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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908)
公示公告
国家级
财会〔2025〕3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保持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  政  部   2025年12月5日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   一、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等准则。   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出售方与购买方可能作出合同约定,针对被购买方某些或有事项,或者特定资产或负债的某些不确定性结果,出售方给予购买方补偿,购买方因此获得补偿性资产。例如,出售方针对被购买方某或有事项产生的负债或该负债超过约定金额而引致的损失,给予购买方补偿等。   (一)购买方合并财务报表层面补偿性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1.补偿性资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购买方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被补偿项目的同时,应当确认补偿性资产,以与被补偿项目相同的基础计量,并需考虑管理层对其可收回性的估计,将预期无法收回的金额从补偿性资产入账价值中扣除。   当补偿与在购买日确认且以购买日公允价值计量的被购买方资产或负债相关时,购买方应当在购买日确认补偿性资产,并以该补偿性资产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该公允价值计量应包含因考虑可收回性而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不确定性的影响,因此无需再单独考虑其可收回性的估计。   当补偿与未在购买日确认或未以购买日公允价值计量的被购买方资产或负债相关时,对补偿性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应采用与被补偿项目相一致的假设,同时考虑合同对补偿金额的限制和管理层对补偿性资产可收回性的估计。当补偿与因公允价值在购买日无法可靠计量而未在购买日确认的被购买方或有负债相关时,购买方不应在购买日确认补偿性资产,而应在购买日后该或有负债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时,同时确认预计负债和相应的补偿性资产。当补偿与在购买日未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被购买方资产(如被购买方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关时,购买方应采用与该资产相同的基础,确认相应的补偿性资产。   2.补偿性资产的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在后续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购买方应当按照与被补偿项目相同的基础并考虑合同对补偿金额的限制,对补偿性资产进行后续计量;被补偿项目账面价值发生变动的,相应调整补偿性资产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投资收益。对于未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补偿性资产,还应单独再考虑管理层对补偿性资产可收回性的估计,将预期无法收回的金额计入投资收益。   购买方收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丧失对补偿性资产的权利时,应当终止确认该资产,所得价款等与补偿性资产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额的,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二)购买方个别财务报表层面补偿性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1.补偿性资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购买方获得补偿性资产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和本解释的规定,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补偿性资产进行会计处理。购买方在符合或有资产确认为资产的条件(即企业基本确定能够收到且其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补偿性资产,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借记“补偿性资产”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   2.补偿性资产的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在后续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购买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和本解释的规定,对补偿性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同时考虑合同对补偿金额的限制和管理层对补偿性资产可收回性的估计,将预期无法收回的金额计入投资收益。   购买方收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丧失对补偿性资产的权利时,应当终止确认该资产,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补偿性资产”科目,所得价款等与补偿性资产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额的,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会计科目设置和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应当设置“补偿性资产”科目对补偿性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规定,在资产负债表中对补偿性资产按照流动性分别在“其他流动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补偿性资产相关的合同条款、金额、减值处理以及对企业的财务影响等信息。   (四)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对于本解释施行日存在的补偿性资产,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对于本解释施行日前已经收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丧失对补偿性资产权利的,不再进行追溯调整。   二、关于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时相关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等准则。   (一)会计处理。   企业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时,无论交易对手方是企业的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原合并日因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合并对价账面价值差额调整的资本公积,在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中不得转出至当期损益或留存收益。   (二)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三、关于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等准则。   (一)会计处理。   除非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条以常规方式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的确认和终止确认规定,企业应当在下列时点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进行确认和终止确认:   1.在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在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或者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规定时,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3.在结算日(金融负债现时义务已经解除或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三条规定的终止确认条件而导致金融负债终止确认的日期)终止确认金融负债,选择适用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规定的除外。   企业采用电子支付系统以现金结算一项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仅当企业已启动付款指令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选择在结算日之前将其终止确认:   1.企业没有实际能力撤回、停止或取消付款指令;   2.企业没有实际能力支取因付款指令而将用于结算的现金;   3.与电子支付系统相关的结算风险不重大。例如,电子支付系统是按照标准管理流程完成付款指令,且从满足前述两项条件至向交易对手交付现金之间的时间间隔很短。如果付款指令的执行取决于企业在结算日能否交付现金,则与电子支付系统相关的结算风险不可视为不重大。   企业作出前述会计政策选择的,应将其应用于通过同一电子支付系统进行的所有结算。   (二)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进行追溯调整,累积影响数调整2026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无需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四、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及相关披露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准则。   (一)会计处理。   1.关于利息的构成要素。   企业在评估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是否与基本借贷安排一致时,可能需考虑利息的不同构成要素。利息的评估应当聚焦于企业基于什么获得了补偿,而非获得补偿的金额,尽管后者可能表明企业获得了对除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以外的其他要素的补偿。如果合同现金流量与非基本借贷风险或成本的变量(如权益工具的价值或商品的价格)挂钩,或者合同现金流量代表债务人收入或利润的一部分,则该合同现金流量与基本借贷安排不一致。   2.关于或有特征引起的合同现金流量变动。   或有特征引起的合同现金流量在合同现金流量变动(不管现金流量变动可能性的大小)前后均与基本借贷安排一致的,企业仍需评估或有事项的性质。如果或有事项的性质与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的变动直接相关,且合同现金流量的变动方向与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的变动方向相同,则相关金融资产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如果或有事项的性质与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的变动不直接相关(如利率随企业达到合同约定的碳减排量而下调约定基点的贷款),则仅当在所有可能的合同情景下,其合同现金流量与具有相同合同条款、但不包含该或有特征的金融工具所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不存在显著差异时,相关金融资产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通过定性评估作出上述判断,在其他情况下则可能需要进行定量评估。如果经很少或不经分析就能清晰地判断合同现金流量不存在显著差异,则企业无需进行详细评估。   (二)披露。   对于受与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变动不直接相关的或有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影响、导致合同现金流量金额发生变动的合同条款,企业应披露对或有事项性质的定性描述、由这些合同条款导致的合同现金流量可能发生变动的定量信息(如可能发生变动的范围)、包含这些合同条款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和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   企业应当按类别披露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的上述信息。企业应当考虑披露的详细程度、适当的汇总或分解水平,以及财务报表使用者是否需要额外的解释以评估所披露的量化信息。   (三)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进行追溯调整,累积影响数调整2026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无需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五、关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的披露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准则。   企业应当至少按类别披露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在报告期末的公允价值,以及其在报告期内的公允价值变动,可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按项目等作进一步披露。其中,与报告期内终止确认的投资有关的变动额和与报告期末持有的投资有关的变动额应当分别披露。企业还应披露与报告期内终止确认的投资有关的计入权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的转出情况。   六、生效日期   本解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2025-12-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公示公告
省级
市科技局关于对2025年度拟批复组建天津市创新联合体的公示(已到期)
2025-12-19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公示公告
省级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5版)》的通知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重大技术装备是产业升级和科技进步的重要支撑,是地区综合实力和发展水平的集中体现和重要标志,对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为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根据我市重大技术装备的发展现状,在广泛征求相关重点企业意见基础上,经组织行业知名专家评审论证,制定了《天津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5版)》,现予印发。《天津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5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天津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4版)》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首台 (套) 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 ( 2025版)          2025年12月18日(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装备工业处 李英杰;联系电话:83608049)(此件主动公开)
2025-12-19 |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示公告
省级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5版)》的通知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重大技术装备是产业升级和科技进步的重要支撑,是地区综合实力和发展水平的集中体现和重要标志,对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为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根据我市重大技术装备的发展现状,在广泛征求相关重点企业意见基础上,经组织行业知名专家评审论证,制定了《天津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5版)》,现予印发。《天津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5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天津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4版)》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首台 (套) 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 ( 2025版)          2025年12月18日(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装备工业处 李英杰;联系电话:83608049)(此件主动公开)
2025-12-19 |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示公告
省级
各有关单位: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市科技局进行了文件清理工作,决定对下列6部文件予以废止:一、关于印发《天津市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津科政〔2013〕225号)。二、天津市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科外〔2014〕13号)。三、市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津科合〔2017〕64号)。四、市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技术领先型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津科规〔2018〕8号)。五、市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与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科规〔2018〕7号)。六、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规〔2019〕1号)。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5年12月10日(此件主动公开)
2025-12-19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公示公告
市级
