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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8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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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石化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石化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科技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应急管理局     市市场监管委2025年7月10日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材料工业处  郑天龙;联系电话:83607455)(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石化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石化化工行业中试基地、中试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加快石化化工中试项目落地,促进行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石化化工行业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的管理。本办法所称石化化工行业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251精炼石油产品制造,252煤炭加工中的2522煤制合成气生产、2523煤制液体燃料生产,254生物质燃料加工中的2541生物质液体燃料生产,261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2肥料制造,263农药制造,264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265合成材料制造,266专用化学产品制造。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石化化工中试(以下简称化工中试),是指石化化工行业实验室科技成果走向规模化应用前,为验证科技成果的可行性、稳定性和安全性,防范化解规模化应用可能产生的技术经济和安全环境风险而进行的科研活动。不包括采用物理混配而不发生分子结构、元素组分、物质形态改变等化学反应的石化化工领域中试,石化化工领域实验室研究、实验室规模的小试等项目。本办法所称石化化工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是指为石化化工中试项目提供场地和条件,进行一定规模验证性生产的科研性生产组织场所,包括相应厂房(场地)、技术和检测共享平台、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等。本办法所称石化化工中试项目(以下简称中试项目),是指为开展石化化工行业中试研究而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中试装置及必要的公用工程、辅助设施等。本办法所称侧线中试,是指在工业已有装置的物料(通常为流体)管线上设置侧线为中试装置提供原料的化工中试,包括支路侧线和旁路侧线。其中,支路侧线是指利用已有装置的物料,另行建设装置开展化工中试,中试产出的产品不返回已有装置;旁路侧线是指利用已有装置的物料,另行建设装置或者操作单元对新工艺技术开展化工中试,中试产出的产品仍返回已有装置。第四条 鼓励石化化工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等合作共建中试基地,围绕化工新材料、精细化学品,实施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产品以及安全化、绿色化、高效化的中试项目。第五条 鼓励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构建人工智能驱动的研发创新体系,通过运用“人工智能(AI)+化工”深度融合创新、数字孪生与仿真技术协同、虚拟验证体系构建等技术路径,实现化工中试全流程智能化优化,有效缩短中试周期,降低试错成本。鼓励中试基地、中试项目运用智能物联等技术,构建智能化管控体系,应用“第五代移动通信(5G)+AI”智能巡检系统、多维感知与风险预警等新一代技术,实现潜在风险的早期识别与精准研判,提升安全管理效能。第六条 中试基地应当布局在一般或者较低安全风险等级的化工园区内。中试项目应当布局在一般或者较低安全风险等级的化工园区内或石化化工生产企业现有厂区内。建设中试基地、中试项目不应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第七条 本市确定滨海新区作为化工中试先行试点区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中试基地、中试项目的相关管理工作。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以下简称区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试基地、中试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中试基地建设运营管理 第八条 鼓励建设集研发、中试、检验、测试等功能于一体的中试基地,为石化化工行业建设中试项目、开展化工中试搭建优质公共服务平台。鼓励中试基地加强与化工园区合作,在化工园区(中试基地外)建设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标准厂房,为中试项目成果转化提供便利。第九条 中试基地应当由独立法人单位实施建设、负责运营管理,建设单位和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承担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第十条 中试基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报建手续。根据中试基地建设内容,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第十一条 中试基地建设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及标准规范要求,编制中试基地建设运营方案,组织专家对中试基地开展实地评估,由所在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将评估意见、建设运营方案一并报送区管理部门。第十二条 中试基地内不得建设工业化生产项目和工业化生产装置。第十三条 中试基地外部防护距离、总体布置等,按照《化工园区中试基地建设导则》(GB/T 44710)要求建设,应当满足中试项目运行安全需求。第十四条 中试基地基础设施、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可以独立建设,也可以依托所在化工园区现有设施。基地内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人员,运营管理单位负责人应当具有石化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背景。中试基地内水电气供应、污染防治、应急处置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应急队伍建设、应急物资配备、应急预案管理及演练,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满足基地内中试项目需要,并保障中试项目安全环保运行。第十五条 中试基地建设竣工验收后,由所在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将中试基地竣工验收情况逐级报送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相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开中试基地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第十六条 中试基地运营管理单位参照《安全评价通则》(AQ8001)等相关要求,每3年开展一次安全现状评价,编制安全评价报告,提出对策措施建议,明确作出安全评价结论,确保安全风险可控。安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立即重新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第十七条 中试基地建设单位和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充实石化行业、安全、生态环境、节能低碳等领域专家力量,为中试项目单位化工中试、行政审批、技术咨询和指导、成果落地转化、对接推广和项目人员培训等工作提供优质服务。第十八条 中试基地工作人员应当自觉保守国家秘密和中试项目单位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中试项目单位的知识产权。 第三章 中试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中试项目应当遵循技术先进、循序渐进、风险可控的原则,采用的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出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产业、环保政策。化工中试规模放大倍数过高的宜分期多次进行,一次性规模放大倍数过高的,中试项目建设单位或者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在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专题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分析。鼓励中试项目采用微量集成工艺和信息化、智能化技术,降低工艺过程危险等级。在确保安全和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鼓励既有石化化工企业利用自身闲置的资源和装置开展化工中试;鼓励采用柔性化设计、建设,为开展同类型中试创造条件;鼓励中试项目装置和设备重复利用。第二十条 中试项目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当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并满足相关区域的准入要求。第二十一条 中试项目总平面布置应当根据其性质及用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或者《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规定。处于石化化工生产企业现有厂区内的中试项目,其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应当与该厂区执行同一标准。处于精细化工企业的中试项目,不同中试装置应当处于各自独立的防火分区内,并满足防火防爆等安全要求。化工中试装置应当独立设置,不得与在役生产装置在同一建(构)筑物内,且与其他生产装置、建(构)筑物之间防护距离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第二十二条 中试项目应当由独立法人单位或者独立法人授权下属单位负责建设、运行管理,在石化化工生产企业现有厂区内的应当与企业法人一致,建设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承担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第二十三条 中试项目建设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报建手续,项目参建方均需具有从事相应建设活动所需的资质。第二十四条 中试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安全评价之前进行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属于精细化工反应的,按照《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规范》(GB/T 42300)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开展工艺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的依据。