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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908)
公示公告
市级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静海区基础教育设施布局规划(2022—2035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静海区基础教育设施布局规划(2022—203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5年12月30日        
2025-12-31 | 静海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政策法规
国家级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不动产基金)登记结算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推出商业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的公告》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不动产基金,是指符合《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推出商业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的公告》规定的基金产品。第三条 不动产基金的登记结算相关业务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规定的,参照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本公司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关登记结算业务指引和业务流程,规范相关各方的业务关系。第四条 投资者可持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以下统称场内证券账户)、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账户)参与不动产基金战略配售、网下配售及面向公众投资者发售份额的认购。 投资者可持场内证券账户参与不动产基金份额的交易。第五条 本公司不动产基金份额采取分系统登记原则。记录在投资者场内证券账户中的不动产基金份额登记在本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记录在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中的不动产基金份额登记在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第六条 不动产基金份额认购的相关登记结算业务,参照本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认购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对于战略配售及网下配售部分份额的认购,也可由基金管理人完成资金交收后,向本公司提交相关配售结果。本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申请,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投资者认购所得不动产基金份额为整数份。第七条 不动产基金份额转托管业务参照本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第八条 本公司为不动产基金的交易提供多边净额结算、逐笔全额结算等结算服务。不动产基金参与质押式协议回购、质押式三方回购等回购交易的,结算业务参照本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等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第九条 不动产基金的权益分派应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相关业务参照本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第十条 不动产基金的要约收购,相关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由本公司另行规定。第十一条 不动产基金的扩募,相关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由本公司另行规定。第十二条 投资者场内证券账户内的不动产基金份额因继承、离婚、法人终止、捐赠等情形涉及的非交易过户业务以及质押登记、协助执法等业务,参照本公司证券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内的不动产基金份额因继承、离婚、法人终止、捐赠等情形涉及的非交易过户业务以及质押登记、协助执法等业务,参照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第十三条 不动产基金的相关结算业务参与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加强登记结算业务的风险控制。本公司有权采取相应风险监控、防范、处置等措施。 结算业务参与人应当确保在规定的交收时点前证券、资金足额完成交收。结算业务参与人如发生资金交收违约或证券交收违约,本公司根据相关业务规则进行违约处置,并有权采取相应自律管理措施。第十四条 不动产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相关费用,按照本公司费用标准收取。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授权或委托本公司代为收取费用的,本公司按照相关授权或委托办理。 不动产基金相关税收安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本公司负责修订和解释。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本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发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2025-12-31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示公告
国家级
第一章 总则1.1 为规范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不动产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通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通平台(以下分别简称上交所基金通平台、深交所基金通平台,统称基金通平台)开展份额转让相关登记结算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1.2 不动产基金份额通过基金通平台开展做市转让、做市份额转入转出等份额转让相关业务,相关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未规定的,参照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业务运作指引》及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第二章 基金及参与人管理2.1 基金销售机构在接入上交所或者深交所基金通平台开展做市转让业务前,应当向本公司总部申请开通对应证券交易所基金通平台做市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权限。2.2 做市商在接入上交所或者深交所基金通平台开展做市业务前,应当向本公司总部申请成为销售机构类基金业务参与人,并申请开通对应证券交易所基金通平台做市登记结算业务权限。 已开通做市登记结算业务权限的做市商为特定不动产基金提供做市服务的,应当同时作为该不动产基金的基金销售机构(该基金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做市商所属基金销售机构)。2.3 不动产基金仅可在其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基金通平台开展份额转让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于不动产基金开通基金通平台份额转让业务前,向本公司总部申请为该不动产基金开通基金通平台份额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权限。2.4 基金销售机构仅可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不动产基金(以下简称具备做市转让权限的不动产基金)办理做市转让业务: (一)该不动产基金已开通基金通平台份额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权限; (二)基金管理人已在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TA系统)中将该基金销售机构设置为该不动产基金的基金销售机构; (三)该基金销售机构已在该不动产基金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申请开通为该不动产基金提供做市转让服务的权限。