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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5865)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审批剑门蜀道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剑门蜀道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7—203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剑门蜀道风景名胜区总面积为790平方公里,核心景区面积为43.2平方公里。自规划批准之日起1年内,应完成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范围的标界立桩,建立健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  二、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认真落实《风景名胜区条例》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分级分类保护要求,按照划定的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范围,严格执行相应保护措施、建设控制要求和环境保护标准。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古代驿道体系、历史文物、自然水体、野生动植物等景观和生态资源,特别要加强对古代栈道、桥梁、关隘等蜀道遗址以及摩崖石刻、历史建筑、汉柏古树等重要景观资源的保护管理,维护风景名胜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风景名胜区内严禁开山采石、滥伐林木、污染水体、损毁文物古迹等行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要限期改造、搬迁或拆除影响景观环境的建筑设施,恢复自然环境和景观风貌。要尽快完善环境卫生、污水处理、防灾减灾等保护性基础设施。  三、要按照《总体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利用强度,一级保护区为禁止建设范围、二级保护区为严格限制建设范围、三级保护区为控制建设范围。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尽快编制报批详细规划,引导和控制各项建设活动。禁止超容量接纳游客,风景名胜区日合理游客容量控制在82800人次以内、日极限游客容量控制在248000人次以内。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严格控制景区内旅游服务设施数量、用地和建筑规模,做好规划设计,做到建筑风格与景区环境相协调。要加强市域间保护管理工作的协调,做好城乡规划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衔接,控制居住区规模,优化风景名胜区周边区域的功能定位和用地布局,妥善处理重大项目布局、城乡建设、居民生产生活与景区资源保护利用的关系。加强景区旅游市场整治,引导景区居民有序从事旅游服务。  四、《总体规划》是指导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重要依据,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切保护、利用和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要求。你省及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加强对剑门蜀道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强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职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沟通协调机制,切实做到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我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有关部门、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德阳市人民政府、绵阳市人民政府、广元市人民政府。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审批沩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沩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7—203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沩山风景名胜区总面积为190.12平方公里,核心景区面积为55.72平方公里。自规划批准之日起1年内,应完成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范围的标界立桩,建立健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  二、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认真落实《风景名胜区条例》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分级分类保护要求,按照划定的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范围,严格执行相应保护措施、建设控制要求和环境保护标准。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地质地貌、文物古迹、自然水体、野生动植物等景观和生态资源,特别要加强对炭河里遗址、密印寺、沩山峡谷等重要景观资源的保护管理,维护风景名胜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风景名胜区内严禁开山采石、滥伐林木、污染水体、损毁文物古迹等行为。要强化湿地保护恢复,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限期改造、搬迁或拆除影响景观环境的建筑设施,恢复自然环境和景观风貌。要尽快完善环境卫生、污水处理、防灾减灾等保护性基础设施。  三、要按照《总体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利用强度,一级保护区为禁止建设范围、二级保护区为严格限制建设范围、三级保护区为控制建设范围。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尽快编制报批详细规划,引导和控制各项建设活动。禁止超容量接纳游客,风景名胜区日合理游客容量控制在83000人次以内、日极限游客容量控制在166000人次以内。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严格控制景区内旅游服务设施数量、用地和建筑规模,做好规划设计,做到建筑风格与景区环境相协调。要做好城乡规划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协调衔接,控制居住区规模,优化风景名胜区周边区域的功能定位和用地布局,妥善处理重大项目布局、城乡建设、居民生产生活与景区资源保护利用的关系。加强景区旅游市场整治,引导景区居民有序从事旅游服务。  四、《总体规划》是指导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重要依据,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切保护、利用和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要求。你省及长沙市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加强对沩山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强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职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我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有关部门、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宁乡市人民政府、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重庆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潭獐峡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潭獐峡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7—203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潭獐峡风景名胜区总面积为80平方公里,核心景区面积为19.21平方公里。自规划批准之日起1年内,应完成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范围的标界立桩,建立健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  二、要认真落实《风景名胜区条例》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分级分类保护要求,按照划定的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范围,严格执行相应保护措施、建设控制要求和环境保护标准。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地质地貌、文物古迹、自然水体、野生动植物等景观和生态资源,特别要加强对太白观峡谷、阴河暗道、海螺峡潭、地缝峡潭等重要景观资源的保护管理,维护风景名胜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风景名胜区内严禁开山采石、滥伐林木、污染水体、损毁文物古迹等行为。要限期改造、搬迁或拆除影响景观环境的建筑设施,恢复自然环境和景观风貌。要尽快完善环境卫生、污水处理、防灾减灾等保护性基础设施。  三、要按照《总体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利用强度,一级保护区为禁止建设范围、二级保护区为严格限制建设范围、三级保护区为控制建设范围。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尽快编制报批详细规划,引导和控制各项建设活动。禁止超容量接纳游客,风景名胜区日合理游客容量控制在33100人次以内、日极限游客容量控制在50000人次以内。严格控制景区内旅游服务设施数量、用地和建筑规模,做好规划设计,做到建筑风格与景区环境相协调。要做好城乡规划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协调衔接,控制居住区规模,优化风景名胜区周边区域的功能定位和用地布局,妥善处理重大项目布局、城乡建设、居民生产生活与景区资源保护利用的关系。加强景区旅游市场整治,引导景区居民有序从事旅游服务。  四、《总体规划》是指导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重要依据,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切保护、利用和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要求。你市及万州区、云阳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潭獐峡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强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职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我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有关部门、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万州区人民政府、云阳县人民政府、万州区风景名胜区管理处。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组织了专家审查,现将专家审查意见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详细情况,可通过点击“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进行查询。  专家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办事大厅→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查询具体意见。公示时间为:2017年12月20日至2018年1月4日(10个工作日,12月20日起可查询具体意见)。如企业对专家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地址:jsb.justonetech.com)提交陈述申请,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部受理办,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南配楼104,邮编100835)。