中试项目建设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中试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由建设单位组织总图、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方面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进行评审。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评审结论应当向区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及科技部门报送;处在化工园区内的,应当同时向所在化工园区管理机构报送。涉及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的中试项目,无需开展安全可靠性论证。第二十五条 中试项目的基础设施、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可以独立建设,也可以依托所在中试基地、石化化工企业现有设施。第二十六条 中试项目投入运行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编制中试试验方案、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经主要负责人审定。(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教育培训、设备设施、化学品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经主要负责人审定。(三)建立完善应急管理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保障机制,配备满足需要的安全应急设施、设备、器材装备和物资,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四)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建立完善环境风险防控制度,并根据项目特点配备环境应急装备物资。(五)中试项目相关管理、操作人员应当完成专项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六)建设单位组织专家组对现场安全、环保等中试条件进行审查,确保中试项目具备中试条件。现场条件审查结果应当向区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应急管理等部门报送;处于化工园区内的,应当同时向所在化工园区管理机构报送。(七)中试项目建设单位与运行管理单位不一致的,应当做好技术交底和资料交接。 第四章 中试项目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试项目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定期开展专业培训,满足国家对相关从业人员专业技能的要求。其中,运行管理单位负责人应当具有石化化工或者安全等专业背景。中试项目应当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救援装备和物资,建立健全安全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环境隐患。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条件的,应当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或者单位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第二十八条 中试项目建设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满足安全生产、污染治理、应急救援和消防的需要,确保消防废水及初期雨水等按规定收集处置,避免进入外环境。涉及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安全、环境风险。第二十九条 开展化工中试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工艺、设备和物料。第三十条 不得在在役生产装置上进行中试和工业化试验。开展侧线中试,不应影响在役生产系统的正常生产运行,不应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5种危险化工工艺,与已有装置之间应当设置自动双切断阀及紧急联锁切断,并做好防串压、防超温、防爆等措施,且停用期间应当使用盲板与已有装置隔离。旁路侧线中试还应当具备独立的气密性检查、置换、充压、泄压、进料及物料排放等功能,产品检测间隔要小于主工业装置。第三十一条 鼓励中试项目在技术可行的条件下采用节能节水工艺、装备和设施。在节能审查时,根据实际情况对化工中试项目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保障其用能需求。第三十二条 中试项目应当符合属地和化工园区的准入要求。进入中试基地的中试项目,在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情况下,可采取“打捆”方式办理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以“打捆”方式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其中单一项目不再重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中试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第三十三条 中试项目所用的原辅料和产出的产品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进行采购、存储、使用和管理。中试项目产出的产品应当标明“中试产品”,明确产品质量指标,并定向提供给固定单位使用。中试项目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涉及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等危险化学品以及监控化学品的,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规定进行管理。中试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第三十四条 中试项目建设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做好中试过程中相关资料、数据、文件的整理,为后续产业化项目实施提供依据。第三十五条 中试项目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中试试验方案,如发生工艺、装置、产出产品、原辅料或者污染物排放物种类、数量等重大变动,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需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涉及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编制中试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专家对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现场安全中试条件开展评审(审查)。其中,中试项目在原场地建设,且不涉及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规划许可可以利用原有手续,无需重复办理。第三十六条 中试项目运行管理单位不得将中试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第三十七条 鼓励取得成功的中试项目实施成果转化。中试项目处于化工园区或者中试基地的,鼓励就近在一般或者较低安全风险等级的化工园区建设工业生产项目;中试项目处于既有石化化工企业生产厂区的,在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石化化工项目布局政策和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就地转化为工业生产项目。化工中试成果转化为工业生产,应当具备工业生产条件,满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要求,并按照工业生产项目的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依规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中试项目不得用于工业化生产。第三十八条 除长期从事持续创新和验证的开发型中试项目外,中试项目自建成投用之日起运行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下可向区管理部门申请延续,延续时间不得超过1年。中试项目运行管理单位参照《安全评价通则》(AQ8001)等相关要求,每3年开展一次安全现状评价,编制安全评价报告,提出对策措施建议,明确作出安全评价结论,确保安全风险可控。安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立即重新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第三十九条 化工中试任务结束后,中试项目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做好设备和管线清洗、物料处置、装置封存、拆除等工作,及时消除安全和环境隐患。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与本办法相关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环境保护、能源管理、特种设备及危险化学品管理等,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执行。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制修订,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执行。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政策解读:《天津市石化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5-07-11 |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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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石化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石化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科技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应急管理局     市市场监管委2025年7月10日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材料工业处  郑天龙;联系电话:83607455)(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石化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石化化工行业中试基地、中试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加快石化化工中试项目落地,促进行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石化化工行业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的管理。