2.5 做市商仅可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不动产基金(以下简称具备做市权限的不动产基金)办理份额转让相关业务: (一)该不动产基金已开通基金通平台份额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权限; (二)基金管理人已在TA系统中将该做市商所属基金销售机构设置为该不动产基金的基金销售机构; (三)该做市商已在该不动产基金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申请开通为该不动产基金提供做市服务的权限。第三章 账户管理3.1 证券账户及交易账户3.1.1 投资者在上交所、深交所基金通平台参与做市转让业务,应当分别使用本公司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及其绑定的交易账户。3.1.2 做市商在上交所、深交所基金通平台开展特定不动产基金的做市转让、做市份额转入转出等业务,应当分别使用在对应证券交易所报备为该不动产基金关联的沪市A股账户、深市A股账户(以下简称关联证券账户),以及在对应证券交易所报备为该不动产基金开展基金通平台做市专用的本公司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以下简称做市专用基金账户)及相关交易账户。 做市商向证券交易所报备的做市专用基金账户相关交易账户,应当在该做市商所属基金销售机构处开立,且与该基金账户建立了绑定关系。3.1.3 做市商不得直接申请注销特定不动产基金的关联证券账户、做市专用基金账户,或者撤销做市专用基金账户与相关交易账户的绑定关系。 做市商如需注销特定不动产基金的关联证券账户、做市专用基金账户,或者撤销做市专用基金账户与相关交易账户的绑定关系,应当先向对应证券交易所申请了结该账户在基金通平台的相关业务。3.2 资金结算账户3.2.1 在上交所或者深交所基金通平台开展做市转让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向本公司对应分公司申请开立基金通平台结算备付金账户(销售机构);已在本公司对应分公司开立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基金销售机构,也可使用现有账户作为基金通平台结算备付金账户(销售机构),但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3.2.2 在上交所或者深交所基金通平台开展做市业务的做市商,其所属基金销售机构应向本公司对应分公司申请开立基金通平台结算备付金账户(做市商)。3.2.3 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通平台资金结算账户相关业务,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等相关规定办理。第四章 登记托管4.1 做市商可申请为其持有的已开通份额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权限的不动产基金份额办理做市份额转入转出业务。其中,做市商可通过做市份额转入业务,将其持有的不动产基金份额从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转托管至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处;或通过做市份额转出业务,将其持有的不动产基金份额从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转托管至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处。4.2 做市商不得申请为限售基金份额、处于锁定或冻结状态的基金份额办理做市份额转入转出业务;对于特定不动产基金,做市商当日申请的做市份额转出与做市份额转入业务轧差后为净转出的,做市商应确保净转出份额数量不得超过其当日开市前做市专用基金账户及相关交易账户中持有该基金的可用份额数量。4.3 除本公司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得自行对已开通份额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权限的不动产基金办理份额强制调整、强制赎回等业务。4.4 对于登记在TA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权益登记日三日前,将基金权益分派方案通知本公司总部,并于红利发放日将现金红利确认数据发送至TA系统,TA系统据此生成现金权益分派通知,发送至基金销售机构,同时进行现金红利资金清算处理,生成现金红利资金交收指令,红利发放日的次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之间进行现金红利款交收;对于登记在本公司上海、深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权益分派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等相关规定办理。4.5 已开通份额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权限的不动产基金发生协助执法等业务时,本公司在受理相关协助冻结、扣划要求后,于受理日对应的交收日做市转让、做市份额转入转出等业务的交收程序完成后,根据交收结果协助完成冻结、扣划等处理。第五章 清算交收与违约处置5.1 每日日终,本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做市转让、做市份额转入转出结果等相关数据,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5.2 TA系统以开放式基金账户及其绑定的交易账户为单位,对当日因做市转让、做市份额转入转出业务导致的份额变动进行轧差处理。对于轧差结果为份额净减少的,TA系统按照“先进先出”原则处理;对于轧差结果为份额净增加的,相应份额过户日期记为业务处理日。5.3 基金销售机构、做市商未能在本公司规定的时点前足额履行基金份额交收义务的,构成证券交收违约。 对于发生证券交收违约情形的,本公司可视情况对违约的基金销售机构或做市商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停该机构在TA系统的基金通平台做市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权限或者做市登记结算业务权限; (二)提请证券交易所协助限制该机构开展做市转让、做市份额转入转出等业务; (三)报告中国证监会。5.4 对于做市转让业务,本公司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委托,组织办理相关资金的清算和交收,不承担中央对手方责任,不提供资金交收担保。5.5 每日(T日)日终,本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做市转让结果,分别以基金通平台结算备付金账户为单位,对做市转让业务资金交收双方T日达成的全部做市转让业务涉及的资金进行轧差清算。T+1日,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可以通过本公司对应分公司资金交收系统,接收应当于当日完成交收的非担保结算明细数据。5.6 本公司计算做市转让业务涉及的资金时,按每笔成交的做市转让业务,采用四舍五入原则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5.7 对于T日发生的做市转让业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根据TA系统下发的资金清算数据,以及其从本公司对应分公司接收的非担保结算明细数据,于T+1日最终交收时点前使用在本公司对应分公司开立的基金通平台资金结算账户,通过本公司对应分公司的资金交收系统,完成做市转让业务的相关资金交收。 其中,使用做市专用基金账户及相关交易账户申报的做市转让业务,相关资金应使用该基金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对应市场的基金通平台结算备付金账户(做市商)完成交收;使用其他账户申报的做市转让业务,相关资金应使用该基金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对应市场的基金通平台结算备付金账户(销售机构)完成交收。5.8 对于基金销售机构未能在T+1日最终交收时点前足额支付应付资金的情形,资金交收双方应当自行协商解决,本公司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对于未能足额支付基金通平台结算备付金账户(销售机构)应付资金的基金销售机构,本公司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停该机构在TA系统的基金通平台做市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权限; (二)提请证券交易所协助限制该机构开展做市转让等业务; (三)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于未能足额支付基金通平台结算备付金账户(做市商)应付资金的基金销售机构,本公司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停该机构相关做市商在TA系统的基金通平台做市登记结算业务权限; (二)提请证券交易所协助限制该机构相关做市商开展做市转让、做市份额转入转出等业务; (三)报告中国证监会。第六章 风险管理6.1 基金销售机构受投资者委托,代投资者提交做市转让申报,应当对投资者账户内的资金、基金份额是否充足进行审查。投资者账户内资金或基金份额不足的,不得接受其做市转让委托。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因投资者交收违约而不履行相关交收义务。6.2 基金销售机构在为投资者办理做市转让相关资金结算业务前,应全面准确地向投资者解释本指引,并明确双方在做市转让业务中,相关资金及基金份额结算业务的处理原则。6.3 基金管理人应在其与基金销售机构、做市商之间的协议中约定,如该机构在参与基金通平台份额转让相关业务过程中出现资金交收违约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本公司要求,暂停或终止委托其开展份额转让相关业务。