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交通委员会,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根据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统计数据,现将2020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20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689起、死亡794人,比2019年事故起数减少84起、死亡人数减少110人,分别下降10.87%和12.17%。 全国有30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其中13个省(区、市)死亡人数同比上升。 二、较大及以上事故情况 2020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事故23起、死亡93人,与2019年事故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减少14人,死亡人数下降13.08%;未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 全国有15个省(区、市)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其中,广东发生较大事故4起、死亡18人;山东发生较大事故3起、死亡11人;广西发生较大事故2起、死亡15人;湖北发生较大事故2起、死亡9人;陕西发生较大事故2起、死亡8人;河南、江西各发生较大事故1起、死亡4人;黑龙江、吉林、浙江、北京、内蒙古、辽宁、山西、贵州各发生较大事故1起、死亡3人。 三、事故类型情况 2020年,全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类型划分,高处坠落事故407起,占总数的59.07%;物体打击事故83起,占总数的12.05%;起重机械伤害事故45起,占总数的6.53%;土方、基坑坍塌事故42起,占总数的6.53%;施工机具伤害事故26起,占总数的3.77%;触电事故22起,占总数的3.19%;其他类型事故64起,占总数的9.29%(见图5)。 全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事故按照类型划分,起重机械伤害事故7起、占总数的30.43%;模板支架事故4起、占总数的17.39%;高处坠落事故3起、占总数的13.04%;土方、基坑坍塌事故2起、占总数的8.70%;脚手架事故1起、占总数的4.35%;其他类型事故6起,占总数的26.09%(见图6)。 四、形势综述 2020年全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与2019年相比均有所下降,但生产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一是部分地区事故总量较大,如四川(100起,99人死亡)、广东(55起,71人死亡)、安徽(48起,49人死亡)、重庆(43起,44人死亡)、江苏(39起,42人死亡)。二是部分地区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均同比上升较大,如湖南、云南等地死亡人数同比上升均超过35.00%。三是群死群伤事故时有发生,例如广西百色“9.10”隧道坍塌较大事故(9人死亡)和广东汕尾“10.8”模板支撑坍塌事故(8人死亡),影响较大。四是部分省(区、市)省会城市生产安全事故较为突出。省会城市中武汉、广州、沈阳各发生一起较大事故;银川、乌鲁木齐、贵阳、海口、哈尔滨、武汉等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占本省的50.00%以上;哈尔滨、长沙、兰州、福州、石家庄等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均上升50.00%以上。 在较大事故方面,以土方和基坑坍塌、起重机械伤害和模板支撑体系(脚手架)坍塌为代表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其引起的高处坠落事故占总数的82.61%,依然是风险防控的重点和难点;土方坍塌类事故占总数的13.04%,违规建设、管理粗放、监管缺失是重要原因;建筑起重机械类事故占总数的39.13%,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突出问题;模板支撑体系(脚手架)坍塌类事故占总数的17.39%,安全防护措施缺失、关键岗位人员不履职、强制性标准执行不到位问题突出。 五、下一步工作要求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开局之年,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意义尤为重大。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主动适应新的要求,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抓好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聚焦薄弱环节,强化风险防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实现“十四五”良好开局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一)加强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深入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及相关文件要求,深入开展深基坑、高支模、建筑起重机械等重点环节专项整治,健全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推动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制度,强化安全关口前移,压实工程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加强查处督办,规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建质规〔2019〕9号)要求,紧盯每起事故,认真落实督办、通报、约谈、处罚等措施,充分发挥制度合力,对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案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推进信息化建设,提升安全监管效能。严格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的通知》(建办质函〔2021〕159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推行“互联网+监管”,大力促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调,不断提高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切实提升安全监管工作效能和政务服务能力,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5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任得红等9464名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最新进度查询”栏目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许可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2022年第三十九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10月24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丁优等6345名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最新进度查询”栏目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许可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2022 年第四十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10月24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决策部署,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引导和支持设计下乡工作的通知》(建村〔2018〕88号)要求,我部总结各地在完善设计下乡政策机制、强化设计下乡人才队伍建设、健全落实激励措施、保障工作经费、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宣传推广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形成《设计下乡可复制经验清单(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学习借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及有关规定,经审核,安行辉等1126人符合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2年第二十三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10月24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延续有关政策由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应及时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天津、上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要求,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决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进一步简化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执业资格认定申报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申报材料。申报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注册,不再要求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由申请人对申报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部将通过比对社会保险信息等方式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数字化、信息化等手段,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加强对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工作和执业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人和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信息、个人工程业绩信息、执业单位变更记录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等,可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要求,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数字化水平,决定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照(以下简称电子证照)试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运行范围 自2022年12月15日起,在河北、吉林、广东、四川、广西、西藏、天津、重庆等8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电子证照试运行。 二、制发标准 各地依据《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C0317-2022)(附件1),依托省级政务服务平台或相关审批发证系统,建立电子证照的制作、签发和信息归集业务流程,规范数据信息内容和证书样式,并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进行电子证照赋码,形成全国统一的电子证照版式。 三、信息归集共享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证照数据对接工作,将已制发的电子证照数据实时上传至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进行归集和存档。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及微信小程序向社会公众提供证照信息公开查询、人脸核身验证以及二维码扫描验证服务,并向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时共享电子证照信息,实现电子证照信息跨地区互联互通互认。 证照办理、系统建设、数据对接等具体工作的指导规程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的通知》(建办质〔2022〕34号)附件3《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电子证照归集共享业务规程(试运行)》。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加强组织保障,细化职责分工,统筹协调相关信息系统的业务衔接。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整体框架下,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经费,为全面推行电子证照信息互联互通互认做好工作准备。请于2022年12月8日前将接口服务授权申请表(附件2)发送至电子邮箱aqc@mohurd.gov.cn。 试运行地区应于2022年12月15日前完成相关信息系统升级和联调测试等工作,出台相关纸质证照转换电子证照实施细则,主动向社会公开。其他地区应根据有关标准,尽快做好电子证照发放准备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武彦清 010-58934536 010-58934213 张 凯 010-58933920 附件:1.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C0317-2022) 2.接口服务授权申请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1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丁益等9694名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最新进度查询”栏目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许可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2022年第四十一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11月1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经审核,梁潘弟等2791人符合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申报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2年第二十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11月1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