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天津市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5年11月25日(联系人:孟 昊 刘明东;联系电话:28051665/28051669)(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以下简称“安全可靠性论证”)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应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使用许可的建设项目,涉及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的,其安全可靠性论证工作适用本办法。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不包括仅涉及物理变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等建设项目。第三条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是本市安全可靠性论证工作的论证机关(以下简称“论证机关”)。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包括:(一)产品为国内首次生产且涉及化学反应过程的;(二)拟采用工艺技术是国内首次中试放大或产业化应用的实验室技术的;(三)产品在国内有其他化工企业生产,但是工艺路线、原料路线或者操作控制路线为国内首次使用的;(四)引进国外成熟生产工艺在国内首次使用的生产工艺技术的;(五)国内有其他化工企业采用相同工艺路线生产相同产品,但生产能力、关键生产装置(增加设备台套数除外)有重大变化的。采用微通道反应器、管式反应器等先进工艺技术对现有工艺技术进行改造,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全流程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措施显著降低工艺安全风险的,可不纳入安全可靠性论证范围。第五条 建设项目拟采用的化工工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前,向论证机关提出安全可靠性论证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申请书;(二)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三)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四)拟采用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印件);(五)国家一级科技查新咨询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或者工艺、技术、产品等方面的专利、标准及其他相关资料。属于引进国外成熟生产工艺在国内首次使用的,还应当提交《引进国外成熟化工工艺在国内首次使用情况说明》,技术转让方或开发方提供的相关专利、标准、技术规范、技术交易合同等相关资料;属于精细化工且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还应提交《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第六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应有明确的结论,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工艺技术来源及与国内外同类工艺技术对比分析;(二)明确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的范围;(三)工艺技术小试、中试及工业化试验有关结果及佐证材料;(四)生产规模、产品方案和质量指标;(五)涉及的主要原辅材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及其危险化学品理化性能指标;(六)建设项目危险、有害因素分析;(七)工艺流程说明及流程图、物料平衡图;(八)工艺倍数放大热力学分析;(九)工艺安全可靠性分析及对策措施;(十)主要设备选择原则、依据及选择方案;(十一)主要设备安全可靠性分析及对策措施; (十二)自控联锁方案安全可靠性分析及对策措施; (十三)采取的安全、消防、应急对策措施。(十四)拟采用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是否具有安全可靠性的结论。属于精细化工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的编制还应满足《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相关规定。涉及外文资料的,应一并提交中文译本。涉及商业或技术秘密的应进行脱密处理。第七条 论证机关收到建设单位申请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对不属于安全可靠性论证范围的,应当现场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受理论证申请;(二)对属于安全可靠性论证范围,资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现场受理论证申请,并告知建设单位;(三)对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资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八条 开展安全可靠性论证前,论证机关应组织成立安全可靠性论证组,组长由分管局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工作人员及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和化工园区应急管理部门代表组成。第九条 论证机关应在受理建设单位论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可靠性论证工作。第十条 安全可靠性论证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建设单位拟采用的化工工艺的安全可靠性开展论证。第十一条 安全可靠性论证采取专家论证会的形式开展。专家组成员应不少于5人,且涵盖反应评估、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相关专业,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化工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在产品开发、工艺设计和产业化、安全生产领域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三)与项目建设单位及工艺开发、技术转让、工程设计、评估检测、安全评价等相关单位无直接利害关系。必要时,还应聘请国家级专家参加安全可靠性论证工作。