第七章 数据服务7.1 TA系统于T日20点后,将T日通过做市转让、做市份额转入转出业务获得不动产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及做市商的相关基金账户通知、非居民涉税信息、反洗钱信息等账户类业务数据与其他该基金管理人相关投资者账户类业务数据一并发送给该基金管理人;于T日20点前,向基金管理人发送其管理的已开通份额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权限的不动产基金相关开放式基金账户T日做市转让、做市份额转入转出业务的相关业务回报,以及截至该时点的份额对账数据。 其中,业务回报数据固定采用无明细方式下发;份额对账数据按照基金管理人在本公司TA系统中设置的全量或增量、有明细或无明细方式下发。7.2 TA系统于T日20点前,向已开通做市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权限的基金销售机构发送该机构T日具备做市转让权限的不动产基金相关开放式基金账户T日做市转让业务的相关业务回报、资金清算数据,以及截至该时点的份额对账数据;于T+1日开市前,向已开通做市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权限的基金销售机构发送该机构T+1日具备做市转让权限的不动产基金相关开放式基金账户完成T日做市转让、做市份额转入转出业务处理,以及T日锁定解锁、冻结解冻、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TA系统相关业务申请预处理后的份额参考数据。 其中,业务回报数据固定采用无明细方式下发;份额对账数据按照基金销售机构在本公司TA系统中设置的全量或增量、有明细或无明细方式下发;份额参考数据固定采用全量无明细方式下发。7.3 TA系统于T日20点前,向做市商所属基金销售机构发送相关做市商于T日日间具备做市权限的不动产基金相关开放式基金账户T日做市转让、做市份额转入转出业务的相关业务回报、资金清算数据,以及截至该时点的份额对账数据;于T+1日开市前,向做市商所属基金销售机构发送相关做市商于T+1日日间具备做市权限的不动产基金相关开放式基金账户完成T日做市转让、做市份额转入转出业务处理,以及T日锁定解锁、冻结解冻、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TA系统相关业务申请预处理后的份额参考数据。 其中,业务回报数据固定采用无明细方式下发;份额对账数据按照基金销售机构在本公司TA系统中设置的全量或增量、有明细或无明细方式下发;份额参考数据固定采用全量无明细方式下发。 做市商所属基金销售机构同时开通了做市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权限的,相关数据合并发送。7.4 特殊情况下,本公司可推迟或更新发送相关数据,并及时通知相关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第八章 附则8.1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以及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信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不承担责任。8.2 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为其管理并销售的不动产基金办理做市转让业务,适用本指引关于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做市转让业务的相关规定。8.3 除特殊说明外,本指引所述日均为交易日。8.4 不动产基金份额转让相关登记结算业务收费,按照本公司费用标准收取。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单位授权或者委托本公司代为收取费用的,本公司按照相关授权或者委托办理。 不动产基金份额转让相关业务涉及税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8.5 本指引由本公司负责修订和解释。8.6 本指引自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本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发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通平台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指引(试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通平台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指引(试行)》同时废止。
2025-12-31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政策法规
省级
关于印发《天津市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强化入海排污口监管,我局组织编制了《天津市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12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
2025-12-31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政策法规
省级
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5〕68号)要求,市商务局、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工作的实施方案》,经市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一、深化思想认识各有关单位要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认识当前形势下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意义,加强对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研究分析和对接探索,积极学习借鉴有关试点经验,构建与高水平对外开放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监管模式,形成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二、加强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强化政策导向,聚焦企业和群众急需、产业带动效应明显的试点措施,找准抓手加大实施力度,推进各项试点任务落地见效,切实将制度创新优势转化为高质量发展效能。要做好相关措施与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进一步支持天津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金融支持天津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系列政策措施协调衔接,形成叠加互促效应。三、做好指导评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各区复制推广工作的支持指导,积极协同配合,强化放权赋能,及时解决复制推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完善工作链条,放大试点措施复制推广的溢出效应。市商务局将会同自贸试验区管委会逐项跟踪试点措施复制推广落实动态,定期汇总工作进展。请各有关单位及时梳理任务实施落地情况,做好报送工作。四、统筹开放和安全各有关单位要强化风险意识,树立底线思维,依法依规做好风险评估预警,制定相关风险防控及处置措施,健全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监管体系,提升风险防范能力。要及时研究解决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优化工作措施。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市商务局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2月29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 李永刚;电话:022-63085538;          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寻 斌;电话:022-63004480)(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工作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5〕68号)(以下简称《通知》),以高水平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在更大范围释放制度创新红利,扎实推进国务院相关试点措施在我市的复制推广工作,充分发挥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和引领带动作用,制定本实施方案。一、主要目标全面落实《通知》要求,深入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构建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与中国式现代化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监管模式,着力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统筹发展和安全,健全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监管体系和风险防控制度,为国家制度型开放探索新路径、积累新经验。