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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877)
公示公告
市级
     经遴选评审,2026年度数智技术应用(农村电商)专题培训班由天津市武清区天津市武清区双馨职业培训学校承担培训任务,专题培训40人,资金200000元。
2026-09-14 | 武清区农业委员会
市级
       我单位拟就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定期调整、跟踪评估及重点攻关单元建设项目(采购内容)进行采购,现开展询价工作,相关工作内容如下:        一、工作具体内容        (一)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十五五”定期调整按照国家及天津市关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五年定期调整相关工作要求及技术指南最新要求,结合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的实际情况,开展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十五五”定期调整工作。        (二)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年度跟踪评估按照国家及天津市关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年度跟踪评估相关工作要求及技术指南最新要求,结合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的实际情况,开展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年度跟踪评估工作。        (三)生态环境管控单元重点攻关按照国家及天津市关于生态环境管控单元重点攻关相关工作要求及技术指南最新要求,结合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实际情况,开展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重点攻关工作。        (四)宣传培训及典型案例编写按照国家及天津市关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工作的要求,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宣传培训以及典型案例编写汇交,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应用,稳步增强应用效能。        二、工作成果        本次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定期调整、跟踪评估及重点攻关单元建设工作主要形成以下工作成果:        (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技术报告、图集、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成果矢量数据库;        (二)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年度跟踪评估报告;        (三)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重点攻关单元工作报告及相关附图、附件;        (四)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宣传培训资料以及典型案例资料。        请各具备一定技术水平并开展过相关业务的单位于2026年9月21日前将服务方案、报价以及相关业绩一并反馈。        联系人:张莹,电话:022-63007258        邮箱:bhsthjjzhyws@tj.gov.cn                                                                                                                                                                  天津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14日        (备注:该通知于9月14日起在我局官网公示。)
2026-09-14 | 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政策法规
省级
各有关单位:根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有关规定,为筛选适宜天津地区种植的冬小麦新品种,加快冬小麦新品种试验、示范、审定和推广的步伐,我中心2026-2027年继续开展冬小麦品种试验,现将相关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2026-2027年度天津市冬小麦品种试验方案      2.2026-2027年度天津市冬小麦品种(耐盐碱组)试验方案      3.2026-2027年度天津市冬小麦品种预备试验方案      4.《农作物品种试验与信息化技术规程 小麦》2026年9月8日(联系人:梁晨;电话:022-28450800)
2026-09-14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申报通知
省级
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度视听系统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办公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度视听系统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电子函〔2026〕376号)要求,现就组织2026年度视听系统典型案例征集推荐工作通知如下。一、征集方向面向虚拟现实(含增强现实、混合现实)重点应用场景,征集并遴选一批技术先进、成效显著、能复制推广的应用案例。主要征集方向如下:(一)工业生产1.生产制造领域。聚焦工业生产场景的虚拟现实技术解决方案,在精益制造、绿色节能、安全生产等方面实现降本增效、提质升级。2.先进制造服务领域。聚焦先进制造服务业,在规划、说计、仿真、运维、培训、营销等重点环节应用赋能,实现产业链价值延伸。(二)社会治理1.安全应急领域。聚焦消防救援、警务训练、矿山安全、危化作业、灾害防治、公共事件处置等领域,尤其是在安全增训、应急推演、指挥辅助、协同处置等场景的虚拟现实技术应用,助力公共安全水平提升。2.城市治理领城。面向城市管理、地下管网、园区治理、交通出行、社区服务、住房物业等领域,尤其是基础设施可视化、便民服务与民生体验等场景的虚拟现实技术应用,丰富智慧民生服务体验。3.社会关怀领域。聚焦残障辅助、银发服务、特殊教育、信息无障碍、精神关怀、辅助沟通、生活支持等场景虚拟现实技术应用,提升弱势群体的生活品质。(三)重点行业1.教育培训领域。聚焦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学校、企业培训等领域,尤其是在课堂、教研室、实验室、实训基地等场景的虚拟现实技术应用,提升教学质量和教育资源共享。2.广电视听领城。聚焦新闻报道、纪录片、动画片、体育赛事、媒体演艺、游戏社交、短视频等广电视听领域,尤其是基于数字化身互动社交等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新业态的虚拟现实技术应用,拓展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服务业态。3.商业服务领域。聚焦商业综合体、零售门店、会展活动、品牌营销、远程办公等领域,尤其是在智慧家装、虚拟看房、时尚创意、远程办公、智慧商圈、外卖零售等场景的虚报现实技术应用,赋能服务消费与商业模式创新。(四)生活体验1.文化旅游领域。聚焦博物馆、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景区、特色街区、主题公园、商旅综合体等领域,尤其是在虚拟现实大空间、行前预览、导游导览、艺术品展陈、文物复原等场景的虚拟现实技术应用,提升文旅消费品质与内涵。2.电影视听领域。聚焦传统影院虚拟现实影厅、独立虚拟现实影院、影视产业园、电影节展活动等领域,尤其是在坐观式与行进式虚拟现实电影、互动电影等场景的虚拟现实技术应用,拓展电影新模式、新业态,创造全新观影体验。3.体育健康领域。聚焦户外与室内、有氧与无氧、单人与多人、休闲与竞技等体育场景,尤其是在赛事、训练、大众健身等场景的虚拟现实技术应用;在医学教育、康复护理、心理辅导等场景的虚拟现实技术应用,提升医疗服务可及性与诊疗水平。