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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908)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11号(《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农产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外经贸贸发〔2001〕670号)有关规定,现将2026年蔺草及蔺草制品出口配额招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标商品名称及税则编码  (一)蔺草(已净、漂白或染色的)。  14019031.00 暂不安排招标。(二)蔺草制品。蔺草制的提花席、双苜席;垫子(单位面积大于1平方米,不论是否包边)46012911.11;蔺草制的其他席子(单位面积大于1平方米,不论是否包边)46012911.12;蔺草包面的垫子(单位面积大于1平方米,不论是否包边)94042100.10。二、招标时间 招标分两次进行,具体时间安排如下:(一)第一次招标。投标时间:2025年12月18—19日截标时间:2025年12月19日 11:00开标时间:2025年12月19日 15:00(二)第二次招标。投标时间:2026年7月16—17日   截标时间:2026年7月17日 11:00  开标时间:2026年7月17日 15:00  三、招标数量第一次招标1280万公斤(占全年招标总量的80%);第二次招标320万公斤(占全年招标总量的20%)。四、投标企业资质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企业可申报投标资格:2023年1月至2025年9月,蔺草及蔺草制品年均出口实绩达到4万公斤的出口企业,或年均出口供货实绩达到30万公斤的供货企业。上述招标商品出口供货实绩不包括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数量。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为准。供货单位必须是具有投标资格的企业;出口供货增值税发票货物名称必须是需要出口配额的蔺草制品,海关税则码是4601291111、4601291112、9404210010;购货公司必须是具有投标资格的外贸公司(不包括生产企业之间的供货)。五、投标资格审核程序(一)材料申请。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汇总和向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上报本地区企业递交的投标资格申报材料。中央管理企业的投标资格申报材料直接报招标委员会。2.凡满足蔺草及蔺草制品出口配额投标企业资质标准的企业均可申请参加资格审核。3.申请企业需提交《申请投标企业资格申报表》(附件1),有供货的生产企业需提交出口供货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及《2025年(1—9月)增值税发票开票明细统计表》(附件2)。4.新申请企业还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委托书、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上述材料均须由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提供正本扫描件,并制作成电子版统一提交。5.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于2025年12月4日17时前将接收汇总后的企业申报材料报送招标委员会,如未在上述时限内报送,招标委员会将不再受理。(二)资格审核。1.招标委员会负责对企业投标资格进行审核。2.招标委员会将对生产企业出口供货增值税发票正本进行抽查复审。3.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汇总本地区企业申报材料,填写《申请投标企业资格申报汇总表》(附件3),并将汇总表及企业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至招标委员会专用邮箱,邮箱地址wmsncp@mofcom.gov.cn。4.投标资格审核于2025年12月8日结束。5.招标委员会于2025年12月15日前发布通过审核的投标企业名单。6.通过审核的投标企业,如企业电子信息未备案(新申请企业)或已备案的电子信息有改动,需自行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进入“电子招投标企业信息服务”新增或变更企业电子信息。地方企业告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告知招标委员会,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或招标委员会在系统审核通过后,企业方可参加电子投标。六、投标方式    获得投标资格的企业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进行电子投标。招标委员会不接受书面投标。企业在规定的截标时点前只能投一份电子标书,当同一企业成功送达的电子标书出现两份以上(含两份)时,该企业的标书视为无效。企业无法在规定时点前发出电子标书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企业完成投标操作后,可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进入“电子招投标企业信息服务应用”查询标书是否已被主机成功接收并处理情况。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负责电子招标投标技术保障工作,并解释具体操作层面问题。如企业电子投标出现故障,请最迟于截标时间前2小时与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客户服务热线联系,及时排除故障。否则,企业投标操作失败将自行承担责任。客户服务热线:010—67870108(拨通后按号码1再按号码3)传真:010—67800343七、最低投标价格本次招标最低投标价格0.30元/公斤。对于低于最低投标价格的标书,招标委员会将作为废标处理。八、投标数量(一)第一次招标。招标委员会根据“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2023年1月—2025年9月平均出口实绩及出口供货数量(出口及出口供货数量=出口数量+出口供货数量×50%,其中,出口供货数量不包括自营出口数量)×80%×系数”确定企业第一次招标最高投标量。(二)第二次招标。招标委员会根据“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2023—2025年平均出口实绩及出口供货数量(出口及出口供货数量=出口数量+出口供货数量×50%,其中,出口供货数量不包括自营出口数量)×20%×系数”确定企业第二次招标最高投标量。经招标委员会批准后,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通过电子标书设定企业最高投标量。企业可在电子标书上接收到本企业最高投标量。对投标数量高于最高投标量的标书,招标委员会将作为废标处理。招标系数将分别于两次招标前确定,并在商务部网站—对外贸易司子站—外贸管理栏目中公布。九、中标结果查询每次招标开标后第二个工作日公布初步中标结果,企业可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进入“电子招投标企业信息服务应用”查看。投标企业如有疑问,可于公布初步中标结果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招标委员会提出。五个工作日之后,各投标企业可在商务部网站—对外贸易司子站—外贸管理栏目中查询经招标委员会审核公布的企业中标最终结果。十、中标保证金及中标金中标最终结果公布后,各中标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中标保证金,分别于2026年1月19日和8月17日前缴纳第一次招标和第二次招标中标保证金,中标保证金为中标金(金额=企业中标数量×企业中标价格)的20%。企业每次申领出口许可证前,按领证配额数量缴纳相应配额的中标金余额。对未按时交纳中标保证金及浪费配额的企业将按招标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中标保证金及中标金实行电子化缴纳,具体指引详见附件4。十一、蔺草及蔺草制品出口配额招标委员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联系电话:010—87789540,65197729  传真:010—87789542 附件:1.申请投标企业资格申报表.xls                   2.2025年(1-9月)增值税发票开票明细统计表.xls                   3.申请投标企业资格汇总表.xlsx                   4.中标保证金及中标金电子化缴纳指引.doc                                                                                                                        商务部                                                                                                               2025年11月24日
