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技术规程》的公告2026年第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结合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状况,市场监管总局对《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3—2011)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整合修订,并完善安全附件的安全技术要求,形成《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技术规程》(TSG 92—2026),现予以发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2月9日
2026-03-16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 告2026年 第2号 为保障纺织企业加工贸易用棉需要,现就2026年棉花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加工贸易进口配额(以下简称“滑准税加工贸易配额”)申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配额总量 2026年棉花进口滑准税加工贸易配额总量为30万吨,实行凭合同申领的方式发放。当配额发放数量累计达到配额总量,将停止接收企业申请。 二、申领条件 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可以开展棉花加工贸易。在具备前述条件的前提下,还必须符合以下所列条件之一: (一)纺纱设备(自有)5万锭及以上的棉纺企业; (二)全棉水刺非织造布年产能(自有)8000吨及以上的企业(水刺机设备幅宽小于或等于3米的生产线产能认定为2000吨,幅宽大于3米的生产线产能认定为4000吨)。 三、申请材料 (一)2026年棉花进口滑准税加工贸易配额申请表(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进口棉采购合同复印件。 四、申领程序 (一)企业可根据棉花加工贸易需要,随时申领滑准税加工贸易配额,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委托机构”)。2026年滑准税加工贸易配额的申请截止日期为2026年12月29日(以委托机构接收企业申请材料为准)。 (二)委托机构接收企业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委托机构审核转报的企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棉花进口配额管理系统向企业发放配额证,并将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 五、配额证管理 (一)配额证贸易方式为加工贸易。 (二)配额证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且不晚于2027年2月28日。过期未核销使用的配额量将收回,并计入待申领配额数量。 六、其他规则 (一)企业对其提交申请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虚假申报或拒不履行其在申请表中所作承诺的企业,有关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二)企业使用获得的滑准税加工贸易配额进口的棉花由本企业加工经营,不得转卖。 (三)获得滑准税加工贸易配额的企业要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其委托机构对配额申请、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资料数据。 (四)对虚假填报申请表、伪造有关资料骗取滑准税加工贸易配额、未按有关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其委托机构相关要求开展棉花进口业务的,将收缴其配额证,且两年内不再接受其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和滑准税配额申请。对获得滑准税加工贸易配额核销使用情况较差的,将限制其继续申领滑准税加工贸易配额。 附件:2026年棉花进口滑准税加工贸易配额申请表国家发展改革委2026年3月4日
2026-03-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4年9月14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4年第3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加拿大和印度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卤化丁基橡胶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25年8月12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日本和加拿大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存在倾销,国内卤化丁基橡胶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终止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的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最终裁定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日本和加拿大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存在倾销,国内卤化丁基橡胶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征收反倾销税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6年3月14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加拿大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征收反倾销税。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和加拿大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被调查产品名称:卤化丁基橡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名称为卤代丁基橡胶)英文名称:Halogenated Butyl Rubber(Chlorobutyl Rubber,Bromobutyl Rubber) 主分子结构式: X为Br或Cl物理化学特性:卤化丁基橡胶是丁基橡胶与卤化剂反应的产物,是普通丁基橡胶的改良品。卤化反应包括氯化和溴化,因此,卤化丁基橡胶可分为氯化丁基橡胶与溴化丁基橡胶两类。卤化丁基橡胶产品形式为白色到浅琥珀色的胶块。卤化丁基橡胶具有硫化速度快、与其他不饱和橡胶的相容性好、自粘性和互粘性高等特点。主要用途:卤化丁基橡胶主要用于无内胎的气密层、耐热内胎、耐热软管和输送带、药用瓶塞、防震垫、粘合剂和密封材料等。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40023910和40023990。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日本公司1. 日本丁基株式会社 15.0%(Japan Butyl Co., Ltd.)2. 