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 期讲座主题及内容教师及单位9月12日(星期五)大数据领域关键技术和基础算法主要内容:结合业内对大数据技术的分类共识以及审查实践,介绍大数据领域的关键技术,包括数据采集、存储与计算、分析与挖掘等,并围绕上述关键技术,介绍大数据领域的基础算法。刘莹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电学发明审查部9月19日(星期五)半导体领域关键技术审查实践主要内容:结合《专利审查指南》修改部分,针对半导体领域关键技术审查实践,从创造性高度把握、非三性法律条款适用,冗长权利要求案件分析等方面,通过典型案例介绍审查实务知识。王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电学发明审查部9月26日(星期五)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安全技术与审查实践主要内容:介绍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和政策情况,网络安全技术及其关键技术分支,分析技术发展路线,并结合案例讲解相关审查实务。马文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讲座时间:14:00-16:00讲座形式:网络课堂直播咨询电话:010-62086805网络课堂直播地址:https://cast.263live.net/COMVqu“专利文献众享(patdoc)”微信公众号发布公益讲座信息并提供专利文献服务专利文献馆2025年9月
2025-09-09 | 国家知识产权局
工信厅信管函〔2025〕3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通信管理局,各相关企业:为深入实施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战略,加快推进“5G+工业互联网”高质量发展和规模化应用,打造5G工厂中国品牌,各地依据《5G全连接工厂建设指南》(工信厅信管〔2022〕23号)加快推动5G工厂建设,取得积极成效。经地方推荐,专家评审以及公示等程序,确定了2025年5G工厂名录,现予以公布。附件:2025年5G工厂名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5年9月2日
2025-09-0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8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七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一批)予以公告。附件: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8批).doc 2.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七批).doc 3.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一批).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5年9月8日
2025-09-0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和《天津市质量强市建设纲要》(以下简称《纲要》)部署,深入推动全民质量行动,按照市质量强市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要求,我区决定于2025年9月开展津南区“质量月”活动。现就有关活动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加强全面质量管理 促进质量强国建设二、活动内容 (一)深入推进《纲要》贯彻实施。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国的决策部署上来,扎实完成《纲要》阶段性目标。围绕扎实推进“三新”“三量”等重点工作,深入推进质量强企、强链、强街(镇),引导企业加强质量技术攻关创新和成果共享,宣传展示质量变革创新举措和质量发展标志性成果,凝聚质量强市建设合力,更好地发挥质量在产业建圈强链、企业做大做强、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质量支撑。(二)提升全面质量管理水平。鼓励企业制定实施以质取胜的生产经营战略,创新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工具,推动应用全员、全要素、全过程、全数据的新型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总结提炼,指导企业使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工具,提升基层员工质量能力素质。鼓励平台企业强化质量治理,提升商户质量管理能力。开展质量管理创新实践活动,促进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与质量管理深度融合,拓展质量管理数字化等应用新场景,助力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三)大力开展质量品牌建设。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推动产品、工程、服务重点领域提质量、树品牌,向上竞争,赢得优势。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培训宣传,助力企业提升出口竞争力。培育质量标杆,打造知名企业和品牌产品,推进品牌故事“走基层入民心”,以质量品牌为重点,促进消费向绿色、健康、安全发展。宣传推广区域公共品牌建设成果,提升区域产品和服务的整体形象,增强区域质量发展新优势。(四)严格质量安全监管。坚守质量安全底线,优化质量监管效能,加强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强化网售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深入推进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加强跨境电商进口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开展重点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活动。(五)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加强市场秩序综合治理,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打造优良消费生态,优化消费环境。聚焦突出问题、明显短板和关键环节,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开展“守护消费”执法铁拳行动。持续开展“剑网2025”“昆仑—2025”等专项行动。大力推动开展服务质量承诺活动,增加优质服务供给。鼓励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商会等发起行业放心消费倡议,制定实施行业自律公约和放心消费相关标准,提升消费者获得感和满意度。(六)促进社会质量共治。广泛开展全员参与的群众性质量活动,聚焦群众关心的重点领域质量问题,推动质量对标提升。发挥行业组织等桥梁纽带作用,推动基层一线广泛开展质量改进、质量创新、劳动和技能竞赛等群众性质量活动。深入开展质量普及宣传,推动质量宣传进企业、进高校、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促进全民质量素养提升。围绕开展电梯安全、绿色产品、有机产品和服务认证宣传周、检验检测机构开放日活动,大力弘扬先进质量文化,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氛围。三、工作要求(一)各单位要精心组织、创新形式,坚持重心下移,推动全员广泛参与,深入开展群众性质量活动,进一步增强全民质量意识,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多元质量共治机制,推动“质量月”活动取得实效。(二)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工作信息、简报报送,多渠道广泛宣传“质量月”活动的有效做法和典型事例,切实提升群众对“质量月”活动的获得感和满意度。(2025年全国“质量月”活动主题宣传海报,请各单位登陆市场监管总局网站https://www.samr.gov.cn/zlfzj/自行下载宣传)。(三)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简朴、务实、高效开展活动,力戒形式主义,注重为基层减负。坚持自愿性、公益性原则,严禁借活动名义向企业摊派收费、搭车收费。(四)各单位要对活动开展情况加强指导,于2025年9月28日(周日)下班前将质量月活动总结及附件3(2025年“质量月”活动情况统计表)、典型案例、图片或视频等电子版(提交的照片为JPG格式,像素在1024×768,提交的视频为MP4或MOV格式,分辨率高,不含字幕。每个照片和视频配50字左右的文字说明,应获得作者使用许可,便于质量工作相关场合宣传使用),报送至政务网邮箱jnqschjgj10@tj.gov.cn。 附件:1.2025年津南区“质量月”开展的主要活动 2.2025年“质量月”活动口号 3.2025年“质量月”活动情况统计表 4.质量月活动典型案例示例 2025年9月5日(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李恩波;联系电话:28538786; 邮箱:jnqschjgj10@tj.gov.cn)