二、加快服务贸易扩大开放1.深化金融科技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应用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打造金融科技应用示范场景。(实施范围:自贸试验区)2.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跨境资产管理,为境外设立的基金产品提供境内投资管理、估值核算等服务。(实施范围:自贸试验区)3.有序推进数字人民币试点,拓展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打造更加便捷、普惠、人性化的数字人民币受理环境,进一步深化在贸易结算、电商平台支付、旅游餐饮等领域的数字人民币试点应用,逐步构建数字人民币生态体系。(实施范围:自贸试验区)4.支持跨国公司设立全球或区域财资中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安排,进一步优化现有跨境资金池、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和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支持再保险行业发展,推进再保险国际化进程。(实施范围:自贸试验区)5.提升自由贸易账户系统功能,支持金融机构提供包括跨境融资、跨境并购、跨境债券等各类本外币一体化的跨境金融服务,探索更具突破性和首创性的金融产品,实现资金在自贸试验区与境外间依法有序自由流动。(实施范围:自贸试验区)6.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指导下,研究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公司(不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支持证券跨境转让业务。(实施范围:自贸试验区)7.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租赁资产转让业务,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指导下,探索融资租赁资产跨境转让并试点以人民币结算。(实施范围:自贸试验区)8.鼓励金融机构和支付服务提供者推出电子支付系统国际先进标准,在支付等领域应用个人与企业数字身份,开展数字身份跨境认证与电子识别。(实施范围:全市)9.支持境外电子支付机构持牌经营,金融机构和支付服务提供者与境外电子支付机构合作并提供支付结算服务,鼓励优先使用人民币结算。(实施范围:全市)10.电子支付监管机构及时公开电子支付相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政策措施,以及涉支付结算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范围:全市)11.在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金融机构可向境外传输日常经营所需的数据。金融机构开展数据出境工作,应按照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及数据安全工作要求,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和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保证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安全。(实施范围:全市)12.基础电信企业在不影响质量和可靠性前提下,提供合理和非歧视待遇,依法依规及时提供移动号码(非物联网号码)携号转网服务,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实施范围:全市)13.在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要求前提下,基础电信企业进一步完善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服务体系,合理确定费率,且不设置歧视性条件。(实施范围:全市)三、提升货物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14.在自贸试验区进口葡萄酒和蒸馏酒,且境内代理商注册地在区内的,贸易商可免于在容器、标签、包装上标示商标或商品名的中文译文以及有效日期、保质期、最迟销售日期。若由于包装、容器问题或易腐成分添加导致上述日期比消费者预期更短,贸易商应作标示。(实施范围:自贸试验区)15.丰富和完善口岸集拼箱功能,探索海铁联运为特色的中转集拼模式。(实施范围:自贸试验区)16.按照海关总署统一部署,对在境外实施符合要求的检疫处理后的特定品类进口货物,简化境内有关检疫措施。(实施范围:自贸试验区)17.支持境外利益相关方依法平等参与自贸试验区相关标准制修订。除依法需保密的外,在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时,应将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60日,鼓励重要文件同时提供外文版供参考。(实施范围:自贸试验区)18.跟进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数据跨境交换系统建设进程,待系统上线运行后,服务企业应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数据跨境交换系统开展业务。(实施范围:自贸试验区)19.鼓励物流企业优化创新“最后一公里”配送解决方案,加快建设自动化驾驶智能测试道路。(实施范围:自贸试验区)20.支持具备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区港一体化管理,允许在口岸区域开展保税物流和加工,取消货物堆存期限限制(危险品货物除外)。(实施范围:自贸试验区)21.对进出口的涉嫌侵权假冒货物,海关依职权采取边境措施。对发现的过境涉嫌侵权假冒货物,海关可将货物相关信息通报给货物目的国(地区)海关。(实施范围:自贸试验区)22.除列入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外,对不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商用密码产品进口,不采取限制措施。(实施范围:全市)23.除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外,对制造、出售、分销、进口或使用商用密码产品的,不强制制定或实施技术法规及合格评定程序以获取专有密码信息,不强制要求与境内企业合伙或使用特定密码算法等。(实施范围:全市)24.指导网络运营者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使用商用密码保护网络安全。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指导其运营者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制定商用密码应用方案,配备必要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商用密码保障系统,定期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实施范围:全市)25.鼓励在商用密码活动中积极采信商用密码检测认证结果。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商用密码产品,应在具备资格的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检测认证合格后销售或提供。(实施范围:全市)26.加快出台促进商用密码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大力支持商用密码检测体系建设,加强商用密码标准化工作,优化密码人才支撑体系,不断增强商用密码检测能力与供给能力。(实施范围:全市)27.采用或设立相关程序,防止未经授权而披露有关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向海关提交的秘密信息(包括一旦披露可能损害信息提供者竞争地位的信息)。(实施范围:全市)四、率先实施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28.自贸试验区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区内实际需求率先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实施范围:自贸试验区)29.探索建立合法安全便利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提升数据跨境流动便利性。通过加强相关行业出境数据分类指导、发布示范场景,在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建立数据跨境服务中心等,便利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出境自评等数据出境安全合规工作。(实施范围:自贸试验区)30.在遵守国家网络管理制度前提下,支持自贸试验区相关企业、科研机构更便利地使用网络开展对外合作、国际学术交流等活动。(实施范围:自贸试验区)31.参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推动电子提单、电子仓单等电子票据应用。(实施范围:自贸试验区)32.推进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做好第二类医疗器械审评审批事前指导,支持进入我市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人工智能+医疗器械”等医疗器械创新发展。