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武清区2024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品牌营销能力提升行动项目方案》,2025年6月26日—27日,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天津联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天津大美良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天民蔬果专业合作社、天津市昽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吉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主体承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品牌营销能力提升行动项目建设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档案资料整理情况等进行了区级验收,均顺利通过。现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予以监督。举报者务必告知本人真实姓名及所在单位,我们将严格保密,凡匿名电话、匿名信件概不受理。举报地点: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举报时间:2025年6月30日-2025年7月4日联系人:谢万红、张如意举报电话:022-82136297举报邮箱:wqqnyncwxxk01@tj.gov.cn 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2025年6月30日
2025-06-30 | 武清区农业委员会
为切实做好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工作,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4]23号)有关规定,现将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三河汇景 生态田园”乡村振兴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通报如下:一、项目基本情况2024年6月,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三河汇景 生态田园”乡村振兴项目通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联合评审,确定纳入《2024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支持项目县(市、区、旗)名单》。同年9月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批复了项目实施方案。项目位于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涉及第六埠村、水高庄村、当城村、宣家院村、毕家村、郑庄子村、岳家开村、上辛口村及中辛口村9个行政村。项目计划总投资6850.84万元(最终投资以结算金额为准),其中,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5000万元,区财政资金800万元,社会融资358.24万元,村镇自筹692.6万元。共包含12个子项目,截至2024年末,已建成项目9个,其余项目预计2025年6月底完成工程建设。二、资金使用情况2024年,财政部下达西青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4000万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已支付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4000万元,其余资金将随项目进度陆续拨付。公示时间从2025年6月30日起,至7月4日止。如对上述内容有异议,请向以下部门提出意见。投诉监督单位名称: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监督举报电话:022-63083638电子邮箱:tjsnyncwzdtdc@tj.gov.cn通讯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177号
2025-06-30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有关单位:为扎实有序推进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农办社〔2025〕3号)部署要求,现印发《2025年天津市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实施方案》,请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附件:2025年天津市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实施方案市农业农村委2025年6月24日(此件主动公开)
2025-06-30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政府债券存续期公开信息表.pdf
2025-06-30 | 西青区财政局
《管理办法》共包括7章30条,分别是总则、各方责任、运营资质、经营管理、监督考评、法律责任、附则。其中,总则部分4条,表明了编制目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定义、适用范围及管理原则;各方责任部分2条,对区交通运管局、公安西青分局、区城市管理委等部门及各街镇、经开集团职责进行了细分;运营资质部分4条,明确了企业准入条件、制度体系建设、行业备案管理、车辆技术标准等具体内容;经营管理部分10条,对车辆号牌登记、运维保障、投放区域设置、信息化平台建设等提出了工作要求;监督考评部分3条,建立了行业监管、属地管理、企业负责的监督考评流程;法律责任部分4条,明确了对企业违规行为约谈和处罚的法律依据;附则部分3条,对《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有效期等情况进行了说明,明确了既有合同需按细则修订并备案。《管理办法》中明确的各方责任与义务、企业资质要求、企业管理规范、企业违规行为约谈处罚等内容均严格对标对表《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等市级文件,充分融合了西青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发展现状及堵点痛点,增加了符合区域实际情况的具体举措。《管理办法》为引导、规范西青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有序发展,进一步提升行业治理能力与企业服务水平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管理办法》中创新性的提出了“营运号登记”制度。通过赋予每辆运营电单车“数字身份”,将静态配额管理转化为动态过程监管,推动公安(车牌)、运管(营运号)、城管(停放)三部门数据共享,实现“一车一档”精准治理。为构建“企业合规——政府可控——用户可溯”的新型治理模式提供核心支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6月30日
2025-06-30 | 西青区人民政府
