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数字化赋能教师发展行动的通知
教师厅函〔2025〕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按照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教育数字化的意见》部署,深入实施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深化教师队伍改革创新,决定实施数字化赋能教师发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以及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建设教育强国最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聚焦集成化、智能化、国际化,坚持以人为本、应用为要,突出发展导向、改革驱动、统筹协同,以提高教师数字素养为关键,以数字技术、人工智能技术融合创新应用为牵引,扩大优质资源和服务供给,开辟教师发展新赛道、塑造教师发展新优势,打造新时代高水平教师队伍,为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建设教育强国提供坚强支撑。
经过3至5年努力,教师数字素养全面提升,熟练应用数字化手段开展教育教学成为新常态,探索形成大规模因材施教和人机协同教学的有效路径。数字技术、人工智能技术赋能教师发展的支持体系不断完善,教师教育优质资源和服务供给丰富,形成自主选择、灵活多元的教师发展模式。数字化治理能力显著提高,建立起有利于教育家成长的良好环境,形成优秀教师不断涌现的良好局面。
二、重点任务
(一)教师数字素养提升行动。建立以教师数字素养标准为引领、以培训研修为手段、以应用驱动和实践提升为特色的教师数字素养发展路径。
1.完善教师数字素养标准体系。结合教师发展的时代要求,制定教师智能素养标准、中小学书记校长数字能力标准、高校教师数字能力框架,建立分类分级能力体系,为教师数字素养提升和教师教育资源开发等提供依据。修订教师专业标准、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将数字素养、智能素养作为核心能力,强化教师培养、培训的前瞻性引领。
2.推进教师数字素养培训全覆盖。教育部制定教师数字素养提升指南,分类指导地方和学校开展教师、中小学书记校长、教师培训者的数字素养培训工作。依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简称“国培计划”)开展教师数字素养培训,在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开设人工智能、数字素养专题,开展教师校长人工智能专项培训。地方、学校要制定教师数字素养提升工作方案,因地制宜打造特色品牌研修活动,创新培训组织机制与模式,推动教师立足真实场景开展数字化实践创新,通过多种方式实现教师数字素养培训全覆盖。
3.持续开展教师数字素养测评。教育部研究制定教师数字素养评价指标体系,委托第三方开展教师数字素养测评。构建完善教师数字素养画像和区域教师数字素养发展指数,并进行持续跟踪评估,定期发布测评报告,推动地方不断完善动态发展的教师数字素养提升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汇聚教师发展大数据,探索数据驱动的教师数字素养提升路径。
(二)数字赋能教育教学改革行动。加强教育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深化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推动教学理念、方法和模式转型,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4.加强数字环境建设。地方、学校要结合实际建设智慧校园,提升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助力教师常态化开展数字化教学。区域教师发展机构要升级建设智能研训室,助力教师深入开展数字化学习。师范院校要统筹多方资源建设智慧教育中心,为师范生提升智能条件下开展教育教学的能力提供保障。工程类院校、职业学校相关专业要加强数字课堂建设,实时在线观摩工厂车间等,形成专业培养与实习实践环节的有机衔接。
5.深化数字技术应用。引导、规范地方、学校与数字科技企业、科研院所等开展深度合作,基于大模型研发教师智能助手,全流程支撑教师教研备课、作业管理、学情分析、学生评价、培训研修等工作,为教师赋能增效。全面深化人工智能助推教师队伍建设,遴选各地各校创新应用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典型案例,强化经验模式的大范围推广、成熟工具平台的规模化应用。支持举办教师教学交流展示和研讨活动,推广数字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先进经验。
(三)教师发展模式数字转型行动。统筹推进师范生培养和教师研训的数字化转型,促进教师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构建名师引领、协同提升的良好生态。
6.推进教师培养培训方式转型。教师教育相关院校要改革师范生课程体系,将数字教育相关内容纳入必修课程,增加人工智能应用、跨学科教学等方面的课程比重。改革培养模式,探索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帮助师范生诊断课堂教学行为,指导及时改进。构建基于智能技术的见习模式,实时观摩中小学课堂、开展交流互动,提升实践能力。深化教师培训数字化改革,推进数据精准驱动、线上线下一体、理论实践融合的模式改革,提供个性化学习服务,带动教师研修常态化、机制化。
7.完善教师自主学习机制。依托国家教育大数据中心,推进多平台、多终端的教师学习数据整合归集,实现教师职前学习与职后发展的数据联通管理。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精准推送学习资源,更好满足教师发展需求。建立教师终身学习积分,推进学习积分在教师考核评价、学历教育、继续教育等方面的有效应用。
8.强化名师领学领研领教。依托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名师、名校长工作室和虚拟教研室建设,发挥名师的引领带动作用。实施“数字支教”行动,统筹名师资源,开展协同教研、网络跟岗、在线帮扶,促进优质资源共享。引导地方建立教师发展协作体,积极开展跨区域、跨学校的集体教研和组团培训,提升教师协同发展成效。推进“专递课堂”“名师课堂”“同步互动课堂”常态化应用。
(四)教师发展数字资源供给行动。全面加强教师发展数字资源建设,深化资源共享、优化服务供给,为教师终身学习和实践创新提供有力支撑。
9.丰富资源内容。围绕国家战略急需领域和教育改革发展重点任务,进一步汇聚教师发展优质资源,重点建设师德师风、数字素养培育、科学和工程教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资源。建立优质教师发展资源征集遴选机制,加大优质资源开发与使用激励力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资源开发,推进优质资源汇聚集成,构建多元参与、动态更新的教师发展资源体系。
10.提升资源质效。创新教师发展资源形态,组织编写人工智能教师读本,开发多模态数字教材、学科知识图谱、沉浸式师训系统等新型资源,提供智能交互、自动问答、内容生成等功能,提高资源的智能性和实用性。运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挖掘教师使用行为数据,提升优质资源推送精准度,降低教师资源获取门槛,推动资源动态优化和服务提质。
(五)教师发展数字治理行动。推动教师发展服务管理全流程数字化,统筹发展和安全,营造积极健康的教师发展环境。
11.优化教师发展服务。依托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建强教师发展综合服务管理功能,全流程采集汇聚“国培计划”等教师发展项目数据,实现流程优化、数据集成和智能协同。充分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建立教师教育大模型,加强对不同学科、不同学段教师需求的监测、预测,优化教师教育专业设置,强化师范专业的规范管理和动态调整。
12.推进管理改革创新。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将数字素养纳入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考察范畴,高校教师资格认定中要将数字素养作为教育教学能力的重要方面进行考察。推动数据支撑的教师评价改革,推动实现教学全过程、发展全要素伴随式数据采集,开展多维度的过程评价、增值评价和综合评价,促进评价结果应用于资格认定、职称评聘、评先评优等,提升评价的精准性,发挥评价对教师发展的支持作用。
13.增强数字安全保障。研究制定教师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指引,强化教师在数字化应用实践中的伦理责任和行为规范,合理合规使用数字技术。地方、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师数据安全保障机制,开展数字伦理主题教育,加强教师网络行为监管,引导教师在数字教育理论学习与实践探索中涵养高尚师德和教育家精神。
(六)数字教育教师国际合作行动。深化与世界各国在教师发展方面的深度融合,强化在面对数字化、人工智能全球挑战中的交流合作、共同应对,提供中国理念、中国方案,构建命运共同体。
14.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用好世界数字教育大会等高水平对话交流平台,共建全球教师能力合作网络,构建数字教育国际合作新格局。建好全球教师发展学院平台,以周边国家、“一带一路”共建国家、非洲国家等为重点,开展教师人工智能培训、数字化协同教研和“人机共育”等方面的国际合作,生成数字化资源,推动开放共享。推广交流《教师数字素养》标准,联合有关国际组织积极参与教师数字素养相关标准与规则制定,积极参与国际组织高校教师数字化转型能力认证等相关标准建设,贡献中国数字教育的智慧和力量。
三、组织保障
加大政府统筹力度,建立分区域专家指导机制,开展针对性研究、指导和督促。将数字化赋能教师发展作为地方和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制定专门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细化任务落实,确保各项任务目标如期完成。推进“百区千校万师”建设,推出百个数字化赋能教师发展特色区,千所数字化赋能教师特色校,万名数字化发展名师,加强对地方和学校的引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及时总结经验成效,加大典型案例的宣传推广。地方和高校要优化支出结构,创新投入机制,拓展经费来源,推动财政投入、技术研发、产业开发、学校应用的协同联动,强化社会多元参与,多渠道筹措经费,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教育部办公厅
2025年7月2日
2025-07-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当前,我市正值汛期,极端天气增多,洪涝灾害风险上升,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以及炭疽、布鲁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发生与传播风险显著增大,为保证汛期我市动物疫病形势总体平稳,特编制汛期动物疫病防控要点。(一)持续强化强制免疫工作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务必及时对新补栏畜禽、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畜禽进行补免。发生洪涝灾害时,应视防疫形势需要,对易感畜禽实施一次紧急免疫,快速提升群体免疫保护水平,确保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稳定在80%以上,切实保障免疫密度与免疫质量。(二)持续加强动物疫病监测排查重点加强对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及炭疽、布鲁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的监测力度,确保监测信息及时上报,并迅速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加大对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排查力度,尤其要覆盖中小规模养殖场户,做到疫情隐患早发现、早消除,严格执行“早发现、早报告”原则。(三)持续深入开展消毒灭源工作对畜禽养殖圈舍、运输车辆、屠宰场点、无害化处理厂、畜禽交易市场等重点场所,全面开展一次彻底的预防性消毒。对受淹的圈舍、食槽、器具、运输工具等,必须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洪水、内涝区域须先行排水清淤,再进行消毒;污染严重区域应选用高效消毒剂,适当提高浓度并增加消毒频次。同时及时清除或填埋积水区域,消除蚊蝇孳生地,并修补被洪水侵蚀或损坏的墙体,严防鼠类侵入,科学投放毒饵,及时收集、深埋或焚烧死鼠。(四)持续规范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在死亡畜禽运输管理方面,运输车辆须具备防水、防渗、耐腐蚀、易清洗消毒的特性;畜禽尸体须用塑料袋或塑料布严密包裹后方可转运,严防腐败物渗漏;车辆驶离收集点前须对车轮、车厢外部、工具及作业环境进行消毒;运输路线应尽量避免穿越人口聚居区及畜禽养殖密集区;途中若发生渗漏须立即重新包装并消毒后再行运输;卸载完毕后须对运输车辆及相关工具进行彻底清洗和消毒。在无害化处理要求方面,必须严格执行“四不准一处理”(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无害化处理)规定,优先采用化制、高温焚烧等集中专业无害化处理方法;确因条件限制无法集中处理的,可采用深埋法就地处理,但必须严格遵循《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合理选择深埋地点(远离水源地、居民区等),按规范要求挖掘深埋坑,并规范做好深埋点及尸体收集场所的消毒消杀工作,严防污染水源和环境。(五)切实加强畜禽饲养管理加强圈舍通风换气,有效调控舍内温湿度,保持环境卫生,及时清理粪便,防止粪污溢流。确保饲料和饮水安全,可在饮水中适量添加复合维生素、益生菌、电解质等,增强畜禽自身抵抗力。保持饲料储存间清洁干燥,防止饲料霉变。及时淘汰低龄、体弱、伤残、患病畜禽,降低饲养成本与疫病风险。对达到出栏标准的商品畜禽应尽快安排出栏,合理降低饲养密度。针对汛期应激易引发的细菌性疾病,可考虑采取预防性给药等保健措施。加强日常巡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并妥善处置。(六)加强防控知识宣传培训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切实落实各方主体责任,使广大群众特别是受灾养殖户全面了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知识,深刻认识防控工作的重要性,着力提升养殖场(户)的生物安全防护意识和能力,整体提升我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水平。(七)扎实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健全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队伍培训演练,切实做好疫苗、消毒药品、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检查与维护工作。一旦发生突发动物疫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依法依规、科学果断开展处置工作,全力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安全,有效提升社会整体抵御疫情风险的能力。