本办法所称石化化工行业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251精炼石油产品制造,252煤炭加工中的2522煤制合成气生产、2523煤制液体燃料生产,254生物质燃料加工中的2541生物质液体燃料生产,261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2肥料制造,263农药制造,264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265合成材料制造,266专用化学产品制造。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石化化工中试(以下简称化工中试),是指石化化工行业实验室科技成果走向规模化应用前,为验证科技成果的可行性、稳定性和安全性,防范化解规模化应用可能产生的技术经济和安全环境风险而进行的科研活动。不包括采用物理混配而不发生分子结构、元素组分、物质形态改变等化学反应的石化化工领域中试,石化化工领域实验室研究、实验室规模的小试等项目。本办法所称石化化工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是指为石化化工中试项目提供场地和条件,进行一定规模验证性生产的科研性生产组织场所,包括相应厂房(场地)、技术和检测共享平台、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等。本办法所称石化化工中试项目(以下简称中试项目),是指为开展石化化工行业中试研究而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中试装置及必要的公用工程、辅助设施等。本办法所称侧线中试,是指在工业已有装置的物料(通常为流体)管线上设置侧线为中试装置提供原料的化工中试,包括支路侧线和旁路侧线。其中,支路侧线是指利用已有装置的物料,另行建设装置开展化工中试,中试产出的产品不返回已有装置;旁路侧线是指利用已有装置的物料,另行建设装置或者操作单元对新工艺技术开展化工中试,中试产出的产品仍返回已有装置。第四条 鼓励石化化工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等合作共建中试基地,围绕化工新材料、精细化学品,实施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产品以及安全化、绿色化、高效化的中试项目。第五条 鼓励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构建人工智能驱动的研发创新体系,通过运用“人工智能(AI)+化工”深度融合创新、数字孪生与仿真技术协同、虚拟验证体系构建等技术路径,实现化工中试全流程智能化优化,有效缩短中试周期,降低试错成本。鼓励中试基地、中试项目运用智能物联等技术,构建智能化管控体系,应用“第五代移动通信(5G)+AI”智能巡检系统、多维感知与风险预警等新一代技术,实现潜在风险的早期识别与精准研判,提升安全管理效能。第六条 中试基地应当布局在一般或者较低安全风险等级的化工园区内。中试项目应当布局在一般或者较低安全风险等级的化工园区内或石化化工生产企业现有厂区内。建设中试基地、中试项目不应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第七条 本市确定滨海新区作为化工中试先行试点区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中试基地、中试项目的相关管理工作。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以下简称区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试基地、中试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中试基地建设运营管理 第八条 鼓励建设集研发、中试、检验、测试等功能于一体的中试基地,为石化化工行业建设中试项目、开展化工中试搭建优质公共服务平台。鼓励中试基地加强与化工园区合作,在化工园区(中试基地外)建设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标准厂房,为中试项目成果转化提供便利。第九条 中试基地应当由独立法人单位实施建设、负责运营管理,建设单位和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承担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第十条 中试基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报建手续。根据中试基地建设内容,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第十一条 中试基地建设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及标准规范要求,编制中试基地建设运营方案,组织专家对中试基地开展实地评估,由所在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将评估意见、建设运营方案一并报送区管理部门。第十二条 中试基地内不得建设工业化生产项目和工业化生产装置。第十三条 中试基地外部防护距离、总体布置等,按照《化工园区中试基地建设导则》(GB/T 44710)要求建设,应当满足中试项目运行安全需求。第十四条 中试基地基础设施、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可以独立建设,也可以依托所在化工园区现有设施。基地内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人员,运营管理单位负责人应当具有石化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背景。中试基地内水电气供应、污染防治、应急处置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应急队伍建设、应急物资配备、应急预案管理及演练,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满足基地内中试项目需要,并保障中试项目安全环保运行。第十五条 中试基地建设竣工验收后,由所在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将中试基地竣工验收情况逐级报送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相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开中试基地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第十六条 中试基地运营管理单位参照《安全评价通则》(AQ8001)等相关要求,每3年开展一次安全现状评价,编制安全评价报告,提出对策措施建议,明确作出安全评价结论,确保安全风险可控。安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立即重新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第十七条 中试基地建设单位和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充实石化行业、安全、生态环境、节能低碳等领域专家力量,为中试项目单位化工中试、行政审批、技术咨询和指导、成果落地转化、对接推广和项目人员培训等工作提供优质服务。第十八条 中试基地工作人员应当自觉保守国家秘密和中试项目单位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中试项目单位的知识产权。 第三章 中试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中试项目应当遵循技术先进、循序渐进、风险可控的原则,采用的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出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产业、环保政策。化工中试规模放大倍数过高的宜分期多次进行,一次性规模放大倍数过高的,中试项目建设单位或者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在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专题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分析。鼓励中试项目采用微量集成工艺和信息化、智能化技术,降低工艺过程危险等级。在确保安全和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鼓励既有石化化工企业利用自身闲置的资源和装置开展化工中试;鼓励采用柔性化设计、建设,为开展同类型中试创造条件;鼓励中试项目装置和设备重复利用。第二十条 中试项目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当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并满足相关区域的准入要求。第二十一条 中试项目总平面布置应当根据其性质及用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或者《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规定。处于石化化工生产企业现有厂区内的中试项目,其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应当与该厂区执行同一标准。处于精细化工企业的中试项目,不同中试装置应当处于各自独立的防火分区内,并满足防火防爆等安全要求。化工中试装置应当独立设置,不得与在役生产装置在同一建(构)筑物内,且与其他生产装置、建(构)筑物之间防护距离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第二十二条 中试项目应当由独立法人单位或者独立法人授权下属单位负责建设、运行管理,在石化化工生产企业现有厂区内的应当与企业法人一致,建设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承担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第二十三条 中试项目建设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报建手续,项目参建方均需具有从事相应建设活动所需的资质。第二十四条 中试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安全评价之前进行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属于精细化工反应的,按照《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规范》(GB/T 42300)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开展工艺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的依据。中试项目建设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中试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由建设单位组织总图、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方面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进行评审。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评审结论应当向区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及科技部门报送;处在化工园区内的,应当同时向所在化工园区管理机构报送。涉及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的中试项目,无需开展安全可靠性论证。第二十五条 中试项目的基础设施、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可以独立建设,也可以依托所在中试基地、石化化工企业现有设施。第二十六条 中试项目投入运行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编制中试试验方案、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经主要负责人审定。