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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8404)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14年第6号【发布日期】2014-12-04【实施日期】2015-01-05《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已经2014年9月30日商务部第2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月5日起施行。部长高虎城2014年12月4日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执法工作,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维护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商务部可以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第三条限制性条件可以包括如下种类:(一)剥离有形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相关权益等结构性条件;(二)开放网络或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等行为性条件;(三)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剥离,是指剥离义务人将剥离业务出售给买方的行为。剥离义务人,是指按照审查决定应当出售剥离业务的经营者。剥离业务,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开展有效竞争所需要的所有要素,包括剥离义务人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关键人员以及客户协议或供应协议等权益。剥离业务可以是参与集中经营者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者业务部门。监督受托人,是指受申报方委托并经商务部同意,在自行剥离阶段负责对剥离进行监督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剥离受托人,是指受申报方委托并经商务部同意,在受托剥离阶段负责出售剥离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限制性条件的确定第五条商务部应及时提出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并说明理由,申报方可以据此提出限制性条件建议(以下简称附条件建议)。第六条针对商务部提出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申报方提出附条件建议的,应在进一步审查阶段截止日前二十日内提交最终方案。申报方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附条件建议的,或者所提出的附条件建议不足以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商务部应当禁止该项集中。商务部提出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之前,申报方也可以提出附条件建议。第七条申报方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附条件建议的,商务部应与申报方进行协商,对附条件建议的有效性、可行性和及时性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通知申报方。申报方提出的附条件建议首选方案存在不能实施的风险的,商务部可以在审查决定中要求申报方在首选方案基础上提出备选方案。备选方案应比首选方案的条件更为严格,可以包括不同核心资产,包括有形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相关权益等。第八条评估附条件建议时,商务部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征求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经营者、消费者的意见:(一)发放调查问卷;(二)召开听证会;(三)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四)其他方式。第九条商务部应当将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审查决定向社会公布。商务部应在审查决定中明确是否要求申报方委托受托人及适用的程序。  第三章限制性条件的实施第十条附加限制性条件为剥离的,可采取自行剥离或者受托剥离的方式。自行剥离指剥离义务人在审查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找到适当的买方、签订出售协议并经商务部审核批准的行为。受托剥离指剥离义务人未能如期完成自行剥离的情形下,由剥离受托人在审查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寻找买方、签订出售协议并经商务部审核批准的行为。第十一条采取自行剥离的,剥离义务人应在审查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寻找买方。剥离业务的买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独立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二)拥有必要的资源、能力并有意愿使用剥离业务参与市场竞争;(三)取得其他监管机构的批准;(四)不得向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融资购买剥离业务;(五)商务部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提出的其他要求。买方已有或者能够从其他途径获得的生产要素应当与剥离业务相匹配,买方有权请求商务部对剥离资产的范围进行必要的调整。第十二条剥离义务人应在审查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向商务部提交买方人选及其与买方签署的出售协议。剥离义务人与买方之间签署的任何协议,包括出售协议、过渡期协议,不得含有与审查决定相违背的条款。剥离义务人提交商务部审查的潜在买方、监督受托人、剥离受托人应各不少于三家。在特殊情况下,经商务部同意,上述人选可少于三家。商务部应对剥离义务人提交的监督受托人、剥离受托人、买方人选、委托协议和拟签订的出售协议进行审查,以确保其符合审查决定的要求。商务部在上述审查批准过程中所用时间不计入剥离期限。第十三条审查决定未规定自行剥离期限的,剥离义务人应在审查决定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找到适当的买方并签订出售协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经剥离义务人说明理由,商务部可以酌情延长自行剥离期限,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审查决定未规定受托剥离期限的,剥离受托人应当在受托剥离开始之日起六个月内寻找适当的买方并签订出售协议。第十四条在下列情况下,商务部可以要求剥离义务人在集中实施之前寻找买方并签订出售协议:(一)剥离之前维持剥离业务的竞争性和可销售性存在较大风险;(二)买方的身份对剥离业务能否恢复市场竞争具有决定性影响;(三)第三方对剥离业务主张权利。第十五条剥离义务人应当在出售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剥离业务转移给买方,并完成所有权转移等相关法律程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经剥离义务人申请并说明理由,商务部可酌情延长业务转移的期限。第十六条经商务部批准的买方购买剥离业务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应向商务部申报。商务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剥离义务人不得将剥离业务出售给买方。第十七条其他种类限制性条件的实施,可以比照适用本章有关剥离的相应规定。  第四章限制性条件的监督第十八条限制性条件为剥离的,剥离义务人应在商务部作出审查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务部提交监督受托人人选,在进入受托剥离阶段三十日前向商务部提交剥离受托人人选。剥离义务人应与监督受托人和剥离受托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剥离义务人应负责支付监督受托人和剥离受托人报酬。剥离义务人应对监督受托人、剥离受托人和剥离业务买方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第十九条监督受托人和剥离受托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独立于剥离义务人和剥离业务的买方;(二)具有履行受托人职责的专业团队,团队成员应当具有对限制性条件进行监督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及相关经验;(三)受托人提出可行的工作方案;(四)对买方人选确定过程的监督;(五)商务部提出的其他要求。第二十条在剥离完成之前,为确保剥离业务的存续性、竞争性和可销售性,剥离义务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持剥离业务与其保留的业务之间相互独立,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最符合剥离业务发展的方式进行管理;(二)不得实施任何可能对剥离业务有不利影响的行为,包括聘用被剥离业务的关键员工,获得剥离业务的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信息等;(三)指定专门的管理人,负责管理剥离业务。管理人在监督受托人的监督下履行职责,其任命和更换应得到监督受托人的同意;(四)确保潜在买方能够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获得有关剥离业务的充分信息,评估剥离业务的商业价值和发展潜力;(五)根据买方的要求向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确保剥离业务的顺利交接和稳定经营;(六)向买方及时移交剥离业务并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剥离义务人应当及时向商务部报告其遵守审查决定、实施剥离和执行相关协议等情况。监督受托人负责对剥离义务人的报告事项进行监督。第二十一条监督受托人应当在商务部的监督下,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剥离义务人履行本规定、审查决定及相关协议规定的义务;(二)对剥离义务人推荐的买方人选、拟签订的出售协议进行评估,并向商务部提交评估报告;(三)监督出售协议的执行,并定期向商务部提交监督报告;(四)协调剥离义务人与潜在买方就剥离事项产生的争议;(五)应商务部的要求提交其他与剥离有关的报告。不得披露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向商务部提交的各种报告及相关信息。第二十二条在受托剥离阶段,剥离受托人负责为剥离业务找到买方并达成出售协议。剥离受托人有权以无底价方式出售剥离业务。第二十三条如果剥离义务人违反审查决定,未能及时、有效地履行剥离义务,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经营者、消费者等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务部举报。商务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第二十四条商务部可以要求申报方委托受托人对其他种类限制性条件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其他种类限制性条件义务人的职责、义务、受托人的选择及其职责,可以比照适用本章有关剥离的相应规定。  第五章限制性条件的变更和解除第二十五条审查决定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对限制性条件进行重新审查,变更或者解除限制性条件。第二十六条集中后经营者申请变更或解除限制性条件的,应向商务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七条商务部评估变更或解除限制性条件请求时,应考虑如下因素:(一)集中交易方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二)相关市场竞争状况是否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三)实施限制性条件是否无必要或不可能;(四)其他因素。第二十八条经营者申请变更或者解除限制性条件,商务部应及时给予书面答复;商务部决定变更或解除限制性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违反审查决定,商务部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商务部应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处以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受托人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信息,未能勤勉、尽职地履行本规定的,商务部可以责令改正。第三十一条剥离业务的买方违反本规定的,商务部应责令其改正。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15年1月5日起施行,《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41号)同时废止。
