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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5866)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海南省规划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有关规定,我部于2017年6月22日开展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双随机”抽查工作,对被抽中的3家单位进行了审查,现将结果通报如下:  一、抽查结果  (一)南京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符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标准要求,通过审查。  (二)上海雅思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和上海创霖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因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和数量等不符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标准要求,未通过审查。  二、整改要求  根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上海雅思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和上海创霖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限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整改结束后,我部将进行复查,如果仍不符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标准要求,将按规定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今后,我部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的监管,每年不定期实施“双随机”抽查,及时发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存在的问题,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9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是满足群众基本住房需求、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任务,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证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必然要求。发展共有产权住房,是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目前,北京市、上海市积极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北京市制定《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未来五年供应25万套共有产权住房的目标,着力满足城镇户籍无房家庭及符合条件新市民的基本住房需求。上海市截至2016年底已供应共有产权保障住房8.9万套,并明确了下一步发展目标,着力改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经研究,决定在北京市、上海市开展共有产权住房试点。为支持两市开展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通过推进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解决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问题。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推动作用;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满足基本住房需求。  三、供应对象。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供应,优先供应无房家庭,具体供应对象范围由两市人民政府确定。  四、管理制度。要制定共有产权住房具体管理办法,核心是建立完善的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机制,包括配售定价、产权划分、使用管理、产权转让等规则,确保共有产权住房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同时,要明确相关主体在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维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五、运营管理主体。要明确由国有机构代表政府持有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份额,并承担与承购人签订配售合同、日常使用管理、回购及再上市交易等事项。  六、政策支持。要确保共有产权住房用地供应,并落实好现有的财政、金融、税费等优惠政策。  七、规划建设。共有产权住房应以中小套型为主,要优化规划布局、设施配套和户型设计,抓好工程质量。  八、组织实施。要高度重视开展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按照已经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扎实有序推进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工作。同时,要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在建设模式、产权划分、使用管理、产权转让等方面进行大胆探索,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对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总结并报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9月14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的申报材料组织了专家审查,现将专家审查意见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详细情况,可通过点击“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进行查询。  专家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办事大厅→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查询具体意见。公示时间为:2017年9月21日至2017年10月10日(10个工作日)。如企业对专家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地址:jsb.justonetech.com)提交陈述申请,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部受理办,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南配楼104,邮编100835)。转专业部门审查的资质仍提交纸质材料。陈述材料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上报的,并附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和陈述申请表一份,企业不应随行。如省级主管部门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省级主管部门密封并加盖印章,同时携带省级主管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010-58934626;       办公厅受理办:010-5893347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升级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2、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新申请、重新核定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3、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新申请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升级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5、工程招标代理企业资格升级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6、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延续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9月20日 建筑市场监管司声明  郑重声明,我部在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审查、公示、陈述、公告、打印证书等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借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将我省列为工程总承包试点省份的请示》(陕建字[2017]12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你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请按照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积极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总承包试点,进一步完善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及竣工验收等制度规定,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责任,抓好试点项目的落地,培育一批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试点工作进展和取得的经验请及时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9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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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9月17日16时10分左右,你区南宁市隆安县丁当镇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配套一期工程发生一起土方坍塌事故,造成3名施工人员死亡。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号)的规定,现对该起事故查处工作启动督办程序。  请你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并督促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做好事故查处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李琦 010-589339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2017年9月22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现将我部审查认定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名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认定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9月14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声明  我办郑重声明,我办在受理企业资质申报、变更以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工作环节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有关企业收取费用。  任何以我办名义要求企业交费的行为均与我办无关。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请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我办举报,联系电话:010-58934587。                                                  办公厅受理办                                                  2013年7月16日   关于公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   附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认定名单  广州筑鼎建筑与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工程设计中心  大连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乐山市城乡规划设计院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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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经审核,申请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的韩真礼等1460人符合延续注册条件,准予延续注册。  附件:2017年第七批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7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及有关规定,经审核,郭佳佳等172名申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韩川等270名申报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牛晓庄等241名申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解鹏等144名申报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任世明等53名申报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1.准予郭佳佳等172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2.准予韩川等270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3.准予牛晓庄等241名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4.准予解鹏等144名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5.准予任世明等53名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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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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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申请注册一级建造师的荆佳林等3326人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注册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荆佳林等3326名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9月15日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规定,经审核,周旭梁等6名申报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周旭梁等6名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2017年9月27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