳理,并以技术经理人实际参与并完成的防腐涂料转化案例为例,介绍成果转化业务如何实现促进企业创新升级,助力科技成果当地产业化及相关启示。张斌天津联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17:10-17:30自由交流环节赵晓丽(三)第三阶段—线下实操阶段(2025.8.28-9.5)由联合创星提供企业案例,参训技术经理人在实训平台上完成企业走访记录表、技术需求表的填写,在平台通过审核后,联合创星发放电子结业证书。五、其他事项1、本次培训不收取任何费用;2、请各学员于2025年8月19日17:00前扫描附件二维码进行报名。3、课程申领流程:2025年8月20日12:00后登陆“保税区数字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与交易平台”-【技术经理人实训课程】-【更多】-【AMCS初级实训课程及AMCS中级实训课程】-对应课程点击【立即申请】。4、课程学习流程:登录“保税区数字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与交易平台”-【个人中心】-【我的课程】-【查看全部】-找到已申请课程【立即学习】。 联系人:李蔚嘉、张亚亚联系电话:131-3251-7358、138-2065-1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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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5-08-08 | 天津港保税区科技和工业创新局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各有关单位: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到村任职选调生等培训工作的通知》(农办人〔2025〕5号)和《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关于印发〈2025年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到村任职选调生等培训教学组织指导意见〉的通知》(农播〔2025〕57号),为做好2025年天津市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组织工作,保障培训质量和效果,现将《2025年天津市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到村任职选调生等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班次安排组织实施。2025年8月8日 (联系人:原帅、赵丽辉;联系电话:022-63083708)
2025-08-08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主题分类:政策解读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
发文日期:2025-08-08
成文日期:2025-08-08
发文日期:2025-08-08
有效性:
名称:解读|《空中丝绸之路建设发展报告》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5-08-08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天津市河北区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2505)
序号
项目名称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征收标准
1
教育费附加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2007〕5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
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
2
地方教育附加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2007〕53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号、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
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
3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入地方国库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天津市残疾人就业条例》,税总办法〔2015〕206号,津地税货劳〔2016〕8号,津财规〔2021〕15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津财综〔2023〕20号
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征收。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征收标准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征收标准为社会平均工资2倍。
2025-08-08 | 河北区人民政府
天津市河北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505)
序号
部门
项目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资金管理方式
政 策 依 据
序号
一
教育部门
1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1.教育部门办园:
缴入国库
《幼儿园管理条例》
(1)示范园每生每月1060元
发改价格〔2011〕3207号
(2)一级园每生每月850元
教财〔2020〕5号
(3)二级园每生每月640元
津发改规〔2018〕8号
(4)三级园每生每月450元
津财综〔2019〕75号
(5)四级园每生每月240元
津发改价费〔2019〕679号
2.非教育部门办园:
津发改价管〔2024〕104号
(1)示范园每生每月1272元
(2)一级园每生每月1020元
(3)二级园每生每月768元
(4)三级园每生每月540元
(5)四级园每生每月288元
具体标准见津发改价费〔2019〕679号文件
3.市级机关办园:
每生每月以同等教育部门办园收费标准为基础,在上浮不超过50%范围内自主制定
2
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1.市教委直属重点高中及二中、三中、七中:每生每学期1000元
缴入财政专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区属市级重点高中和区级重点高中:每生每学期630元
教财〔2003〕4号
3.市区一般高中及农村地区高中:每生每学期340元
教财〔1996〕101号
4.住宿费(含高中、初中、小学):每生每学年400元
教财〔2020〕5号
津价费〔2002〕235号
津价费〔2002〕385号
津价费〔2000〕410号