推进生物医药产业“数字强链”,深化人工智能技术赋能医药创新研发,完善外资企业参与创新药物研发等领域人工智能创新合作的方式和要求。(实施范围:自贸试验区)33.在保障安全前提下,探索开展高度自动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测试及示范应用。(实施范围:自贸试验区)34.鼓励在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过程中探索商业模式,加快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应用试点。(实施范围:自贸试验区)35.研究制定智能网联汽车高精地图相关地方标准、审图细则,在确保安全合规的前提下,探索高精地图面向智能网联汽车应用。(实施范围:自贸试验区)36.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机制,支持企业依法依规共享数据,激励数据创新创造,促进大数据创新应用。(实施范围:自贸试验区)37.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在自贸试验区建设国际开源促进机构,积极参与全球开源生态建设。(实施范围:自贸试验区)38.支持探索开展数据交易服务,建设数据交易和流通利用基础设施,制定相关标准规则。(实施范围:自贸试验区)39.在国家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企业和个人因业务需要,在依法依规和履行相关合规义务的前提下,可以向境外提供数据。(实施范围:全市)40.按照《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实施规则》要求,落实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制度,形成符合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的标准和最佳实践;指导企业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数据处理活动,鼓励采信数据安全管理认证结果。(实施范围:全市)41.加强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管理,增强电子发票跨境交互性,鼓励分享最佳实践,开展国际合作。支持电子发票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对企业开展电子发票国际标准应用能力培训。(实施范围:全市)42.研究完善与国际接轨的数字身份认证制度,开展数字身份互认试点,并就政策法规、技术工具、保障标准、最佳实践等开展国际合作。(实施范围:全市)43.推动开展人工智能安全伦理规范方面的学术研究,加强安全伦理风险研判;督促指导大模型企业落实国家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相关要求,引导各方依法依规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安全发展。(实施范围:全市)44.持续加大公共数据开放范围和力度,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公共数据,加强开放服务和开发利用,发布开放数据集目录,明确获取和使用公开数据方式。(实施范围:全市)45.鼓励公共数据在保护个人隐私和确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要求,以模型、核验等产品和服务等形式向社会提供,探索开展公共数据开发利用,鼓励开发以数据集为基础的新产品和服务。(实施范围:全市)46.鼓励行业协会等机构就促进中小企业参与数字经济与境外机构加强交流、合作;不定期举办数字中小企业对话会,用好中小企业信息交流、案例分享平台,便利中小企业知晓政策、获取资源,持续提高中小企业在数字经济中的贸易和投资机会,促进中小企业的合作与数字化发展。(实施范围:全市)47.推动境内外机构开展合作,用好中小企业参与数字经济信息交流平台。支持开展数字包容性国际合作,分享数字经济可持续发展成果和最佳实践。(实施范围:全市)48.加强对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的监管,强化监管技术应用和国际合作。(实施范围:全市)49.落实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强化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加强反垄断执法培训,提升数字市场竞争执法能力。(实施范围:全市)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50.在国家知识产权部门指导下,优化升级天津市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功能,为经营主体提供精准、有效的商标注册信息服务和信息检索服务。(实施范围:全市)51.在国家知识产权部门指导下,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网上平台等线上线下方式发放指南、接待咨询等,充分公开国外地理标志(含意译、音译或字译)申请在华获得保护的受理流程、所需材料、变更撤销、监督管理、异议处理及注销等情况。(实施范围:全市)52.通过规范以下行为,对地理标志产品实施高水平保护:使用地理标志指示产品源自非其真正产地的某一地理区域;指示并非来自该产地的某一相同或近似产品;指示不符合受保护名称产品规范的某一相同或近似产品。(实施范围:全市)53.在国家知识产权部门指导下,优化升级天津市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功能,便利经营主体获取专利申请结果等信息。(实施范围:全市)54.对已获准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新农用化学品的未披露实验等数据实施保护。即使该化学品在境内的另一专利保护期先行届满,仍应继续按该数据的保护期给予保护。(实施范围:全市)55.加大行政执法监管力度和对权利人的司法保护力度,规范具有商业规模、故意使用以下标签或包装的行为:未经授权在标签或包装上使用与已在中国境内注册商标相同或无法区别的商标;意图在商业交易过程中将标签或包装用于商品或服务,且该商品或服务与在中国境内已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相同。(实施范围:全市)56.对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授权在电影院放映过程中对电影作品进行复制且对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加大行政执法监管力度和对权利人的司法保护力度。(实施范围:全市)57.进一步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指导商业秘密权利人运用各类法律救济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实施范围:全市)58.对侵犯商业秘密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未经授权获取计算机系统中的商业秘密,未经授权盗用、披露商业秘密(包括通过计算机系统实施上述行为)等,加大行政执法监管力度和对权利人的司法保护力度。(实施范围:全市)六、推进政府采购领域改革59.在自贸试验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指定的其他采购实体,为了自身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需要,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订立“建设一运营一移交”合同和公共工程特许合同,适用相关复制推广措施(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实施范围:自贸试验区)60.政府采购一般应实行公开竞争。对以下情形,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只能由特定供应商提供;为保持技术一致性或避免重新采购,对原采购补充采购;有限试用或委托研发的首创性货物及服务;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实施范围:自贸试验区)61.政府采购实行有限竞争时,采购人应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预审公告应包含:采购人信息,如采购人名称、地址和与采购人联系并获得与采购有关文件所必需的其他信息;采购说明,如费用和付款条件、拟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性质、数量及说明(如数量不可知,则为估计数量),提交参加采购请求的地址和最后日期;资格要求,如条件清单和简要说明,包括供应商须提交的具体文件或证书。如采购人有意选择有限数量的合格供应商投标,需说明选择供应商的标准和数量限额等。(实施范围:自贸试验区)62.政府采购实施邀请招标时,采购人应提前发布相关信息。开展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或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应设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最后日期,一般应自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25日,紧急情况下不少于10日。(实施范围:自贸试验区)63.政府采购实施招标时,采购人设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最后日期,一般应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40日。符合特殊情形的,可以适当缩短期限,但不得少于10日。(实施范围:自贸试验区)64.