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医政司 政策文件
2025-08-04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2014年第86号【发布日期】2014-12-1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9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公布。 联系单位:世界贸易组织司 地 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 邮政编码:100731 电话:010-85093914 010-85093915 传真:010-65197340 010-65197310商 务 部2014年12月12日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以下简称合规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9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贸易政策,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不包括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上述贸易政策应当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世贸组织)成员对中国贸易政策提出的合规问题;(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或拟定的贸易政策涉及的合规问题。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接收世贸组织成员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贸易政策提出的书面意见。第六条 世贸组织成员提出的贸易政策合规问题书面意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列明认为不合规的贸易政策名称、内容和发布单位;(二)列明认为不合规的贸易政策违反世贸组织规则的具体条款;(三)说明认为不合规的贸易政策违反世贸组织规则的具体理由;(四)文字应为规范汉字(简体中文)。世贸组织成员提出的贸易政策合规问题书面意见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商务部可告知其补正材料。对于虽未满足上述形式要件,但相关贸易政策涉及合规问题的,商务部可视情受理。第七条 商务部指定世贸组织司(中国政府世贸组织通报咨询局)负责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并对受理的书面意见统一登记编号。第八条 世贸组织成员提出的合规问题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贸易政策的,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一) 商务部在收到世贸组织成员提出的书面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世贸组织成员所提书面意见的形式要件进行初步审核,确定受理后转国务院有关部门;(二)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收到商务部转来的世贸组织成员书面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提供相关贸易政策正式文本以及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相关基础材料;(三) 商务部在收到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交的相关基础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合规性书面意见,告知有关部门,抄送国务院法制办。对相关贸易政策研提合规性意见需进行科学、技术或经济等分析的,商务部提出书面意见的时限可适当延长。 (四) 商务部商有关部门提出对世贸组织成员的答复意见,由商务部负责对外答复,并告知有关部门。第九条 世贸组织成员提出的合规问题书面意见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贸易政策的,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一) 商务部在收到世贸组织成员提出的书面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世贸组织成员所提书面意见的形式要件进行初步审核,确定受理后转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二)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商务部转来的世贸组织成员书面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提供相关贸易政策的正式文本以及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相关基础材料;(三) 商务部在收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交的相关基础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合规性书面意见交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抄送国务院法制办。对相关贸易政策研提合规性意见需进行科学、技术或经济等分析的,商务部提出书面意见的时限可适当延长。 (四) 商务部商有关部门提出对世贸组织成员的答复意见,由商务部负责对外答复,并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第十条 国务院各部门应在拟定贸易政策的过程中进行合规性评估,并在正式发布时将政策文本抄送商务部(中国政府世贸组织通报咨询局)。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就拟定的贸易政策是否合规向商务部征求意见的,商务部可要求征求意见方提交贸易政策草案及制定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等基础材料,并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合规性书面意见。对相关贸易政策研提合规性意见需进行科学、技术或经济等分析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但除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情形外,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第十二条 商务部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贸易政策拟定过程中提交的征求意见稿,应当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在商务部提出合规性意见后,如该贸易政策草案进行了可能影响合规性的修改,该贸易政策出台前应再次征求商务部的合规性意见。第十三条 贸易政策发布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方式之一,将贸易政策文本送商务部,同时提供电子文本:(一) 在政策文本的抄送栏加抄商务部(中国政府世贸组织通报咨询局);(二) 在政策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政策文本径送商务部(中国政府世贸组织通报咨询局)。 国务院各部门如有上述政策文本的英文译本,应当按照上述程序要求一并送商务部。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拟定贸易政策过程中的合规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通知》要求,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开展,并将具体负责机构和落实措施报商务部备案。如认为有必要,可就相关贸易政策是否合规书面征求商务部的意见。商务部负责对地方贸易政策合规工作进行指导。第十五条 商务部负责制定合规工作指导性工作手册,供开展合规性评估工作参考。第十六条 商务部可根据需要建立合规工作专家支持体系。第十七条 商务部负责建立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日常联系、业务培训、信息汇总等工作。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可能影响贸易的政策措施附件可能影响贸易的政策措施一、直接影响进口的政策措施1.海关程序、估价和原产地规则 2.关税 3.影响进口的间接税 4.进口禁令和许可 5.国营贸易 6.贸易救济 7.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 8.与进口有关的融资政策二、直接影响出口的政策措施9.出口税 10.出口退税 11.加工贸易税收减让 12.出口禁止、限制和许可 13.国营贸易 14.与出口有关的融资、保险和担保政策 15.促进和营销支持措施三、其他影响贸易的政策措施16.税收优惠政策 17.补贴和其他政府支持 18.涉及贸易的产业政策 19.价格管制 20.竞争政策和消费者保护政策 2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政策 22.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政策 23.与服务部门市场准入有关的政策 24.与服务部门国民待遇有关的政策 25.其他影响贸易的政策