(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教育培训、设备设施、化学品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经主要负责人审定。(三)建立完善应急管理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保障机制,配备满足需要的安全应急设施、设备、器材装备和物资,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四)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建立完善环境风险防控制度,并根据项目特点配备环境应急装备物资。(五)中试项目相关管理、操作人员应当完成专项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六)建设单位组织专家组对现场安全、环保等中试条件进行审查,确保中试项目具备中试条件。现场条件审查结果应当向区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应急管理等部门报送;处于化工园区内的,应当同时向所在化工园区管理机构报送。(七)中试项目建设单位与运行管理单位不一致的,应当做好技术交底和资料交接。 第四章 中试项目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试项目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定期开展专业培训,满足国家对相关从业人员专业技能的要求。其中,运行管理单位负责人应当具有石化化工或者安全等专业背景。中试项目应当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救援装备和物资,建立健全安全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环境隐患。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条件的,应当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或者单位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第二十八条 中试项目建设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满足安全生产、污染治理、应急救援和消防的需要,确保消防废水及初期雨水等按规定收集处置,避免进入外环境。涉及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安全、环境风险。第二十九条 开展化工中试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工艺、设备和物料。第三十条 不得在在役生产装置上进行中试和工业化试验。开展侧线中试,不应影响在役生产系统的正常生产运行,不应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5种危险化工工艺,与已有装置之间应当设置自动双切断阀及紧急联锁切断,并做好防串压、防超温、防爆等措施,且停用期间应当使用盲板与已有装置隔离。旁路侧线中试还应当具备独立的气密性检查、置换、充压、泄压、进料及物料排放等功能,产品检测间隔要小于主工业装置。第三十一条 鼓励中试项目在技术可行的条件下采用节能节水工艺、装备和设施。在节能审查时,根据实际情况对化工中试项目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保障其用能需求。第三十二条 中试项目应当符合属地和化工园区的准入要求。进入中试基地的中试项目,在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情况下,可采取“打捆”方式办理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以“打捆”方式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其中单一项目不再重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中试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第三十三条 中试项目所用的原辅料和产出的产品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进行采购、存储、使用和管理。中试项目产出的产品应当标明“中试产品”,明确产品质量指标,并定向提供给固定单位使用。中试项目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涉及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等危险化学品以及监控化学品的,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规定进行管理。中试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第三十四条 中试项目建设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做好中试过程中相关资料、数据、文件的整理,为后续产业化项目实施提供依据。第三十五条 中试项目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中试试验方案,如发生工艺、装置、产出产品、原辅料或者污染物排放物种类、数量等重大变动,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需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涉及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编制中试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专家对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现场安全中试条件开展评审(审查)。其中,中试项目在原场地建设,且不涉及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规划许可可以利用原有手续,无需重复办理。第三十六条 中试项目运行管理单位不得将中试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第三十七条 鼓励取得成功的中试项目实施成果转化。中试项目处于化工园区或者中试基地的,鼓励就近在一般或者较低安全风险等级的化工园区建设工业生产项目;中试项目处于既有石化化工企业生产厂区的,在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石化化工项目布局政策和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就地转化为工业生产项目。化工中试成果转化为工业生产,应当具备工业生产条件,满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要求,并按照工业生产项目的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依规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中试项目不得用于工业化生产。第三十八条 除长期从事持续创新和验证的开发型中试项目外,中试项目自建成投用之日起运行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下可向区管理部门申请延续,延续时间不得超过1年。中试项目运行管理单位参照《安全评价通则》(AQ8001)等相关要求,每3年开展一次安全现状评价,编制安全评价报告,提出对策措施建议,明确作出安全评价结论,确保安全风险可控。安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立即重新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第三十九条 化工中试任务结束后,中试项目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做好设备和管线清洗、物料处置、装置封存、拆除等工作,及时消除安全和环境隐患。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与本办法相关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环境保护、能源管理、特种设备及危险化学品管理等,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执行。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制修订,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执行。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政策解读:《天津市石化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5-07-11 |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运输司 发文日期:2025-07-11 成文日期:2025-07-11 发文日期:2025-07-11 有效性:有效 名称:国际航线审批结果公开(C2025006) 字号: 文号: 有效性:有效 部号:
2025-07-11 | 中国民用航空局
政策法规
市级
武清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武清区户籍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优化武清区户籍政策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清区人民政府2025年7月10日(此件主动公开)关于进一步优化武清区户籍政策实施意见 为落实《关于支持武清京津产业新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推动武清区人口总量增长和结构优化良性互动,进一步激发经济发展活力,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更好地以一域之为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在持续落实海河英才、积分落户相关政策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区户籍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在武清区落户户口在本市全日制高职及以上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生、毕业生,可在武清区落户。本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申请投靠的,按照天津市现行户口政策落户。(责任单位:公安武清分局)二、鼓励产业工人在武清区落户在武清区正常经营的企业工作,且该企业为申请人正常连续顺缴社会保险费满1年(同期外省市1年无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由个人和企业共同提出申请,可在武清区落户。其中,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的直接落户(不得注册高中及以下学籍),超过35周岁的须在武清区有合法产权住房。(责任单位:公安武清分局、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管局、市规划资源局武清分局)三、鼓励京津冀协同重点企事业单位员工落户经区人民政府或各镇街园区集体研究认定并签订协议的北京、河北省整体迁移企事业单位,支持随企业迁来的已在该企业工作满1年的在职职工在武清区人才集体户落户。本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申请投靠的,按照天津市现行户口政策落户。(责任单位:公安武清分局、区人社局、区投资促进局)四、鼓励在武清区持有效居住证的准市民落户持武清区有效居住证累计满3年(近1年在津正常连续顺缴个人社会保险费且同期外省市1年无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且在武清区有合法产权住房的申请人(不得注册高中及以下学籍),支持其落户武清区合法产权住房。