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联节〔2026〕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国资委、能源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现将《节能装备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6—2028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2026年2月13日
2026-03-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镍期货相关业务,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期货交易所镍期货合约》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交割库、指定检验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以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二章 交易业务第三条 镍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1吨/手。第四条 镍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第五条 镍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10元/吨。第六条 镍期货合约月份为1~12月。第七条 镍期货合约的交易时间为上午9:00~11:30,下午1:30~3:00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时间。第八条 镍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的15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春节月份等最后交易日交易所可另行调整并通知。第九条 镍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NI。第十条 镍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和套利交易持仓额度,所涉的一般月份是指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涉的临近交割月份是指交割月前第一月和交割月份。第十一条 按合约方式申请镍期货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的,应当在该套期保值所涉合约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前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按品种方式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的,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镍期货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的申请应当在该套期保值所涉合约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至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间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镍期货临近交割月份套利交易持仓额度的申请应当在该套利所涉合约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至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间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第十二条 镍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自交割月份第一交易日起不得重复使用。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移出方可以向交易所申请移仓给符合条件的移入方。移出方、移入方可以为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第十四条 移仓申请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移出方提出移仓申请,经移入方确认后,提交至交易所。移出方或移入方为客户时,通过期货公司会员办理移仓申请。移出方或移入方为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时,通过其委托结算的期货公司会员办理移仓申请。移出方或移入方为非期货公司会员时,自行办理移仓申请。第十五条 交易所收到移仓申请后,审核移入方、移出方资格,对于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当日办理移仓。
移仓内容仅包括持仓。
移仓业务具体要求由交易所另行规定。第三章 交割业务第十六条 镍期货适用期货转现货、仓库交割。
镍期货实行完税交割。第十七条 镍期货的交割品级详见《上海期货交易所镍期货合约》。第十八条 镍期货交割商品应当是在交易所注册的生产企业生产的注册品牌商品或者交易所认可的生产企业生产的指定品牌商品。第十九条 交割商品的包装
(一)镍板(整板)
1.每一交割单位的电解镍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或者指定品牌、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生产企业自行选定注册产品捆重,但要利于组手,每捆包装采用30-32*0.9-1.0mm表面作防锈处理的钢带井字形捆扎(或者坚固程度相当的钢带捆扎方式),捆扎应当坚固,同时标有醒目的、不易脱落的产品标识。
2.到库商品中,遇有包装钢带断裂或严重锈蚀的捆件及散块商品,应当重新组合,用规定的钢带捆扎紧固,方可用于交割。包装费用由货主承担。
(二)镍豆
1.每一交割单位的电解镍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或者指定品牌、同一质量品级的商品组成。包装可选用袋装或桶装,生产企业自行选定袋重或者桶重,但要利于组手,同时标有醒目的、不易脱落的产品标识。
2.到库商品中,遇有包装破损的商品,应当重新包装,包装费用由货主承担。
(三)其他
由交易所另行公告。第二十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国产商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进口商品: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第二十一条 溢短和磅差:每张标准仓单所列电解镍的重量为6吨,溢短不超过±3%,磅差不超过±0.1%。第二十二条 镍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6吨。第二十三条 镍期货合约的交割日期为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二个工作日。第二十四条 镍期货合约交割结算的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第二十五条 交割地点:交易所交割仓库,由交易所另行公告。用于镍期货交割的电解镍应当存放在室内库房。第二十六条 实物交割完成后,若买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应当在实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当日,遇法定假日时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方对所交割商品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第二十七条 期转现使用标准仓单并通过交易所结算发生镍交割实物质量纠纷的,买方应当在货款和标准仓单交换日后的25天内提出质量异议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第四章 风险管理第二十八条 镍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第二十九条 镍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交易时间段
