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2024年度国有资产报告及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现已公开,详情见附件。
2025-12-30 | 西青区财政局
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天开西青园建设,发挥政策对发展新质生产力支持引导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天开西青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西青政办发〔2025〕7号)文件要求,计划启动2025年度天开西青园企业设备投资、融资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申报工作。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下载附件,在受理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受理期限为2025年12月31日9:00至2026年1月16日17:00,逾期不予受理。具体通知见附件。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月30日17:0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开通申报咨询电话及邮箱,见下表:
属地片区
部门名称
材料受理审查人员及电话
电子版材料发送邮箱
纸质材料报送地址
学府片区
天开西青园平台公司
扈梦洁:15122220205
刘 格:18822573615
韩 闻:18920200996
tkxqparkqf@163.com
天开西青园科创服务中心一楼前台
精武镇
孙金凯:23983568,83990059
xqqjwz08@tj.gov.cn
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人民政府311办公室
南站片区
(除枫雅以外)
南站公司
杨雨晴:17627884608
17627884608@163.com
天津市西青区丰泽道天津南站科技商务区开发建设指挥部院内
南站片区(枫雅科创中心)
张家窝镇
徐彤:18002039956
xtlt0521@163.com
西青区张家窝镇人民政府招商办公室 附件:1.区科技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天开西青园支持企业加大设备投资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2.区科技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天开西青园企业融资担保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3.区科技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天开西青园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2025年12月30日
2025-12-30 | 西青区科学技术局
关于“十五五”期间推进我市菜市场全面提质升级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菜市场是保障市民“菜篮子”的重要载体,其建设水平和管理服务质量直接关系着民生冷暖。我市2004年启动退路进厅和菜市场建设,2007年开始将菜市场列入20项民心工程,经多年持续推动,目前全市菜市场数量已达367个,营业面积103万平方米,基本实现了中心城区和主要城市建成区菜市场服务全覆盖,市民买菜购物环境极大改善。但与此同时,我市部分菜市场由于建成时间早、改造不及时、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不同程度上存在着设施陈旧、环境脏乱、业态单一、管理粗放、经营困难等问题,制约了菜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民生保供作用的发挥。为贯彻落实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关于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市菜市场建设管理服务水平,打造更加安全放心、整洁有序、业态丰富、智慧便捷的买菜购物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十五五”期间菜市场全面提质升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统一规划、控规落位、基本覆盖的原则,做好规划布局。二是坚持一场一策、严格标准、分步实施的原则,推动项目建设。三是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抓好运营管理。 (二)任务目标。一是结合落实《天津市“津城”菜市场规划(2021-2035年)》、《天津市新建居住区配建菜市场建筑设计导则》和市级民心工程建设任务,对连续运营满十年及以上的老旧菜市场结合市场现状和需求开展一轮改造提升,同时新建一批精品菜市场,逐步优化我市菜市场软硬件设施配置,提升管理运营服务水平。二是在不影响菜市场服务覆盖率的前提下,关停并转一批由于网点设置过密、同质化竞争严重导致经营困难,或安全隐患突出、不具备改造条件的菜市场,推动其向适合业态转型。通过优化存量、做强增量,实现菜市场的全面提质升级,为市民提供更好的消费体验和购物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完善空间布局 (三)做好规划布点。落实菜市场规划要求,按照每2.5万人设置一个菜市场的标准来进行网点布局。新建菜市场应为地上单体建筑或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封闭式场地。对于社区周边生鲜超市、菜店、商超生鲜区等同功能业态较为成熟,能够满足周边居民生鲜消费需求的,可视情况不建菜市场。对于老旧成熟社区缺少菜市场,且选址建设确有困难的,可以引入以上同功能业态等作为补充替代。(四)严格建设标准。指导建设方严格按照标准施工建设,确保土建结构采用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或新型材料结构,装修材料耐火等级、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器材的设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为菜市场建设配置保证正常运行的给排水、供热、用电负荷等设施,为两层及以上的市场安装扶梯或直梯,便利市民上下楼。在菜市场外部区域合理设置停泊场地,满足顾客停车需求。 三、优化购物环境(五)规范经营秩序。加强市场门前停车管理,规范车辆摆放,禁止流动商户乱摆乱卖。场内做到分行划市、分区管理、干湿分开、生熟分离,商铺岛台统一编号管理。商品要分类陈列、规范摆放、做到美观整齐,杜绝外探外摆、乱贴乱挂、堵占通道等现象。散装果蔬摆放前应做洁净整理,包括去泥、去黄叶、去腐叶等,鼓励净菜或半净菜上市。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质量、证照、价格、计量、追溯等相关工作,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六)加大卫生保洁。增加保洁力量和设施设备投入,实行区域包干,明确包干责任人,确保垃圾随有随清,日产日清,不留死角。增加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清扫频率,对肉类区、水产区等易滋生细菌区域,定期开展全面消杀,预防病菌传播。定时对市场进行通风换气,去除异味,有条件的市场还可配置新风系统、中央空调,有效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清新。 (七)完善便民设施。鼓励菜市场设置公共休息区、免费取水点、共享图书角、公共卫生间、母婴室等公益便民设施,并按要求完善无障碍设施,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等群体特殊需求,提升菜市场的购物综合体验。 四、丰富经营业态 (八)保障基本业态。严守菜市场“农副产品及加工食品交易的固定场所”定位,配足肉菜蛋奶、粮油副食等必备业态,充分发挥保供稳价功能,满足市民“菜篮子”产品需求。对于业态重叠、同质化严重的菜市场要加大业态调整力度,保障必备业态的稳定。 (九)增加补充业态。鼓励市场在配足基本业态的前提下,适当比例增加餐饮小吃、净菜加工、食材代炒等餐饮业态,补充小修小补、快递代收、手机充电等便民服务业态,引入亲子娱乐、棋牌游艺、文创体验等休闲娱乐业态,满足市民日常生活服务需求。 (十)联动周边业态。落实《天津市消费空间提质方案》,推动菜市场与周边商超、餐饮、娱乐等业态错位经营、联动发展、互为补充,强化服务品质、复合功能和智能体验,共同打造具有浓郁烟火气的社区便民消费网点,满足市民社区生活的基本需求。 五、升级运营模式 (十一)走连锁化路线。支持在菜市场建设、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和成功案例的运营企业加快业务拓展,复制推广其成熟商业模式,充分发挥连锁经营的规模效应和示范效应,提高新建市场的成活率。支持连锁菜市场统一形象标识,统一客服电话,统一票据格式。鼓励连锁化菜市场建立统一的会员积分体系,不同网点间积分累计共享。(十二)走品牌化路线。一是打造品牌化商品。迎合市民消费升级趋势,引入绿色、有机、地理标志等优质农产品,推出一批突出菜市场“现做、新鲜、即食”特点的加工食品,满足市民对高品质商品的需求。二是打造品牌化服务。推动菜市场统一管理标准,强化业务培训,规范服务流程,提升客服质量,实现从物业方到运营方角色的转换。鼓励市场提供定制、代购、寄存、配送等增值项目,满足市民多样化购物需求。 (十三)走智慧化路线。以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赋能传统菜市场,鼓励商户通过批发市场线上平台订货,由批发市场统一配送,减少中间环节和运输成本;鼓励菜市场借助智能电子秤等终端设备统一结算,实时传输汇总交易数据,做到商品服务全程可追溯;鼓励菜市场商户入驻电商或外卖平台,实现线上接单、线下配送,延长服务半径、拓宽获客渠道、增加营业收入。 六、保障措施 (十四)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市区两级商务部门牵头的工作机制,由市商务局指导各区商务部门做好辖区菜市场的提质升级工作。各区要统筹规划,明确分年度任务,同时充分发挥民心工程保障机制作用,联动规划、住建、消防等部门协同发力,细化工作举措,定期跟踪调度,解决菜市场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共同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十五)加强规划引领。进一步落实菜市场规划,将菜市场规划相关配置标准和要求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将菜市场用地点位与规模等控制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保障点位落位,地块不被挪用。整顿非法占路经营,清除违法马路摊群聚集点,保障菜市场功能不被挤占。 (十六)加大政策支持。用好中央和地方政策资金,支持菜市场新建改造和智慧化提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对菜市场提质升级项目给予贷款等金融支持。