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 期讲座主题及内容教师及单位7月17日星期五初步审查及事务处理相关规定的修改及案例分析主要内容:介绍近期《专利审查指南》中涉及初步审查及事务处理部分相关规定的修改情况及典型案例分析。高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7月24日星期五巴黎公约与专利合作条约介绍主要内容:介绍巴黎公约与专利合作条约两种国际专利申请体系并对其主要申请程序进行详细讲解。朱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7月31日星期五专利事务服务业务概述主要内容:介绍专利开放许可、专利权质押登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登记簿副本等副本证明出具及相关专利事务服务业务办理程序。孙桂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 讲座时间:14:00—16:00 讲座形式:网络课堂直播 咨询电话:010-62086805 网络课堂直播地址:https://cast.263live.net/COMVqu “专利文献众享(patdoc)”微信公众号发布公益讲座信息并提供专利文献服务专利文献部2026年7月
2026-07-09 |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运输司
发文日期:2026-07-09
成文日期:2026-07-09
发文日期:2026-07-09
有效性:
名称:国际航线审批结果公开(C2026006)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6-07-09 | 中国民用航空局
有关蔺草及蔺草制品出口企业: 按照《2026年蔺草及蔺草制品出口配额招标公告》(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59号)的有关规定,经出口配额招标委员会审核,第二次招标系数为1.51。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2026年7月8日
2026-07-0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黄大豆2号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2号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合约主要条款和相关参数第四条 黄大豆2号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升贴水详见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2号交割质量标准(F/DCE B003-2017)》。
第五条 黄大豆2号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
第六条 黄大豆2号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2号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黄大豆2号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七条 黄大豆2号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1、2、3、4、5、6、7、8、9、10、11、12月。
第八条 黄大豆2号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10吨/手。
第九条 黄大豆2号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十条 黄大豆2号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吨。
第十一条 黄大豆2号期货合约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
第十二条 黄大豆2号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持仓限额,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黄大豆2号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 黄大豆2号期货合约的最后交割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 黄大豆2号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B。
第三章 交割与结算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六条 黄大豆2号期货合约适用期转现交割、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
除本细则规定外,黄大豆2号期转现交割、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只允许采用标准仓单交割。 第十七条 以标准仓单申请期转现的,交易双方除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规定提交期转现相关信息和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能够接收或者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质证明;以仓库标准仓单申请期转现并且对应货物为进口大豆的,还应当提交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以下统称“检验检疫证明材料”)。 参与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的,客户应当通过会员在交收日14:30前向交易所提交合法有效的能够接收或者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质证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视为不具备接收或者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质,并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黄大豆2号滚动交割只能以厂库标准仓单申报交割。
第十九条 参与一次性交割的,若采用仓库交割并且对应货物为进口大豆,除在最后交易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标准仓单提交日)闭市前,将与其交割月份合约卖持仓相对应的全部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外,卖方会员还应当在标准仓单提交日14:00前,提交与交割商品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材料。若按时提交,并通过交易所审核,交易所在当日闭市后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并在最后交割日闭市后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结清;若在标准仓单提交日14:00后至最后交割日后第3个交易日14:00前提交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材料,并通过交易所审核,交易所在最后交割日后第3个交易日闭市后,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结清,并自标准仓单提交日(含当日)起至相应检验检疫证明材料提交日(含当日)止,按2元/吨�6�1天的标准向卖方会员收取滞纳金,补偿给买方会员;若截至最后交割日后第3个交易日14:00仍未提交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材料或者提交但未通过交易所审核,交易所在最后交割日后第3个交易日闭市后将标准仓单退回卖方会员,退还买方会员相应货款,将卖方会员该部分黄大豆2号合约价值5%的赔偿金支付给买方会员,不收取滞纳金,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
若卖方会员未提交检验检疫证明材料或者提交但未通过交易所审核,买方会员不得申请注销仓库标准仓单。
卖方会员应当在交易所支付80%货款后7个交易日内,将实际交割货物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买方会员。
第二十条 黄大豆2号标准仓单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黄大豆2号标准仓单不允许作为保证金。
黄大豆2号仓库标准仓单用于交割、交易、转让时,若其对应货物为进口大豆,应当提供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材料。
