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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8402)
公示公告
省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现批准《冲击试样缺口投影仪校准规范》等6项天津市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 编号 名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备注 JJF(津)147-2025 冲击试样缺口投影仪校准规范 2025/6/23 2025/9/23 JJF(津)148-2025 N-甲基-2-吡咯烷酮气体探测器校准规范 2025/6/23 2025/9/23 JJF(津)149-2025 标准气体发生装置校准规范 2025/6/23 2025/9/23 JJF(津)150-2025 压力显示仪校准规范 2025/6/23 2025/9/23 JJF(津)151-2025 钠离子水质在线分析仪校准规范 2025/6/23 2025/9/23 JJF(津)152-2025 港口机械 能量回馈系统计量校准规范 2025/6/23 2025/9/23 2025年6月23日
2025-06-23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数据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25年度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行动的通知工信厅联通装函〔2025〕2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市场监管、数据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快推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打造智能制造“升级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数据局联合开展2025年度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行动。按照《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要素条件(2025年版)》(附件1,以下简称《要素条件》),分基础级、先进级、卓越级和领航级智能工厂四个层级进行培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础级和先进级智能工厂培育工作基础级智能工厂聚焦数字化改造、网络化连接开展建设,推动数字化普及;先进级智能工厂在自评为基础级智能工厂前提下,聚焦数字化转型、网络化协同开展建设,打造区域行业领先的发展标杆。基础级和先进级智能工厂均须满足《要素条件》要求。(一)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应组织本地区、本集团规上企业开展基础级智能工厂自评自建。(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本地区先进级智能工厂培育认定,有关中央企业做好本集团先进级智能工厂培育认定,并将先进级智能工厂名单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有关中央企业同步报送国务院国资委(科技创新局)。二、卓越级智能工厂培育工作卓越级智能工厂按照《要素条件》要求,聚焦数字化转型、网络化协同和智能化升级开展建设,打造全国领先的发展标杆。(一)申报条件1.申报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石油石化、有色金属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申报),并满足《要素条件》基础要求。2.申报主体已完成智能工厂建设并获评先进级智能工厂,智能制造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开展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探索,并达到卓越级智能工厂要素条件要求。3.申报主体须配合开展现场核查、技术推广和典型案例交流等工作。(二)组织实施1.申报主体参考《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2025年版)》(工信厅通装函〔2025〕155号,以下简称《场景指引》)、《要素条件》,按照《卓越级智能工厂项目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编制申报书,于2025年7月18日前完成线上申报。申报主体对申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并确保申报材料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2.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市场监管、数据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的项目推荐工作,有关中央企业组织本集团的项目推荐工作。2024年工业增加值排名前10位的省(区、市)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40个;排名第11~20位的省(区、市)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30个;其他省(区、市)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20个;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企业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5个;计划单列市的项目由所在省统一推荐。3.推荐单位应于2025年8月1日前完成线上审核,按推荐项目优先顺序填写推荐汇总表(附件3),并将加盖公章的纸质版申报书(须与线上填报一致)、推荐汇总表、推荐函各1份,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有关中央企业同步报送国务院国资委(科技创新局)。4.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数据局组织卓越级智能工厂评审认定、名单发布和宣传推广。三、领航级智能工厂培育工作领航级智能工厂按照《要素条件》要求,聚焦数字化转型、网络化协同和智能化变革开展建设,探索未来制造模式,打造全球领先的发展标杆。(一)申报条件1.申报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石油石化、有色金属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申报),并满足《要素条件》基础要求。2.申报主体须为本行业本领域领军企业,核心产品具有全球竞争力,且有必要的资金、人才、技术等资源投入领航级智能工厂建设。3.申报主体须已获评卓越级智能工厂,智能制造达到全球领先水平,并按照领航级智能工厂要素条件要求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广泛深度应用,开展未来制造模式初步探索,加速工厂建设、研发设计、生产作业、运营管理等各环节智能化变革。4.申报主体须配合开展现场核查、技术推广和典型案例交流等工作。(二)组织实施1.申报主体参考《场景指引》、《要素条件》,按照《领航级智能工厂项目申报材料清单》(附件4)编制申报书,于2025年7月18日前完成线上申报。申报主体对申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并确保申报材料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2.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市场监管、数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推荐工作。