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所有形式的报酬,包括附加费、收费、佣金、利息或在合同项下可能规定的其他收入来源;选择性购买的价格;同一采购项下的所有合同。(实施范围:自贸试验区)65.依法依规进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尽可能免费向供应商提供招标文件,并鼓励以中英两种语言公布采购公告。(实施范围:自贸试验区)66.采购人有证据证明有关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履行与采购人或与采购人存在管理关系单位的采购合同时,发生过重大实质性违约且未及时采取合理补救措施的,可以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但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实施范围:自贸试验区)67.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需求时可以设置关于环境保护以及信息保护的技术要求。采购标的存在国际标准的,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国际标准。(实施范围:自贸试验区)68.应未中标、未成交供应商请求,采购人应向其答复未中标、未成交的理由或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优势说明,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实施范围:自贸试验区)69.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记录和报告,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相关文件应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实施范围:自贸试验区)70.指定独立于采购人的审查主管机关,就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提出的投诉进行审查。鼓励采购人和供应商通过磋商解决投诉。(实施范围:自贸试验区)71.供应商认为政府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成交结果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实施范围:自贸试验区)72.提升政府采购电子化采购平台的数字技术应用水平,推动政府采购流程进一步透明化、规范化和智能化,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实施范围:全市)73.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规模、设计和结构等实际情况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价优惠、有限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实施范围:全市)七、推动相关“边境后”管理制度改革74.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工商业劳动监察公约等有关要求,在自贸试验区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员,实施智慧监察,依法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实施分类监管、动态监管,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检查。(实施范围:自贸试验区)75.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鼓励和支持开展国际劳工领域人才培养培训。(实施范围:自贸试验区)76.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日常受理劳动者、工会、企业等提出的相关意见;处理、接受有关领域公众书面意见,开展公众意见审议,酌情公开审议结果。(实施范围:自贸试验区)77.培育基层劳动关系服务站点、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等载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进一步增加调解服务供给。(实施范围:自贸试验区)78.开展绿色低碳领域国际合作、经验分享和能力建设。(实施范围:自贸试验区)79.允许企业按规定以保税物流方式开展以船供为目的的高低硫燃料油混兑调和业务,符合条件的仓储设施可以同时具备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仓库功能。(实施范围:自贸试验区)80.加快氢能核心技术攻关与标准体系建设,允许依法依规建设制氢加氢一体站,支持具备条件的区域开展滩涂小规模风电制氢,完善高压储氢系统。(实施范围:自贸试验区)81.加强伏休管理,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限额捕捞制度,进一步压减捕捞渔船总功率和船数,防止过度捕捞。加强执法打击,将常规化执法和立体化执法有机结合,提升执法效能,切实推进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实施范围:自贸试验区)82.加快推进地方国资监管立法,深化分类监管,完善权责清单管理,动态优化授权事项,根据不同企业核心功能、股权结构和组织形态分类施策。对国资监管机构持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股权多元化的国有全资公司,实施有别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管理新模式,规范股东履职程序,发挥好股东会作用。(实施范围:全市)83.指定专营企业购买、销售货物或服务时,应依照商业考虑进行决策。(实施范围:全市)84.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做好成本核算,加强成本规制管理,对其建立科学合理、稳定可靠的补偿机制。(实施范围:全市)85.持续深化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完善、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类指导。鼓励国有企业控股或参股的上市公司积极参与构建环境、社会和治理(ESG)信息披露规则,提升治理运作的规范化水平。(实施范围:全市)86.鼓励企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全面落实劳动合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依法依规保障职工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等基本权益,建立劳动者工资集体协商和正常增长机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实施范围:全市)87.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开展劳动用工指导服务。(实施范围:全市)88.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评估清理工作,不得为促进贸易或投资而降低劳动者权益保护水平。(实施范围:全市)89.在生态环境部的指导下,切实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实施范围:全市)90.加大对绿色、生态、碳足迹、碳中和等产品认证结果的采信力度,引导企业实施认证。健全生态产品交易流通全过程监督体系。(实施范围:全市)91.鼓励环境产品和服务进出口,推动环保、新能源等绿色低碳产品进出口,深化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等领域技术装备和服务合作。(实施范围:全市)92.支持发展绿色金融,鼓励绿色信贷、绿色票据、绿色债券和绿色保险等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发环境、社会和治理(ESG)主题产品,加大金融对环保项目支持力度。(实施范围:全市)八、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93.健全风险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复制推广工作进展,分析评估新情况新问题,根据风险程度,分别采取调整、暂缓或终止等处置措施。(实施范围:全市)94.建立风险预警制度。以新技术为支撑提升监管效率,采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判断识别风险,根据风险程度进行分类监管,建立监测评估、预警跟踪等风险防范机制。(实施范围:全市)95.加强金融风险防控。金融监管部门基于审慎原则采取合理措施,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保障金融系统稳定运行。依法依规开展金融监管信息共享、监管协作和风险跨境处置合作。加强对跨境收支业务数据的采集、监测和运用。通过“沙盒监管”等监管机制创新,确保风险有效隔离。坚持金融业务持牌经营要求,通过风险提示、风控指标计算、信息报送等,加强相关风险监测和防范。(实施范围:全市)96.加强监管互认与合作。借鉴国际通行惯例与规则,视情采信其他国家监管机构报告,研究启动监管互认机制,做好数据交换、结果互认、工作协同、执法互助。建立与境外网络安全机构合作机制,推动形成网络安全问题全球合作解决方案。(实施范围:全市)97.强化安全审查机制。落实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用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等机制。全面加强网络安全检查,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防护责任。依法依规开展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重要信息公开程序。(实施范围:全市)98.推进全流程监管。完善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法,健全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监管体系,统筹推进市场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网络监管等,加强协同监管,堵塞监管漏洞。(实施范围:全市)附件:天津市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责任分工表
