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天津市促进会展业发展资金支持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资金支持推动我市会展经济发展,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2024年天津市促进会展业发展资金支持项目申报指南》,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按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 2025年6月10日(联系人:市商务局闫文瑾;联系方式:022-63085591; 市财政局赵成涛;联系方式:022-59032606)(此件主动公开)2024年天津市促进会展业发展资金支持项目申报指南为促进我市会展业品牌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2024年天津市促进会展业发展资金支持项目申报指南》,请各单位按照要求做好项目申报。一、政策依据《天津市促进会展业发展条例》二、支持范围和标准支持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天津市举办的展会项目,申报支持资金的项目包括:(一)支持在津举办的展览项目。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的展期3天以上(含3天)的商业性展览项目,对展览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不满1万平方米的展览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贴。对展览总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不满10万平方米的展览项目,给予每万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万元资金补贴。对10万平方米以上不满20万平方米的展览项目,给予每万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2万元资金补贴。对20万平方米以上的展览项目,给予每万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5万元资金补贴。室外展览面积按50%折算计入展览总面积。对每年在津举办两届或以上的展览项目,每年支持不超过两届。(二)支持现有展览项目扩大规模。在我市专业展馆连续举办的商业性展览项目且面积较上届增长的,对增长面积部分在第一条奖励标准基础上,给予新增每万平方米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奖励,该项支持金额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三)支持在津新办展览项目。对在我市专业展馆新举办且办展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性展览项目,给予连续办展不超过三年的培育期(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支持,在培育期内,每年在第一条奖励标准基础上,奖励额度上浮60%。第(二)项和第(三)项不可同时支持同一展会项目。(四)支持展览项目品牌化发展。对本年度“天津市品牌展会”,在第一条奖励标准基础上上浮30%,该项支持金额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五)支持会展业国际化发展。对通过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在津举办展览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津举办的纳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统计的国际会议给予不超过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本市举办,有国际、国内500强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国内外院士总计10人(含)以上出席,且在我市酒店住宿房间累计达到500间夜数的商务性、专业性会议项目,按实际缴纳会议场租给予不超过30%的资金奖励,该项支持金额单个项目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三、申报条件(一)项目申报单位为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及其他相关单位。(二)项目申报单位须为展会项目主办单位或实际承办单位,同一项目只能由一个单位申请,承办单位申报项目须由主办单位开具书面同意函。(三)申报单位及项目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天津市会展业统计报表制度,上报有关会展业统计报表。(四)我市专业展馆(已纳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为:国家会展中心(天津)、梅江会展中心、龙顺文体会展中心。(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支持资金不予支持:1.成就展、文化节庆、科普、人才交流会、体育活动、美术艺术展及有关赛事中带有的展示展销活动等项目;2.已获得中央财政支持或其他市级资金支持的项目;3.未在专业展馆举办的商业性展览项目;4.展览会举办期间,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项目;5.申报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核查途径:信用中国;6.存在其他不予支持的情形。四、申报材料(一)基本材料,指所有申报项目均需提交的资料。1.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报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总结、项目详细费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申请金额(体现支持范围)等;2.展览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3.场地租赁合同和缴费凭证原件(审核后退回)、缴费凭证复印件;4.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等法人证明文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复印件;5.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见附件2);6.展览项目绩效评价表(见附件3);7.展览活动总体方案;8.多方主办的展会应提交申报主体有关协议,由承办单位申报的需由主办方出具委托承办证明材料。9.账户存根(见附件4)。(二)项目申请专项材料,指除提交“(一)基本材料”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按以下不同申报项目要求提交的资料。1.支持现有展览项目持续做大做强项目需提供:(1)上一年度展会主办单位与专业展馆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及相关缴费凭证复印件;(2)上一年度展会绩效评价表。2.支持在津新办展览项目需提供:(1)在展览项目申报表(附件1)“已举办总届数”中,标明在津首届举办; (2)提供在津首届举办的宣传佐证材料;(3)在承诺书中增加:连续三年不改变展会主办单位、展会名称和展会题材。3.支持“天津市品牌展会”需提供:(1)提供荣获“天津市品牌展会”证书复印件。4.支持会展业国际化发展的项目需提供:(1)参会人员名单(含国别、工作单位、职务、电话等)和报名表(复印件);(2)场地租赁合同和租金支付凭证(复印件);(3)会场设计平面图及五张以上会议现场照片,包括主席台、会场全景、会场前后布景、嘉宾发言照片等;(4)会议总结报告;(5)申报“UFI认证”的展览项目,需提交UFI认证证书复印件。(6)申报纳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统计的国际会议,需提交ICCA认证证书复印件。(7)申报有国际、国内500强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国内外院士总计10人以上参会的会议,需提交上述人员名单(含国别、工作单位、职务、电话等);提交会议期间住宿合同、发票和住宿人员名单(需体现住宿达500间夜数)。以上材料应保证完整、真实、有效,统一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公章申报。同步申报电子版材料。六、项目申报程序(一)项目申请。项目于2025年6月16日至6月27日申报。申报材料送至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协会(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8号一楼大厅104室商务资金受理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22-58366504)。(二)项目初审。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协会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核。(三)申报项目受理情况公示。市商务局对申报项目受理情况在天津市商务局官网上进行公示。(四)专项审核。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目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五)项目公示。市商务局根据资金预算、资金申报指南和专项审核报告,梳理项目资金支持明细,对拟予支持的项目资金,在天津市商务局官网上进行公示。(六)拨付资金。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局商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资金拨付前,市商务局将对认定的项目申报单位在信用中国进行核查,如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对项目的资金支持。附件:1.展览项目申报表2.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3.展览项目绩效评价表4.其他单位账户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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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蓟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蓟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8日(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蓟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1.1 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2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天津市蓟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蓟州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当毗邻省份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本区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本区应急救助工作。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本区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1.4 工作原则(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自然灾害救助的首要任务,强化底线思维,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2)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完善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模式。(3)坚持统筹协调、联动应对。充分发挥天津市蓟州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防灾减灾救灾委)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各成员单位协作配合,做到统筹有力、分工明确、协调有序、运转高效。