进一步擦亮菜市场民心工程金字招牌,每年在计划项目中遴选一批大项目、好项目申报纳入市级民心工程重点推动,助力项目加快落地,顺利投入运营。 2025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12-30 | 天津市商务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减轻处罚清单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规〔2025〕4号市药监局,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各处室及执法总队: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要求,践行监管为民理念,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推行服务型执法,规范涉企执法行为,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市市场监管委制定了《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首违不罚清单》《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免罚清单》《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减轻处罚清单》(以下简称《首违不罚清单》《轻微免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已经第1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名词解释首违不罚:是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轻微免罚:是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对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条件的违法行为,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幅度或者处罚种类。包括在罚则规定的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也包括在罚则规定并处时不并处,或者在罚则规定的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二、判定标准(一)关于“违法行为轻微”的判定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定:(1)主观过错较小;(2)违法手段轻微;(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4)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5)案涉货值金额较小,或者案涉产品、服务数量较少;(6)其他能够反映违法行为轻微的因素。(二)关于“初次违法”的判定通过询问当事人、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执法办案系统等方式,未发现当事人两年内有同种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同种违法行为”是指《首违不罚清单》《轻微免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违法行为类型”项目下同一序号的违法行为。“两年内”是指当事人上一次违法行为受到处理决定之日与本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的时间间隔未超过两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监督管理“初次违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关于“危害后果轻微”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判定1.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定:(1)危害程度较轻;(2)危害范围较小;(3)未造成明显社会影响;(4)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2.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可以判定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1)违法行为有特定对象的,未造成特定对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2)违法行为没有特定对象的,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四)关于“及时改正”的判定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及时改正”:(一)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改正;(二)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三)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当事人通过整改使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认定为“改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监督管理“及时改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有关要求(一)调查取证在调查取证时,应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有关证据,不得只收集对当事人有利或不利的证据。调查当事人是否初次违法,可以采取询问当事人、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执法办案系统等方式进行综合判定。(二)行政处理决定在立案前核查阶段,经核查认为符合《首违不罚清单》《轻微免罚清单》的,可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不予立案。立案后调查认为符合《首违不罚清单》《轻微免罚清单》的,应当实施事先告知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减轻处罚清单》的,应当按照减轻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减轻处罚不适用简易程序。(三)依据援引《首违不罚清单》《轻微免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可以作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裁量说理的内容,但不得直接作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四)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对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减轻处罚的,要通过责令改正、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督促引导当事人积极整改,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五)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对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减轻处罚的,要引导其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监督当事人依法履行召回义务,并对非法产品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避免再次流入市场。对发现不合格产品的,应当加大抽检和日常监管频次;要加强源头治理,对非法产品追踪溯源,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能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六)其他1.对未列入《首违不罚清单》《轻微免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的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条件的,应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才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相关规定执行。3.上级机关对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减轻处罚作出规定的,优先适用上级机关的规定。4.《首违不罚清单》《轻微免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并结合执法实践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首违不罚清单 2.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免罚清单 3.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减轻处罚清单 2025年12月30日(此件主动公开)