本政策主要包括7条措施。第1条是设立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2亿元专项资金,保障园区在建设运营、创新创业等多方面稳步推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第2条是加强政府投资引导。通过政府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助力优质科技企业成长,完善园区产业生态体系。第3条是实施梯度培育计划。重点为针对不同成长阶段的企业精准施策,对“金种子”“金苗”“金果”进行梯度培育,分别给予最高100万、250万、550万元的扶持资金。第4条是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重点为按年研发费用增长额的30%给予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补贴。第5条是支持企业加大设备投资。重点为按当年生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补贴(生产设备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第6条是支持企业融资贷款。重点包括按信贷担保费用的50%给予企业每年最高20万元补贴;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额的2%给予企业每年最高20万元补贴。第7条是支持医药企业产业化。重点包括在医疗器械产业化方面,对获得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并首次实现产业化的企业,按照单个产品首次实现产业化起一年内其销售收入的2%给予补贴,每个产品分别最高补贴200万元、3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600万元。在新药临床试验以及产业化方面,对1类创新药,完成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的,每个产品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补贴,首次实现产业化的,再按照销售收入的2%给予最高600万元的补贴;对2类改良型新药,完成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的,每个产品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00万元补贴,首次实现产业化的,再按照销售收入的2%给予最高400万元的补贴。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6月30日
2025-06-30 | 西青区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青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6月30日 西青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动西青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市民提供更便捷、灵活、安全的出行方式,维护城市交通秩序和良好的市容环境,根据《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天津市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津交发〔2020〕3号)、《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西青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服务平台,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出于经营目的投放,向用户提供分时租赁服务的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青区外环线以外行政区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投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以及西青区外环线以内行政区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停车秩序管理活动。第四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应当坚持“总量调控、规范有序、属地管理、企业主责、多方共治”的原则,统筹平衡市民出行需求、城市承载能力和市容环境秩序。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区级部门职责:区交通运管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建立完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管理机制,做好投放总量控制,依法依规对运营企业超投车辆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做好事前监管,复核企业资质;指导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经开集团与运营企业约定车辆投放配额、运营时间和范围等;统筹协调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跨街镇运营工作;制发和管理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营运号;建立健全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考评机制,组织相关单位对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公安西青分局负责取得投放配额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申请的行政许可工作;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维护交通秩序;查处故意丢弃、损毁、非法占有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及其设备设施和涉嫌经济犯罪等违法违规行为。区城管委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占绿毁绿行为进行监督处理;负责全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和行政处罚;指导督促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经开集团对运营企业未按要求及时清理的车辆进行清理。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注册登记运营企业营业执照;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行为;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对本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进行产品质量监管。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运营企业废旧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处置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调查处理运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区委网信办负责对接市委网信部门,统筹协调西青区相关部门,共同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平台的网络安全工作。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推进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领域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依法依规将相关信用信息进行公示。区网格中心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投诉及各类纠纷案件进行转办处理。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经开集团职责: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经开集团按照“谁引入、谁管理,谁签订、谁负责”的原则,负责评估辖区服务需求,初审企业资质,并向区交通运管局报送合作企业(原则上不少于两家)相关材料;与运营企业签订运营合同,明确企业责任、义务及投放配额、运营范围、合同期限等,期满后需续签的,应提前30日重新向区交通运管局报送合作企业相关材料;科学规划辖区内车辆停放、禁停及重点管控区域并施划停放点位,指导运营企业设置电子围栏及标识,引导用户规范停车;对辖区内运营企业的日常运维工作进行监管,对无号牌运营、超投、跨街镇运营、违规停放、占绿毁绿、未配备头盔等行为进行治理。 