 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武清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武清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12月19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武清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1.1 编制目的大力推进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立健全武清区食品安全事故应对运行机制,强化应急准备,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迅速、有序、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措施》《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共武清区委 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津市武清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食品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武清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应对处置工作。经调查,发现属于传染病、水污染等非食品安全事故的,按照《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天津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本区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需要同时启动本预案进行配合的,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对于未达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且致病原因基本明确的食品安全事故,由相关食品安全职能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处置。1.4 工作原则(1)人民至上,减少危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及时高效应对处置食品安全事故。(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分级负责、社会共同参与,科学、依法、有效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属地管理、专业处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3)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推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科技水平。(4)风险管理,预防为主。健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严密排查风险隐患,做好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科普宣教与应急演练,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1.5 事故分级按照事故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食品安全事故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1.5.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受污染食品流入包括天津市在内的2个(含)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2)1起食品安全事故死亡病例在30人(含)以上的;(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1.5.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受污染食品流入天津市2个(含)以上区,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2)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100人(含)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死亡病例在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的;(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1.5.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1)受污染食品流入我区2个(含)以上镇街,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2)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100人(含)以上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或死亡病例在10人以下的;(3)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1.5.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2)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3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3)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2 组织体系2.1 区级指挥机构2.1.1 武清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2.1.2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传达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研究提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组织、协调、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部署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及物资保障工作;动员有关队伍、专家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2.2 区级办事机构2.2.1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承担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修,完善支撑文件;组织实施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善后处置等工作,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开展调查评估;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检查指导各镇街、园区做好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联系专家组;负责收集、上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向区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情况;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媒体、互联网的舆论引导和监管工作。区委网信办:负责协调开展网络举报和谣言治理等工作,按照舆情应急联动处置工作机制,及时开展网络舆情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参与食品安全事故预防控制重大问题、重大方案的研究;负责粮食收购、储存领域原粮食品安全事故的临时控制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粮食收购、储存企业建立健全原粮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区教育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在学校、托幼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救援处置、分析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指导所管辖的学校、托幼机构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区科技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检测、监测、应对技术的研究开发提供技术支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做好食品工业领域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救援处置、分析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做好受事故影响企业恢复生产工作;指导食品工业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公安武清分局:负责做好食品安全事故中现场秩序维护、交通管制等工作,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进行调查、侦查、毒化鉴定和处理等工作。区民政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在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救援处置、分析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区司法局:负责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广泛普及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延续期间以及善后阶段,按照区人民政府要求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区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所需区级资金的筹集及保障工作。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非生物环境污染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环境监测并提出控制及消除污染建议,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区住房建设委: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场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救援处置、分析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参建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区交通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长途客运站等场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救援处置、分析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指导长途客运站等场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协助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公路交通运力保障。