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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908)
政策法规
省级
  津市场监管信监〔2025〕9号 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办法》(津政规〔2025〕1号),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我委牵头制定了《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5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入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办法》(津政规〔2025〕1号)等规定,制定本方案。一、深入落实部门联合抽查制度(一)推进“一业一查”监管,扩大联合抽查领域。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建立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市场监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合抽查机制。将涉及监管领域多、检查频次高的行业领域纳入全市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实施部门联合抽查。不断扩展实施部门联合抽查的领域,进一步提升部门联合抽查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的占比。各监管部门根据客观实际,整合内部不同的监管条线,实施部门内部的联合抽查,推动简单事项“一表通查”,实现“内部综合+外部联合”双随机监管。(二)加强检查任务统筹,实施智能联合抽查。各监管部门依托全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全市平台”)开展列入年度抽查计划的抽查任务时,应当在每个季度的前五个工作日内,集中实施检查对象的抽取。全市平台对全市抽查数据进行智能比对,自动提取重合的检查对象,形成跨部门、跨层级的联合抽查任务,并指定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各参与部门实施联合抽查。经过全市平台比对形成的联合抽查任务,各相关参与单位原则上不得单独实施检查。二、实施分级分类抽查制度(三)实施以信用为基础的差异化监管。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各相关监管部门分别将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信用评价结果、行业领域专业型分级分类结果推送到全市平台,与检查对象名录库对接。各监管部门制定抽查工作计划时,要根据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好、风险低的检查对象可适当降低抽取比例、频次,对信用差、风险高的检查对象适当提高抽取比例、频次,实现以信用为基础的差异化精准监管。支持探索涉企检查“白名单”制度,对列入的检查事项或经营主体,非因投诉、举报、转(交)办、风险监测等问题线索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加强运用远程监控、大数据监测、智慧监管等技术手段代替上门检查,实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无感监管”。三、探索实施专项检查信息记录制度(四)严格规范专项检查,统一进行信息记录。各监管部门根据上级指令或执法领域工作要求,需要开展专项检查的,应当严格履行相关报批和备案程序。经批准后,监管部门应当将相关批准手续、开展专项检查的文件依据和检查对象名单上传到全市平台(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并注明检查内容、检查对象范围、工作要求等情况,统一进行信息记录。(五)实施全流程管理,全程记录可追溯。各监管部门通过全市平台部署和开展专项检查任务。专项检查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有关主管部门要联合拟订检查计划,共同部署专项检查任务。市级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全市平台,向相关区级部门分发部署专项检查任务。专项检查可以实施抽查的,监管部门应当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方式实施。建有专业监管平台的监管部门,可以使用专业监管平台实施专项检查,但应按照要求实施全程记录、可追溯,并向全市平台推送检查结果数据(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数据平台除外)。(六)加强数据归集,实现检查任务可统计、可量化。执法检查人员通过全市平台领取专项检查任务,并在完成检查后通过全市平台回填检查结果。对不带有检查对象名单的摸底类专项检查任务,执法检查人员要将实际排查到的检查对象信息录入全市平台,并同步录入检查结果。全市平台归集汇总各专项检查任务中形成的检查对象数据,作为后续长效监管的数据基础。全市平台对各监管部门的专项检查数据进行统计,量化各监管部门的检查数量和频次。四、探索实施涉企检查扫码入场制度(七)实现“一企一码、一码通用”。通过全市平台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专项检查任务中,检查对象为经营主体的(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执法检查人员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选择采用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方式开展检查。选择开展现场检查的,全市平台为检查任务中的每户经营主体生成载有行政检查活动相关信息的二维码图案,即“检查码”。开展部门联合现场检查的,全市平台为其生成“联合检查码”。组织实施摸底类的专项检查时,可以申请无特定检查对象的特殊“检查码”。使用自建监管平台开展涉企现场检查的部门,应当在开展现场检查前,向全市平台申领“检查码”。(八)实施“无码不检查、检查必亮码”。在全市平台的“检查码”功能开通运行后,执法检查人员进入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场所时,除出示行政执法证外,还应当主动出示“检查码”。执行现场检查人员未出示“检查码”的,经营主体可以拒绝接受检查。经营主体扫描“检查码”,通过电子营业执照进行身份验证后,即可核验此次行政检查任务内容和执法检查人员资格。执法检查人员出示“检查码”,经营主体拒绝扫码或现场无法通过电子营业执照验证的,执法检查人员可以继续实施现场检查,但应记录相关情形。(九)实现事后评价告知,提升执法透明度。执法检查人员完成现场检查后,经营主体可以在全市平台移动端查看此次行政检查的结果,并对行政检查情况进行评价。开展部门联合检查的,经营主体可以对不同的监管部门开展行政检查情况分别进行评价。经营主体可以通过全市平台移动端查看历次被检查情况。(十)大力精简现场检查,防止重复检查、高频检查。监管部门能通过书面核查、网络平台、信息共享等方式实现检查目的的,不实施现场检查。