2025-09-09 | 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推动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助力高技术创新、促进高水平开放、引领产业升级、规范社会治理以及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和支持本市各单位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提升标准化水平,加强对本市标准化资助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市市场监管委会同市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修订了《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市场监管委 市财政局2025年8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推动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助力高技术创新、促进高水平开放、引领产业升级、规范社会治理以及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和支持本市各单位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设立本市标准化资助资金。为加强对本市标准化资助项目和资金的管理,保证标准化资助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科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资助项目指对依法设立的本市单位开展有关标准化工作、推动本市标准化发展给予一定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资助资金指由市级财政安排用于资助标准化资助项目的专项资金。标准化资助项目已经获得市级资助财政资金专项支持的,不属于本办法资助范围。 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四条 市市场监管委为标准化资助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标准化资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年度申报方案、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确定资助项目,拨付资助资金,落实绩效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项工作。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预算编制,办理预算资金下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第六条 资助项目单位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资助项目申报材料,合理安排使用资助资金,确保资助资金使用范围符合规定,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报送资助资金使用、标准化资助项目实施、项目成果应用和推广示范等情况。 第三章 资助范围、标准及条件 第七条 对主导制定或修订国际标准(含团体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分别给予20万元、18万元资助;对参与制定或修订国际标准的,每项标准分别按照主导制定资助额的50%、30%给予资助。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含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区域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分别给予8万元、4万元、3万元资助;对主导修订上述相应标准的,每项标准按照标准制定资助额的50%给予资助。 申报制修订标准项目资助的,其标准应已由有关部门批准且正式发布,其中属于行业标准的应已完成在国家标准委备案。主导制修订标准的单位是指标准起草单位中排在第一位的单位。同一年度内,同一单位主导制修订标准中的若干部分标准的,原则上视为一项技术标准。区域标准是我市牵头的京津冀三地联合制修订且编号一致、同时发布的标准。第八条 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中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2万元、10万元资助;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中组织奖的单位,给予15万元资助。其中对获奖标准项目的资助,给予相应标准项目的第一起草单位。 第九条 对新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召集人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资助;对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助。 申报新承担上述技术机构的秘书处(召集人)的,相应的秘书处(召集人)应已正式成立。 第十条 对承担国家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单位,给予7万元资助。申报国家标准化试点项目资助的,应当是承担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且项目由国家确认已完成。第十一条 对被确定为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给予每个标准项目4万元资助;对被确定为市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给予每个标准项目2万元,对每家评估机构给予2万元资助。 申报企业标准“领跑者”资助的,应已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评估机构正式发布。评估机构是具备相应条件的检验检测及标准化技术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第三方评估机构,为承担任务且排在第一位的机构单位。第十二条 对中国标准被国外的技术法规、标准引用或者在正式文件中被列为最佳实践的本市主导或参与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资助。中国标准被国外的技术法规、标准引用或者在正式文件中被列为最佳实践的,指能够由国外官方材料、官方网站相关信息证明的。第十三条 对在本市举办或主承办实质性国际标准化会议的单位,给予8万元资助。国际标准化会议的主承办单位指在承办单位中排在第一位的单位。实质性国际标准化会议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国际标准组织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举办的会议。 第四章 资助方式第十四条 对上一年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化资助项目相关单位,给予一次性定额资助。第十五条 对符合多项标准化资助项目资助条件的单位,每年申请的资助项目类别数量不超过 2 个。对于本办法第七条,同一单位年度同类标准有多个符合制修订标准资助项目资助条件的,资助标准数量每类不超过5项。对同一单位年度企业标准“领跑者”资助标准项目数量不超过2项,往年已获得过资助的“领跑者”标准项目不予重复资助;资助项目中,同一评估机构年度承担多项评估任务的按照1项给予资助。对在本市举办或主承办实质性国际标准化会议的,每个单位年度资助不超过一次。