3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1.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每生每学年2500元
缴入财政专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每生每学年2200元
财综〔2004〕4号
3.天津市音乐学院附中、天津市艺术学校、天津工艺美术学校、天津北方曲艺学校、天津市体育学校可参照艺术类普通高校学费标准的80%收取,即:
教财〔2003〕4号
(1)表演、导演、指挥、美术专业: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
教财〔1996〕101号
(2)理论、教育专业:每生每学年不超过4800元
教财〔2020〕5号
(3)其他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不超过6400元
津价费〔2000〕389号
4.除上述5所学校外的其他艺术类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可参照艺术类普通高校学费标准的50%收取,即:
津价费〔2000〕165号
(1)表演、导演、指挥、美术专业:每生每学年不超过5000元
津价费〔2003〕23号
(2)理论、教育专业:每生每学年不超过3000元
津发改价费〔2015〕962号
(3)其他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不超过4000元。
津价费〔2000〕410号
5.住宿费(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每生每学年500元
4
高等学校(含高职、专科、本科、研究生、留学生)学费、住宿费
1.高职高专学费(每生每学年):
缴入财政专户
津价费〔1999〕386号
(1)一般专业:5000元
津发改价费〔2013〕696号
(2)特殊专业:5500元
津发改价费〔2013〕1220号
(3)艺术类专业:8000元等
津发改价费〔2014〕824号
2.预科生学费(每生每学年):3800元
津发改价费〔2015〕855号
3.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每生每学年):
津发改价费〔2016〕873号
(1)文科类专业:市属院校4400元,部属院校5200元
津发改价费〔2017〕736号
(2)理工外语类专业:市属院校5400元,部属院校5800元
津发改价费〔2018〕535号
(3)医学类专业:市属院校5800元,部属院校6200元
津发改价费〔2018〕536号
(4)艺术类专业:艺术学理论类10000元,设计学类12000元,音乐与舞蹈学类、戏剧与影视学类、美术学类15000元等
津发改价费〔2018〕585号
4.研究生学费(每生每学年):
津发改价费〔2014〕93号
(1)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专业:不超过8000元
津发改价费〔2018〕898号
(2)全日制学术型博士研究生专业:不超过10000元
津发改函〔2018〕89号
(3)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10000元至48000元
津价费〔1999〕621号
(4)全日制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专业:同一学校同一专业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
津价费〔2000〕410号
(5)非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实行市场调节价
津价费〔2004〕390号
5.留学生收费:标准自定
计价格〔2001〕1226号
6.住宿费:
发改价格〔2004〕2839号
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含中央部委所属驻津院校)每生每学年400-1500元,具体标准见津价费〔2000〕410号、津价费〔2004〕390号
津价费〔2004〕525号
津发改价费〔2019〕540号
津发改价费〔2019〕541号
津发改价费〔2020〕160号
津发改价费〔2020〕238号
津发改价管〔2022〕203号
5
国家开放大学收费
1.成人教育学费(每生每学年):
缴入财政专户
财综〔2014〕21号
(1)全日制艺术类:不超过6000元
发改价格〔2009〕2555号
(2)全日制外语、计算机及其应用、临床医学和建筑学专业:不超过2300元
计价格〔2002〕838号
(3)全日制一般专业:不超过2000元
教财厅〔2000〕110号
(4)成人高校业余班、函授班、电大注册视听生,按全日制班的80%收取等
财办综〔2003〕203号
(5)具体见津价费〔1999〕621号
教财〔2020〕5号
2.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学费(每生每学分):
津价费〔1999〕621号
(1)专科外语专业:70元
津价费〔2008〕17号
(2)其他专业:65元
津价费〔2006〕202号
(3)本科一般专业:70元
(4)特殊专业:80元等
具体见津价费〔2008〕17号
二
财政部门
6
(医疗)票据工本费★
1.天津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0.06元/份
缴入国库
计价格〔2001〕604号
2.天津市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0.06元/份
财预〔2002〕584号
津财综〔2014〕72号
津财综〔2016〕7号
津财综〔2023〕41号
津财综〔2024〕48号
三
城市管理部门
7
生活垃圾处理费
1.居民:
缴入国库
(1)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每户每月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每月每户3元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外埠来津居住人口每人每月2元
国发〔2011〕9号
2.非居民:每吨260元
计价格〔2002〕872号
津财综〔2017〕139号
津财综〔2017〕165号
8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1.城市道路占用费标准:见津发改价费〔2012〕339号
缴入国库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经营类棚亭:0.3-1.4元/日·平方米
财办税〔2020〕13号
(2)维修类棚停:0.2-0.6元/日·平方米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3)经营摊点:0.2-0.8元/日·平方米
《天津市外环路管理规定》
(4)维修摊点:0.1-0.4元/日·平方米
津政发〔1981〕231号
(5)邮亭报亭奶亭:0.1元/日·平方米
津政发〔1999〕59号
(6)副食、食品、饮食门前售货:0.1元/日·平方米
津政办发〔2011〕84号
(7)堆物堆料:0.3-0.5元/日·平方米
津发改价费〔2012〕339号
(8)工程占路:0.2元/日·平方米
津发改价费〔2020〕90号
(9)机动车存车场:0.04-0.12元/日·平方米
津财综〔2017〕139号
(10)公共自行车存车处:0.02-0.06元/日·平方米