2025-12-31 | 天津市商务局
公示公告
省级
市商务局关于做好天津港口岸大港港区中石化英力士(天津)石化有限公司南港轻烃码头液化烃泊位正式对外开放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天津港口岸大港港区中石化英力士(天津)石化有限公司南港轻烃码头液化烃泊位已经天津市人民政府同意正式对外开放,批复文件已在天津政务网主动公开,请遵照执行。一、泊位正式对外开放后,市商务局会同口岸查验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相关业务实施和监督管理。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口岸属地人民政府、口岸运营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属事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口岸安全生产。                                                   2025年12月31日            (联系人:刘守国;联系电话:18822136318)(此件主动公开) 
2025-12-31 | 天津市商务局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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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各有关机构:    现将《天津市支持小微企业首笔信用普惠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22日  天津市支持小微企业首笔信用普惠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升我市普惠金融服务水平,鼓励引导在津银行加大对我市小微企业首笔信用普惠贷款投放力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的补偿对象为在天津市依法设立的法人银行及其他银行一级分行对我市小微企业发放的首笔信用普惠贷款。小微企业,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在津从事实际经营活动,所属行业不属于金融、类金融行业的企业。首笔贷款,指企业首次从银行获得的贷款。判定标准为首次发放贷款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无银行贷款记录(含贷款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信用贷款,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担保。普惠贷款,指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总局统计监测范围内的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的小微企业贷款(不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第三条 纳入补偿范围的贷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贷款包括流动资金贷款,但不包括已获得保险公司保险、融资担保公司担保以及享受其他同类风险分担政策的贷款;(二)银行承诺贷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等;(三)企业贷款经录入存档。第四条 按照当年末全市全口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与各项贷款不良率差额确定贷款额外损失率,按照每家银行发放的小微企业首笔信用普惠贷款乘以贷款额外损失率确定贷款额外损失额,对贷款额外损失额给予30%的风险补偿。其中,对发放对象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以上5类统称科技创新类企业)的贷款额外损失额,给予50%的风险补偿。补偿资金可用于补充银行计提的准备金(拨备)。第五条 为补偿银行发放小微企业首笔信用普惠贷款承担风险带来的额外损失,并鼓励加大对科技创新类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确定以下补偿资金的计算方式:单家银行风险补偿金=普通小微企业首笔信用普惠贷款的额外损失额×30%+科技创新类小微企业首笔信用普惠贷款的额外损失额×50%贷款额外损失额=当年银行发放小微企业首笔信用普惠贷款(分普通和科技创新类两类)×贷款额外损失率贷款额外损失率=当年末全市全口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各项贷款不良率贷款合同期限不足一年的,贷款发放额按照年化折算。年化贷款发放额=贷款发放额×贷款合同期限(月)÷12第六条 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安排如下:(一)建立风险补偿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负责相关工作协调、重大事项研究等。工作专班成员单位由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金融监管局等部门组成。工作专班实行年会制度,并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临时会议。(二)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财政局牵头制定和完善风险补偿工作管理办法和办理流程等,负责工作专班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负责组织预算编制,汇总形成预算建议;授权和指导天津市金融稳定促进中心对补偿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管理,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认定、资金分配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确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相应银行申报材料进行核实,但应严格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价格,所需经费可在年度补偿资金预算中列支。市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统筹安排预算,按照职责做好资金拨付和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天津市金融稳定促进中心负责受理银行企业贷款的录入存档和补偿资金申请,提出对银行补偿资金额度的意见,做好日常相关工作。(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负责按年度提供科技创新类企业名单。天津金融监管局负责按年度提供全口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各项贷款不良率。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指导商业银行依法合规查询使用贷款企业征信报告。第七条 补偿申请和受理程序如下:(一)贷款录入存档各银行自季度开始至下季度的前1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逐笔向天津市金融稳定促进中心进行录入存档。主要包括:贷款清单,贷款合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录入存档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诺书,小微企业首笔信用普惠贷款证明材料等(如贷款发放前十日内相关企业的人民银行征信报告等)。天津市金融稳定促进中心对各银行录入存档资料进行书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贷款及时剔除并反馈银行。(二)申请补偿兑付流程1.各银行以年度为统计周期,在每年3月底前向天津市金融稳定促进中心报送上年度符合规定条件贷款业务开展情况,以及补偿资金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书,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的尽责声明书等。2.天津市金融稳定促进中心按照前期贷款录入存档情况、各银行申请材料等,计算并汇总各银行申报的补偿资金额度,形成年度小微企业首笔信用普惠贷款风险补偿情况报告。3.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对年度小微企业首笔信用普惠贷款风险补偿情况形成补偿审核意见,确有必要时可按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相关银行申报材料进行核实。4.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将年度补偿审核意见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后向市财政局提报资金拨付申请。5.市财政局按程序组织办理资金拨付。第八条 获得补偿资金的银行自觉接受财政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如有弄虚作假、虚报骗取补偿资金等违法违规情况,一经查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将收回已拨付的补偿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2025-12-31 |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公示公告