(4)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面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各项应急准备,有效降低灾害风险,减少灾害损失,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2 组织指挥体系2.1 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区防灾减灾救灾委负责指导、监督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协调开展本区行政区域内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区防灾减灾救灾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区防灾减灾救灾办设在区应急局,承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日常工作;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具体工作并督促落实,必要时,提请区防灾减灾救灾委组织协调。2.2 有关成员单位2.2.1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区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委宣传部:统筹协调指导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等。 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等。区委网信办:统筹指导有关单位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工作;加强涉“自然灾害救助”相关谣言线索受理,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谣言线索发现、查证、辟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行为进行处理等。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自然灾害救助所需粮食(含食用油,下同)的供应保障工作;按照职责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所需应急物资的生产供应相关工作;根据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等;牵头组织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牵头组织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等。区教育局:会同相关单位做好受灾学校、幼儿园师生转移安置工作,并对受灾困难学生实施救助;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制订学校、幼儿园防灾减灾救灾教育计划,开展经常性的防灾减灾救灾教育和演练等。区科技局:负责提供科技方面咨询建议,协调适用的科技成果支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受灾期间电力供应,协调电力企业恢复和保障电网、电力设施正常运行;负责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期间通信保障工作;协调通信企业做好受灾期间通信保障和有关基础设施恢复;掌握相关重点企业情况,按照职责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所需应急物资的生产供应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等。公安蓟州分局:负责维护灾区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稳定;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物资和人员运送的交通疏导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等。区民政局:组织指导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范围;组织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按照职责开展救灾捐赠相关工作等。区司法局:组织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相关法律服务等。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区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联合区应急局积极争取市级和中央救灾资金支持;联合区应急局负责市级和中央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及时预拨资金,保障灾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牵头筹措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牵头组织制定灾后恢复重建的财政配套政策等;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灾后恢复重建配套政策等。区人社局:指导受灾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做好灾后复学工作;将防灾减灾知识纳入全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安全教育课程,开展经常性的防灾减灾救灾教育和演练等。市规划资源局蓟州分局: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协助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负责组织开展受灾期间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灾区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危险性评估和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善后处置期间灾区居民住房和市政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的选址、规划方案设计等。区林业局: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属地政府和有林单位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自然灾害引发的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及时预警、发布相关环境信息等。区住房建设委:指导做好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工作;负责居民住房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等。区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协调燃气企业及相关单位,做好受灾期间燃气保障、城市道路桥梁等有关基础设施恢复等;负责指导灾区组织协调供热企业,做好受灾期间供热保障;负责组织指导灾后生活垃圾清运、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受灾群众集中安置场所环境卫生工作等。区交通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运输车辆,优先运送突发事件抢险救灾人员、救灾物资和受灾群众;组织修复因灾损坏的公路、港口设施,优先抢通重要通行路线等。区水务局:负责水旱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做好受灾期间生活、生产经营供水保障和有关基础设施的恢复;负责指导协调灾区做好排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蓄滞洪区运用,组织开展蓄滞洪区补偿等。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负责灾区动物疫情监测防控、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等;负责农业生产灾后生产自救工作,组织储备和调拨种子、动物疫苗等物资;组织做好蔬菜、肉、蛋、奶等农产品生产工作,配合做好受灾期间农产品供应和价格稳定等。区商务局:牵头组织受灾期间生活必需品供给保障工作,稳定市场供应;负责组织做好安置受灾群众的餐饮保障,调拨、供应所需方便食品、瓶装水;会同有关部门及企业做好受灾期间成品油应急保障工作等。区文化和旅游局:配合有关部门发布旅游景区灾害预警信息,做好游客安全引导工作;协助灾区做好旅游景区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心理援助和卫生知识宣传等卫生应急工作;做好受灾期间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监督监测工作等。区应急局:负责指导灾区和有关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贯彻落实相关决策部署和救灾应急措施,对自然灾害救助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支持措施;负责组织开展救灾需求评估,调拨、分配区级救灾物资,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区级救灾款物使用监督工作;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组织开展救灾工作信息通报,组织协调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会商核定、统计上报和灾情趋势研判,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统一协调各类应急专业队伍,衔接军队参与自然灾害救助;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开展并指导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等。区外办:配合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涉外工作等。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做好受灾期间市场秩序监管工作,查处各类破坏市场秩序行为;负责救灾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严防假劣药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流入灾区;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筹集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加强救灾期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等。区国资委:负责督促区属国有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应急物资生产调度工作等。区体育局:负责提供必要的体育场馆作为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避难避险场所,负责指引场所位置等。区统计局:负责指导做好灾情统计工作等。区国动办:负责提供必要的公用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指引避难避险场所位置等。区粮食中心:提出动用区级政府储备粮食的建议,组织开展应急粮食的加工、供应。团区委:组织引导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志愿服务等。区红十字会:依法协助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依法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开展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分配、管理、统计、信息公开工作等。区科协:组织做好自然灾害科普宣传工作,开展防灾减灾救灾领域学术交流活动等。区人武部:根据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协调军队、民兵参加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协助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等。