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协助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所涉餐饮单位厨余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对食用农产品生产领域和生猪屠宰、生鲜乳收购等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依职责参与、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等级评估核定、事故调查、监测评估等工作;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生产领域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工作。区商务局:负责做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工作。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旅游行业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救援处置、分析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等旅游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现场卫生处理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配合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开展分析评估和核定事故级别等。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开展应急救助工作,会同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所需区级救灾物资的调拨。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会同区卫生健康委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开展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等;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工作,以及对食品安全事故中问题食品及相关产品进行临时控制、调查处理;负责与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的检查和处罚;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相关商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机关单位内部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好调查处理、分析评估与应急控制工作。武清海关:负责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调查处理等工作。区检察院: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中刑事犯罪案件进行立案监督、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执法、司法公正实施法律监督。区法院: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涉及的民事纠纷、民事赔偿案件依法作出审判;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涉及食品安全问题向相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依法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各种帮助行为;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贪污受贿及渎职犯罪。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本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和应对工作(各工业园区管理部门参照此执行)。区指挥部依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视情况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2.4 区指挥部工作组综合协调组。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分析研判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其他工作组;协调做好后勤保障等工作。事故调查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公安武清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武清分局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危害控制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农业农村委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依法追溯、控制不安全产品,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协调医疗机构,迅速组织医疗救援队伍,提出救治措施,建立救治绿色通道,积极开展医疗救治,协调紧缺药品、医疗设备等。流行病学调查和检测分析组。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验和食品卫生学调查;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等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相关应急检验检测工作,研究提出确定致病因子、事故食品或污染原因等调查结论。社会稳定组。由公安武清分局牵头,区委网信办、区教育局、区商务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加强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社会救助等工作。信息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制定新闻发布方案,指定新闻发言人,组织汇总新闻发布信息,统一新闻口径,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做好舆论引导,把握报道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2.5 现场指挥部发生一般、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做好现场处置工作;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根据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和工作需要,市指挥部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区相关单位根据市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力量、调配应急物资,协调开展医疗救援、事故调查、危害控制、流行病学调查和检测分析、社会稳定、信息宣传等各项工作。发生涉外人员食品安全事故时,区外办等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参与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协调处置相关涉外事务。2.6 专家组由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医学、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应急专家组,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危害评估、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支持,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危害程度等开展评估,并提出意见建议。区指挥部可视情况向市级指挥机构申请派驻专家组协助应急处置工作。食品检验、认证、科研、医疗、疾病预防控制等食品安全专业机构,是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单位,在有关部门组织下开展应急检验检测、认证评估、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3 风险监测与评估3.1 风险防控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分析食品安全风险态势;制定本区食品安全年度监管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和日常监管等工作,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力度,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定期对食品安全事故情况进行分析,完善食品监督管理措施,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3.2 风险监测区卫生健康委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市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调整全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及时收集、汇总、分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研判食品安全风险,形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区卫生健康委应当及时通报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并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3.3 风险评估区卫生健康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进行危险因素风险评估。