2025-12-30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减轻处罚清单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规〔2025〕4号市药监局,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各处室及执法总队: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要求,践行监管为民理念,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推行服务型执法,规范涉企执法行为,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市市场监管委制定了《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首违不罚清单》《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免罚清单》《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减轻处罚清单》(以下简称《首违不罚清单》《轻微免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已经第1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名词解释首违不罚:是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轻微免罚:是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对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条件的违法行为,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幅度或者处罚种类。包括在罚则规定的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也包括在罚则规定并处时不并处,或者在罚则规定的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二、判定标准(一)关于“违法行为轻微”的判定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定:(1)主观过错较小;(2)违法手段轻微;(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4)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5)案涉货值金额较小,或者案涉产品、服务数量较少;(6)其他能够反映违法行为轻微的因素。(二)关于“初次违法”的判定通过询问当事人、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执法办案系统等方式,未发现当事人两年内有同种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同种违法行为”是指《首违不罚清单》《轻微免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违法行为类型”项目下同一序号的违法行为。“两年内”是指当事人上一次违法行为受到处理决定之日与本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的时间间隔未超过两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监督管理“初次违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关于“危害后果轻微”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判定1.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定:(1)危害程度较轻;(2)危害范围较小;(3)未造成明显社会影响;(4)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2.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可以判定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1)违法行为有特定对象的,未造成特定对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2)违法行为没有特定对象的,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四)关于“及时改正”的判定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及时改正”:(一)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改正;(二)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三)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当事人通过整改使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认定为“改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监督管理“及时改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有关要求(一)调查取证在调查取证时,应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有关证据,不得只收集对当事人有利或不利的证据。调查当事人是否初次违法,可以采取询问当事人、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执法办案系统等方式进行综合判定。(二)行政处理决定在立案前核查阶段,经核查认为符合《首违不罚清单》《轻微免罚清单》的,可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不予立案。立案后调查认为符合《首违不罚清单》《轻微免罚清单》的,应当实施事先告知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减轻处罚清单》的,应当按照减轻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减轻处罚不适用简易程序。(三)依据援引《首违不罚清单》《轻微免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可以作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裁量说理的内容,但不得直接作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四)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对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减轻处罚的,要通过责令改正、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督促引导当事人积极整改,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五)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对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减轻处罚的,要引导其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监督当事人依法履行召回义务,并对非法产品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避免再次流入市场。对发现不合格产品的,应当加大抽检和日常监管频次;要加强源头治理,对非法产品追踪溯源,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能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六)其他1.对未列入《首违不罚清单》《轻微免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的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条件的,应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才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相关规定执行。3.上级机关对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减轻处罚作出规定的,优先适用上级机关的规定。4.《首违不罚清单》《轻微免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并结合执法实践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首违不罚清单 2.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免罚清单 3.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减轻处罚清单 2025年12月30日(此件主动公开)
2025-12-30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区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办,有关单位: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1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5年12月19日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本实施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本实施办法所称碳排放评价,是指在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时,按照碳排放双控要求同步对项目碳排放水平、实施影响和降碳措施等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的行为。项目碳排放评价结果纳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本市节能审查的相关实施办法,推动落实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区能源消费和碳排放形势、节能降碳目标完成情况等,对各区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节能降碳工作实际,加强对节能审查工作的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坚持节约优先、能效引领,强化节能降碳指标管理,合理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市、区两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市级节能审查机关为市发展改革委,区级节能审查机关为各区政务服务办及滨海新区各开发区政务服务部门。区级节能审查机关应与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工作衔接,项目节能审查应征求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并及时将本部门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节能审查的申报材料、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为建设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并加强对区级节能审查机关的工作指导。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区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除第九条另有规定外,下同)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10000吨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的,其节能审查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区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含)至10000吨标准煤(不含)或年煤炭消费量1000吨(含)至10000吨(不含)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项目所在区政务服务办负责。