2025-07-07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天津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中粮利金(天津)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修订后的《天津市市级政府粮食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第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5年6月24日(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市级政府粮食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天津市市级政府粮食储备(以下简称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储备粮(含本市建立的跨省异地市级储备粮)入库、储存、出库环节质量安全管理和相关监督检查活动。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包括市级储备原粮(含小麦、稻谷、玉米)、成品粮(含小麦粉、大米)和食用植物油(含食用植物原油和食用植物成品油)。第三条 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区级政府粮食储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储存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储备粮开展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以下简称运营管理企业)负责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从入库到出库的全过程质量管控,依规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对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进行检验,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应及时稳妥处置,并向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五条 具体承担市级储备粮承储任务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包括专门从事市级储备粮仓储业务的仓储企业,以及具备生产加工能力并结合自身生产加工业务进行市级储备粮动态轮换的生产企业),对承储的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理岗位职责和责任人员,对入库、储存和出库等关键环节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进行管控,及时处理质量安全问题,确保市级储备粮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第六条 运输市级储备粮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七条 开展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检验等检查活动所需必要合理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本级部门预算。第八条 本市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等地的沟通,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和检验检测队伍培训、检验结果互认等方面,深化区域联动协作。 第二章 入库质量管理第九条 采购的市级储备原粮应为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其中水分符合安全储存要求),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采购的市级储备成品粮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各项常规质量指标及包装标签标识符合国家标准等相关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采购的市级储备食用植物油应为近期新加工的产品,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要求,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第十条 承储企业应具有能够保障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和质量安全的仓储设施和设备,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与承储任务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检验仪器设备、检验场地以及检验人员。承储企业应定期维护、按规定报废和更新检验仪器设备;属于计量器具的,应按要求进行检定或者校准;快检仪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使用要求开展质量控制试验。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等有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培训,使有关人员及时掌握市级储备粮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标准和检验技术。对不能履行职责的人员,应及时调整。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承储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服务,适时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技术规范培训,引导和支持承储企业强化管理意识、健全管理制度,提升管理能力。第十二条 实行市级储备粮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承储企业采购入库的市级储备粮,应查验随货同行检验报告,进行逐车查验和平仓(入罐)检验,保证入库(罐)的市级储备粮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采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要求。第十三条 实行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验收检验制度。粮食入库平仓、食用植物油入罐完成后,由运营管理企业委托质检机构进行验收检验,验收检验结果达到质量要求的,方可作为市级储备粮。验收检验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原则。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职责对验收检验结果进行抽查。 第三章 储存和出库质量管理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油安全储存守则》和本市储备粮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市级储备粮储存期间的质量安全管理,定期开展粮情检查分析和隐患排查,加强粮情监测、合理通风,严格储粮化学药剂的管理和使用,适时开展质量安全检验,确保储存安全和质量安全。严禁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的质量和品种。对于储存期间出现的结露、虫害、发热、霉变和色泽气味异常等质量异常情况,承储企业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最大限度降低损失。对经检验市级储备粮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时,应及时报请轮换。市级储备粮发生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等质量安全事故(事件),承储企业应及时逐级报告至运营管理企业和市、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并按有关要求及时妥善处置。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储存期间,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质量管理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运营管理企业应委托质检机构,对所有仓房(货位)的市级储备粮,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原则上,上半年完成入库的市级储备粮,下半年起开展储存期间检验;下半年完成入库的市级储备粮,次年上半年起开展储存期间检验。质检机构对所检验的市级储备大米应当出具检验报告,对所检验的其他市级储备粮要分析汇总检验数据,一并报送运营管理企业,运营管理企业收到检验结果后及时反馈有关承储企业,并于每年6月末、12月末前报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第十六条 运营管理企业负责对承储企业储存的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委托质检机构进行检验。第十七条 实行市级储备粮销售出库检验制度。仓储企业承储的市级储备粮出库时,由运营管理企业委托质检机构依规进行检验,质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出库市级储备粮应当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复印件,检验报告有效期6个月,自签发之日起算;超过检验报告有效期未出库的市级储备粮出库时,需由仓储企业委托质检机构按规定重新检验,检验费用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经检验合格并出具报告后方可出库。生产企业承储的市级储备成品粮(含食用植物成品油)出库时,由生产企业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库。第十八条 通过粮食交易平台销售的市级储备粮,应公告粮食质量安全情况,且与交易粮食实物质量安全相符。第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入库后,承储企业应按要求建立逐仓(货位)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粮食品种、供货方、粮食产地、收获年度、入库时间、货位及数量、质量等级、品质情况、药剂使用情况、销售去向和出库时间,以及其他有关质量安全信息。承储企业应逐仓(货位)完整保存好检验报告、原始记录的原件或复印件,不得伪造、篡改、损毁。粮食质量安全档案需按规定妥善保管,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6年。承储企业应加强信息化管理,按照要求动态更新有关质量信息。第二十条 鼓励承储企业主动对采购粮源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提前了解,在符合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要求基础上,根据市场需求选购优质储备粮源;根据不同品种和品质,实施精细化收储,应用绿色储粮或者其他先进适用技术;在出库时可主动提供加工品质、营养品质、食味品质以及储存情况等信息。 第四章 质量检验管理第二十一条 质检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具备相应的检验条件和能力,熟悉储备粮质量政策要求,与承储企业无利益关系。