二、申报条件(一)申报主体应在天津市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技术研发和融合创新能力,在质量、安全、信誉和社会责任等方面无不良记录,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二)案例应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完整解决方案,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创新性和可推广性,能充分体现虚拟现实产业的技术特点和适用场景,对相关行业或企业具有较强借鉴意义和推广价值。(三)申报对象可包括终端产品、软件平台、开发工具链内容作品、系统集成方案、运营服务方案、公共服务平台等;允许产业链上下游联合申报,形成具有代表性和可推广性的完整解决方案,联合实施单位数量不超过3家。(四)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贵,申报项目的产品、技术及相关专利归属申报主体、团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无知识产权纠纷。三、工作要求(一)工信、宣传、教育、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各自领域案例征集工作。(二)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组织申报主体登录视听系统典型案例申报系统(https://xranli2026.qdvri.com/),注册账号并填报《视听系统典型案例申报书》(附件1),申报材料要求描述详实、重点突出、表述准确、逻辑性强,于2026年9月30日前完成申报工作。(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宣传、教育、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予以推荐。(四)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宣传部、教育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文物局联合组织专家对推荐案例进行评审、公示,按程序对外公布。 附件:视听系统典型案例申报书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电子信息产业处 高东生联系方式:83602833)
2026-09-14 |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政策法规
市级
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清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武清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12日(此件主动公开)武清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武清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有序发展,更好地满足公众出行需求,倡导市民低碳出行,构建绿色出行体系,维护良好城市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等10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天津市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津交发〔2020〕3号)、《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等,结合武清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指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用于经营目的投放,向用户提供租赁服务的自行车(简称“共享单车”)和电动自行车(简称“共享电单车”)。第三条  区交通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负责科学设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总量,建立车辆投放总量调控和动态监测机制;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相关镇街、园区和运营企业划定运营、停放区域和禁止停放区域;健全企业服务质量考核体系,组织相关单位对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建立监管服务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公安武清分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投放车辆的通行秩序管理;负责对企业按照武清区相关规定取得投放配额的共享电单车进行登记上牌;负责查处故意丢弃、损毁、非法占有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及其设施停放或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交通违法和涉嫌经济犯罪等行为;负责核查运营企业运维人员不良记录。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占绿毁绿行为进行监督处理;负责指导推动产权单位做好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慢行交通系统的养护工作。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本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进行产品质量监管。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平台的网络安全工作。区数据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相关数据管理工作。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推进本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动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领域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并依法依规将相关信用信息进行公示。区住房建设委负责组织推动慢行交通系统的建设工作。相关镇街、园区负责属地范围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监督检查。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属地范围内禁停区及重点管控区。对未按规定要求停放的车辆,及时通知并监督运营企业整改清理。第二章  经营方式第四条  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的企业,应当满足本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调控要求,具备以下运营服务能力:(一)运营企业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运营企业应当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线上、线下专职管理和运维人员,并建立运营企业的信息平台,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三)运营企业应当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措施与紧急情况处置制度;管理和运维人员管理考评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车辆运行维护制度;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制度;日常工作、重大事件的影像存档制度;用户信用评价制度;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押金及预付资金管理制度;骑行保险理赔制度;车辆报废回收管理制度;服务纠纷及投诉处理制度;重大活动及重要节假日保障制度。运营企业应确保上述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四)运营企业应当具有用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和维护修理的专用场地,场地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确保符合建筑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安全生产相关要求。第五条  运营企业应当使用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强制标准要求、性能安全、质量可靠的车辆开展经营活动。