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为推动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根据《天津市全链条支持生物医药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发〔2025〕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开展《2025年天津市生物医药领域创新产品重点研发目录》(第一批)征集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主体申报主体应为产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或注册人。申报主体及产品生产单位应为天津市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或新型研发机构,且在天津市内实质从事生物医药研发、临床试验、成果转化和生产经营等活动。 二、申报条件(一)申请纳入研发目录的创新药,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由上市许可持有人(或注册人)申报的1类创新药;或由上市许可持有人(或注册人)申报的2类改良型新药;或进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药品;或由上市许可持有人(或注册人)申报的境内或境外原研药品在我国的首仿产品;2.产品应符合科技创新、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等天津市(区)相关规划文件支持范围;3.产品具有技术创新领先优势;4.产品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二)申请纳入研发目录的创新医疗器械,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由上市许可持有人(或注册人)申报的第三类或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2.产品应符合《关于支持天津高端医疗器械创新发展的若干举措》(津药监械注〔2025〕2号)中的支持范围;或符合科技创新、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等天津市(区)相关规划文件支持范围;3.产品以临床试验作为临床评价路径;4.产品已完成前期研究并基本定型,产品已有明确的工作原理、工程样机、预期用途等;5.产品具有技术创新领先优势;6.产品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该创新药械具有技术创新领先优势:1.五年内曾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重点项目支持的;2.五年内曾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及以上或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天津技术发明一等奖的;3.国家药监局或天津市药监局同意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进行审查的,或者国家药监局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发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的;4.提供具有技术创新领先优势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三、申报材料申请单位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表。按要求填写的《天津市生物医药领域创新产品重点研发目录申请表》。2.资质文件。包括营业执照、法人及申报负责人身份证明、产品注册证(若有,可提供)、产品生产许可证(若有,可提供)等文件。3.相关证明材料。申报主体须提供申请纳入创新产品重点研发目录的产品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支撑产品入选研发目录的产品创新性、临床有效性、技术先进性等证明性材料,有监管部门批件证明的,可提供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性文件。4.区级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申请单位在申报前,须向属地区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区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的经营状况、产品生产及产出情况等进行审核确认后,在申请表中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5.其他。关于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等的承诺书。四、申报途径1. 申报要求:申请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将申报材料按顺序标号,装订成册,纸质文件一式8份(至少一份原件)。2. 申报时间:10月31日至11月21日。3. 申报方式:申报单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申报材料报送至属地区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区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统一报送至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河西区吴家窑大街22号,材料接收时间为每个工作日9:00-17:00)。五、相关要求1. 单个主体原则上每年度申报不超过两个产品。2. 已研发上市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创新药械产品仍可申请进入创新产品重点研发目录,获批进入目录后直接纳入创新产品指导应用目录绿色通道。3. 已上市或已获得政策支持的创新药械不再重复享受创新产品重点研发目录相关政策支持。业务咨询联系人:市科技局生物医药处 丁凤霞;联系电话:022-58832975纸质材料接收联系人:市科技信息所情报研究中心 石川淼;联系电话:022-23519874 附件:1.天津市生物医药领域创新产品重点研发目录申请表 2.承诺书2025年10月31日
2025-10-31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受天气波动等多重因素影响,玉米青贮饲料在收获、储运及发酵环节霉变风险显著升高,黄曲霉毒素污染问题对养殖业构成严峻挑战。为落实农业农村部相关技术要求,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与奶牛养殖产业稳定发展,从青贮饲料的制作与管理方面提出以下技术要点:一、源头把控:规范玉米青贮制备全流程(一)原料选择与收获优先选用本地健康成熟的玉米品种,确保植株无病虫害、果穗饱满。严格把握收获窗口期,以蜡熟期为最佳,此时全株玉米干物质含量应控制在32%~35%,可通过“看叶片、查乳线、测干物质”的方式精准判断。收获时留茬高度不低于30cm,减少底部霉变部分混入;铡短长度控制在1.5cm~2.5cm,籽粒破碎率达65%~75%,发酵后确保破碎率提升至75%~80%。若遇连续阴雨,抢收后需添加饲料级丙酸钙等防霉剂抑制霉菌滋生。(二)运输与压窖管理缩短原料运输周期,从收割到入窖时间不超过6小时,避免途中淋雨受潮。采用分层压实工艺,每层堆料20cm~30cm,使用50型以上铲车按“U型压窖法”作业,轮胎印重叠过半且重复压实2次以上,封窖前整体压实密度需达到750kg/m³以上。规模化牧场可结合压窖过程喷洒青贮菌剂,增强发酵稳定性。