黄大豆2号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后,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最近交割月份卖持仓交易保证金在结算时不再收取。若采用仓库交割并且对应货物为进口大豆,除提交仓库标准仓单外,还应当在交易日的14:00前提交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材料,并通过交易所审核后,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最近交割月份卖持仓交易保证金在结算时不再收取。
第二十一条 黄大豆2号期货合约质量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二十二条 黄大豆2号采用散粮进行交割。
第二十三条 黄大豆2号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四条 黄大豆2号交割手续费、取样及检验费、仓储及损耗费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布。
对于黄大豆2号厂库标准仓单,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按照大豆现货标准收取仓储及损耗费;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4个自然日后(不含当日)分别按照豆粕和豆油现货标准收取仓储及损耗费。
第二节 标准仓单交割第二十五条 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相关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按1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二十七条 在库的进口大豆由加工原料用途变更为期货交割用途进行交割,不需办理交割预报。
第二十八条 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应当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二十九条 黄大豆2号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
第三十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
货主应当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到货方式、到货数量、到货时间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在收到货主入库通知后,将以上信息通知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并在委托质检协议中列明。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转交。
第三十一条 黄大豆2号入库检验时应当进行流动抽样,在库黄大豆2号检验时应当以倒仓方式抽样。
第三十二条 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完成黄大豆2号质量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指定交割仓库,向交易所和货主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货主或者指定交割仓库对商品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商品检验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明仓库名称和需要复检的商品数量、质量指标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提出争议者公章。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同意商品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复检费用由提出争议者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商品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由提出争议者负担;不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由原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负担。第三十三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黄大豆2号的质量等相关材料和凭证进行验收。
第三十四条 黄大豆2号标准仓单在每个交割月份最后交割日后3个交易日内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第三十五条 黄大豆2号出库时,持有《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的货主应当在实际提货日3个自然日前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并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
第三十六条 货主对仓库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仓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且货物未出库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明仓库名称和需要复检的商品垛位、数量、质量指标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货主公章。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申请的,视为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无异议。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复检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仓库认定的检验结果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货主负担;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仓库负担。 第三十七条 采用厂库交割的,货主提货时,厂库应当与货主将需要交割的黄大豆2号置换为符合交易所规定的期货交割质量标准的豆粕和豆油,豆粕和豆油的数量分别为黄大豆2号交割数量的78.5%和18.5%,置换差价由货主在提货前向厂库支付,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豆粕和豆油符合期货交割质量标准的,货主不得再就置换前的黄大豆2号提出质量异议。豆粕和豆油的重量以厂库出库检重为准,豆粕包装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业务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取豆粕和豆油。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
第三十九条 货主提取豆粕、豆油时,厂库应当将其视同期货交割商品,优先办理出库。
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豆粕、豆油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
第四十条 厂库出库时,货主只能就黄大豆2号置换后的豆粕和豆油提出质量异议。货主有异议的,首先与厂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发货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明厂库名称和需要复检的商品垛位或储罐号(如有)、数量、质量指标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货主公章。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申请的,视为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无异议。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对封存的样品进行复检,并以该样品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复检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豆粕、豆油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货主负担;不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厂库负担。 第四十一条 厂库以不高于日发货速度向货主发货时,货主因运输能力等原因无法按时提取豆粕和豆油的,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业务细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期货业务细则》规定的确定方法和标准分别收取。
