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4年9月14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4年第3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加拿大、日本和印度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卤化丁基橡胶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终止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反倾销调查经调查,调查期内自印度进口被调查产品数量占同期中国进口卤化丁基橡胶总量的比例低于3%。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调查机关认定该进口数量属可忽略不计,决定终止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二、初步裁定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加拿大和日本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内卤化丁基橡胶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征收保证金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25年8月1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加拿大和日本的卤化丁基橡胶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调查范围:原产于加拿大、日本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被调查产品名称:卤化丁基橡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名称为卤代丁基橡胶)英文名称:Halogenated Butyl Rubber(Chlorobutyl Rubber,Bromobutyl Rubber) 主分子结构式: X为Br或Cl物理化学特性:卤化丁基橡胶是丁基橡胶与卤化剂反应的产物,是普通丁基橡胶的改良品。卤化反应包括氯化和溴化,因此,卤化丁基橡胶可分为氯化丁基橡胶与溴化丁基橡胶两类。卤化丁基橡胶产品形式为白色到浅琥珀色的胶块。卤化丁基橡胶具有硫化速度快、与其他不饱和橡胶的相容性好、自粘性和互粘性高等特点。主要用途:卤化丁基橡胶主要用于无内胎的气密层、耐热内胎、耐热软管和输送带、药用瓶塞、防震垫、粘合剂和密封材料等。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40023910和40023990。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加拿大公司阿朗新科加拿大有限公司 26.2%(ARLANXEO Canada Inc.)其他加拿大公司 40.5%日本公司日本丁基株式会社 13.8%(Japan Butyl Co., Ltd.)其他日本公司 30.1%四、征收保证金的方法自2025年8月1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加拿大和日本的卤化丁基橡胶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五、评论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加拿大、日本和印度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pdf 商 务 部 2025年8月12日
2025-11-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4年9月9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4年第3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加拿大的进口油菜籽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初步裁定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加拿大的进口油菜籽存在倾销,中国国内油菜籽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征收保证金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25年8月1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调查范围:原产于加拿大的进口油菜籽。被调查产品名称:油菜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名称为油菜子)。英文名称:Rape or colza seeds。产品描述:油菜籽系十字花科草本植物栽培油菜长角果的小颗粒球形种子,种皮有黑、黄、褐红等色。主要用途:主要用来生产菜籽油和菜籽粕等。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12051090、12059090。对加拿大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所有加拿大公司 75.8%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自2025年8月1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加拿大的油菜籽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四、评论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加拿大的进口油菜籽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pdf 商务部 2025年8月12日
2025-11-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4年9月9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4年第3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加拿大的进口油菜籽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初步裁定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加拿大的进口油菜籽存在倾销,中国国内油菜籽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征收保证金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25年8月1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调查范围:原产于加拿大的进口油菜籽。被调查产品名称:油菜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名称为油菜子)。英文名称:Rape or colza seeds。产品描述:油菜籽系十字花科草本植物栽培油菜长角果的小颗粒球形种子,种皮有黑、黄、褐红等色。主要用途:主要用来生产菜籽油和菜籽粕等。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12051090、12059090。对加拿大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所有加拿大公司 75.8%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自2025年8月1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加拿大的油菜籽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四、评论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加拿大的进口油菜籽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pdf 商务部 2025年8月12日
2025-11-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4年1月5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4年第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装入200升以下容器的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以下称被调查产品或相关白兰地)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24年8月29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存在倾销,中国相关白兰地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威胁,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存在倾销,国内相关白兰地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威胁,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5年7月5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征收反倾销税。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装入200升以下容器的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被调查产品名称:装入200升以下容器的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通常称白兰地)。英文名称:Spirits obtained by distilling grape wine in containers holding less than 200 liters (usually called Brandy)。产品描述:以葡萄、葡萄汁(浆)、葡萄皮渣、葡萄酒等为原料制得的烈性酒。用途:主要作为饮料酒供人消费。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2082000。该税则号项下装入200升及以上容器的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在本公告附件2中列明。 初裁后,欧盟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价格承诺申请,调查机关对价格承诺进行了审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接受上述价格承诺(见附件3),该承诺与本终裁决定同时生效。在价格承诺执行期间,上述公司生产的被调查产品以不低于承诺价格向中国出口的不征收反倾销税;如出现违反价格承诺或其他终止价格承诺的情况,则按照终裁裁定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自2025年7月5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相关白兰地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消费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与关税、反倾销税、进口数量乘以消费税定额税率之和,再除以(1-进口环节消费税比例税率)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同时以进口数量从量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反倾销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四、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对自2024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7月4日止(含当日)进口的原产于欧盟的相关白兰地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有关进口经营者依据商务部2024年第42号公告和2024年第50号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或保函,海关按规定退还保证金或解除担保。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欧盟的相关白兰地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五、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实施期限自2025年7月5日起5年。六、新出口商复审对于欧盟未在调查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七、期间复审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间复审。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告自2025年7月5日起执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2. 各公司反倾销税税率列表 3. 适用价格承诺公司名单及价格承诺公开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25年7月4日
2025-11-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2024年12月27日,商务部发布2024年第60号公告,决定对进口牛肉进行保障措施立案调查。 鉴于本案情况复杂,商务部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至2025年11月26日。 商务部 2025年8月6日