2025-07-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示公告
市级
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和《天津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津科规〔2018〕1号,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拟启动开展2025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已认定企业年度信息填报、认定企业变更备案等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新申请认定(含证书期满后申请重新认定)工作(一)申报条件:申报企业需为天津市注册并生产(经营)的居民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以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中所规定的服务贸易类服务(详见附件2)。具体申报条件详见《认定管理办法》第七条。(二)优惠政策: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要进行重新认定。(三)申报材料(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1.企业注册登记表(系统生成);2.《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系统生成,加盖企业公章);3.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综述,按照《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撰写;4.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5.2024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等),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附件4),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6.企业生产经营所在地的证明材料,企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企业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7.企业2024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以及从事离岸服务外包收入明细,并附相关的企业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销售发票、外汇收入核销证明等材料;8.企业全部职工花名册(须标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员工和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加盖企业公章);9.其它佐证材料。如:采用先进技术或研发能力的证明材料、企业或产品的获奖证书、知识产权证书、客户评价证明、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材料、软件著作权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四)申报方式1.企业登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全国技先平台),点击企业申报入口,进行账号注册及资料填写,于9月10日前完成在线提交。2.系统提交后企业按照《认定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准备纸质材料,并向所在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报送(各区联系方式见附件5),各区(功能区)出具推荐函并加盖公章。3.企业于9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及推荐函报送至天津市科技服务业协会。二、已认定企业填报年度信息工作请认定有效期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年度财务数据实际情况,登录全国技先平台如实填报相关内容,并填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度信息表》(附件6)中相关内容,确保所填内容真实准确,提交后打印1份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于8月6日前邮寄至天津市科技服务业协会。三、办理企业核心信息变更备案的工作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但不限于更名、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重组、转业和迁移等,应及时在全国技先平台提交申请,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并于8月6日前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核心信息变更申报表》(附件7)及证明文件邮寄至天津市科技服务业协会。经审核备案后,对于符合认定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证书,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四、联系方式保税区企业提交材料地址:空港投资服务中心C座319室;联系方式  022-84906361市科技局科创服务处 单迎春  电话:022-58832935市科技服务业协会   付  萌  电话:022-58661506 附件下载: 附件1.天津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doc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5-07-24 | 天津港保税区科技和工业创新局
公示公告
市级
各有关单位:根据《天津市猎豹企业评价办法》(津科政〔2025〕43号)及其政策解读,经企业自主申报、区科技行政部门审查、市级审核、现场调查等程序,现将我市2025年拟入库的251家猎豹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7月23日至7月31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我局书面反映,凡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署真实姓名并附联系方式。超出公示期的异议将不予受理。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李青,022-58832963,蔡俊峰,022-58326707。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116号,邮编:300051。附件:天津市2025年拟入库猎豹企业名单天津市科学技术局2025年7月23日 附件下载: 附件:天津市2025年拟入库猎豹企业名单.xls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5-07-24 | 天津港保税区科技和工业创新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商务部部令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商务部公告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商务部公告列表: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21号 发布《2008年发证机构发证目录(出口)》 2007-12-29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20号 发布《2008年发证机构发证目录(进口)》 2007-12-29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19号 公布《足浴保健经营技术规范》等15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2007-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18号 2007-12-29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16号 公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已废止】 2007-12-29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15号 公布《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目录一、目录二、目录三) 【已废止】2007-12-29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14号 公布2008年焦炭出口企业名单 2007-12-29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13号 公布2008年稀土出口企业名单 2007-12-29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2007年第112号 公布《2008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 2007-12-29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11号 耐磨纸反倾销案德国应诉企业更名公告 2007-12-29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10号 公布《2007年第二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禁止出口)》 2007-12-21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07号 公布符合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的出口企业名单 