(责任单位:公安武清分局、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市规划资源局武清分局)五、鼓励在武清区创业的企业原始法定代表人落户在武清区创业的企业原始法定代表人(不得注册高中及以下学籍;在外省市近1年无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以上,且该企业聘用5名以上就业人员(企业为其正常连续顺缴1年社会保险费且同期无异地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支持其落户武清区合法产权住房或人才集体户。(责任单位:公安武清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区税务局、市规划资源局武清分局)六、鼓励为武清区贡献者落户在武清区工作生活的外省市人员,获得武清区区级及以上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见义勇为等荣誉称号的,可申请在武清区合法产权住房、单位集体户或人才集体户落户。(责任单位:公安武清分局、市规划资源局武清分局、区总工会、区妇联、团区委)七、附则(一)对弄虚作假骗取落户资格的人员注销户口并纳入“黑名单”;落户申请人不能有犯罪记录,对故意隐瞒犯罪记录行为取得落户资格的人员注销户口;对弄虚作假的相关企业取消申报资格。(二)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对本实施意见享有最终解释权,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武清分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可根据运行情况适时优化调整完善本实施意见。(三)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关于落实《关于进一步优化武清区户籍政策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附件 关于落实《关于进一步优化武清区户籍政策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在武清区落户(责任单位:公安武清分局)(一)申请条件户口在本市全日制高职及以上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生、毕业生,可在武清区落户。本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申请投靠的,按照天津市现行户口政策落户。(二)申请材料1.个人申请(承诺无异地社保记录);2.居民身份证;3.申请人常住人口登记卡(不含首页);4.学校在学证明或毕业证;5.学历认证(涉及毕业生,学信网下载打印);6.落户在武清区合法产权住房的需提交不动产权证(本人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及亲属关系证明;7.在武清区无合法产权住房的,可落户在武清区人才集体户,无需提供落户地点材料。(三)申请流程户口在本市的全日制高职及以上院校集体户的在校生、毕业生,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以上材料,手续齐全,当场办理。本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申请投靠的,按照天津市现行户口政策办理落户。二、鼓励产业工人在武清区落户(责任单位:公安武清分局、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管局、市规划资源局武清分局)(一)申请条件在武清区正常经营的企业工作,且该企业为申请人正常连续顺缴社会保险费满1年(同期外省市1年无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由个人和企业共同提出申请,可在武清区落户。其中,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的直接落户(不得注册高中及以下学籍),超过35周岁的须在武清区有合法产权住房。不得注册高中及以下学籍的含义是申请落户人不得为高中及以下学籍在校生。(二)申请材料1.申请落户承诺书(附件1、附件2);2.企业正常运营保证书(附件4);3.居民身份证;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5.本市社会保险缴纳凭证;6.落户在武清区合法产权住房的需提交不动产权证(本人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及亲属关系证明;7.落户在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同意落户证明材料;8.在武清区无合法产权住房且任职企业无集体户的,落户在武清区人才集体户,无需提供落户地点材料。(三)申请流程1.申请落户人在“津心办”小程序上提交申请;2.区教育局进行高中及以下学籍审核;3.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属地镇街或管委会,对企业当前存续状态、企业基本登记信息进行审核;4.区人社局进行在该企业就业及近1年社保缴费情况审核,并对同期异地社保缴费情况进行审核;5.市规划资源局武清分局对不动产权证进行审核;6.公安武清分局对犯罪记录进行审核;7.通过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社局、市规划资源局武清分局、公安武清分局等相关部门联审批准后,由公安机关出具《准予迁入证明》。三、鼓励京津冀协同重点企事业单位员工落户(责任单位:公安武清分局、区人社局、区投资促进局)(一)申请条件与各镇街园区签订合作协议并由区人民政府就项目质量及产业方向匹配度两方面进行认定,且企业投资到位额到达1000万元以上的、事业单位职能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支撑的,或经区人民政府集体研究认定并签订框架协议的北京、河北省整体迁移企事业单位,支持随企业迁来的已在该企业工作满1年的在职职工在武清区人才集体户落户。本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申请投靠的,按照天津市现行户口政策落户。(二)申请材料1.申请落户承诺书(附件3);2.居民身份证;3.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在外地总部上社会保险的提供异地社会保险凭证);4.与区人民政府签订的框架协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与各镇街园区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5.单位职工名册(加盖单位公章);6.企业提交投资到位额证明材料;7.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三)申请流程1.申请落户人所在单位在“津心办”小程序上提交申请,单位一次性进行申报,提交单位职工名册;2.区投资促进局代表区人民政府就项目质量及产业方向匹配度两方面进行认定,对企业与区人民政府签订的框架协议或各镇街园区与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进行审核,审核企业投资到位额证明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区人社局进行就业认定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审核;4.公安武清分局对犯罪记录情况进行审核;5.通过区投资促进局、区人社局、公安武清分局等相关部门联审批准后,由公安机关出具《准予迁入证明》。四、鼓励在武清区持有效居住证的准市民落户(责任单位:公安武清分局、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市规划资源局武清分局)(一)申请条件持武清区有效居住证累计满3年(近1年在津正常连续顺缴个人社会保险费且同期外省市1年无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且在武清区有合法产权住房的申请人(不得注册高中及以下学籍),支持其落户武清区合法产权住房。不得注册高中及以下学籍的含义是申请落户人不得为高中及以下学籍在校生。(二)申请材料1.申请落户承诺书(附件1);2.居民身份证;3.天津市居住证;4.本市社会保险缴纳凭证;5.不动产权证(本人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及亲属关系证明。(三)申请流程1.申请落户人在“津心办”小程序上提交申请;2.区教育局进行高中及以下学籍审核;3.区人社局对申请人在津近1年社保缴费情况审核,并对同期异地社保缴费情况进行审核;4.市规划资源局武清分局对不动产权证进行审核;5.公安武清分局对犯罪记录、居住证办理情况进行审核;6.通过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市规划资源局武清分局、公安武清分局等相关部门联审批准后,由公安机关出具《准予迁入证明》。五、鼓励在武清区创业的企业原始法定代表人落户(责任单位:公安武清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区税务局、市规划资源局武清分局)(一)申请条件在武清区创业的企业原始法定代表人(不得注册高中及以下学籍;在外省市近1年无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以上,且该企业聘用5名以上就业人员(企业为其正常连续顺缴1年社会保险费且同期无异地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支持其落户武清区合法产权住房或人才集体户。不得注册高中及以下学籍的含义是申请落户人不得为高中及以下学籍在校生。(二)申请材料1.申请落户承诺书(附件1);2.企业正常运营保证书(附件4);3.企业原始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及5名就业人员居民身份证;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5.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6.该企业至少5名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纳凭证;7.落户在武清区合法产权住房的需提交不动产权证(本人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及亲属关系证明;8.在武清区无合法产权住房的,可落户在武清区人才集体户,无需提供落户地点材料。(三)申请流程1.申请落户人在“津心办”小程序上提交申请;2.区教育局进行高中及以下学籍审核;3.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属地街镇或管委会对企业当前存续状态、企业基本登记信息进行审核;4.区人社局进行在该企业就业及近1年社保缴费情况审核,并对同期异地社保缴费情况进行审核;5.区税务局对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审核;6.市规划资源局武清分局对不动产权证进行审核;7.公安武清分局对犯罪记录情况进行审核;8.通过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社局、区税务局、市规划资源局武清分局、公安武清分局等相关部门联审批准后,由公安机关出具《准予迁入证明》。六、鼓励为武清区贡献者落户(责任单位:公安武清分局、市规划资源局武清分局、区总工会、区妇联、团区委)(一)申请条件在武清区工作生活的外省市人员,获得武清区区级及以上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见义勇为等荣誉称号的,可申请在武清区合法产权住房、单位集体户或人才集体户落户。(二)申请材料1.申请落户承诺书(附件1);2.居民身份证;3.天津市居住证;4.荣誉证书;5.落户在武清区合法产权住房的需提交不动产权证(本人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及亲属关系证明;6.落户在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同意落户证明材料;7.在武清区无合法产权住房且任职企业无集体户的,落户在武清区人才集体户,无需提供落户地点材料。(三)申请流程1.申请落户人在“津心办”小程序上提交申请;2.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公安武清分局对区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分别进行审核;3.