(三)科学封窖与窖存防护装窖作业需在3天内完成,若遇特殊情况可采用分段封窖方式,每完成20m压窖即进行临时封盖。封窖时采用“双层覆膜+重物压实”工艺,下层用透明膜、上层用黑白膜,膜体向窖壁延伸1m以上,顶部交叉重叠1m并排尽空气,覆膜后依次加盖毛毡、轮胎或40cm~50cm厚土层,确保边缘密封严实。封窖后定期巡查,及时修复破损覆膜与塌陷土层,防止雨水渗入和空气进入。二、过程管控:强化取用与检测监测(一)规范青贮取用操作封窖2个月后方可开窖使用,开窖前需先取样检测品质。取用采用纵向垂直切取方式,每日取料深度不低于30cm,避免掏洞式取料引发二次发酵。每次取料后清理散落饲料,用防水膜及时覆盖窖面,尤其做好顶部及墙壁边缘的防护,发现结块或霉变部分立即挑出舍弃,严禁混入日粮。坚持“现取现用”原则,确保取用的青贮当天用完,减少暴露时间。(二)精准开展毒素检测1.检测指标与频次重点监测黄曲霉毒素B1含量,泌乳牛用全株玉米青贮中其限量值为≤30μg/kg(干物质计),预警值为21μg/kg;泌乳牛TMR中日粮限量值为≤15μg/kg(干物质计),预警值为10.5μg/kg。同时需同步检测玉米赤霉烯酮、呕吐毒素等其他霉菌毒素,防范协同危害。检测频次按季节调整,春季每2周1次,夏秋季每1周1次,大型牧场可配套胶体金法等快速检测设备,阳性结果需送专业实验室复核。2.检测结果处置检测值低于预警值时可正常饲喂;超过预警值但未达限量值的,需添加蒙脱石等霉菌毒素吸附剂,并调整配方降低青贮用量后再饲喂;超过限量值的青贮严禁饲喂泌乳期奶牛,仅可少量用于育成期肉牛(占日粮比例≤30%),且必须同步使用吸附剂。所有检测记录需存档保存,实现来源可查、结果可溯。(三)加强牛群与生鲜乳监测每日观察奶牛采食、反刍及粪便情况,若出现采食量下降、产奶量降低、精神萎靡等症状,需立即核查青贮质量。定期检测生鲜乳中黄曲霉毒素M1含量,其限量值为0.5μg/kg,当检测值达到0.4μg/kg预警值时,立即追溯饲料污染源并消除隐患。规模化牧场可配备在线监测设备,实现生鲜乳毒素含量实时监控。三、应急处置:完善超标应对与替代方案(一)中毒牛只救治确认奶牛黄曲霉毒素中毒后,立即停喂可疑饲料,更换为苜蓿草等优质粗饲料。治疗采用静脉注射方案:葡萄糖1500mL、生理盐水1000mL、氨苄西林钠15g、氢化可的松100mL、维生素C100mL、强尔心15mL,每日1次,连续治疗2天。同时加强牛舍卫生管理,保障饮水清洁。(二)青贮替代与配方调整建立替代饲料储备机制,当青贮毒素超标时,可采用三类替代方案:1.其他青贮替代:用小麦青贮、燕麦青贮等等量替代,最高可替代50%玉米青贮用量,同时增加玉米用量维持淀粉水平稳定。2.优质干草替代:按1:3比例用苜蓿干草、燕麦干草替代玉米青贮,干草日用量可达到7kg~8kg,替代比例不超过50%,同步提高淀粉类原料用量。3.综合替代:结合前两种方式,增加甜菜颗粒粕(2kg~3kg/头)、全棉籽(1.5kg/头)等短纤饲料,可实现问题青贮的完全替代。配方调整需咨询专业营养师,或通过专业配方软件优化,确保调整前后日粮营养水平一致。四、长效管理:健全防控保障体系(一)强化人员培训规模化牧场需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针对青贮制备、取料操作、检测监测等关键岗位人员开展技术培训,重点讲解毒素危害、操作规范及应急处置流程,确保全员掌握防控要点。(二)完善档案管理建立“原料-制备-检测-饲喂”全链条档案,详细记录玉米种植信息、收获时间、青贮制备参数、检测结果、饲喂量及牛群健康状况等,档案保存期不少于2年,保障质量追溯可实现闭环管理。(三)落实主体责任养殖场负责人为黄曲霉毒素防控第一责任人,需结合本场设施条件制定个性化防控方案,配备专(兼)职检测人员与设备,定期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2025-10-31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体制 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举措》(国科发资〔2025〕47号)等文件精神,市科技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金融监管局、天津证监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落实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体制 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举措行动方案(2025—2027年)》。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科技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 天津金融监管局 天津证监局 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 市国资委 市知识产权局 2025年10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本文有删减) 天津市落实《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体制 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举措》行动方案(2025—2027年)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科技大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扎实推动科技部等七部委《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体制 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举措》落地见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思路目标(一)工作思路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主动融入首都科技金融服务圈,统筹创业投资、银行信贷、资本市场、科技保险、债券发行等政策工具,加强对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完善长期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支持政策,为科技创新提供全生命周期、全链条金融服务,有力支撑天津科技创新发展,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二)发展目标到2027年,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能力、强度和绩效明显提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融资得到有力保障,科技型企业的融资便利性有效提升、综合融资成本持续降低。——直接融资力度稳步提升。科创基金体系逐步完善,“募投管退”全链条政策环境和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创业投资更加活跃,全市科创基金规模突破2000亿元。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渠道更加畅通,科技型企业境内外上市数量稳步增加。——间接融资规模加速扩大。银行、担保、保险等机构支持科技创新的专业化能力不断提升,服务科技型企业户次、覆盖面逐步扩大。全市科技贷款余额突破1.1万亿元,年均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科技金融生态持续优化。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特色产品服务更加丰富,政策体系协同高效有力。科技金融专门机构、科技支行、特色网点等科技金融特色服务机构超过100家。二、实施全周期股权投资提升行动(一)加大金融资本引聚力度。