滨海新区各开发区的节能审查权限,按照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对节能降碳相关指标进展滞后、专业力量不足、审查质量偏低的区,市发展改革委将及时调整或暂停其节能审查权限。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煤炭消费量不满1000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保密事项范围及密级应由具备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确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相关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第九条 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动态调整机制,重点领域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电力折算系数按等价值或当量值,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取高值)5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节能审查。有关审查的行业范围、审查条件、工作程序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10000吨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第十一条 本市各类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可实施区域节能审查,明确区域节能降碳目标、节能降碳措施、能效和碳排放准入、化石能源消费控制等要求。对已经实施区域节能审查范围内,区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含)至10000吨标准煤(不含)或年煤炭消费量1000吨(含)至10000吨(不含)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区域节能审查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十二条 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节能报告,不具备报告编制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概况;(二)分析评价依据;(三)项目建设及运营方案节能降碳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四)项目能源消费情况,包括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化石能源消费量、煤炭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以及有关数据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先进水平的全面比较;(五)项目碳排放情况,包括单位产品碳排放、单位增加值(产值)碳排放、碳排放总量、碳排放结构(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排放等);单位产品碳排放、单位增加值(产值)碳排放等数据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先进水平的全面比较;(六)项目拟采取的节能降碳措施,包括可再生能源替代、煤炭消费控制和压减、节能低碳技术装备应用等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七)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负责节能报告编制的单位应严格按照节能降碳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等要求据实编制节能报告,确保节能报告的专业性、真实性和操作性。项目建设单位应出具书面承诺,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项目等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市发展改革委结合实际采取节能报告质量审查等措施,加强对本市节能报告编制单位的管理。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市发展改革委靠前服务,加强对建设单位节能报告编制的指导,并开展项目实施影响分析,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节能审查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项目情况说明。对重点领域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10000吨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所在区发展改革委应开展项目实施影响分析,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情况说明。项目情况说明内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申报材料要素齐全、节能报告内容深度达到审查要求、符合法定形式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予以受理。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五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审查申报材料后,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一)项目是否符合节能降碳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制度和工作管理要求;(二)项目主要产品能效是否符合强制性能源消耗限额标准要求,主要设备能效是否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要求;(三)项目节能降碳措施是否有力有效、合理可行,能源管理体系是否完备;(四)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数据核算及分析论证是否客观精准、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五)对于应当开展碳排放评价的项目,重点评价项目是否影响全国、本市及所在区碳排放形势,是否影响本市及所在区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完成,单位产品和产值碳排放是否符合国家与行业标准,是否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挖掘降碳潜力等。第十七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明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节能审查意见开展项目建设。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在开工建设前或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有权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同意变更的决定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重大变动的情形包括下列方面:(一)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发生变化;(二)主要生产装置、用能设备、工艺技术路线等发生变化;(三)主要产品品种发生变化;(四)项目其他方面较节能报告、节能审查意见等发生重大变化。第十九条 项目自节能审查机关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节能审查意见或同意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纳入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报送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和年煤炭消费量等情况。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按规定需要试运行的,原则上应在试运行之日起6个月内),应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和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降碳技术、能源计量器具等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项目,应对项目承诺内容进行验收。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验收。节能审查验收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项目建设单位应据实编制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对报告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将自查报告上传至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日常监督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市、区发展改革委要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内容,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验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发展改革委实施全市节能审查动态监管,对各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审查验收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抽查结果作为节能降碳相关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二十三条 市、区发展改革委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系统梳理已批复节能审查项目情况,定期调度已投产项目能源消费、碳排放、能效水平等情况,作为研判节能降碳形势、开展节能降碳工作的重要参考。