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示 (2025审核年度第2期)为确保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工作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经我区人社局审核,现将符合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本次公示共4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我们将对反映的情况认真查证,并为举报人保密。公示期:2025年6月19日—2025年6月25日区人社局举报电话:022-84906142市人社局举报电话:12333来信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渤海十二南路天津临港商务大厦B座八楼人社局 邮编:300452 保税区2025审核年度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公示名单(第2期)序号申报部门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名称实际从事特殊工种累计年限工种性质1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韩凤智男55钻探工10年0个月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2天津福滨源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李金才男55起重工11年0个月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3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唱永军男55容器内电焊工9年6个月有毒、有害身体健康4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刘文斌男55铆工10年8个月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 天津市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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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5-06-19 | 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信部联消费〔2025〕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数据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纺织工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数据局2025年6月17日
2025-06-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按照科技工作总体安排,现将2025年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概念验证平台能力提升方向)项目评审专家名单公布如下(按专家姓氏拼音排序):白晓丽、陈梦、程文娟、郭远强、何本桥、李润泽、李祎亮、石莹、夏忠庭、徐涛、许耀之、张晓爽2025年6月19日
2025-06-19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主题分类:政策解读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5-06-19
成文日期:2025-06-19
发文日期:2025-06-19
有效性:
名称:行业咨询问答|《通用机场管理规定》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5-06-19 |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5-06-19
成文日期:2025-06-19
发文日期:2025-06-19
有效性:有效
名称:关于民航专业工程资质动态核查部分企业整改核定意见的公示
字号:
文号:
有效性:有效
部号:
2025-06-19 |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5-06-19
成文日期:2025-06-19
发文日期:2025-06-19
有效性:有效
名称:关于民航专业工程资质动态核查部分追加企业核定意见的公示
字号:
文号:
有效性:有效
部号:
2025-06-19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8年第80号 【发布日期】2008-10-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09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原油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商务部受理申请时间截止至2008年11月20日。 附件:2009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 附 件 2009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请条件、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一、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09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2200万吨。 二、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请条件 (一)申请主体为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二)资信良好、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银行授信总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 (三)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进口码头和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的原油储罐; (四)近三年具有原油进口业绩; (五)原油储备占本企业经营数量的比例不低于国家法定要求; (六)企业无走私、违规、偷逃税、逃汇、套汇记录; (七)拥有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至少2人); (八)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分配依据 (一)申请单位的生产经营能力; (二)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三)以往分配数量是否充分使用; (四)企业申请数量; (五)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四、报送材料和申请程序 (一)报送材料 1、申请文件(说明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原因及有关原油采购、生产使用或销售的具体方案、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简介);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备案登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申请企业海关编码和企业代码; 3、2006年-2008年原油进口证明文件(包括自营进口和委托代理进口); 4、省级或省级以上银行出具的授信额度证明文件; 5、提供原油码头、储罐等设施的使用协议原件。 (二)申请和审核程序 1、申请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建设兵团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进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所在地企业的申请材料。 各地申请企业须按本公告要求向所在地省级进口管理部门提供申请材料,各省级进口管理机构于2008年11月2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外贸司)。 中央管理企业于2008年11月20 日前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外贸司)。 2、审核程序 商务部将通过有关部门了解、核实申请企业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同时,按本公告的各项规定,对申请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企业进行审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分配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不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企业将不予分配进口允许量。