2025-08-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各有关单位: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等有关规定,经企业自主评价、各区评价机构审核、实地核查、市级复核等程序,现将我市2025年第二批1744家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8月4日至8月15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我局书面反映,凡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要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署真实姓名并附联系方式。超出公示期的异议将不予受理。咨询电话及联系人:022-87890191-8505,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蒋树海;举报电话及联系人:022-58832963,022-58326707,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李青,蔡俊峰。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116号,邮编:300051。附件:天津市2025年第二批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天津市科学技术局2025年8月4日
2025-08-04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各区科技局、教育局、科协,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深化新时代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扩大市级科普基地覆盖范围,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按照《天津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津科规〔2022〕6号)(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市科技局、市教委、市科协将组织开展2025年天津市科普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申报天津市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或中央驻津单位,以及以法人单位为依托的内设(下属)机构;(二)申报单位主体信用状况良好;(三)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科普展示水平、科学技术知识传播能力、科普创作能力、展品研发能力;(四)制定并实施年度科普工作计划(规划),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组织运行能力,拥有稳定的科普工作队伍,有专门的科普讲解词及配套图文;(五)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具备相应的开展科普工作的资源、设施、场所等条件;(六)积极参加全市大型科普活动,每年牵头组织开展不少于3场次有一定影响的科普活动;(七)结合形势需要和基地特点开展常态化科普活动,利用新媒体、网站等平台载体持续开展科普宣传。其他条件根据拟申报的科普基地类型对照《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二、申报方式请申报单位注册登录“天津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系统”在线填写申报材料,并上传相关附件,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每所在津高校本年度申报不超过2个科普基地,其余法人单位限报1个。三、组织推动请各区科技局、教育局、科协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区域科普基地申报的组织推动工作。各区教育局、科协要积极协助区科技局做好动员和推荐,各区科技局要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可根据需要组织初步勘察。四、申报流程(一)单位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或中央驻津单位,以及以法人单位为依托的内设(下属)机构需登录天津市科技管理信息平台(https://kjgl.kxjs.tj.gov.cn)中的“天津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系统”,按照说明以单位注册法人账户,并上传相关材料。通过审核后,单位职工即可作为拟申报科普基地负责人进行注册并申报科普基地。(二)科普基地负责人注册科普基地负责人可按照系统说明进行注册,并在系统中选择所属单位选项。注册成功后,由单位管理用户授权,被授权后可登录系统填写申报材料。(三)单位申报被授权的基地负责人登录系统创建申报项目后,在线填写申报内容,上传完整附件材料,并于9月5日17:00前,在线提交至区科技局,过期系统关闭,不予受理。(四)区级审查区科技局需使用部门账号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于9月12日前完成区级审查,并在线提交至形式审查。(五)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委托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对科普基地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如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被驳回,申报基地应在驳回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再次通过区科技局审核提交至形式审查环节。每家申报基地仅有1次修改机会,逾期或超过修改次数,将不予受理。(六)评审认定市科技局会同市教委、市科协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单位进行集中评审。评审采取材料评审、会议答辩与实地勘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请申报单位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待完成专家评审、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和公示等程序后,市科技局将会同市教委、市科协印发通知,公布科普基地认定结果。五、联系方式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9月5日17:00前(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开通申报咨询电话,详见下表。申报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内容
接受咨询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报要求及形式审查
市科技局引智育才工作处
武新娜
022-58183615
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巩志贤
022-23529856
系统技术
支持