第三章 运营资质 第七条 运营企业应依法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实力、风险承担能力和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有符合建筑消防安全相关标准,用于车辆停放、维护修理、电池充换电的场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运营企业应当建立综合性管理制度体系,包括人员管理考评、服务质量保障、资金管理、车辆运行维护与停放管理、车辆安全评估和维护保养、安全措施与应急处置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险理赔、车辆报废回收、用户信用评价、投诉纠纷处理等制度。第九条 运营企业在提供租赁服务前,应提前20日将企业基本信息、运营合同、运营模式、投放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与用户的电子协议样本、与银行签订的预付资金专用账户资金使用监管协议、车辆质量检测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报送至区交通运管局。第十条 运营车辆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具有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检验合格报告;加装带有车辆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高精度智能锁,具备电子围栏和限制停车关锁等功能;运营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老旧车辆及时报废并回收处理。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不超过25千米/小时并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智能安全头盔;保持性能完好、干净整洁,车辆自身编号、二维码、号牌及营运号安装牢固并清晰可见。 第四章 规范运营 第十一条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在公安西青分局登记号牌,在区交通运管局登记营运号并规范安装。车辆号牌和营运号均应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不得使用其他车辆的号牌和营运号,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和营运号,不得出租、转让车辆号牌和营运号。运营企业需要移装号牌和营运号的,应向相关部门报备。第十二条 运营企业应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配备与运维需求相匹配的专业运维团队,每200辆运营车辆至少配置1名专职运维人员,负责车辆调度、摆放、检测维护及投放区域环境卫生工作;配置与运维需求相匹配的专门调度车辆,调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更新完善运营车辆、运维人员(姓名、电话、负责维护区域等)及调度车辆(牌照、驾驶人员等)等信息,并报送至公安西青分局、区交通运管局、区城管委等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经开集团。第十三条 企业信息管理平台应具备实时监控、定位、统计、精确查找等功能,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及时。数据采集与使用应遵循国家网络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不得超范围采集、泄露用户信息,不得发布违法违规内容。运营企业应向公安西青分局、区交通运管局、区城管委等监管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经开集团开放相应的平台权限,做好数据查询工作。第十四条 科学设置投放区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小学校园门口100米区域内、居民小区内、行政单位及工厂厂区等不宜投放区域禁止投放;在消防通道、盲道、绿化带、机动车道、桥梁、人行天桥、道路交叉口等区域禁止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在初高中校园门口100米区域内禁止投放。第十五条 天津南站、大学城作为重点管控区域,运营企业应遵循区级统筹发展策略,严格配合属地街镇管理要求。第十六条 对商业区、城市主干道、交通枢纽、写字楼等重、热点区域,运营企业应根据潮汐流向制定差异化调度方案,建立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控,及时增加运维人员,1小时内高效清理积压车辆,确保停放有序。第十七条 运营企业应当加强用户交通安全宣传提示,引导用户切实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通过技术手段规范用户骑行和停放行为,建立用户信用管理制度,对违规骑行和违规停放行为采取有效措施。第十八条 鼓励运营企业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运营企业应当明确告知用户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责任认定程序、理赔程序、赔偿范围,并积极协助理赔工作。第十九条 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服务,有预付资金行为的,其收取、存管、使用和退还须符合《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交运规〔2022〕3号)等相关规定。第二十条 运营企业终止服务的,应提前30日向区交通运管局和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集团进行报备,制定合理处置方案,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及时妥善处理并依法依规退还用户预付资金等款项,30日内完成所有运营车辆的回收工作。运营车辆号牌上交至公安西青分局,营运号上交至区交通运管局。 第五章 监督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运营企业应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公布24小时服务监督渠道(电话、在线客服等)。对用户投诉、咨询应在48小时内处理完毕,并在4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处理记录归档备查。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各类服务质量投诉及纠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经开集团协调运营企业处理并回复投诉人。按照属事管理原则,针对个别特殊投诉纠纷案件,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经开集团根据实际需求协调区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处理。第二十三条 区交通运管局组织区相关部门定期对运营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考评和公示,并根据考评结果动态调整运营配额。