检验实行质检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检验人对出具的检验数据负责,审核签发人承担管理责任,质检机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第二十二条 质检机构应按委托方要求的报告形式、报送时间和报送渠道,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委托方,并对检验结果承担保密责任。质检机构应妥善留存扦样登记表、检验原始记录等相关材料,留存时间应不少于6年。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对监督检查中的检验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当自接到结果反馈起10个自然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检申请,处理原则按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检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必检项目,未列入必检项目的指标也应当符合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要求。(一)原粮:1.逐车查验项目应包括常规质量指标,视情况逐车(或逐批)查验食品安全指标。2.平仓检验项目应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3.入库验收检验项目应包括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4.储存期间检验项目应包括常规质量和储存品质指标,视情况开展食品安全指标检验。5.出库检验项目应包括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在储存期间施用过储粮药剂且未满安全间隔期的,还应增加储粮药剂残留检验,检验结果超标的应暂缓出库。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粮食,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二)成品粮:1.大米。仓储企业承储的市级储备大米,入库验收检验、储存期间检验和出库检验项目应包括常规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生产企业承储的市级储备大米,每半年检验一次常规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2.小麦粉。每半年检验一次常规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三)食用植物油:1.食用植物原油:(1)逐车查验项目应包括常规质量指标,视情况逐车(或逐批)查验食品安全指标。(2)入罐检验项目应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3)入库验收检验项目应包括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4)储存期间检验项目应包括常规质量和储存品质指标,视情况开展食品安全指标检验。(5)出库检验项目应包括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 2.食用植物成品油:储存期间原则上每半年检验一次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第二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委托检验应现场扦样,不得由承储企业代扦或者送样检验;扦样方法、程序和扦样人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或标准。扦样过程中,对扦样场所、储存环境、样品信息,以及在布点、扦样、分样、封样等重要环节应当采取录像或拍照等有效方式,确保扦样过程规范、公正、真实。成品粮扦样按国家有关储备粮扦样规定执行。扦样机构和扦样人员对扦样合规性、样品真实性与代表性、信息准确性与完整性负责。承储企业应提供真实货位信息、扦样用具和样品暂存地点等,选派辅助人员,配合做好扦样工作,不得弄虚作假、调换样品。第二十六条 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时,存粮2000吨及以上的仓房,以不超过2000吨为一个检验单位,分区扦样,每超过2000吨应增加一个检验单位。存粮不足2000吨的仓房以单仓(货位)为一个检验单位。食用植物油以一个油池、一个油罐为一个检验单位。第二十七条 扦样过程中,发现市级储备粮存在发热、霉变、严重虫粮和色泽气味异常,存在以陈顶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填埋筛下物,存在埋样、换样等异常情况时,扦样人员应按相关规定采取有针对性的扦样方式,单独扦样、单独评价,如实记录异常情况,告知承储企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报告运营管理企业和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运营管理企业应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相关情况上报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对市级储备粮质量管理、质量安全状况、验收检验结果等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市级储备粮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年度检查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质量安全状况,执行出入库检验制度、质量管理制度等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年度检查比例一般不低于市级储备粮规模的30%,检查覆盖面不低于承储企业数量的30%。年度内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已检查过的承储企业或者已抽检过的市级储备粮,未发现问题的,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一般不再重复检查或者抽检。承储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检查所需的各类文件、材料、记录凭证,以及辅助人员和设备。第二十九条 建立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问题整改机制。对检查发现的质量不达标、储存品质不宜存、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等情况,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运营管理企业,提出整改要求。运营管理企业应当及时通知承储企业,督促指导承储企业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时限、责任人,并对整改工作跟踪督办。第三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和标准以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对杂质、不完善粒含量等质量不达标及水分不符合安全储存要求的市级储备粮,及时采取清杂、整理、烘干等措施,加强粮情监测、注意通风,确保储存安全和质量安全;对储存品质不宜存的市级储备粮,要结合轮换等措施,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对检出的食品安全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市级储备粮,按照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合理化利用的原则,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进行处置,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市级储备粮作为食用用途出库。有关整改情况应当按时报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第三十一条 承储企业存在以陈顶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填埋筛下物,以及埋样、换样等舞弊行为,或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纪违法违规问题和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核查结果和管理权限,对承储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或向有关单位提出问责建议。承担市级储备粮检验的质检机构和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存在出具不实或者虚假检验报告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按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通过12325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等方式,举报市级储备粮存在的质量安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区级政府粮食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由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本区实际制定。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2030年6月30日废止。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天津市市级政府粮食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津粮规〔2023〕1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级储备粮质量检验项目附件 市级储备粮质量检验项目 储备粮质量检验依据为粮油质量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一)小麦常规质量指标检验项目为:容重、硬度指数、不完善粒、杂质、水分、色泽、气味。储存品质指标检验项目为:色泽、气味、面筋吸水量、品尝评分值。食品安全指标检验项目为:铅、镉、总汞、总砷、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敌敌畏、辛硫磷、马拉硫磷。(二)稻谷常规质量指标检验项目为:出糙率、整精米率、杂质含量、水分含量、黄粒米含量、谷外糙米含量、互混率、色泽、气味。储存品质指标检验项目为:色泽、气味、脂肪酸值、品尝评分值。食品安全指标检验项目为:铅、镉、总汞、无机砷、黄曲霉毒素B1、敌敌畏、辛硫磷、马拉硫磷。(三)玉米常规质量指标检验项目为:容重、不完善粒含量、霉变粒含量、杂质含量、水分含量、色泽、气味。储存品质指标检验项目为:色泽、气味、脂肪酸值、品尝评分值。食品安全指标检验项目为:铅、镉、总汞、总砷、黄曲霉毒素B1、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敌敌畏、辛硫磷、马拉硫磷。(四)小麦粉常规质量指标检验项目为:加工精度、灰分含量、脂肪酸值、水分含量、含砂量、磁性金属物、色泽、气味、外观形态、湿面筋含量。食品安全指标检验项目为:铅、镉、总汞、总砷、黄曲霉毒素B1、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过氧化苯甲酰、敌敌畏、辛硫磷、马拉硫磷。(五)大米常规质量指标检验项目为:加工精度、碎米总量、小碎米含量、不完善粒含量、杂质总量、无机杂质含量、水分含量、黄粒米含量、互混率、色泽、气味。食品安全指标检验项目为:铅、镉、总汞、无机砷、黄曲霉毒素B1、敌敌畏、辛硫磷、马拉硫磷。(六)食用植物原油常规质量指标检验项目为:气味、滋味、水分及挥发物含量、不溶性杂质含量、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酸价。储存品质指标检验项目为:过氧化值、酸价。食品安全指标检验内容为:铅、总砷、黄曲霉毒素B1、苯并(α)芘、辛硫磷、马拉硫磷。(七)食用植物成品油常规质量指标检验项目为:色泽、气味、滋味、透明度、水分及挥发物含量、不溶性杂质含量、酸价、过氧化值、烟点、冷冻试验、溶剂残留量。储存品质指标检验项目为:过氧化值、酸价。食品安全指标检验内容为:铅、总砷、黄曲霉毒素B1、苯并(α)芘、辛硫磷、马拉硫磷。检验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风险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2025-07-07 | 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市商务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津门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商务、文化和旅游(文物)、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为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促进本市老字号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老字号在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和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市市场监管委、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津门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商务局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 市市场监管委 市知识产权局 2025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津门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商流通发〔2022〕11号),加快促进我市老字号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老字号在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和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参照《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商流通规发〔2023〕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津门老字号,是指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营销渠道高效、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字号、商标等)。 