2025-11-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3年6月27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44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19.6%-36.9%,实施期限为5年。2019年6月27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2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根据商务部2021年第3号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实施期限不变;该日期后对欧盟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及复审案件,不再将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处理。2024年6月27日,应中国甲苯胺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4年第25号公告,决定自2024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人未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提起期终复审调查申请,自2024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到期终止。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甲苯胺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复审裁定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甲苯胺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二、反倾销措施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5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3年第44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被调查产品名称:甲苯胺英文名称:Toluidine分子式: C7H9N物理化学特征:外观通常为无色或淡黄色油状液体或无色片状结晶,微溶于水,溶于乙醇、乙醚、稀酸。甲苯胺有邻甲苯胺(o-Toluidine)、间甲苯胺(m-Toluidine)、对甲苯胺(p-Toluidine)三种异构体。主要用途:甲苯胺通常用作染料、医药、农药的中间体,还可用于彩色显影剂,在分析化学中除作溶剂外也用作矿物折射指数的浸渍液。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214300。该税则号项下甲苯胺以外的其它产品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根据商务部2013年第44号公告和2019年第28号公告的规定,对欧盟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1.朗盛德国有限责任公司 19.6% (LANXESS DeutschlandGmbH)2.其他欧盟公司 36.9%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自2025年6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甲苯胺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本公告自2025年6月28日起执行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pdf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25年6月27日
2025-11-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9年7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31号公告,决定自2019年7月2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征收反倾销税,并接受株式会社POSCO提出的价格承诺。反倾销税率分别为欧盟公司43.0%,日本公司18.1%—29.0%,韩国公司23.1%—103.1%,印度尼西亚公司20.2%。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实施期限为5年。2020年11月20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55号公告,决定对印尼广青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2021年11月18日,应印尼广青镍业有限公司申请,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38号公告,终止了该期间复审调查。2021年1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3号公告。根据该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实施期限不变;该日期后对欧盟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及复审案件,不再将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处理。2023年11月9日,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46号公告,决定对原反倾销案件进行再调查,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关于“中国—对原产于日本的不锈钢产品反倾销措施”争端案专家组报告的裁决和建议。2024年5月8日,商务部发布2024年第19号公告,裁定继续按照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31号实施反倾销措施。2024年7月22日,应中国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4年第30号公告,对原产于欧盟、英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英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复审裁定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英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二、反倾销措施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5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欧盟、英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9年第31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中文名称: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英文名称:Stainless Steel Billet and Hot-rolled Stainless Steel Plate(Coil)。产品描述: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是指除冷轧以外的,按重量计含碳量在1.2%及以下,含铬量在10.5%及以上的合金钢,不论是否含有其他元素。不锈钢钢坯为矩形(正方形除外)截面,或其他不锈钢半制成品。不锈钢热轧板/卷是由不锈钢钢坯经过热轧等工序后制得,呈卷状或板状,不分宽度和厚度。主要用途:通常有两种用途,一种是作为冷轧不锈钢的原料,经过冷轧工艺处理后制成冷轧不锈钢产品;另一种是作为最终产品直接销售,主要应用于船舶、集装箱、铁路、电力、石油、石化等行业。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2189100、72189900、72191100、72191210、72191290、72191312、72191319、72191322、72191329、72191412、72191419、72191422、72191429、72192100、72192200、72192300、72192410、72192420、72192430、72201100、72201200、72223000。税则号72223000项下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征税范围之内。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31号公布的规定一致。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欧盟公司:所有欧盟公司 43.0%英国公司:所有英国公司 43.0%韩国公司:1. 株式会社POSCO 23.1%(POSCO) 2. 其他韩国公司 103.1%印度尼西亚公司:所有印度尼西亚公司 20.2%商务部决定对自株式会社POSCO进口的被调查产品继续按照商务部2019年第31号公告执行价格承诺,除非中止或提前终止,价格承诺有效期至本反倾销措施终止之日。在株式会社POSCO价格承诺执行期间,该公司生产的被调查产品以不低于承诺价格向中国出口的不征收反倾销税;如出现违反价格承诺或其他终止价格承诺的情况,则按照该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自2025年7月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英国、未接受价格承诺的韩国公司和印度尼西亚的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本公告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英国、韩 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pdf 商务部 2025年6月30日
2025-11-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4年6月17日,商务部发布2024年第2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鉴于本案情况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16日。 商务部 2025年6月10日
2025-11-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根据《武清区落实天津市公安局“优化营商环境二十项措施”中户政举措的工作办法》规定,经区突出贡献人员落户联审会议研究,现将刘乐林等14名拟落户人员情况予以公示。刘乐林 天津象屿铝业有限公司 张忠厚 蒙牛乳制品(天津)有限责任公司韩志远 天津威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高备战 天津威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胡 银 亿元达(天津)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王烁燃 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冯莉欣 天津中核永泰科技有限公司谷 睿 酒仙销售(天津)有限公司季香云 埃尔特亚(天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赵欢欢 欧扎克(天津)食品有限公司王永星 豪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维斌 天津嘉林科医有限公司宋 伟 达利控制台(天津)有限公司陈 伟 元一(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示时间为2025年11月5日至2025年11月11日,如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武清区人力社保局反映。反映情况请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联系电话:82129992联系地址:武清区雍阳西道106号邮编:301700 武清区人社局 2025年11月5日
2025-11-05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畅捷云仓(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审理完结肖晓香与你单位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25〕第1745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武劳人仲裁字〔2025〕第1188号裁决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4年11月15日期间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15日冬季取暖补贴335元。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15日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185元。四、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10月1日至2024年11月15日防暑降温费1953.2元。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11月15日带薪年休假工资2320元÷21.75(天)×5×(天)×2(倍)=1066.67元。六、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11月5日
2025-11-05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