3.4 风险警示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存在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预警信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4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4.1 信息报告4.1.1 事故信息来源(1)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报告的信息;(2)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报告的信息;(3)食品安全专业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中获悉的信息;(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5)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教育、公安、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海关等部门通报的信息;(6)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7)国务院有关部委、天津市有关部门和其他省(区、市)通报的信息;(8)其他渠道获取的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4.1.2 报告程序和时限(1)发生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获悉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报告。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报告。区卫生健康委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立即通报区市场监管局。相关部门发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举报的,应当及时通报区市场监管局。(2)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接到疑似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分析研判,可视情况组织专家论证。初判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在接报后1小时内向市市场监管委和区人民政府报告。初判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其他行政区域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通报相关单位。(3)初判为重大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4.1.3 报告内容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包括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人员伤亡情况(含伤亡人数、临床症状、救治情况等)、信息来源(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的处置措施、事故简要经过、是否需要增援等内容。初报信息来不及核实的,可注明有关信息正在核实。续报应当包括事故发展与变化、调查处置进展、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对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等信息,及时对初报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终报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经过、调查处置过程、检验检测结果、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事故鉴定结论、事故现场卫生处理、危害源追溯处置结果、事故责任调查、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等,终报应当在事故处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4.2 先期处置4.2.1 事发单位先期处置发生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组织救治病人,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报告;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4.2.2 有关部门先期处置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和减轻事故社会危害。5 应急响应5.1 响应分级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响应、二级响应、三级响应、四级响应。5.2 响应启动和措施5.2.1 四级响应(1)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时,区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四级响应。(2)处置措施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会商会议,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和专家组开展事故调查确认,对流行病学调查和检验检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建议,采取控制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区指挥部办公室要求,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①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②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③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④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5.2.2 三级响应(1)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区指挥部启动三级响应。①食品安全事故达到较大级别;②需要统筹多个区级部门或单位共同处置;③需要调动区级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作为主要资源。(2)处置措施在四级响应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区指挥部总指挥主持召开会商会议,组织协调专业骨干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故调查组:组织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所在镇街、园区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危害控制组: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追溯、控制不安全产品,开展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等工作,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医疗救治组:组织医疗机构,充实抢救队伍,协调紧缺药品、医疗设备,完善救治措施,积极开展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检测评估组: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验和食品卫生学调查;开展相关应急检验检测工作;研究提出确定致病因子、事故食品或污染原因等调查结论;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和专家组对流行病学调查和检验检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评估、提供建议咨询。社会稳定组: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社会救助等工作。其他工作组、区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区指挥部要求,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准备和保障工作。5.2.3 二级响应(1)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在市指挥部启动二级响应时,区指挥部同步启动二级响应。①食品安全事故达到重大级别;②需要调度多个市级工作组共同处置,且处置时间较长、处置难度较大;③市指挥部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2)处置措施在三级响应措施基础上,在市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全力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5.2.4 一级响应(1)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在市指挥部启动一级响应时,区指挥部同步启动一级响应。①食品安全事故达到特别重大级别;②需要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授权指挥处置或共同指挥处置;③市委、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2)处置措施在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及其工作组、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全力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5.3 工作信息报送当应急响应持续时间超过一天时,区市场监管局至少每日向市指挥部办公室续报一次该事故的新发病人数、人员伤亡数、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信息,直到应急响应结束。