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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908)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计量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中国计量协会:现将《计量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5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计量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有效发挥计量在提升民营经济组织质量效益、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方面的基础支撑保障作用,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一、加强政策扶持。充分发挥计量服务中小企业公共平台和市场监管部门各级门户网站作用,汇集各类计量助企惠企政策,提供权威计量政策解读,帮助民营经济组织及时、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计量政策。进一步优化计量行政审批服务,鼓励计量技术机构提升为民营经济组织服务的主动性,尽可能压缩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时间。制造计量器具的民营经济组织对已批准的型式进行改进的,按照《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通用规范》(JJF1015—2014)的有关要求,由承担型式评价的计量技术机构根据型式改进的具体情况确定评价项目,给予必要的优化和简化。二、征集企业需求。出台涉企计量政策要广泛听取民营经济组织意见建议,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民营经济组织常态化交流机制和重点产业计量需求快速响应机制,广泛征集民营经济组织计量需求,梳理计量堵点、卡点难题,形成民营经济组织计量需求清单。鼓励民营科技型骨干企业联合上下游、产学研力量,研究提出前瞻性、颠覆性计量技术问题需求清单。三、支持科研创新。鼓励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承担计量科技创新任务,鼓励开展计量数字化共性技术研发和应用创新,推动计量科技成果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和转化。围绕前沿技术创新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积极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承担计量支撑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重点项目任务。帮助重点产业民营经济组织解决生产流程、质量控制、科研创新等方面遇到的计量难题,助力产品质量提升。支持仪器仪表民营经济组织分批参与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计量测试评价和应用验证。四、加大服务力度。持续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和中小企业计量伙伴计划,聚焦计量测试问题和计量服务需求,实行“一企一策”计量差异化举措,帮助民营经济组织完善测量管理体系。发挥大型企业带动作用,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共享计量科研基础设施、测量仪器设备、计量实验室和计量数据等资源,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一揽子的计量支持。五、加强平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参与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提升民营经济组织先进测量能力。充分发挥计量技术机构、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国家专业计量站、国家计量数据建设应用中心等作用,面向民营经济组织开展计量技术研发、计量测试、计量资源共享、计量技术成果转化推广等技术服务,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小、快、轻、准”的计量数字化解决方案。六、助推节能降碳。鼓励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碳计量中心、各级计量技术机构等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能源计量和碳计量服务,帮助其建立完善能源计量体系和碳计量体系。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能效、水效“领跑者”评选,通过装备升级、技术改进主动适应绿色低碳发展要求。七、支持计量“走出去”。密切跟踪国外相关政策发布,加大对出口民营经济组织的计量支持力度。实施计量体系海外合作行动,搭建国产计量仪器装备出口供需对接信息服务平台,推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证书互认制度,扩大互认范围,增加指定实验室,为民营经济组织产品出口提供服务,实现“一次测试、一张证书、全球互认”。八、加强人才培养。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院校、公共实训中心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民营经济组织合作,为民营经济组织培养计量技能人才。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已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在当地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注册,畅通民营经济组织计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通道。在“中国计量云课堂”开设民营经济培训专区,加快民营经济组织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支持民营经济组织计量专业技术人才参与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工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采取有力举措,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充分发挥计量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方面的基础支撑保障作用,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不断提升民营经济组织计量能力和水平。
2025-11-24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示公告
省级
津粳优1821等5个水稻品种、津鲜糯388等9个玉米品种,业经天津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公告。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5年11月17日
2025-11-24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公示公告
市级
公    示 (2025审核年度第7期)为确保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工作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经我区人社局审核,现将符合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本次公示共4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我们将对反映的情况认真查证,并为举报人保密。公示期:2025年11月24日—2025年11月28日区人社局举报电话:022-84906142市人社局举报电话:12333来信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渤海十二南路天津临港商务大厦B座八楼人社局 邮编:300452                                                                                                                                                                                                                                                                            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24日 附件下载: 保税区2025审核年度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公示名单(第7期).doc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5-11-24 | 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2025年11月24日 来源:会计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有关精神,促进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服务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近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名单增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5〕4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了工作原则、申报要求、申请材料、工作程序和监管要求等。