津财综〔2020〕39号
(11)单位自行车存车处:0.06-0.1元/日·平方米
津发改价费〔2012〕339号
(12)占路广告牌(M):0.4-0.8元/日·平方米
津城管财〔2021〕121号
注:里巷、甬路按市场外标准减收50%。
津城管公用规〔2022〕3号
2.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见津城管财〔2021〕121号
津公用规〔2023〕1号
(1)快速路车行道:656元/平方米
(2)主干路车行道:585元/平方米
(3)次干路车行道:543元/平方米
(4)支路车行道:470元/平方米
(5)里巷道路:180元/平方米
(6)人行道(沥青砼):128元/平方米
(7)人行道(水泥砖):112元/平方米
(8)人行道(彩砖):159元/平方米
(9)水泥砼车行道:216元/平方米
(10)水泥缘石:25元/米
(11)双色彩砖人行道:135元/平方米
(12)水磨石彩砖人行道:170元/平方米
(13)水磨石侧石:80元/米
(14)水磨石侧卧石:100元/米
(15)石材路车行道:973元/平方米
(16)石材路人行道:682元/平方米
(17)石材缘石:94元/米
(18)石材侧石:143元/米
(19)人行道(环保型砖):159元/平方米
(20)环保型侧石:54元/米
(21)罩面(细粒式改性沥青砼4cm面层):83元/平方米
(22)罩面(细粒式沥青砼4cm面层):73元/平方米
注:凡未列入项目的设施挖掘修复按实际发生确定。新、改、扩建城市道路竣工后5年内和冬季确需挖掘的,按照有关规定增加收取道路挖掘修复费。
四
卫生健康部门
9
鉴定费
缴入国库
财税〔2016〕14号
发改价格〔2016〕488号
津财综〔2016〕143号
津发改价综〔2017〕181号
(1)医疗事故鉴定费
1.区级3000元/例
2.市级3500元/例
(2)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3500元/例
(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第一类疫苗除外)
3500元/例
10
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费★
市、区疾控机构对“愿检尽检”人群收取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的收费标准为:
缴入国库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30号
(1)单人单检每人份13元
津财综〔2020〕40号
(2)混合检测(按照市卫健部门技术要求和标准实施)每人份3元
津发改价管〔2023〕151号
(3)新冠肺炎疫情结束本收费项目自动取消
五
相关行政机关
11
信息公开处理费
1.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缴入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1)同一申请人1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国办函〔2020〕109号
(2)同一申请人1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至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津财综〔2020〕59号
(3)同一申请人1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至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至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注:标注“★”号的为本市设立项目
2025-08-08 | 河北区人民政府
天津市河北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505)
部门
项目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资金管理方式
政 策 依 据
序号
城市管理部门
1
生活垃圾处理费
1.居民:
缴入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每户每月5元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每月每户3元
国发〔2011〕9号
(3)外埠来津居住人口每人每月2元
计价格〔2002〕872号
2.非居民:每吨260元
津财综〔2017〕139号
津财综〔2017〕165号
2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1.城市道路占用费标准:见津发改价费〔2012〕339号
缴入国库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经营类棚亭:0.3-1.4元/日·平方米
财办税〔2020〕13号
(2)维修类棚停:0.2-0.6元/日·平方米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3)经营摊点:0.2-0.8元/日·平方米
市政府令1990年第22号
(4)维修摊点:0.1-0.4元/日·平方米
市政府令2004年第65号
(5)邮亭报亭奶亭:0.1元/日·平方米
津政发〔1981〕231号
(6)副食、食品、饮食门前售货:0.1元/日·平方米
津政发〔1999〕59号
(7)堆物堆料:0.3-0.5元/日·平方米
津政办发〔2011〕84号
(8)工程占路:0.2元/日·平方米
津发改价费〔2012〕339号
(9)机动车存车场:0.04-0.12元/日·平方米
津发改价费〔2020〕90号
(10)公共自行车存车处:0.02-0.06元/日·平方米
津财综〔2017〕139号
(11)单位自行车存车处:0.06-0.1元/日·平方米
津财综〔2020〕39号
(12)占路广告牌(M):0.4-0.8元/日·平方米
津发改价费〔2012〕339号
注:里巷、甬路按市场外标准减收50%。
津城管财〔2021〕121号
2.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见津城管财〔2021〕121号
津城管公用规〔2022〕3号
(1)快速路车行道:656元/平方米
津公用规〔2023〕1号
(2)主干路车行道:585元/平方米
(3)次干路车行道:543元/平方米
(4)支路车行道:470元/平方米
(5)里巷道路:180元/平方米
(6)人行道(沥青砼):128元/平方米
(7)人行道(水泥砖):112元/平方米
(8)人行道(彩砖):159元/平方米
(9)水泥砼车行道:216元/平方米
(10)水泥缘石:25元/米
(11)双色彩砖人行道:135元/平方米
(12)水磨石彩砖人行道:170元/平方米
(13)水磨石侧石:80元/米
(14)水磨石侧卧石:100元/米
(15)石材路车行道:973元/平方米
(16)石材路人行道:682元/平方米
(17)石材缘石:94元/米
(18)石材侧石:143元/米
(19)人行道(环保型砖):159元/平方米
(20)环保型侧石:54元/米
(21)罩面(细粒式改性沥青砼4cm面层):83元/平方米
(22)罩面(细粒式沥青砼4cm面层):73元/平方米
注:凡未列入项目的设施挖掘修复按实际发生确定。新、改、扩建城市道路竣工后5年内和冬季确需挖掘的,按照有关规定增加收取道路挖掘修复费。