转专业部门审查的资质仍提交纸质材料。陈述材料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上报的,并附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和陈述申请表一份,企业不应随行。如省级主管部门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省级主管部门密封并加盖印章,同时携带省级主管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010-58934626;       办公厅受理办:010-5893347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升级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2、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新申请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3、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新申请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12月19日建筑市场监管司声明  郑重声明,我部在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审查、公示、陈述、公告、打印证书等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借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深入推进我部“放管服”改革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属地管理制度。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行属地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星、二星、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推行第三方评价。由具有评价能力和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依据国家和地方发布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实施评价,出具技术评价报告,确定绿色建筑性能等级。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参照《绿色建筑评价机构能力条件指引》(附件1),制定公布本地区评价机构能力条件,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单位参考。  三、规范评价标识管理方式。各地要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结合实际确定评价方式。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评价机构对绿色建筑性能等级进行评价,不得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单位收取或转嫁任何费用;由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单位自主选择评价机构进行绿色建筑评价的,须遵守市场规则,通过合同约定具体评价内容、要求及费用等事项。  四、严格评价标识公示管理。绿色建筑评价结果应在项目所在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公共信息平台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放相应等级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的样式、规格及编号规则应符合我部统一规定(详见附件2、附件3)。  五、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针对评价机构和其他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信息平台,加强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和共享使用,完善相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建立评价机构信用承诺制度,将信用承诺情况作为实施事中事后监管、信用分类监管、招标投标管理等活动的重要依据,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信用环境。  六、强化评价标识质量监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质量管理,强化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质量和标识项目实施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推进构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绿色建筑评价质量监管体系。  七、加强评价信息统计。评价机构要及时将完成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信息报告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信息进行汇总,按季度将汇总数据报我部。各地上报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数量和面积信息,将纳入国家绿色建筑相关数据统计范围。  八、健全完善统一的评价标识管理制度。我部将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研究修订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建立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体系;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要求,建立健全全国范围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将有关信息纳入全国住房城乡建设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相关主体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质量监督,不定期对各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抽查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评价及实施情况。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文件和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联系。  附件:1.绿色建筑评价机构能力条件指引     2.绿色建筑标识证书样式及规格     3.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编号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天津市、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后续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不再受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申请和资质变更、更换、补证申请,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将原核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作为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条件。  二、切实承担物业服务属地管理主体责任,按照业主自我管理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动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管理、民政、公安、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指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管理活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三、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规范物业服务合同行为,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责任边界,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理念,提升服务品质。  四、进一步落实物业承接查验制度,指导监督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做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查验和交接工作,厘清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减少开发建设遗留问题,确保物业服务项目交接的平稳顺利。  五、完善物业服务投诉平台,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健全投诉反馈机制,明确受理、处理投诉的程序和要求,加强投诉反馈监督检查,及时解决群众有效投诉,预防化解物业服务矛盾纠纷。  六、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健全“双随机”抽查机制,合理确定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  七、加快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情况,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体制。  物业服务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要把加强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并将落实情况及时上报我部。我部将抓紧研究制定物业服务导则和信用评价体系,适时对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此前有关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申请注册一级建造师的闫金顶等1216人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注册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闫金顶等1216名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12月5日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经审核,汪卫平等545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汪卫平等545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12月18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申报通知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经查,刘小峰等9人(名单见附件)在申报监理工程师注册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违规行为。为加强注册执业管理,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刘小峰等9人的违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不受理其注册申请,并将其不良行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予以公布,记入信用档案。  附件:弄虚作假申报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规定,经审核,申请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任伟炜等831人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  附件:准予任伟炜等831名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12月12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