第三条 天津市商务局(以下简称“市商务局”)负责津门老字号认定管理相关工作,会同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天津市文物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具有较强示范引领性的品牌认定为津门老字号,将其所属企业认定为津门老字号企业,建立津门老字号名录。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津门老字号初审推荐及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 津门老字号的认定遵循“自愿申报、优中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津门老字号认定以企业为主体,认定企业应当体现品牌示范性、企业代表性、行业引领性,注重理念、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经营、营销、管理等各方面创新,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彰显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 第二章 认定条件第六条 津门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品牌创立时间在40年(含)以上;(二)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第七条 津门老字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二)依法拥有与津门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或与津门老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三)主营业务连续经营30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四)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五)具有符合现代要求的企业治理模式,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六)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七)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第八条 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3年认定并公布新一批次津门老字号名录。津门老字号申报和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安排由市商务局发布通知。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规定日期内向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具体包括:(一)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5年经营情况;(二)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三)老字号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四)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五)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六)企业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发展的介绍材料;(七)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荣誉的证明材料;(八)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九)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上述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其中能够通过政府信息系统获取的,相关部门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第十条 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包括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初审,研究论证后向市商务局提出推荐名单。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按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推荐的企业进行评议,提出拟认定的津门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参与评议的专家可根据需要或委托有关机构采取材料审查、现场调查、查阅档案等形式进行审查。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在官方网站对拟认定的津门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市商务局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市商务局在接到异议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如存在较大争议,市商务局可以召开听证会。第十三条 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列入津门老字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颁发津门老字号牌匾。第十四条 津门老字号标识属市商务局标志,津门老字号企业可依据《津门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附件),使用津门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第四章 动态管理第十五条 津门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或其商标发生以下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向住所地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详细说明发生变化的理由:(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二)在不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前提下,该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区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变更申请后,应按照津门老字号认定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商务局。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现场核实相关情况或要求企业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向社会公示。市商务局收到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后进行复核,必要时商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并通过市商务局官方网站公布复核通过的企业变更信息。第十六条 津门老字号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上一年度经营情况(上市公司可在年报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10日前汇总报市商务局。第十七条 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津门老字号日常监测,对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列有关情形的津门老字号企业,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第十八条 津门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所地区商务主管部门责令3个月内予以整改,必要时可约谈企业负责人:(一)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后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及时提交申请的;(二)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按时报送相关材料的;(三)津门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不符合《津门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的;(四)因经营问题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五)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对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生产经营场所违法进行修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等活动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六)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第十九条 津门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市商务局暂停其津门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一)被区商务主管部门约谈,未按时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二)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商务局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作出暂停其津门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并责令其于3个月内完成整改。津门老字号企业整改完成后,由住所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认为整改到位的,应当作出撤销暂停其津门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第二十条 津门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市商务局将其移出津门老字号名录并收回津门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三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二)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所有权及使用权的;(三)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重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四)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津门老字号称号的;(五)被暂停津门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到期后仍未有效整改的;(六)其他不符合津门老字号和津门老字号企业基本条件的。市商务局认为确有必要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津门老字号名录并收回津门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第二十一条 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3年对津门老字号开展复核。