专家论证费用按照《天津市应急管理局专家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专家论证会上,专家组应当提出明确的论证意见。首次论证意见分为通过、补充完善后通过、补充完善后再次论证、不予通过。再次论证意见分为通过、补充完善后通过、不予通过,且为最终意见。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专家组意见对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将修改完善后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报送论证机关。论证机关在收到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后,应组织专家组成员进行复核确认,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书面论证意见。第十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安全可靠性论证不予通过:(一)工艺路线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采用淘汰落后设备的;(二)应开展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而未如实开展的;(三)所提供资料不足以支撑工艺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四)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五)其他不予通过的情形。第十五条 取得安全可靠性论证意见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论证意见自动作废:(一)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二)自取得论证意见之日起一年内未提出安全条件审查申请的;(三)投产两年内因工艺技术原因无法正常生产的。第十六条 安全可靠性论证不予通过或者论证意见作废的,建设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相关规定,重新提出安全可靠性论证申请。第十七条 参与论证的人员不得接受或索取建设单位以及工艺开发、技术转让、工程设计、评估检测、安全评价等利益相关单位财物,不得利用论证工作谋取其他非法利益,对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工艺技术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可靠性论证的,不予受理或者论证不予通过,并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安全可靠性论证申请。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可靠性论证意见的,论证机关应撤销安全可靠性论证意见,并自撤销论证意见之日起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建设单位提出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申请。第十九条 因建设单位补正、修改完善相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 天津市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申请书 工艺名称 建设单位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建设单位
单位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单位性质
□国有□集体□民营□私营□合资□独资□其他
技术来源单位
单位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单位性质
□国有□集体□民营□私营□合资□独资□其他
工艺名称
建设项目地址
工艺类别
产品名称、产能、用途
名称
产能(t/a)
用途
备注
工艺简述(反应原理、反应方程式、工艺流程简述、技术成熟情况说明等):
本单位郑重承诺,以上所填写内容及提供文件资料均真实、有效、完整。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本单位郑重承诺,以上所填写内容及提供文件资料均真实、有效、完整。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技术来源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签字”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用钢笔或者签字笔签署姓名或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2.“企业地址”应填写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企业住所。3.“企业性质”□国有 □集体 □民营 □私营 □合资 □独资 □其他,在“□”中用“√”勾选。4.“工艺类别”应按以下类别填写:(1)产品为国内首次生产且涉及化学反应过程的;(2)或者拟采用工艺技术是国内首次中试放大或产业化应用的实验室技术;(3)或者产品在国内有其他化工企业生产,但是工艺路线、原料路线或者操作控制路线为国内首次使用;(4)或者引进国外成熟生产工艺在国内首次使用的生产工艺技术;(5)国内有其他化工企业采用相同工艺路线生产相同产品,但生产能力、关键生产装置(增加设备台套数除外)有重大变化的。 附件2 引进国外成熟化工工艺在国内首次使用的情况说明 工艺名称 建设单位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建设单位
单位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单位性质
□国有□集体□民营□私营□合资□独资□其他
技术来源单位
单位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单位性质
□国有□集体□民营□私营□合资□独资□其他
工艺名称
企业地址
工艺类别
产品名称、产能、用途
名称
产能(t/a)
用途
备注
拟采用工艺技术情况
反应原理、工艺路线描述:
化学反应方程式:
工艺流程简图:
主要反应设备及规格型号:
国外成
熟工艺
典型使
用情况
应用企业名称
应用企业所在国家地区
投产时间及产能
工艺流程简介
主要设备及规格型号
采用自控及安全仪表情况
工艺流程图
工艺运行情况
连续运行时间
安全生产情况
其他补充介绍
技术使用业绩
信息数据来源,佐证材料