第四十二条 在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后(不含当日)且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19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取豆粕和豆油的,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业务细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期货业务细则》规定的确定方法和标准分别收取,厂库仍应按照期货标准承担豆粕、豆油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直至发完全部期货商品。
第四十三条 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19个自然日后(不含当日)到厂库提取豆粕和豆油的,货主应当以下述公式的计算方法分别向厂库支付豆粕、豆油的滞纳金,同时厂库将不再按照期货标准承担豆粕、豆油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
黄大豆2号滞纳金金额=2元/吨�6�1天×相应豆粕数量×19天+2元/吨�6�1天×相应豆油数量×19天
第四十四条 厂库未按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发货,但按时完成了所有商品的发货,厂库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金额=豆粕最近已交割月份一次性交割结算价×按日出库速度应发而未发的豆粕数量×5%+豆油最近已交割月份一次性交割结算价×按日出库速度应发而未发的豆油数量×5%
第四十五条 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豆粕最近已交割月份一次性交割结算价×按豆粕总量应发而未发的豆粕数量×5%+豆油最近已交割月份一次性交割结算价×按豆油总量应发而未发的豆油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交易所向货主提供其它厂库或其它地点的相同质量和数量的现货商品,并承担调整交货地点和延期发货产生的全部费用。
(二)交易所无法提供上述商品时,向货主返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
返还货款和赔偿金的金额=豆粕最近已交割月份一次性交割结算价×按豆粕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120%+豆油最近已交割月份一次性交割结算价×按豆油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120%
第四十六条 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和其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2026-07-08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场监管总局直属单位2026年度第一批公开招聘拟聘人员公示(第二轮) 根据公开招聘工作有关规定,现将市场监管总局直属单位2026年度第一批公开招聘拟聘人员予以公示(第二轮)。公示期间,如有问题,请向招聘单位反映,或直接通过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反映。公示时间:2026年7月8日至7月14日(5个工作日) 附件:市场监管总局直属单位2026年度第一批公开招聘拟聘人员情况表(第二轮) 市场监管总局人事司2026年7月7日
2026-07-07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开展集贸市场诚信计量分级分类监管试点的批复河北省、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市场监管局:河北省市场监管局等9个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关于申请开展集贸市场诚信计量分级分类监管试点的请示均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河北省市场监管局等9个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集贸市场诚信计量分级分类监管试点工作,试点期限自批复之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二、试点区域。河北省:雄安新区、石家庄市、保定市、衡水市、邯郸市;辽宁省:沈阳市、大连市、朝阳市;江苏省:扬州市;浙江省:全省区域;山东省:全省区域;广东省:深圳市、惠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北海市、防城港市、贵港市、来宾市;四川省:成都市、德阳市、资阳市;贵州省:贵阳市。三、各试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地方工作实际,以《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评价规范》为评价依据,完善试点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举措、明确时间节点,确保试点区域内所有集贸市场于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诚信计量评价工作。2027年6月30日前完成试点评估工作。四、各试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试点风险防控化解机制,强化风险排查、态势研判和应急处置,精准研判、及时化解试点推进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请示报告。联系人:计量司 王锦华 010-82261852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6-07-07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26)已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范有效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设备代码(一)关于设备代码编制过渡期2026年5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出厂的特种设备产品,可以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的要求或《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26,以下简称《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编制设备代码;2027年1月1日以后出厂的特种设备产品,应当按照《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编制设备代码。(二)关于设备代码编制依据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类专项安全技术规范关于设备代码编制要求与《使用管理规则》要求不一致的,统一按照《使用管理规则》和本通知的要求执行。(三)关于校验码《使用管理规则》附录b表b-1《字符值选择表》中,增加字符I、O、Q对应的系统中字母数字串的值分别为33、34、35。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发放的新申请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书编号不得含有字符I、O、Q。(四)关于制造单位代号《使用管理规则》附录b中b2.4.2,制造单位代号由制造许可审批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域代码(2位阿拉伯数字)和制造(改造)单位许可证编号中的单位顺序号(3位阿拉伯数字或字母)组成。二、关于安全总监和安全员(一)岗位设置特种设备安全总监是指使用单位高级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管理人员,使用单位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特种设备安全总监。使用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设置一名或者多名特种设备安全总监、安全员。在满足《使用管理规则》工作职责要求的情况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总监、安全员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兼任。