监管部门在同一年度对同一检查对象的相同检查事项开展过检查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检查;同一年度内,同一监管部门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两次以上现场检查的,全市平台予以“重复检查”提示,执法检查人员可以根据提示,停止开展现场检查;同一监管部门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的行政检查超出年度频次上限的,全市平台予以拦截,不生成“检查码”。五、实施检查结果信用修复建立检查结果信用修复制度,为经营主体提供信用修复渠道,引导经营主体积极纠正违法行为,促进经营主体合规经营。(十一)明确适用范围,细化修复条件。凡通过全市平台公示的对经营主体信用状况产生负面影响的检查结果信息,经营主体已纠正违法行为的,向实施检查的监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经营主体应当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守信承诺书、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明材料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十二)明确修复主体,规范修复程序。按照“谁检查、谁受理、谁修复”的原则,由县级以上监管部门负责检查结果信用修复工作。经营主体通过全市平台、“信用修复一件事”申请系统在线提交申请,也可以现场向监管部门书面提交申请。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要求经营主体补充提供其他材料或进行现场核查。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经营主体补充提供材料时间不计入时限),作出是否准予修复的决定。监管部门决定不予修复的,应当说明理由。经营主体可以通过全市平台、“信用修复一件事”申请系统在线查询修复情况。(十三)一处完成修复,全面停止公示。监管部门做出准予检查结果修复决定的,通过全市平台批准经营主体的修复申请。自批准修复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全市平台停止对外公示该检查结果,同时停止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和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共享该检查结果信息。六、严格规范涉企“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十四)规范检查主体和检查人员。本市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应当列入本市涉企行政检查主体清单。实施行政检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并在执法过程中主动向检查对象出示。全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中的“无证”执法检查人员账号,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十五)严格涉企检查程序。严控入企检查频次,不得超出年度检查频次上限实施抽查。实施涉企“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前,应当制定内容具体、可操作性强的检查方案,经涉企行政检查主体负责人批准后实施。严禁违反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确定的行政检查异地协助规则,超出属地管辖范围违规实施异地检查。(十六)统一涉企检查标准。市级监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标准,进一步明确每个随机检查事项需要检查的具体项目和检查要点等。部门联合抽查的各领域发起部门,要牵头统筹部门间检查标准,坚决避免因检查标准不一,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七、加强协同推进和技术支撑(十七)建立会商机制。市市场监管委负责牵头本方案的组织实施,选取试点区域或部门,逐步推广各项工作机制和制度。市市场监管委及相关市级监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落实各项工作制度,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统筹协调重点任务推进情况。(十八)加强技术支撑。推动完成全市平台的升级改造,建设完成全市平台移动端,开发完成专项检查信息记录、涉企检查扫码入场、检查结果信用修复、重复高频检查拦截、智能联合抽查、分级分类抽查、涉企检查“白名单”等的平台功能,保障各项工作制度的落地运行。(十九)建立评估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检查效能评估机制,就跨部门联合检查率、非现场检查率、检查问题发现率、现场检查扫码率、企业好评率等情况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帮助各监管部门涉企行政检查活动提质增效。
2025-12-15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示公告
省级
  津市场监管特食〔2025〕10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加强我市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监管,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特殊食品司关于开展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市监特食(司)函〔2020〕19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操作指南〉的通知》(市监特食发〔2023〕97号)和《关于印发〈2025年天津市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市场监管特食〔2025〕7号)要求,2025年开展了我市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工作,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2025年,组织专家对我市13家保健食品生产企业、3家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和4家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对照检查项目开展了体系检查。