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天津晟楷高级中学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晟楷高级中学: 你校《关于核定晟楷高级中学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请示》(蓟晟楷字〔2025〕1号)收悉,经过对学校一年试运营实际成本测算,经营状况稳定,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2〕1341号)、《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就天津晟楷高级中学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天津晟楷高级中学学费每生每学年最高限价55000元。学校可在收费标准上限的范围内,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二、核定天津晟楷高级中学住宿费每生每学年2000元。三、学校要严格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办服务性收费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科学计算教育培养成本,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四、上述收费标准自文印之日起生效。 2025年6月30日
2025-06-30 | 蓟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规范开展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揭榜挂帅”工作,现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揭榜挂帅”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5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06-28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各相关单位:为加快工业领域设备更新,推动企业通过淘汰退出一批老旧设备,提升改造一批低效设备,更新换新一批先进设备,进一步提升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关于发布2025年第二批天津市工业领域设备更新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方向1.工业领域设备更新改造项目(附件1)。2.工业领域设备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附件2)。二、项目申报(一)申报条件1.项目申请单位依法注册登记,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财务制度规范。按照《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的相关规定,项目申请单位不能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2.项目符合本通知及附件的要求。3.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或市级财政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项目已获得中央财政投资补助和再贷款贴息支持的,不再享受市级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支持;项目不同时享受市级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支持。(二)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中所有复印件要求真实、清晰,加盖单位公章。项目申请单位对提供的全部资料应保存完整以备查。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具体申报材料要求见相关附件。(三)申报时间地点请申报单位于2025年7月11日12:00前,将电子版申报材料以“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形式命名发送至邮箱bsqznzz@126.com。做好7月15日现场评审准备,评审包括项目简介(不超过5分钟)及专家提问,具体评审时间另行通知,准备纸质材料一式四份(加盖公章),项目评审时带到现场。三、相关要求1.各项目申请单位应按通知要求,如实填报并提供相关材料,科学合理测算新增投入产出情况。对于项目申请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专项资金的违法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进行处理。2.申请材料所有财务数据均填报项目申报单位个别财务报表数据,不得填写合并财务报表数据。 附件:1.2025年第二批天津市工业领域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申报指南 2.2025年第二批工业领域设备更新改造贷款贴息备选项目申报指南(联系人:保税区工信局杨刚,联系方式:15620799749) 2025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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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8 | 天津港保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天津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77批次食品抽样检验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我局近期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相关信息公布如下: 本次监督抽检信息涉及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粮食加工品、乳制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等食品。共计177批次,检测结果全部合格。 特此通告。 附件:合格产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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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 天津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港保税区职工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经党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天津港保税区职工公寓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2025年6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天津港保税区职工公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天津港保税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机制,构建智慧、平安、和谐美丽公寓,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赋能天津港保税区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公寓是指由单一主体持有的国有公寓、民营投资建设公寓、企业自建公寓,具有专业化运营,智能化、信息化、制度化等服务功能,面向区域企事业单位职工出租的居住空间。第三条 职工公寓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坚持以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营的原则,服务保障区域各类人才和企业职工居住生活,促进区域产业发展。第四条 职工公寓在运营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实施管理。突出功能齐全、经济适用、绿色环保、安全卫生等,满足职工基本生活需求。职工公寓应配套建设休闲娱乐、体育健身、便民服务、公共活动等设施或场所,满足入住人员多样化生活服务需求。第五条 天津港保税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进一步研究和创新职工公寓管理机制,探索打造公寓社区新模式,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第六条 职工公寓应建立功能性党支部,按照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工作要求,职工公寓的产权单位、运营单位、物业公司联合建立职工公寓功能性党支部,天津港保税区社会事业党委联合天津港保税区“两新”党委指导落实职工公寓党建工作;天津港保税区群团工作部指导落实职工公寓工会、团委、妇联组织建设。第三章 资格认定第七条 职工公寓实行认定制管理。第八条 申请职工公寓资格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位于天津港保税区管辖区域内;(二)产权单位为单一主体,并完成法人工商登记注册;(三)具备完整的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和产权登记手续等;(四)职工公寓的建设、管理和使用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五)具备完善的公寓管理制度,具有专业化团队管理和运营等;(六)具有多元化生活配套、文化娱乐等设施;(七)具备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应急处置措施,应对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理的应急预案等;(八)国有公寓须配备青年驿站(人才驿站、专家驿站等);(九)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第九条 天津港保税区社会事业发展局牵头天津港保税区职工公寓资格认定工作,认定职工公寓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申报。申报单位向天津港保税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提交申报材料:1.天津港保税区职工公寓资格认定申请表;2.