对复核中发现已经不符合津门老字号条件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津门老字号名录、收回津门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优先推荐已被认定为津门老字号3年(含)以上的申报中华老字号。已通过商务部中华老字号复核的企业视同复核通过。第二十二条 市商务局作出暂停或收回津门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移出津门老字号名录决定的,在市商务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被移出津门老字号名录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两个申报周期内不得再次申报津门老字号。第五章 其 他第二十三条 市、区各相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老字号知识产权、历史网点、文化遗产的保护,为老字号文化传承、技艺改造、改革创新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组织开展老字号宣传推广活动。第二十四条 津门老字号企业违反《津门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的,市商务局和区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采取相关措施。津门老字号企业因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被暂停津门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期间,应撤回其含有津门老字号标识的相关产品、服务,移除并妥善保存津门老字号牌匾,且不得以津门老字号名义开展宣传。任何单位或个人冒用或滥用津门老字号标识或牌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自动列入津门老字号名录,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市商务局认定为津门老字号的,按照本办法管理,无需重新申报,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定期复核。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津门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附件 津门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津门老字号信誉,加强对津门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管理,规范津门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依据《天津市津门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津门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应当遵循本规定。第三条 市商务局对津门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津门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进行管理与监督。第四条 津门老字号标识适用于市商务局认定的津门老字号及津门老字号企业。未被认定为津门老字号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使用津门老字号标识和文字。第五条 津门老字号标识属市商务局所有,由标准图形和“津门老字号”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文字组合使用。标识设有标准色3色、标准组合4种供企业选用,推荐使用第一种“津门老字号”2色标识。津门老字号标识标准图形、标准字体、标准色彩、标准组合详见《津门老字号标识标准式样》。第六条 津门老字号企业可以在相应产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各类资料、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媒介中使用统一规定的津门老字号标识。第七条 津门老字号标识只能用于与津门老字号相一致的产品或服务上,以其老字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并应明显标注获得认定的企业名称,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同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第八条 津门老字号标识在使用时,必须根据规定式样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更改标识的比例关系和色值。第九条 津门老字号标识在印刷时,附着媒介的底色不得影响标识的标准色值,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第十条 市商务局统一制作和颁发津门老字号牌匾,未经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第十一条 津门老字号牌匾不得复制。第十二条 津门老字号牌匾应悬挂或放置于津门老字号企业主要办公或经营场所,牌匾需保持牢固安全、整洁、美观,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污损、破坏牌匾。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悬挂、放置牌匾不得破坏文物。第十三条 被市商务局移出津门老字号名录并收回津门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企业,自市商务局作出决定之日起,停止使用津门老字号标识,并负责清理自身使用的有关津门老字号标识;津门老字号牌匾由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收回,交回市商务局统一注销和销毁。第十四条 津门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人名义发生变更后,津门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权随之变更,但须按照《天津市津门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报市商务局。
2025-07-07 | 天津市商务局
河北区文化和旅游局:你局《关于开展马可·波罗广场建筑群—民族路86号修缮工程的请示》(河北文旅报〔2025〕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所报方案。一、对设计方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完善该建筑的描述体系,分析各层楼板的材质与结构。进一步评估屋面防水和漏雨情况,补充屋面载荷、防水措施和雨水管位置及做法。外墙面修缮先做局部脱漆试验,待评估水泥墙面外观效果,效果满意后再全面实施,否则需调整设计。(二)细化建筑挑檐翻新的技术要求,明确具体的工程措施和施工步骤。研究并尽可能恢复建筑挑檐铺装和瓦面原有做法。细化凉亭、建筑外檐装饰花纹及吊顶装饰线脚的维修措施、材料配比和施工工艺等要求。对建筑首层封堵原门和后开门进行评估,并依据结论明确修缮措施。补充恢复凉亭钢爬梯的依据、做法和设计图纸。在施工图阶段进一步细化完善设计。(三)修缮做法尽可能利用建筑原构件,原构件确实不能利用时,应保存原部件、材料、设备等样本,以备深入研究。该建筑屋架独具特色,应尽可能展示。对于一层历史图纸中的两处壁炉,探讨以虚拟的方式进行展示,增加展示丰富程度。二、请你局按照上述意见,组织有关单位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核准后方可实施。三、施工过程中你局须加强监督与管理,督促项目管理单位和方案设计单位加强施工全过程指导,督促项目施工单位严格遵守文物保护项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做好施工组织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人员、文物安全。工程竣工后,请按照有关要求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做好保护后相关文物的日常养护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文物安全。此复。2025年7月7日(此件主动公开)
2025-07-07 |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财政局 市国资委 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数据局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卓越级、领航级智能工厂遴选推荐和第二批基础级智能工厂自评、先进级智能工厂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市场监管、数据主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数据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25年度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行动的通知》(工信厅联通装函〔2025〕251号)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相关部门现组织开展2025年度卓越级、领航级智能工厂遴选推荐和第二批基础级智能工厂自评、先进级智能工厂申报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航级智能工厂遴选推荐工作领航级智能工厂按照《要素条件》要求,聚焦数字化转型、网络化协同和智能化变革开展建设,探索未来制造模式,打造全球领先的发展标杆。(一)申报条件1. 申报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石油石化、有色金属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申报),并满足《要素条件》基础要求。2. 申报主体须为本行业本领域领军企业,核心产品具有全球竞争力,且有必要的资金、人才、技术等资源投入领航级智能工厂建设。3. 申报主体须已获评2024年国家工信部公示的卓越级智能工厂(附件10),智能制造达到全球领先水平,并按照领航级智能工厂要素条件要求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广泛深度应用,开展未来制造模式初步探索,加速工厂建设、研发设计、生产作业、运营管理等各环节智能化变革。4. 申报主体须配合开展现场核查、技术推广和典型案例交流等工作。(二)组织实施1. 申报主体参考《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要素条件(2025年版)》(附件1)、《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2025年版)》、(附件2)(以下简称《要素条件》、《场景指引》),按照《领航级智能工厂项目申报材料清单》(附件3)编制申报书,于2025年7月18日前登录智能制造数据资源公共服务平台(www.miit-imps.com)完成线上申报。并将加盖公章的纸质版申报书(内容须与线上填报一致)报送至各区工信主管部门。申报主体对申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并确保申报材料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2.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本区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推荐。于2025年7月20日前按推荐项目优先顺序填写领航级智能工厂项目推荐汇总表(附件4),并将纸质版申报书、推荐汇总表(加盖区工信主管部门公章)各1份,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数字化转型处)。3.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数据局向工信部择优推荐领航级智能工厂申报项目。二、卓越级智能工厂遴选推荐工作卓越级智能工厂按照《要素条件》要求,聚焦数字化转型、网络化协同和智能化升级开展建设,打造全国领先的发展标杆。(一)申报条件1. 申报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石油石化、有色金属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申报),并满足《要素条件》基础要求。2. 申报主体已完成智能工厂建设并获评2024年和2025年第一批天津市公示的先进级智能工厂(附件10),智能制造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开展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探索,并达到卓越级智能工厂要素条件要求。3. 申报主体愿意配合开展现场核查、技术推广和典型案例交流等工作。(二)组织实施1. 申报主体参考《场景指引》、《要素条件》,按照《卓越级智能工厂项目申报材料清单》(附件5)编制申报书,于2025年7月18日前登录智能制造数据资源公共服务平台(www.miit-imps.com)完成线上申报。并将加盖公章的纸质版申报书(内容须与线上填报一致)报送至各区工信主管部门。申报主体对申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并确保申报材料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2.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本区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推荐。