其他日本公司 30.1%加拿大公司1. 阿朗新科加拿大有限公司 13.8%(ARLANXEO Canada Inc.)2. 其他加拿大公司 13.8%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自2026年3月1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和加拿大的卤化丁基橡胶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对自2025年8月14日至2025年12月13日(含当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对自2025年12月14日至2026年3月13日(含当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相关保证金,海关予以退还。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日本和加拿大的卤化丁基橡胶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对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26年3月14日起5年。六、新出口商复审对于日本和加拿大未在调查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七、期间复审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间复审。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告自2026年3月14日起执行。 附件: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加拿大和印度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pdf 商务部 2026年3月13日
2026-03-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铁矿石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合约主要条款和相关参数第四条 铁矿石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升贴水详见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交割质量标准(F/DCE I005-2026)》。
第五条 铁矿石交割品应当是经交易所认可的生产厂家生产的特定品牌的商品。可交割品牌、生产厂家以及品牌升贴水由交易所另行公布。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交割品牌、生产厂家以及品牌升贴水,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第六条 铁矿石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
第七条 铁矿石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铁矿石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八条 铁矿石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1、2、3、4、5、6、7、8、9、10、11、12月。
第九条 铁矿石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100吨/手。
第十条 铁矿石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十一条 铁矿石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0.5元/吨。
第十二条 铁矿石期货合约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
第十三条 铁矿石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持仓限额,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铁矿石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 铁矿石期货合约的最后交割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第十六条 铁矿石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I。
第三章 交割与结算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七条 铁矿石期货合约适用期转现交割、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铁矿石期货合约可以实行保税交割。
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只允许采用标准仓单交割。
以保税标准仓单参与期转现交割、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的,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以完税标准仓单参与期转现交割、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的,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铁矿石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5000吨。
第十九条 铁矿石标准仓单可以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也可以分为保税标准仓单和完税标准仓单。
国产铁矿石只能以厂库标准仓单申报交割。
第二十条 铁矿石厂库的提货地点可以采用固定升贴水或者自报升贴水(详见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指定交割仓库名录》)。自报升贴水根据厂库报价确定,自报升贴水及其确定的具体方式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二十一条 铁矿石期货合约质量升贴水和品牌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交收标的为保税铁矿石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对于铁矿石品种,交收标的为完税商品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收标的为保税商品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交收标的为完税商品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交割的卖方向相对应的买方开具,并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交易所根据双方会员确认结果结清相应的余款。