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滕 飞
022-23532900-814附件:天津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2025年8月4日
2025-08-04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7号)要求,现将拟聘用人员予以公示。一、公示期2025年8月4日—8月8日(5个工作日)二、受理地点及电话地点:天津市静海区团泊大道28号电话:022-23608275联系人:天津医学健康研究院 孙云垚三、公示要求1.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以书面、署名形式反映。2.反映人必须用真实姓名,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真实、具体、敢于负责。不允许借机捏造事实,泄愤报复或有意诬陷,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3.受理机构对反映人员和反映的情况严格保密。附件:天津医学健康研究院2025年第二批公开招聘拟聘用人员公示表天津医学健康研究院2025年8月4日
2025-08-04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工信部联通装〔2025〕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国家矿山安监局各省级局:现将《机械工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7月2日
2025-08-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08-04 |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一)《天津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出台的依据是什么?《实施细则》出台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规定,以及国家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相关文件规定。(二)《实施细则》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实施细则》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天津市区域性股权市场活动,保护该市场内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区域性股权市场风险,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发展。 (三)《实施细则》出台的意义是什么?《实施细则》的发布实施,进一步健全了天津市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体系,强化了监管措施与力度,体现了“防风险、强监管、促发展”的有机统一,为有效引导、规范、督促区域性股权市场合规健康发展提供了更多制度保障。 (四)《实施细则》主要适用范围是什么?《实施细则》主要适用于在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非公开发行、转让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以及相关活动。另外,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融资或者转让提供服务的,参照适用本细则。(五)《实施细则》出台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实施细则》共九章四十一条。第一章总则共四条,明确了《实施细则》法律与政策依据、适用范围、概念定义、监管机构等内容。第二章运营机构共三条,规定了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的准入条件、基本职能等内容。第三章证券发行与转让共九条,规定了在我市区域性股权市场可以发行的证券产品、发行条件、交易模式、信息披露等内容。第四章账户管理与登记结算共六条,明确了办理我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结算业务机构的条件,规定了账户开立与管理、资金存管等内容。第五章企业培育共六条,明确了信息管理、分层和分类服务、设立“专精特新”专板、“三四板”对接合作等内容。第六章市场自律共二条,规定了自律管理措施、信息报送要求等内容。第七章监督管理共五条,规定了现场检查、监管协同、配合监管、非现场监管、监管措施等内容。第八章风险防范与处置共四条,规定了风险防控机制、股东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置、风险监测评估与处置等内容。第九章附则共二条,规定了实施期限等内容。
2025-08-04 |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各有关单位: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等有关规定,经企业自主评价、各区评价机构审核、市级复核、市科技局公示等程序,公示期间经市科技局和评价机构核验公示异议企业,共有1家企业存在异议。现将通过公示的我市2025年第一批1013家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告。联系人及电话: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李青022-58832963,蔡俊峰022-58326707。附件:天津市2025年第1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天津市科学技术局2025年8月4日
2025-08-04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网络交易平台收费行为合规指南》的公告 《网络交易平台收费行为合规指南》已经市场监管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7月31日 网络交易平台收费行为合规指南 为了规范和引导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第一条 本指南所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本指南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本指南所称平台收费,是指平台向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佣金、抽成、注册费、手续费、会员费、技术服务费、信息服务费、营销推广费、广告费等形式。平台收取保证金等相关行为,参照适用本指南。第二条 平台根据自身经营成本,基于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交易习惯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充分考虑平台内经营者经营状况,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合理制定收费标准。第三条 鼓励平台根据自身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所形成的服务特点,在合法、合理、互惠互利的范围内采取灵活多样的定价策略,降低平台内经营者负担,促进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共同发展。第四条 鼓励平台向平台内经营者提供让利服务,加大对中小商户的收费优惠扶持力度,支持其生存和发展。第五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情况下,鼓励平台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采取减免佣金、降低收费标准等帮扶政策。第六条 平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合规管理主体责任,将平台的收费合规纳入平台内部合规组织建设、合规管理制度、合规风险管控、合规培训等,提升平台收费合规管理能力。第七条 平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与其经营规模和运营模式相适应的平台收费合规管理组织建设,配备熟悉平台收费合规管理的人员。第八条 平台应当及时将有关平台收费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转化为平台内部合规制度。