镍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5%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15%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20%
第三十条 镍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4%。第三十一条 镍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限仓数额具体规定如下:(单位:手)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交割月前 第一月
交割月份
某一期 货合约 持仓量
限仓比例(%) 和限仓数额(手)
限仓数额(手)
限仓数额(手)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
客户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
客户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
客户
镍
≥6万手
10
10
1800
1800
600
600
<6万手
6000
6000
注:表中持仓量、限仓数额为单向计算。 第三十二条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交易者(即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下同)在每个交易编码上的镍期货合约的一般持仓应当调整为6手的整倍数(遇市场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调整的,可以顺延一天);进入交割月后,镍期货合约一般持仓应当是6手的整倍数,新开仓、平仓也应当是6手的整倍数。第三十三条 交易所对某一镍期货合约采取强制减仓的,其申报平仓数量、持仓盈利交易者平仓范围以及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申报平仓数量。在强制减仓基准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无法成交的,且交易者该镍期货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者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6%的所有申报平仓数量的总和为平仓数量。
(二)持仓盈利交易者平仓范围。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所述方法计算的交易者单位净持仓盈利的一般持仓以及交易者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6%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都列入平仓范围。
(三)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和一般持仓与套期保值交易持仓的不同分成四级,逐级进行分配。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6%的一般持仓;其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3%,小于6%的一般持仓;再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3%的一般持仓;最后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6%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上述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持仓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四)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盈利6%以上的一般持仓数量大于或者等于申报平仓数量的,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6%以上的一般持仓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6%以上的一般持仓分配实际平仓数量;盈利6%以上的一般持仓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的,根据盈利6%以上的一般持仓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6%以上一般持仓数量向申报平仓交易者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3%以上的一般持仓分配;还有剩余的,再向盈利3%以下的一般持仓分配;再有剩余的,再向盈利6%以上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分配。还有剩余的不再分配。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6年3月20日起实施。
2026-03-20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运输司
发文日期:2026-03-19
成文日期:2026-03-19
发文日期:2026-03-19
有效性:
名称:民航局2026年夏秋航季换季颁发、换发、注销国内航线经营许可信息通告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6-03-19 | 中国民用航空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5年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6—2027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5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404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三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八批)予以公告。附件: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404批).doc 2.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三批).doc 3.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八批).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6年3月18日
2026-03-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的公告2026年第12号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工作,提高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水平,市场监管总局对《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TSG Z6002-2010)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3月2日