2025-06-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2025年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职成函〔20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现将《2025年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 育 部
2025年6月9日
2025年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进一步提升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大赛)内涵质量,发挥大赛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引领作用,扩大我国职业教育国际影响力,经大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大赛组委会)研究决定,举办2025年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一、大赛主题
“技炫青春 能创未来”(英文:Skilled Youth, Shining Future)。
主题内涵突出“精湛技能、青春风采、美好生活”三大元素,展示职业学校师生朝气蓬勃、精益求精、勇于创新的精神风貌,传达友谊、合作、共赢的世界强音,体现“促进学生成长成才、引领职业教育发展、助力国际交流合作”的大赛定位。
二、大赛目标
(一)持续强化大赛综合育人功能。适应新技术变革和产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坚持面向人人、面向产业、面向创新、面向智能、面向国际,突出对技能水平、职业素养、团队合作、实践应用、创新创意等方面的综合考查,夯实技能人才综合能力培养基础,提升学生职业行动能力、职业迁移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积极助力产教融合机制创新。适应塑造多元办学、产教融合新形态,坚持产业行业需求引领,紧密对接国家战略、重点行业和产业转型升级需要设置赛道,充分发挥大赛对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的牵引作用,提升人才培养与产业需求的适配度,增强职业教育服务区域产业发展、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三)巩固优化赛事组织实施模式。在巩固大赛升级成果的基础上,坚持稳中求进,进一步健全大赛规章制度体系,明确赛区办赛主体责任,全面实施以赛道为单位组织比赛,完善赛道内容、改进赛事晋级规则、细化比赛评分要素,持续提升大赛实施的科学化和专业化水平。
(四)创新拓展国际赛事擂台载体。试点设置海外赛区,创新国际队伍参赛方式,实现“走出去”现场比赛和“请进来”线上参赛相结合,打造更具吸引力的职业教育国际赛事擂台,增强我国职业教育的感召力、塑造力和影响力,为建设具有强大影响力的世界重要教育中心贡献力量。
三、赛道设置
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充分考虑国家产业发展方向、重点行业、民生福祉密切相关产业和生产实践需要,共设置42个赛道,具体见《2025年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赛道简介》(附件1)。
四、赛制安排
大赛实行初赛、复赛、总决赛三级赛制。
(一)初赛、复赛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初赛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复赛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方案分别由学校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2025年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实施方案》总体安排自行制定,确保初赛、复赛和总决赛有效衔接。
(二)总决赛由大赛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大赛执委会)统筹。总决赛分争夺赛、排位赛、冠军总决赛三个阶段进行,争夺赛由国内赛区和海外赛区组织实施(具体方案另行通知),排位赛和冠军总决赛由天津赛区组织实施。
五、参赛项目要求
(一)项目内容
参赛队伍依据赛道设置,结合所学专业和教育教学实际,围绕生产、管理、服务一线真问题、真场景,自主确定参赛项目名称,自主设计参赛项目内容,自主选择参赛设备,展示真技能。
参赛项目须符合职业岗位要求,操作规范、安全。不得含有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内容。所涉及的发明创造、专利技术、资源等必须为参赛选手所拥有的清晰、合法的自主知识产权。参赛项目如有涉密内容,参赛前须进行脱密处理。如有抄袭盗用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发现即取消参赛资格、奖励奖项等相关权利,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和相应后果。
(二)项目展示
参赛队伍根据项目任务,按团队成员分工,同步进行技能操作和现场讲解。技能操作重点展示专业技能熟练程度、规范程度以及解决技术难题的创新能力,现场讲解主要介绍总体思路、技能要点、主要成果、项目创新等。
争夺赛每个项目比赛时长不超过1小时,由参赛队伍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确定,重点突出项目关键环节的技能操作,并进行适当讲解。排位赛、冠军总决赛每个项目比赛时长为10分钟,须有核心技能的实践操作。
六、比赛评分要素
从技能水平、职业素养、应用价值、团队合作、创新创意等五个方面,按权重对参赛项目作整体评价,详见《2025年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总决赛评分要素》(附件2)。
七、参赛队伍
(一)参赛对象
各赛道国内参赛对象为中等职业学校、高职(专科)学校、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含普通本科学校职教本科专业)、普通本科学校专科全日制在校学生及3年内(以报名时间为准)毕业生(含港澳台)。参赛对象所学专业须为报名参赛赛道对应的专业类包含的专业。
人工智能赛道国内参赛对象除上述范围外,还包括普通高中、普通本科学校本科全日制在校学生(含港澳台)。参赛对象不限专业。
各赛道国际参赛对象为国外职业类院校和培训机构学生(含在华学习人员)及3年内(以报名时间为准)毕业生。
(二)组别设置
争夺赛分赛道(除人工智能赛道)设中职组、高职组和国际组进行。其中,高职组包括高职(专科)学校、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含普通本科学校职教本科专业)、普通本科学校专科参赛队伍。
争夺赛人工智能赛道按中职、高中、高职(含普通本科学校专科)、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含普通本科学校职教本科专业)、普通本科学校分组比赛。
排位赛不分赛道,分中职组、高职组、国际组进行。其中,中职组包括中等职业学校、争夺赛人工智能赛道普通高中晋级队伍;高职组包括高职(专科)学校、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含普通本科学校职教本科专业)、普通本科学校专科,以及争夺赛人工智能赛道高职(含普通本科学校专科)、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含普通本科学校职教本科专业)、普通本科学校晋级队伍。
冠军总决赛不分组。
(三)组队方式
国内参赛队伍以学校为单位组队,不得跨校组队。国际组由一所国外学校牵头,可跨国跨校组队。比赛均为团体赛,每支参赛队伍不超过4人,国际组每支参赛队伍中国籍选手不超过1人。每支参赛队伍指导教师不超过2名(其中国际组每支参赛队伍的外籍指导教师不少于1名)。
(四)参赛名额
争夺赛国内参赛队伍数量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教育规模分配,计划单列市中职组参赛名额单列,详见《2025年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争夺赛国内参赛名额分配表》(附件3)。争夺赛国内参赛队伍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分配名额推荐。港澳台参赛队伍可直接报名参加争夺赛,名额不限。
国外参赛队伍由国内联系院校邀请并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直接参加争夺赛。
八、总决赛赛程安排
(一)报名
所有参赛队伍通过“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报名系统”(网址:https://www.cvae.com.cn/)报名。
中职组、高职组参赛队伍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所在学校完成报名。国际组参赛队伍由国内联系院校协助完成报名。
(二)赛程安排
1.争夺赛
中职组、高职组按赛道由争夺赛赛区线下组织实施。
国际组以线下、线上两种方式比赛。线上参赛队伍根据各赛道报名情况分组进行比赛,线下参赛队伍在东南亚、中亚、非洲、欧洲4个海外赛区参加现场比赛。