第二十四条 运营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区相关职能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经开集团依据职责约谈运营企业负责人:(一)未与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经开集团签订运营合同或超合同期限、违反合同约定运营的;(二)未按相关规定设定电子围栏、停放点位、禁停区域及重点管控区域,导致车辆违规停放、秩序混乱的;(三)投放无号牌、无营运号或不符合现行国家与行业标准车辆,未定期检修车辆、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未及时处理的;(四)存在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虚假宣传、未明示计价规则、擅自调价等损害用户权益行为的;(五)未按规定管理用户预付金,挪用侵占资金或因经营问题导致服务中断的;(六)充电设施、办公场所、车辆存放仓库等不符合安全要求,废旧铅蓄电池收集处置不当污染环境的;(七)拒不配合、故意拖延开放信息平台权限或接入监管部门平台,导致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得到保障的;(八)服务质量差、投诉纠纷多,因处理不力引发舆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九)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本办法的行为。 约谈后,运营企业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仍不到位的,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经开集团可依据合同约定与运营企业终止运营合同。第二十五条 运营企业未按照约定地点、数量投放运营车辆的,由区交通运管局依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等进行处罚。第二十六条 运营企业未履行车辆停放管理责任或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由区城管委依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罚。运营车辆影响市容环境或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代履行情形的,区城管委可依法实施代履行,相关费用由运营企业承担。第二十七条 用户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规定的,由公安西青分局依法进行处罚;运营企业因未履行法定义务导致交通事故的,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与运营企业签订合同的,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经开集团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运营合同进行修订和补充,并报送区交通运管局。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交通运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天津市西青区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西青运管字〔2021〕7号)同时废止。
2025-06-30 | 西青区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支持天开西青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6月30日关于进一步支持天开西青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天津市促进天开高教科创园发展条例》,高标准建设天开西青园,扎实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持续提升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水平,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设立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天开西青园建设运营、创新创业、成果转化、企业发展、人才引进等。专项资金列入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2亿元。二、加强政府投资引导。围绕天开西青园主导产业,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助力优质科技企业创新发展,培育天开西青园产业生态。三、实施梯度培育计划。升级“西翼金种子计划”,对筛选出的“金种子”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股权投资和50万元的“助苗”资金,对经培育达到“金苗”“金果”的企业,分别再给予最高150万元、450万元的股权投资。四、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连续两年自主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按照其研发费用增长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五、支持企业加大设备投资。对符合园区主导产业的,且生产设备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当年生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六、支持企业融资贷款。对通过融资担保方式获得信贷支持的企业,按照担保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20万元。对利用知识产权开展质押贷款的企业,按照贷款金额的2%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20万元,补贴金额不超过贷款利息总额。七、支持医药企业产业化。对获得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并首次实现产业化的企业,按照单个产品首次实现产业化起一年内其销售收入的2%给予补贴,每个产品分别最高补贴200万元、3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600万元,其中对于通过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三类创新医疗器械,先期给予企业50万元的支持。对1类创新药,完成Ⅰ期临床试验、Ⅱ期临床试验、Ⅲ期临床试验的,每个产品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补贴;首次实现产业化的,再按照单个产品首次实现产业化起一年内其销售收入的2%给予补贴,每个产品最高补贴600万元。对2类改良型新药,完成Ⅱ期临床试验、Ⅲ期临床试验的,每个产品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00万元补贴;首次实现产业化的,再按照单个产品首次实现产业化起一年内其销售收入的2%给予补贴,每个产品最高补贴400万元。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在天开西青园生产、经营的企业,由天开西青园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执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自2025年5月11日至本政策印发之日期间,符合条件的企业参照执行。与本政策属于同一事项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2025-06-30 | 西青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天津口岸2025年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落实海关总署、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在试点城市集中开展2025年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部署安排和优化口岸开放布局的有关要求,市商务局、天津海关会同相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天津口岸2025年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现予印发。