技术转让方或开发方提供的相关专利、标准、技术规范、技术交易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本单位郑重承诺,以上所填写内容及提供文件资料均真实、有效、完整。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本单位郑重承诺,以上所填写内容及提供文件资料均真实、有效、完整。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技术来源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若该工艺技术有多个应用企业的,重点介绍与拟建项目产能相同或相近的生产装置,其余应用情况在技术应用业绩中简要介绍。表格内容无法填充时可另附页。附件3 天津市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编制提纲 1. 前言1.1 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描述项目建设单位简介,技术来源单位简介,项目基本情况,拟建工业化生产规模,产品方案,产品质量标准,拟建项目总平面布置等。1.2 论证目的和依据阐述论证目的以及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1.3 自鉴定意见依据相关规范文件及查新报告、专利等,自鉴定是否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2. 工艺路线2.1 工艺路线基本情况介绍国内外同类产品工艺路线对比分析;简要描述拟建项目产品的工艺路线,说明本工艺(产品)的技术来源,并结合国内外同类生产装置的生产技术情况,说明本工艺(产品)技术的安全性与可靠性情况。2.2 主要原辅材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情况说明产品生产所涉及的主要原料、辅助材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及其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年用量、储存和运输等情况。2.3 生产工艺流程方案对本工艺进行详细工艺介绍,主要包括反应机理或化学反应方程式、热效应、工艺流程文字说明、工艺流程框图、物料平衡表及物料平衡图(见附件)等。2.4 配套公辅工程情况对本工艺生产所需要的公辅工程匹配情况作简要介绍,包括供电、供热、供水、消防设施、气体防护等。3. 项目小试、中试及工业化试验情况3.1 小试实验情况3.1.1 实验目的和原理(包括有关的化学反应方程式)3.1.2 实验原料与药品的规格、批次投料量3.1.3 实验主要仪器设备3.1.4 实验装置图(或照片)及工艺流程3.1.5 实验操作过程及化工工艺安全的具体控制方法、控制过程(详细描述)3.1.6 小试实验的总批次、批号、限制反应物投料量、产品产量、产品收率及主要质量指标等小试结果汇总3.1.7 1-2批次小试实验的原始记录及相关数据3.1.8 对于小试实验中,本工艺安全及可靠性的具体评价与分析说明3.2 中试试验情况3.2.1 试验原料与药品的规格及批次投料量3.2.2 中试装置照片及中试主要设备一览表3.2.3 中试操作过程及化工工艺安全的具体控制方法、控制过程(详细描述)3.2.4 中试试验批号、总批次、限制反应物投料量、产品产量、产品收率及主要质量指标等中试结果汇总3.2.5 中试产生的三废情况及处置措施方案3.2.6 1-2批次中试的原始记录及相关数据3.2.7 对于中试过程中,本工艺安全及可靠性的具体评价与分析说明3.3 工业化试验情况中试到工业化生产,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关键生产装置(增加设备台套数除外)放大倍数超过10倍、一般反应工艺关键生产装置(增加设备台套数除外)放大倍数超过30倍的,应通过工业化试验进一步验证。3.3.1 工业化试验主要设备一览表及批次投料量3.3.2 工业化试验过程及化工工艺安全的具体控制方法、控制过程(详细描述)3.3.3 工业化试验批号、总批次、限制反应物投料量、产品产量、产品收率及主要质量指标等工业化试验结果汇总3.3.4 工业化试验产生的三废情况及处置措施方案3.3.5 工业化试验总结及安全可靠性具体评价与分析说明4.建设项目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列表说明主要原料、辅助材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及其危险化学品理化性能指标、毒物危害性及物质特性。4.1 “两重点、一重大”基本情况及拟采取的安全措施对本工艺过程涉及到的危险工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 4.2 工业化生产产生废气、废渣、废水的数量及处理介绍列表说明工业化生产的三废年产生量或批次产生量,描述产生的三废工业化处理措施,简要分析三废处理过程中的风险因素。5.主要设备选型及安全可靠性分析5.1 主要设备选择原则、依据及选择方案列出本工艺生产过程中的主要设备名称、数量、操作工况参数、规格型号、材质等,备注中需说明是否为特种设备。5.2 主要设备安全可靠性分析及对策措施评价关键设备的安全性,列表说明关键设备安全设计控制措施。6.工艺倍数放大热力学分析及反应安全风险评估6.1 工艺倍数放大热力学分析描述工艺倍数放大热力学分析过程。6.2 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属于精细化工的)对《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中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情况进行说明,汇总反应风险研究与评估结果并提出对应的安全措施建议。7.项目生产装置放大效应分析7.1拟建项目生产装置介绍生产装置生产规模,产品方案,中试或工业化试验放大为生产装置的放大倍数,带控制点工艺流程图(见附件)。7.2 工艺过程和安全生产关键点分析结合生产装置放大效应涉及的工艺反应机理、工艺过程风险辨识结果,重点分析工艺过程和安全生产关键点,并提出主要控制方案。8.自控联锁方案安全可靠性分析及对策措施对自动控制系统的设置和安全功能进行说明。8.1 自控水平和主要控制方案8.2 可燃及有毒气体检测和报警设施的设置8.3 控制室的组成及控制中心作用8.4 主要仪表的选型8.5 动力供应8.6 主要安全技术措施8.7 主要执行的规范、标准9. 采取的安全、消防、应急对策措施从安全、消防、应急等方面描述。10. 结论根据本工艺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论、采取的安全措施、主要工艺参数、自控系统设置、设备安全性等方面,综合评估本化工工艺的安全可靠性,提出是否具有安全可靠性的明确结论,附带前置条件的“具有安全可靠性”结论或者“基本具备安全可靠性”等情况不应视为具有明确结论。 附件:1.查新报告、专利等 2.总平面布置图、区域位置图 3.带控制点的工艺流程图 4.物料平衡图 5.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盖章版) 6.小试和中试报告(盖章版) 7.工业化试验佐证材料(盖章版) 8.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研发单位盖章) 9.技术转让合同 附件4 天津市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意见书 项目名称 审查部门 受理编号 受 理 人 受理日期
拟采用本技术的 建设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地址
项目计划总投资
万元
安全投资
万元
技术开发单位名称