经查,13家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共发现问题项61个,3家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共发现问题项13个,4家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共发现问题项33  个,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发现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附件:2025年度天津市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名单                               2025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25年度天津市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名单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在区 1 天津麦硒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滨海新区 2 天津市龙莲堂生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滨海新区 3 福鹿(天津)药业有限公司 滨海新区 4 天津高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滨海新区 5 众创安堂(天津)制药有限公司 滨海新区 6 天津创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滨海新区 7 极美(天津)功能食品研究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滨海新区 8 共同康健(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西青区 9 天津市百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津南区 10 凯诗伦(天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武清区 11 东方北科(天津)营养食品有限公司 武清区 12 天津中一制药有限公司 静海区 13 天津泰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蓟州区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在区 1 美赞臣乳业(天津)有限公司 西青区 2 多加多乳业(天津)有限公司 津南区 3 天津喜仕莱乳业有限公司 滨海新区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在区 1 中恩(天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滨海新区 2 佳乐利康(天津)医用食品有限公司 北辰区 3 天津天源特医食品有限公司 滨海新区 4 天津和治广平药业有限公司 北辰区       
2025-12-15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示公告
市级
(2025年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我局近期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相关信息公布如下:  本次监督抽检信息涉及肉制品,共计1批次,检测结果合格。  特此通告。  附件:合格产品信息2025年12月15日 附件下载: 附件:1批次合格产品信息.xls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5-12-15 | 天津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示公告
市级
关于公布2025年保税区市场局第一批《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的通知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5〕1号各相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天津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天津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企业(名单见附件)符合发(换)证及变更条件,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现予以公布。附件: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第一批) 2025年12月15日 附件下载: 附件 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第一批)(1).doc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5-12-15 | 天津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示公告
省级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2025年第二批天津市先进级智能工厂名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和《天津市智能制造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做好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完成了2025年第二批先进级智能工厂认定工作,现将名单公布。请各相关单位加强指导和推广,鼓励给予相应支持政策,共同打造我市智能制造升级版。 附件:2025年第二批天津市先进级智能工厂名单                                                          2025年12月11日(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数字化转型处 聂德雷联系电话:83608034)(此件主动公开)附件2025年第二批天津市先进级智能工厂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区县 行业 1 中石化英力士(天津)石化有限公司 中英石化基于全流程智能控制智能工厂 滨海新区-经开区 原材料 2 禧天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一站式塑料家居用品柔性制造智能工厂 滨海新区-高新区 消费品 3 天津雄邦压铸有限公司 高精度汽车用铝合金压铸智能工厂 滨海新区-经开区 装备制造 4 天津太合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保温管制造数智融合智能工厂 北辰区 装备制造 5 天津创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创源生物微生态制剂生产智能工厂 滨海新区-高新区 消费品 6 金佰利(天津)护理用品有限公司 好奇婴儿纸尿裤智能工厂 滨海新区-保税区 消费品 7 多维绿建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多维建材制造智能工厂 静海区 原材料 8 天津中环领先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具备实时全流程追溯性的半导体硅片柔性智能工厂 滨海新区-高新区 电子信息 9 天津市松正电动科技有限公司 松正电驱SMT全域智联智能工厂 滨海新区-保税区 电子信息 10 天津天士力之骄药业有限公司 全流程智能化无菌制剂制造智能工厂 北辰区 消费品 11 天津常春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数字化汽车注塑涂装零部件制造智能工厂 