各区政务服务办应定期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区项目节能审查信息,各区发展改革委应定期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已投产项目调度数据。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25-12-30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2025年天津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资源池复核和入选名单的通知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国办发〔2024〕25号),加速行业数字化转型和企业数字化变革,提升我市数字化转型服务能力,依据《天津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管理规范》(津工信规〔2023〕1号)和《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天津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资源池申报工作的通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了2025年天津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资源池申报工作,经企业申报、各区推荐、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现将2025年天津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资源池复核和入选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印发。请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天津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管理规范(试行)》工作要求,结合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等工作,加强对服务商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强化典型应用案例推广和撮合对接服务,更好支撑我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发展。 附件:2025年天津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资源池名单 2025年12月29日(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数字化转型处 蔡飞, 联系电话:83602860)(此件主动公开)
2025-12-30 |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2025年天津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资源池复核和入选名单的通知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国办发〔2024〕25号),加速行业数字化转型和企业数字化变革,提升我市数字化转型服务能力,依据《天津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管理规范》(津工信规〔2023〕1号)和《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天津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资源池申报工作的通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了2025年天津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资源池申报工作,经企业申报、各区推荐、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现将2025年天津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资源池复核和入选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印发。请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天津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管理规范(试行)》工作要求,结合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等工作,加强对服务商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强化典型应用案例推广和撮合对接服务,更好支撑我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发展。 附件:2025年天津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资源池名单 2025年12月29日(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数字化转型处 蔡飞, 联系电话:83602860)(此件主动公开)
2025-12-30 |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国家体育总局 n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n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n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n公 告 n2025年第6号 n2026年兴奋剂目录公告 n n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和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2026年兴奋剂目录公布如下。 n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定,做好2026年兴奋剂目录中所列物质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以及反对使用兴奋剂的监督管理工作。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进出口管理按照《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进出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海关总署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n本目录与往年目录不同之处,以本目录为准。 n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n附件:2026年兴奋剂目录公告.pdf n n n n国家体育总局 n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n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n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n2025年12月30日
2025-12-30 | 国家体育总局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宝坻区质量强区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宝坻区质量强区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质量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和天津市质量强市建设要求,全面提高我区质量总体水平,根据《天津市质量强市建设纲要》,结合宝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围绕新时代、新征程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的总体要求、“四个善作善成”重要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以高质量发展、高水平改革开放、高效能治理、高品质生活为导向,深入实施质量强区战略,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深度融入重大国家战略,推动协同发展走深走实取得新突破,积极对接先进技术、规则、标准,加强全面质量管理,促进质量变革创新,着力提升产品、工程、服务质量,着力增强产业质量竞争力,着力提高经济发展质量效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质量强区建设取得较大进展,质量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进一步突出,质量发展更加均衡,人民群众质量获得感明显提升。——经济发展质量效益明显提升。经济结构更加优化,现代化经济体系更加完善,质量变革和科技创新能力显著增强,研发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超过2.1%,全区市场主体数量达到12万家,绿色发展内生动力显著提升,经济发展新动能和质量新优势显著增强。——产业质量竞争力持续增强。京津冀科创之区引领效应充分显现,“比较优势”充分发挥,新发展理念成效显著,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比重超过40%,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280家,消费服务业态加快改善,经济结构更加优化;产业融合发展实现新突破,城乡发展协调共进,发展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水平显著提升。质量供给和需求更加适配,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达到98%以上,食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达到98.5%以上,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达到95%,消费品质量合格率有效支撑高品质生活需要,工程质量抽查符合率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满意度全面提升。——企业质量和品牌建设取得更大进展。质量管理水平显著提升,申报天津质量奖企业、质量攻关优秀成果明显增加,企业质量发展能力再上新台阶。