2007-12-19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06号 2008年钨品、锑品、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名单及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名单  2007-12-19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04号 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及相关事项2007-12-11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03号 2007年新批招标公司公告2007-12-03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02号 商务部发布己内酰胺期终复审到期公告 2007-12-03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01号 公布《2008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已废止】2007-12-29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00号 公布《2008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已废止】 2007-12-24商务部 文化部 国家广电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公告2007年第99号 发布《2007-2008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 2007-11-2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98号 2007-11-19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97号 《关于就第二批供港活猪注册养殖场申请自营出口经营权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的公告》2007-11-15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96号 苯酚案、双酚A案韩国企业更名公告2007-11-22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95号 丙酮初裁公告2007-11-22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94号 赋予企业原油、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公告2007-11-20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93号 公布2008年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2007-10-26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92号 公布2008年焦炭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2007-10-26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91号 公布2008年部分输欧盟纺织品监控办法2007-11-13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90号 公布2008年农产品、工业品和纺织品出口配额总量2007-10-23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89号 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和申报程序2007-10-24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88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的进口铜版纸发起反倾销复审调查的公告2007-11-05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87号 2008年钨品、锑品、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及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年审申报程序2007-10-24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86号 商务部公告丁苯橡胶反倾销期中复审裁定2007-11-2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85号2007-10-24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84号 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及前后在北京地区举办全国性、国际性展览会的有关规定2007-11-01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83号 赋予及注销企业原油、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公告2007-10-18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82号 《关于赋予香港农业专区有限公司内地供港活猪代理资格的公告》2007-10-22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81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2007-11-21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7年第80号 《商务部 国家质检总局赋予首批供港活猪注册养殖场供港活猪自营出口经营权的公告》2007-09-30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79号 《2008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2007-09-29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78号 《2008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2007-09-29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77号 商务部发布丙烯酸酯反倾销措施到期公告2007-10-10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76号 2008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2007-09-19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75号 公布2008年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2007-10-2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4号2007-10-08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73号 赋予企业原油、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公告2007-09-21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72号 《金属材料交易市场管理技术规范》等5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2007-09-10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公告2007年第71号 《台账保证金缴纳方式公告》2007-09-05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70号 己内酰胺期中复审立案公告2007-09-03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69号 《商务部关于两用物项和技术经营企业建立内部出口控制机制的指导意见》 2007-08-29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68号 双酚A反倾销终裁公告2007-08-29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67号 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甲乙酮的初裁公告2007-08-08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66号 商务部关于2006-2007榨季国产糖收储的公告2007-07-25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65号公布《餐饮企业经营规范》等12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2007-07-2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64号 2007-08-01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63号 发布二氯甲烷期终复审裁决2007-08-14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62号 发布聚酯切片、涤纶短纤维日落复审到期公告2007-08-03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61号 商务部赋予企业原油、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公告2007-07-28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60号2007-09-11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57号 赋予三家企业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公告2007-06-08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56号 2007-07-06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55号 公布符合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的企业名单2007-05-31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4号 自2007年6月18日起对铟、钼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2007-06-1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53号2007-06-22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52号 关于确认原产于韩国的进口BR切片不属于聚酯切片反倾销案被调查产品范围的公告2007-06-22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1号 自2007年6月15日起对标准砂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2007-06-05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50号 