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政策发布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财务司
发文日期:2025-12-15
成文日期:2025-12-15
发文日期:2025-12-15
有效性:有效
名称:发布 |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空管基本服务收费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号:
文号:民航发〔2025〕26 号
有效性:有效
部号:
2025-12-15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我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武清区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生产、经营、运输和储存烟花爆竹。遇重大节庆活动需组织焰火燃放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武清区行政区域内,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相关部门以及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三、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在重要节点和时段,组织发动网格员、保安员等平安志愿者,对全区居民小区、路段划片包干、巡查巡防、劝阻看护,确保每个小区、路段配备社会辅助力量,及时劝阻、制止违反本通告行为。党政机关、公职人员要带头遵守禁燃规定,引导和带动身边群众共同遵守禁燃规定。四、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举报。对劝阻人、制止人、举报人打击报复或者威胁其人身安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5年1月24日发布的《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2025年禁燃限燃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特此通告。 武清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5日
2025-12-15 | 武清区人民政府
河北区人民政府关于韩成虎任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区人民政府决定:韩成虎任河北区人民政府鸿顺里街道办事处主任。 2025年11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
2025-12-15 | 河北区人民政府
河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吴云等任免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区人民政府决定:吴云任河北区教育局副局长,免去河北区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职务;张福瑞任河北区审计局副局长,免去河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张趁祥任河北区统计局副局长,免去河北区审计局副局长职务;宫玉婷任河北区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康朴任河北区人民政府王串场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免去许丽河北区人民政府王串场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2025年11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
2025-12-15 | 河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天津港保税区关于进一步落实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一、问:《天津港保税区关于进一步落实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的制定背景是什么?答: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扎实推进市委、市政府“十项行动”战略部署,加快实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按照工信部《关于加快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依托保税区现有资源禀赋,以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及天津市上位层面战略部署及相关文件精神作为指导思想,进一步落实《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及《天津港保税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相关要求,深入推进保税区新型工业化,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引育新动能,推进存量企业提高经济贡献,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二、问:《天津港保税区关于进一步落实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支持方式包括哪些?答:《实施细则》包含十四条内容,第一条至第四条部分,明确从支持扩大有效投资、盘活现有房地资源、支持产业提质升级、壮大优化新兴支柱产业布局等方面的支持。一是支持扩大有效投资方面,按照设备类投资和楼宇厂房建设类投资分两类,分别对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投资额的20%分四个梯度给予支持,每类最高不超过5亿元,共计最高不超过10亿元;二是支持盘活现有房地资源方面,对租用盘活办公楼宇及厂房的,给予最高80%租金支持,期限不超过三年;对购置自用工业厂房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购置面积分四个梯度给予不超过购置价格的15%支持,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三是支持产业提质升级方面,鼓励企业纳统入库,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高质量增长,对年工业产值达到10亿元(含)且增量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分四个梯度给予最高不超过全年工业产值增量的10‰支持;四是壮大优化新兴支柱产业布局方面,结合产业链配套需求促进产业聚集,完善新兴支柱产业链配套,强化要素保障,对年月均用工150人以上的企业,按照用工体量规模分三个梯度对租赁公寓给予最高不超过80%租金支持,期限不超过三年。第五条至第六条部分,明确从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企业创新平台建设方面的支持。一是支持企业研发投入方面,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50万元且年产值和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同比上年度均实现双增长的企业,分别按照年度研发经费支出20%和同比增量部分不超过30%给予支持,年度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二是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方面,对获评国家级和市级创新平台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开展中试平台建设的企业,按照不超过设备投资的20%给予建设资金支持,单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第七条至第十条部分,一是明确从单项冠军和专精特新、企业绿色发展、企业智能化发展等方面的支持。对获评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纳入绿色制造体系、智能工厂等国家级和市级称号的企业,按照具体类别划分,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二是明确支持产融合作。鼓励企业通过金融机构融资方式开展项目建设和转型升级(购买土地除外),对企业贷款提供利息50%贴息支持,年度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2个百分点。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部分,明确申请认定方式、相关法律约束事项、本细则有效期和解释权。