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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5865)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经审核,焦乃东等597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焦乃东等597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11月7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的申报材料组织了专家审查,现将专家审查意见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详细情况,可通过点击“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进行查询。  专家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办事大厅→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查询具体意见。公示时间为:2017年11月20日至2017年12月1日(10个工作日)。如企业对专家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地址:jsb.justonetech.com)提交陈述申请,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部受理办,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南配楼104,邮编100835)。转专业部门审查的资质仍提交纸质材料。陈述材料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上报的,并附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和陈述申请表一份,企业不应随行。如省级主管部门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省级主管部门密封并加盖印章,同时携带省级主管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010-58934626;       办公厅受理办:010-5893347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升级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2、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升级、新申请、增项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3、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新申请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新申请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5、工程招标代理企业资格升级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6、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延续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17日 建筑市场监管司声明  郑重声明,我部在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审查、公示、陈述、公告、打印证书等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借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现将我部审查核准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名单予以公布。未予核准的单位及原因可登录我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点击办事大厅中“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特此公告。  附件:1.核准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名单     2.核准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名单     3.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     4.核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     5.核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11月17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声明  我办郑重声明,我办在受理企业资质申报、变更以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工作环节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有关企业收取费用。  任何以我办名义要求企业交费的行为均与我办无关。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请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我办举报,联系电话:010-58934587。                                                  办公厅受理办                                                  2013年7月16日   关于公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司法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司法局、城市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充分发挥律师在促进依法行政、化解矛盾纠纷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开展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  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是创新城市管理执法方式、促进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法治化建设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广东、山东等地创新城市治理方式,引入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在规范文明执法、提高行政处罚执行率、减少暴力抗法和争取人民群众理解支持等方面取得良好效果。实践证明,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实践优势和职业优势,开展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有利于增强相关部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水平,也有利于引导城市管理相对人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城市管理部门要从全面依法治国和推进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法治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根据各地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指导,积极推动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深入开展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通过“律师驻队”的方式,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提供法律服务,促进规范文明执法,引导城市管理相对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充分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执法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完善城市管理运行机制,提高城市管理工作水平。  (二)基本原则  ——依法履职。驻队律师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坚持以审慎负责的态度,向城市管理部门和行政相对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提升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依约履职。驻队律师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承办辅助城市管理执法的法律事务。城市管理部门依约向驻队律师交办法律事务,不得将非法律专业的行政事务等交由驻队律师处理。  ——公正履职。驻队律师要发挥职业优势和专业优势,坚持第三方立场,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法律意见,对不规范的执法行为要及时指出,对涉嫌违法的要建议改正,促进城市管理部门不断提高文明执法的意识和水平。对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从事实、法律、程序等方面进行释法说理,促使行政相对人理解配合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三、工作模式和任务  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主要采取聘请“律师驻队”的模式。“律师驻队”是指城市管理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协议,由律师事务所指派一名以上的专职律师常驻城市管理执法队伍,提供法律服务,协助执法。“驻队律师”不仅要为聘用单位提供法律服务,还要在聘用单位办公,随队赴执法一线提供法律服务。  驻队律师的工作任务、工作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由各地结合实际,通过法律服务协议方式约定,并在辖区内公示。驻队律师的工作任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提供法律意见,对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制度、改进执法方式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处置疑难复杂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参与对接受调查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执法相对人进行说服沟通工作,出具律师告知函对相对人履行法律义务进行催告。  (三)发挥第三方监督作用,督促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依法规范执法程序。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代理妨碍城市管理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的诉讼。  (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事务。  (六)开展普法教育,协助做好辖区内城市管理法治宣传和普法活动,协助开展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  (七)与所服务城市管理部门约定的其他职责。  在开展“律师驻队”工作的同时,要注重发挥城市管理部门公职律师职能作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要求,构建一支既熟悉城市管理业务工作,又精通法律专业知识的公职律师队伍,实现驻队律师与本单位公职律师良性互动、优势互补。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律师协会要认真做好律师事务所推荐和驻队律师的选派、指导、培训、评估和奖惩工作,不断提高驻队律师工作质量和效率。参与城市管理执法的律师应当政治坚定、公道正派,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热心公益事业,善于做群众工作。  (二)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条件选派律师开展驻队工作,并建立驻队律师工作记录制度、重大疑难问题集体讨论制度、定期培训制度等,提升驻队律师的专业化水平。  (三)驻队律师要精通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熟悉城市管理执法的特点和要求,注意工作方式方法,明确职责定位。在为城市管理部门提供法律意见时,侧重发挥法律参谋助手作用,提高城市管理部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能力;面对执法相对人时,注重体现中立地位,发挥律师职业优势和第三方作用,引导行政相对人依法表达诉求,减少因执法产生的摩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城市管理部门要为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对于律师查阅执法记录、咨询了解所参与法律事务相关情况等合理要求提供支持;对于律师提出的处理建议认真研究,及时反馈意见;对于应当听取驻队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制定开展律师驻队工作的实施办法,积极稳妥推进工作。各省(区、市)可以在全省(区、市)或者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  (二)落实经费保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城市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专项经费,将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公开政府购买律师服务的信息及综合考评信息,形成长效机制。  (三)健全协调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城市管理部门要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分工协作的工作格局。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推动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更好开展。  各地开展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情况,请于12月30日前报司法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1月2日 抄送:司法部领导,住房城乡建设部领导。    办公厅、律师公证司,全国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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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及有关规定,经审核,刘博等62名申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张涛等104名申报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刘阳等112名申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田虎等99名申报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王戊等19名申报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1.准予刘博等62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2.准予张涛等104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3.准予刘阳等112名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4.准予田虎等99名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5.准予王戊等19名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11月16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  为做好2017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工作,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17〕9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2017版)》(见附件)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本行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统计报表报送工作。  二、请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登录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系统(网址:http://www.ceca.org.cn),填报《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2017版)》要求的各项统计指标,填报完毕后,将统计报表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于2018年3月15日前报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对企业网上填报的数据进行审核,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并对本地区、本行业2017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统计工作进行总结。数据审核完成后,通过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系统打印本地区、本行业数据汇总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2017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统计工作总结报告于2018年3月25日前一并报我部标准定额司。  四、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在统计报表填报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我部标准定额司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  标准定额司 黄 维 010-58933216  附件: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2017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1月20日20时左右,你省聊城市高唐县尚品福城三期工程发生一起打桩机倾倒事故,造成4人死亡。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号)的规定,现对该起事故查处工作启动督办程序。   请你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并督促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做好事故查处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李琦 010-589339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2017年11月22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审批高岭—瑶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高岭—瑶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7—203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高岭—瑶里风景名胜区总面积为86平方公里,核心景区面积为27.52平方公里。自规划批准之日起1年内,应完成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范围的标界立桩,建立健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  二、要认真落实《风景名胜区条例》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分级分类保护要求,按照划定的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范围,严格执行相应保护措施、建设控制要求和环境保护标准。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地质地貌、文物古迹、自然水体、野生动植物等景观和生态资源,特别要加强对高岭瓷土矿遗址、瑶里古民窑群、南山瀑布群等重要景观资源的保护管理,维护风景名胜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风景名胜区内严禁开山采石、滥伐林木、污染水体、损毁文物古迹等行为。要限期改造、搬迁或拆除影响景观环境的建筑设施,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恢复自然环境和景观风貌。要尽快完善环境卫生、污水处理、防灾减灾等保护性基础设施。  三、要按照《总体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利用强度,一级保护区为禁止建设范围、二级保护区为严格限制建设范围、三级保护区为控制建设范围。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尽快编制报批详细规划,引导和控制各项建设活动。禁止超容量接纳游客,风景名胜区日合理游客容量控制在18000人次以内、日极限游客容量控制在50000人次以内。严格控制景区内旅游服务设施数量、用地和建筑规模,做好规划设计,做到建筑风格与景区环境相协调。要做好城乡规划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协调衔接,控制居住区规模,优化风景名胜区周边区域的功能定位和用地布局,妥善处理重大项目布局、城乡建设、居民生产生活与景区资源保护利用的关系。加强景区旅游市场整治,引导景区居民有序从事旅游服务。  四、《总体规划》是指导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重要依据,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切保护、利用和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要求。你省及景德镇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高岭—瑶里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强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职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我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有关部门、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浮梁县人民政府、高岭瑶里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审批西岭雪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西岭雪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7—203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西岭雪山风景名胜区总面积为483.5平方公里,核心景区面积为234.9平方公里。自规划批准之日起1年内,应完成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范围的标界立桩,建立健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  二、要认真落实《风景名胜区条例》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分级分类保护要求,按照划定的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范围,严格执行相应保护措施、建设控制要求和环境保护标准。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雪山冰川、珍稀动植物、原始森林、自然水体等景观和生态资源,特别要加强对大熊猫栖息地、苗基岭、日月坪等重要景观资源的保护管理,维护风景名胜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风景名胜区内严禁开山采石、滥伐林木、污染水体、损毁文物古迹等行为。要限期改造、搬迁或拆除影响景观环境的建筑设施,恢复自然环境和景观风貌。要尽快完善环境卫生、污水处理、防灾减灾等保护性基础设施。  三、要按照《总体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利用强度,一级保护区为禁止建设范围、二级保护区为严格限制建设范围、三级保护区为控制建设范围。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尽快编制报批详细规划,引导和控制各项建设活动。禁止超容量接纳游客,风景名胜区日合理游客容量控制在21300人次以内、日极限游客容量控制在42600人次以内。严格控制景区内旅游服务设施数量、用地和建筑规模,做好规划设计,做到建筑风格与景区环境相协调。加强野生大熊猫栖息地生态环境修复。要做好城乡规划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协调衔接,控制居住区规模,优化风景名胜区周边区域的功能定位和用地布局,妥善处理重大项目布局、城乡建设、居民生产生活与景区资源保护利用的关系。加强景区旅游市场整治,引导景区居民有序从事旅游服务。  四、《总体规划》是指导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重要依据,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切保护、利用和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要求。你省及成都市、雅安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西岭雪山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强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职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我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有关部门、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都市人民政府、雅安市人民政府、西岭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规定,经审核,马晓瑛1名申报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马晓瑛1名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2017年11月28日   附件马晓瑛1名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四川省(1人)    马晓瑛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