2025-11-2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工信部信管函〔2025〕3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相关企业:发展卫星物联网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商业航天发展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发展新质生产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优化业务准入促进卫星通信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现组织开展卫星物联网业务商用试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验内容(一)业务类型卫星物联网业务是指通过卫星通信技术,为数据采集终端、穿戴设备、手持终端等各类设备,以及汽车、船舶、飞机等交通工具提供广域物联网连接的一种低速数据业务。(二)申请主体申请开展卫星物联网商用试验的企业,应通过构建卫星物联网系统,以及业务支撑系统(BSS)、运营支撑系统(OSS)和管理支撑系统(MSS),依法依规在全国范围开展卫星物联网业务。(三)服务对象卫星物联网商用试验的服务对象为利用卫星物联网开展应用的企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工业、交通、能源、农业、应急等领域中利用卫星物联网开展数据采集和传输的行业用户。(四)试验目标通过开展卫星物联网业务商用试验,丰富卫星通信市场供给、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建立安全监管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支持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新兴产业安全健康发展。二、试验申请审批(一)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开展卫星物联网商用试验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为依法设立的公司;2. 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3. 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其卫星物联网星座应符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4.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5. 依法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空间无线电业务频率台站许可;6. 有科学完善的商用试验方案,应符合网络运行安全保障、服务质量、码号资源、网络和数据安全、重要通信、实名制、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无线电管理以及其他安全技术保障等要求;7.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审批程序申请开展卫星物联网商用试验的企业,向所在地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完成初审后,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开展专家评估论证,批准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商用试验。三、业务经营要求获得商用试验批复的企业,应当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落实以下要求:1. 做好卫星物联网业务的系统构建及业务开通工作,遵守网络运行安全、服务质量、码号资源管理等要求,保障网络通信畅通;2.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预留卫星通信资源,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3. 与用户签订合同后开通卫星物联网业务,充分保障用户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4. 遵守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依法依规接入和使用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5.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报送相关业务数据,接入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支持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支撑卫星物联网全生命周期管理;6. 落实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重要通信、实名制管理、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相关要求,加强业务和安全管理;7. 遵守无线电管理要求,规范无线电频率使用行为,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避免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8. 全面梳理卫星物联网业务应用场景,分类细化具体管理措施,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备业务服务对象、业务应用场景、业务开展情况等信息。9. 建立完备的用户服务管理制度和技术管理手段,若发现其用户利用卫星通信资源开展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停止通信服务并报电信主管部门。四、服务对象管理利用卫星物联网开展应用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使用场景管理,落实以下要求:1. 按照物联网设备“一物一码一号”管理要求(分别指物联网终端、工业互联网标识码、物联网码号),建立物联网设备使用管理制度;2. 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3. 不得擅自开展电信业务,不得擅自转租转售卫星物联网业务;4. 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五、试验退出机制获得商用试验批复的企业,未按时提供服务,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等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依法依规撤销商用试验资格。退出商用试验的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存量用户迁转、退网等善后工作。六、组织管理保障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卫星物联网业务商用试验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总结评估。地方通信管理局作为本地区电信管理机构,负责做好属地企业卫星物联网业务商用试验的申请报送、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建立健全管理保障机制;在申请报送及“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对其业务情况、财务情况、场地设施、人员情况等进行实地检查。七、商用试验总结商用试验期为两年。获得商用试验批复的企业每年定期梳理汇总商用试验情况及问题,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商用试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总结商用试验的先进经验、模式、典型案例等并宣传推广。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动商用试验工作。根据商用试验开展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适时完善相关政策,研究卫星物联网业务的正式施行事宜。工业和信息化部2025年11月19日