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属证书、消防验收以及竣工验收证明文件等;3.户型平面图、房屋分布图、室内设施设备清单、公共配套明细表及租金定价等;4.物业管理合同或运营管理相关文件等;5.建立健全智慧化、数字化职工公寓管理系统。(二)评审。天津港保税区社会事业发展局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参加,通过现场勘查、专题会议等形式组织综合评审。(三)认定。综合评审合格的职工公寓报天津港保税区党委、管委会批准后,天津港保税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发文认定为天津港保税区职工公寓。第十条 认定为天津港保税区职工公寓,可享受天津港保税区相关支持政策。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等,按照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支持政策。 第四章 规划建设第十一条 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天津港保税区社会事业发展局会同天津港保税区规划国土和建设交通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区域总体规划、产业布局、住房需求等,完善职工公寓建设规划,保证职工住房布局合理,供需平衡。第十二条 鼓励引入社会资本开展合作,通过购买、租赁房源,盘活区域存量房源等方式筹集建设,拓宽职工公寓市场化运营路径,推进公寓共建、共治、共享。第五章 功能配套第十三条 建立天津港保税区职工公寓智慧化综合服务平台,具有网上申请、受理、查询、公示、服务、监督等功能,对职工公寓智慧化建设实施统筹管理。第十四条 职工公寓产权单位和运营公司负责职工公寓商业配套、文化阵地建设、运营工作,满足职工多元生活娱乐需求。第十五条 国有公寓须建立青年驿站(人才驿站、专家驿站等),鼓励非国有公寓积极建设。天津港保税区组织人事部牵头指导职工公寓落实天津港保税区人才相关政策,天津港保税区投资促进局、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港保税区规划国土和建设交通局等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职责指导职工公寓落实区域人才安居保障工作。第十六条 天津港保税区相关部门依据职责依托职工公寓文化阵地开展公益性服务。第六章 管理考核第十七条 天津港保税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是天津港保税区职工公寓管理牵头部门,将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职工公寓纳入管理体系;负责制定职工公寓管理相关文件,不断完善职工公寓政策管理体系;履行职工公寓的资格认定职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职工公寓联合安全检查和职工公寓考核工作,主要围绕职工公寓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公共卫生管理、商业管理、食品安全管理、特种设备管理、治安管理、环境综治、现代服务管理、公寓文化建设等方面进行考核。第十八条 天津港保税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公寓管理科负责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做好职工公寓日常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组织实施职工公寓相关工作。第十九条 天津港保税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对职工公寓产权单位考核优良的给予奖励。考核为优秀的,按照职工公寓年度月均入住人数,50元/人/年标准,每年每个公寓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年优秀数量不超过职工公寓总数的15%。考核为良好的,按照职工公寓年度月均入住人数,30元/人/年标准,每年每个公寓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年良好数量不超过职工公寓总数的30%。对于不能满足本办法规定,或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其天津港保税区职工公寓资格。第二十条 奖励资金专款专用,适用于职工公寓的环境提升、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和宣传教育、应急演练开展等。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第二十一条 天津港保税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按年度编制职工公寓奖励资金财政预算,报管委会批准后,列入部门预算。第二十二条 被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人才公寓的职工公寓,应按有关规定优先满足区域企事业单位职工居住。租金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 职工公寓产权单位和运营公司严格按照“四方责任”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产权单位和运营公司必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各项制度,联合开展安全检查,对消防、用电、燃气、房屋、特种设备等进行检测和检查,确保公寓安全平稳运行。第二十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履行行业管理责任,组织开展行业执法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推动各方责任落实。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天津港保税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天津港保税区职工公寓管理办法》(津保管发〔2020〕37号)、《天津港保税区职工公寓考评办法》(津保管发〔2020〕38号)同时废止。附件:天津港保税区职工公寓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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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天津港保税区职工公寓考核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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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各有关单位:根据《市科技局关于征集2025年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项目的通知》安排,市科技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科普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局长办公会审议、网上公示等程序,确定对“天开创新成果科普展示行动”等106个科学技术普及项目予以立项。请各项目承担单位尽快提交并打印项目合同书,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组织好项目的实施工作,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并取得实效。联系人:市科技局引智育才工作处 武新娜联系电话:022-58183615附件:2025年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项目立项汇总表2025年6月27日
2025-06-27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决策部署,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有关要求,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企业函〔2025〕137号)要求,现就开展我市2025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通知如下:一、企业参评要求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注册并填报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佐证材料,并保证所填内容和提交资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不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申报。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本年度评价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参与评价。二、评价工作相关要求请各区科技局、滨海新区各开发区科技行政部门认真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一)对参评企业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各区科技局、滨海新区各开发区科技行政部门对所属区域内企业填报资料和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审。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市科技局在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原则上自7月起每月公示一次)。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并在平台公告。(二)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本年度参评企业如符合以下情况,市科技局将在每批次公示前组织各区科技局、滨海新区各开发区科技行政部门和第三方机构开展实地核查,并做好核查材料留存:1.职工总数为5人及以下的企业。2.科技人员占比90%及以上,且职工总数50人及以上的企业。3.过去三年曾有严重违法失信、撤销入库编号等情况的企业。4.首次参评的企业。(三)组织开展入库企业集中抽查工作。市科技局于11月1日至11月20日组织各区科技局、滨海新区各开发区科技行政部门、第三方机构开展年底集中随机抽查,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对全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申请材料核验,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撤销编号。