于2025年7月20日前按推荐项目优先顺序填写卓越级智能工厂项目推荐汇总表(附件6),并将纸质版申报书、推荐汇总表(加盖区工信主管部门公章)各1份,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数字化转型处)。3.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数据局向工信部择优推荐卓越级智能工厂申报项目。三、基础级智能工厂自评和先进级智能工厂申报认定工作基础级智能工厂聚焦数字化改造、网络化连接开展建设,推动数字化普及;先进级智能工厂在自评为基础级智能工厂前提下,聚焦数字化转型、网络化协同开展建设,打造区域行业领先的发展标杆。(一)申报条件1. 申报主体在本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石油石化、有色金属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申报)。2. 申报主体已完成智能工厂建设,并满足《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要素条件(2025年版)》(附件1)基础要求。3. 申报主体愿意配合开展现场核查、技术推广和典型案例交流等工作。(二)组织实施1. 申报主体参考《要素条件》、《场景指引》,编制《天津市智能工厂梯度培育项目申报书》(附件7),于2025年7月18日前登录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https://xmps.tjiiti.org.cn)完成线上申报,并上传企业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报告和申报书盖章扫描件,申报截止后,系统将关闭申报和修改功能。申报主体对申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并确保申报材料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2.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本区域规上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推进基础级智能工厂自评自建,以评估结果指导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和动态管理。加快推动先进级智能工厂培育,引导达到基础级智能工厂水平的企业开展先进级智能工厂建设,对本区符合先进级智能工厂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推荐。3.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于2025年7月20日前完成线上审核,将先进级智能工厂推荐汇总表(附件8)和基础级智能工厂汇总表(附件9),及推荐函(加盖区工信主管部门公章)各1份,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数字化转型处)。4.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对基础级智能工厂备案管理,对先进级智能工厂进行评审认定、名单发布和宣传推广。四、其他事项1. 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依托智能制造评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c3mep.cn)开展。2. 基础级智能工厂自评和先进级智能工厂申报依托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https://xmps.tjiiti.org.cn)开展。3. 卓越级和领航级智能工厂申报依托智能制造数据资源公共服务平台(www.miit-imps.com)开展。4. 为同步做好存量市级智能工厂复核定级工作,本次申报先进级、卓越级和领航级项目,组织企业应报尽报。 附件:1. 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要素条件(2025年版)2. 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2025年版)3. 领航级智能工厂项目申报材料清单4. 领航级智能工厂项目推荐汇总表5. 卓越级智能工厂项目申报材料清单6. 卓越级智能工厂项目推荐汇总表7. 天津市智能工厂梯度培育项目申报书 8. 先进级智能工厂项目推荐汇总表9. 基础级智能工厂项目汇总表10. 天津市卓越级、先进级智能工厂名单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财政局 市国资委 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数据局 2025年7月4日(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数字化转型处 聂德雷联系电话:83608034,15222331863;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发展处 陈立敏联系电话:23142279;市财政局经建一处 李一萌联系电话:59032601;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划处 卓奕丰 联系电话:83607716;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标准化处 马 蜻联系电话:27182054;市数据局数字经济处 王雨琪联系电话:83858617; 申报平台技术支持: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研究院 孔伟玲, 联系电话:13051790961)(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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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财政局 市国资委 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数据局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卓越级、领航级智能工厂遴选推荐和第二批基础级智能工厂自评、先进级智能工厂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市场监管、数据主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数据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25年度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行动的通知》(工信厅联通装函〔2025〕251号)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相关部门现组织开展2025年度卓越级、领航级智能工厂遴选推荐和第二批基础级智能工厂自评、先进级智能工厂申报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航级智能工厂遴选推荐工作领航级智能工厂按照《要素条件》要求,聚焦数字化转型、网络化协同和智能化变革开展建设,探索未来制造模式,打造全球领先的发展标杆。(一)申报条件1. 申报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石油石化、有色金属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申报),并满足《要素条件》基础要求。2. 申报主体须为本行业本领域领军企业,核心产品具有全球竞争力,且有必要的资金、人才、技术等资源投入领航级智能工厂建设。3. 申报主体须已获评2024年国家工信部公示的卓越级智能工厂(附件10),智能制造达到全球领先水平,并按照领航级智能工厂要素条件要求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广泛深度应用,开展未来制造模式初步探索,加速工厂建设、研发设计、生产作业、运营管理等各环节智能化变革。4. 申报主体须配合开展现场核查、技术推广和典型案例交流等工作。(二)组织实施1. 申报主体参考《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要素条件(2025年版)》(附件1)、《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2025年版)》、(附件2)(以下简称《要素条件》、《场景指引》),按照《领航级智能工厂项目申报材料清单》(附件3)编制申报书,于2025年7月18日前登录智能制造数据资源公共服务平台(www.miit-imps.com)完成线上申报。并将加盖公章的纸质版申报书(内容须与线上填报一致)报送至各区工信主管部门。申报主体对申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并确保申报材料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2.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本区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推荐。于2025年7月20日前按推荐项目优先顺序填写领航级智能工厂项目推荐汇总表(附件4),并将纸质版申报书、推荐汇总表(加盖区工信主管部门公章)各1份,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数字化转型处)。3.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数据局向工信部择优推荐领航级智能工厂申报项目。二、卓越级智能工厂遴选推荐工作卓越级智能工厂按照《要素条件》要求,聚焦数字化转型、网络化协同和智能化升级开展建设,打造全国领先的发展标杆。(一)申报条件1. 申报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石油石化、有色金属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申报),并满足《要素条件》基础要求。2. 申报主体已完成智能工厂建设并获评2024年和2025年第一批天津市公示的先进级智能工厂(附件10),智能制造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开展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探索,并达到卓越级智能工厂要素条件要求。3. 申报主体愿意配合开展现场核查、技术推广和典型案例交流等工作。(二)组织实施1. 申报主体参考《场景指引》、《要素条件》,按照《卓越级智能工厂项目申报材料清单》(附件5)编制申报书,于2025年7月18日前登录智能制造数据资源公共服务平台(www.miit-imps.com)完成线上申报。并将加盖公章的纸质版申报书(内容须与线上填报一致)报送至各区工信主管部门。申报主体对申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并确保申报材料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2.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本区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推荐。于2025年7月20日前按推荐项目优先顺序填写卓越级智能工厂项目推荐汇总表(附件6),并将纸质版申报书、推荐汇总表(加盖区工信主管部门公章)各1份,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数字化转型处)。3.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数据局向工信部择优推荐卓越级智能工厂申报项目。三、基础级智能工厂自评和先进级智能工厂申报认定工作基础级智能工厂聚焦数字化改造、网络化连接开展建设,推动数字化普及;先进级智能工厂在自评为基础级智能工厂前提下,聚焦数字化转型、网络化协同开展建设,打造区域行业领先的发展标杆。(一)申报条件1. 申报主体在本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石油石化、有色金属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申报)。2. 申报主体已完成智能工厂建设,并满足《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要素条件(2025年版)》(附件1)基础要求。3. 申报主体愿意配合开展现场核查、技术推广和典型案例交流等工作。(二)组织实施1. 申报主体参考《要素条件》、《场景指引》,编制《天津市智能工厂梯度培育项目申报书》(附件7),于2025年7月18日前登录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https://xmps.tjiiti.org.cn)完成线上申报,并上传企业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报告和申报书盖章扫描件,申报截止后,系统将关闭申报和修改功能。申报主体对申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并确保申报材料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2.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本区域规上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推进基础级智能工厂自评自建,以评估结果指导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和动态管理。加快推动先进级智能工厂培育,引导达到基础级智能工厂水平的企业开展先进级智能工厂建设,对本区符合先进级智能工厂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推荐。