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请介绍一下开展H股企业审计业务名单增补工作的背景和意义。    答:2010年12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在与香港监管机构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向香港监管机构推荐了12家可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H股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为:立信、天健、立信大华(后更名为大华)、信永中和、安永华明、国富浩华、京都天华(后更名为致同)、普华永道中天、德勤华永、毕马威华振、中瑞岳华(后更名为瑞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获推荐的12家H股会计师事务所可为在香港资本市场上市的符合条件的H股企业出具审计报告。这一机制实施十余年来,有效降低了内地企业赴港上市交易成本,在深化两地会计交流合作、促进两地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H股会计师事务所持续服务香港资本市场,专业水平总体得到认可。随着两地会计行业的不断发展,原12家H股会计师事务所中,有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因合并或受到行政处罚不满足2010年审核推荐基本要求,对原H股会计师事务所名单进行更新调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内地和香港会计界长期保持深入交流和密切合作关系,两地会计、审计准则实现持续等效,粤港澳大湾区高端人才培养工程加快推进,有力促进了两地会计行业的共同发展。在跨境监管合作方面,内地和香港先后签署一系列合作备忘录,在线索移交共享、监管信息互通等方面建立了良好的协同机制。近年来,香港会计审计监管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机构职能也根据市场监管的实际需要发生了变化。开展H股企业审计业务名单增补工作,有利于深化内地与香港会计界交流合作,推动两地会计行业高质量发展,有利于顺应新形势新要求,强化两地会计监管协同,有利于持续降低内地企业赴港上市交易成本,促进两地资本市场的互联互通。    近年来,我们与香港监管机构就探索优化H股审计安排进行了多轮磋商,推进名单更新工作。双方达成共识,在目前10家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基础上,推荐增补两家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加入H股企业审计业务名单。    二、申请加入H股企业审计业务名单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答:为确保加入名单的会计师事务所高质量完成H股企业审计业务,本着质量第一、择优选拔的原则,《通知》要求,申请加入H股企业审计业务名单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已完成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业务收入和注册会计师人数达到一定水平、内部治理相关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在香港发展有成员所或与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同为某一国际会计网络的成员所等基本要求。    由于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等硬性指标并不能完全代表会计师事务所的综合实力,在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进一步从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入手确定了几项优先考虑因素,包括执业活动信息化水平高、信息系统建设先进,具有较强的职业责任风险承担能力,一体化管理程度较高,香港成员所在H股企业或其他香港上市公司领域具有较为丰富的审计经验。    三、如何把握《通知》基本要求中对收入和人员统计口径的规定?    答:业务收入和审计业务收入将以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的数据为准。有境外分支机构的,在提供境外分支机构的设立证明、具有实际控制权证明以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后,可将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的收入合并计算。    证券服务业务收入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取得的符合《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订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25〕5号)中第四条“证券服务业务”定义的收入。有境外分支机构的,参照这一原则确定。    注册会计师情况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和中国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会计师事务所备案系统中的数据为准。    四、请问会计师事务所在提交申请材料时还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一是审计报告应当特别说明符合《通知》基本要求第(二)项即业务收入、审计客户等有关要求的情况。    二是合伙人/股东情况表和注册会计师情况表,应当通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和中国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会计师事务所备案系统打印生成。提交申请后,人员情况有变动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是在香港发展有成员所的,应当提交香港成员所的商业登记证明复印件、由香港会计及财务汇报局出具的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发展成员所相关协议复印件;与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同为某一国际会计网络成员所的,应当提交该香港会计师事务所的商业登记证明复印件、由香港会计及财务汇报局出具的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由所属国际会计网络管理总部出具的申请事务所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同为其成员所的证明文件。    五、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将如何严格履行审核考察程序,确保名单增补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答:本次名单增补工作将成立专门组织领导机构并制定一系列工作流程,以确保名单增补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成立“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审核推荐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财政部会计司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中国证监会会计司负责人担任,委员由财政部会计司和监督评价局、中国证监会会计司、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相关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财政部会计司),成员由财政部会计司和监督评价局、中国证监会会计司、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人员组成。    