落实天津市支持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加大财政资金筹集力度,做强市级天使母基金,构建覆盖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种子+天使+创投+产业+并购”股权投资体系。加强与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国家级引导基金对接合作,推动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企央企创投类资源在津布局,引聚国企央企基金规模超过350亿元。支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开展股权投资试点业务,用好用足放宽股权投资金额和比例限制的试点政策,支持保险资金参与试点,加大政府投资基金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合作力度,建立常态化项目互动机制。鼓励保险机构、资产管理机构、理财公司、信托公司等依法依规参与创业投资,加强长期资本与创业投资基金对接,开发与创业投资相适应的长期投资产品。鼓励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发行公司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用于股权投资。(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天津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证监局,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营造创业投资浓厚氛围。支持各类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未上市科技型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给予投资奖励。落实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便利办理方式。举办颠覆性技术创新创业大赛,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颠覆性技术优质项目库,与创业投资机构开展对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优化政府国资基金管理。对创业投资类政府投资基金,市或者区单独一级财政出资比例上限可提高至70%,市、区两级财政合计出资比例上限可提高至80%,合理确定让利比例。优化创业投资类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建立全链条、全生命周期考核评价体系,不简单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鼓励建立容错机制。按照天津市国资产业发展母基金统筹部署,规范设立、统一管理国资创业投资基金。探索建立全生命周期考核机制和差异化监管机制,在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降低或豁免基金短期投资回报要求,合理设置投资风险容忍度,建立尽职合规免予问责机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拓宽基金多元退出渠道。支持天津区域性股权市场争取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试点。适当延长创业投资类政府投资基金存续期,合理设置投资期和退出期,健全基金退出管理制度。市级天使母基金参投的子基金,存续期从一般不超过10年延长至15年,投资期从不超过5年延长至7年。建立实施创业投资类政府投资基金持有基金份额和国资创业投资基金持有已投项目股权转让的估值、谈判、定价等规范工作流程。支持各类资本在本市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控股型并购基金,支持发展参股型并购基金。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开展股权投资基金实物分配股票工作试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天津证监局,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实施贷款增量扩面降成本行动(一)激发银行机构愿贷动力。具备条件的银行机构要将科技金融纳入战略规划,构建相对独立的集中化科技金融业务管理机制。提高科技金融指标在内部绩效考核中的占比,适当提高科技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实施科技创新金融服务能力提升“百千万”专项行动,推动金融机构完善专业团队、专定额度、专属产品、专门流程、专项考核的“五专服务”机制。(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优化科技金融产品服务。推广创新积分制为科技型企业精准画像,探索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结果运用,推动银行机构将企业创新能力和成长性作为信贷准入和授信评审的重要参考,构建适应科技创新企业特点的信贷审批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探索“贷款+外部直投”业务模式,在科技型企业生命周期中前移金融服务。深化知识产权综合金融服务,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探索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打包质押模式,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扩大科技型企业首贷、信用贷投放,拓展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等业务。支持试点银行开展科技企业并购贷款试点,将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提高到80%,贷款期限延长到10年。(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金融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扩信贷规模降融资成本。具备条件的银行机构要单列科技型企业贷款的信贷规模,适当向科技支行下放授信审批、利率定价等业务权限。用好用足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金融机构要加大力度支持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重点领域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争取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长周期、低成本资金支持,鼓励开展银团贷款等业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首次贷款和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研发贷款、专精特新企业新增贷款给予贴息。(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四)畅通银企双方握手通道。建立“科技—产业—金融”新循环长效机制,优化升级科技创新企业清单、金融支持产品清单、投资机构清单、差异化管理清单“四张清单”。组建科技金融联盟,推动科技金融服务园区“主办行”机制扩容。实施金融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共同成长计划”,鼓励银企双方建立长期服务合作关系。