请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及时反馈工作进展。 市商务局 天津海关 2025年6月26日(联系人:市商务局口岸服务处 吕宏伟;联系电话:022-63085723)(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口岸2025年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持续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口岸营商环境,先行先试海关总署、中央网信办、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1部门(单位)2025年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具体措施,进一步提升天津口岸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服务我市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一、进一步强化政策供给1.优化出口锂电池检验监管模式。根据企业需求优化出口锂电池检验监管模式,通过快速验放等手段,压缩锂电池包装使用鉴定检验用时。(责任单位:天津海关)依托港口设施作业条件,为锂电池危险货物集装箱出口作业提供便捷高效的港口服务。(责任单位:天津港集团)2.探索“药食同源”进口商品便利通关措施。实行“药食同源”商品分类管理措施,对于企业申报为食品用途的,按照进口食品实施监管(免于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对于企业申报为药用用途的,按照进口药材实施监管。海关、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进口药食同源商品分别按照食品和药品的进口、经营、加工等环节相关要求加强监管。(责任单位:天津海关、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委、市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3.开展油品储罐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功能叠加试点。积极推广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两仓功能叠加”政策,支持有需求的企业申请“两仓功能叠加”业务,降低企业仓储成本。(责任单位:天津海关)4.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检测业务。积极争取商务部等部门明确保税检测业务政策要求,支持具备条件的区域和企业探索汽车等出口商品的故障零部件返回综合保税区开展检测。(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天津海关、相关区人民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5.扩大进口机动车“两证合一”试点应用。持续做好进口机动车《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的“两证合一”扩大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天津海关)企业、群众申请进口机动车登记时,公安交管部门快速审查和留存申请人提交的《货物进口证明书》等有关资料、凭证,便利企业、群众就近办理机动车上牌业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6.优化国际邮轮供船服务。支持企业根据需要对供应邮轮物资可采用邮轮直供方式供船,提升国际邮轮靠港补给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天津海关、市交通运输委、东疆综保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7.优化药品进口管理模式。以企业实际需求为导向,前移检验服务端口,主动融入经开区生物医药产业集群,进一步加强药品检验检测能力,优化服务流程,缩短检验周期,为企业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检验服务。(责任单位:市药监局)二、进一步促进物流畅通8.深化沿海内陆沿边地区多式联运进出境协同。深化港口、铁路与航运企业合作,联手开展集装箱多式联运“一单制”运输服务,促进物流降本增效。(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天津港集团、国铁北京局集团天津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强化海铁联运业务保障推广,应用“港场直通”作业模式,提升铁路运输通行效率和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天津海关)9.深入推进共建“一带一路”。深化天津与新疆(阿拉山口、霍尔果斯)、内蒙(二连浩特、满洲里)等沿边口岸对接合作,更好发挥天津港“一带一路”海陆交汇点和新亚欧大陆桥经济走廊重要节点作用,服务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天津海关、天津港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巩固中蒙俄班列发运优势地位,结合需求推进中亚班列稳定开行。(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国铁北京局集团天津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10.进一步支持跨境班列集结中心建设发展。推动建设天津-石家庄中欧班列集结中心,编制天津中欧班列集结中心建设方案,推动天津中欧班列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东疆综保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对新港北集装箱中心站扩能改造,建设运营第二线束线路,增加日均装车能力,提升班列发运能力。(责任单位:国铁北京局集团天津办事处)推广应用“铁路进出境快速通关”业务模式,提升铁路运输通行效率和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天津海关)11.支持“空中丝绸之路”发展。支持“空空中转”“空陆联运”“空铁联运”等多式联运业务发展。强化空运货物物流保障能力,服务企业开展“机坪直提”作业。(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天津海关、天津滨海国际机场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企业保税维修业务运行,促进天津保税维修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天津海关)鼓励冷链企业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和“脱核链贷”等新型供应链金融创新模式,支持特色冷链产业发展。(责任单位:自贸区管委会)12.推进航空口岸“空侧直通”监管。推动开展由国内通过空运转至航空口岸出境的货物,在空侧直接由国内区域转至国际区域操作。(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天津海关、天津滨海国际机场按职责分工负责)三、进一步优化监管模式13.进一步支持跨境电商发展。加大跨境电商资金支持力度,新增产业带发展、示范园区建设、合规性服务等支持方向,引导企业利用跨境电商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推进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海关9610监管模式)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试点应用,依企业需求做好9610跨关区退货相关通关保障。(责任单位:天津海关)按照“分类推送”原则,对全市出口海外仓企业实现“点对点”辅导服务。