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6年“基础教育精品课”遴选工作的通知
教基厅函〔2026〕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2026年工作安排,教育部决定继续组织开展“基础教育精品课”(以下简称精品课)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激发教师教学热情。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投身课堂教学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教师深入研究课程教材内容,学习借鉴国家中小学智慧教育平台(以下简称智慧平台,网址:basic.smartedu.cn)优质课程案例,融合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教学方式方法,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教育教学能力。
(二)汇集优质教学资源。建立健全优质课程资源遴选更新机制,系统化体系化建设智慧平台优质课程教学资源,不断丰富平台资源内容,提高平台资源质量。
(三)服务学生教师使用。满足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化学习需求,为学生预习、复习、开展探究式学习和项目式学习提供服务。支持教师课堂教学,为教师优化教学设计、丰富教学内容、开展线上线下混合教学等提供服务。
(四)促进优质均衡发展。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使用,帮助农村学校开足开齐开好国家课程,缩小城乡教育差距,促进构建优质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
二、质量要求
精品课包括学科课程、特殊教育、实验教学、人工智能教育、阅读课、科技教育六类。学科课程、特殊教育、人工智能教育、阅读课、科技教育五类以微课形式呈现,包括微课视频、教学设计、学习任务单、课件、作业练习(人工智能教育类和科技教育类为实践作业),特殊教育、阅读课类可不提交作业练习。实验教学类以课堂实录的形式呈现,包括实验教学视频、实验教学设计、导学案、课件等。精品课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坚持正确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尊重教育规律,体现素质教育导向,在意识形态、民族宗教、领土国界等关键问题上不能有偏差和错误。
(二)确保科学严谨。严格依据国家课程标准和教育部审定的教材,参照《中小学人工智能通识教育指南(2025年版)》《中小学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指南(2025年版)》和全国青少年学生读书行动以及《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科技教育的意见》的有关要求,保证知识内容和授课语言的科学准确,保证情境素材的真实性、适切性和权威性。科技教育类精品课应突出科学、技术、工程、数学等跨学科融合的基本定位。
(三)突出课堂实效。体现新课程标准要求和学科教学改革方向,充分考虑学科性质和不同学段学生学习特点,有效解决课堂教学的重点、难点问题,注重发挥学科德育功能和综合育人功能。推动人工智能教育进教学,强化应用人工智能赋能学科教学。鼓励学校开设阅读课,将青少年学生读书行动与教育教学有机结合,促进数字阅读与传统阅读相结合,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阅读相关课内外读物。通过项目式、探究式、跨学科教学推进科技教育,培养学生科学探究、工程实践与创新思维能力。
(四)注重制作规范。教学目标明确、教学过程完整、教学资源充足、摄制技术规范,语言、文字、符号、单位等使用符合规范,精品课(除外语课程外)应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得有任何广告。精品课制作要求见附件1。
(五)保证内容原创。精品课必须是教师本人教学实践中所积累的典型教学成果,不得冒名顶替,严禁抄袭,强化所用素材版权意识,引用资料须注明出处和原作者。
三、工作程序
(一)自主申报。教师总结个人教学实践成果,凝练教学经验和方法,学习借鉴智慧平台相应课程教学资源,对照报送要求及开放上传的课程目录节点,确定自己拟讲授的具体内容并向学校提出申报。义务教育阶段课程目录节点需以2024年起投入使用的新教材为准。
(二)学校推荐。学校应鼓励、支持教师参与课例设计,积极组织研讨和交流展示活动,并择优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推荐。
(三)县级初选。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优秀教师,对学校推荐的课例设计进行初选,组织相关教师试讲,在此基础上确定初步人选,并按照制作标准摄制视频,连同其他资源统一提交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四)省市遴选。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学科组织专家遴选确定市级精品课并推荐参加省级遴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遴选确定省级精品课,并在下达的名额内(见附件2)推荐参与教育部遴选。学科课程类、特殊教育类、实验教学类精品课原则上同一目录节点只推荐1节,其他类无限制。特殊教育精品课应坚持优质、多元、均衡的原则,实现学科全覆盖,避免结构性短缺,以满足学生差异化需求。科技教育精品课应坚持主题均衡、学段贯通、跨学科融合的原则,覆盖各主题模块和小学、初中、高中各学段,避免单一主题或单一学段过度集中,满足不同学段学生科技素养发展需要。
(五)部级遴选。教育部组织专家对省级推荐的精品课进行评审,遴选确定部级精品课,并在智慧平台进行公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总结历年精品课遴选工作经验,制定2026年精品课遴选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电教、装备、教研等部门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要坚决克服形式主义,防止影响正常课堂教学工作,避免增加教师和学生的负担。
(二)严格程序标准。各地要规范遴选程序,严格把握质量要求和2026年精品课评价指标(见附件3),坚持公开透明,确保公平公正。
(三)做好服务保障。教育部将加强智慧平台技术支持,组织专门培训。各地要对遴选工作提供全过程的教学指导、技术支持、运维服务和经费保障。
(四)健全激励机制。教育部将对获得部级精品课的教师颁发证书,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省份以适当方式予以表扬鼓励。部级精品课可作为教学成果评定、职称评聘和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各地要对获得部级、省级、市级精品课的教师以适当方式予以鼓励。
(五)强化推广应用。精品课将作为智慧平台有关版块的优质资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省优质课程展示到地方频道,供广大师生学习使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开展精品课交流展示活动,加大优质教育资源推广应用的力度,切实提升精品课使用效益,促进提高教育质量。
五、其他事项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填写工作联系表(见附件4),于2026年9月11日前将工作联系表Word版及加盖公章扫描件发送至联系邮箱。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需在2026年11月9日前通过智慧平台完成精品课推荐工作,并于11月13日前下载精品课推荐汇总表进行确认。
联系电话:
教育部教育技术与资源发展中心(中央电化教育馆)
010-66490954(学科课程、人工智能教育类)
010-62514718(特殊教育类)
010-66490214(实验教学类)
010-66490520(阅读课类)
010-66490951(科技教育类)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 010-66092249
联系邮箱:jzc@moe.edu.cn
客服电话:4001910910QQ客服:4001910910
客服邮箱:jpk@moe.edu.cn
附件:1.精品课制作要求
2.各地精品课推荐名额
3.精品课评价指标
4.工作联系表
教育部办公厅
2026年9月7日
2026-09-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随锐(天津)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 张小成 诉你公司 工资 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因与你公司无法联系,根据《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送达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 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逾期不影响案件处理,本委定于2026年11月6日09时00分在仲裁二庭(地址:天津市武清区雍阳西道106号,联系电话:022-29342132)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6年9月16日