(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金融监管局、天津证监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实施多层次资本市场赋能行动(一)培育壮大上市后备力量。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加快培育一批科创属性强、发展模式新、成长速度快、市场前景好的科技创新企业。加大企业服务力度,健全分阶段培育、“一企一策”辅导、“绿色通道”等机制。引导企业围绕研发投入、科技专项、发明专利、科技奖励、人才团队等方面增强科创属性,根据研发投入规模给予激励支持,鼓励取得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的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天津证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支持并购重组多元融资。摸排储备并购标的项目,用好并购基金、并购贷款等金融工具,推动科技型企业开展同行业上下游产业并购,用好“小额快速”审核机制。支持天津区域性股权市场争取认股权综合服务试点。(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天津证监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三)鼓励发行科技创新债券。落实债券市场“科技板”政策,支持金融机构、科技型企业和股权投资机构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支持发行人灵活选择发行方式和融资期限,创新设置债券条款。聚焦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债券发行效率和成功率。开展债券市场扩面提质专项行动,完善风险分散分担机制,鼓励通过市场化专业增信机构或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等方式增信,将科技创新债券纳入金融机构科技金融服务质效评估。(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证监局、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实施科技创新风险分担行动(一)发挥科技保险保障作用。鼓励保险机构建立涵盖科技创新全链条、全周期的科技保险产品和服务体系,推广实验室一切险、中试综合保险、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保险等产品,探索以共保体方式开展重点领域科技保险风险保障。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专利实施失败费用损失保险等产品,为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提供保险支持。支持银行保险机构与国家战略科技力量联合研究科技金融合作模式,鼓励“研发贷+研发险”银保联动支持企业研发活动。(责任单位:天津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深化银担合作分担风险。落实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市融资担保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信贷风险分担比例由20%提高至30%。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费率不超过1%,鼓励为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企业降低担保费率。发挥担保机构增信作用,鼓励银行机构开展“见担即贷”融资担保业务。研究制定小微企业普惠贷款综合补偿措施,对小微企业(含科技创新类企业)首笔信用普惠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综合补偿。(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实施天开科技金融示范行动(一)增强天开基金聚集效应。建立科创基金集聚区,天开基金群形成接续投资合力,成立一批专注研发创新、成果转化、提升企业能级的子基金。优化创投备案流程,推广一站式便利化服务机制。天开科创基金规模突破300亿元。实施投资奖励,鼓励注册设立基金和投资天使类科技企业,支持科技企业新增股权融资。探索科技成果转化财政资金“先投后股”模式,为在研科研项目和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提供早期资本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做优做强天开科创专板。推动300家企业入板培育,用好新三板挂牌“绿色通道”、“公示审核”机制,搭建“区域性股权市场—新三板—北交所”高效上市通道。实施企业上市培育“鼎新”计划,为企业提供能力提升、合作交流、资源对接、品牌建设四方面12项全生命周期深度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天津证监局,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打造天开金融服务矩阵。构建“0—1”创新策源和“1—N”转化产业化联动体系,引聚金融服务领域头部机构,形成“总部+金融+科创+服务”业态。建设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打造“天开融曜”项目路演活动品牌,鼓励银行保险机构设立科技金融特色机构。推动政银企信息互通,企业免申即享贷款贴息。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发挥“融资+融物”优势,为企业搭建共性技术平台或科技研发、生产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给予承租企业融资费用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金融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财政局,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实施科技金融生态圈优化行动(一)推动科技金融开放合作。在遵循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支持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业务,鼓励国际专业投资机构和团队在境内设立人民币基金,享受同等支持政策。优化外商直接投资(FDI)项下外汇管理。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高标准推动科技金融重点地区创新实践,开展科技金融政策研究,培养科技金融复合型人才,面向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促进交流合作,打造可复制、易推广的经验模式。(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提升资源共享服务水平。建立科技型企业推荐机制,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科技创新企业以及承担重大科技任务企业等名单,支持金融机构开展融资对接活动。建立企业创新积分制系统,推动创新积分制与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联动实施,创新“积分贷+积分投+积分担+积分保”投贷担保联动模式。升级“津惠通”科技创新企业贷款和保险产品专项,帮助企业精准匹配个性化产品。举办中国民营企业投融资洽谈会,开展“一月一链”投融资路演。