交收标的为保税商品时,境内卖方客户应向卖方会员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境外卖方客户、境外特殊参与者或境外中介机构应向卖方会员开具相应的收款凭证;卖方会员应向交易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交易所应向买方会员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买方会员应向买方客户、境外特殊参与者或境外中介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二十三条 交收标的为完税商品的,卖方会员未在规定时间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自应交而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次日起,交易所向卖方会员按货款金额每日0.5‰的比例收取滞纳金,补偿给买方会员;超过30个自然日,卖方会员仍未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视作不交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所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增值税税额收取赔偿金,与滞纳金一并补偿给买方会员。上述款项从该会员在交易所预留的交割货款金额中扣除,剩余货款属于卖方会员。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遵其约定。
交收标的为保税商品的,若卖方会员于应交而未交增值税普通发票之日后7个交易日闭市时,仍未提交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交易所按货款的5%预扣相应的款项。自应交而未交增值税普通发票之日后7个交易日次日起,交易所从该笔款项中按货款金额每日0.5‰的比例收取滞纳金;超过30个自然日,卖方会员仍未提交发票的,视作不交发票,该笔款项不予返还。
第二十四条 铁矿石交割手续费、取样及检验费、仓储费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在铁矿石期货交易过程中,因战争、社会动荡、自然灾害等因素对其进口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时,交易所总经理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终止交易等紧急措施。终止交易当天结算时,交易所可以对其全部或者部分合约月份持仓按照上一交易日结算价进行平仓。
第二节 标准仓单交割第二十六条 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相关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细则对保税标准仓单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按2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二十八条 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应当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车船号、品种、品牌、生产厂家、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并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供铁矿石进口的相关文件,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对于直接进口的铁矿石,货主应当提供的文件包括:
(一)生产厂家开具的品质证书或其复印件,品质证书上应当载明品牌、质量、装运港口、船名、提单日、生产厂家等信息,并由生产厂家授权人签字;或装港时对货物进行质量检验的质检机构开具的品质证书或其复印件,品质证书上应当载明品牌、质量、装运港口、船名、提单日、质检机构等信息,并由质检机构授权人签字;
(二)货代开具的货权证明,其上应当载明品牌、生产厂家、数量、船名、船次号或者到港日期、提单号、卸货仓库、货主等信息,并加盖货代业务专用章;
(三)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对于在港口加工的铁矿石,货主应当提供的文件包括:
(一)生产厂家开具的品质证书或其复印件,品质证书上应当载明品牌、质量、提货单号、加工仓库、生产厂家等信息,并由生产厂家授权人签字或者加盖生产厂家公章;
(二)货代开具的货权证明,其上应当载明品牌、生产厂家、数量、提货单号、加工仓库、货主等信息,并加盖货代业务专用章;
(三)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指定交割仓库对货物质量没有异议的除外。
指定交割仓库委托质量检验的,应当在收到货主入库通知后,将到货方式、到货数量、到货时间等信息通知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并在委托质检协议中列明。委托质检协议中还应当明确昼夜作业费用、指定交割仓库通知指定质量检验机构铁矿石入库的方式、检验数量、出具检验报告的时间以及因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未及时到场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等内容。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转交。
第三十条 铁矿石抽样应当在入库堆垛时的铁矿石流中进行。
第三十一条 铁矿石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检重时以地磅、轨道衡、水尺或其他买卖双方认可的计量方式为准。指定交割仓库根据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铁矿石水分检验结果,按照干基对重量进行折算,并以此作为出具标准仓单的依据;指定交割仓库同意不进行入库检验的货物,根据货主提供的品质证书所载的水分,按照干基对重量进行折算,并以此作为出具标准仓单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完成铁矿石质量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指定交割仓库,向交易所和货主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第三十三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铁矿石的品牌、质量和数量等相关材料和凭证进行验收。
第三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通过审核留存的提货单、记录的垛位情况和货主提供的文件,以及向生产厂家、海关、货代或者船代等贸易流上的相关方验证等方式,核实铁矿石的品牌。指定交割仓库可以要求货主对铁矿石的品牌及质量提供担保。
第三十五条 指定交割仓库提交标准仓单注册申请时,应当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向交易所上传认证铁矿石品牌的相关材料和凭证。
除了上述第二十八条货主提供的文件外,对于直接进口的铁矿石,指定交割仓库还应当上传的文件包括:
(一)船代开具的提货单,其上应当载明品牌、数量、船名、航次号或者到港日期、提单号、卸货仓库等信息,并加盖船代业务专用章;或者,经卸货仓库核证与船代开具的提货单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仓库业务专用章;
(二)卸货仓库开具的垛位说明,其上应当载明垛位编号、数量、船名、航次号或者到港日期、提单号、货代、船代等信息,并加盖仓库业务专用章;
(三)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对于在港口加工的铁矿石,指定交割仓库还应当上传的文件包括:
(一)生产厂家开具的提货单,其上应当载明品牌、数量、提货单号、加工仓库等信息,并由生产厂家授权人签字或者加盖生产厂家公章;或者,经加工仓库核证与生产厂家开具的提货单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仓库业务专用章;