滨海新区-保税区 装备制造 12 天津太钢天管不锈钢有限公司 不锈钢产品数智化生产智能工厂 滨海新区-保税区 原材料 13 博格华纳汽车零部件(天津)有限公司 博格华纳汽车电磁阀、离合器智能工厂 滨海新区-保税区 装备制造 14 海格欧义艾姆(天津)电子有限公司 海格PCBA制造智能工厂 滨海新区-保税区 电子信息 15 奥的斯电梯曳引机(中国)有限公司 奥的斯电梯曳引机智能工厂 滨海新区-经开区 装备制造 16 施耐德梅兰日兰低压(天津)有限公司 微型空气断路器数字化测试调解智能工厂 滨海新区-经开区 装备制造 17 安泰天龙钨钼科技有限公司 难熔金属精深加工智能工厂 宝坻区 原材料 18 天津朗诺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朗诺冻干食品全生命周期质量溯源智能工厂 静海区 消费品 19 天津悦鸣腾宇通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精密汽车零部件制造智能工厂 滨海新区-经开区 装备制造 20 天津天士力现代中药资源有限公司 现代中药提取全流程数字化智能工厂 北辰区 消费品 21 天津市环宇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汽车防尘罩柔性注塑智能工厂 津南区 装备制造 22 天津市东方先科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东方先科石油钻井机智能工厂 武清区 装备制造 23 天津海顺印业包装有限公司 海顺印业数字化包装智能工厂 东丽区 消费品 24 天津德科智控股份有限公司 全域智能转向系统绿色智能工厂 津南区 装备制造 25 天津银河阀门有限公司 高端控制阀智能工厂 津南区 装备制造 26 天津新立中合金集团有限公司 铝合金熔铸生产线数字化智能工厂 滨海新区-经开区 原材料 27 金舜驰(天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新能源汽车座椅通风壳体智能工厂 滨海新区-生态城 装备制造 28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石化分公司 炼化数字化智能工厂 滨海新区-经开区 原材料 29 天津市丰和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丰和博新材料制造智能工厂 津南区 装备制造 30 天津市利民调料有限公司 调味品行业基于工业互联网与全自动产线的智能工厂 滨海新区-保税区 原材料 31 天津一汽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汽车零部件至臻精工智能工厂 西青区 装备制造 32 天津吉达尔重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吉达尔重型装备智能工厂 北辰区 装备制造 33 林赛(天津)工业有限公司 林赛农业灌溉设备智能工厂 滨海新区-保税区 装备制造 34 远方实业(天津)有限公司 远方实业柔性光伏支架及金属管材智能工厂 静海区 装备制造 35 瀚洋重工装备制造(天津)有限公司 大型金属压力容器研发设计及生产智能工厂 津南区 装备制造 36 翰林航宇(天津)实业有限公司 口服固体制剂制药设备智能工厂 宝坻区 装备制造 37 天津旗滨节能玻璃有限公司 旗滨节能玻璃数字化智能工厂 滨海新区-高新区 原材料 38 欧尚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欧尚元净化提纯高端装备智能工厂 津南区 装备制造 39 天津派格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天津派格汽车内饰件模塑一体化智能工厂 滨海新区-保税区 装备制造 40 天津欧派集成家居有限公司 家具柔性化定制智能工厂 静海区 消费品 41 天津市思特玻璃有限公司 天津思特防火玻璃数字化智能工厂 东丽区 原材料 42 天津荣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荣亨集团精密铸造5G+MEC 工业互联网集成智能工厂 宁河区 装备制造 43 平高集团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平高储能科技电池模组制造与装备集成智能工厂 东丽区 装备制造 44 麦格纳技术与模具系统(天津)有限公司 麦格纳汽车模具生产智能工厂 滨海新区-保税区 装备制造 45 立阳电气(天津)有限公司 立阳电气终端输配电制造智能工厂 蓟州区 装备制造 46 嘉思特医疗器材(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嘉思特医疗高端人工关节智能工厂 南开区 装备制造 47 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自助终端制造智能工厂 滨海新区-保税区 装备制造 48 丰益油脂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绿色脂肪酸加工全程可溯智能工厂 滨海新区-保税区 原材料 49 维美德织物(中国)有限公司 精益数智全链路协同织物制造智能工厂 滨海新区-保税区 消费品 50 天津市中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中赢新材料智能工厂 西青区 装备制造 51 天津市百得纸业有限公司 百得纸业智能包装生产一体化智能工厂 西青区 消费品 52 天津精达漆包线有限公司 精达漆包线智能工厂 东丽区 装备制造 53 天津力神超电科技有限公司 力神超电新型动力电池智能工厂 滨海新区-高新区 装备制造 54 天津东方海川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海川门窗幕墙柔性化制造智能工厂 静海区 原材料 55 三尚行(天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三尚行食品智能工厂 滨海新区-生态城 消费品 56 天津易鼎丰智控科技有限公司 新能源汽车域控制器智能工厂 滨海新区-经开区 装备制造 57 天津宜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工业传感与控制部件协同制造智能工厂 西青区 装备制造 58 天津瑞源电缆有限公司 环保型电缆全流程数字化管控智能工厂 宝坻区 装备制造 59 天津吉诺科技有限公司 基于数智协同自动化工业连接器智能工厂 静海区 装备制造 60 天津科世得润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科世得润汽车零部件智控精工智能工厂 西青区 原材料 61 天津经纬恒润科技有限公司 经纬恒润汽车电子数字化智能工厂 西青区 电子信息 62 天津国际机械有限公司 大型抽水蓄能阀门数字化重型智能工厂 滨海新区-保税区 装备制造 63 天津重钢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型装备数智协同与动态优化智能工厂 滨海新区-高新区 装备制造 64 天津泓德汽车玻璃有限公司 汽车镀膜玻璃数字化智能工厂 西青区 装备制造 65 天津光电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安全办公设备制造智能工厂 河西区 电子信息 66 天津保富电气有限公司 牵引供电系统制造智能工厂 滨海新区-高新区 装备制造 67 突破电气(天津)有限公司 突破智能配电单元PDU制造智能工厂 滨海新区-高新区 装备制造 68 中科慧眼(天津)电子有限公司 中科慧眼立体视觉产品智能工厂 西青区 电子信息 69 博格华纳动力驱动系统(天津)有限公司 博格华纳驱动全链协同智能工厂 滨海新区-保税区 装备制造 70 天津胜维德赫华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智链精工汽车零部件智能工厂 西青区 装备制造 71 天津春宇食品配料有限公司 春宇味联数科智能工厂 滨海新区-街镇 消费品 72 天津合缘伟业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合缘伟业蒸压加气新材料智能工厂 蓟州区 原材料 73 天津海鸥表业集团有限公司 海鸥表业高端复杂机械腕表智能精工工厂 滨海新区-保税区 消费品 74 天津南开和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开和成智化管理智能工厂 滨海新区-街镇 原材料 75 天津皇冠幕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皇冠幕墙定制家居门窗幕墙装配智慧工厂 武清区 消费品