第十六条 资助资金优先用于标准化项目实施、项目成果应用和推广示范相关支出,确无上述支出需要的可用于资助项目单位的公用支出,但不得用于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支出。 第五章 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管理第十七条 市市场监管委根据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方向和标准化项目需求,原则于每年上半年发布当年标准化资助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申请条件、报送方式、受理部门等事项。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一)标准化资助项目申请文件。(二)标准化资助项目需提供证明材料。(三)其他申报材料。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和审核流程:(一)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申报材料报送本单位注册地所属区市场监管局。逾期未提交申报材料的视为放弃。(二)各区市场监管局受理项目申请后进行筛选、汇集,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市市场监管委委托的标准化技术机构。(三)受委托的标准化技术机构汇集各区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市市场监管委。(四)市市场监管委审核后,对未通过审核的,向项目申报单位反馈意见并说明未通过审核的理由。(五)市市场监管委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单位在该委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对于公示期间被提出异议的项目单位,由市市场监管委进行再次审核,并及时将审核结果和依据向提出异议方反馈。(六)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市场监管委向市财政局提交资金拨付申请和相关申报材料。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市场监管委申请材料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确定资助项目预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及时批复资金预算。第二十一条 资助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市市场监管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核。第二十二条 资助资金应纳入资助项目单位财务统一核算,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第二十三条 资助项目单位资助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二十四条 项目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一)不满足本办法规定要求; (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齐全; (三)申报单位在申报前三年内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 资助资金项目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市场监管委按要求开展绩效目标、监控和评价等工作,做好绩效结果应用,市财政局依职责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共同推动提升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履行财会监督责任,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监督管理。资助项目单位落实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主体责任,确保项目实施规范有序、资金使用安全有效,按要求向市市场监管委报送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自评报告。第二十八条 资助资金接受财政、审计及资助项目主管部门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九条 对项目单位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已经获得资助资金的,应当予以追回。自发现上述违法行为之日起,该项目单位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的国际标准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公布与其合作的国际组织发布的标准。国际标准组织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第三十一条 区级财政标准化资助等相关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2025-09-09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开区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的通知 南开政办发〔2025〕5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开区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9日 南开区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 为做好我区2025年食品安全工作,按照“四个最严”要求,严把食品安全防线,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全力守护全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天津市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计划。一、压实各方责任(一)强化综合协调发挥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食药安委”)综合管理、协调指导作用,调整区食药安委成员组成,完善区食药安委工作规则及其办公室工作细则,健全成员单位间风险会商机制。(区食药安办牵头,区食药安委成员单位配合)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强化属地和部门管理责任,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底线。(区食药安委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二)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指导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风险管控清单,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依法配齐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三)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优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工作机制,做好辖区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区食药安办牵头,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四)落实部门管理责任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加强对超市、商业综合体、大型酒店、旅游景点、集中用餐单位等重点场所的日常管理。加强对各类学校、养老机构、建筑工地、医院等重点食堂的日常管理,落实陪餐制。(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区卫健委、区住建委、区民政局、区文旅局、区商务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等区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强各环节监管(五)加强源头治理加强市场销售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违法使用禁限用药物、农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严格立案查处。