2024年获评卓越级智能工厂项目数量超过20(含)个的省(区、市)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3个,10(含)~19个的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2个,少于10个的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1个,计划单列市和有关中央企业的项目由所在省(区、市)统一推荐。3.推荐单位应于2025年8月1日前完成线上审核,按推荐项目优先顺序填写推荐汇总表(附件5),并将加盖公章的纸质版申报书(须与线上填报一致)、推荐汇总表、推荐函各1份,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4.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数据局组织国家智能制造专家委开展领航级智能工厂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确定培育对象名单并发布。5.培育对象在国家智能制造专家委指导下开展领航级智能工厂建设,培育期不超过2年。达到培育目标的企业,及时向推荐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推荐单位初审后,六部门组织国家智能制造专家委进行验收认定,并发布名单和宣传推广。四、其他事项1.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市场监管、数据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要加强对智能工厂的分级指导和监督,鼓励给予相应政策支持。2.智能工厂项目申报、评审、管理、评估等工作基于智能制造数据资源公共服务平台(www.miit-imps.com)开展。3.联系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010-68205630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发展司   010-68501694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1965327国务院国资委科技创新局    010-63192036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    010-82262927国家数据局数字经济司     010-89062332申报平台技术支持: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材料邮寄: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52号联系电话:15010075395 18811445758附件:1.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要素条件(2025年版)   2.卓越级智能工厂项目申报材料清单   3.卓越级智能工厂项目推荐汇总表    4.领航级智能工厂项目申报材料清单   5.领航级智能工厂项目推荐汇总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数据局综合司2025年6月19日
2025-06-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申报通知
省级
市商务局关于公布参与我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可回收输液瓶(袋)回收企业征集结果的通知相关单位及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市商务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可回收输液瓶(袋)回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商流通〔2025〕8号)以及《市商务局关于征集参与我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可回收输液瓶(袋)回收企业的通知》(津商流通函〔2025〕3号)的要求和工作安排。经履行企业自愿申报,区商务部门联合卫生、工信、生态推荐,市商务局联合市卫生、工信、生态部门评审,公开征询意见等程序,征集结果确定如下(排名不分先后)。一、天津华庆百胜能源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镇工业小区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吴昱铮18649217335二、天津合佳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二八公路69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张世亮13752195849三、众华(天津)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睿泽道5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王东亮18920094907四、天津滨海合佳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开发区南港工业区泰汇道25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黄振15620780732五、TCL奥博(天津)环保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十五号路10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王小丹13920690259六、天津瀚洋汇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三号路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天炜18622236365七、天津拾起卖循环产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奥城商业广场C6南楼8层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张宁13302173383八、天津强启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阜盛道10号-3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邱岚13602135159九、万绿达(天津)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新兴一支路1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田伟伟15715221528                                              2025年6月10日(联系人:市商务局流通处 高健;电话:022-63085420)
2025-06-23 | 天津市商务局
公示公告
省级
市商务局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扩大开放标准制修订及相关工作任务清单(首批)》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按照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支持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省市标准化建设推进制度型开放若干实施意见》及《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省市标准制修订及相关工作任务清单(首批)》的通知(商资发〔2024〕3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对我市相关标准化建设工作及任务清单进行了梳理研究,形成了《天津市服务业扩大开放标准制修订及相关工作任务清单(首批)》,经商各有关单位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按照分工积极推进相关工作,落实好清单各项任务,通过标准化工作服务提升我市制度型开放水平。该项工作是国家对我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评估的重要内容,市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进行跟踪推动。附件:天津市服务业扩大开放标准制修订及相关工作任务清单(首批)                                  市商务局    市市场监管委                                       2025年6月18日(联系人:市商务局自贸处 张宏杰;联系电话:022-63085565)(此件主动公开)