《天津港保税区关于进一步落实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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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5-12-13 |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港保税区关于进一步落实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及《天津港保税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相关要求,按照党委、管委会决策部署,现将《天津港保税区关于进一步落实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2025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天津港保税区关于进一步落实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扎实推进市委、市政府“十项行动”战略部署,加快实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按照工信部《关于加快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落实《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及《天津港保税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相关要求,深入推进保税区新型工业化,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结合保税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 支持扩大有效投资。支持企业高质量投资,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对购地建厂或投资建设的制造业实体项目,按照设备类投资和楼宇厂房建设类投资分类,以核定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基数给予支持。技术改造或增资扩产的制造业项目,参照执行。(一)支持设备类投资。经认定择优给予不超过设备、软硬件工具等投资额20%的支持,最高不超过5亿元。按照设备类投资额的具体支持标准为:(1)1000万元-1亿元(不含)的按照5%;(2)1亿元-10亿元(不含)的按照10%;(3)10亿元-20亿元(不含)的按照15%;(4)20亿元(含)以上的按照20%。(二)支持楼宇厂房建设类投资。经认定择优给予不超过楼宇厂房投资额20%的支持,最高不超过5亿元。按照楼宇厂房建设投资额的具体支持标准为: (1)1000万元-1亿元(不含)的按照5%;(2)1亿元-10亿元(不含)的按照10%;(3)10亿元-20亿元(不含)的按照15%;(4)20亿元(含)以上的按照20%。设备类和楼宇厂房建设类的支持资金按照申请年度内实际完成投资进度额所对应档次给予支持。待项目竣工投达产后,经核算给予相应差额部分的资金支持。第二条 支持盘活现有房地资源。盘活存量做优增量,提高产业用地效能。(一)对企业租用盘活空置办公楼宇及厂房的,申请年度内经认定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80%租金支持,期限不超过三年。具体支持标准: (1)对未纳统企业租用盘活空置办公楼宇及厂房的(租赁面积实际使用率80%(含)以上,办公楼宇按照人均办公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核算),支持面积最大不超过2万平方米。第一年给予80%租金支持;第二年产值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80%租金支持,如未达到给予70%租金支持;第三年产值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80%租金支持,如未达到给予50%租金支持。(2)对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纳统企业盘活空置办公楼宇及厂房的(租赁面积实际使用率80%(含)以上,办公楼宇按照人均办公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核算),支持面积最大不超过1万平方米。第一年给予50%租金支持;自第二年起同比上年度产值增长不低于5%的给予50%租金支持,如未达到给予40%租金支持。(二)对在保税区范围内购置自用工业厂房的制造业企业,经认定择优给予不超过购置价格15%的支持,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按照购置面积的具体支持标准为:(1)1000-5000(不含)平方米的按照购置价格5%;(2)5000-10000(不含)平方米的按照购置价格8%;(3)10000-20000(不含)平方米的按照购置价格12%;(4)2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购置价格15%。以上支持资金按照项目进度比例进行拨付,完成购置房产产权手续并实现项目投产拨付50%;实现纳统且次年度不退库的,拨付剩余50%。第三条 支持产业提质升级。支持中小企业提升规模,对于首次纳统入库的工业企业(且次年不退库),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高质量增长,对年工业产值达到10亿元(含)且增量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申请年度内经认定择优分级分档按最高不超过全年工业产值增量的10‰给予支持。具体支持标准为:(1)产值增量1亿元-5亿元(不含)的,按照增量部分的1‰;(2)产值增量5亿元-20亿元(不含)的,按照增量部分的3‰;(3)产值增量20亿元-50亿元(不含)的,按照增量部分的5‰;(4)产值增量50亿元(含)以上的,按照增量部分的10‰。第四条 壮大优化新兴支柱产业布局。结合产业链配套需求促进产业聚集,培育产业发展新动能。完善新兴支柱产业链配套,强化要素保障,对用工体量规模较大的企业,自本实施细则发布后实现纳统年度起,经认定择优对租赁区内公寓给予最高不超过80%租金支持,期限不超过三年。按照用工规模的租金支持标准为:(1)年月均用工达到150-400(不含)人的按照70%;(2)年月均用工达到400-800(不含)人的按照75%;(3)年月均用工达到800(含)人以上的按照80%。第五条 促进研发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企业创新动能,加速产业创新发展。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50万元且年产值和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同比均实现增长的企业,经认定择优按照年度研发经费支出的20%给予支持,同时增量部分再按不超过30%比例给予支持,年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具体支持标准:(1)50万元-500万元(不含)的,增量部分按5%;(2)500万元-2000万元(不含)的,增量部分按10%;(3)2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的,增量部分按15%;(4)5000万元-1亿元(不含)的,增量部分按20%;(5)1亿元(含)以上的,增量部分按30%。第六条 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产业技术创新,鼓励企业创新平台发展。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为国家级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建设中试公共服务平台(试点),并对企业提供免费使用该平台开展样品试制、测试验证等相关服务,经认定择优对开展中试平台建设企业给予不超过设备投资20%的建设资金支持,单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第七条 支持培育优质企业。激励争创单项冠军,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发展专精特新企业,对首次成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成为国家级重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且通过国家年度考核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成为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评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第八条 推进企业绿色化转型。