持续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强化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在存储期间对区级储备粮进行半年一次的常规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区发改委(区粮办)负责〕(六)加强生产经营监管严格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强化风险分级管理,完成年度日常监督检查和双随机检查工作任务。(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对散装液态食品交付、装卸、运输等全链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区市场监管局、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南开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清真食品备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区委统战部(区民宗委)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委配合〕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企业排查整治,依法查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区生态环境局负责)(七)加强特殊食品监管扎实开展特殊食品经营单位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严查保健食品违法生产经营、虚假宣传及欺诈销售等方面违法行为。(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公安南开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八)持续提升餐饮质量安全开展“随机查餐厅”活动,以“红黑榜”形式对外公示。防控网络餐饮风险,规范连锁餐饮企业管理。(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推动古文化街集合商圈食商文旅融合发展。(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鼓楼街道办事处配合)加强厨余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区城管委负责)(九)守护校园食品安全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规范大宗食材采购,加强病媒生物防制。推动恢复校内食堂供餐,广泛采用“桶餐到校+校内分餐”模式。对学校食堂、校外配餐企业开展全覆盖检查。(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十)强化监督抽检全年安排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6930批次,聚焦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品种和区域,完善“常规+专项+应急”抽检机制,进一步提高抽检的精准度和有效性。推动“你点我检 服务惠民生”活动常态化。严格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稳妥公布抽检信息,强化结果运用。(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十一)强化风险监测制定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水产品中副溶血性弧菌全链条风险监测,组织会商研判食品安全风险,及时通报交流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加强宣贯解读。(区卫健委牵头,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四、从严惩处违法犯罪(十二)治理突出问题深入实施食品安全领域“保安全惠民生工程”和“铁拳”行动。重点对校园食品安全、网络订餐、网络销售食用农产品等领域,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植物油、食品添加剂等品种,“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及其衍生物”“生产餐饮等环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幽灵外卖”等隐蔽违法问题开展排查整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十三)严处犯罪行为开展“昆仑2025”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药品、新型衍生物,非法使用禁限用农兽药及其他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开展网络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打击工作。(公安南开分局负责)强化行刑衔接、信用惩戒,增强打击合力。强化典型案例警示作用,扩大执法震慑效应。落实处罚到人、行业禁入,推进“类案同罚”。(区委政法委、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南开分局、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提升治理水平(十四)强化信用监管依托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行政处罚、抽检不合格等涉食品企业信用信息并进行公示。强化智能执法终端应用,对各类主体进行风险分级评价,实施差异化监管。(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十五)加强智慧监管持续推动“互联网+明厨亮灶”工程,加大宣传力度,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互联网+明厨亮灶”覆盖率保持100%,进一步提高社会餐饮覆盖率,加快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等重点单位食堂的工程建设进度。(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六)提高能力建设组建职业化专业化食品检查员队伍,强化业务培训,提升监管专业性科学性。(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十七)完善应急保障修订《南开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区食药安办牵头,区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配合)有序开展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妥善处置舆情事件,加强食品安全网络谣言治理。(区市场监管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及区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强化食品安全重大活动保障,科学制定保障方案,合理配置人员。(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配合)六、促进高质量发展(十八)推动食品产业提升支持食品安全科研项目立项研究,深化食品安全领域科技创新,推动成果转化。(区科技局负责)对老字号食品企业开展指导帮扶,提振企业发展信心。(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积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七、深入推进社会共治(十九)加强宣传教育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区食药安办牵头,区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配合)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平台积极开展正面宣传,及时发布政策解读、消费提示、科普知识,宣传监管成效,形成宣传矩阵。持续加强反食品浪费宣传教育,积极倡导文明节约风尚。(区食药安委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强化公众参与鼓励企业内部人员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支持开展食品安全志愿服务,强化对食品安全重点环节重点领域的社会监督。(区食药安委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责任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重要指示要求,根据市、区两级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安排,结合本监管计划,对照各自工作职责,抓好推动落实,保障各项任务如期完成,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25-09-09 | 南开区人民政府