2026-03-18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公告2018年第3号【发布日期】2018-1-27 2013年1月25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13年1月28日起5年。 2017年11月27日,商务部收到江苏德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8年1月2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继续按照商务部2013年第5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3年第5号公告的产品范围一致。 四、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参加调查登记 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信息、倾销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http://trb.mofcom.gov.cn)下载。 本公告所指的利害关系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组织。 六、查阅公开信息 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前述网站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案件公开信息目录,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七、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产品分类、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八、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参加调查登记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的外国出口商或生产商、国内生产者和国内进口商发放调查问卷。同时,商务部将在前述网站登载调查问卷。 未参加调查登记的其他利害关系方可直接从前述网站下载,或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索取调查问卷,并按要求填报。 所有利害关系方应在商务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而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九、保密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需保密的,其应向商务部提出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并应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 十、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十一、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18年1月28日起开始,通常于2019年1月27日前结束。 十二、商务部联系方式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进口调查四处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010-65198197 65198474 传真:010-65198172 附件:乙二醇丁醚期终复审申请书(公开版).pdf 乙二醇丁醚期终复审申请书--附件(公开版).pdf 单丁醚复审登记调查表格.doc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8年1月27日
2026-03-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6-03-17
成文日期:2026-03-17
发文日期:2026-03-17
有效性:
名称:关于北京筑航建设有限公司1家企业民航专业工程资质动态核查整改材料的公示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6-03-17 |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6-03-17
成文日期:2026-03-17
发文日期:2026-03-17
有效性:
名称:关于中铁十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1家企业追加资质动态核查材料的公示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6-03-17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26〕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加快工业领域清洁低碳氢应用实施方案》有关工作部署,以多场景规模化应用带动成本降低,助力氢能技术装备创新突破,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统称三部门)组织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按照应用牵引、场景驱动、因地制宜、协同联动的原则,通过城市群试点,将氢能应用场景由燃料电池汽车向交通、工业等具备条件的多元领域拓展,提升清洁低碳氢供给能力,攻克一批氢能应用领域的技术堵点卡点,突破产业发展瓶颈,形成多个可复制、可推广的商业应用模式,构建经济、合理、高效的氢能综合应用体系,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三部门通过“揭榜挂帅”方式,遴选产业基础好、应用场景丰富、氢能资源保障能力强、产业链条完整的城市群率先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科学、有序、积极探索氢能商业化综合应用路径,完善产业发展政策环境,推动氢能“制储输用”全产业链一体化融通发展。到2030年,城市群氢能在多元领域实现规模化应用,终端用氢平均价格降至25元/千克以下,力争在部分优势地区降至15元/千克左右;全国燃料电池汽车保有量较2025年翻一番,力争达到10万辆。通过应用规模扩大,推动氢能应用技术、工艺、装备创新突破,实现燃料电池、电解槽、储运装置和材料等迭代升级,推动氢能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支撑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二、试点任务各城市群应优先选择具备条件的燃料电池汽车、绿色氨醇、氢基化工原料替代、氢冶金以及掺氢燃烧等应用场景开展试点,积极探索氢能创新应用场景,形成“1个燃料电池汽车通用场景+N个工业领域应用场景+X个创新应用场景”的氢能综合应用生态(各场景申报要求和基础目标详见附件1)。(一)燃料电池汽车。以建设氢能高速公路、氢能走廊为主线,重点推动中重型、中远途运输和冷链物流等商用车规模化应用,鼓励开展公交客运、城市物流、城市环卫、渣土运输等车辆应用,探索公务车、网约车等乘用车应用。(二)绿色氨醇。以提升绿色氨醇技术经济性、扩大下游消费为主线,创新生产技术、工艺,推进规模化制取与应用。一体化建设可再生能源制氢项目,因地制宜开展离网制氢。建立稳定的绿色合成氨、绿色甲醇等产品下游消纳渠道。严禁以绿色氨醇名义建设煤基氨醇项目。(三)氢基化工原料替代。以促进炼化、煤化工等主要用氢行业碳减排为主线,科学建设可再生能源制氢项目,逐步替代现有煤炭、天然气等化石能源制氢。鼓励布局氢储运基础设施。(四)氢冶金。以推动钢铁行业由高碳工艺向低碳工艺转变为主线,就近利用工业副产氢、可再生能源制氢等清洁低碳氢源,建设以富氢/纯氢气体为还原剂的低碳冶金装置。