2025-12-15 |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示公告
省级
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对拟创建天津市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名单的公示(已过期)
2025-12-15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公示公告
省级
各区文化和旅游局:为推动“十五五”期间我市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提质增效,促进我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与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均等化建设,进一步优化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供给机制,现将《天津市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与服务规范》印发给你们,请各区文化和旅游局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举措,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持续推进我市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联系人: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共服务处 薛雅文联系电话:836025692025年12月15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与服务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持续完善本市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基层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服务效能,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基础上,扩大优质文化资源直达基层,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公共文化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天津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天津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22年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由政府投资兴建,以及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兴建或运营的,用以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第三条  本规范就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设施建设、内部管理、服务提供、运营机制、服务保障的基本要求进行了规范。提倡和鼓励各单位结合群众实际需求,增加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第四条  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应同时遵照《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48号)、《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建标〔2012〕44号),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应同时遵照《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建标〔2014〕72号)、《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指南》(建办科〔2021〕55号),以及《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DB/T29-7-2014)、《城镇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南》(DB12/T1339-2024) 等国家和本市有关办法、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执行。第二章  设施建设第五条  乡镇(街道)应设置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乡镇(街道)统筹基层惠民资源,加大与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所、公共服务中心等机构的融合,不断提升场地设施建设,与乡镇(街道)办公楼使用同一场地进行建设时,应独立成区,并设有专用出入口。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建筑面积根据其服务人口确定。建筑面积应达到:大型服务中心不少于2000平米(服务人口大于5万人),中型服务中心不少于1500平米(服务人口3-5万人),小型服务中心不少于800平米(服务人口小于3万人);2018年后(含2018年)新建居住区配建的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米。第六条  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设置多功能活动厅、书刊(电子)阅览室、教育培训室、体育健身室、排练室、美术室以及管理辅助用房,有条件的服务中心,可增设展览展示、小型演出、旅游服务等设施,鼓励各乡镇(街道)根据本区域的文化特色需求、经济发展水平,增加各功能用房的类型、面积和相关设施设备。多功能活动厅应配备开展文化活动所必需的舞台、灯光、音响、乐器、服装等设施设备,具备开展小型演出、文艺排练、游艺娱乐、数字电影放映、讲座会议等文化活动功能。