区税务局: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落实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收优惠政策等。区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气象服务和保障等。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受灾期间火灾防范及灭火救援;参与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现场抢险;协助转移受灾群众等。鑫路桥公司:负责协调准备抢险、救灾物资所需车辆,保障物资运力。客运公司:负责协调准备运送受灾群众和救灾人员所需车辆。 2.2.2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科学组织开展本辖区受灾人员和易受自然灾害危害人员的转移、避险、安置等工作;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加强本辖区社会管理,维护、恢复社会秩序;负责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等工作。2.3 专家委员会根据本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设立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专家委员会,为本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建议、技术支持和评估。3 灾害救助准备气象、水务、规划资源、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及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和具有救灾职责的部门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防灾减灾救灾办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情况进行预评估,当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等情况时,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向相关乡镇(街道)、开发区和有关部门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2)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督促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3)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4)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做好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5)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报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向社会发布相关工作开展情况;(6)加强应急值守,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应措施。4 灾情信息统计报告4.1 区应急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会同本级相关涉灾部门(行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告、统计分析、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共享等工作。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统计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4.2 区应急局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部门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区应急局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部门应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4.3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初报要快、续报要稳、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1)初报。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在接到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对于造成本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失踪或者遇险被困的突发灾害事件,区应急局应当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的上报、核实和反馈等工作。(2)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应急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每日10时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每日12时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应随时向上一级灾情管理部门报告。(3)核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应在4日内组织核定灾情数据,并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接到报告后,应在5日内评估、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4对于干旱灾害,区应急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对于启动国家、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干旱灾害,每5日至少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5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区应急局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4.6 区应急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规划资源、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4.7区人民政府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应急局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4.8区人民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应及时将本行业、本单位灾情通报区应急局。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可根据救灾工作需要,要求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随时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4.9达到《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启用条件的自然灾害,按照该制度要求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等工作。5 应急响应5.1 响应分级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设定四个应急响应等级。5.2 一级应急响应5.2.1 启动条件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1)死亡和失踪5人(含)以上、10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含)以上、5万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含)以上、3000间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含)以上、10%以下;(5)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情形。5.2.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后,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建议,经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常务副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区防灾减灾救灾委主任批准,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启动自然灾害救助一级响应。5.2.3 响应措施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主任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召开会商会议,研究决定部署灾害救助重大事项。必要时,申请启动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派出工作组赴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实地查看灾情,现场组织督导各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3)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需求。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以及灾情、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和新闻发布等工作,每日10时前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办通报1次救灾情况。必要时,请区防灾减灾救灾委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需求评估。(4)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财政局、区应急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市级、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各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申请和对灾情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区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区应急局、区商务局等部门为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中心做好粮食供应保障。区卫生健康委、区农业农村委、区民政局及时组织队伍赴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心理援助和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等工作。(5)区交通局联合鑫路桥公司、客运公司充分发挥各类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和救援人员运输、重要交通通道修复等工作。区交通局、公安蓟州分局等部门组织做好公路运输保障工作。(6)公安蓟州分局负责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紧急管理工作,协助组织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群众紧急转移,参与配合灾害救助工作。区消防救援支队做好火灾防范及灭火救援,协助转移受灾群众。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人武部根据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协调军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7)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局做好保障重要生活、生产物资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等工作。