5.4 响应级别调整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5.4.1 响应级别提升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难以控制,预计超出原应急响应级别时,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区指挥部提出提升响应等级建议,并组织相关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学校、托幼机构等场所,或发生在重大会议、重大活动举办期间的食品安全事故,区指挥部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响应级别提升后,视情况提请市指挥部负责应急响应。提级响应的,不代表事故核定级别相应提高。对于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的极端事件要果断提级响应,确保快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5.4.2 响应级别降低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降低应急响应级别。5.5 新闻报道与舆情应对按照工作进展,信息宣传组适时组织媒体报道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发生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后,信息宣传组按程序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并动态更新。5.6 响应结束5.6.1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可解除响应:(1)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后无新病例出现;(2)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隐患消除。在应急响应过程中,发现不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本预案的响应自行终止。5.6.2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结束四级应急响应,区指挥部负责结束三级应急响应;在市指挥部结束一级、二级应急响应后,区指挥部结束一级、二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结束后,现场各类应急处置力量有序撤离,同时视情况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反弹或者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各有关部门转入常态工作。5.6.3 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必要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应急响应结束信息。6 后期工作6.1 责任调查一般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区市场监管局进行事故责任调查,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委分别提交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配合上级部门做好事故责任调查。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6.2 总结评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区人民政府在查明食品安全事故原因的基础上,对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和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事故影响因素、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将总结评估情况向市市场监管委报告。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相关总结评估工作。6.3 善后处置事故发生地所在镇街、园区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7 应急保障7.1 人员保障区市场监管局牵头组建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区农业农村委、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根据风险防范应对工作需要,加强本行业、本领域食品安全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优化应急救援队伍结构和区域分布,提高救援装备水平与核心救援能力。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完善应急救援人员保障。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专家队伍建设,为事故核定、级别核定、评估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工作提供人才支撑。7.2 物资经费保障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统筹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的储备调用工作;将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应急演练和应对处置等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7.3 医疗卫生保障区卫生健康委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7.4 技术保障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完善风险评估基础数据库,健全食源性疾病检测体系,强化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能力建设和技术培训。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等有关部门推进食品安全专业技术机构能力建设,健全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含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检验检测技术水平,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8 预案管理8.1 预案体系本预案为武清区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区级相关部门根据上位预案和本预案,制定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送区人民政府进行备案,径送区应急管理局,同时抄送区市场监管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本辖区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各工业园区管理部门参照此执行),报区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8.2 预案修订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开展应急预案编修。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组织编修,并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8.3 预案演练根据实际需要,区指挥部办公室每两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上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演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重点演练应急指挥、信息报送、现场指挥、协调联动、舆论引导、调查评估和综合保障等工作。适时开展高级别、跨部门、跨地区综合应急演练。8.4 宣传与培训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从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从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8.5 奖惩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市、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中认识不到位、整体工作不力、处置进度缓慢、社会影响恶劣的,依法采取挂牌督办、约谈告诫、督促整改、提醒敦促等措施,推动各镇街、园区及各有关单位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6 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解释工作由区市场监管局承担。《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清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武清政办〔2020〕20号)同时废止。 
2025-12-19 | 武清区人民政府
申报通知
