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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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文单位:人事科教司
发文日期:2026-03-09
成文日期:2026-03-09
发文日期:2026-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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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民航系统202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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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9 |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人事科教司
发文日期:2026-03-09
成文日期:2026-03-09
发文日期:2026-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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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关 2026年度公开遴选公务员面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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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9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以下简称北斗系统)应用,推动时空信息技术赋能“好房子”建设、城市更新、城市治理等工作,现面向全系统征集第二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北斗系统典型应用案例,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创新能力,在质量、安全、信誉和社会责任等方面无不良记录。(二)案例应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完整解决方案,具有较强的代表性、示范性、创新性和可推广性,能充分体现北斗系统的技术特点和适用场景,具有较强的推广价值。(三)允许以联合体方式参与申报,联合实施单位数量不超过3家。(四)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案例的产品、技术及相关专利归属申报主体、团队,且无知识产权纠纷。二、工作安排(一)征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申报工作,每个省推荐的案例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个。中央企业可直接申报或推荐下属企业申报,推荐的案例数量不超过5个,不占属地指标,可直接报送。(二)各申报主体需填写《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北斗系统典型应用案例申报书》(附件1),并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中央企业。申报材料要求描述详实、重点突出、表述准确、逻辑性强,并做好脱密处理。(三)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北斗系统典型应用案例推荐名单》(附件2),于2026年3月31日前将推荐名单和申报书(纸质版2份,电子版刻录光盘1份)一并寄送至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四)我部将择优形成《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北斗系统典型应用案例》并进行宣传,支持开展应用示范与宣传展览展示,助力应用复制推广。三、联系方式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联系人:虞 跃;邹永刚电 话:010-58934535、13488782415;010-58933319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 编:100835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北斗系统典型应用案例申报书 2.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北斗系统典型应用案例推荐名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6年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6-03-06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铅期货相关业务,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期货交易所铅期货合约》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交割库、指定检验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以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二章 交易业务第三条 铅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5吨/手。第四条 铅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第五条 铅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5元/吨。第六条 铅期货合约月份为1~12月。第七条 铅期货合约的交易时间为上午9:00~11:30 ,下午1:30~3:00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时间。第八条 铅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的15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春节月份等最后交易日交易所可另行调整并通知。第九条 铅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PB。第十条 铅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和套利交易持仓额度,所涉的一般月份是指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涉的临近交割月份是指交割月前第一月和交割月份。第十一条 按合约方式申请铅期货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的,应当在该套期保值所涉合约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前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按品种方式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的,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铅期货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的申请应当在该套期保值所涉合约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至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间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铅期货临近交割月份套利交易持仓额度的申请应当在该套利所涉合约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至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间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第十二条 铅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自交割月份第一交易日起不得重复使用。第三章 交割业务第十三条 铅期货适用期货转现货、仓库交割。
铅期货实行完税交割。第十四条 铅期货交割品级详见《上海期货交易所铅期货合约》。第十五条 铅期货交割商品应当是交易所注册的生产企业生产的注册商标的商品。第十六条 交割商品的包装
(一)每一交割单位的铅锭必须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同一包装数量(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注册生产企业自行选定注册产品捆重,但要利于组手,每捆包装应用相应强度且不易锈蚀的包装带捆扎包装,具体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公告。捆扎应当坚固,同时标有醒目的、不易脱落的产品标识,注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牌号、批号、净重和生产日期。
(二)到库商品中,遇有包装带断裂的捆件及散块商品,应当重新组合,用规定的包装带捆扎紧固,方可用于交割。包装费用由货主承担。
(三)标准品:铅锭的每锭重量可为48kg±3kg、42kg±2kg、24kg±1kg;替代品:再生铅锭的每锭重量可为48kg±2kg、45kg±2kg、40kg±2kg、30kg±2kg、24kg±1kg。第十七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国产商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进口商品: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第十八条 溢短和磅差:每张标准仓单所列铅锭的重量为25吨,溢短不超过±2%,磅差不超过±0.1%。第十九条 铅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25吨。第二十条 铅期货合约的交割日期为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二个工作日。第二十一条 铅期货合约交割结算的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第二十二条 交割地点:交易所交割仓库,由交易所另行公告。用于铅期货交割的铅锭应当存放在室内库房。第二十三条 实物交割完成后,若买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应当在实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当日,遇法定假日时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方对所交割商品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第二十四条 期转现使用标准仓单并通过交易所结算发生铅交割实物质量纠纷的,买方应当在货款和标准仓单交换日后的25天内提出质量异议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第四章 风险管理第二十五条 铅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第二十六条 铅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交易时间段
铅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5%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15%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20%
第二十七条 铅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4%。第二十八条 铅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限仓数额具体规定如下:(单位:手)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交割月前第一月