(二)加工仓库开具的垛位说明,其上应当载明垛位编号、数量、提货单号、货代、船代等信息并加盖仓库业务专用章;
(三)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六条 铁矿石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9月份最后1个交易日之前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第三十七条 厂库在采用自报升贴水的提货地点注册标准仓单时,应当提供至少一个其采用固定升贴水的提货地点作为可选提货地点。以该标准仓单参与交割时,交割货款按交割结算价结算。持有该标准仓单的货主应当在提交标准仓单注销申请时确定提货地点,该提货地点的自报升贴水或者固定升贴水由货主与厂库自行结算。
第三十八条 货主提货时,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向货主出具认证铁矿石品牌的相关材料和凭证。对于直接进口的铁矿石,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出具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对于在港口加工的铁矿石,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出具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文件。对于国产铁矿石,厂库应当出具的文件包括:
(一)生产厂家开具的品质证书,其上应当载明品牌、质量、数量、生产厂家等信息,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
(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九条 货主就货物的品牌存在异议的,可以在标准仓单注销后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且货物出库前向交易所提出品牌异议。
第四十条 铁矿石从仓库出库时,持有《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的货主应当在实际提货日3个自然日前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并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
第四十一条 铁矿石从仓库出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向货主出具由指定交割仓库检验的水分实测结果;对于在铁矿石入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委托质量检验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出示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
指定交割仓库按照水分实测结果和《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交割质量标准(F/DCE I005-2026)》规定,折算成出库重量后足量发货。
指定交割仓库可以依据仓单注册时的货主提供的品质证书结算质量升贴水,对于在铁矿石入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委托质量检验的,指定交割仓库依据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结算质量升贴水。如经双方协商进行抽样、留样的,在出库后的15个自然日内双方对铁矿石质量无异议的,依据仓单注册时的货主提供的品质证书结算质量升贴水,对于在铁矿石入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委托质量检验的,依据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结算质量升贴水;一方或双方对铁矿石质量有异议的,以此样品检验结果作为指定交割仓库结算质量升贴水的依据。对于在铁矿石入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委托质量检验的,如果该样品检验结果与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存在差异但在国标误差规定范围内的,以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为准。对于在铁矿石入库时指定交割仓库未委托质量检验的,如果该样品检验结果与仓单注册时货主提供的品质证书存在差异但在国标误差规定范围内的,以仓单注册时货主提供的品质证书为准。
第四十二条 货主对指定交割仓库实测水分有争议的,应当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到场检验,并以该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计重依据。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由货主和指定交割仓库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交易所指定。检验费用由货主负担。
第四十三条 在铁矿石未出库的情况下,货主对铁矿石质量检验结果有争议的,首先与仓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明仓库名称和需要复检的商品垛位、数量、质量指标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货主公章。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申请的,视为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无异议。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
货主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抽样、留样:
(一)继续出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到场在矿石流中抽样、留样;
(二)不出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采取开垛、倒垛等方式抽样。
双方应当以该样品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对于在铁矿石入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委托质量检验的,如果该样品检验结果与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存在差异但在国标误差规定范围内的,则视为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质量检验报告相符,并以此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对于在铁矿石入库时指定交割仓库未委托质量检验的,如果该样品检验结果与仓单注册时货主提供的品质证书存在差异但在国标误差规定范围内的,则视为与货主提供的品质证书相符,并以此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样品检验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检验结果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货主负担;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