2026-09-16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各有关单位、广大群众:按照2026年天津市和美乡村篮球大赛(村BA)赛事工作安排,经各区资格初审、市级赛事组委会复核,确定蓟州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西青区、津南区共6支代表队参赛。现将各代表队领队、教练员、运动员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公示人员参赛资格存在异议,请以实名书面形式向大赛组委会资格审查组反映,并提供佐证材料,逾期不再受理资格异议。联系电话:15864537453电子邮箱:543080132@qq.com2026年天津市和美乡村篮球大赛(村BA)组委会2026年9月16日一、蓟州区代表队领队:王浩教练:穆杨健、苏昌亮运动员(12人):王浩、刘航、金圣皓、耿郡、王海鹏、焦悦轩、田立鹏、王志源、陈戌垚、刘雨林、张闻昊、刘源二、宝坻区代表队领队:王雪芬教练:李春光运动员(12人):赵子龙、陈佳昊、孙学武、运朝龙、李斌、吕岩、邳宏宇、张庆、刘群、张凯、吴长栋、苏建业三、宁河区代表队领队:韩立勇教练:肖文朝运动员(10人):杜亚杰、李晨昊、牛文宣、张超然、李壮、徐金涛、胡正旭、李金波、宁梓辰、于声全四、静海区代表队领队:王勇教练:桑仲录运动员(12人):王亚楠、付晓雨、张款、王洋、韩江旭、李佳伟、崔立超、李根、刘洋、袁文升、王梓睿、陈培荥五、西青区代表队领队:李春勇教练:皮志奎运动员(11人):李文鹏、申梓涵、皮志廣、张旺、徐海桐、皮志奎、于树鑫、尹俊熙、刘佳明、夏宏烨、李春勇六、津南区代表队领队:高玉晟教练:华羑钧运动员(12人):杜昆儒、张野、孙鑫、赵宏韬、刘仟燠、王旭、陈宇、田诗堃、赵华杰、蒋雄宇、董子昂、李超
2026-09-16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津市场监管政务〔2026〕5号 各有关部门:现将《天津市开展第五届“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市场监管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人社局 市农业农村委 市商务局 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退役军人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 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金融监管局 2026年9月15日(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开展第五届“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分型分类精准帮扶个体工商户发展”“推动平台企业和平台内经营者、劳动者共赢发展”等重点任务,充分动员各方面力量,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13部门关于开展第五届“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天津市“个体工商户服务月”(以下简称“服务月”)活动方案如下。一、活动主题“触网”赋能,共赢发展。二、活动时间2026年9月。三、活动重点(一)落实“五大赋能”。各相关部门围绕活动主题,紧扣国家部委重点活动内容,聚焦我市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的堵点难点,针对不同需求推出务实有效的服务举措,因地制宜开展精准帮扶。充分发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作用,用好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个体工商户转企发展、支持“小店经济”等政策措施,以及问情服务等活动载体,切实形成集成帮扶的工作合力。(二)加强政策宣传。围绕个体工商户发展切身需求,着力落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工作方案》等政策措施。梳理登记注册、普惠金融、创业就业、权益保护等方面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具体举措,通过集中宣讲、上门服务等方式,运用“网、端、微”等媒体平台,开展“立体式”宣传,引导个体工商户用足、用好、用活政策。(三)促进数字转型。围绕“五个一批”工作目标,深入落实《推动平台企业赋能个体工商户发展行动方案》。联合“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积极举办“个体网大讲堂—天津站”活动;整合网络交易监管资源,大力开展“数实融合”帮扶活动,打造“平台赋能企业行”品牌;针对不同经营类别的个体工商户,开展直播带货、流量转化等培训,切实提升个体工商户数字化经营能力。(四)强化沟通联络。充分发挥与个体工商户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作用,依托市、区、基层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三级协会,通过上门访谈、集中座谈、调查问卷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需求调研。畅通个体工商户诉求收集和维权快速响应渠道,实行“专线、专岗、专人、专责”负责,及时了解个体工商户诉求,推动相关部门、街道社区解决个体工商户普遍反映的难点问题。 附件:第五届“个体工商户服务月”主要活动
2026-09-16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10号)、《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2026年公开招聘工作实施方案》等要求,2026年3月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开展了公开招聘工作,目前岗位出现空缺。根据工作需要,计划重新开展招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招考岗位专利分析研究岗1名。详细信息见下表。
招聘岗位
招聘人数
招聘条件
招聘部门联系方式
岗位
岗位职责及要求
学历
学位
专业
其它
专利分析研究岗(专技岗十二级)
负责专利挖掘、专利战略、专利导航等检索分析服务,开展产业、机构、人才等统计分析和咨询服务。
1
研究生
博士学位
信息与通信工程类(0810)、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类(0812)、软件工程类(0835)、电子信息类(0854)、统计学类(0714)、信息资源管理类(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类)(1205)
应届毕业生,38周岁及以下
022-23519369二、有关时间安排1.报名通知发布时间:2026年9月16日至9月24日。2.报名时间:2026年9月19日14:00至2026年9月24日14:00。3.年龄计算时间:年龄38周岁及以下(1987年9月19日及以后出生)。4.聘用时间:拟聘人员须在2026年11月30日前报到,被聘用人员由于个人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其他招考条件、招考程序等有关流程及事项均按照原《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2026年公开招聘工作实施方案》(附件1)执行。咨询电话:022-23519369联系人: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办公室张纯咨询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7:00附件:1.原《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2026年公开招聘工作实施方案》2.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应聘须知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2026年9月16日
2026-09-16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天津众冶钢铁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宋宝柱诉天津众冶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津宁劳人仲案字〔2026〕第272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宁劳人仲裁字〔2026〕第208号)裁决书,裁决书内容如下: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08年11月至2012年2月存在劳动关系。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天津市宁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6年9月16日