2025-08-08 | 河北区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和平区持续打造亲商安商一流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和平区持续打造亲商安商一流营商环境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天津市持续打造亲商安商优质服务环境若干措施》要求,和平区以营造一流营商环境为目标,持续推进诚信政府、高效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全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痛痛快快办事、公公正正服务,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持续推动和平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让企业满意、便利企业发展的25条改革措施。一、强化惠企助企,深化亲清政商关系(一)创新为企服务模式。依托全区“大服务”活动机制,推行覆盖全区各类经营主体的“政企同行·有需必应”服务机制,由全区各部门、各街道工作人员组成服务队伍,服务全区所有经营主体(含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做到“无事不扰、有需必应”,依法依规为企业解难题、办实事,切实提高企业满意度。(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政务服务办、区人社局、金街管委会、五大道管委会、区网格化管理中心、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等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二)建立营商环境问题快速响应机制。依托12345企业服务热线,精准高效回应企业诉求。强化督办问效,做好企业问题诉求的梳理分析、预警提示,及时更新知识库政策信息,不断推动“接诉即办”向“未诉先办”转变。优化12345热线督办流程,实现热线高效转派,为全市热线改革提供和平经验。(责任单位:区网格化管理中心,全区各热线承办部门)(三)建立营商环境问题解决机制。定期召开疑难问题协调推动会、营商环境联席会、营商环境监督员座谈会,下大力气解决企业痛点难点问题。继续发挥“大服务”“税企面对面”、个体工商户分类精准帮扶、“网上工商联”等既有服务机制作用,畅通政府部门与行业商协会、各类经营主体常态化沟通交流渠道,强化同频共振。(责任部门:区政务服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工商联、区网格化管理中心等区各有关部门)(四)完善惠企政策制定实施。依法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落实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按规定履行公平竞争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等程序,强化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聚焦企业需求,制定相关政策,打造特色产业营商环境。通过各类为企服务平台,向企业精准推送惠企政策。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全方位、多层次开展宣传解读,切实提高政策的知晓度。各街道结合各自优势和资源特点,发展各具特色的“小店经济”、街面经济。每季度发布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引领促进各部门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创新实践。(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发展改革委、区政务服务办、区财政局、区投促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区人社局、区数据局等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二、提升政务服务,优化企业办事体验(五)推进智慧政务升级。探索建设深度智能的AI政务服务相关模块,提升智能咨询、预填、预审、移动适配等数字化服务能力,推动办事咨询、互动答疑、政策匹配等前端服务交由数字模型自动处理,实现多事项多环节便捷高效联动办理,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智能化、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区政务服务办、区数据局、区市场监管局等区各政务服务事项责任单位)(六)深化创新“高效办成一件事”。高效推动国家级重点事项加快落地,规范办事指南及操作规程,压实各层级责任。依托天津市政务一网通平台实现数据流转,推进线上线下联动办理。深化“告知承诺+容缺办理”审批服务模式。在区级政务服务大厅建立“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专区,提供政策咨询、报前辅导、辅助申报等全程帮办。围绕经营主体诉求集中领域,在牌匾设置、危化品经营等方面再推出10项具有和平特色的“一件事”场景,优化流程,推动办理时间大幅压缩。(责任单位:区政务服务办等区各政务服务事项责任单位)(七)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速度。成立重大项目专项推动小组,提供上门服务、指导填报、现场办公等“保姆式服务”,实现即办即结。开发“建设项目开工一件事”应用场景,促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等审批事项“一次办理”。精简既有建筑二次装修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审批环节,对不涉及规划用地性质、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结构、建筑整体风格变化以及地下空间开发的社会投资服务类内部改造项目,无需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社会推介重点楼宇、小洋楼等存量资源,鼓励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对专利、商标、品牌、科技成果等进行资源盘活。(责任单位:区住房建设委、区政务服务办、市规划资源局和平分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区投促局等部门)(八)完善迁移注销机制。提高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的知晓率、使用率,依托企业跨省迁移登记数据传输系统,为京津冀三地经营主体提供更便利化迁移、注销登记服务。压减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时限,强化对“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推广应用,不断深化对企业“跨区迁移一件事”的应用提升,强化多部门、多事项的联动办理。(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等部门)(九)打造“一站式”专业服务厅。