第四十四条 铁矿石从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
厂库应当按合约要求的交割质量标准发货,并应当以生产厂家或装港时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品质证书所载结果作为结算质量升贴水的依据;对于已经由交易所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或买卖双方均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的,以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原件,作为结算质量升贴水的依据。
铁矿石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15个自然日。
货主对厂库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厂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发货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明厂库名称和需要复检的商品垛位(如有)、数量、质量指标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货主公章。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申请的,视为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无异议。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对封存的样品进行复检,并以该样品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如果该样品检验结果与厂库出示的检验结果存在差异但在国标误差规定范围内的,则视为与厂库出示的检验结果相符,并以此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复检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样品检验结果与厂库出示的检验结果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货主负担;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厂库负担。
第四十五条 厂库以不高于日发货速度向货主发货时,货主因运输能力等原因无法按时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从开始提货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
(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
滞纳金标准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第19个自然日(含当日)以内为0.1元/吨�6�1天,超过该期间为0.5元/吨�6�1天。
第四十六条 在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后(不含当日)且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19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厂库仍应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直至发完全部期货商品。
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从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
(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
滞纳金标准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第19个自然日(含当日)以内为0.1元/吨�6�1天,超过该期间为0.5元/吨�6�1天。
第四十七条 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19个自然日后(不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以下述公式的计算方法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同时厂库将不再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
滞纳金金额=0.1元/吨�6�1天×全部的商品数量×19天
第四十八条 厂库未按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发货,但按时完成了所有商品的发货,厂库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一次性交割结算价×按日出库速度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
第四十九条 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一次性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交易所向货主提供其它厂库或其它地点的相同质量和数量的现货商品,并承担调整交货地点和延期发货产生的全部费用。
(二)交易所无法提供上述商品时,向货主返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
返还货款和赔偿金的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一次性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120%
第五十条 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保税标准仓单第一节 保税标准仓单的生成第五十一条 保税标准仓单的生成流程按照交易所标准仓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保税交割仓库申请注册的标准仓单应当明确对应货物为保税状态或完税状态,并对不同状态的货物分别管理。
保税交割仓库申请注册保税标准仓单时,应当填报品牌和质量升贴水信息。
第二节 保税标准仓单的流通第五十三条 铁矿石保税标准仓单可用于期转现交割、滚动交割、一次性交割、交易及转让。
第五十四条 铁矿石保税标准仓单的期转现交割、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除本细则规定外,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保税标准仓单交易的具体流程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五十五条 保税标准仓单转让应当在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并由交易所办理货款收付业务。货款收付业务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易双方应当通过会员向交易所提交转让申请,转让申请中应当包含转让价格,转让价格应当在提交转让申请当日最近交割月份合约涨跌停板价格扣除税费的范围内,不含保税升贴水;卖方会员在提交转让申请时,还应当向交易所提交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当日闭市前提交转让申请的,交易所在当日办理;当日闭市后提交转让申请的,交易所在下一交易日办理;