通过新电子税务局、短信等渠道,向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员,分别推送出口海外仓“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销”政策信息、政策口径和操作路径等内容。(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4.支持带电货物航空运输。在符合规章要求的前提下,支持天津机场简化带电货物航空运输安检,推进安检机构根据《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等要求,给予特敏类货物(包括化妆品类、带电类和带磁类货物)便利化安检措施。(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滨海国际机场按职责分工负责)15.促进贸易数字化。以电子提单、进口集装箱港口电子放货为重点,持续开展电子提单应用,鼓励船公司和港口企业等在更大范围开展基于区块链等技术的无纸化换单,推动航运贸易数字化扩围上量。(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天津港集团、相关船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简化跨境电商出口单证申报手续,规范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电子信息传输管理。(责任单位:天津海关)四、进一步推进互联互通16.深入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互通。深化中国(天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拓展京津冀协同服务专区功能,推动相关部门系统互联和数据共享应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天津港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海事、海关、边检执法协作,稳步扩大联合登临检查覆盖范围,提升国际航行船舶通关效率。(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天津海关、天津海事局、天津边检总站按职责分工负责)按照海关总署工作部署,开展检验检疫电子证书联网核查工作,推动与更多国家和地区实施联网核查。(责任单位:天津海关)持续丰富“单一窗口”边检管理服务功能,推动来津船员换班、行政许可办理纳入中国(天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责任单位:天津边检总站)五、进一步促进降本增效17.加强“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联合激励。继续推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对优质企业给予优先信用培育服务。(责任单位:天津海关)持续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加大承保力度,优化理赔服务,扩大融资增信规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中国信保天津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18.进一步优化港口物流服务。持续抓好天津港货物生产作业时限标准及流程落实,鼓励港口经营企业为进出口企业提供组织有效、流程透明的时间预期,提高货物进出港效率。(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延长天津港外贸集装箱航线的集港窗口时长,便利货主企业合理安排物流作业。(责任单位:天津港集团)19.便利国际贸易和商务人员往来。按照外交部政策安排,结合天津实际,为邀请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及其随行家属来华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外办)对急需来津从事商贸合作、访问交流、探望亲属及处理私人事务等非外交、公务活动的外籍人员,来不及在境外办妥签证的,口岸签证机关可凭其提供的有效邀请函件等相关材料为其签发口岸签证。(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对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外方人员,可凭邀请函件等证明材料换发2年以内有效的商贸类签证或工作类居留许可,对其随行配偶和家属可办理入境次数和停留期一致的私人事务签证或居留期限一致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加强各类免签政策的组合应用,依法依规为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随行家属提供出入境便利,吸引更多国际商贸人员“想来即来、想留能留”。(责任单位:天津边检总站)20.协同推动降低跨境物流全流程综合成本。动态调整《天津港口岸进出口环节收费目录》,加强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港口收费的管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天津海关、天津海事局、市市场监管委、天津港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进出口环节价格收费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包括口岸收费在内的进出口各中间环节收费行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联合京冀海关加强口岸监管协作,服务企业享受进口货物快速提箱和出口货物及时出运作业便利。(责任单位:天津海关)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日报日批服务承诺,实现“当日申请、当日审批”,便利船方或其代理人办理船舶进出口岸手续。(责任单位:天津海事局)
2025-06-30 | 天津市商务局
天津市河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举办2025年免疫规划工作培训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全面提高我区预防接种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结合2025年河北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安排,拟于近期举办2025年免疫规划工作培训。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时间及地点1.时间:2025年6月30日至7月3日(每天14:00-17:00)。2.地点: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门诊楼五楼第一会议室(河北区增产道69号)。二、培训对象1.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免疫规划门诊工作人员(含预检、登记、接种及留观岗位人员);2.各医疗机构产科门诊、新生儿室疫苗接种相关人员;3.成人接种门诊工作人员;4.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免疫规划科工作人员。三、培训内容对预防接种服务实施规范、免疫规划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进行培训。四、工作要求1.请各单位严格按培训对象组织人员参会,参训人员须提前20分钟签到,不得迟到、早退;2.参训人员需携带身份证件,培训期间请遵守会场纪律,保持手机静音;3.培训结束后将组织评估,合格者方可取得上岗证或完成上岗证注册;4.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培训安排,将另行通知;5.咨询电话:86295667。 2025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6-30 | 河北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