市规划资源局武清分局对不动产权证进行审核;4.公安武清分局对犯罪记录、居住证办理情况进行审核;5.通过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市规划资源局武清分局、公安武清分局等相关部门联审批准后,由公安机关出具《准予迁入证明》。七、其他事项(一)对弄虚作假骗取落户资格的人员注销户口并纳入“黑名单”;落户申请人不能有犯罪记录,对故意隐瞒犯罪记录行为取得落户资格的人员注销户口;对弄虚作假的相关企业取消申报资格。(二)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对本细则享有最终解释权,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武清分局会同有关单位承担。(三)本细则2025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期视运行情况优化调整完善。 附件:1.申请落户承诺书(个人)2.申请产业工人落户承诺书(单位)3.申请整体迁移企业员工落户承诺书(单位)4.企业正常运营保证书 附件1 申请落户承诺书(个人) 本人于 年 月 日提交申请在武清区办理落户相关手续,并按照要求提交了相关申请材料,现就有关事宜承诺如下:1.本人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了解落户的有关要求,按照公布的申请材料要求和标准,提交了全部申请材料。2.本人在武清区落户关联条件: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3.本人承诺在武清区工作,期间在外省市未参加异地社会 保险。4.本人承诺非高中及以下学籍的在校生。5.本人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6.本人承诺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7.本人对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与办理单位无关,愿意承担注销天津户口等后果。8.本人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有弄虚作假,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字):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附件2 申请产业工人落户承诺书(单位)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申请在武清区办理职工落户相关手续,并按照要求提交了相关申请材料,现就有关事宜承诺如下:1.本单位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了解落户的有关要求,按照公布的申请材料要求和标准,提交了全部申请材料。2.本单位承诺是实体企业,有真实合法的注册及经营地址。3.本单位承诺申请落户的员工无犯罪记录且近1年无异地社保缴纳。4.本单位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5.本单位承诺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6.本单位对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愿意承担注销天津户口等后果。7.本单位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本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如有弄虚作假,本单位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签字及电话: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附件3 申请整体迁移企业员工落户承诺书(单位)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申请在武清区办理职工落户相关手续,并按照要求提交了相关申请材料,现就有关事宜承诺如下:1.本单位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了解落户的有关要求,按照公布的申请材料要求和标准,提交了全部申请材料。2.本单位承诺是实体企业,有真实合法的注册及经营地址。3.本单位承诺申请落户的员工无犯罪记录且已在本单位工作满1年。4.本单位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5.本单位承诺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6.本单位对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愿意承担注销天津户口等后果。7.本单位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本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如有弄虚作假,本单位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签字及电话: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附件4 企业正常运营保证书 我单位自 年 月 日起在武清区注册并正常运营至今,依法纳税,无异常经营情况,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特此保证。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签字及电话: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2025-07-11 | 武清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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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国粮粮规〔2025〕180号 河北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人民政府,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2025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财  政  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5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2025年版) 为认真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粮食,指小麦、早籼稻、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粳稻)等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品种。 第一条 预案执行省份和时间:(1)小麦。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省,当年6月1日至9月末。(2)早籼稻。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5省(区),当年8月1日至9月末。(3)中晚稻。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8省(区),当年10月10日至次年1月末;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当年11月1日至次年2月末。 第二条 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收购当年生产的国家标准中等品粮食的到库价。具体价格水平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公布的当年最低收购价格为准,相邻等级价差按每市斤0.02元掌握。 非标准品相关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执行粮食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最低收购价粮食应为当年生产的粮食,质量等级符合中等及以上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第四条 最低收购价粮食粮权属国务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不得以最低收购价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五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集团)承担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责任,对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责。 第六条 在本预案规定的执行省份和时间内,当监测的粮食到库收购价格持续3天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水平时,由中储粮集团有关分支机构会同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单位提出启动预案建议,经中储粮集团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同意后,在省(区)内符合条件的地区启动预案。 预案启动地区,当监测的粮食到库收购价格持续3天回升到最低收购价格水平以上时,由中储粮集团有关分支机构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单位确认后,及时停止预案实施,并经中储粮集团报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七条 中储粮集团收储最低收购价粮食,应当优先使用直属企业自有仓容;自有仓容不能满足需要时,可租用粮食仓储设施,具体按照国家政策性粮食租仓管理办法执行。对租用库点,须视同自有仓容管理,并对收储的最低收购价粮食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库点须具备实施动态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等条件,纳入中储粮集团信息化管理范围。 确需采取其他收储方式的,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研究明确。 第八条 中储粮集团组织指导有关分支机构加强与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单位沟通,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方便农民售粮、确保储存安全等原则,合理确定收储库点,并将库点信息报送所在地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在收购启动前公布库点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可结合收购进展、仓容情况等分批公布。 第九条 中储粮集团组织指导有关分支机构及时在预案启动地区收储库点挂牌收购,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购品种、价格、质量要求、水杂等增扣量规定、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信息;严格执行粮食入库质量要求,规范扦样(含自动扦样)等操作,不得拒收符合本预案第三条规定的粮食,如售粮者对质量检验结果有异议、现场提出复核的,应当进行复核;按规定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 中储粮集团应当制定统一规范的收购凭证样式,包括粮食品种、重量、等级、水分、杂质、单价、金额、增扣量等内容。收储库点要及时如实完整填写收购凭证,不得篡改、伪造,并妥善保存备查,在粮食出库后保存至少3年。 第十条 最低收购价粮食所需贷款,由中储粮集团直属企业统一向所在地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承贷,并按规定使用,严禁挤占、挪用、克扣。 