2025-06-23 | 天津市商务局
公示公告
省级
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拍卖企业核查工作的通知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拍卖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开展2024年度我市拍卖企业核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范围本市(滨海新区除外)2025年1月1日前取得并持有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的拍卖企业及分公司。二、核查内容(一)经营资格情况1.工商登记是否为存续状态。2.注册资本是否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3.是否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是否有至少一名拍卖师。5.是否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二)信用情况6.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的投资者是否存在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7.是否正常经营,有无被市场监管部门纳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本年度是否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三)业务经营情况8.是否连续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未按期举办拍卖会拟继续从事拍卖业务的,应当书面详细说明理由,由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拟不再从事拍卖业务的,可主动注销拍卖经营资质或向商务主管部门书面说明情况后交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9.有无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的行为。10.有无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给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11.有无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行为。12.有无采用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活动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13.拍卖标的中有无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14.是否已于拍卖日七日前通过报纸、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是否载明拍卖的时间和地点、拍卖标的、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和地点、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和其他相关事项;公告是否发布在拍卖标的所在地以及拍卖会举行地的报纸或其他媒体。15.是否在拍卖会前展示拍卖标的,是否为竞买人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是否不少于两日,鲜活物品或其他不易保存的物品除外。16.有无不接受商务部门业务指导的情况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四)信息报送情况17.全国拍卖行业管理系统内拍卖企业信息与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信息、工商营业执照信息是否一致(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变更企业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事项的,应在全国拍卖行业管理系统申请变更,并换发新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拍卖企业及分公司股东、股权有调整的,应在全国拍卖行业管理系统申请变更)。18.是否按月向全国拍卖行业管理系统报送了月度经营信息或漏报月份少于3次。19.是否已向全国拍卖行业管理系统如实报送了2024年度企业经营信息年报,且报送信息与本次报送情况基本一致。(五)安全生产情况20.本年度有无安全生产事故或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三、核查标准(一)核查合格的企业,年度核查结果记为“合格”。(二)初审不合格且未构成行政处罚条件的企业,由市商务局下达责令整改通知。经责令整改后合格的,年度核查结果记为“经整改后合格”,经责令整改仍不合格的,年度核查结果记为不合格。(三)初审不合格且构成行政处罚条件的企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年度核查结果记为“不合格”。(四)核查发现企业解散的、被责令关闭的、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法注销其拍卖经营批准证书;连续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依法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四、申报材料1.材料封面(附件1)。2.企业基本情况申报表(附件2)。3.企业经营情况申报表(附件3)。4.企业自查情况申报表(附件4)。5.企业信用承诺书(附件5)。6.核查意见表(附件6)。7.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含变更记录页、年度监督核查记录页)、正本复印件(正本原件经区商务局与复印件比对一致后当场退回),正副本复印件装订入册,其中正本复印件注意缩印至A4纸大小。副本原件附于核查材料后一并提交。8.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经区商务局与复印件比对一致后当场退回,复印件装订入册)。9.已购买或租用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承诺。10.登录中拍协管理系统,拍卖师管理,年度注册审核页面,拍卖师历年年检截图打印、2024年度执业注册记录卡截图打印。11.拍卖业务规则。12.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基础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页面,分别截图并打印本企业信息(“基础信息”页面截图要包含“营业执照信息”和“股东及出资信息”,一页截图不能截全的,可分两页截图)。13.登录全国拍卖行业管理系统(ecomp.mofcom.gov.cn),在“许可管理—企业设立管理—基本情况、股东情况”“月报管理—企业月报情况—企业月报情况列表(2024年)”“年度监督核查—企业年报管理—拍卖行业统计年报表(2024年)”页面,分别截图并打印本企业信息(“基本情况”和“股东情况”,一页截图不能截全的,可分两页截图)。14.拍卖公告打(复)印件(线上公告,提供公告网页截图;线下公告,提供包括:报纸刊头、版页、日期、公告内容等。线下公告复印后应以字体清晰、易于辨认为宜,可适当放大复印。同一拍卖活动在线上线下都发公告的,只提供线下公告复印件)。15.每场拍卖会需提供不少于一份的拍卖笔录复印件(不需要提供全部拍卖笔录),建议提供有成交的拍卖笔录。