区水务局组织做好灾后生活、生产等供水和排水保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电力供应,协调电力企业全力恢复和保障电网、电力设施正常运行。区应急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等生产供应工作。(8)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住房建设委指导做好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规划资源局蓟州分局组织开展应急测绘。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和调查评估。区国资委督促监管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9)区应急局视情况提出开展救灾捐赠的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会同区民政局等部门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有关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区外办等部门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的涉外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10)区委宣传部统筹指导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灾情稳定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11)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相关工作。(12)区防灾减灾救灾办汇总灾害救助重要工作情况,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5.2.4 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建议,经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常务副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区防灾减灾救灾委主任批准,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终止自然灾害救助一级响应。5.3 二级应急响应5.3.1 启动条件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1)死亡和失踪3人(含)以上、5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含)以上、1万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含)以上、1000间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含)以上、5%以下;(5)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情形。5.3.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后,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建议,经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报请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常务副主任批准,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启动自然灾害救助二级响应。5.3.3 响应措施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常务副主任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召开会商会议,研究部署救灾支持措施。必要时,申请启动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派出工作组赴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实地查看灾情,现场组织督导各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3)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需求。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以及灾情、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和新闻发布等工作,每日10时前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办通报1次救灾情况。必要时,请区防灾减灾救灾委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需求评估。(4)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财政局、区应急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并视情况申请市级、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申请和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区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区应急局、区商务局等部门为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中心做好粮食供应保障。区卫生健康委、区农业农村委、区民政局及时组织队伍赴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心理援助和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等工作。(5)区交通局联合鑫路桥公司、客运公司充分发挥各类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和救援人员运输、重要交通通道修复等工作。区交通局、公安蓟州分局等部门做好公路运输保障。(6)公安蓟州分局负责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紧急管理工作,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灾害救助工作。区消防救援支队开展火灾防范及灭火救援,协助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转移受灾群众。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人武部根据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协调军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7)区水务局组织做好灾后生活、生产等供水和排水保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电力供应,协调电力企业全力恢复和保障电网、电力设施正常运行,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住房建设委指导做好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8)区应急局视情况提出开展救灾捐赠的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会同区民政局等部门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有关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区外办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的涉外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9)区委宣传部统筹指导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灾情稳定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10)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相关工作。(11)区防灾减灾救灾办汇总灾害救助重要工作情况,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5.3.4 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建议,经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报请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常务副主任批准,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终止自然灾害救助二级响应。5.4 三级应急响应5.4.1 启动条件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1)死亡和失踪1人(含)以上、3人以下可启动响应;(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含)以上、2000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含)以上、300间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含)以上、2%以下;(5)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情形。5.4.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后,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建议,报请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批准,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启动自然灾害救助三级响应。5.4.3 响应措施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召开会商会议,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派出工作组赴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实地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3)区防灾减灾救灾办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需求。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以及灾情、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和新闻发布等工作。(4)区防灾减灾救灾办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财政局、区应急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申请和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区应急局、区商务局等部门为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中心做好粮食供应保障。区卫生健康委、区农业农村委、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及时组织队伍赴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开展或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心理援助和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等工作。 (5)区交通局、公安蓟州分局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公路运输保障工作。