技术来源
(一)项目有关情况简介:
(二)拟采用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技术简述(包括反应原理、反应方程式、工艺流程简述、技术成熟情况说明等):
专家组论证意见
专家组组成人员名单
姓 名
职 称
专 业
单 位
签 字
参加论证单位代表的意见及签字
姓 名
单 位
职务/职称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论证组成员名单
姓 名
职务/职称
单 位
备 注
论证组成员意见及签字
论证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论证组组长意见及签字
论证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2025-11-25 |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新型能源体系建设,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加强全社会用电管理,综合采取合理可行的技术、经济和管理措施,在工业、建筑、交通、商业、居民等终端用电环节实施节约用电、电能替代等,推动电力系统安全降碳、提效降耗。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发改运行规〔1283〕号)要求,我们组织编制了《天津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执行。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国资委 2025年11月25日 天津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本市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切实保障居民生活、公共服务和重要用户电力可靠供应,实现能源电力安全保供下的负荷精准控制和用户常态化、精细化的负荷管理,推动我市双碳目标实现,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和相关活动。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我市电力需求侧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电力运行的平衡工作。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简称区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 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电力相关行业组织等是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重要实施主体,应依法依规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其中,电网企业包括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和增量配电网企业;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包括负荷聚合商、售电公司、虚拟电厂运营商、综合能源服务商等。 第二章 节约用电 第五条 鼓励电网企业、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针对产业链重点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重点用能工业企业等开展公益性节能诊断服务,对主要工序、重点用能系统等查找用能薄弱环节,深入挖掘节能潜力。鼓励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能源托管等模式实施改造。第六条 区电力管理部门应用好节能降碳相关支持政策,推动高耗能、高排放企业采取有效的节约用电措施,降低单位产品的电量消耗,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坚持可持续发展。第七条 区电力管理部门应积极引导本区域内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电力相关行业组织优先使用节电的技术、产品和新能源,提升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照明能耗。第八条 鼓励综合能源服务商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方式为客户投资建设中央空调智能控制设备或提供节能改造服务等,加强节能诊断,有效提升中央空调节约用电水平。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积极推动先进节能技术、装备和产品推广应用,推动钢铁、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展锅炉节能改造、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改造;培育绿色数据中心,加强在设备布局、制冷架构等方面优化升级,提升电能使用效率水平。鼓励电力用户积极使用高效节能产品,采用《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中的技术,推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提高电能利用效率。第十条 鼓励电网企业推广使用节能先进技术,通过无功电压优化调节、变压器经济运行、高效变压器应用、线路改造、电能质量治理、变电站无功补偿等措施实现节能降损。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电网企业年度电力电量节约考核指标,组织开展评价考核。电网企业当年电力、电量节约指标不低于其售电营业区内上年最大用电负荷的0.3%、上年售电量的0.3%。第十二条 区电力管理部门应完善考核评价机制,依据相关评价标准开展节能降碳成效评价,通过市场机制和经济激励推动碳减排目标实现,促进低碳技术和清洁能源发展,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激发市场主体低碳转型发展的内生动力。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力度,统筹提升重点用能工艺设备产品效率和全链条综合能效,制定企业能效清单目录。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积极促进综合能源服务商、负荷聚合商等新兴经营主体培育。鼓励电网企业和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构建资源共享平台,通过开展综合节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交易以及碳交易等多元化能源服务,满足电力用户的差异化能源需求,助力电力用户能效提升、节电降碳。