第十一条 中储粮集团组织指导有关分支机构对入库的最低收购价粮食品种、数量、质量和食品安全情况及时进行验收;食品安全指标需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检验。 中储粮集团有关分支机构每月7日前将上月相应品种分货位最低收购价粮食验收结果报送所在地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抄送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中储粮集团应于相应品种预案执行结束后2个月内将汇总的验收结果报送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十二条 对验收时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由中储粮集团在相应品种预案执行结束3个月内汇总审核后将相关情况报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有关部门划转给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处置,相关费用从本省(区)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风险基金不足部分列入地方财政预算解决。 对验收合格但在储存、出库等环节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中储粮集团及时报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以入库验收时间为节点,退出最低收购价粮食库存,退回保管费和利息等相关财政补贴,归还库存占用贷款,并在当地政府的组织和监管下处置,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和损失。 第十三条 中储粮集团组织指导有关分支机构对验收合格的最低收购价粮食按不同品种、年份、等级等分类存放,建立具体到货位的账务凭证资料和质量档案。 第十四条 最低收购价粮食通过国家粮食交易平台竞价销售。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费用、保管费用、贷款利息补贴及销售盈亏负担等,按照最低收购价粮食财政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时足额安排收购最低收购价粮食所需贷款,实施信贷资金监管。每月10日前将上月贷款发放情况报送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抄送中储粮集团。 第十七条 预案执行期间,中储粮集团有关分支机构应当将本省(区)相应品种分库点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进度、库存数据等报送所在地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中储粮集团对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进度、库存数据进行汇总审核,定期报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具体报送时间、内容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和中央储备粮统计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中储粮集团在相应品种预案执行结束2个月内,将政策执行情况报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协调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和落实,会同有关部门解决政策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承担最低收购价粮食监管主体责任,负责监管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政策执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承担辖区内最低收购价粮食具体监管责任。 财政部负责拨付最低收购价粮食所需费用和利息补贴,督促中储粮集团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农业农村部指导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粮食收获工作,及时反映农民诉求。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指导有关金融机构做好粮食收购资金保障工作。 第二十条 相关省(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组织做好本省(区)粮食收购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收购中的困难和问题,保障农民售粮渠道畅通,维护市场平稳运行。粮食收购组织等相关情况纳入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考核。 组织开展市场化收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引导各类粮食经营主体有序购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符合质量标准或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按规定组织收购处置,有关费用可从本省(区)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风险基金不足部分列入地方财政预算解决。 协同落实好最低收购价收储政策,组织做好本省(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合理布设监测网点,增强价格采集的科学性、准确性;组织摸排仓容,维护收购秩序,做好销售出库工作。落实属地协同监管责任,配合所在地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做好最低收购价粮食监管工作。对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按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因违法违规或者管理不善造成粮食库存短量、损失或者出现套取骗取、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问题,由中储粮集团先行承担相关损失并退回保管费和利息等相关财政补贴。中储粮集团再按责任追偿。 第二十二条 以前年度收购的最低收购价粮食,按照当年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预案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负责解释;有效期五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5-07-10 |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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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域科普的总体要求,在全社会广泛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市科技局、市教委、市科协、团市委决定举办2025年天津市科学实验展演汇演活动。请各单位按照活动方案,积极发动、认真组织,做好科学实验展演作品的创作、推荐、参演和推广等各项工作,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创新文化氛围。联系人:天津天视第六频道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高菲菲,市科技局引智处 武新娜联系电话:022-23601828,022-58183615附件:1.2025年天津市科学实验展演汇演活动实施方案      2.2025年天津市科学实验展演汇演报名表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 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2025年7月10日
2025-07-10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法制计量监管守护民生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现将《法制计量监管守护民生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5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法制计量监管守护民生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落实《计量强基工程总体方案》部署要求,推进计量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民生计量工作,营造良好的市场计量环境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行动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民生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从民生计量最突出的问题着眼,从民生计量最具体的工作抓起,找准痛点、疏通堵点、消除盲点、解决难点,加强民生计量监管,保障社会公平,促进市场计量环境持续优化。到2030年,计量法完成全面修订,配套法规规章根据新计量法要求集中开展立改废,计量器具强制检定项目省级及以下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覆盖率在90%基础上进一步有所提升。建成全国民生计量智慧监管平台并投入使用,引导培育诚信计量单位30万家,培育出一批影响范围广、群众受益多、社会效益好的诚信计量品牌。计量安全风险防范更加科学,社会监督作用更加有效,企业计量行为不断规范,计量作弊等违法行为显著减少,民生计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二、重点任务(一)加强计量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建设1. 完善计量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立法计划的研究论证和系统谋划,不断完善和健全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计量法律法规体系。借鉴国际先进计量立法经验,加快推动计量法修订。组织开展计量法颁布四十周年系列宣传活动。持续推进《标准时间管理条例》制定工作。做好《标准物质管理办法》《计量校准管理办法》《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等规章制修订,补充完善产业计量、计量数据等方面的法规规章。2. 建立健全计量监管制度。持续深化计量器具监管制度改革,优化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度,加快推进恢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行政许可,研究完善计量器具“二检合一”制度。动态调整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完善部门行业专用计量器具管理模式和目录制定规则。(二)建立健全民生计量长效监管机制3. 探索构建民生计量新型智慧监管体系。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加快建设电子计价秤、加油机、电动汽车充电桩智慧计量监管平台。研究建立新型强制检定方式,由现行的单一周期检定模式向状态评价、大数据实时监控、抽样检定、在线检定等多元化检定方式转变。4. 加强民生计量服务能力保障。实施计量惠民工程,加强供水、供气、供热、电力、通信、公共交通、物流配送、防灾避险等相关计量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加强市、县两级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相关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强制检定能力建设,提升基层民生计量保障水平。