公布3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2007-05-17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49号 关于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许可的公告2007-05-23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48号 对原产于印度的磺胺甲噁唑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公告2007-06-15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47号 公布符合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的企业名单2007-05-23商务部、国家原子能机构公告2007年第46号 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2007年7月25日修订)2007-07-25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4号 公布《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2007-07-23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3号 2007年自动进口许可目录调整2007-05-20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42号 公布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期中复审立案公告2007-04-25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07年第41号《对部分钢材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2007-04-30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40号 对原产于韩国的部分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期中复审2007-04-16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39号 《月饼 广式月饼》等4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废止2007-04-0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07年第38号2007-05-29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38号 《饭店业星级服务人员资格条件》等16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2007-03-28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36号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2006年度资格审核结果公告2007-04-05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35号 公布《符合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的企业名单》2007-03-22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34号 《2007年度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矾土、碳化硅、甘草及其制品第二次公开招标资格审核公告》 2007-04-10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33号 公布原油、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备案企业名单(第八批) 2007-04-12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32号 发布《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受理的部分行政管理事项目录》2007-06-25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31号,公布《2007年稀土出口企业补充名单》2007-03-22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30号 对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2007-04-17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9号 铜版纸反倾销案韩国企业更名公告2007-03-29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8号 关于援非洲医院项目方案设计公开招标的公告2007-03-17商务部、外交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告2007年第27号 公布《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  2007-04-11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6号 公布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及相关事项2007-03-12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5号 公布《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和申报程序》2007-03-09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4号 双酚A初裁公告2007-03-21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3号 关于对含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的进出口管理作出具体规定2007-05-16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2号 关于援非洲农村学校项目方案设计公开招标的公告2007-02-26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0号 关于援非洲联盟会议中心项目方案设计公开招标的公告2007-02-15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 发布《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2007-03-06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8号 关于对部分汽车及配件编码调整的公告2007-02-28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2007年第16号 2007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2007-02-28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2007年第15号 《2007年度具有出口资质的摩托车整车生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目录》《2007年度具有出口资质的全地形车和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生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目录》2007-02-28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4号 公布《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07-03-10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3号 公布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名单2007-05-1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2号 2007-03-12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1号 公布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进口壬基酚反倾销案终裁决定2007-03-28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0号 商务部终止对进口丁醇的反倾销调查2007-03-02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 8号 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反倾销终裁公告2007-02-06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 7号 关于对乙醇胺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立案公告2007-02-01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 6号 公布2006年度“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名单2007-01-30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 5号 《蚕桑生产基地评价方法》等14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2007-01-25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 4号 关于终止辛醇案反倾销调查公告2007-01-31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 3号 《2007年焦炭出口企业名单》2007-01-22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 2号 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2007-02-01
2025-07-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示公告
市级