书刊(电子)阅览室藏书不少于2000种,藏书量不少于3000册,报刊杂志种类不少于10种,并定期流动更新,年新增图书不少于60种;可提供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等上网服务。其他功能室应配备满足功能需求的各类设施设备和器材。第七条  村(社区)应设置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村(社区)可充分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加强与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的融合,或更新盘活闲置资源,建设安全、实用、美观的文化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含文化活动室、图书室、多功能室、社区服务用房等),鼓励有条件的村(社区)根据本地文化特色需求、经济发展水平、服务人口数量适当增加功能用房种类、面积和设施设备。文化活动室应根据要求配备基本的演奏乐器、服装、道具、棋牌类及桌椅等必要性配套设备,具备开展文艺排演等文化活动功能。图书室应配备可供借阅的图书不少于1200种,1500册,报刊杂志种类不少于10种,并定期流动更新,年新增图书不少于60种。第八条  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就近设置室外活动场地,其面积原则上不低于室内建筑面积。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建有室外宣传设施(橱窗、阅报栏、电子阅报屏或文化走廊)、绿化休息场地、道路及停车场地等,在所辖公共区域内建设小舞台、小广场等室外文化活动场所,拓展室外文化体育空间,与篮球场、羽毛球场、健身器材等体育设施统筹建设。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就近配套建设至少一个文体广场,用于群众开展文化活动、体育健身等,有条件的村(社区)可专设老人、儿童活动场地。第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因地制宜对老旧基层文化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持续推动文化设施焕新升级。加强“微改造、精提升”,打造具有当地文化风貌和现代内涵,集阅读、文艺活动、社交和教育等功能于一体的“小而美”的新型公共文化空间,进一步丰富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类型。积极吸纳社会资源投入公共文化新空间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共建共管共享设施空间和服务资源,通过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体系纳入基层服务点,不断完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功能布局,提升服务品质。第三章  内部管理第十条  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室内外环境布置应满足功能需求,并兼顾地域文化特色。在功能布局上,要动静相宜,合理安排,减少互扰。第十一条  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有便于群众识别的显著标识和开放时间;图书馆、文化馆分馆或基层服务点、基层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可设置统一标识;服务中心内各功能区应设置明确标识,包括场所分布图、引导标识、活动厅室名称标牌等,专用设施应在醒目位置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无障碍设施应设置专用标识;在服务中心周边以及服务辐射半径末端处,应有引导性指示标识。第十二条  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在室内醒目位置公示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人员、服务承诺、咨询电话、监督电话以及群众应遵守的公共秩序等信息,并放置群众意见反馈手册。第十三条  各功能空间要将相关制度上墙,并根据实际工作变化及时更换。就近悬挂张贴设备器材的使用方法说明和指导使用的联系电话。第十四条  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全年(含节假日)向公众免费开放。乡镇(街道)文化服务中心每周累计开放时间不少于42小时,村(社区)文化服务中心每周累计开放时间不少于35小时。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错时开放时间不低于最少开放时间的三分之一,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鼓励开展夜间服务,并增设相应的文化服务项目。具体开放时间须征询群众意见并公示。如需暂时停止开放,应提前向公众告知。第十五条  群众在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内应遵守公共秩序和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爱护公共设施,不得影响干扰其他人正常活动。对破坏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扰乱秩序的,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停止为其提供服务。第四章  服务提供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包括:文艺演出、电影放映、图书阅览、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文艺创作、展览展示、文化技能培训、娱乐健身等基本服务,应针对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等重点群体开展丰富多样的文化活动。服务中心常设免费文化活动项目应不少于6项。鼓励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整合各类面向基层的公共文化资源,按照功能综合设置的要求,积极开展基层党员教育、群众科学素质培养、群众法制宣传等活动。第十七条  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群众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包括:文艺演出、读书看报、广播电视、电影放映、文体活动、体育健身、科学普及、健康教育、法制宣传、党员教育等。服务中心常设免费活动项目不少于6项。服务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形式多样的文化服务,为群众开展各类文化活动提供便利。第十八条  发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文化赋能优势,结合各辖域实际,统筹文旅综合性资源,提供旅游服务、文化遗产保护等服务。在文化和旅游资源丰富的城市历史街区和乡镇拓展研学、文化体验等新业态,依托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文化旅游服务中心,提供旅游、文化展览展示、宣传推介等服务。 依托文化服务中心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搜集、整理和保护,鼓励在文化服务中心设立展示厅、传承体验所(点)、代表性传承人工作室等,开展非遗展示、体验教学等服务。