(三)提交转让申请前,买方会员应当将全额转让货款划入交易所的专用结算账户,卖方会员应当将相应数量的保税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转让货款按如下公式计算:
转让货款=(转让价格+保税升贴水)×转让手数×交易单位;
其中,保税升贴水=(质量升贴水+品牌升贴水+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1+进口增值税税率)/(1+进口关税税率);
(四)转让申请经交易所审批通过后,交易所将保税标准仓单交付买方会员,将转让货款付给卖方会员,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 交易所完成仓单过户和货款划转后,为卖方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税务专用、记账专用),为买方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记账专用),作为申报纳税的凭据。《保税交割结算单》中除了价格信息外,还包括仓库名称、实际数量、交割时间、交割方式、保税升贴水信息等内容,交割方式中应当标注“转让”。
第三节 保税标准仓单期转现第五十七条 保税标准仓单期转现(以下简称保税期转现)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按照交易所规定的价格了结各自持有的期货持仓,同时进行数量相当的货款和实物交换。
保税期转现只允许保税标准仓单期转现。
第五十八条 保税期转现的保税标准仓单交收和货款收付由交易所负责办理,手续费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布。
第五十九条 保税期转现批准日结算时,交易所按照申请日前一日最近交割月份合约结算价对买卖双方的相应持仓进行平仓,结算盈亏;按照保税期转现交割结算价及保税升贴水划转货款。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将当日执行的保税期转现有关信息予以公布。
第六十条 保税期转现批准日闭市前,现货卖方的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提交增值税普通发票;期转现批准日后7个交易日闭市前,现货卖方的会员未提交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交易所当日闭市后对现货卖方的会员按货款的5%预扣相应的款项,并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中收取滞纳金或予以罚没。
保税期转现批准日闭市后,交易所将保税期转现货款付给现货卖方的会员。
保税期转现货款=(保税期转现交割结算价+保税升贴水)×申请期转现保税仓单数量×交易单位;
其中,保税期转现交割结算价=[(申请日前一日最近交割月份合约结算价-相关费用)/(1+进口增值税税率)-消费税]/(1+进口关税税率);
保税升贴水=(质量升贴水+品牌升贴水+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1+进口增值税税率)/(1+进口关税税率);
本条第四款所指的“相关费用”包括商品进口报关、报检及代理服务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发布;公式适用于消费税从量计征,关税从价计征的期货品种。
第六十一条 保税期转现批准日闭市后,交易所将现货卖方的会员提交的标准仓单交付现货买方的会员,为卖方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税务专用、记账专用),为买方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记账专用)。《保税交割结算单》中除了价格信息外,还包括仓库名称、实际数量、交割时间、交割方式、保税升贴水信息等内容,交割方式中应当标注“期转现”。
第四节 保税标准仓单滚动交割第六十二条 滚动交割配对日后(不含配对日)第2个交易日为交收日。交收日闭市之前,买方会员须补齐与其配对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额货款,办理交割手续。卖方会员应向交易所提交增值税普通发票。
保税标准仓单货款=(保税交割结算价+保税升贴水)×保税标准仓单数量×交易单位;
其中,保税交割结算价=[(交割结算价-相关费用)/(1+进口增值税税率)-消费税]/(1+进口关税税率);
保税升贴水=(质量升贴水+品牌升贴水+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1+进口增值税税率)/(1+进口关税税率);
保税交割结算价由交易所在合约滚动交割配对日公布。
本条第三款所指的“相关费用”包括商品进口报关、报检及代理服务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发布;公式适用于消费税从量计征,关税从价计征的期货品种。
第六十三条 交收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卖方会员提交的保税标准仓单交付买方会员,将保税标准仓单货款付给卖方会员,并给卖方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税务专用、记账专用),给买方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记账专用)。《保税交割结算单》中除了价格信息外,还应当包括仓库名称、实际数量、交割时间、交割方式、保税升贴水信息等内容,交割方式中应当标注“滚动交割”。
交收日后第7个交易日闭市前,卖方会员未提交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交易所当日闭市后对卖方会员按货款的5%预扣相应的款项,并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中收取滞纳金或予以罚没。
第六十四条 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交易所可以对保税交割结算价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布。
第五节 保税标准仓单一次性交割第六十五条 最后交易日后第一个交易日闭市前,卖方会员应当将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部标准仓单(含保税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最后交易日后第一个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公布各交割仓库交割品种与标准仓单(含保税标准仓单)数量信息。
最后交易日后第二个交易日闭市前,买方可以根据交易所公布的信息,提出交割意向申报。最后交易日后第二个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标准仓单(含保税标准仓单)和买方进行配对。
最后交割日闭市前,买方会员应当补齐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差额货款。卖方会员应向交易所提交增值税普通发票。
保税标准仓单货款=(保税交割结算价+保税升贴水)×保税标准仓单数量×交易单位;
其中,保税交割结算价=[(交割结算价-相关费用)/(1+进口增值税税率)-消费税]/(1+进口关税税率);
保税升贴水=(质量升贴水+品牌升贴水+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1+进口增值税税率)/(1+进口关税税率);
保税交割结算价由交易所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公布。
本条第五款所指的“相关费用”包括商品进口报关、报检及代理服务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发布;公式适用于消费税从量计征,关税从价计征的期货品种。