在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等打造“一站式”专业服务厅,为企业提供全链条政务服务。拓展区级政务服务大厅服务功能,在原有涉企事项的基础上,推动人社、公证、金融、法律服务、信用等增值服务内容进驻,为企业办事提供配套服务和良好办事体验。(责任单位:区政务服务办、区市场监管局、区人社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等各有关单位)三、加强要素供给,畅通企业服务链条(十)提升智能纳税服务。对新办纳税高频事项实行“套餐式”服务,一表填报、多事联办。将征纳互动融入税费服务全过程,推行“送问办询评一体化”服务。整合多渠道诉求,实现智能分析、精准推送、快速响应。探索“伴随式”精准推送,推动税费优惠政策应知尽知。(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十一)增强金融服务供给。鼓励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适配的运营服务,增加金融产品,拓宽融资渠道,推进“敢贷愿贷能贷会贷”机制建设,开展常态化、多形式融资撮合服务,对不同类型企业提供个性化融资支持。打造解放北路金融历史文化区,提升泰安道5号“两个中心”服务功能,建设金融历史文化与多元业态融合发展高地。(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十二)完善人才服务体系。聚焦高质量充分就业,举办“开放和平·职等你来”系列招聘活动。依托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人才服务创新联合体,精准匹配重点领域人才需求。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开拓全球市场,拓展海外合作业务。加快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改造,为新引进人才提供优质房源。启动“青年求职安居计划”,设立“青年服务站”,为人才提供短期免费住宿、就业服务配套等措施,构建“短期安居+长期发展”全链条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住房建设委、团区委)(十三)提升“水电气”联办效能。在区政务服务大厅设置联办服务窗口,探索“水电气”联合规划、联合施工服务,提升企业落地配套设施办理效率。实行“首问负责制”,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统一受理,各专营单位对具备报装接入条件的企业实行“预约式”报装,探索将网络报装纳入联办体系。(责任单位:国网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能源集团、中国联通天津市和平区分公司,由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科技局联系)四、规范涉企执法,实现监管高效透明(十四)构建“两品一械”分级分类监管新模式。立足区域“两品一械”(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行业发展特点,推进该类企业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合理运用监管资源,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提高监管效能。同时,探索推行针对“两品一械”违法行为“较低数额”罚款裁量方式,对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违法行为,处法定幅度以下10%以及更低数额的行政处罚,轻罚促改,助力企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双随机、一公开”小组成员单位)(十五)落实“扫码入企”检查要求。清理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杜绝逐利检查、任性检查。依托全市应用平台,探索推行“扫码入企”,实现可查可评可追溯,提高检查透明度和执法效能。对管理水平较高、经营比较规范、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在生态环境等领域加快推行非现场执法监管,严控入企检查次数。持续清理整治涉企违规收费,坚决纠治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问题。(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等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十六)创新执法监管方式。坚持过罚相当,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不罚或免罚。实施“体检式监管”“诊疗式”执法,加强事前预防干预,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方式,帮助企业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等各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十七)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要求,全领域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特殊行业重点领域监管除外)。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实行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创新实施信用修复“四书同达”,推动信用修复从“企业自发申请”向“主动告知协助”转变。(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等各区级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五、优化法治服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十八)推进涉企纠纷多元化解。依托法官工作室平台,广泛开展先行调解、巡回审判、法律咨询、法治宣传等涉企法律服务工作,推动涉企纠纷源头化解、前端处置。做实数字化、全链条金融审判模式,推行要素式审判和批量联审机制,加快审执节奏,力求批量金融案件集约高效化解。(责任单位:区法院)(十九)打造服务企业检察服务链。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设置“服务企业绿色通道”,指派专人负责、台账式管理,提升涉企案件办案质效。梳理高频涉企法律问题,挖掘典型案例,定期深入企业开展普法宣传,为企业提供专业、精准的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区检察院)(二十)加强企业法律服务保障。在五大道地区建立法律服务驿站,为辖区企业商铺提供法律服务。发挥和平区楼宇法治管家法律服务中心和护企法律服务团的专业优势,加强企业合规经营指导。聚焦楼宇经济发展特点和企业发展重点环节、常见问题,编制《法律服务白皮书》《和平区楼宇经济法律服务指南》,加强法律指导和支持。