平台应当建立动态更新机制,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的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平台收费合规管理制度,确保合规管理体系的适应性和有效性。第九条 平台应当建立不合理收费行为风险识别评估机制,根据企业经营环境、业务特征、平台内经营者的反映和舆论曝光问题,及时识别处理平台经营活动中的收费合规风险。鼓励平台利用数据技术加强平台不合理收费风险监测与分析,提升对平台不合理收费风险的有效识别能力。第十条 平台应当加强防范不合理收费风险合规事前审核机制建设,在出台、修改平台收费项目、规则、标准或者组织实施涉及平台收费有关经营活动前,应当由平台内部的合规管理组织或者人员对涉及平台收费的合规情况进行审核。鼓励平台在其内部办公信息管理系统中嵌入合规审核环节,有效保障合规管理组织或者人员独立开展审核工作。第十一条 平台应当建立防范不合理收费风险合规培训机制,对相关人员特别是平台相关负责人进行培训,提升防范不合理收费风险的合规意识和能力。第十二条 鼓励平台营造守法、诚信、透明、公正的收费合规文化氛围,增强相关人员特别是平台相关负责人的收费守法合规自律意识,促进平台健康可持续发展。第十三条 鼓励平台建立收费合规报告机制,或者在整体合规报告中纳入收费合规事项。鼓励平台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收费合规情况。第十四条 平台应当在首页显著位置,向平台内经营者持续公示平台收费项目、规则、标准等平台服务协议内容、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确保平台内经营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收费项目应当与服务内容对应,同一收费项目应当使用统一的名称、内容描述等要素。收费规则应当简洁明晰、通俗易懂。收费标准应当准确清楚、便于计算,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收费标准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及对应的收费标准。平台基于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费用的,应当向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具体的收费项目、标准、金额等收费明细。第十五条 平台修改收费项目、规则、标准等平台服务协议内容或者交易规则,应当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拟修改的内容和理由,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公示期应当不少于7日。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平台不得阻止,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按照修改前的协议承担相关责任。第十六条 平台修改涉及收费项目、规则、标准等平台服务协议内容,应当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确保平台内经营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第十七条 平台开展宣传推广、促销等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参加并收费。第十八条 平台收取营销推广费应当清晰公示该收费的项目、规则、标准,确保平台内经营者可以准确核对费用。平台以点击、展示、转化等作为营销推广费计费标准的,应当以简明易懂的方式公示费用的计算方法,并向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具体明细。第十九条 平台组织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优惠促销活动时,应当事先明确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关于优惠补贴的分担方式、比例等内容。在未与平台内经营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不得向平台内经营者临时加收促销费用。第二十条 平台应当严格履行向平台内经营者作出的减收、免收费用的承诺。平台前期提供免费服务的,后期未经依法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并以显著方式提醒平台内经营者注意,不得随意变更规则收取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平台应当根据经营需要和交易风险审慎评估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保证金的必要性。经评估,必要性不充分的不得收取保证金。鼓励平台合理采用经营者信用承保等方式,在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保护的同时,减轻平台内经营者缴纳保证金的资金负担。第二十二条 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确需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保证金的,平台要合理确定保证金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可以一次性收取,也可以在额度内按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逐步提取,直至提取满额为止。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对保证金的法定孳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平台应当明确保证金退还的方式和程序,确保保证金封闭运行,严禁以任何形式挪用占用保证金,不得对保证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第二十三条 平台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有下列不合理收费行为:(一)重复收费;(二)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三)转嫁应当由平台自身承担的费用;(四)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提供其基础经营数据的费用;(五)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购买服务或者参加推广、促销活动并收费;(六)利用不合理的保证金等形式变相收费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七)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平台内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八)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前款第八项的不合理费用,可以结合成本、市场供需状况、行业属性、同类平台收费情况等相关因素综合判断。第二十四条 平台内经营者认为平台收费超过合理水平的,可以向平台反映并提交相关材料。平台应当及时答复,并与平台内经营者积极协商。对平台内经营者反映集中的问题,平台应当进行研究评估,对不合理的收费规则及时修改完善。第二十五条 平台应当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及时按要求如实提供所需资料和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平台提供相关收费情况、确定收费标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说明收费的合理性。第二十六条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自律,依法依规与平台建立沟通协商机制,规范平台收费行为,引导平台加大对平台内经营者扶持力度,更好维护平台内经营者特别是中小企业和商户合法权益。第二十七条 本指南对平台收费行为合规作出一般性指引。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对平台收费行为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 本指南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2025-08-02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