交割月份
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
限仓比例(%)和限仓数额(手)
限仓数额(手)
限仓数额(手)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铅
≥5万手
10
10
1800
1800
600
600
<5万手
5000
5000
注:表中持仓量、限仓数额为单向计算。第二十九条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交易者(即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下同)在每个交易编码上的铅期货合约的一般持仓应当调整为5手的整倍数(遇市场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调整的,可以顺延一天);进入交割月后,铅期货合约一般持仓应当是5手的整倍数,新开仓、平仓也应当是5手的整倍数。第三十条 交易所对某一铅期货合约采取强制减仓的,其申报平仓数量、持仓盈利交易者平仓范围以及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申报平仓数量。在强制减仓基准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无法成交的,且交易者该铅期货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者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6%的所有申报平仓数量的总和为平仓数量。
(二)持仓盈利交易者平仓范围。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所述方法计算的交易者单位净持仓盈利的一般持仓以及交易者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6%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都列入平仓范围。
(三)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和一般持仓与套期保值交易持仓的不同分成四级,逐级进行分配。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6%的一般持仓;其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3%,小于6%的一般持仓;再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3%的一般持仓;最后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6%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上述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持仓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四)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盈利6%以上的一般持仓数量大于或者等于申报平仓数量的,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6%以上的一般持仓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6%以上的一般持仓分配实际平仓数量;盈利6%以上的一般持仓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的,根据盈利6%以上的一般持仓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6%以上一般持仓数量向申报平仓交易者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3%以上的一般持仓分配;还有剩余的,再向盈利3%以下的一般持仓分配;再有剩余的,再向盈利6%以上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分配。还有剩余的不再分配。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6年3月17日起实施。
2026-03-06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
发文日期:2026-03-06
成文日期:2026-03-06
发文日期:2026-03-06
有效性:
名称:关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网络式运行识别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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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6 |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26年3月5日 来源:关税司
为支持办好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以下简称服贸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对2026年至2027年期间举办的服贸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继续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026-03-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26年3月5日 来源:关税司
为支持办好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十五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对2026年至2030年期间举办的中国—蒙古国博览会、中国—俄罗斯博览会、中国—非洲经贸博览会、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南亚博览会暨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青海绿色发展投资贸易洽谈会(国际藏毯展区)、中国—亚欧博览会,以及2026年至2027年期间举办的中国—东北亚博览会、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继续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时适当扩大各展会的免税展品类别及免税销售额度。
2026-03-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26年3月5日 来源:关税司
为更好发挥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对外开放平台作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十五五”期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对“十五五”期间举办的广交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继续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时,为进一步释放政策效应,免税销售额度由按年度计算调整为按每届展会计算。
2026-03-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财关税〔2026〕22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
为支持办好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以下称服贸会),现就服贸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服贸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类别和销售额度等规定见附件。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三、对每个展商展期内销售的超出附件规定的展品类别或销售额度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复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四、展商名单及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清单,由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或其指定单位向北京海关统一报送。
五、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进口后海关不按减免税货物实施后续管理。
六、每届展会结束后3个月内,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应向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
七、本通知适用于2026年至2027年期间举办的服贸会。
附件: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展品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6年2月28日
2026-03-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财关税〔2026〕23号
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湖南、广西、云南、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呼和浩特、长春、哈尔滨、长沙、南宁、昆明、西宁、银川、乌鲁木齐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湖南、广西、云南、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税务局:
为支持办好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现就“十五五”期间相关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蒙古国博览会(以下称中蒙博览会)、中国—东北亚博览会(以下称东北亚博览会)、中国—俄罗斯博览会(以下称中俄博览会)、中国—非洲经贸博览会(以下称中非博览会)、中国—东盟博览会(以下称东盟博览会)、中国—南亚博览会暨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称南亚博览会)、中国·青海绿色发展投资贸易洽谈会(国际藏毯展区)(以下称青洽会·藏毯展区)、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以下称中阿博览会)、中国—亚欧博览会(以下称亚欧博览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类别和销售额度等规定见附件。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三、对每个展商展期内销售的超出附件规定的展品类别或销售额度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复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四、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进口后海关不按减免税货物实施后续管理。
五、每届展会结束后3个月内,各展会承办单位应向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
六、本通知适用于2026年至2030年期间举办的中蒙博览会、中俄博览会、中非博览会、东盟博览会、南亚博览会、青洽会·藏毯展区、亚欧博览会,以及2026年至2027年期间举办的东北亚博览会、中阿博览会。
附件: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展品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6年2月28日
2026-03-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