品牌培育、发展、壮大的促进机制和支持制度更加健全,加大水稻、“三辣”、劝宝韭菜等优势特色产业精加工深度,“津农精品”品牌稳定在30家左右。——质量基础设施更加高效完善。基础制度更加健全、技术水平更加先进、服务能力更加突出,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团体标准12项,建立健全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质量治理体系更加完善。质量政策法规落实更加严格,重大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更加有效,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市、区级监督抽查不合格整改完成率均达100%。质量人才队伍持续壮大,全区实行首席质量官制度企业达到80家,全民质量素养不断增强,质量发展环境更加优化。到2035年,我区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显著提升,质量和品牌综合竞争力显著增强,产业基础质量竞争力不断增强,科技赋能质量变革作用充分显现,先进质量文化蔚然成风,人民群众质量获得感、满意度显著提升。二、重点任务(一)推动经济质量效益型发展1.提升产业创新融合发展质效。发挥京津中关村科技城龙头引领作用,集中力量打造京津协作高质量产城融合示范区,编制智能网联车、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等重点产业招商图谱,吸引集聚高端创新资源。到2025年,新增市场主体500家,全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达到280家,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超过180家。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能力。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推动科技含量高的优质企业加快发展。(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数据局和各街镇园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强化绿色低碳发展导向。开展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资源效率对标提升行动,实施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制度,推进工业节能降碳诊断服务行动计划,推动重点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区级绿色制造单位创建,组织推荐企业申报市级、国家级绿色制造单位。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产品认证企业申报天津市政府质量奖、天津市质量攻关企业、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单位。引导劝宝超市和华润超市采购绿色商品,建立绿色商品售卖区。做好规划引领,推动区级生态修复工程项目落位。推动区管国有企业建立绿色采购制度。贯彻执行《绿色建造技术导则(试行)》,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工程策划、设计、施工、交付的建造全过程,提高建造水平和建筑品质,全面推行绿色建造。(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资源局宝坻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住房建设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科技局、区商务局和各街镇园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3.强化惠民产品质量升级。开展质量惠民行动,完善质量多元救济机制,鼓励企业投保产品、工程、服务质量相关保险,健全质量保证金制度。持续引导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及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营造诚信经营氛围和安全消费环境。强化“大消保”理念,推动实施权责清晰、分工明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推动建立消费争议多元化解机制。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加大消费维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力度,完善部门间、区域间、层级间执法联动机制。完善和落实消费品召回、产品“三包”、无理由退换货等制度,加强消费教育和消费警示,向消费者传递科学、理性、绿色、环保的消费知识和理念。及时发布“消费警示”,提倡科学、理性、文明、健康、节约的消费理念,积极开展多方面的消费教育宣传活动。(区市场监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商务局和各街镇园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增强产业和区域质量竞争力4.突破产业基础质量瓶颈。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聚焦基础零部件、基础元器件、基础材料、基础软件、基础工艺等质量短板,集中力量开展技术科研攻关,实现工程化突破和产业化应用。充分发挥“京东黄金走廊”首倡者作用,深入落实15项合作协议,推动重点领域对接合作走深走实。支持企业通过“揭榜挂帅”等方式承担重大攻关项目,加快产业基础高级化进程。精准对接我区重点产业链企业需求,强化科技赋能,与天开园建立科技成果转化联动机制,“创新研发在京津、验证转化在宝坻”的产业集聚和协同效应持续放大。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和各街镇园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5.提升全产业链质量水平。加强产业链全面质量管理,着力提升关键环节、关键领域质量管控水平。以链长制为牵引,着力延链补链强链建链,做大做强我区动力电池、智能装备、汽车配件等3条重点产业链。推进区内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对接,加快延链补链强链建链,实现产业成龙配套,成链成群。着力打造水稻全产业链。(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交通局、区人力社保局和各街镇园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6.培育质量卓越产业集群。聚焦重点产业,深入推动产业链与产业集群协同发展,深化产业集群质量管理机制创新,引导集群内企业加强创新协同和业务协作,营造良好质量发展生态。鼓励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等创造性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强产业集群品牌建设。(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和各街镇园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7.推动区域质量协同发展。深化产业协作,携手通州、唐山签订产业协作发展合作协议,发布区域创新平台共享共用目录,健全三地协同发展机制,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强化资源集聚能力,打造区域转型升级示范区、产业发展协同区、生态涵养功能区,促进产业改造升级和质量振兴。(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管局和各街镇园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加快产品质量创新升级8.打造农产品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新标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重要要求,实行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监管,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全面开展畜禽肉、蛋、奶、水产、蔬菜、饲料、农兽药等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检测工作。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执法工作,落实检打联动,严查违法使用禁限用药物行为,严厉打击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根据年度风险等级划分结果,按照对应的周期和频次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覆盖率和问题整改率均达到100%。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组织相关企业按时填报肉菜追溯系统,鼓励冷链、物流企业申报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深化药品和疫苗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农产品食品药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实现重点类别产品全过程可追溯。(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委和各街镇园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9.提升消费品质量供给水平。开展消费品质量提升行动,推行绿色产品认证和有机产品认证等高端品质认证,推广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塑造产业竞争新优势,推动消费品质量从生产端符合型向消费端适配型转变。鼓励“老字号”企业参与市级部门组织的相关活动,焕发品牌活力。鼓励消费品轻工类企业申报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资金,鼓励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推行“两品一标”、“名特优新”及特质农产品的认证。深化种养殖户农产品品牌意识,加大对“两品一标”、“名特优新”及特质农产品申报工作力度。加强对重点敏感工业品的风险监测和质量安全检验监督,提升进口消费品检验能力,提高出口商品品质和单位价值,促进消费品优进优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蓟州海关和各街镇园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0.实施工业品质量升级。发挥工业设计对质量提升的牵引作用,加强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售后服务全过程质量控制。