鼓励用电企业实行能源费用托管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积极推广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模式。 第三章 需求响应 第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开展电力需求响应相关工作,按年度编制电力需求响应实施细则。区电力管理部门结合本区域资源类型、负荷特征等关键参数,组织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申报需求响应,形成可用、可控的需求响应资源清单,到2030年,形成规模化的实时需求响应能力。需求响应执行程序一般包括响应启动、邀约确认、响应执行、过程监测、效果评估等环节。第十六条 鼓励电力用户充分挖掘储能、分布式电源、电动汽车充换电、空调负荷、5G基站、自备电厂等柔性可调负荷资源,或通过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等第三方主体聚合柔性可调负荷参与需求响应。第十七条 鼓励工业、通信、金融、互联网等对供电可靠性、电能质量要求高的电力用户,根据系统运行需要合理配置新型储能设备,用电高峰期释放储能电量,从而降低大电网调峰调频压力。第十八条 推动完善与电力市场衔接的需求响应价格机制,逐步实现由政府引导转变为市场引导的电力需求响应。第十九条 区电力管理部门应支持各类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整合优化需求侧资源,支持工业电力用户、大型商业综合体、酒店、公共建筑等电力用户群开展虚拟电厂示范。推动虚拟电厂运营商参与需求响应、辅助服务等电力市场交易。 第四章 绿色用电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园区、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推动屋顶光伏建设和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提升可再生能源消费占比,加快新型储能多场景示范应用。鼓励电力用户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促进可再生能源灵活消纳。第二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电力管理部门应推进电网运行方式向源网荷储互动、分层分区协同控制转变,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绿电交易或购买绿证、使用绿电;鼓励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开展绿色低碳微电网和源网荷储一体化建设。 第五章 电能替代 第二十二条 鼓励电网企业加大电能替代技术推广应用力度,稳步提升终端电气化水平。电能替代应优先考虑可再生能源供能。鼓励电力用户利用虚拟电厂和5G等先进技术,加强电能替代负荷聚合。第二十三条 鼓励电网企业强化电能替代配套电网规划、建设、调度和运维等,提高电能替代项目的供电保障能力,提升电网运行灵活性、可靠性和智能化水平,保证电网安全。 第六章 智能用电 第二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持续深化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天津市能耗在线监测平台建设,推动信息化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建设新型建筑电力系统和建筑智能化运行管理平台,提升建筑智能调控水平。第二十六条 鼓励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推动家庭级、建筑级、区域级等不同类型系统用电基础设施和终端设备的智能化改造,推动传统和新型基础设施整体优化、协同融合。第二十七条 整合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等用电数据资源,实现相关数据融合汇聚、开放共享,为电力经济运行分析、用电、节电决策等提供数据支持。电网企业、电力用户和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应创新探索智能用电新模式、新业态,推进数字经济与电力经济融合,培育电力经济新增长点。 第七章 有序用电 第二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电力管理部门应指导电网企业积极发挥政企联动机制,保障有序用电工作的开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电网企业根据年度电力供需平衡预测和国家有关政策,编制本市年度有序用电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报告。区电力管理部门根据有序用电方案,定用户、定负荷。第二十九条 编制年度有序用电方案应按照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的顺序安排电力电量平衡,不得在有序用电方案中滥用限电措施,影响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严格保障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保障重点产业链供应链企业用电。确保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重点限制淘汰类、限制类、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等企业用电。不得以国家和地方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名义对用能企业、单位等实施无差别的有序用电。第三十条 电网企业应持续深化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依托系统开展负荷实时监测和精准调控,负荷控制能力应逐步达到本市最大用电负荷的20%以上。第三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电力管理部门应在迎峰度夏、迎峰度冬前分别修订有序用电方案,并根据国家发改委年度工作安排适时开展专项演练。区电力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有序用电方案告知涉及的电力用户,并指导电力用户加强电能管理,编制具有可操作性的内部负荷调整方案。负荷管理措施执行前,方案内涉及的电力用户的可调负荷如发生重大变化,区电力管理部门应及时调整方案。第三十二条 当执行提升发电出力、实施省间现货购电和应急调度等各类措施后,仍出现电力缺口时,电网企业应优先启动需求响应,需求响应能力无法满足电力缺口时,应依法依规启动有序用电。第三十三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电网企业、电力用户应根据不同情形执行事故限电序位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和黑启动预案等。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电力管理部门应分别指导市、区两级负荷管理中心建设,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中的作用。