(责任单位:区司法局)(二十一)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完善和平区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基础建设,集合商标受理与专利咨询业务,提供全流程“一站式”服务。推动更多创新主体享受专利预审服务,大幅缩短相关领域发明专利授权周期。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法院)六、激发创新活力,赋能开放协同发展(二十二)助力垂类大模型建设。在天津市人工智能垂类大模型创新社区——天开和平园推行“一站式”集成服务,整合企业登记、项目审批、财税办理等事项,建立多部门相互协调、相互联动的科创服务体系,助力企业解决政策问答、企业申报、项目对接等方面的需求,打造人工智能发展服务高地。(责任单位:区投促局、区数据局、区科技局、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务服务办)(二十三)创新赋能企业发展。开展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科技领军企业。加快发掘培育一批科创属性强、发展模式新、成长速度快、市场前景好的科技型独角兽企业和市级猎豹企业。落实好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举措,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促进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责任单位:区科技局)(二十四)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全面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更好回应民营企业关切。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深入推广“信易贷”服务,加大小微企业融资协调支持力度。鼓励民营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探索“先使用后付费”的科技成果转化新形式。开展“民营企业招聘月”等系列活动,组织企业参与中国民营企业投融资洽谈会,搭建民营企业高层次互动平台。优化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直联直通”机制,全力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等区各有关部门)(二十五)加大外资外贸企业服务力度。加强外资、外贸企业走访服务,开展形式多样的政企交流活动,倾听企业诉求,解决企业难题。组织企业参加广交会、进博会、服贸会等国家级展会,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培育外贸新业态,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鼓励区内商业综合体申报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即买即退”商店名单,为境外游客和商务人士提供优质购物体验。协调推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护。常态化开展外资服务月活动,强化政策宣传解读,提供全链条、精细化服务。(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投促局)
2025-08-08 | 和平区人民政府
津市场监管认〔2025〕7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为大力宣传检验检测的质量基础作用,引导广大检验检测机构提升自身能力和技术水平,服务高质量发展和保障民生,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开放日活动的通知》(市监检测函〔2025〕385号)要求,在质量月活动期间组织开展2025年天津市检验检测机构开放日活动。一、活动主题向新而行,智检未来二、活动时间2025年9月11日至9月24日三、活动内容通过检验检测机构开放日活动,增进社会各界对检验检测工作的了解和信任,增强企业、社会公众的质量意识,促进高质量发展。通过邀请企业、科研机构、群众等各界代表走进检验检测机构,组织供需对接、技术帮扶、协同攻关、专家问诊等活动,通过检验检测小课堂、便民检测、消费提示、诚信倡议等多种形式,让社会公众和企业可以零距离了解现场试验过程,普及质量工作和检验检测知识,开展检验检测服务,引导公众正确消费,充分发挥检验检测的技术支撑作用。充分利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发挥好网站、公众号、短视频等新媒体平台作用,便于群众、检验检测机构、企业、社区等参与互动。四、活动安排(一)“2025年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开放日活动”启动仪式将于9月11日举办,天津分会场设在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二)市级直接组织委直属检验检测机构通过实地参观、现场讲解等方式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开放日活动,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惠民便民服务活动。(三)区级自行组织开展开放日活动。各区局要结合属地检验检测机构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检验检测开放日活动。五、工作要求 各区局和委各直属检验检测机构要高度重视,积极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开放日。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亮点成果(含文字、图片、视频等资料),可于9月24日前报送市市场监管委认检监督处,认检监督处汇总后报总局认可检测司。 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检验检测 机构开放日活动的通知(市监检测函〔2025〕385号) 2025年8月7日(联系人:沈 宇;联系电话:27182093)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8-07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7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六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批)予以公告。附件: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7批).doc 2.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六批).doc 3.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批).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5年8月7日
2025-08-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