第十九条  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每年应开展各类群众文化活动,包括组织文体活动、开展公益性展览、举办公益性培训、讲座等。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每年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不少于52次,其中独立主办的具有本乡镇(街道)特色的活动不少于三分之一;鼓励各乡镇(街道)根据历史传统组织具有一定规模的群众文体活动;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每年组织开展各类群众文化活动不少于12次,活动应体现本村(社区)文化特色。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每年自行组织的读书活动不少于6次,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每年自行组织的读书活动不少于2次。第二十条  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举办文化活动应注重地方特色和历史传承,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开展“一乡镇(街道)一品”文化活动建设,拥有连续举办3届以上的文化活动品牌。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开展“一村(社区)一品”文化活动建设,形成1个特色文化活动品牌。乡镇(街道)积极编排反映当地风土人情的文艺节目,至少有1个代表当地特色的文艺节目。鼓励开通并打造有影响力的自媒体公众号,通过微视频、直播等方式展示原创文艺作品。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结合地域特色建设的本乡镇(街道)群众文化团队不少于6支, 每支队伍不少于10人。并指导所辖村(社区)建设至少1支特色群众文化团队,提升群众审美品味。第二十二条  开展农村电影公益放映。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每年国产新片(院线上映不超过2年)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第二十三条  提升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数字化服务水平。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提供免费无线网络服务,提供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和资源,利用新媒体、数字化平台开展服务,为群众提供活动预告、免费开放项目、开放时间、展览、视频欣赏、电子阅览等一站式服务。第五章  运营机制第二十四条  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进行具体指导。第二十五条  推动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品质化、专业化、特色化发展,充分利用空间资源,有序开展延伸型文化惠民服务项目,创新打造一批优质设施空间、品牌活动和服务项目。持续扩大优质公共文化服务产品供给,加大优质资源配送到基层的力度,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文化需求。第二十六条  鼓励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整体委托、项目委托或互利合作的模式,由社会力量运营并提供文化服务,实现公共文化设施运营管理的专业化。第二十七条  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服务效能由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评价,具体评价办法与标准由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对接本市志愿者服务机制,实现文化志愿者服务的经常化储备和常态化服务,鼓励退休人员、专业文化艺术工作者、文化艺术爱好者、非遗传承人、乡土文化能人、学生等群体参与文化志愿服务和文明实践活动,对本辖区的文艺骨干、非遗传承人、群众文体团队等文化志愿者登记造册,建立规范的信息档案。第二十九条  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进行公共文化服务信息的统计、整理、分析工作,完成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信息填报工作。第六章  服务保障第三十条  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负责人应具有一定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经验,热爱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并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专兼职文化管理员和文化组织员每年应参加上级文化部门或文化机构组织的集中培训。第三十一条  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区和乡镇(街道)财政预算,以保证人员经费、办公经费、文化活动经费以及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采购经费的合理支出。保障每年拨付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免费开放专项资金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落实到位,做到经费使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可以接受社会组织、个人的捐赠和资助。第三十二条  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开展各类活动的群众满意度调查和文化需求征询,并接受群众投诉和监督,定期针对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分析总结,调整服务方式。群众满意度应不低于90%,并作为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评价的主要依据。第三十三条  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范积极培育挖掘在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文化产品、提升服务效能等方面富有成效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及时总结经验做法,不断加大典型案例宣传力度,对表现突出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给予鼓励。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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