车辆应当具有由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检验合格报告。车辆在正式投入运营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公安机关非机动车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其中,共享电单车应当完成登记、安装号牌后方可上路。运营企业应确保车辆性能完好、质量可靠、车身整洁。投放车辆须具有统一品牌标志,且每辆车的编号、二维码及蓝牙物理地址应唯一;车身二维码确保清晰、牢固。严禁在车上违规设置广告。为增强夜间行驶安全,鼓励为车辆增加反光标识。车辆应当带有卫星定位和有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高精度智能锁,支持电子围栏和限制停车关锁等技术需要,车辆的定位精度应保证在米级范围以内,鼓励使用国产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共享电单车应当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安全头盔,头盔配置的方式不得影响行车安全。第六条  运营企业及投放车辆配额、运营时间由交通运输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运营企业提供租赁服务前,应将企业基本信息、运营服务承诺书、内部管理制度文本、与承租人的电子协议样本、与银行签订押金及预付资金专用账户资金使用监管协议、运营模式、车辆质量检测报告、投放方案等材料报送至区交通局,并按照约定的投放车辆配额、运营时间和范围开展运营。由于运营企业自身原因或考核不合格等原因需终止运营服务的,应制定合理方案,提前一个月向区交通局报备,并向社会公示,依法依规退还承租人押金及预付资金,回收投入运营的车辆,相应的投放车辆配额由区交通局收回。为维持市场平稳与运营连续性,企业退出后,依据相关流程补录新企业,接续推进运营工作。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七条  运营企业应按照区交通局要求及时将车辆信息、运维人员名单和承租人信用评价信息数据接入行业监管服务信息化平台,并按照工作需要补充完善相应数据,保障接入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除外)。区交通局应对相关源数据信息保密。运营企业应将运营车辆总数、车辆唯一性编码及停放位置、运维人员配置等相关信息与区交通局共享,以便区交通局对企业运营情况进行考核评估。第八条  运营企业信息平台的数据采集与使用应当遵循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用户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范围,并确保用户信息不被泄露、不被挪作他用。运营企业的信息平台应当具备对车辆和运维人员实时监控、定位、统计、精确查找等功能。第九条  运营企业投放市场的车辆总数,不得超过与区交通局约定的投放配额,且不得出租、转让该配额。鼓励企业依据区域出行需求变化,动态优化车辆投放布局。每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累计运营年限不超过3年。对达到运营年限的车辆,应及时报废并做回收处理;对运营期间出现故障、破损或无法继续使用的车辆,应及时回收处置,确保用车安全。第十条  运营企业应当配合政府部门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区域施划工作,运营企业投放、调度车辆时不得将车辆摆放在停车区域外,对于车辆淤积点位进行及时清理,保障停车点位的有序性。运营企业应当对运维人员进行培训,提高运维人员的管理水平。运维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按照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要求开展工作;工作期间应当统一着装、持企业发放的工作证上岗,服从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考核。运营企业应针对大型商业区域、重要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枢纽站、写字楼等重点区域加强运维人员配置。第十一条  运营企业应当组建专业运营维护团队,每200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至少配置1名专职运维人员。运维人员应当实行网格化管理模式,确保责任到人。运营企业应当向区交通局、相关镇街、园区提供运营维护人员信息。第十二条  运营服务企业应运用精准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引导用户规范、有序停放车辆,并在客户端内显示允许停放区域、入栏管理区域和禁止停放区域。第十三条  运营企业应当配置专门的调度车辆,应当向区交通局提供调度车辆牌照、驾驶人员等相关信息。调度车辆只能用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调度,不得从事其他运输活动。第十四条  运营企业用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和维护修理的专用场地,应当与投入运营的车辆相匹配。企业应将场地位置、租赁合同、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向区交通局报备。第十五条  鼓励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和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服务。运营企业采用收取押金、预付资金方式提供服务的,押金及预付资金的收取、存管、使用和退还应当符合《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交运规〔2022〕3号)等国家相关规定。第十六条  运营服务企业应编制重大活动、极端天气、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情况下的专项运营保障预案,做好资源、技术和组织准备。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响应属地管理部门清理淤积车辆、规范停放秩序等调度要求。重大活动时期,鼓励运营服务企业实施“无差别”车辆维护,即不区分运营品牌进行统一维护,以提升整体服务协调性和效率。第十七条  鼓励运营服务企业通过以下途径实施技术、服务与经营创新,创建共建、共治、共享的行业氛围:(一)发挥自身优势推动自行车停车设施建设,献策城市交通综合治理、慢行系统规划等;(二)探索更高水平的产品和服务,广泛应用更先进的车辆卫星定位、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不断提升用户体验;(三)以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市容环境秩序和高效车辆运维调度为目标,优化运维调度模式,整合运维人员、调度车辆、仓储场地等,减少重复性资源投入,促进降本增效;(四)通过编制车辆与服务的团体标准、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建立行业发展论坛等方式,优化经营服务理念,加强行业自律管理,鼓励开展日常“无差别”车辆维护;(五)通过平台推送、公益广告、主题教育、志愿者活动等多种方式,引导用户增强诚信和文明意识、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等交通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第四章  服务用户第十八条  运营企业应当实行用户实名制登记;在提供服务前,通过电子服务协议等形式向用户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收费标准和计价方式、骑行和停放要求、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违约责任、保险等内容。第十九条  运营企业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单车登记和租赁服务,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电单车登记和租赁服务,车身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识。运营企业应当通过平台明确告知用户停车区域和禁停区,运用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建立用户行为规范和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用户未在指定停车区域停放车辆或者违法骑行等不文明行为,运营企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规范或惩戒。第二十条  运营企业应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运营企业应明确告知用户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责任认定程序、理赔程序、赔偿范围。