2025-11-2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示公告
省级
各有关单位:   为了搭建生物医药企业与投资方的精准对接桥梁,助力企业高效获取发展资金、破解融资难题;同时深度解读生物医药领域科技保险政策及产品,帮助企业运用保险工具降低研发与经营风险、提升融资竞争力,通过传递产业融资及风险防控前沿经验,推动“融资+保险”协同服务模式在东丽区落地见效,为区域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注入双重动力。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联合东丽区科技局拟举办“科技保险赋能生物医药产业”暨2025年天津市“金桥之友”科技金融大讲堂活动。具体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25年11月28日(星期五)下午14:00—17:00(13:30开始签到入场)   二、活动地点   东丽国际医疗器械产业园21号楼一层报告厅   (地址:东丽经开区五经路16号)   三、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东丽区科技局;   支持单位:天津市创业投资协会、天津市东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四、参会人员   科技型企业、保险机构、投资机构、金融机构。   五、活动内容   1.开场致辞:介绍东丽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情况等。   2.企业融资路演:企业介绍核心技术、产品优势、融资需求及风险防控痛点;投资方现场点评提问。   3.人保财险科技保险项目经理分享:“生物医药新质生产力风险解码”对生物医药企业全生命周期风险进行梳理呈现,对企业提供风险保障产品建议。   3.银行做科技金融产品服务介绍。   4.自由交流。   六、报名方式   请参会人员于2025年11月27日(星期四)17:00前扫描以下二维码填写报名信息并提交。   联系人: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 科技金融部 赵颖   手机号码:15122270426       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 2025年11月25日  
2025-11-26 | 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
公示公告
省级
市人社局关于开展创业型街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业带动就业的决策部署,着力健全创业支持体系,进一步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市人社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创业型街区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内容和目标任务(一)建设内容。创业型街区建设是指在原有楼宇创业、园区创业等传统模式的基础上,进行空间上的拓展、政策上的联通、人员上的包容,以构建开放、多元、可持续的创业新生态为目标,结合区域资源优势,形成各具特色、分类发展的创业区域。围绕“科技成果+创业”,打通从实验室到市场应用的最后一公里;围绕“产业发展+创业”,不断催生新业态与新模式;围绕“职业技能+创业”,通过创业实现自我价值的倍增;围绕“民生需求+创业”,精准破解民生痛点难点问题。聚焦重点创业群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通过搭建、完善核心功能区,提供“一站式”创业服务,建设创新创业活力蓬勃、带动就业成效明显、经验可复制推广的创业引领区域,形成劳动者积极创业、社会支持创业、政府促进创业的浓厚氛围。(二)建设目标。鼓励各方参与创业型街区建设活动,依托现有资源,优化业态布局,实现创业活力显著提升、创业热情持续高涨、创业环境大幅优化,形成特色鲜明、持续发展、多方受益的良好局面,打造创业服务“津字招牌”。二、建设范围和标准(一)建设范围全市有建设意愿且符合建设条件的区。(二)建设标准1.专门的管理运营机构。创业型街区运营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良好,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健全规范,能为创业者提供高效的信息化服务。设立核心功能区,提供就业创业、人事人才、社会保障、商事代理等公共服务,配备至少5名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为创业实体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专家跟踪指导、项目发布、企业管理咨询、财务法务事务代理等“一站式”创业服务。 2.较强的带动就业能力。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促进创新、创业、就业良性循环。具备宽容的创业环境,为有创业意向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提供房屋、摊位、点位等创业资源,积累创业经验。街区内至少有100家创业实体,年度带动就业人数不少于200人。定期举办沙龙、论坛等创业活动,每年不少于10次。创业活跃度保持在80%以上。创业服务工作满意度不低于90%。3.良好的经济发展条件。创业型街区经济发展良好,产业布局合理,资源要素活跃,消费新场景、新模式、新业态丰富,创业活动多样,青年群体创业者集聚。结合区域优势,打造以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等群体为重点的特色街区。立足“特色场景”打造,围绕特色产业链条,培育引入服务产业链的上下游市场主体入驻,实现“补链”、“强链”,打造特色产业街区。4.聚合的政策帮扶机制。区人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健全帮扶机制,建立帮扶台账,定期跟踪走访,对创业型街区内各类创业主体精准把脉、精准施策、精准提升。根据预孵化期、孵化期、成长期、成熟期等创业发展不同阶段,给予孵化支持、贷款扶持、创业补贴、人才支撑、商事服务、税收优惠等专项服务。5.显著的示范引领作用。创业型街区对当地产业发展、创新创业具有辐射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有效推动人才、资金、资源充分汇集,构建创新创业发展新高地。积极营造浓厚创业氛围,推动当地更多群体参与创业。积极探索、学习借鉴、总结提高,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三、建设步骤(一)第一阶段:启动建设阶段。各区对照建设条件选择合适区域启动创业型街区建设工作。(二)第二阶段:建设指导阶段。启动创业型街区建设后,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指导,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建设期间,定期组织创业专家、创业导师深入创业型街区进行现场帮扶。市人社局将根据工作安排对建设工作进行指导。(三)第三阶段:评估认定阶段。由市人社局组成评审组,对创业型街区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合格的认定为天津市创业型街区。四、有关事宜(一)加强领导。各区人社局要高度重视创业型街区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和沟通协调,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责任。(二)宣传引导。各区人社局要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形式,注重典型选树,结合“津彩e起创”主题,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营造浓厚创业氛围。(三)政策保障。支持在创业街区组织开展就业创业服务活动。对符合创业孵化基地条件的,给予建设费补贴、孵化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对创业型街区内的房屋、固定摊位、点位,按规定兑现房租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给予担保贷款及贴息支持,发放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等创业补贴。 附件:天津市创业型街区申请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年11月24日