第六十六条 最后交割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卖方会员提交的保税标准仓单交付买方会员,将保税标准仓单货款付给卖方会员,并给卖方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税务专用、记账专用),给买方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记账专用)。《保税交割结算单》中除了价格信息外,还应当包括仓库名称、实际数量、交割时间、交割方式、保税升贴水信息等内容,交割方式中应当标注“一次性交割”。
最后交割日后第7个交易日闭市前,卖方会员未提交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交易所当日闭市后对卖方会员按货款的5%预扣相应的款项,并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中收取滞纳金或予以罚没。
第六十七条 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交易所可以对保税交割结算价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布。
第六节 铁矿石保税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使用与所外质押第六十八条 经交易所批准,保税标准仓单可以作为保证金使用。
保税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的,每日结算时,交易所以该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扣除税费后的价格为基准价计算其市值。当日闭市前,以该保税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扣除税费后的价格为基准价计算其市值。
闭市前保税仓单作为保证金的基准价=[(该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相关费用)/(1+进口增值税税率)-消费税]/(1+进口关税税率);结算时保税仓单作为保证金的基准价=[(该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当日结算价-相关费用)/(1+进口增值税税率)-消费税]/(1+进口关税税率)。
除本条前三款规定外,保税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使用的其他具体流程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标准仓单相关规定办理。
本条第三款所指的“相关费用”包括商品进口报关、报检及代理服务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发布;公式适用于消费税从量计征,关税从价计征的期货品种。
第六十九条 保税标准仓单所外质押具体流程按照当地海关铁矿石保税交割业务监管办法和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节 保税标准仓单的注销第七十条 保税标准仓单的注销业务流程和基本要求,除本节规定外,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办理。
第七十一条 保税标准仓单持有人需要对保税商品办理报关进口或转运出境的,办理保税标准仓单注销手续时,应当向交易所说明,然后按照当地海关的相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或转运出境手续。
货主办理提货手续后,保税交割仓库向货主开具保税标准仓单清单,交易所凭保税标准仓单清单向货主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报关专用),同时将《保税交割结算单》相关信息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发送给相应海关。信息一经发送,即视为送达。
货主应当在《保税交割结算单》(报关专用)开具日10个工作日(含)内,持《保税交割结算单》(报关专用)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报关商品、数量、价格等基本信息应当与其所持有的《保税交割结算单》、保税标准仓单清单保持一致。
注销的保税标准仓单是由交易等非期货交割方式而取得的,交易所不为其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报关专用)。
第七十二条 货主办理报关进口时,按照保税交割结算单(报关专用)上标明的交割结算价,加保税升贴水向海关申报,供海关审定铁矿石完税价格,并按照海关相关规定缴纳税款。
第五章 品牌争议第七十三条 买方对铁矿石品牌有异议并向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中应当说明质疑品牌的理由,包括:
(一)文件存在问题;
(二)货物品质存在问题;
(三)货物形态、颜色等存在问题;
(四)其他理由。
买方应当向交易所垫付争议费。如果品牌判定结果为真,争议费由买方负担;如果品牌判定结果为假,争议费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争议费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七十四条 交易所在受理品牌争议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根据铁矿石品牌调查小组的调查结果,判定品牌的真实性。铁矿石品牌调查小组的人员选定、调查流程、监督管理等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七十五条 对于标准仓单交割的,如果交易所判定铁矿石品牌为真,买方应当继续出库;如果交易所判定铁矿石品牌为假,指定交割仓库与买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在收到交易所品牌判定结果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在原交割地点为买方调换成符合合约要求的货物,并承担相关损失。未完成换货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向买方赔偿所有损失。
第六章 附则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和其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七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交割质量标准(F/DCE I005-2026).doc
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指定交割仓库名录(略)
附件1
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交割质量标准
(F/DCE I005-2026)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的铁矿石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运输要求等。
1.2本标准规定的铁矿石是指天然开采的铁矿石经过破碎、选矿等工序之后,形成的用于生产铁矿石烧结矿、球团矿等人造块矿的粉矿和精矿。
1.3本标准适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和替代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0322.1-2023铁矿石取样和制样方法
GB/T 6730.5-2022铁矿石全铁含量的测定