为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要求,市高企认定办现开展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培训工作,具体要求如下:一、时间地点时间:2025年9月11日(周四)下午2:30。地点:天开高教科创园综合服务中心3楼报告厅(南开区科研西路与大学道交口天津科技广场)。交通方式:地铁6号线“一中心医院站”下车,步行约500米;自驾可停天津科技广场销售中心停车场(地下收费停车场,建议公共交通前往)。近三年参加过培训的评审专家,方可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工作。二、专家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并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和工作。(二)技术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场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财务专家应具有相关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资格且从事财税工作10年以上。(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四)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三、专家职责(一)审查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项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专项报告等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的要求。(二)按照《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的规定,评审专家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独立评价。技术专家应主要侧重对企业知识产权、研究开发活动、主营业务、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打分;财务专家应参照中介机构提交的专项报告、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和纳税申报表等进行评价打分。(三)在各评审专家独立评价的基础上,由专家组进行综合评价。四、专家纪律(一)应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价,并签订承诺书。(二)评审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三)不得披露、使用申请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材料,不得泄露评审结果。(四)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请企业认定提供便利。(五)认定评审期间,未经认定机构许可不得擅自与企业联系或进入企业调查。(六)不得收受申请企业给予的好处和利益。一经发现违反上述规定,将取消其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资格。五、联系方式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产业创新研究部,联系电话:022-24434608;市科技局智能科技处 刘晓 卢姗,联系电话:022-58832971。2025年9月8日
2025-09-08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域科普的总体要求,在全社会广泛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引导社会进一步关注科普图书的创作、出版和发行工作,市科技局、市新闻出版局、市科协近期组织开展了2025年天津市优秀科普图书评选活动。本次活动最终评选出“2025年天津市优秀科普作品”10部,单项奖最佳内容奖、最佳装帧奖、特别推荐奖4部,现将获奖名单予以公布。附件: 2025年天津市优秀科普图书评选活动获奖名单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2025年9月8日
2025-09-08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天津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政策正式印发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服务实体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加快推进天津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更好发挥信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功能作用,支持天津辖内信托机构规范开展不动产信托业务,近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天津金融监管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的通知》。关于开展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的通知 辖内各信托公司,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税务局、民政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动金融改革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扎实推进天津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5〕14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商资函〔2025〕84号)相关要求,更好发挥信托制度功能,推动天津辖内信托机构规范开展不动产信托业务,保障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的规范、准确、完整,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自贸试验区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行动方案》等有关要求,就做好我市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一)打造金创区示范标杆扎实推进天津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深度推动服务业扩大开放政策在津落地实践,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经验,强化金融改革示范引领效应。(二)推动信托业回归本源引导信托公司立足财产独立、风险隔离、长期存续等独特优势,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效能,更好服务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特别是围绕金融“五篇大文章”,紧扣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和“三新”“三量”重点工作,创新信托服务模式,规范开展不动产信托业务。