公安蓟州分局负责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紧急管理工作,协助组织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群众紧急转移,参与配合有关灾害救助工作。区消防救援支队开展火灾防范及灭火救援,协助转移受灾群众。区住房建设委指导做好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6)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人武部根据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协调军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7)灾情稳定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办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8)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相关工作。5.4.4 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建议,报请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批准,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终止自然灾害救助三级响应。5.5 四级应急响应5.5.1 启动条件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1)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2)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含)以上、100间以下;(2)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0.1%(含)以上、1%以下;(4)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情形。5.5.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后,经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四级响应。5.5.3 响应措施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办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召开会商会议,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2)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办派出工作组赶赴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实地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3)区财政局、区应急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申请和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区应急局、区商务局等部门为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紧急调拨必要的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中心做好粮食供应保障。区卫生健康委、区农业农村委、区民政局等部门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心理援助和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等工作。(4)区交通局、公安蓟州分局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公路运输保障工作。公安蓟州分局负责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紧急管理工作。区住房建设委指导做好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人武部根据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协调军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5)灾情稳定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办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6)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相关工作。5.5.4 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终止自然灾害救助四级响应。5.6 灾情信息发布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应当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灾情稳定前,区应急局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全区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全区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7 响应等级调整对于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相对薄弱的地区等,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级别可适当提高,并视发展态势及时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5.8 响应联动国家和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后,相关自然灾害涉及本区的,本区要立即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对已启动区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区防灾减灾救灾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提请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办报告。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6.1 过渡期生活救助6.1.1 自然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6.1.2 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应当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造成无房可住、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等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期安置。必要时,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受灾人员过渡期安置。6.1.3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6.1.4 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评估。6.2 冬春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6.2.1 区应急局于每年9月下旬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组织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调查评估,核实情况。6.2.2 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应当在每年10月上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按照有关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应急局备案。6.2.3 根据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拨付区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冬春基本生活困难。必要时,申请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灾资金。6.2.4 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中心负责保障粮食供应。区应急局组织开展全区冬春期间救助评估工作。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6.3.1 因灾倒损住房中的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加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科学避让风险隐患,有效采取工程防范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6.3.2 因灾倒损住房中不能由受灾户自建的(如城镇居民的商品房、公产房、保障房等),恢复重建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区财政局根据灾害评估损失、次生衍生灾害隐患排查及危险性评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受损程度鉴定等,以及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提出的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安排意见,研究确定区级补助资金规模、筹集方式以及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总规模,形成蓟州区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安排意见,并积极争取市级补助资金。市规划资源局蓟州分局负责组织选址和规划方案设计,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简化审批手续,加快用地、规划审批;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区住房建设委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6.3.3 区应急局根据区住房建设委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6.3.4 区应急局根据倒损住房综合评估结果,按照区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区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要建立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机制,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6.3.5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区应急局和区财政局。6.3.6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7 应急保障7.1 应急队伍保障7.1.1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7.1.2 必要时,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专家委员会组织协调相关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实施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7.1.3 区应急局组织建立健全覆盖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7.2 装备和设施保障7.2.1 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为自然灾害救助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工作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防护等装备,完善相关系统,加强基层装备建设,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7.2.2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充分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明确相关技术标准,加强管理工作,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推动社区设立灾害应急避难场所,方便群众就近转移。