持续提升天津市科技金融路演中心功能,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金融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八、保障措施(一)健全统筹推进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市科技局会同天津金融监管局、天津证监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建立健全科技金融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调、政策联动和信息共享,研究商讨科技金融重要政策制定出台、先行先试和组织实施等相关事项,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二)防范科技金融风险。健全科技金融风险防控机制,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推动金融机构严格落实金融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坚持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稳健经营,强化风险管理和资金用途监控,提高风险评估能力。(三)推动政策落地见效。鼓励有条件的区及园区研究制定科技金融支持措施,市、区、园形成合力,放大政策效应。开展科技金融统计监测和政策评估,完善金融服务科技型企业效果评估机制。
2025-10-31 | 南开区科学技术局
《天津市市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评估报告(已过期)
2025-10-31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保健食品换证过渡期届满有关问题的复函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请求明确“无有效期和无产品技术要求”保健食品过渡期届满后未换证有关问题的函》(粤市监食特函〔2025〕109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发布〈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及配套文件的公告》(2023年第38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年内,已注册备案的非营养素补充剂保健食品按照《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予以规范。根据《在产在售“无有效期和无产品技术要求”保健食品集中换证审查要点》要求,过渡期内,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实施生产许可管理。过渡期内准予注册或转备案的,应当严格按照新注册证书技术要求或备案管理相关规定组织生产,此前生产的产品允许销售至保质期结束。请你局及时梳理“无有效期和无产品技术要求”产品的生产许可情况,对于过渡期内未完成换证的产品,应指导有关生产经营者按照现行要求规范并换证后再依法开展生产活动,同时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地方监管责任,保证保健食品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5年10月13日(此件公开发布)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2025-10-31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5年10月“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结果公示2025年10月,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保税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依据职权,抽取我区7家企业开展守法用工情况检查,现将检查结果公示如下:序号企业名称检查结果1 天津市滨海新区晋味园面馆(个体工商户)合格2 天津自贸试验区王先生美容美发工作室合格3 天津港保税区玖邻食品便利店(个体工商户)合格4 天津三金物流代理有限公司合格5 亚实动力系统(天津)有限公司合格6 迈特思机械制品贸易(天津)有限公司合格7 阿达驻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格监督电话:84906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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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5-10-31 | 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科技工作总体安排,现将2025年度市属科研院所研发专项(科研院所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名单公布如下(按专家姓氏拼音排序):冯昱、郭鲜红、李婷、牟建江、王扬、杨彦利、张春育2025年10月31日
2025-10-31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公布2026年货物出口配额总量及配额管理有关事项如下: 一、2026年,甘草及甘草制品、药料用人工种植麻黄草、活猪(对港澳)、活牛(对港澳)、活鸡(对香港)、锯材、蔺草及蔺草制品出口配额分别为520万千克、102.89万千克、160.54万头、2.2万头、300万只、15万立方米、1600万千克。 二、出口上述货物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向商务部申请取得配额(全球或者地区配额),凭配额证明文件或者配额招标中标证明文件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为出口许可证),凭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口报关验放手续。 三、2026年出口配额(以招标方式分配的配额除外)申请时间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1月15日止。申请人需将申请材料提交给所在地方的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转报商务部。 四、商务部依法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于2025年12月15日前将配额分配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五、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出口配额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分配,有关申请的条件和程序等事项另予公布。六、2026年继续暂停磷矿石、白银出口配额管理,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符合条件的出口磷矿石或白银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可凭有效的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项下出口白银按规定办理),凭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口报关验放手续。 七、本公告所称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附件:货物出口配额总量(2026年).pdf 商务部 2025年10月29日