用户骑行发生事故时,企业应积极协助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  运营企业应当充分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社会责任,加强用户交通安全宣传提示,引导用户切实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范骑乘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第二十二条  运营服务企业应设立24小时服务监督电话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明确用户投诉途径、办理方式和办理时限。运营企业应当安排专人对接各相关政府部门,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建议、报障或举报;对用户的投诉、咨询信息应当在48小时内处理完毕,对用户提出的建议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反馈,处理记录应归档备查。第五章 监督考核第二十三条  运营企业应当承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的主体责任,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二十四条  区交通局、相关镇街、园区需督促运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通过强化人员配置、优化车辆投放、加密巡查频次、提高调度效率等手段,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市容环境秩序。对长期停放的废旧车辆、集中停放造成淤积的车辆,运营服务企业应及时清理。第二十五条  运营企业未履行车辆停放管理责任,或者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罚。车辆如影响市容环境或者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代履行情形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相关费用由运营企业承担。运营企业未按照区交通局指定的地点、数量投放车辆的,由区交通局依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进行管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武清分局依法进行处罚。运营企业因不履行或违反相应法律法规造成交通事故的,应承担相关责任。第二十六条  区交通局通过建立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对运营企业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配额进行动态调整,具体考核办法由区交通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各相关部门、相关镇街、园区应配合做好考核工作。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区交通局承担。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2026-09-14 | 武清区人民政府
公示公告
市级
瑞兴建筑劳务(天津)有限公司:你单位职工于汝友(身份证号:372428********1836)于2026年08月01日向我局提交了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因你单位拒不出具停工留薪期,我局于2026年09月02日依据《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作出编号为:S112022120260191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在直接、邮寄等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天津市宁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6年9月12日
2026-09-12 | 宁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示公告
省级
2026年第17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成品油价格调价信息,现将我市调整后的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公布如下,自2026年9月11日24时起执行。天津市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表 品 种 最高零售价格 最高批发价格 (约定配送) (元/吨) (元/升) (元/吨) 89号乙醇汽油(标准品) 10295 7.69 9995 92号乙醇汽油 10913 8.29 10613 95号乙醇汽油 11530 8.76 11230 0号柴油(标准品) 9235 7.98 8935 负10号柴油 9789 8.46 9489 负20号柴油 10251 8.85 9951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2026年9月11日
2026-09-11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工信部联规函〔2026〕3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商务、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网信主管部门:现将《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十五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附件: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十五五”规划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2026年9月9日
2026-09-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示公告
市级
晨达(天津)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你单位职工黑玉蓉(身份证号:12010619******5529)于2026年7月6日向我委提交了工伤职工职业康复鉴定申请材料,我委于2026年9月3日作出编号为S212011420260889的《职业康复鉴定结论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实施办法》之规定,在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自视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本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特此公告。  天津市武清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天津市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6年9月10日
2026-09-11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公示公告
市级
晨予(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CX28KB9D):你单位职工关福利(身份证号:23020619******203X)于2026年8月28日向我委提交了工伤职工工伤与非工伤界定申请材料,我委于2026年9月1日作出编号为S212011420261068的《伤与非伤界定结论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实施办法》之规定,在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自视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本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特此公告。  天津市武清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天津市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6年9月10日
2026-09-11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