省级
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北方人才市场,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25年度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切实做好本市2025年度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计报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函〔2025〕8号),2025年度人力资源市场统计使用新修订报表(国统制〔2025〕10号),包括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情况(人社统LM1表)、业务情况(人社统LM2表)以及汇总表(人社统LM3表)(附件1)。二、统计范围人力资源市场统计调查对象是本市辖区内设立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包括乡镇和街道服务平台),及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或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人力资源市场统计范围包括调查对象基本情况和业务情况,即报告期内开展现场招聘、网络招聘、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人力资源管理咨询、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数字化服务等业务情况。结合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新修订报表增加集团企业情况、纳税情况等,并更新部分指标名称,如人力资源服务网络平台(招聘网站、APP、小程序等)、人力资源数字化服务等。三、统计时段2025年度统计报告期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项指标均指报告期内总体情况。四、统计流程(一)更新调查对象信息。统计系统中已结合上年统计情况预设样本信息,各区人社局按照2025年实际情况进行样本维护,做好调查对象信息的增减、修改,配置填报码后通知被调查机构。具体详见《2025年人力资源市场统计系统操作手册-人社部门》(附件2)。新增调查对象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成立并开展业务。(二)组织调查对象填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问卷填报的方式进行数据报送,可在电脑浏览器中输入问卷链接直接访问系统,或手机扫描二维码进行问卷填报。具体访问链接和二维码详见《2025年人力资源市场统计系统操作手册-机构用户》(见附件3),填报码由各区人社局组织发放。(三)加强统计数据审核。各区人社局对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数据审核。审核有误的,填写退回原因后退回,并联系机构重新填报,审核、复核无误后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五、时间安排各区人社局于2026年1月9日(星期五)前完成样本维护和填报码发放工作;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于2026年1月26日(星期一)前完成填报并提交;各区人社局收到上报数据后随报随审,于2026年1月30日(星期五)前,完成全部数据审核、复核,并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六、工作要求(一)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工作是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制度的重要内容。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高度重视,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统计法定义务,如实提供统计信息。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联系所在区人社局获取填报码(联系方式见附件4)。请安排专人进行填报,认真阅读操作手册,特别注意指标含义和指标间逻辑关系,确保报送信息及时、全面、真实、准确。(二)各区人社局要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工作的组织和推动落实,梳理本区域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做到不漏一户、应报尽报。要加强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沟通交流,明确填报要求和时间节点安排,解答填报疑问,指导正确填报,督促及时上报。要对上报数据进行逐一审核,确保内容完整无误。经核查发现的异常数据,要反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其修正后再次上报。(三)各区人社局要加强源头数据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加强与统计部门沟通联系,积极争取统计工作业务支持,就统计结果进行指导。请各区人社局于2026年2月27日(星期五)前,将与统计部门沟通、源头数据质量核查等情况书面反馈市人社局人才开发处指定邮箱。 联 系 人:杜硕联系电话:63082685电子邮箱:srsjrckfc@tj.gov.cn 附件 1.2025年人力资源市场统计报表     2.2025年人力资源市场统计系统操作手册-人社部门     3.2025年人力资源市场统计系统操作手册-机构用户     4.各区人社局联系方式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26日
2025-12-31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示公告
省级
关于印发天津市化工园区认定评分标准(2025年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化工园区建设,提升园区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根据国家部委复核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管理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地震局联合修订了《天津市化工园区认定评分标准(2025年版)》,现予以印发。特此通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应急管理局    市规划资源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交通运输委             市水务局            市地震局2025年12月30日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材料工业处 郑天龙;联系电话:83607455)(此件主动公开)
2025-12-31 |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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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化工园区认定评分标准(2025年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化工园区建设,提升园区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根据国家部委复核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管理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地震局联合修订了《天津市化工园区认定评分标准(2025年版)》,现予以印发。特此通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应急管理局    市规划资源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交通运输委             市水务局            市地震局2025年12月30日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材料工业处 郑天龙;联系电话:83607455)(此件主动公开)
2025-12-31 |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