在工作流程方面,《通知》印发后,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可以按照《通知》要求准备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纸质版一式四份统一报送至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材料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将严格按照审核、公示、实地考察、综合评议等程序确定H股会计师事务所增补名单。名单确定后,委员会将名单推荐给香港监管机构,并发布公告。    六、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对获准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将采取哪些后续管理措施?    答: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内地与香港有关监管要求,对获准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其持续符合审核推荐要求并高质量完成H股企业审计业务。    一是持续条件审核。推荐不搞“终身制”,并非永久有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将健全完善名单动态管理和市场退出机制,每年结合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和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对H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综合评估,对于不再符合《通知》基本要求的,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将撤回推荐。    二是强化后续管理。财政部将H股企业审计业务项目纳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每年开展一次执业质量检查(“一年一查”)的项目抽检范围,每年在检查H股会计师事务所时,抽检部分H股企业审计业务项目,实现对H股会计师事务所H股企业审计业务项目的滚动覆盖。同时,加强对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报备管理。    三是加强监管协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将强化对H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后续监管,并与香港方面及时互通H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情况,加强信息共享。
2025-11-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提升合同示范文本的专业性和规范性,市场监管总局对原工商总局制定的《农副产品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51)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副产品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25—0151)印发给你们,供社会公众参照使用,请积极做好示范文本的推行工作。原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51)同时废止。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5年10月31日
2025-11-24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示公告
省级
按照科技工作总体安排,现将2025年天津市未来产业科技重大专项新能源新材料领域及空天科技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评审专家名单公布如下(按专家姓氏拼音排序):陈新桥、冯红、冯咬齐、宫建茹、焦彦军、乐孜纯、林金保、牛海军、徐伟、薛文东、杨慧珊、杨柳青、张爱玲2025年11月24日
2025-11-24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公示公告
市级
各有关单位:为促进和规范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天津自贸试验区)在基因与细胞治疗领域开展改革试点,推动基因治疗与细胞产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基因和细胞产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天津自贸试验区实际,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基因与细胞治疗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分类分级标准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11月18日(联系人: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王静;联系电话:022-63004493)(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基因与细胞治疗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分类分级标准规范(试行)为促进和规范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天津自贸试验区)在基因与细胞治疗领域开展改革试点,推动基因与细胞产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基因和细胞产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天津自贸试验区实际,制定本规范。一、实施目的为加快高水平对外开放,落实天津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开展先行先试,探索基因与细胞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模式创新,建立天津自贸试验区基因与细胞治疗分类分级制度,解决基因与细胞产业发展桎梏,全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提高临床研究和转化能力,全面提升天津自贸试验区基因与细胞科技创新策源能力和产业发展能级。二、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维护人民健康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上善作善成,加快推进以科学技术为新质生产力赋能,推动天津自贸试验区临床前沿医疗技术发展,统筹发展与安全,在有效防控风险的条件下,开展基因与细胞治疗领域改革试点。三、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天津自贸试验区及联动区域(含联动创新区、联动创新示范基地、创新实践基地)内的纳入试点范围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基因与细胞相关研发和生产机构。制备过程应参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基因与细胞治疗产品生产质量管理相关指南等执行。本规范基因与细胞治疗新技术指的是将人的自体或同种异体的基因与细胞,经扩增、诱导、基因编辑等生物工程处理后,经临床研究验证安全有效后尚未应用于临床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基因与细胞治疗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其生产、经营、使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四、总体原则(一)风险控制原则基于科学规范、符合伦理、自主可控、包容审慎原则,坚持底线思维,充分考虑该领域的特性和科学规律,遵循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要求,有效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确保基因与细胞产业稳定健康发展。(二)统筹兼顾原则统筹安全和发展,既以受试者患者为中心,保护受试者患者安全和权益,解决患者对新兴治疗的临床需求,促进基因与细胞治疗规范应用,建立科学的监管法规体系,推动基因与细胞产业加快发展,构筑基因与细胞治疗发展新生态。(三)动态更新原则根据基因与细胞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新增治疗适应症等的变化,对基因与细胞分类分级进行动态调整。五、基因与细胞治疗新技术分类依据基因与细胞治疗新技术分类机制是指在全面了解我国基因与细胞治疗行业发展现状和国际发展趋势,充分掌握基因与细胞与传统小分子化药、大分子生物制品的区别和特性的情况下,参考国际分类原则,结合天津自贸试验区医疗机构临床管理实际和需求,将基因与细胞治疗新技术开展分类,原则上符合相应特征的基因与细胞治疗归属于相应类目。(一)基因治疗1.病毒载体:腺相关病毒、慢病毒、逆转录病毒、腺病毒等;2.非病毒载体:质粒DNA、mRNA、寡核苷酸等;3.其他基因治疗。(二)细胞治疗1.免疫细胞治疗:CAR-T细胞(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疗法、TCR-T细胞(T细胞受体工程化T细胞)疗法、肿瘤浸润淋巴细胞(TIL)疗法、NK(自然杀伤)细胞疗法等;2.