(二)人员持证《使用管理规则》第2.5.1.2和2.5.2.2条已明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总监、安全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情形,其他使用单位的安全总监、安全员不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应具备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能力,能够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三、关于使用登记(一)锅炉1. 能效证明文件。《锅炉节能环保技术规程》(TSG 91—2021)已明确锅炉及其系统安装完毕后不需要提供产品能效测试报告的锅炉,办理使用登记时不需要提供锅炉能效证明文件。2. 串并联锅炉。如果锅炉的燃烧系统、安全装置和汽水(介质)系统与其他锅炉不完全独立、有共用部分(压力取最高设计压力),按照一台锅炉整体进行使用登记,锅炉容积按照相连的锅炉容积之和计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的产品数据表应逐台注明各锅炉的型号及主要参数。(二)起重机械起重机械均应按照《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其他安全技术规范与《使用管理规则》要求不一致的,按照《使用管理规则》要求执行。除流动式起重机之外的其他起重机械均向设备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此前未照此办理的,应当及时办理移装变更。(三)移装变更特种设备移装后,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使用管理规则》4.8.2的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整体移装的,移装后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自行检查记录,自行检查要求按《使用管理规则》3.5相关要求执行。四、关于使用标志的发放新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办理使用登记时,由登记机关签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并且加盖登记机关公章,检验机构一栏填写最近一次的检验机构名称(包括首次检验、安装监督检验、制造监督检验等);该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或者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后,《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由定期检验机构或者监督检验机构签发,并且加盖检验专用章。五、关于设备停用特种设备停用超过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的,重新启用前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定期检验。氧舱停用时间超过6个月,重新启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申报定期检验。六、关于风险管控清单和每日检查记录使用单位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特种设备实际使用情况,自行制定《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每日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记录》,并根据每日巡检情况填写检查记录。七、关于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按照《使用管理规则》要求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数据表。电梯产品数据表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要求的产品配置说明执行。客运索道产品数据表要求见附件。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同步废止。 附件:客运索道产品数据表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6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6-07-07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教育部关于同意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转设为广东江门南粤学院的函
教发函〔2026〕47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报请批准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转设为广东南粤学院的函》(粤府函〔2025〕26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请将拟设立的广东南粤学院名称调整为广东江门南粤学院的函》(粤办函〔2026〕9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经教育部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转设为广东江门南粤学院,学校标识码为4144013675;同时撤销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的建制,并根据现有在校生届数设立过渡期。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广东江门南粤学院为民办非营利性普通本科学校,由你省领导和管理。
二、学校要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学校现有专业结构的调整和新专业的增设,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
四、北京理工大学、深圳市光大策略投资有限公司等应落实共同签订的转设协议,以保证过渡期内学校平稳、健康发展。原独立学院的校名、公章、校长签名章等在过渡期内可延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注销。
五、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办学行为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情况进行核验。
望你省加强对学校的指导和支持,督促举办者进一步加大办学投入,引导学校科学定位、内涵发展,强化优势特色学科建设,科学规划学科专业布局,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着力培养高水平应用型人才,为广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广东江门南粤学院办学许可证信息
教 育 部
2026年6月15日
2026-07-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6年“小我融入大我,青春献给祖国”高校师生主题社会实践的通知
教思政厅函〔2026〕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2026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5周年、红军长征胜利90周年,是“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高质量实施新时代立德树人工程,促进思政课堂和社会课堂有效融合,打造新时代伟大变革实践育人大课堂,引领高校师生在实践中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汇聚青春智慧和磅礴力量,教育部决定面向全国高校组织开展2026年“小我融入大我,青春献给祖国”高校师生主题社会实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小我融入大我,青春献给祖国
二、主要内容
(一)“追寻足迹”国情民情调研实践。聚焦学思践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组织高校师生前往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思想和重要论述的孕育地和实践地,广泛开展国情考察、社会观察、学习体验,形成高质量调研报告,绘制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国内考察重要足迹育人资源地图,引导广大师生循迹溯源学习领会伟大思想的实践基础、理论渊源和发展脉络,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不断增强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