(三)发挥自贸制度创新优势深入实施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打造制度型开放新高地,提升高标准对接国际经贸规则水平,提升服务国家战略水平,提升高质量赋能新质生产力水平,提升高效能深化管理创新水平,推动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内先行先试,构建创新开放型金融生态。二、相关要求委托人在与受托机构签订信托文件前,应当充分了解信托机制及不动产信托的价值、风险及风险防范措施。委托人应先行查询不动产权属情况,并向受托人提供权属查询结果,所交付的不动产应当为委托人合法所有,可估值、可转让、权属清晰、状态正常,无权利限制情形。信托机构应当立足受托人定位,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完善不动产信托业务管理机制,准确做好业务分类,扎实提升受托服务能力,切实有效防控风险,确保不动产信托目的合法合规,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受托责任。信托机构应当紧扣天津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监管部门信托业务分类相关要求,鼓励围绕养老保障、特需领域、代际传承、社会公益、资产盘活、风险处置等场景设计信托服务模式,规范开展不动产信托业务。三、定义及适用范围(一)定义不动产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持有的不动产依法转移给受托人或者委托受托人购买不动产,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对纳入信托财产的不动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信托业务。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共同申请,根据信托文件及其他申请材料,依法为委托人持有的或委托购买的国有土地上已取得合法不动产权证书的不动产办理转移登记,并将信托相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二)适用范围天津辖内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以天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不动产开展信托业务的,适用本通知。前述信托机构管理的信托产品因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而持有天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不动产,适用本通知。四、试点流程(一)办理信托产品预登记不动产信托成立前,信托机构应当根据信托登记相关规定在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信托产品预登记,取得信托登记系统产品编码、信托预登记完成通知书。(二)申请信托登记证明文件委托人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文件,信托文件应明确信托目的、信托财产、信托期限、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信托财产管理、处分和运用等具体内容。信托文件签订后,信托机构应根据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向其申请相关信托关系登记证明文件。(三)办理信托财产登记1.不动产转入信托时委托人已持有的不动产转入信托的,委托人和信托机构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提交信托文件、不动产转移材料、契税等完税结果材料、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相关信托关系登记证明文件及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天津市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信托机构依据受托责任购买不动产转入信托的,不动产出让方和信托机构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提交信托文件、委托人出具的指令函、不动产转移材料、契税等完税结果材料、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相关信托关系登记证明文件及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天津市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上述情形下,符合登记条件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并在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附记“不动产信托财产,信托名称:****(信托登记系统产品编码:****)”,附记内容须与信托文件保持一致。受托机构取得不动产权利后,依法享有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2.不动产转出信托时信托存续期间或信托终止时,以不动产分配信托利益或处置不动产的,信托机构应根据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向其申请相关信托关系登记证明文件。不动产受让方和信托机构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转移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信托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契税等完税结果材料、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相关信托关系登记证明文件及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天津市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办理转移登记,不动产转出信托后,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簿不再附记信托财产。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或依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有权机关出具的生效决定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四)反馈登记结果信托机构完成信托财产登记后,在办理信托产品登记时,一并提交登记机构出具的附记信托财产的不动产权证书。信托产品登记完成后,信托受益人可向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信托受益权证。具体规则由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另行规定。五、其他事项天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民政局、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加强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配合做好试点支持和保障工作。支持天津自贸试验区充分利用制度创新优势率先开展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积极向全市各区复制推广试点经验。不动产信托业务涉及相关税收的,按照相应税收政策办理。各相关主管部门强化与司法机关沟通协作,配合推动在不动产信托纠纷审判活动中发布司法解释、指导意见或典型案例,依法保障信托财产独立性。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
天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民政局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9月8日
2025-09-08 |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月最低工资标准由2320元调整为2510元。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24.4元调整为26.6元。三、本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20日
2025-09-08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