3.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于2025年7月20日前完成线上审核,将先进级智能工厂推荐汇总表(附件8)和基础级智能工厂汇总表(附件9),及推荐函(加盖区工信主管部门公章)各1份,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数字化转型处)。4.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对基础级智能工厂备案管理,对先进级智能工厂进行评审认定、名单发布和宣传推广。四、其他事项1. 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依托智能制造评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c3mep.cn)开展。2. 基础级智能工厂自评和先进级智能工厂申报依托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https://xmps.tjiiti.org.cn)开展。3. 卓越级和领航级智能工厂申报依托智能制造数据资源公共服务平台(www.miit-imps.com)开展。4. 为同步做好存量市级智能工厂复核定级工作,本次申报先进级、卓越级和领航级项目,组织企业应报尽报。 附件:1. 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要素条件(2025年版)2. 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2025年版)3. 领航级智能工厂项目申报材料清单4. 领航级智能工厂项目推荐汇总表5. 卓越级智能工厂项目申报材料清单6. 卓越级智能工厂项目推荐汇总表7. 天津市智能工厂梯度培育项目申报书 8. 先进级智能工厂项目推荐汇总表9. 基础级智能工厂项目汇总表10. 天津市卓越级、先进级智能工厂名单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财政局 市国资委 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数据局 2025年7月4日(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数字化转型处 聂德雷联系电话:83608034,15222331863;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发展处 陈立敏联系电话:23142279;市财政局经建一处 李一萌联系电话:59032601;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划处 卓奕丰 联系电话:83607716;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标准化处 马 蜻联系电话:27182054;市数据局数字经济处 王雨琪联系电话:83858617; 申报平台技术支持: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研究院 孔伟玲, 联系电话:13051790961)(此件主动公开)
2025-07-07 |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运输司
发文日期:2025-07-07
成文日期:2025-07-07
发文日期:2025-07-07
有效性:有效
名称:关于公布2024年度通用航空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结果的通知
字号:
文号:
有效性:有效
部号:
2025-07-07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区直各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北辰区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5年7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北辰区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 2025年全区食品安全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治理现代化水平,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天津市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计划。一、健全完善责任体系(一)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指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执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总监、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强化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抽查考核;结合企业实际健全完善风险管控清单,常态化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提高风险防控精准度。(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二)夯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属地闭环管理,优化落实“三张清单加一项承诺书”制度,指导包保干部严格照单履职,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落细。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区食药安办、各镇街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涉农镇人民政府负责)(三)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完善“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监管制度机制和风险防控体系,实施“最严格的监管”。(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委、北辰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监督指导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者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区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强化综合协调职责。强化协同监管合力,健全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压紧压实各方责任。深化落实食品安全“一件事全链条”要求,定期召开风险会商会议,及时通报信息,研判解决监管执法、职责间隙、重大事项处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发挥“三书一函”(挂牌督办通知书、约谈通知书、整改通知书、提醒敦促函)、评议考核、重大事项督办等制度机制作用,强化督促落实和跟踪问效。(区食药安办牵头,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深入推进“产运储销”各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五)健全全链条监管衔接机制。充分发挥承诺达标合格证在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中的衔接作用,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分类监管制度。健全肉类产品检疫证明查验制度,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将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作为肉类产品进货查验的基础凭证,严厉打击“无检疫证明”“虚假检疫证明”等行为。(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食品贮存监管制度,规范贮存经营行为。加强食品运输全过程监管,强化交付、装卸、运输管理和运输工具日常管理,加大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压实各方食品安全责任,防范污染变质风险。强化食品寄递安全管理,防范利用寄递渠道寄递假冒伪劣食品。(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区运管局、区发改委、市邮政管理局第一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进一步加强A级旅游景区等重点场所和校园、养老机构、建筑工地、医疗机构、机关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委、区文旅局、区卫健委、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强化源头治理。加强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溯源整治和流域水污染防治。(区生态环境局负责)严格耕地分类管理,持续开展农药科学施用增效、兽药使用减量行动,提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水平。组织开展地产食用农产品“守底线 促提升”专项行动,加强食用农产品上市前禁限用药物和易超标常规药物残留速测把关。做好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使用相关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持续开展豇豆、芹菜农药残留和水产养殖药物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组织开展畜禽养殖环节规范用药专项整治巩固提升行动,落实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深入推进畜禽屠宰“严规范 促提升 保安全”三年行动,强化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出证管理。(区农业农村委负责)严格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合市级部门做好新收获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加大违反政策性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行为的查处力度。(区发改委负责)(七)严把许可准入关。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要求,严禁擅自改变许可条件或未经审查即予许可。推行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信用承诺审批。深入开展食品(含特殊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审查。(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备案注册管理。(北辰海关负责)(八)严把食品生产经营监管。深入实施食品安全“保安全惠民生工程”。持续开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日常监督检查,配合市市场监管委开展食品(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和大型餐饮企业、大型连锁食品销售企业、校园(校外配餐)食品安全体系检查。强化连锁餐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压实总部和分支机构食品安全责任。推动餐饮环节“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强化清真食品备案监管。(区民宗委、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做好厨余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建成区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处置的覆盖率达到80%以上。(区城管委负责)(九)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监管。建立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专项工作机制,深化“校园餐”问题专项整治。(区教育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改委、公安北辰分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统筹管理和指导,落实春、秋季学期校园食品安全全覆盖检查。全面压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校长(园长)负责制和校长陪餐制,加强病媒生物防制,规范复用餐饮具清洗消毒,严格落实大宗食材采购、进货查验制度,规范食堂承包经营行为和校外供餐单位管理。落实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制度。持续推动恢复校内食堂供餐,推广“桶餐到校+班内分餐”新型供餐模式。加大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区教育局、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加强新业态新模式食品安全监管。