第三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电力管理部门应积极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研究,推动电力需求侧管理相关地方标准建设并积极参与研制行业标准。第三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电力管理部门和电网企业应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培训,加强人才队伍培养,开展线上线下培训和宣传,通过技能比武、知识竞赛等方式强化基础业务水平,加强相关行业组织能力建设,提升行业服务能力。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区电力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做好《天津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细则》的落实工作。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五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5-11-25 |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政策原文:天津滨海高新区数字经济服务券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天津滨海高新区数字经济服务券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加快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筑牢数字基础设施底座、推动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支持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拓展数字经济就业新空间,做好数字化转型中的岗位挖潜、职业转换,支持和规范发展新业态,激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带动居民灵活就业,根据《天津滨海高新区数字经济服务券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数字经济服务券(以下简称“服务券”)是高新区管委会为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在高新区内购买灵活就业、算力、语料、标注等服务而设计发行的一种针对申领企业的电子编码,通过高新区数字经济服务券互联网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现服务券的发放。一、数字经济服务券内容数字经济服务券补贴资金实行年度总量控制。服务券领用及补贴资金拨付采取先到先得原则,额满即止。数字经济服务券第二期下设就业服务券,支持申领企业在高新区内购买灵活就业服务。其中,就业服务券支持申领企业上限数量20家。二、申领企业要求(一)依法进行商事(工商)登记、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的中国大陆企业。(二)申领企业须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公示信息中无经营异常。(三)就业服务券使用对象需为通过互联网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经营业务,供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销售货物和无形资产、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三、服务供应企业要求服务供应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和服务业绩,能提供承诺保证证明材料,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二)申请时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公示信息中无经营异常。(三)对违反承诺的服务供应企业,将按照《天津滨海高新区数字经济服务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服务资格。四、办理流程(一)用户注册申领企业登录高新区数字经济服务券互联网管理系统,阅读并同意《用户协议》,填写基本信息,上报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与服务供应企业签约的服务合作协议、申领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公示信息截图等相关材料,申领企业经系统审核无误后,完成注册。(二)服务券发布服务券由高新区管委会授权数字经济服务券平台运营公司根据预算情况在系统上按季度发放定量服务券,单张服务券当季有效。(三)服务券申请服务券通过系统申请,经审核通过后获得服务券编码。(四)服务结果确认及补贴申请服务供应企业完成服务后,申领企业须在系统中上传以下材料:1.申领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2.服务券申请数据报表。包括数字经济服务券结算金额、拟申请补贴金额、服务供应企业名录等(加盖公章);3.服务供应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4.服务供应企业出具的结算确认书(加盖公章);5.实际发生业务对应的增值税发票;6.付款凭证。(五)服务券核销服务结果确认后,申领企业在系统内发起补贴申请。服务券补贴申请通过验证后,经高新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提请高新区管委会审批,批准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领企业。补贴资金拨付至申领企业后,高新区业务主管部门将拨付成功名单发至数字经济服务券平台运营公司,运营公司予以核销。(六)其他说明1.在高新区拨付补贴资金之前,如因申领企业或服务供应企业出现违反《天津滨海高新区数字经济服务券管理办法》的情况,造成服务券资金无法执行的,高新区不予补贴相关资金。2.过期未使用的服务券编码自动失效。五、补贴标准就业服务券补贴标准:补贴比例为结算确认单中服务费的20%。具体补贴金额保留至万位数,按向下取整原则执行。高新区按季度受理补贴申报工作,每季度原则上补贴额度为2.5亿元。全年中,根据政策实施效果,可适量提高奖励额度,每次增加不超过5亿元,全年最多调增两次,调增额度总计不超过6亿元。六、附则(一)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5年9月17日印发的《天津滨海高新区数字经济服务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期试行)》同步废止。(二)本实施细则由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025-11-24 | 天津滨海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第17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成品油价格调价信息,现将我市调整后的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公布如下,自2025年11月24日24时起执行。天津市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表