公    示(2025审核年度第3期)为确保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工作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经我区人社局审核,现将符合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本次公示共3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我们将对反映的情况认真查证,并为举报人保密。公示期:2025年7月24日—2025年7月30日区人社局举报电话:022-84906142市人社局举报电话:12333来信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渤海十二南路天津临港商务大厦B座八楼人社局邮编:300452保税区2025审核年度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公示名单(第3期)序号申报部门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名称实际从事特殊工种累计年限工种性质1中策橡胶(天津)有限公司何春杰男55配料工9年3个月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2中策橡胶(天津)有限公司石志权男55成型工11年2个月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3天津云商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邵健男55树脂10年6个月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 天津市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24日                                             附件下载: 保税区2025审核年度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公示名单(第3期).doc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5-07-24 | 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商务部部令 2003年 2002年 2001年商务部公告 2003年 2002年 2001年商务部公告列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82号 2003-12-3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81号 2003-12-2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79号 马口铁基板进口认证办法 2004-02-1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 第78号 2003-12-1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77号 2004-01-3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76号 2003-12-26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73号 2003-12-31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72号 2003-12-30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71号 2003-12-3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70号 2004-01-3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 第68号 2003-12-1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 第67号 2003-12-1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66号 2003-11-28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64号 2004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2003-12-1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63号 2004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2003-12-1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62号 2004年农产品、工业品和纺织品(被动配额除外)的出口配额总量 2003-11-0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61号 2003-11-2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60号 2003-11-0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59号 2003-11-1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58号 2003-11-0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57号 2003-11-2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56号 2003-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55号 2003-11-18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3年第54号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授权机构 2003-03-1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53号 2003-09-2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52号 2003-09-2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51号 2003-09-2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50号 2003-09-2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9号 2003-09-0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8号 2003-1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6号 2003-09-0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45号 从2003年9月1日起对黄樟油和二氢黄樟素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2003-09-1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4号 2003-09-1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3号 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MDI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期限延长六个月 2003-09-1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2号 2003-08-18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1号 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2003-03-1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0号 2003-09-0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39号 2004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和申请程序 2003-09-1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38号 2004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2003-09-1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37号 2003-07-3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36号 2003-12-0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35号 2003-08-0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3年第34号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2003-09-1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33号 2003-07-2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31号—《2003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进行调整 2003-09-1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30号 2003-07-2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28号 2003-07-0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外交部、农业部、交通部公告2003年第26号公告2003年第26号 2003-11-0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3年第25号 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08-08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24号 2003-07-0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21号 2003-06-1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20号 2003-06-0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19号 2003-05-3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18号 2003-05-21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17号 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进行反倾销调查 2003-09-0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16号 2003-05-20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15号 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 2003-08-0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13号 2003-05-1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12号 2003-05-1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11号 2003-05-1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3年第10号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 2003-03-10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3年第10号 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竣基丁苯橡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2003-03-1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9号 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苯酐(邻苯二甲酸酐)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2003-03-1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8号 2003-04-1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7号 2003-01-3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6号 将小麦出口列入“非一批一证”管理商品目录 2003-03-1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号 2003-04-1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号 2003-04-18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3号 2003-04-1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2号 保障措施产品范围调整申请书格式申请要求 2003-03-1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1号 2003-03-31