2025-10-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国办发〔2023〕37号)《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科技部火炬中心《高质量培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行动方案》(国科火字〔2023〕70号)和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国科发区〔2020〕133号)等相关文件提出的“开展技术转移人才培养,进一步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全面提高我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自主培养质量”的要求,更好地服务我市各区科技管理部门、驻区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等主体,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及落地,推动地方产业提质。经研究,拟定于11月11日—12日举办2025年技术经纪人科服能力提质研修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架构
(一)指导单位: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二)主办单位: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天津)
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
京津冀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天津中心
(三)协办单位:天开高教科创园
天津市技术市场协会
北方技术交易市场天津河东培训部
(四)承办单位:天津科技成果转化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科易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技术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二、培训对象
1.各区(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管理人员;
2.各类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参与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人员及科研项目管理人员;
3.有意从事技术经纪及相关工作的人员。
三、收费标准:此次培训为免费公益培训,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报名程序:
1.登录www.ttic.org.cn主页—培训系统入口—注册—报名“2025年技术经纪人科服能力提质研修班”,扫描附件二维码入群。
2.报名咨询电话:
投资公司:87457429 杨老师
河东培训部:87899468转8402 李老师13820087461
五、培训安排
(一)培训时间:2025年11月11—12日9:00-16:30(考勤合格,修满学时,颁发“技术经纪人科服能力提质研修班”结课证书)。
(二)培训形式:线上腾讯会议。报名后入群,会议密码及相关培训信息在群内发布。
六、培训内容
依照《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大纲(试行)》有关课程、学时等要求,采用协会主编的《技术经纪人培训教程》,课程主要涉及技术经纪概论、专利实务或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评价评估、技术合同认定、科技服务业专项及相关政策、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及科研诚信等。未达到学时要求不予颁证。
天津科技成果转化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1日
2025-10-31 | 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
天津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体育行政部门:现将《天津市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体育局 2025年10月31日天津市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行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提高行业诚信意识,规范体育市场秩序,优化行业营商环境,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关于印发〈天津市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津诚信建设领导小组〔2020〕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开展的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根据“合法、科学、全面、严谨”原则,以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以及我市各级体育行业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和掌握的信用信息为依据,结合市场主体自报数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分类标准,构建信用评价模型,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形成市场主体的信用评分,确定所属信用等级。本办法所称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是指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对市场主体进行分级分类,综合考量监管资源和监管对象,建立监管标准并实施分类监管的过程。第四条 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分级分类、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工作,统计各区体育行政部门评价结果并统一公示。区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信用评价相关信息的归集、核实、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工作。第二章 信用评价第五条 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制信用评价信息归集清单,包括信用评价范围、信息来源单位、信用评价信息项、信用评价归集方式等内容。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应按照信用评价信息归集清单要求,依托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每年组织开展属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相关信息的归集、核实、评价工作,确保信息的真实有效性,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调整。第六条 区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计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年度信用分值并生成等级,形成信用评价的初评结果。