品种
最高零售价格
最高批发价格
(约定配送)
(元/吨)
(元/升)
(元/吨)
89号乙醇汽油(标准品)
8540
6.38
8240
92号乙醇汽油
9052
6.88
8752
95号乙醇汽油
9565
7.26
9265
0号柴油(标准品)
7550
6.52
7250
负10号柴油
8003
6.91
7703
负20号柴油
8381
7.24
8081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2025年11月24日
2025-11-24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按照科技工作总体安排,现将2025年天津市生物医药科技重大专项(第一批)、未来产业科技重大专项(生物制造、脑机接口领域)、医药服务(关键技术与平台建设)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评审专家名单公布如下(按专家姓氏拼音排序):曹成喜、曹少平、陈建泉、丁光宏、段友容、冯斌、冯红、冯红、胡海峰、黄青春、黄永康、季莉莉、焦正、靳文海、鞠佃文、李琦、李爽、李新艳、李欣丽、李轩、李亚平、李医明、李志敏、连燚、梁婧、刘宝权、刘晗、刘建梅、刘璟、刘思国、刘维佳、刘晓晖、刘艳华、龙亚秋、卢建熙、吕凤莲、吕加国、吕建国、吕志前、茅爱武、茅凯黎、孟繁坤、钱虹、任建琳、苏佳灿、孙宝华、孙祖越、谭军、唐赟、田聆、王兵、王兵、王建新、王利生、王洋、魏津瑜、谢东明、谢利德、胥义、薛飞群、薛雷、闫凌州、姚蕊、张必萌、张大志、张晓莉、张毓涛、张元元、赵圣印、周彩存、朱恩圆2025年11月24日
2025-11-24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市科技局关于撤销天津中科先进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产业技术研究院资质的公示(已到期)
2025-11-24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市科技局关于2025年度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绩效评价拟奖励名单的公示(已到期)
2025-11-24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市科技局关于2025年市级孵化器绩效评价拟奖励名单的公示(已到期)
2025-11-24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2025年度市场监管行业标准拟立项项目的公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充分发挥标准化对市场监管业务的支撑保障作用,根据《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国市监办发〔2023〕36号)等有关规定,中国网络安全审查认证和市场监管大数据中心组织开展了2025年度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工作。经各单位申报、业务主管司局初审、专委会专家评审,拟对《安全阀追溯标识技术规范》等46项标准予以立项,现将标准项目名称、申报单位予以公示(名单见附件)。如对拟立项标准项目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间内以邮件形式反馈至中国网络安全审查认证和市场监管大数据中心。异议提出人需签署真实姓名、所在单位、联系方式和依据(邮件主题注明:标准立项公示反馈)。公示时间:2025年11月25日—2025年12月9日联系电话:010–88652562 010-88652508电子邮箱:mrhb@samr.gov.cn附件:2025年度市场监管行业标准拟立项项目清单中国网络安全审查认证和市场监管大数据中心2025年11月24日 附件2025年度市场监管行业标准拟立项项目清单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制定/修订20250008安全阀追溯标识技术规范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制定20250013商业秘密管理通用规范翰之林(北京)认证服务有限公司制定20250020电站锅炉水处理系统运行效果核查及评价规范招商新疆特种设备检验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制定20250024承压设备用金属材料时间相关高温性能数据处理技术要求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制定20250027安全阀在线校验导则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制定20250031机采棉质量监测信息技术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20250049企业商业秘密定密指南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制定20250053特种设备领域大模型 第1部分:通用要求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制定20250067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数据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司制定20250068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数据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司制定20250081特种设备 物理特性谱检测材质劣化技术要求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制定20250093特种设备 应力测评 