国家级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征集智能光伏典型案例的通知工信厅联电子函〔2025〕5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快智能光伏技术进步和行业应用,推动能源技术与人工智能、新材料和先进制造技术深度融合,助力我国光伏产业提质升级,根据《智能光伏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工信部联电子〔2021〕226号)工作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能源局决定组织征集智能光伏典型案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典型案例内容应用智能光伏产品,融合运用5G通信、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用户提供智能光伏服务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1.光储融合。应用新型储能技术及产品提升光伏发电稳定性、电网友好性和消纳能力,包括光伏直流系统、光储微电网、农村光储充系统、便携式光储产品等方向。2.建筑光伏。包括光伏作为建筑屋顶、幕墙或遮阳等建筑构件与建筑有机结合,光伏发电与建筑用电负荷匹配的建筑光伏项目。3.交通运输应用。包括在公路客货运枢纽、公路服务区(停车区)、加油站、公路收费站、养护工区、港口码头等场景,构建“分布式光伏+储能+微电网”交通能源系统,实现高比例绿色电力自发自用。4.农业农村应用。在设施农业、规模化种养、农产品初加工等生产场景,发展农光互补生态复合模式,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光伏帮扶项目。5.光伏制氢/氨/醇。包括建设风光氢/氨/醇一体化基地,在化工等场景合成绿氢/绿氨/绿醇,在交通运输、工业、建筑等领域实现降碳的项目。6.水上光伏。在核电温排水区、盐田盐池以及海上光伏等场景,开展漂浮式光伏等项目,实现多元技术融合、资源综合利用。7.光伏绿色化。包括光伏产品绿色设计及绿色制造、退役光伏组件回收处理及再利用、光伏组件零部件再制造、光伏“碳足迹”评价认证、光伏供应链溯源体系等方向。8.关键信息技术。包括光伏系统智能调度、智能运维,以及面向智能光伏系统的通信与信息系统、柔性电力电子、智能微电网、虚拟电厂、工业软件、工业机器人等方向。9.先进光伏产品。包括高转化效率钙钛矿及叠层太阳能电池、柔性太阳能电池,以及相关产业链配套高质量、高可靠、低成本设备及材料等方向。10.新型设施和实证检测。包括面向数据中心、5G等新型基础设施的智能光伏系统,面向极寒、极热、高湿度、低辐照量、高盐雾等典型场景建设光伏应用和实证检测等方向。二、申报条件申报主体为案例组织实施单位,可以是相关应用单位、制造企业、案例所在园区、第三方集成服务机构等,有关案例应符合以下条件:1.已建成具有特色服务内容、贴近地区发展实际的智能光伏应用或服务体系;2.采用不少于3类智能光伏产品(原则上由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的企业提供)或服务,提供规模化(集中式10MW以上、分布式1MW以上)的智能光伏服务;对建筑及城镇领域智能光伏以及建筑一体化应用单个项目,光伏帮扶项目,以及交通应用领域的公路服务区、加油站项目,装机容量不少于0.1MW;3.光伏系统安装在建筑上的,应具备应急自动断电功能,并与建筑本体牢固连接,保证结构安全、防火安全和不漏水不渗水,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的要确保主导功能不受影响;4.具备灵活的服务扩展能力和长期运营能力,具有自主创新性、持续运营和盈利的创新模式,具备不断完善服务能力和丰富服务内容的发展规划。三、组织实施(一)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和附件格式(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下载),规范填写智能光伏典型案例申报书,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推荐企业和项目,出具推荐函。(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典型案例不超过8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典型案例不超过5个。各地推荐的典型案例要严格控制数量,超过推荐数量的不予受理。(四)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2026年1月20日前将推荐函连同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光盘)通过EMS或机要交换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能源局对申报的企业、项目进行评选。评选结果在有关部门官方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对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项目予以正式发布。四、管理和激励措施(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能源局加大对典型案例的宣传推介力度,提升典型案例影响力,扩大典型案例带动效应。组织对智能光伏典型案例开展评估考核并对典型案例名单进行动态调整。(二)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加大对典型案例工作的支持力度,从政策、标准、项目、资源配套等多方面支持典型案例建设和推广应用。(三)典型案例应贯彻落实《智能光伏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努力树立行业标杆,发挥典型案例带动作用,加快先进产品、技术、模式等应用推广。联系人及电话:薛金鑫/李其聪  010-68208264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附件:智能光伏典型案例申报书.docx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25年12月10日
2025-12-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示公告
省级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域科普的决策部署,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全社会广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引导全社会进一步关注科普微视频的创作和推广工作,市科技局、市教委将举办第十一届天津市科普微视频大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举办目的第十一届天津市科普微视频大赛以“矢志创新发展 建设科技强国”为主题,旨在通过制作、选拔、表彰和推广一批优秀原创科普微视频作品,激发广大市民的参与和关注热情,从而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进一步提高全民科学意识和科学素养,营造尊重科学、崇尚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二、活动组织主办单位∶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承办单位:天津动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三、活动安排(一)大赛阶段第十一届天津市科普微视频大赛面向广大市民进行作品征集,主要分为大赛启动、宣传征集、评奖颁奖、宣传推广四个阶段。1.大赛启动∶2025年12月;2.宣传征集∶2025年12月—2026年6月;3.评奖颁奖∶2026年7月;4.宣传推广∶2026年8月—9月。(二)参赛形式个人和团队均可参赛,团队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三)配套活动为拓宽选题角度和科普视野,提高拍摄技术和制作水平,配合大赛进程和全市科普工作,组委会将在赛程期间举办系列科普活动,包括科普作品展览展示、互动科普体验、校园宣传推广,以及聘请专家开展专题讲座和技术指导等。四、有关要求(一)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协助大赛组委会做好活动组织和作品征集等各项赛事工作。(二)报送的参赛作品须符合《第十一届天津市科普微视频大赛规程》(见附件1),并突出科学性和原创性。(三)报名方式∶参赛选手填写《第十一届天津市科普微视频大赛报名表》(见附件2),连同参赛作品电子版一同发送至大赛组委会官方邮箱:kepuweishipindasai@vip.126.com。作品征集截止时间为2026年6月底。(四)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引智育才工作处 武新娜                天津动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齐雯                联系电话∶022-23431377,022-58183615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1:30;14:00-17:00)附件:1.第十一届天津市科普微视频大赛规程      2.第十一届天津市科普微视频大赛报名表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2025年12月18日
2025-12-18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公示公告
市级
各燃气经营企业、各有关单位:按照我市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25-2026年采暖季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25〕400号)要求,报经区政府批准,现就我区2025-2026年采暖季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25-2026年采暖季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气每立方米3.74元,集中供热用气每立方米3.45元。二、燃气经营企业可在不超过上述最高销售价格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本企业购气成本、配气价格等因素,自主制定具体销售价格。三、上述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执行。四、各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认真做好抄表计量、价格结算、政策解释等工作,积极做好天然气供需衔接,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保障天然气稳定安全供应。
2025-12-18 | 武清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示公告
省级
为丰富我市休闲度假旅游产品,提升旅游休闲街区、旅游度假区建设、服务和管理水平,依据《旅游休闲街区等级划分》(LB/T 082-2021)、《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 26358-2022),经自愿申报,各区文化和旅游部门推荐,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程序组织开展评定,并按程序公示,认定6家单位为天津市级旅游休闲街区,2家单位为天津市级旅游度假区。现将名单公告如下:一、市级旅游休闲街区滨海新区鲤鱼门·夜鲜码头滨海新区天津复悦里和平区津湾广场河东区津一PARK河北区天美艺术街区津南区绿动BOX活力街区二、市级旅游度假区滨海新区东疆国际海洋旅游度假区蓟州区长城下营旅游度假区特此公告。2025年12月18日
2025-12-18 |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