争夺赛于2025年8月底前完成。
2.排位赛
争夺赛各赛道(除人工智能赛道)中职组、高职组前2名,取得排位赛资格。国际组参加线上比赛的队伍,各小组第一名取得排位赛资格;各海外赛区20%的参赛队伍取得排位赛资格(每个海外赛区不超过6支)。人工智能赛道中职、高中、高职(含普通本科学校专科)、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含普通本科学校职教本科专业)、普通本科学校每组比赛的第一名取得排位赛资格。
排位赛设6个小组。取得排位赛资格的中职组、高职组、国际组参赛队伍各分2个小组,小组以抽签方式产生。
3.冠军总决赛
排位赛各小组的前5名进入冠军总决赛初评,评出6支队伍进入最终现场比赛,决出冠军、亚军和季军,其余队伍获得优胜奖。
九、奖项设置
争夺赛奖项:金奖、银奖、铜奖,分别占参赛队伍总数的10%、15%、25%。
冠军总决赛奖项:冠军1名、亚军2名、季军3名、优胜奖24名。
优秀组织奖:大赛组委会向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单位颁发优秀组织奖。
初赛、复赛奖项分别由学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总决赛奖项设置自行确定。
十、组织机构
(一)主办单位。根据《教育部关于公布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委会等组织机构人员名单的通知》(教职成函〔2024〕6号),大赛由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华职业教育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天津市人民政府主办。
(二)大赛组委会、执委会。组委会负责大赛统筹规划,秘书处设在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执委会负责大赛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教育部职业教育发展中心。
(三)大赛裁判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纪律监督委员会。三个委员会在大赛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裁判委员会负责裁判的培训、管理、评价等工作;仲裁委员会负责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纪律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赛事组织、成绩评判等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大赛纪律的行为进行处理。
(四)赛区赛事组织机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赛事工作机构,负责承担赛区赛事的组织实施、协调保障等相关工作。
十一、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健全组织机构,完善赛事制度,细化工作流程,强化条件保障,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大赛顺利举办。海外赛区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统筹指导、组织协调等工作,确保比赛安全顺利进行。
(二)强化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大赛规章制度,加强裁判、仲裁、纪律监督管理,切实强化过程监管,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畅通申诉投诉渠道,确保大赛全流程各环节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大赛裁判委员会负责完善裁判遴选标准,协助大赛执委会做好裁判库建设,优化裁判数量和结构。强化对裁判的培训和管理,切实保证裁判队伍质量。加强对赛区比赛场地和设施布置、选手抽签加密、成绩评判等关键环节指导。争夺赛、排位赛、冠军总决赛各参赛项目比赛现场须全程录像并集中封存,随时调取使用。
大赛仲裁委员会加强对赛区仲裁委员会工作指导,及时处理相关申诉投诉问题。赛区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争夺赛比赛现场申诉投诉,天津赛区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排位赛和冠军总决赛现场申诉投诉,赛区仲裁结果为最终仲裁。存在重大争议的,可提交大赛仲裁委员会进行复议。
大赛纪律监督委员会强化赛事全程、全员纪律约束。大赛纪律监督委员会、赛区纪律监督委员会、承办院校赛事组织工作委员会各派一位纪律监督员,组成纪律监督工作组,对争夺赛进行监督。大赛纪律监督委员会派出纪律监督工作组,对排位赛、冠军总决赛进行监督。赛区纪律监督委员会要落实纪律监督主体责任,加强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参赛选手、裁判、承办院校等出现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有关选手参赛资格、裁判执裁资格、承办院校承办资格;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移送司法和纪检部门处理,形成有力威慑。
(三)保障赛事安全。强化底线思维,坚决守牢安全防线,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压实安全工作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抓好用火用电、设施设备等关键环节的安全工作,全力保障赛事安全、平稳、顺利举行。
(四)坚持廉洁办赛。各级赛事组织机构要建立廉洁办赛责任制,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廉洁自律宣传教育,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禁铺张浪费,不得超标住宿、用餐、发放劳务费,严禁借大赛名义公款组织旅游和娱乐活动。
(五)加强宣传引导。通过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平台等方式,做好大赛方案解读和宣传工作,引导学校积极参赛。赛区要结合实际,在比赛期间开展相关活动,丰富大赛内涵,推进成果转化应用。大力宣传获奖项目、优秀选手以及大赛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重要意义,为大赛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1.2025年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赛道简介
2.2025年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总决赛评分要素
3.2025年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争夺赛国内参赛名额分配表
2025-06-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7号)要求,现将拟聘用人员予以公示。一、公示期2025年6月18日—6月24日(5个工作日)二、受理地点及电话地点:天津市静海区团泊大道28号电话:022-23608275联系人:天津医学健康研究院 孙云垚三、公示要求1.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以书面、署名形式反映。2.反映人必须用真实姓名,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真实、具体、敢于负责。不允许借机捏造事实,泄愤报复或有意诬陷,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3.受理机构对反映人员和反映的情况严格保密。附件:天津医学健康研究院2025年公开招聘拟聘用人员公示表天津医学健康研究院2025年6月17日
2025-06-18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煤矿安全生产行政检查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版)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对煤矿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行为(以下简称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2
对煤矿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五十三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3
对煤矿企业安全工作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
(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
(三)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四)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