加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直播带货、私域电商、社区团购等新业态新模式监管,开展网络食品抽检。(区市场监管局、北辰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压实网络食品销售从业主体责任,督促其主动公示主体信息、食品信息、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信息,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售卖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网络订餐平台落实责任,确保所有提供网上订餐服务的餐饮单位有实体店经营资格。(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三、强化抽检监测(十一)加大抽检力度。提升检测抽样的科学性、代表性、针对性,扩大检测覆盖面和提高问题发现率。全年安排食品安全抽检8100批次,达到8.5批次/千人。其中,市场监管部门食品抽检6200批次,农业农村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1900批次。(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严格落实国家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抽查结果后处理任务。针对抽检发现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核查处置“回头看”。强化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承检机构管理。(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十二)强化监测评估。组织制定本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计划,按市级要求完成各项监测任务,及时通报监测结果,强化部门防控合力。(区卫健委牵头,区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配合)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区域间风险隐患信息交流通报。(区农业农村委、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严惩违法犯罪(十三)强化突出问题治理。严打非法使用禁限用物质、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畜禽、注水注药、非法使用“瘦肉精”、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等地产食用农产品违法违规行为。(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聚焦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植物油等重点品种,持续加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虚假标注、滥用食品添加剂及虚假宣传等重点问题的排查整治力度,严厉打击食品领域的行业“潜规则”。(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十四)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协调推动查办一批有影响的重大案件。(区委政法委负责)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严厉打击“幽灵外卖”、非法添加、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行为。(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深入开展“昆仑2025”“净风”和肉制品违法犯罪集中整治行动,聚焦种植养殖、畜禽屠宰、加工销售、餐饮消费、网络食品等重点环节,校园、农村等重点区域,依法严厉打击“两超一非”、制售假冒伪劣等突出犯罪行为。(公安北辰分局负责)开展“国门守护”行动,做好进口食品风险联防联控和不合格进口食品信息通报、联动召回工作。全力打击涉食走私违法犯罪行为。(北辰海关、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食药安全益路行”活动。(区检察院负责)加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座谈,提升行刑双向衔接效能。严格落实“处罚到人”,依法实施行业禁入,及时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有力震慑违法犯罪。(公安北辰分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区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提升治理能力(十五)强化标准宣贯。围绕重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天津市地方标准开展专项跟踪评价,加强食品添加剂、食品标签等标准的宣贯培训,指导食品企业推广应用数字标签。(区卫健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善区级政府粮食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区发改委负责)(十六)提升信用监管水平。开展农安信用分等分级动态评价,实施风险分类监管。(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充分运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公示行政处罚、抽检不合格等涉食企业信用信息。实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强化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管理,加大对失信人员联合惩戒力度,依法将相关经营主体列入名单。(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十七)推动智慧管理模式应用。推广应用天津市放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平台,健全完善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者电子档案,推进地产食用农产品追溯管理。(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推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搭建、优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数字”终端,实施信息化管理。(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十八)强化监管能力建设。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经费投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基础设施建设。(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提升农产品、粮食、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区农业农村委、区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深化食品安全领域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引导相关企业加大科研投入,推动成果转化应用。(区科技局、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强化绿色储粮技术创新系统集成应用,建设高标准粮仓。(区发改委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综合业务、“市监精英大讲堂”和食用农产品农兽药残留限量专题培训。(区食药安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深入实施市场监管领域食品安全“跟班调研”,强化调研成果运用。完善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建立监督检查人员库,强化检查员管理和专项业务培训。(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十九)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强化《北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培训。(区食药安办牵头,相关成员单位配合)健全完善反应迅速、应对高效的舆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做好食品安全舆情监测推送、分析研判,严防处置不当导致舆情发酵。全力做好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区委网信办、区委宣传部、区市场监管局、区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规范“自媒体”发布传播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网络谣言发现和查证辟除,保障网络舆情整体平稳可控。(区委网信办、区食药安办牵头,区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配合)六、持续深化社会共治(二十)加强科普宣传。以设立咨询台、发放科普资料、组织互动问答等方式,有序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科普大讲堂、社区宣讲等现场活动;依托政务新媒体、政府门户网站等网络媒介,聚焦群众关切,发布消费提示,对冲谣言风险,以“线上+线下”双轨融合推进模式,提升公众食品安全素养。(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区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发挥反食品浪费工作机制作用,制定反食品浪费与粮食节约减损计划,引导广大群众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区发改委牵头,区文旅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二十一)鼓励社会参与。依法公开行政监管和处罚的标准、依据、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开展“随机查餐厅”活动,做好“红黑榜”公示。落实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内部举报人”等制度。(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突出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智库”作用,加强政策研究、法规解读、风险研判等工作。(区食药安办牵头,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化食品安全志愿服务,提升社会参与度。(区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注重食品行业协会的培育扶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桥梁纽带、示范引领作用。(区民政局、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七、推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二十二)壮大优势特色产业。组织实施冷链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加大对冷链物流领域项目的谋划力度,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争取资金支持。(区发改委、区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大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培育力度,推进特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深入推进食品工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区工信局负责)开展粮食品种品质品牌提升行动。(区发改委负责)扩大绿色、有机、名特优新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大“津农精品”培育力度。持续开展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深入老字号企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企业帮扶指导,提升企业发展信心,助力企业研发投产。(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宣传力度,提升企业参保积极性。(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委、区民政局、区住建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社区食堂和校园食堂项目建设。(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2025-07-07 | 北辰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