如果是网络拍卖没有拍卖笔录,需要提供不少于一份的竞价记录截图,全场流拍可不提供竞价记录截图。如果涉及文物拍卖,需要提供《文物拍卖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6.营业纳税证明材料复印件。上述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单面打印或复印。截图横向打印。填报内容除签字、签署意见为手写外,均用机打。汉字字体建议采用“仿宋_GB2312”字体,字母和数字的字体建议采用“Times New Roman”。材料按上述顺序长边装订,每页加盖企业公章,核查材料整体盖骑缝章。填报说明见附件7。五、方法步骤(一)企业自查。核查对象即日起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认真填报并组织核查材料。(二)区商务局初审。核查对象应于7月4日前将年度核查材料报至注册地所在区商务局。区商务局按相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对拍卖企业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于7月18日前向市商务局提交初审报告,移交核查材料。各区商务局要协助做好核查材料催报工作。(三)市商务局核查。市商务局在区商务局初审基础上,按相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开展核查、组织企业整改。年度核查完成后,市商务局出具对拍卖企业的年度核查意见,并将核查结果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退还企业。六、有关要求(一)相关拍卖企业要高度重视本次核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按要求做好自查整改和材料申报工作。企业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行立改,主动书面说明情况并作出整改承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二)各区商务局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具体责任,认真组织好本区核查工作。对失联企业,各区商务局应上门现场核实,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市商务局。(三)滨海新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区域实际,自行组织滨海新区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工作。附件:1.材料封面2.企业基本情况申报表3.企业经营情况申报表4.企业自查情况申报表5.企业信用承诺书6.核查意见表7.填报说明2025年6月23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秩序处  朱礼德;联系电话:022-63085468)(此件主动公开)
2025-06-23 | 天津市商务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运输司 发文日期:2025-06-23 成文日期:2025-06-23 发文日期:2025-06-23 有效性: 名称:民航局2025年夏秋航季季中颁发、注销国内航线经营许可信息通告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5-06-23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示公告
市级
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天津黄崖关长城景区旅游观光车收费标准的通知天津黄崖关长城旅游有限公司:你单位《关于核定黄崖关长城景区旅游观光车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在对长城景区2022年至2024年旅游观光车的实际运营进行严格的成本监审基础上,综合考虑群众消费水平以及全国同类型景区观光车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不计利润”的原则,现将黄崖关长城景区旅游观光车收费标准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黄崖关长城景区旅游观光车自售票大厅至太平寨单程票价为每人每券30元,往返每人每券50元。二、景区要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售票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旅游观光车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游客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此收费标准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5年6月23日
2025-06-23 | 蓟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质量融资增信工作更好帮扶中小微企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要求,进一步推动落实《市场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质量融资增信工作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市监质发〔2024〕52号)的部署,采取更加有力措施,让质量融资增信工作更好惠及广大企业,更有效帮扶中小微企业走质量效益型道路,不断发展壮大。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快出台质量融资增信工作政策措施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质量强省(区、市)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作用,加快研究和实施本地区质量融资增信工作具体措施,促进质量和金融协同联动,打通质量融资增信全链条,更好惠及优质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要结合地方实际,积极创新出台具体配套措施,助力更多金融机构运用质量融资增信手段对中小微企业开展金融服务,构建起系统完善的质量融资增信政策支撑体系。二、推动定制开发质量融资增信专项产品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推动金融机构深入挖掘和运用质量融资增信要素信息,建立健全多维度的综合评价体系,将其纳入信贷评价审批和风险管理模型,开发质量融资增信产品。通过合理设置授信额度、利率、期限和贷款方式,丰富还款结息方式,以定制化的信贷产品精准服务中小微企业,打造质量融资增信特色品牌。三、进一步促进质量融资增信要素信息共享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积极推动构建“质融”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不断推动质量融资增信要素的数据互通、信息共享。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和管理质量融资增信企业名单,及时动态更新和完善。进一步优化质量融资增信要素的信息格式,提升信息数据质量。在依法依规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主动将企业名单和质量融资增信要素信息推送至相关金融机构。四、进一步优化质量融资增信办理服务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调研,下沉对接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依托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政策发布、精准推送、解答解读、申报兑现、评价跟踪等质量融资增信集成服务。强化与金融管理部门协作,推动金融机构建立中小微企业质量融资增信快速审批机制,鼓励线上办理、远程服务、上门服务,简化办理手续、提高办理效率,加大首贷、续贷投放力度,切实增强中小微企业质量融资增信获得感。