2026-09-16 | 宁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港保税区社会发展局津保社发综执处决字〔2026〕第051号皖焱餐饮管理(天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DFYM4N3Y 邮编:300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计周 职务:/ 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东五道18号空港社区中心项目一层103-107 联系电话:15822048444违法事实及证据:2026年7月25日执法人员巡查至天津市空港经济区东五道菜市场底商外时发现你单位有擅自占用其他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期间你单位现场负责人拒不配合执法工作,暴力抗法,多次辱骂执法人员,性质恶劣,危害程度较高。2026年7月31日,你单位负责人完成调查询问笔录制作并承认违法行为。2026年8月17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书》(2026-052)。你单位于规定期限内递交陈述申辩书,经审议,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存在暴力抗法的行为,性质恶劣。执法人员现场报警,公安机关对你单位现场责任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故陈述申辩内容不予采纳。以上事实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6)》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有现场证据照片、视频、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为证,本机关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6)》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小写:5000元)整。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述方式缴纳罚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2026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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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6-09-16 | 天津港保税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运输司
发文日期:2026-09-16
成文日期:2026-09-16
发文日期:2026-09-16
有效性:有效
名称:国际航线审批结果公开(C2026008)
字号:
文号:
有效性:有效
部号:
2026-09-16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各区金融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权益类交易场所: 为加强对本市权益类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规范权益类交易场所行为,现将《天津市权益类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市规划资源局 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 市知识产权局2026年9月1日天津市权益类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权益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权益类交易场所,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依规设立,从事文化产权、农村产权、知识产权、碳排放权、矿业权、文化艺术品权益、金融权益等权益类交易的交易场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数据要素交易市场和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监督管理,适用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统筹全市权益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和领域权益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区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权益类交易场所的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四条 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权益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第五条 设立权益类交易场所,应当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开展业务活动所必须的营业场所、业务设施、营运资金、专业人员。(二)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四)交易品种和交易规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按照国家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相关要求,在我市设立权益类交易场所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审批办理程序如下:(一)申请人向拟注册地所在区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二)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同意后出具初审意见及风险防范和处置承诺函,并取得区人民政府书面意见,将上述材料一并报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三)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坚持本办法第四条明确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行业管理的政策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重点审核设立交易场所的可行性、必要性、合规性,可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论证,达成一致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征得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四)申请获得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申请人应当持批复文件,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登记完成后,应及时向市、区两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报告。第七条 设立权益类交易场所,申请人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书,包括拟设立交易场所的名称、注册地及经营所在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权结构等事项。(二)设立交易场所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设立交易场所的目的、依据、可行性和必要性、交易品种设计分析、同业状况及市场前景分析、风险防控能力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社会经济效益分析及交易信息系统安全稳定性分析等。(三)交易场所章程草案。(四)交易品种和交易规则。(五)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近三年信用情况、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等。(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情况,包括简历、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七)交易场所的管理制度,包括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交易资金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应急处置制度、风险防控制度等。(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第八条 权益类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在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分别报送市人民政府和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监管。本市权益类交易场所在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按照设立交易场所的程序报批。外省市权益类交易场所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按照设立交易场所的程序报批。权益类交易场所的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的设立原则、设立程序、监督管理比照分支机构。