GB/T 6730.62-2005铁矿石钙、硅、镁、钛、磷、锰、铝和钡含量的测定
GB/T 6730.61-2022铁矿石碳和硫含量的测定
GB/T 10322.7-2016铁矿石和直接还原铁粒度分布的筛分测定
GB/T 10322.5-2024铁矿石交货批水分含量的测定
GB/T 20565铁矿石和直接还原铁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B/T 20565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质量要求
4.1标准品质量要求
指标 质量标准
铁(Fe) =61.0%
二氧化硅(SiO2) =4.5%
三氧化二铝(Al2O3) =2.5%
磷(P) ≤0.10%
硫(S) ≤0.03%
4.2替代品质量差异与质量升贴水
指标 允许范围 质量升贴水(元/吨)
铁(Fe) ≥56.0% [60.0%,63.5%] 与61%相比,每降低0.1%,扣价X;
每升高0.1%,升价X
[56.0%,60.0%) 与60%相比,每降低0.1%,扣价X+1.5,并与[60.0%,63.5%]扣价累计计算
63.5% 与63.5%相比,每升高0.1%,升价X+1.0,并与[60.0%,63.5%]升价累计计算
二氧化硅(SiO2) ≤8.5% 4.5% 与4.5%相比,每降低0.1%,升价0.5
(4.5%,6.5%] 与4.5%相比,每升高0.1%,扣价1.0
(6.5%,8.5%] 与6.5%相比,每升高0.1%,扣价1.5,并与(4.5%,6.5%]扣价累计计算
三氧化二铝(Al2O3) ≤3.5% 1.0% 以1.0%计价
[1.0%,2.5%) 与2.5%相比,每降低0.1%,升价2.0
(2.5%,3.5%] 与2.5%相比,每升高0.1%,扣价3.0
磷(P) ≤0.15% (0.10%,0.12%] 与0.10%相比,每升高0.01%,扣价10.0
(0.12%,0.15%] 与0.12%相比,每升高0.01%,扣价15.0,并与(0.10%,0.12%]扣价累计计算
硫(S) ≤0.20% (0.03%,0.10%] 与0.03%相比,每升高0.01%,扣价1.0
(0.10%,0.20%] 与0.10%相比,每升高0.01%,扣价5.0,并与(0.03%,0.10%]扣价累计计算
其中,二氧化硅(SiO2)与三氧化二铝(Al2O3)合计不得超过10%。铁(Fe)指标质量升贴水中X数值的确定方法、公布和实施时间如下:
公布时间 X数值的确定方法 实施时间
每年3月最后1个交易日 取自上一年9月第11个交易日至当年3月第10个交易日之间每日的最近交割月份合约的当日结算价,计算算术平均值。若该值小于600元/吨,则X为1.0元/吨;若该值大于等于600元/吨且小于等于1200元/吨,则X为1.5元/吨;若该值大于1200元/吨,则X为2.0元/吨 自当年10月第1个交易日至次年3月最后1个交易日
每年9月最后1个交易日 取自当年3月第11个交易日至当年9月第10个交易日之间每日的最近交割月份合约的当日结算价,计算算术平均值。若该值小于600元/吨,则X为1.0元/吨;若该值大于等于600元/吨且小于等于1200元/吨,则X为1.5元/吨;若该值大于1200元/吨,则X为2.0元/吨 自次年4月第1个交易日至次年9月最后1个交易日
4.3铁矿石采用干基计价,水分是扣重指标。实物交收时,实测水分按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扣重(例如,实测水分为6.32%,扣重6.3%)。
5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5.1试样的采取和制备按照GB/T10322.1-2023的规定执行;
5.2铁含量的测定按照GB/T6730.5-2022的规定执行;
5.3二氧化硅、三氧化二铝、磷含量的测定按照GB/T6730.62-2005的规定执行;
5.4硫含量的测定按照GB/T6730.61-2022的规定执行;
5.5粒度的测定按照GB/T10322.7-2016的规定执行;
5.6水分的测定按照GB/T10322.5-2024的规定执行。
6运输要求
铁矿石产品用洁净的火车车厢、汽车车厢、轮船船舱或其它运输工具装运。
7附加说明
7.1本标准由大连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
2026-03-13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政策法规司
发文日期:2026-03-13
成文日期:2026-03-13
发文日期:2026-03-13
有效性:
名称:2025年民航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6-03-13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水务)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建立健全合同节水管理体系,规范合同节水管理项目实施,推动节水服务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合同节水管理项目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现予以印发,供用水单位和节水服务机构参照使用,请做好示范文本推行工作。水利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6年3月6日
2026-03-12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人事科教司
发文日期:2026-03-12
成文日期:2026-03-12
发文日期:2026-03-12
有效性:
名称:民航系统202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递补公告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6-03-12 |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6-03-10
成文日期:2026-03-10
发文日期:2026-03-10
有效性:有效
名称:关于2026年第四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公示
字号:
文号:
有效性:有效
部号:
2026-03-10 |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6-03-10
成文日期:2026-03-10
发文日期:2026-03-10
有效性:
名称:关于追加中山空港建设有限公司等1家企业进行资质核查的通知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6-03-10 | 中国民用航空局
《汽车独立后市场配件流通技术规范》等4项行业标准已经商务部审核,现予公布。相关标准文本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有关备案公告后,可在商务部相关网站查询下载(网址:https://ltbzh.mofcom.gov.cn/ltbz/view/bzfk/listBzfk.jsp)。附件:4项行业标准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 商务部 2024年12月6日附件 4项行业标准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 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实施日期国内贸易行业标准1SB/T 11241-2024汽车独立后市场配件流通技术规范2025年6月1日2SB/T 11242-2024果蔬类周转筐运营操作规范2025年6月1日3SB/T 11243-2024美容业服务质量管理规范2025年6月1日4SB/T 11244-2024美容业诚信管理体系2025年6月1日
2026-03-0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