信用评价等级反映信息主体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息状况,失信信息尚在有效期内的一并纳入评价。新的信用结果公布后,原公布的信用等级自动失效。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信息主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信用分类相关要求,降到相应的信用等级。第七条 天津市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信用监管评价模型按照总分1000分,评价结果划分为A(优秀)、B(良好)、C(中等)、D(较差)、E(差)5级,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第八条 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通过天津市体育局门户网站,对天津市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向社会主动公开。第三章 信用监管第九条 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事项,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于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减少检查比例和频次;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对于行业信用评价为A级的市场主体,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比例的30%;对于行业信用评价为B级的市场主体,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比例的50%;对于行业信用评价为C级的市场主体,抽查比例保持不变;对于行业信用评价为D级的市场主体,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比例的1.5倍;对于行业信用评价为E级的市场主体,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比例的2倍。第十条 对于A级和B级市场主体,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在对其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事项过程中,给予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二)在安排财政性资金项目以及实施政府各类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和扶持;(三)优先在信用便民惠企应用中予以推荐;(四)优先利用天津市体育局门户网站、天津市体育局微信公众号开展宣传;(五)引导金融、商业等市场服务机构给予优惠和便利;第十一条 对于C、D级市场主体,各级体育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正常行政监管,不实施本办法规定的激励性或惩戒性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 对于E级市场主体,各级体育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依法从严审查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二)利用天津市体育局门户网站、天津市体育局微信公众号,进行信用预警公示;(三)在体育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评选活动中,暂停相关工作;(四)在推进“双随机”监管方面,开展全覆盖重点监管;加大抽查力度,抽查内容100%覆盖;第十三条 市级体育行业主管部门将市场主体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市级大数据管理部门、市级信用主管部门及开展联合奖惩的相关市级部门,推动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评优评先、金融服务、资质认定、财政补贴等工作中的广泛应用,促进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业市场主体加强信用管理、提升诚信意识。第十四条 区级体育行政机关依据以下信息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进行信用评价:(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登记注册信息、行政许可、备案和资格资质信息;(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规章制度建立落实情况的信息;(三)受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信息,被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四)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六)违背信用承诺的信息;(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与信用状况有关的基础信息。第十五条 在评价周期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定为E(差)级:(一)被列入国家或天津市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二)被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三)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被发现故意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第四章 权益保护第十六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对信用评价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初评结果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线下向属地区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将审核材料及异议处理意见提交至市级体育行政部门。经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议通过后,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项目经营单位。第十七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对信用评价初评结果在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或者完成异议处理后的,形成最终的信用评价结果。第十八条 依托天津市大数据平台,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至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体育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5-10-31 | 天津市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