五、引导用好质量融资增信资金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积极引导中小微企业将质量融资增信资金用于支持质量管理改进、设备更新、质量技术改造、打造品牌等质量提升活动,进一步激发企业质量创新和发展活力。协助金融机构强化风险管理,建立健全质量融资增信风险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处置,做好信贷资金用途管理和真实性查验。通过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集成式、跟踪式质量帮扶,推动质量融资增信成果转化为质量提升实效。六、持续创新推动质量融资增信工作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不断创新中小微企业质量融资增信举措,引导股权、基金、债券等金融工具组合发力,支持社会资本为质量信誉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拓展质量要素融资方式和渠道。积极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对中小微企业质量融资增信的支持,分担贷款风险,提升服务质效。开展质量融资增信相关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提升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七、进一步加强质量融资增信工作培训和宣传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召开质量融资增信工作经验交流会、研讨会,促进典型经验交流,不断提升质量融资增信工作水平。充分利用“质量月”“中国品牌日”等活动平台,主动解读有关政策,持续宣传推介质量融资增信工作和相关金融产品。定期公布质量融资增信工作进展和成效,做好信息披露,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八、进一步强化质量融资增信工作保障力度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以战略合作、联席会议等形式,构建起系统、长效的中小微企业质量融资增信工作机制。细化分解工作任务、明确职责分工,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痛点和难点问题。鼓励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质量融资增信贷款贴息。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质量融资增信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凝聚共识,强化统筹协调,持续加大投入,推动工作落实落细,不断取得新成效。总局将适时凝练公布一批优秀典型案例,推动质量融资增信工作有效做法在更大范围的推广应用,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实现质量效益型发展,不断做大做强。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4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
2025-06-22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5-06-21 成文日期:2025-06-21 发文日期:2025-06-21 有效性:有效 名称: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发布《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第四修订案)》的公告 字号: 文号: 有效性:有效 部号:
2025-06-21 | 中国民用航空局
申报通知
省级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要求,做好2025年天津市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本通知所称名单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43号公告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二)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2025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研发支出、研发人员、高新技术产品占比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门类)。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三)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的,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在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销售额。(四)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五)享受政策的企业将原材料、半成品销售给另一企业加工为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后进行回购的,应当仅就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加工费部分的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二、企业申报时间(一)请各区工信主管部门通知所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二)对于已在《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5年4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可于2025年6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三)新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5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三、企业申报方式(一)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提交申请材料,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二)请各区工信主管部门通过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系统(https://hjrz.chinatorch.org.cn/),务必及时审核推荐本区申报企业提交的信息。(三)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四、其他事项(一)申报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真实发生、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原则,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承诺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二)申请企业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相关工作。(三)其他相关事项请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附件)。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5年6月20日(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金处 许可;联系电话:83602859)
2025-06-20 |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