第2部分:电磁超声法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制定20250095油气管道漏磁内检测器性能测试与评价规范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制定20250100特种机器人成熟度测试与评价规范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制定20250111钢质管道自驱式内检测技术规范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制定2025011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业务系统技术要求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制定20250115埋地压力管道判废技术规范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制定20250116“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重庆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制定2025013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指南(压力容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20250144食品生产物料平衡检查指南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制定20250147调味品生产过程智能控制技术要求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制定20250150校园食材配送服务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中心制定20250156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检验检测评定导则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制定20250160放心消费基础单元和集聚区通用要求四川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制定20250165不安全食品召回技术调查工作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中心制定20250168产品安全 召回公告发布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中心制定20250173城镇燃气管道监督检验数字化管理技术规范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制定20250176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指南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制定20250187市场监管电子证照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制定20250196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施指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中心制定20250201消费品召回工作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中心制定20250207消费品召回信息快速预警技术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中心制定20250210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编制指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制定20250257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价工作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制定20250258工业产品生产过程质量安全风险预防通用规范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20250276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数据归集规范中国网络安全审查认证和市场监管大数据中心制定20250282市场监管数据脱敏算法能力与脱敏效果评估技术要求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制定20250283跨省信用修复数据规范中国网络安全审查认证和市场监管大数据中心制定20250286钛及钛合金材料制设备焊接接头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方法陕西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制定20250287广告技能订单式培训工作指南山西省广告协会制定20250299瓶装液化石油气全链条安全管理平台建设要求山东特检鲁安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制定20250316数字广告产业园区服务与管理指南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20250318承压设备失效分析技术指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制定20250324超高压容器定期检验指南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制定20250329网络餐饮外卖食品安全封签使用指南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制定20250344特种设备检验工作质量监督检查实施指南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
2025-11-24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为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审核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2号)等相关规定,经初步审核,现对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为本市的4名申领病残津贴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通过电话或来信方式进行投诉举报。我们将对反映的情况认真查证,并为举报人保密。公示期:2025年11月24日至2025年11月30日投诉举报电话:29324308来信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杨村镇雍阳西道106号邮政编码:301700 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年11月24日
2025-11-24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