7.2.3 灾害发生前后,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要及时启用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加强安置点管理,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7.3 物资保障7.3.1 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地区的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进一步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布局、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区应急局、区发展改革委建立救灾物资采购、储备和供应机制,合理确定物资品种、标准、规模,为应对自然灾害提供物资保障。7.3.2 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开区发管委会应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区应急局等部门要从满足受灾群众各项基本生活需求出发,根据职责制定各类相关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储备必要物资,做好日常管理。要科学调整物资储备品类、规模和结构,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按照实物和产能、政府和社会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掌握相关重点企业供应情况,加强生产能力动态监控和应急调度,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7.3.3 区应急局等部门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提升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化水平,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依法健全灾害应急处置期间应急采购、征用和补偿机制。提高物资快速调配和紧急运输能力。7.4 资金保障区财政局、区应急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天津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蓟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合理安排救灾资金预算。7.4.1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保障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的经费。7.4.2 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本区域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7.4.3 区财政局要根据历年灾情和财力状况等因素编制自然灾害救灾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区级一般公共预算设置的预备费,经区政府决定后,可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自然灾害处理增加的支出。 7.4.4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建立区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区级救灾资金,满足受灾乡镇(街道)、开发区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区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7.5 通信和信息保障 7.5.1 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利用卫星通讯等手段,加强极端条件应急通讯保障能力。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推动全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负责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加强应急通信装备预置,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提升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7.5.2 充分利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推动区级灾害救助通讯网络建设,确保区政府及时准确掌握灾情及灾害救助情况。7.5.3 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加强值班值守,保持通信畅通。7.6 社会动员保障7.6.1 区应急局等部门组织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管理工作。7.6.2 区委社会工作部、区民政局等部门依职责支持引导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和社会组织等相关社会力量有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鼓励其发挥积极作用。7.7 科技保障7.7.1 区科技局协调适用的科技成果支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7.7.2 区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7.8 宣传培训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协调各有关单位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区应急部门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7.9 沟通与协作区应急局会同毗邻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救助京津冀协作,建立完善协同机制,加强区域在灾害预警、信息通报、力量支援、物资保障、预案衔接等方面的合作。8 附则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区应急、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监督;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8.2 责任和奖惩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或评定为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迟报、谎报、瞒报灾情等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3 预案管理8.3.1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应急局承担。8.3.2 区防灾减灾救灾办会同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演练每2年至少进行1次。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有关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演练一并开展本预案演练。8.3.3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8.3.4 区应急局结合救灾工作实际等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预案进行评估,作出修订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8.3.5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蓟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7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蓟州政办发〔2023〕4号)中的《天津市蓟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规定为准。
2025-06-13 | 蓟州区人民政府
天津玖香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审理完结牟帅与你单位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25〕第742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武劳人仲裁字〔2025〕第612号裁决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决如下: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工资13838.51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6月12日
2025-06-12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各相关企业: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2025年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遴选工作的通知》(津工信政法〔2025〕8号)和《天津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津工信政法〔2023〕1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组织开展2025年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以下简称市级单冠)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基本要求(一)基本条件和要求。申请企业须符合《管理办法》中市级单冠认定标准,如实、自主填写天津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申请书(附件1),提供必要佐证材料,对材料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年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下企业,如申请单项冠军企业,应为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二)重点支持企业。属于制造业单项冠军遴选重点领域,尤其是重点领域补短板的产品;属于我市信创、高端装备、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和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车联网、新材料、生物医药、中医药、绿色石化、轻工等产业链重点企业;拥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入选链主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首台套、绿色工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工业设计中心、专精特新“小巨人”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级重点项目。(三)注意事项。企业填写的内容主要为生产经营数据等,清晰明了、操作简便,无需第三方机构辅助。相关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没有特殊通道或捷径,请企业谨防不良机构散播虚假信息,非法牟利。二、相关要求(一)工作要求。