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纳入国家绿色制造体系(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零碳工厂等)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纳入天津市绿色制造体系(市级绿色工厂、零碳工厂)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第九条 促进数智化转型升级。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等数智技术与制造全过程深度融合,全面提升企业智能化水平。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领航智能工厂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卓越智能工厂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先进智能工厂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如国家及天津市等上级部门出台支持相关政策,原则上采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第十条 支持产融合作。鼓励企业通过金融机构融资方式开展项目建设和转型升级(购买土地除外)。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且签订贷款合同并实际取得贷款的,申请年度内经认定择优按照其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50%给予支持(不含罚息等非常利息支持),年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2个百分点。对符合保税区产业发展定位的重大实体项目,鼓励通过区域政府投资基金形式择优跟投。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及兑现流程。由申报企业提出申请并报送其服务部门,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依法依规办理资金拨付(支持资金以万元人民币为单位,向下取整)。第十二条 法律责任。企业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实施细则扶持范畴。对违反承诺或通过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将所获扶持资金予以退回,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企业在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发生安全生产事件、环境保护、社会稳定等相关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将视情况暂缓、取消给予企业的扶持政策。第十三条 同类单一就高不重复原则。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同时符合上述多个条款规定或保税区其他扶持办法的(含获得上级部门资金支持中需保税区匹配资金),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和期限。本实施细则由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天津港保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5年1月1日至本实施细则施行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参照执行。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三年。申报企业应满足:(1)具有健全财务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按规定向保税区统计部门报送数据;(2)具有良好的公共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制造业企业。在本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如遇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天津市有关规定为准。关于《天津港保税区关于进一步落实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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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5-12-13 |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提升网络交易平台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质发〔2025〕102号提升网络交易平台产品和服务质量,对改善线上消费环境、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推动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升网络交易平台产品和服务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网络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加强质量支撑和标准引领,落实全面质量管理,提升质量监管效能,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以优质供给激发消费潜力。力争到2030年,平台产品和服务质量显著提升,重点领域产品质量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线上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程度明显提高,网络交易环境更加优化,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网络交易企业和品牌,消费者满意度大幅提升,推动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二、提升产品和服务供给质量(一)推动网售产品提质创新。加强网售家电、家装家居、电子产品、纺织服装、食品等领域质量标准、检验认证制度和品牌建设,推动线上线下产品同标同质。支持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制造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联合实施创新驱动质量改进计划,推动供应链质量协同提升。支持平台开发需求定制、风险管理等数据产品和服务,发展按需生产、以销定产、个性化定制等新型制造模式。深入实施制造业卓越质量工程,鼓励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加强对企业质量管理能力评价结果运用,推动制造业企业提升质量管理能力等级。支持发展线上线下融合的即时零售新业态,鼓励平台加强差异化竞争。引导平台企业拓宽优化外贸产品线上销售渠道,开展采购对接、标准对接、认证对接,丰富消费供给。(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数据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完善线上服务质量管理规则。逐步完善重点领域线上服务质量标准。支持平台完善线上产品展示与交互体验功能,运用3D建模、AR、VR等技术推广虚拟体验服务。鼓励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公开服务质量承诺,建立诚信经营、优质服务自律机制,推动“正品保证”“假一赔十”等服务规范化、普及化。鼓励平台使用电子签名技术,提升服务效能。支持平台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对线上服务提供者实行分级管理。支持行业协会、技术机构研究建立平台服务质量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涵盖产品真实性、用户评价、售后服务、快递服务、纠纷处理等关键指标,开展第三方评价,引导行业良性竞争。(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邮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培育大众信赖的网络经营主体。引导平台算法逻辑向优质侧重。推进平台内产品质量分级试点,鼓励设立质量分级专区。发展一批放心消费网店、直播间,培育一批服务质量好、创新动能足、带动作用强的线上品牌。鼓励平台优化完善信用评价机制,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共享的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等信用信息纳入评价体系,督促平台内经营者如实披露消费评价信息。