第九条 权益类交易场所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必须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组织形式。(二)调整经营范围或者交易模式。(三)变更交易品种或者交易规则。(四)股权变更达到5%及以上。(五)变更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六)变更章程。变更事项发生后,应及时向市、区两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抄送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第十条 权益类交易场所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及时向市、区两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抄送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一)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二)本市权益类交易场所撤销外省市分支机构或者外省市权益类交易场所撤销在本市的分支机构。(三)股权变更低于5%。(四)变更本办法第七条第(七)项所称的管理制度。(五)变更客户资金专用账户。(六)国家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权益类交易场所因解散、分立、合并、破产而终止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 权益类交易场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及操作细则,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抄送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第十三条 权益类交易场所经营范围应当与名称保持一致,除从事自营权益类别外,禁止兼营其他权益类业务,禁止将经营资质承包、出租、出借。第十四条 权益类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二)不得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三)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者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四)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以信托、委托代理等方式代持的,按实际持有人数计算。(五)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本办法所称的“标准化合约”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除价格外其他条款固定,规定在将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约;另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合约。(六)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五条 严禁权益类交易场所有下列侵害投资人利益的行为:(一)采取任何方式侵占、挪用、拆借、截留客户交易资金或者资产。(二)直接或者变相操纵市场交易及交易价格。(三)为交易各方提供担保。(四)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 权益类交易场所应当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投资人做好风险提示工作,确保投资人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第十七条 权益类交易场所应当制定客户资金管理制度,妥善管理客户资金,维护客户资金安全;要在银行机构开立客户资金专用账户,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抄送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第十八条 权益类交易场所应当建立严格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九条 权益类交易场所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急处置制度和严格的风险防控制度,完善投资者问题反馈与处理渠道,对发生的重大风险,尤其是涉众风险,要快速反应、迅速处置,将风险情况及时向市、区两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抄送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第二十条 权益类交易场所应当保证交易系统运行的安全、合规、稳定、高效,保证交易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一条 权益类交易场所应建立健全市场自律管理制度,规范市场行为,对各类市场参与主体遵守权益类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和自律管理规则的情况进行检查,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服务实体经济。权益类交易场所可以对市场参与主体违反权益类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和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涉及违法违规的,应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同时向市、区两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权益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依照各自职责建立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组织查处未经批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的权益类交易活动。市委宣传部、市农业农村委、市知识产权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和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分别为文化产权、农村产权、知识产权、碳排放权、矿业权和文化艺术品权益、金融权益类交易场所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其他权益类交易场所的行业管理职责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定,制定本行业权益类交易场所的具体监管规则。第二十三条 交易场所应当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经营数据和财务报表等权益类交易活动的经营管理和风险信息,并抄送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权益类交易场所报送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统计监测的指导工作。第二十四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对权益类交易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可以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查看实物、谈话及询问等方式。权益类交易场所及相关人员应当配合上述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可以依法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进行非现场监管,并根据统筹监管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现场检查。第二十五条 权益类交易场所在经营过程中,若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本办法的行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风险提示、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改正、对外公示违法违规行为等监管措施,以及其他依法依规可以采取的处罚措施;对于涉嫌犯罪的,监管部门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监管部门可以提请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对权益类交易场所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进行认定,认定属实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六条 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市、区两级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职责开展工作,强化对权益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五章 风险防范和处置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权益类交易场所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组织交易场所完善落实风险处置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信访工作。