(四)强化评价工作督办机制。市科技局将主动向社会公开监督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核实处理拟入库企业公示异议、投诉和举报信息。针对评价工作中风险异议企业数量较多的区域,市科技局将派工作小组实地监督指导,改进提高评价工作质量。(五)做好年度评价工作总结。各区科技局、滨海新区各开发区科技行政部门应于12月20日前完成本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并上报市科技局,包括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实地核查工作情况、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情况、区域出台相关政策及落实情况、主要经验和做法、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三、时间安排2025年度,评价系统将于6月30日—9月30日开放,期间企业可填报信息。市科技局将于10月31日前完成所有批次拟入库企业公示,并视具体申报情况统筹安排公示批次。四、市科技局定于7月1日14:30—16:00在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河西区洞庭路20号)三楼大会议室组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政策宣讲和业务培训。有意参加培训的企业,请扫以下二维码报名参加。请各区科技局、滨海新区各开发区科技行政部门派员(并扫码填写)参加。五、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和平区
022-23196010
河西区
022-63008277
河东区
022-24128548
南开区
022-87875858
河北区
022-26270790
红桥区
022-63015404
东丽区
022-24980662
西青区
022-27391678
津南区
022-28515477
北辰区
022-26393319
武清区
022-82138556
宝坻区
022-82626809
宁河区
022-69265227
静海区
022-63032485
蓟州区
022-29142794
滨海新区
022-63001475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022-66878909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
022-84806277
天津港保税区
022-24896110,022-84906361
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
022-25605296
中新天津生态城
022-66328240
市科技局
022-87890191转8505;
022-58326707,022-58832963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6月27日
2025-06-27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名 称:
关于公布2025年滨海新区第二十批《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的通知
索引号:
319-9915-2025-00164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5〕116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食品监管
成文日期:
2025-06-23
发文日期:
2025-06-27
有效性:
有效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5〕116号 关于公布2025年滨海新区第二十批《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天津市黑金刚食品有限公司(名单见附件)符合发(换)证及变更条件,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现予以公布。 附件: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获证企业名单(第二十批) 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2025年6月23日(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附件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第二十批).docx
原文下载:
关于公布2025年滨海新区第二十批《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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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
关于注销天津市滨海新区艳宁日用百货中心等46户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通告
索引号:
319-9915-2025-00166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5〕114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食品监管
成文日期:
2025-06-23
发文日期:
2025-06-27
有效性:
有效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5〕114号 关于注销天津市滨海新区艳宁日用百货中心等46户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根据《行政许可法》第70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39条、《京津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43条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天津市滨海新区艳宁日用百货中心等46户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名单见附件)。从即日起,被注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编号停止使用。各有关单位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经营者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附件: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名单 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2025年6月23日(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附件 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名单 114.docx
原文下载:
关于注销天津市滨海新区艳宁日用百货中心等46户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通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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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 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
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公告
索引号:
319-9915-2025-00168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5〕108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药品监管
成文日期:
2025-06-16
发文日期:
2025-06-27
有效性:
有效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5〕108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天津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京东秒送大药房连锁(天津)有限公司滨海新区京山南道分公司符合法定条件,准予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附件1);天津市滨海新区一笑堂欣园大药房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符合法定条件,准予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附件2);天津天祥号大药房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符合法定条件,准予重新审查发证《药品经营许可证》(附件3)。 附件:1.《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情况2.《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情况3.《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审查发证情况 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2025年6月16日(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公告_496220250623101132.zip
原文下载: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公告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5〕10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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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 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