2025-07-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示公告
省级
市人社局关于公布首批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局所属各单位:为做好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进一步拓宽社会力量参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监督渠道,提升行政执法监督效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天津市推行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制度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经行业协会商会推荐、座谈交流,并综合企业条件和人社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际,市人社局决定聘任津药达仁堂集团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为首批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聘期三年(自聘书下发之日计算)。 附件:市人社局首批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名单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年7月23日
2025-07-24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报通知
省级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市级碳计量中心,各有关单位: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一批计量数据应用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的函》工作部署,请各区市场监管局自愿组织面向本地区开展典型案例征集,并负责做好审核把关和案例真实性的核查工作;各市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碳计量中心和市级计量数据建设应用中心的申报单位可直接申报,申报案例数不超过2个。各区市场监管局和直接申报单位填写《计量数据应用典型案例汇总表》(见市场监管总局文件附件3),将推荐材料(含市场监管总局文件附件2、附件3)于2025年8月10日前以中国邮政EMS邮寄和电子邮件(含可编辑Word版和加盖公章PDF扫描件)形式报送市市场监管委计量处,并注明“计量数据案例申报”字样。邮寄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98号C座215室,电子邮箱scjgjlc@tj.gov.cn。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一批计量数据应用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的函2025年7月23日(联系人:徐君;联系电话:022-27182073)—0—
2025-07-23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示公告
省级
附件:
2025-07-23 |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公示公告
省级
序号 项目名称 主管处室 政策依据 1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种植业处 《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21〕31号) 2 天津市棉花种植补贴 种植业处 《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棉花种植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21〕46号) 3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农机化处 市农业农村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24〕90号) 4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种植业处 《天津市落实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津财农〔2023〕21号) 5 耕地资源保护(大豆油料生产扶持) 种植业处 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24年耕地资源保护(大豆油料生产扶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24〕23号) 6 渔业发展(渔业资源养护) 渔业处 《天津市落实中央财政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总体实施方案(2021-2025年)》(津农委计财〔2021〕113号)中的《天津市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方案》 7 渔业发展(减船转产) 渔业处 《天津市落实中央财政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总体实施方案(2021-2025年)》(津农委计财〔2021〕113号)中的《天津市渔民减船转产项目实施方案》 8 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贴息 计划财务处 《市农业农村委关于财政担保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21〕99号) 9 动物防疫补助(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 畜牧兽医处 《市农业农村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动物防疫补助政策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22〕61号) 10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 农机化处 市农业农村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24〕63号)、市农业农村委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做好2025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工作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25〕13号) 11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农机化处 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25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25〕30号) 12 动物防疫补助(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 畜牧兽医处 《市农业农村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动物防疫补助政策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22〕61号) 13 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合作经济指导处 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25〕36号) 14 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合作经济指导处 《天津市2025年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实施方案》(津农委计财〔2025〕37号) 15 农田残膜回收利用 科教处 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24-2025年地膜科学使用回收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24〕50号) 16 耕地深松(深翻)项目 农机化处 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25年耕地深松(深翻)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25〕14号) 17 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 种植业处 市农业农村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5年天津市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25〕28号) 18 奶牛家庭牧场和奶农合作社培育 畜牧兽医处 《关于印发2025年畜牧兽医领域部分补助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25〕32号) 19 强制免疫补助 畜牧兽医处 市农业农村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动物防疫补助政策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22〕61号) 20 生猪良种补贴 畜牧兽医处 《关于印发2024年畜牧兽医领域部分补助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24〕54号) 21 生猪养殖和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 畜牧兽医处 市农业农村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动物防疫补助政策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22〕61号) 22 特聘动物防疫专员补助 畜牧兽医处 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25年中央财政提前下达生猪(牛羊)调出大县省级统筹奖励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25〕2号)
2025-07-23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