2025-11-26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航空安全办公室 发文日期:2025-11-26 成文日期:2025-11-26 发文日期:2025-11-26 有效性:有效 名称:关于第二批资深安全信息员拟推对象的公示 字号: 文号: 有效性:有效 部号:
2025-11-26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示公告
市级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区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红桥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区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通知如下:区委副书记、代理区长李浩  领导区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分管区政府研究室、审计工作。区委常委、副区长蔡宁  协助区长负责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分管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统计,教育,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国防动员,投资促进,退役军人事务,体育,街道,对口帮扶,建议提案办理、区政府新闻、政务公开,外事(涉港澳台事务)、侨务,政务督查工作,协助分管审计工作;分管区政府办公室、西站站区办;联系各民主党派,区总工会;联系区税务局、区武装部、区消防救援支队、驻区部队。区委常委、区委宣传部部长季大酉  代管文化(广播电视、文物)、旅游工作。副区长刘国庆  分管公安、司法、国家安全、政府法制、行政复议、信访、社会稳定工作;联系区法院、区检察院、红桥交警支队、区法学会。副区长刘成哲  分管民政(社会组织管理)、老龄,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交通运输、邮政,水务,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减排,民心工程,民族、宗教工作;联系市规划资源局红桥分局。副区长韩珺  分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管、国有企业改革,政务服务(营商环境),网格化管理,商务(口岸服务、会展)、工业(无线电管理)、服务业、数据、数字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外国专家)、电力、通讯、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妇女儿童、残疾人事业工作;协助分管财政、金融工作;联系区网信办、团区委、区妇联、区工商联、区残联、区红十字会、区科协、区文联、区计生协会。副区长姜丽丹  挂任四川省德阳市副市长,挂职期1年。区政协副主席李大为  代管卫生健康(中医药、爱国卫生运动)、医疗保障工作。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 
2025-11-26 | 红桥区人民政府
公示公告
市级
天津市皓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审理完结张雪与你单位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25〕第1890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武劳人仲裁字〔2025〕第1241号裁决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决如下: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5年7月14日至2025年9月2日工资5765.59元。二、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11月25日
2025-11-25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公示公告
市级
天津市皓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审理完结武艺卓与你单位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25〕第1891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武劳人仲裁字〔2025〕第1242号裁决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决如下: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5年7月14日至2025年9月2日工资5765.59元。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5年7月14日至2025年9月2日提成800元。三、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11月25日
2025-11-25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2024年12月27日,商务部发布2024年第60号公告,决定对进口牛肉进行保障措施立案调查。2025年8月6日,商务部发布2025年第38号公告,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至2025年11月26日。鉴于本案情况复杂,商务部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再次延长至2026年1月26日。                                  商务部                              2025年11月25日
2025-11-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示公告
市级
保税区关于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公示 2025年11月25日,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提交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现对其承包的大型阀门数字化重型生产车间改扩建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自2025年11月26日至2025年12月25日,共30日。在公示期内,对该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有异议的,可拨打电话反映问题。反映问题须实事求是,并提供所反映问题的佐证材料。联系单位: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022-84906203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5-11-25 | 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