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指导。第二十八条 权益类交易场所如发生重大诉讼、交易系统故障等影响正常交易和存续经营的事件,以及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的事件,必须及时向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报告,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处置风险。第二十九条 权益类交易场所因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被关闭或者取缔的,区人民政府根据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指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对权益类交易场所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026-09-16 |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市人社局 市体育局 市教委关于开展体育系列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体育局、教育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力资源(职称)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体育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在学校发挥更大作用,建立健全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机制,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在学校体育教练员队伍建设中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体育总局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号)和《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8〕7号)等,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在我市体育职称系列中增设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范围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不含天津市体育运动学校)、技工学院、高等(职业)院校中,在学校体育教练员岗位上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二、层级设置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分别为初级教练、中级教练、高级教练和国家级教练。正高级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对应八至十级,初级十一至十三级。学校体育教练员职称与改革前体育教练系列职称的对应关系是:原三级、二级教练对应初级教练,原一级教练对应中级教练。原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职称名称不变。取得初级教练职称的时间,自取得原三级、二级教练职称起算。三、评价方式(一)初级教练采取单位聘任方式。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业绩考核后,自主聘任其初级职称。(二)中级教练、高级教练采取评审方式。职称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开展评议,经评审通过的人员取得相应职称。(三)国家级教练采取委托评审方式。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体育总局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号)规定的国家级教练职称评价标准,委托国家体育总局进行评审。四、评审机构市体育局是体育系列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职称的专业主管部门,评审工作纳入天津市体育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五、评审程序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副高级、中级职称的评审程序如下:(一)公布安排。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年度职称评审总体安排,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公布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当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具体安排。(二)申报审核。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限内登录职称评审信息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相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经用人单位推荐公示、业务主管部门逐级审核通过后,报送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三)评审公示。职称评审办事机构通过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安排评审计划并在线抽取评审专家,召开专家评审会议,专家评审后在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公示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四)获取证书。公示无异议的,在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中公布评审结果,并生成电子职称证书,评审通过人员可在线自助下载打印电子职称证书和电子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后一并存入申报人的人事档案。六、有关事宜(一)各级公办学校应在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符合岗位要求和评价标准的民办学校体育教练员,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报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职称。驻津单位中从事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的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本市代评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职称。(二)申报学校体育教练员职称的有关业绩成果,应符合国家和我市关于“双减”工作的相关要求。(三)由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学校体育教练员岗位的人员,现岗位工作满一年经用人单位考核、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可直接进行同层级聘用。(四)学校体育教练员岗位的人员,如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也可交流到体育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其职称评聘参照相应文件执行。七、组织实施市人社局、市体育局、市教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策宣传、工作部署、过程管理、违规处置等工作。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进一步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周密部署,推进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职称评审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市人社局、市体育局对评审机构的评审过程进行监督,对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30年12月31日废止。 附件:天津市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职称评价标准 市人社局 市体育局 市教委 2026年9月10日
2026-09-16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