依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和标准,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申请书。近3年主营业务收入不足3亿且不是专精特新“小巨人”,申请产品市场占有率低于全国前5,从事申请产品相关领域时间不足10年或新产品不足3年,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近三年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等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不予推荐。申报企业确保填写规范、佐证有力、材料齐全。(二)申报材料要求。申报企业应严格对照申报条件和申请表,逐项列明相关数据,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做到数据真实准确、材料适中清晰,申报材料详细要求详见(附件2-3)。(三)截止时间。请申报企业于2025年7月2日前,将申报材料(附件1、附件4及佐证)纸质胶装册子一式三份(附Word或WPS电子文本)报送至我局。 报送地址: 1.临港。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区域渤海十二南路与黄浦江道交口临港商务大厦A座6楼工信局中小企业科(2025年7月2日17:00前)。 2 .空港。天津港保税区西三道166号管委会A座二楼工信局中小企业科(2025年7月2日17:00前)。 附件:1.天津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申请书(2025年版) 2.申报材料清单(供参考) 3.申请书填写说明(供参考) 4.保税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推荐汇总表(2025年) (联系人:李程,联系方式:13672164368; 郑慈航,联系方式:15692258138) 202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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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2 | 天津港保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财会〔202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有关单位:
2020年12月,财政部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以下简称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2023年1月1日以来,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在境内外同时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平稳实施。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实施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指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实施的有关安排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和仅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以及在本通知施行前已提前执行的企业,应当继续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企业,应当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确有困难需暂缓执行的保险公司,应当在2025年6月30日前向财政部会计司和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局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并在暂缓执行期间的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暂缓执行的情况和原因。
在本通知施行前已提前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保险公司,应当在2025年6月30日前向财政部会计司和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局书面报告提前执行的情况。
二、非上市企业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有关问题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非上市企业在首次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时,可以就采用一项或多项本通知规定的简化处理作出会计政策选择。非上市企业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可以自2025年1月1日起选择采用本通知规定的简化处理。
本通知规定的简化处理如下:
(一)保险合同的分组和确认。
1.在评估保险合同盈亏情况时,企业可以基于适时更新的可观察市场变量、可靠的经验数据、类似保险合同或保险行业的相关信息。企业应当至少每年更新上述评估中采用的数据和信息。有证据表明相关数据和信息的更新将影响评估结果的,应在相关数据和信息发生变化时更新。
2.对于合同组确认前已付或应付的、系统合理分摊至该合同组的保险获取现金流量,企业可以不确认为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而将其系统合理分摊至相关的合同组合中已经确认的合同组。
3.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分出成比例责任的,企业可以于下列时点中的最早时点确认该合同组:
(1)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责任期开始日;
(2)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所对应的保险合同组确认为亏损合同组时。
4.企业签发的保险合同,在初始确认后的同一会计年度内因发生犹豫期退保而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企业可以直接冲销其初始确认时及后续相关的会计处理,视同该业务从未发生。
(二)保险合同的计量。
1.对于包含不符合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第九条分拆条件的保单质押贷款、累积生息、已到期应收保单持有人款项(如已到期的应收保费)、已到期应付保单持有人款项(如应付赔付款、保单持有人应领未领款项)的保险合同的计量,企业可以选择将保险合同中保单质押贷款、累积生息或已到期应收或应付保单持有人款项相关条款约定的现金流量(包括本金和利息)从保险合同的履约现金流量中拆出,并参照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进行确认和计量,但其计量结果的列报仍应适用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且相关的利息收入、利息支出、减值损失(应收保费的减值损失除外)等应计入保险财务损益。
2.因缺乏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合理可靠的信息等客观原因,导致采用置信水平法、资本成本法、条件尾部期望法等适当方法计量非金融风险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企业可以选择参照类似保险合同或保险行业的相关信息计量非金融风险调整。有证据表明上述相关信息与所计量的非金融风险存在重大差异的,企业应当在计量非金融风险调整时进行调整以适当反映该差异所导致企业因承担不同的非金融风险而要求得到补偿的差异。
企业未采用置信水平法等基于置信水平的方法计量非金融风险调整的,可以不披露其非金融风险调整计量结果对应的置信水平。
3.企业可以不考虑在再保险合同边界内的、尚未签发的对应保险合同导致的该再保险合同的履约现金流量和合同服务边际,但未采用保费分配法简化计量的亏损分入再保险合同组除外。
4.采用复制资产组合法等适当方法计量选择权及保证利益不切实可行的,企业可以基于适时更新的可观察市场变量、可靠的经验数据、类似保险合同或保险行业的相关信息计量选择权及保证利益。企业应至少每年更新上述计量中采用的数据和信息。有证据表明相关数据和信息的更新将影响计量结果的,应在相关数据和信息发生变化时更新。
5.在评估仅包含保险保障服务的保险合同组能否采用保费分配法简化计量时,企业可以根据责任期内各类风险变量发生的合理、可能的变动情况,预计采用保费分配法简化计量与一般规定计量未到期责任负债(或分出再保险合同资产)的差异是否超过预计保费(或分出保费)现值的5%。在进行此项评估时,有合理可靠的信息表明少量样本合同能得出与合同组类似评估结果的,企业可以基于这些样本合同进行评估。
6.对于采用保费分配法简化计量的保险合同,企业可以在计量履约现金流量时以计量时点适用的汇率将未来的外币现金流量折算成记账本位币或保险合同组内合同履约现金流量计价的主要货币,并适用记账本位币或保险合同组内合同履约现金流量计价的主要货币所对应的折现率,因汇率变动导致的履约现金流量以记账本位币或保险合同组内合同履约现金流量计价的主要货币计量的变动作为与服务相关的履约现金流量的变动进行会计处理。
7.企业可以不确认分出再保险合同的亏损摊回部分,在对分出再保险合同组进行确认、计量等会计处理时,始终将亏损摊回部分视为零。
8.对于月度、季度或半年度财务报表中根据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作出的相关会计估计处理结果,企业可以就是否在本年度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中进行调整作出会计政策选择。
(三)保险合同的列报。
1.期末资产负债表中分出再保险合同资产(减去分出再保险合同负债)的净额占保险合同负债(减去保险合同资产)的净额的比例不超过30%的,企业可以不披露当期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和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余额调节表,以及未采用保费分配法的分出再保险合同的履约现金流量和合同服务边际余额调节表,但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1)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的期末余额(亏损摊回部分与非亏损摊回部分分别列示)和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的期末余额(保费分配法下按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非金融风险调整分别列示)。
(2)未采用保费分配法的分出再保险合同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非金融风险调整和合同服务边际的期末余额。
2.企业采用修正追溯调整法或公允价值法确定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于过渡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金额的,可以不披露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相关金融资产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金额自期初至期末的调节情况。
3.企业可以不披露保单持有人可随时要求偿还的金额,以及该金额与相关保险合同组合账面价值之间关联性的说明。企业选择不披露上述信息的,应当披露其全部寿险业务的现金价值。
(四)衔接规定。
1.首次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时,企业可以仅列报首次执行日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含年初资产负债表)按照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编制的比较信息,且可以不披露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第九章第三节规定的与风险相关的比较信息。
2.对合同组采用追溯调整法不切实可行且企业选择采用修正追溯调整法的,企业可以直接采用修正追溯调整法下的每一项简化衔接处理方法。
3.在对一项或多项金融资产采用分类重叠法时,企业可以将开始采用分类重叠法列报比较信息的日期视同为过渡日。
非上市企业选择采用上述简化处理的,应当一致应用于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适用范围内的所有合同,不得随意变更。非上市企业在条件成熟时不再采用简化处理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且不得再重新选择采用简化处理。