引导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加强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完善网络经营主体质量信息标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加强经营主体全面质量管理(四)提升平台全链路质量管理水平。鼓励平台融合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国际信用评价体系等经验做法,系统性、体系化构建质量管理体系。引导平台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完善体系内审与持续改进机制。压实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入驻资质审核、产品和服务上架审核责任。鼓励平台运用数字化、人工智能等提升导购咨询、日常巡查、虚假评价治理能力。督促平台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平台内经营者依法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将信用监管数据作为平台实施准入退出、流量分配等的重要依据。指导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加强对质量检验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出证机构资质等证明材料审核查验,杜绝虚假机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避免以批次送样检测结果替代产品质量证明等行为,规范第三方测评活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五)提高平台内经营者质量管理能力。压实平台内经营者质量主体责任,推动建立包含供应商管理、质量核查、质量安全追溯防伪、缺陷产品召回等全链条质量管控体系。指导帮扶平台内经营者通过开展或采信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认证,加强质量检测和认证把关,推动检测结果共享互认。指导平台建立准入培训和定期轮训机制,重点加强对新业态、新入驻经营者和供应商的质量管理培训,编制宣贯网络交易质量管控操作手册。(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六)强化直播电商从业者质量素养。引导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建立以质量为核心的选品机制,提升选品能力,完善选品档案。督促直播电商平台及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直播营销人员质量管理培训机制,采取在线模块化培训等方式,强化质量责任教育,明确质量安全义务。督促直播电商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反质量法律、法规、规章的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列入“黑名单”进行约束。(中央网信办、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治理网络交易违法经营行为(七)治理货不对板等违法行为。强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假标注等突出问题治理,严厉打击售卖假冒伪劣产品、虚标能效水效标识等行为。督促平台内经营者严格落实进销货查验制度,向消费者明示真实、准确、完整的产品和服务信息。规范网售防伪标识、防伪码行为,加大对违规销售防伪标识以及提供虚假防伪查验服务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八)治理营销误导违法行为。加强对利用网络发布虚假、误导性产品质量信息的整治。严厉打击直播带货和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金融产品等重点领域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检验检测机构线上销售虚假报告、资质证书、证明文件等违法行为,加强珠宝玉石及贵金属等重点领域检验检测综合治理。加大对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等违法行为整治力度。(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九)治理不正当竞争和价格违法行为。压实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公开标示价格信息的法定义务。依法查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价格欺诈、低价倾销等行为。规范价格比较行为,倡导优质优价。健全平台补贴行为规则,切实保障平台内经营者自主定价权。治理平台内经营者持续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的恶性竞争行为。(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五、强化网络交易平台质量监管(十)强化全链条质量监管。推动实施“产品数字护照”计划,在重点产品领域试点开展质量安全赋码核验,打造生产源头赋码、平台验码亮码、消费者识码用码机制,通过“码”上辨真伪、溯源头。加强网售电子计价秤等计量器具监管,督促平台查验相关型式批准证书。加大对直播电商产品、网红产品、“新奇特”等新兴产品及价格异常产品的巡检力度,建立网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报机制,督促平台及时下架不合格产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加强网售消费品召回监管,向平台常态化推送召回信息,引导平台建立缺陷产品快速召回响应机制,联动生产企业、平台内经营者、物流等溯源定位召回产品批次,依法实施召回。(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十一)强化智慧监管。加强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量子随机数等技术应用,建设全国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预警平台,推动监管数据跨域整合与智能分析。强化网络交易监测能力建设,探索开展穿透式监管。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运用数据分析、图像识别、行为分析、机器学习等技术,推动平台质量数字化监管。推动产品及企业认证信息、检验检测信息、信用监管数据等向平台开放,提升数据比对时效。(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十二)强化监管联动。统筹加强常态化监管与集中整治的联动互补,强化常态化监管的风险管控作用,突出集中整治的执法威慑效能。建立健全政企间质量协同共治机制,精准核查处置质量问题。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实现线上监测和线下核查高效衔接。加强平台住所地、平台内经营者住所地、违法行为发生地监管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建立完善信息互通、证据互认、执法互动机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六、营造安全放心线上消费环境(十三)促进信息公开。规范引导平台、平台内经营者“亮照、亮证、亮规则”,督促平台清理无效证照。强化线上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公示消费投诉信息、行政执法信息和企业信用信息。督促平台依法公示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引导平台内经营者如实披露产品和服务质量等相关信息。(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强化售后服务。推动构建“标准引领、技术赋能、责任落实、保险托底”的全链条售后服务保障体系。引导平台优化纠纷处理流程,配套极速退款、24小时响应等便民服务。鼓励平台设立人工服务热线,简化人工服务程序,向老年人提供人工直连热线服务。督促平台内经营者严格履行修理、更换、退货等法定义务。鼓励平台完善赔偿先付机制,简化赔付流程。加大产品和服务质量保险应用推广力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提升消费维权便利化水平。鼓励平台完善质量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开通投诉纠纷快速处置通道,推行“先行和解”。支持平台开通消费维权“一键举证”功能。引导平台高效处理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组织转办的消费投诉,鼓励建立限时反馈机制。支持消费者组织依法履职,探索线上消费领域公益诉讼和集体诉讼机制,开展质量提示警示、投诉信息公示、比较试验、消费调查等公益性服务。(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网络交易平台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的重要意义,结合实际、细化措施,压实责任、统筹推进。动态掌握平台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情况,加大督促和指导力度。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断改进工作模式和方法。加强典型案例推介,促进凝聚质量提升共识,为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氛围。市场监管总局 中央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数据局 国家邮政局国家药监局2025年12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主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党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数据管理部门、邮政管理部门、药监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金融监管局。