实施质量可靠性提升计划,推动传统装备智能化改造,大力发展高质量通用智能装备。推动传统产业向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方向转型升级。积极宣传我市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相关政策,鼓励企业突破卡脖子技术,引导企业申报首台(套)资金项目。(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管局和各街镇园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推动建设工程品质化升级11.着力提升建造品质。强化“精致宜居”建设理念,提升城市建设标准,提高设计水平,强化建设管理,整体提升建设品质,在推动精致城市建设上实现新作为。树立全生命周期建设发展理念,构建现代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论证机制,提供符合本区地域特征、质量优良的工程设计产品。推动绿色建筑优质发展,推进新建民用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提升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比例。落实建筑领域能耗控制目标任务,建设近零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零碳小屋等示范项目。探索应用项目管理承包模式,强化工程质量、履约等方面管理,到2025年,政府投资市政房屋工程采用总承包模式的比例超过30%,装配式建筑全部采用总承包模式。(区住房建设委、区水务局、区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宝坻分局和各街镇园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2.全面保障工程质量。全面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强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面承诺制、永久性标牌制、质量信息档案等制度,强化质量责任追溯追究。加大水利工程监督检查力度,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和深度,强化日常质量监督检查和巡查。加强质量监督队伍建设,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辅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加强工程建设公开招投标监管,完善信用评价机制,将企业工程质量情况作为招标投标评审要素,加强标后合同履约监管,落实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制度。(区住房建设委、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和各街镇园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3.提高建筑材料质量水平。加强加快高耐久、可循环利用、绿色环保等新兴建材的研发与应用,推动传统建材的升级换代,提升建材性能和品质。鼓励企业建立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安装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落实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驻厂监造制度。落实建材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终身责任,严格建材使用单位质量责任,强化预拌混凝土等影响结构强度和安全性、耐久性的关键建材生产、运输、使用环节的质量管理,建立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的建材质量追溯机制。按照市区两级要求,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国家关于建筑材料质量方面相关标准。引导绿色建材企业进一步节能降耗,完善企业节能政策。(区住房建设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和各街镇园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提高服务供给质量水平14.推进生产服务专业化水平。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开展科技助农活动,示范推广综合农业技术,开展农业作业服务。大力发展研究开发、技术转移、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业态。积极发展多式联运、智慧绿色物流、供应链物流。大力实施农业科技特派员制度,开展“科技特派员在行动”活动。积极宣传落实我市生产性服务平台、市对区平台经济发展专项支持等相关政策,推动我区生产性服务平台发展。强化业务指导和监督执法,适时组织开展“网剑”行动,规范发展网上销售、直播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大力发展社会化服务,到2025年实现农业托管面积11.72万亩,开展耕地深松深翻7.7万亩,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完成重大病虫害统防统治小麦25万亩,玉米20万亩。(区商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农业农村委、区交通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和各街镇园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5.促进生活性服务品质升级。大力发展大众餐饮服务,培育品牌餐厅、网红餐厅和宝坻餐饮品牌,提高质量安全水平。创新丰富家政服务,加强家政服务标准规范建设。促进物业管理、房屋租赁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引导网约出租车、定制公交等个性化出行服务规范发展。持续打造“四小镇”建设:渔生态小镇、水木三乡小镇、绿色低碳小镇、航空文化小镇,提升乡村旅游品质,加快文旅融合发展。重点打造潮白河渔生态小镇乡村旅游示范片区。持续开展体育惠民活动,落实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加强体育主题公园、健身步道、全民健身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区商务局、区住房建设委、区文化和旅游局、区交通局、区体育局和各街镇园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6.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与效率。全面推动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全市通办、就近可办,提高服务便利度。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品牌高中建设,完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鼓励提供助餐、助洁、助医、助急、助浴、助行等养老服务,发展互助性养老服务。持续优化家庭医生团队结构,打造“3+1+N”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精品团队,拓宽全人群和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分别达到40%和68%的年度覆盖目标。持续加强培训载体建设,遴选一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企业培训中心,鼓励培训机构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给予培训费补贴支持。以区应急管理局名义部署推动全区应急演练工作,围绕重点时段、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制定演练计划,加强对各单位实施情况的监督指导,推动演练任务落实,进一步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公共配套设施适老化、适儿化、无障碍改造。(区商务局、区教育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建设委、区残联、区卫生健康委、区数据局、区政务服务办、区应急管理局和各街镇园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增强企业质量和品牌发展能力17.加快质量技术创新应用。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引导企业加大质量技术创新研发投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整合资源,推进质量设计、试验检测、可靠性工程等先进质量技术的研发应用,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加速成为带动经济发展主力军。完善《宝坻区创新联合体组建指引》,支持“天津先进动力电池”创新联合体,推出一批区级创新联合体。推进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开展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遴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国资委和各街镇园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8.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鼓励企业制定实施以质取胜生产经营战略,创新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工具,推动全员、全要素、全过程、全数据的新型质量管理体系应用。推进质量管理数字化建设,引导企业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先进手段加强质量管理,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质量管理融合应用,加强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基础的质量管理应用。落实企业质量管理“领跑者”计划,发挥“链主”企业带动作用,将上下游企业纳入共同的质量管理体系,推动实现质量数据共享、设备互联、生产有机协同。(区市场监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各街镇园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9.塑造知名质量品牌。引导企业建立以诚信为基础、以质量为内涵的多样化品牌发展战略,深化品牌设计、市场推广、品牌维护等能力建设,提高品牌全生命周期管理运营能力。进一步加强工业企业质量提升与品牌建设,鼓励消费品轻工类企业申报天津市消费品工业“三品”标杆企业、天津市振兴工业老字号老品牌典型案例。