5. 持续加强民生计量领域日常监管。结合集贸市场、加油(气)站、充电站、餐饮业、商店、超市、医疗机构、眼镜店、国有粮食企业和基层粮库等领域和场所的特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行动,重点检查计量管理制度建立、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配备、在用计量器具检定等情况,严厉打击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缺斤短两”、计量作弊等违法行为。加大计量器具制造、销售、维修环节监管,严厉查处制造、销售、改装带有作弊功能计量器具的行为。针对民生领域重点计量器具研究制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指南。(三)强化民生计量重点领域综合治理6. 持续深化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综合整治。组织对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开展“回头看”,通过“四不两直”“飞行检查”等方式检查督导,防止问题回弹。加强《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和电子计价秤型式评价大纲、检定规程的宣贯培训,确保新规落实到位。适时发布民生计量典型案例。加强网络销售电子计价秤监管,督促电商平台通过建立关键词库、人工核查等方式,进一步强化对网售电子计价秤的检查监控。7. 巩固综合治理加油机作弊专项行动成果。紧盯加油站经营管理和加油机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使用等各个环节,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强化对加油机及其关键零部件、成品油经营企业数据以及相关技术人员流动等关键要素全流程的动态监管,强化源头治理、过程治理和预防治理。研究制定燃油加油机数据采集及传输技术计量技术规范,统一相关要求。8. 创新电动汽车充电桩监管模式。试点实施电动汽车充电桩状态评价、大数据实时监控、抽样检定等新型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方式,通过智慧监管手段,实现对新型计量器具的有效监管。加强对超级充电桩检定技术研究。9. 强化对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等民用“三表”的计量监管。加强民用“三表”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源头治理。研究制定《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计量行为合规指南》,指导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强化自律、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完善民用“三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档案,对在用民用“三表”进行登记造册。切实落实好民用“三表”首次强制检定和到期轮换制度。加大民用“三表”计量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10. 加强对眼镜制配场所使用计量器具的监管。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与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协调,切实落实《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加强对眼镜制配场所焦度计、验光仪、角膜曲率计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和监督检查,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可靠。引导和鼓励眼镜制配场所加强内部计量管理,不断提高法制计量意识,提高眼镜制配行业计量管理水平。11. 加强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管。强化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计量监管,每年持续开展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检查,提升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推广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C标志)使用,扩大C标志在人民群众中的认知度和影响力。(四)建立健全诚信计量体系12. 推进诚信计量分类监管。完善诚信计量体系,建立健全“经营者自我承诺、政府部门推动、社会各界监督”三位一体的诚信计量运行机制。强化经营者主体作用,推行经营者诚信计量自我承诺,引导经营者建立健全承诺赔付、先行赔付、失信警示等诚信计量制度,完善计量保证能力,提高在用计量器具的受检率和合格率,确保商品量和服务量的计量准确。强化计量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研究建立集贸市场诚信计量管理制度和评价标准,对集贸市场计量工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三、推进机制(一)加强部门间协同联动。要坚持内外发力、多方联动,进一步深化与发展改革、商务、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的协同联动,推动开展多部门联合监管执法,健全跨部门统筹协调、信息共享、案情会商、联合执法等机制,主动加强行刑衔接,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广泛利用社会各界力量,充分发挥各类主体在计量监督管理中的优势作用,建立“舆论监督、行业监督、群众监督”多管齐下的民生计量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沟通协调、咨询服务、维护权益等方面的作用,鼓励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利用提示、警示等方式加大对经营者的监督和制约力度,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优势,形成无处不在的群众计量监督网络。(三)加大民生计量宣传力度。要持续组织开展计量知识科普宣传,普及计量防作弊常识,引导消费者提升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对经营者加强计量法律法规宣传和典型案例教育,引导企业和商家守法经营。充分利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5·20”世界计量日等时间节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计量宣传教育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重视计量的浓厚氛围。(四)加强计量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要建立计量预警机制和风险分析机制,制定计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着力防范计量领域系统性安全风险。加强舆情应对,对相关计量舆情进行持续关注,建立分类分级、上下贯通的舆情监测机制,做好舆情分析研判和应对预案,正确把握对外发声方式方法,提高调查组织处置水平,注重调查结果发布效果,科学评估舆情风险,提前制定有关问题答复口径和处置预案,把握舆情应对工作的主导权。四、保障措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做好民生计量工作对于解决群众关心关注问题、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的重要意义,积极争取同级党委和政府支持,统筹推进法治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强化强制检定经费保障,以坚决的态度、严实的措施、迅速的行动,把民生计量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2025-07-10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日 期讲座主题及内容教师及单位7月18日(星期五)专利分类在知识产权活动中的应用主要内容:介绍专利分类的概念、作用,以及知识产权创运保管服全链条活动下专利分类的应用。王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文献部7月25日(星期五)专利分类资源的查询与获取主要内容:专利分类体系概述,介绍中美欧日韩五局及WIPO网站专利分类资源概况,以及查询和获取方法。史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文献部8月1日(星期五)专利分类修订概况主要内容:介绍国际专利分类(IPC)修订概况及基本程序、IPC体系最新发展及热点问题,以及我国参与专利分类修订所取得的成果。胡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文献部讲座时间:14:00-16:00讲座形式:网络课堂直播咨询电话:010-62086805网络课堂直播地址:https://cast.263live.net/COMVqu“专利文献众享(patdoc)”微信公众号发布公益讲座信息并提供专利文献服务专利文献馆2025年7月
2025-07-10 | 国家知识产权局
政策法规
市级
各涉农镇街农业部门:为切实做好2025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区农业农村委研究决定按照《武清区2025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开展工作,请你们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电话:29342363 电子邮箱:wqqnyzxtgypxk@tj.gov.cn    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7月10日 
2025-07-10 | 武清区农业委员会
政策法规
省级
天津市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你单位《关于开展天妃宫遗址本体保护修复的请示》(津遗保〔2025〕63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所报方案。一、对设计方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采用热膨胀仪测定砖的烧结温度,应确认检测可靠性,并核实表3.3砖体样品X射线荧光光谱分析结果的数据。(二)参照国家文物局最新颁布的《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方案编制要求》(WW/T 0128-2025),分析检测结果应注明分析检测仪器设备型号、测试条件以及检测单位和人员,如委托第三方检测分析,则应附上检测报告。(三)鉴于遗址保护修复后生物病害防治可能是长期存在的问题,应注重遗址保存环境调控,使之处于稳定环境以利于生物病害防治。二、请你单位按照上述意见,组织有关单位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方可实施。三、施工过程中你单位须加强监督与管理,加强全过程指导,特别是隐蔽工程的监督管理,重视档案资料搜集整理,严格遵守文物保护项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做好组织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人员、文物安全。工程竣工后,请按照有关要求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并加强遗址保护修复后效果跟踪监测及日常维护。此复。2025年7月10日(此件主动公开)
2025-07-10 |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