建立稳定低碳钢等产品下游消纳渠道。(五)掺氢燃烧。以推动工业和居民用热绿色化低碳化为主线,在保证安全可靠前提下,推动可再生能源制氢作为高品质热源,直接掺入天然气管网或工业锅炉、窑炉等设备,并逐步提高掺氢比例。(六)创新应用场景。以探索氢能多元应用场景为主线,推动氢能在轨道机车、船舶、矿卡、叉车、两轮车、航空器、备用电源、热电联供、新型储能、电子、制药等场景的创新应用。三、试点申报与遴选(一)申报主体。氢能综合应用试点以城市群为主体开展申报,申报城市群应按照“地域联通、产业协同、生态闭环”的要求,自愿组合,并协商确定牵头城市。(二)申报条件。具体申报条件如下:1. 城市群应拥有清晰的氢能应用场景、较强的清洁低碳氢资源保障能力、良好的产业链基础、较好的政策制度环境和比较成熟的氢能应用经验。2. 城市群应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氢能基础设施、应用场景等方面的主体支撑和融通带动作用。3. 城市群牵头城市应加强资源整合,强化政策保障,实现对城市群的高效组织和统筹协调。4. 城市群应将燃料电池汽车应用作为通用场景,并根据各地产业基础和特色因地制宜确定应用场景,形成各场景协同联动、互补发展的应用生态。5. 城市群应立足自身资源条件,因地制宜、宜氢则氢,避免各场景一拥而上、低水平重复建设。6. 城市群应确保相关项目建设运行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节能、环保、质量等法规标准要求。(三)遴选流程。由牵头城市组织其他城市共同编制本城市群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方案,明确氢能综合应用总体目标,以及各年度、各城市、各场景等细化任务目标(工作方案编制大纲详见附件2)。牵头城市应与其他城市签订合作协议,确定各自的任务分工和功能定位,其他城市向牵头城市提供承诺函,确保完成各自承担的任务目标。牵头城市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应加强申报工作指导,负责指导优化城市群组成、功能定位和任务分工,确保城市群的组成、任务目标、保障措施等科学合理可行,并将符合条件的城市群工作方案和申报文件通过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管理服务平台(www.hydrogen-china.org.cn)报送至三部门。2026年试点材料申报的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5日。三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方案进行综合评审,出具评审意见。申报城市群应结合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申报方案,经牵头城市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至三部门。三部门对完善后的申报方案进行审核,择优确定5个城市群范围,方案成熟一个实施一个。四、奖励标准中央财政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城市群给予奖励资金支持。奖励标准根据各场景终端产品应用情况或用氢规模分档设置(资金支持标准详见附件3)。每个城市群试点期为4年。单个城市群试点期内奖励上限不超过16亿元。奖励资金由地方统筹用于支持氢能综合应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政府债务或清理拖欠企业账款等其他用途。各城市群应充分发挥奖励资金效益,切实降低用氢成本,并有效传导至终端产品消纳环节。五、绩效评价和资金拨付每个试点年度结束后,各城市群的牵头城市应于30天内梳理总结上一年度工作进展、任务目标完成情况、面临问题和工作计划等,以及各场景终端产品应用及用氢规模详细情况,编制形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由牵头城市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至三部门。三部门将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资料审查、实地考察、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等方式,并结合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管理服务平台数据等对城市群开展绩效评价,出具绩效评价报告。按照“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试点城市群批复后,中央财政预拨一定比例的奖励资金,支持城市群启动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每个试点年度结束后,三部门将根据城市群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核算奖励积分(原则上1个积分奖励8万元)。政策实施结束后,根据城市群整体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奖励资金清算。氢能应用环节已享受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政府专项债等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本试点奖励资金支持。六、组织实施省级主管部门应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指导城市群明确功能定位和分工,建立城市间的沟通、协调、组织机制,提出城市群内部监督考核制度和惩罚措施,营造良好的政策制度环境,确保试点工作有效实施。城市群是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明确责任和任务分工,推动各项目标任务按期完成。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在确保安全基础上推进试点工作。鼓励试点城市积极出台支持政策,加大对制氢、储氢、运氢、用氢领域关键技术装备的研发支持力度。地方收到中央财政资金奖励后,应按规定及时拨付。完善政策制度环境,建立健全氢能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鼓励出台城市间燃料电池汽车通行等便利政策。鼓励地方加强财政与金融协同,鼓励企业创造条件与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等政策形成联动,为氢能综合应用试点提供多元化资金保障。七、监督管理三部门将加强对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的过程指导,组织第三方机构和行业专家开展全过程技术支持和跟踪指导,强化绩效管理,实施节点控制。城市群应按要求将氢能综合应用相关数据、信息等上传至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管理服务平台。对进展不及预期的城市群,三部门将视情况采取要求调整工作方案、扣减或暂停奖励资金、暂停参与城市或取消城市群试点资格等措施。三部门将综合考虑技术进步、试点进度等实施情况和产业发展状况,定期优化各场景技术指标要求,适时调整试点目标、应用场景、城市群组成。联系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010-68205354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8554740国家发展改革委创新和高技术发展司 010-68502582附件:1.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申报要求和基础目标 2.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方案编制大纲 3.氢能综合应用试点资金支持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26年3月6日
2026-03-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