配合市商务局做好津门老字号的复核及认定工作。申报“津农精品”,并加大“津农精品”宣传力度,重点打造“劝宝韭菜”品牌。支持企业加强品牌保护和维权,依法严厉打击品牌仿冒、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为优质品牌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促进我区老字号企业和驰名商标企业高质量发展。(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宝坻分局和各街镇园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建设高水平质量基础设施20.加强质量基础设施能力建设。加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增加计量检定校准、标准共同研制与实施、检验检测认证等无形资产投资,鼓励社会各方共同参与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我区市级重点实验室融入天开实验室创新发展联盟,实现现有实验室间要素互通。持续推进“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合理运用各项扶持奖励政策,推动认证结果采信。(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农业农村委、区科技局和各街镇园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1.提升质量基础设施管理水平。持续推动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强化地方标准供给质量提升。深化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改革,落实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优化审批服务,全面实施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加强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监管。按照质量基础支撑能力指数监测和评价工作要求,推动标准、计量、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保障能力提升。(区市场监管局和各街镇园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2.提升质量基础设施服务效能。整合质量技术基础要素资源,充分发挥融合支撑效应,推进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四大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数据、仪器、设备等资源开放共享,更好服务市场需求。建好用好“动力电池产业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提供整体性质量问题解决方案和技术服务。开展出口企业贸易咨询服务,优化出口商品和服务质量,鼓励行业协会商会、认证机构及专家等社会力量参与贸易服务工作。(区市场监管局、蓟州海关、区商务局和各街镇园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完善现代化质量治理体系23.健全质量政策体系。开展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制造业质量竞争力指数、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等质量评价工作,大力支持企业申报天津质量奖。推动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分级,引导优质优价,促进精准监管。推动落实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的质量披露制度,推动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鼓励企业实施质量承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和招投标制度,加强采购需求的合规性和完整性管理。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质量创新的金融扶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和市场资源有序参与。推进中小学质量科学普及教育,加强质量专业技术技能人才职业培育,多渠道培养掌握质量工具方法使用能力和有质量文化素养的专业人才,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税务局和各街镇园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4.加强质量法治建设。加大实体市场、网络市场违法查处力度和质量违法案件曝光力度,推动跨行业、跨区域执法协作,增强联动执法合力,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新兴产业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以服务保障京津中关村科技城科技创新为切入点,加强对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犯罪的打击力度,深化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监督,稳步拓展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服务数字经济建设。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查办工作,严厉打击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宝坻分局、区检察院、区住房建设委、区农业农村委、蓟州海关和各街镇园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5.优化质量监管效能。落实市级层面实施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以智慧监管为支撑的新型监管机制、产品伤害监测信息采集协作机制、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与调查制度,推动质量领域综合监管。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和“全国一张单”管理模式,以服务业为重点进一步放宽准入限制,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加强工业品和消费品质量监督检查,推动实现生产流通、线上线下一体化抽查。强化监督抽查,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强化部门联合抽查常态化,强化监督抽查结果处理。落实缺陷消费品召回相关规定,加强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完善重点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追溯数据跨部门互联互通。加强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包容审慎监管制度体系,探索推行质量安全“沙盒监管”机制,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制度。建立健全高标准市场体系基础制度,推进公平竞争市场体系建设,形成现代化的市场秩序治理体系。加大假冒伪劣打击力度,强化网络平台销售商品质量监管。开展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开展重点商品质量安全状况分析和业务风险评估。(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宝坻分局、区住房建设委、蓟州海关和各街镇园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6.构建多元治理局面。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全面提高社会治理效能,完善社会治理考核评价机制,增加民生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推进信用监管机制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急难险重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能力。(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建设委、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局和各街镇园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对质量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质量工作的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依托质量强区建设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加强质量强区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二)狠抓贯彻落实。各单位要将质量强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压实工作责任。要加强沟通配合,加强工作协作,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实现。要强化产业、财政、金融、科技、贸易、环境、人才等政策与质量政策协同,建立闭环落实机制,深化质量强区建设,推动质量强园、质量强企纵深发展。(三)开展考核评估。落实质量督察制度,建立健全质量督促检查和整改落实机制。深化质量工作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区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跟踪分析和督促指导,重大事项及时向区委、区政府请示报告。(四)强化政策扶持。有关职能部门、各园区主动联络国家部委、市级对口部门,争取上级政策资金支持,帮助和指导企业用好各级优惠政策。坚持区级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投入强度,加大对鼓励类项目和重点支持方向的扶持力度。加强与各重点银行分支机构的协调联络,进一步争取在创新融资产品、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等方面的倾斜,继续推动实施专项融资产品。构建全过程、专业化、一站式人才服务体系,完善以企业实际需求为导向和基准的人才引进政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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