2025-12-12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农业农村局: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传统村落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部总结各地在健全传统村落保护管理制度、构建传统村落保护多方参与机制、创新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方式、传承优秀建筑文化、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形成《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可复制经验清单(第三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学习借鉴,进一步提高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水平。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5年1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12-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优化锂亚硫酰氯电池进出口监管措施的通知工信部联安全函〔2025〕3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各直属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为提升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效能,经研究,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优化部分锂亚硫酰氯电池进出口监管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第三类监控化学品亚硫酰氯(化学文摘社登记号:7719-09-7)灌装含量不超过1千克的单个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二、优化监管措施(一)上述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亚硫酰氯含量少,且拆解困难,难以通过拆解反向提取亚硫酰氯,扩散风险极低,不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的管理范围,不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监控化学品项下的管控物项,无需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核准单》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二)上述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时,应当在报关单规格型号中如实申报单个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亚硫酰氯灌装含量。三、其他情况(一)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因其他监管要求需要办理进出口审批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二)未列入适用范围的其他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规定管理,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核准单》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三)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商务部产业安全与进出口管制局和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以便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监管措施。四、联系电话1.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 010-68205389,682053712.商务部产业安全与进出口管制局 010-651980693.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 010-65194788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2025年12月9日
2025-12-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天津市2026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的通知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华北分部、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市场主体: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有关要求,深入推进电力市场建设,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稳妥开展天津市2026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天津地区2026年电力市场化直接交易电量总规模暂定为375亿千瓦时(含绿电交易),区外机组交易电量上限为交易电量总规模的40%。天津大唐国际盘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国能盘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等三家500千伏发电企业纳入区内电量份额。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交易与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原则上执行相同交易规则及区内外电量比例,具体方式按照代理购电交易公告要求开展。代理购电产生的偏差暂不予考核。三、为保证交易结果有效执行,相关电力交易中心应及时将交易结果纳入发电企业月度发电计划,做好月度发电计划编制与发布。四、交易各方在交易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则,自觉维护好电力市场秩序,交易过程中不得与其他交易主体串通报价。交易各方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等情况据实申报电量、电价,市场主体不得恶意报量、报价或恶性竞争,影响市场交易正常进行。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如出现违反有关规则、扰乱市场秩序等现象影响交易正常开展时,将视情况暂停、调整或终止交易,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责任。附件:1.天津市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2.天津市电力零售市场交易工作方案3.天津市绿电交易工作方案4.天津市独立储能市场交易工作方案5.天津市电力市场履约保障凭证工作方案 2025年12月11日(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电力处 梁弢; 联系电话:83608082)
2025-12-12 |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