干细胞治疗:造血干细胞移植(HSCT)、间充质干细胞(MSC)、多能干细胞(iPSC)等;3.其他细胞治疗及其衍生物:软骨细胞、皮肤细胞、外泌体等其他细胞。六、基因与细胞治疗新技术分级机制基因与细胞治疗新技术分级是推进基因与细胞治疗领域监管科学研究,研究制定与之相适应的科学监管的路径和法规体系的基础工作。参考国际通行规则,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开展基因与细胞治疗新技术转化应用按照准入清单制,对类型及高中低风险等级予以区分。基因与细胞治疗按照来源途径、产品特征、作用机理及其在体内的生物学过程以及伴随的生物学行为,结合临床情况分为3个级别,具体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高风险经过复杂的操作过程,到达体内发挥的基本功能与供体有较大的差异,作用机理相对不明确,需要进一步通过临床数据验证效果,如:1.未在人体使用过的细胞。2.经过基因操作的细胞。3.经过基因工程技术改造的病毒或重组DNA、RNA等遗传物质及其复(混)合物。4.经过复杂操作,如诱导为其他功能细胞的。5.在细胞制备过程中与其他药品或医材成分并用。6.有成瘤风险。(二)中风险经过一定程度的操作过程,到达体内发挥的基本功能与供体有一定的差异,有一定的临床数据证明其安全性及有效性,作用机理、作用效果相对明确,如:7.经过了一定程度的操作,如较长时间的体外培养。8.执行与内源性功能不同的作用,且作用相对明确。9.预期在体内产生系统性的作用,且作用相对明确。10.其他细胞衍生物。(三)低风险经过干预最小化的操作过程,到达体内发挥的基本功能与供体基本无差异,有充分的临床数据验证其安全性及有效性,作用机理、作用效果明确,如:11.干预最小化,执行与内源功能相似的作用。12.干预最小化,执行与内源功能不同的作用,且不会对接受者的身体产生系统性作用。13.来源自体细胞,经过一定程度的操作,且不会对接受者的身体产生系统性作用。14.在积累大量临床数据验证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后,经专家评估论证后可参照低风险管理的其他类。经综合判定,基因与细胞治疗符合高风险特征时,优先识别为高风险;不符合高风险特征时,优先识别为中风险;依次判定不符合高风险和中风险特征时,识别为低风险。七、基因与细胞治疗分类分级程序(一)成立自贸试验区基因与细胞治疗专家委员会。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联合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部门成立自贸试验区基因与细胞治疗专家委员会,为基因与细胞新技术等级评估、项目开展等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为完善相关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政策和指南原则提供咨询和服务。(二)开展基因与细胞治疗分类分级试点。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联合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部门筛选开展分类分级试点的医疗机构及基因与细胞研发生产机构,纳入试点的医疗机构及基因与细胞研发生产机构根据本规范形成本机构的基因与细胞治疗新技术目录,并按照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要求实施。(三)动态更新。根据基因与细胞治疗分类分级实际情况,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联合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对基因与细胞治疗新技术分类分级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四)推动基因与细胞治疗临床转化应用落地。医疗机构及基因与细胞研发生产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符合伦理、风险可控、知情同意的原则,实施风险最小化措施,确保受试者患者的安全与权益,严格做好基因与细胞治疗管理的自查工作。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联合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对基因与细胞治疗新技术临床研究、临床转化和临床应用做好协同监管与全过程服务。(五)做好基因与细胞治疗相关界定管理工作。落实基因与细胞治疗新技术与药品、医疗器械的界定指导原则,研制药品、医疗器械开展临床试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六)风险防控措施。医疗机构应根据基因与细胞治疗新技术风险等级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策略,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控制和处置基因与细胞治疗新技术实施中的风险。鼓励医疗机构、基因与细胞研发生产机构购买商业保险,为受试者提供更多保障,要求相关机构依法保护受试者患者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八、术语和定义(一)“干预最小化”指的是在细胞的处理过程中,采取最小程度的体外处理,不能改变相关的生理特性(即未经过体外激活、包裹或基因改造等)。(二)“内源功能相似”即“同源使用”,指的是基因与细胞在受者体内是否发挥的基本功能与供体相同。(三)“不产生系统性作用”指不产生全身性反应,局部使用,且不依赖活体细胞的代谢过程发挥作用。九、本规范由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试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文下载: 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基因与细胞治疗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分类分级标准规范(试行)》的通知.doc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2025-11-24 |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公示公告
市级
一、合同名称: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助服务合同二、合同主体:需方: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柳口路10号联系方式:022-27****75供方:天津市北辰区楼尚宠物诊疗诊所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广源街道****号联系方式:151****3269三、合同主要信息服务名称: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助服务合同合同金额:46000元履约期限:2025年11月26日-2026年11月25日采购方式:自行采购三方比价四、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11月24日五、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11月25 日六、其他补充事宜:附件: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助服务合同
2025-11-24 | 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25-11-24 成文日期:2025-11-24 发文日期:2025-11-24 有效性:有效 名称:关于印发《飞行标准监察员手册》第二卷各分卷的通知 字号: 文号: 有效性:有效 部号:
2025-11-24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示公告
市级
河北区财政局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河北区财政局 本级 政府部门 信息公开处理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 信息公开 1.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1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件的:1000元 (2)同一申请人1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至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1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至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至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政府制定 国务院,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办函〔2020〕109号 津财综〔2020〕59号
2025-11-24 | 河北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