对煤矿企业执行《矿山安全法》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矿山安全的规定情况的行政检查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权进入现场检查,参加有关会议,无偿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矿山安全监督人员进入现场检查,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情况时,有权要求矿山企业立即改正或者限期解决;情况紧急时,有权要求矿山企业立即停止作业,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检测机构对矿山作业场所和危险性较大的在用设备、仪器、器材进行抽检。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矿山安全的规定的情况,应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5
对煤矿企业的行政检查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煤矿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内容。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煤矿企业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一线生产作业场所,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煤矿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6
对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的行政检查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职权。
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7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的行政检查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八条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在停产整顿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企业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依法被责令停产整顿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验收,并在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所在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8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监督检查的情况,提出改善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察意见和建议,督促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复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和接受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落实监察意见和建议。
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9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二十九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终止煤炭生产活动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十条 煤矿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且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整改仍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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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事故的煤矿企业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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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行政检查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事故调查组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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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工作的行政检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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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煤矿企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的行政检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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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煤矿企业和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情况、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的行政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九条 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按照本规定投入和使用安全培训资金的情况;
(三)实行自主培训的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条件;
(四)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的情况;
(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七)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离岗、转岗时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八)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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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行政检查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安全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施工情况进行监察。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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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三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煤矿建立并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每季度至少对所辖区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第一款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监察执法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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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的行政检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2025-06-18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