三、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组织实施
贯彻实施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要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如实反映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升保险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推动保险公司强化经营管理,促进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
相关企业应当高度重视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实施工作,有序做好业务流程梳理、信息系统改造、管理制度完善和人员培训等实施准备,积极优化对准则实施的流程控制和动态管理,确保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平稳转换和高质量实施。暂缓执行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快风险处置进度,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积极做好准则转换准备。
财政部和金融监管总局将密切跟踪评估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实施情况,持续完善实施要求和细化实施指导,积极加强监管指导和政策协调,优化完善相关监管规则与会计准则的衔接。同时,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指导,充分发挥其执业监督作用。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应当积极强化对相关企业实施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组织领导和监管,加强协作联动,共同推动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高质量实施。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企业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和金融监管总局。
财政部会计司:
联系电话:010-68553014 68553022
电子邮箱:zhidusichu@mof.gov.cn
金融监管总局财务会计司:
联系电话:010-66285967 66286216
电子邮箱:zhangzhe_e@nfra.gov.cn
财政部 金融监管总局
2025年6月6日
2025-06-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请武清区内有意愿的村集体组织、各类农村经营主体、返乡入乡大学生、退役军人等群体,按市农业农村委等7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举办2025年天津市农村创业项目大赛的通知》规定的参赛赛道和报名条件,踊跃报名参加大赛,营造我区农村创业创新良好氛围。 联系单位:天津市武清区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地址:武清区新华路4号联系人:周宏联系电话:13821012233邮箱:wqqnczxcyk@tj.gov.cn
2025-06-12 | 武清区农业委员会
各区文化和旅游局、市群众艺术馆、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学习宣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文化人、以文惠民、以文润城、以文兴业,在推动文化传承发展上善作善成,助力京津冀文化协同发展的战略部署,拟定于2025年7月至8月举办天津市第十一届滨海少儿评剧节,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梨园传新声 焕彩京津冀二、活动时间2025年7月-8月三、组织机构主办单位: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承办单位:天津市群众艺术馆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执行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馆主办、承办、执行单位共同组成天津市第十一届滨海少儿评剧节组委会,以组委会名义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滨海新区文化馆。四、活动安排(一)“梨园传新声 焕彩京津冀”评剧新苗交流巡演活动时间:7月-8月活动地点:天津市滨海新区、河北省唐山市活动内容:以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展示京津冀评剧艺术传承发展成果为目标,邀请京津冀评剧名家和优秀评剧新苗,共同打造一台以经典剧目、原创作品为主的专场评剧演出。演出团队将深入天津市滨海新区、河北省唐山市的城市公共空间进行巡演,全程融入滨海旅游宣推。以“滨海少儿评剧节”为载体,将传统文化元素融入城市之美,让市民游客近距离领略评剧艺术魅力。演出还将通过网络进行直播,进一步扩大滨海少儿评剧节活动影响力。(二)“梨园薪火 艺脉传承”评剧名家讲堂活动时间:7月-8月活动地点:天津市滨海新区校园、社区活动内容:邀请京津冀评剧名家名票走进滨海新区的社区、校园,开展评剧艺术名家讲堂和传承展示活动。采取“线下+线上”的方式,组织滨海新区戏迷票友通过滨海新区文化馆数字平台远程观看直播,不断推动评剧艺术传承发展,进一步提升滨城市民文化获得感、幸福感。五、鼓励办法通过活动遴选出“优秀节目”15个、“优秀指导教师”10名、“优秀组织个人”20名、“优秀组织单位”10个,颁发荣誉证书,证书加盖主办单位公章。六、媒体宣传拟在人民网、央广网、中国文化报、津云、北方网、天津电视台、天津日报、每日新报、今晚报、滨海新区融媒体中心(滨海发布、滨海电视台、滨海时报、津滨海)等媒体上进行宣传。(联系人:市文化和旅游局公服处张淑萍;联系电话:83602684)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25年6月12日
2025-06-12 |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教育部大中小学课程教材研究项目的通知
教材厅函〔20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关于教材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部署要求,依据教育部大中小学课程教材研究项目管理的规定,现启动2025年度教育部大中小学课程教材研究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项目定位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聚焦大中小学课程、教材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统筹开展基础理论、实践应用、国际比较、战略前沿等研究。
(二)项目类型
本次受理申报的教育部大中小学课程教材研究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三类。
1.重大项目:设置5—8项,研究期限为2—3年,资助经费50—80万元/项。
2.重点项目:设置15—20项,研究期限为1—2年,资助经费20万元/项。
3.一般项目:设置20项,研究期限为1—2年,资助经费10万元/项。
(三)选题指南
本年度发布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选题指南(附件1),项目申报人可按照选题指南申报,也可自拟题目申报。如按选题指南中所列选题申报,不得更改选题名称;重大项目确有必要,可对选题说明中的研究内容适当微调,但不得大幅压缩或改变。一般项目不设选题指南,由项目申报人自拟题目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品行端正、学风优良。
2.须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其中,重大项目申报人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厅局级(含)以上职务。教育部机关在编工作人员不得申报或者参与申报。
3.为确保项目申报人和项目组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项目研究,2025年度教育部大中小学课程教材研究项目申报作如下限定:
(1)项目申报人即项目负责人,限1人。申报人同年度只能申报1个教育部大中小学课程教材研究项目,且不得作为教育部大中小学课程教材研究项目其他项目组成员。已主持国家级或省部级重大项目未结项者,不得申报重大项目。
(2)已获得立项的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及其子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本项目;申报本项目的相关研究,已获得其他资助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说明所申报项目与已承担项目的联系和区别。不得以已出版或发表的内容基本相同的研究成果申报本项目。
(3)同一人员作为项目组成员同年度最多可参与2个教育部大中小学课程教材研究项目的申报。项目组成员参与须征得本人同意。
(二)申报单位
项目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力量和深厚的学术积累,并设有专门负责科研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能够为开展项目研究工作提供良好条件。
其中,出版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方可组织申报:(1)出版过现行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2)出版过不少于20种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3)出版过不少于20种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4)出版过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教材;(5)具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工作站。
三、申报办法
(一)申报组织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符合条件的出版单位、独立设置的省级(含)以上科研院所组织申报。项目申报人须依托所在单位申报。不直接受理个人申报。
(二)申报方式
项目申报通过“教育部大中小学课程教材研究项目管理系统”(https://www.zsjcgz.cn/dzxxmgl/login)在线进行,操作流程详见系统首页。系统于6月5日8时至6月30日17时开放,逾期关闭,不再受理。
1.注册与审核。项目申报人所在单位登录系统,提交单位账号注册申请,并为项目申报人开通账号。省属高等学校、独立设置的省级科研院所的账号申请由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非省属高等学校(含部省合建高等学校)、出版单位、独立设置的省级以上科研院所的账号申请由项目办公室审核。请各单位于6月16日前完成账号审核。
2.组织填报。项目申报人登录系统进行填报,提交所在单位审核,所在单位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各单位汇总所有项目申报人的申报材料,与《申报数据汇总表》一并通过单位账户统一提交。
四、纪律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领导。按照教育部大中小学课程教材研究项目管理的规定,切实履行各项工作职责,严把政治方向关和学术质量关,确保申报工作有序落实。
(二)各单位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严明纪律要求,督促申报人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按规定完成项目填报,确保无知识产权争议、无违背科研诚信等行为。
(三)申报人要弘扬崇尚精品、严谨治学、严守诚信、认真负责的优良学风,如实填写申报信息。其中,项目论证部分不得直接或间接透露个人信息或相关背景资料,否则取消申报资格。
五、评审和公示
教育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联系人及电话:
项目办公室 冯 漪 010-58582272
技术咨询 黄雅琴 010-58556238
附件:1.教育部大中小学课程教材研究项目2025年度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选题指南
2.教育部大中小学课程教材研究项目2025年度申报书
教育部办公厅
2025年5月29日
2025-06-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