(二)“请党放心”红色基因传承实践。聚焦中国共产党成立105周年和纪念红军长征胜利90周年重大主题,组织高校师生广泛开展重走长征路实践活动,深入革命史迹、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挖掘红色史料、寻访英雄事迹、感受发展变革、体悟伟大精神,自觉传承红色基因、筑牢信仰之基。省级教育工作部门要结合实际设计专门线路、组织专门活动,联动高校开展“走好新时代长征路”等主题实践。
(三)“理响中国”党的创新理论宣讲实践。聚焦党的创新理论青春化传播,结合新时代伟大变革成功案例,遴选政治素养好、理论水平高、表达能力强的师生组建宣讲团队,深入学校、社区、乡村、军营、企业等,以蹲点调研等形式体察社情民意,以青春表达回应群众现实困惑,引导广大师生在讲好党的创新理论中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信心。
(四)“兴农助民”基层治理服务实践。聚焦“十五五”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健全基层治理体系等目标任务,围绕乡村发展急需、基层治理短板、民生服务弱项,充分发挥相关高校学科优势,组织师生深入乡村、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开展支农支教、产业调研、农技指导、送医下乡、社区服务、法治科普、扶幼助老等实践,引导广大师生知农爱农、扎根基层,为加快农业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贡献青春力量。
(五)“文脉赓续”文化传承发展实践。聚焦“十五五”文化强国建设部署要求,立足提升中华文明传播力影响力目标任务,弘扬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组织师生探访文化遗存、博物馆、非遗工坊、传统村落等,开展经典研读、文物调研、非遗活化、文化普及等实践活动,运用数字技术赋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引导广大师生助力文化建设提质、夯实文化自信根基。
(六)“智创未来”科创报国专业实践。聚焦“十五五”深化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改革部署要求,紧扣国家重大战略、地方发展需求、科技创新前沿、产业发展方向和民生重要关切,依托育人共同体、高校重点实验室、产学研创新平台等开展专项实践,聚焦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专题调研、实习实训、难题攻关、技术推广等实践活动,深化产教融合、校地协同,鼓励师生跨学科、跨专业组建科创实践团队,引导广大师生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把科技成果应用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事业中。
(七)“绿水青山”生态文明保护实践。聚焦“十五五”规划中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总体要求,立足美丽中国建设的战略任务,组织师生开展《生态环境法典》和相关政策宣讲、绿色长征科考、绿色产业发展、巡河护河志愿服务、环境保护调研、绿色低碳宣传等实践活动,积极参与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调研区域绿色产业发展模式、生态治理经验,培育一批生态文明实践育人项目,积极传播绿色发展理念,助力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提质,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建设。
(八)“俭以养德”勤俭节约主题实践。聚焦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重要指示精神,组建专门团队深入学校、社区、乡村、企事业单位,运用演讲报告、座谈交流、文艺表演、公益活动等形式开展勤俭节约主题活动,引导广大师生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树牢勤俭意识,养成节约习惯,影响带动家庭和社会形成厉行勤俭节约的良好风尚。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将面向全国高校招募1000支大学生“勤俭节约”志愿宣讲团,具体工作安排见附件1。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统筹领导。各地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将社会实践开展与高质量实施新时代立德树人工程有机结合,强化与各地区各领域各学科实践育人特色品牌工作联动,着力探索建设新时代伟大变革实践育人大课堂的经验做法。要将开设大学生社会实践专门课程作为深化立德树人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构建形成党委领导、多方协同、上下联动的课程建设格局,落实学时学分要求,纳入学校人才培养方案。
(二)健全课程体系,构建长效机制。突出方法讲授、实践体悟、交流分享、成果运用,加快打造师生同学同研同讲同行实践育人新范式。强化对社会实践选题设计、调查方法、报告撰写、成果转化、团队建设等全流程工作指导,融通理论讲授与具体实践,强化能力培养与价值塑造。加大经费、场地、物资保障力度,每个实践团队至少配备1名专职指导教师,要通过计算工作量、纳入岗位职责和考核指标等形式引导党政干部、专业课教师、思政课教师、辅导员、团干部参与社会实践,推动将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情况作为评奖评优、升本推研、推优入党的重要依据。
(三)健全工作机制,筑牢安全底线。各高校要充分运用全国高校综合性教育实践基地(见附件2)、育人共同体等基地平台育人功能,建立常态化交流机制,开展主题鲜明、导向正确、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实践项目。要强化校地、校际、学科间联动,将育人共同体作为开展社会实践的重要抓手,结合自身行业领域、区域特色,组织共同体成员单位集聚政企社协同育人资源开展主题实践。各地各高校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安全教育,做到“行前有培训、过程有跟踪、结果有反馈、突发有响应”。注重实际效果,严防形式化、表面化做法,避免标签化、娱乐化。
(四)强化成果集成,扩大宣传展示。教育部将强化平台支撑,协同主流媒体开展综合报道,组织教育媒体矩阵、思政类重点公众号全方位联动,鼓励运用新技术新应用,加强正向引领和全域传播,持续提升活动吸引力和影响力。强化成果转化,征集一批社会实践团队优秀案例、新时代伟大变革多模态思政语料,并适时组织集中性宣传展示活动。各省级教育工作部门应从本地高校(含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中遴选不少于100个团队给予重点支持。社会实践结束后,各省级教育工作部门、部委属高校要及时总结本地区、本校社会实践开展情况,撰写总结报告,于2026年9月4日(星期五)前通过中国大学生在线官网—社会实践专题页面(https://dxs.moe.gov.cn/zx/hd/pphd/-xwrrdw-qcxgzg-gxssztshsj.shtml)—“省级教育部门入口”提交有关材料电子版和盖章扫描件(见附件3、4)。优秀案例将纳入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典型案例库,并择优推荐至主流媒体推广展示。各高校及实践团队可通过“中国大学生在线”网站(https://dxs.moe.gov.cn/zx/hd/pphd/-xwrrdw-qcxgzg-gxssztshsj.shtml)投稿社会实践成果,也可通过微博、抖音、小红书、B站等新媒体平台,带#小我融入大我#、#实践者说#、#我和祖国共成长#、#传承长征精神#、#建功十五五#等话题展示实践风采。
联系方式: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 周敬文 010-66097662;
中国大学生在线 石悦、张欢 010-56803648,56803676;
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 周彦铭 010-62660449。
附件:1.2026年全国大学生“勤俭节约”宣讲团组建说明
2.全国高校综合性教育实践体验基地联系表
3.2026年“小我融入大我,青春献给祖国”高校师生主题社会实践开展情况统计表
4.2026年“小我融入大我,青春献给祖国”高校师生主题社会实践优秀案例推荐表
教育部办公厅
2026年6月26日
2026-07-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一条 第一章 概述
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借贷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借贷业务办法》(以下简称“《办
法》”)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
业务规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开展的债券
借贷相关登记结算业务。资产支持证券、公募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参
与债券借贷的,适用本指南。
2026-07-07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