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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904)
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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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根据《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办法》(津科规〔2023〕3号),市科技局现组织开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是我市为实现和加速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提供各类服务的技术转移机构(独立法人或内设部门)。重点支持高校院所类、行业类、服务类、区域类技术转移机构和市级成果展示交易平台。   1.高校院所类技术转移机构是指由高校院所、大学科技园、海河实验室设立,提供成果筛选、评价和供需对接等服务,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门机构。   2.行业类技术转移机构是指汇集本行业科技成果和技术需求等资源、举办对接活动、促进成果转化的机构。   3.服务类技术转移机构是指围绕成果转化关键环节,提供科技成果评价、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技术产权股权交易、法律、投融资等服务的机构。   4.区域类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我市各行政区挖掘企业技术需求、对接科研团队,举办各类供需对接活动,促进区域内成果转化的机构。   5.市级成果展示交易平台是指汇集全市科技成果、技术需求等创新资源,为全市创新主体提供成果展示、技术经纪等科创服务及活动场所的平台。   (二)补助标准   对高校院所类、行业类、服务类、区域类技术转移机构的服务效果进行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机构,按照不超过30万元的额度给予补助;考核结果为良好的机构,按照不超过20万元的额度给予补助。   对市级成果展示交易平台服务效果进行评价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二、申报流程   (一)线上申报   申报单位登录科服网·京津冀成果网,点击“用户中心—成果转化后补助”进入系统填报界面。按照要求,填写规定年度内成果转化服务成效并上传佐证材料。其中,高校院所类、行业类、服务类、区域类技术转移机构填写2024年1月-2024年12月内成果转化服务成效;市级成果展示交易平台填写2024年12月-2025年11月内成果转化服务成效。   严格科研诚信管理。请申报单位严格遵守国家及我市科研诚信有关要求,无在惩戒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及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请按照模板填写《科研诚信承诺书》,点击“提交”,完成申报。   申报时间:即日起至2025年11月21日17:00。   (二)主管部门初审   技术转移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或注册地所在区科技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请各申报单位及时与主管部门沟通,关注项目审核状态。   初审时间:2025年11月26日17:00前完成。   (三)市科技局审查   市科技局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该阶段有1次修改机会,申报单位应在驳回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提交至市科技局。   审查时间:2025年11月28日17:00前完成。   (四)专家评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择优补助。   三、联系方式   (一)政策咨询   市科技局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   马莉莎022-58832879      郄燕022-58832903   (二)各区科技局   滨海新区科技局022-63001496 和平区科技局022-23196636   河北区科技局022-86280126   河西区科技局022-63008793      河东区科技局022-24128548   南开区科技局022-87875863       红桥区科技局022-63015404   东丽区科技局022-84376891         西青区科技局022-27913660   津南区科技局022-28559060   北辰区科技局022-26390021   武清区科技局022-82136482   宝坻区科技局022-82626809   静海区科技局022-63032485   宁河区科技局022-69265227   蓟州区科技局022-29142794          经开区科技局022-66878961   高新区科技局022-84806282   保税区科技局022-66619070   (三)技术支持   科服网·京津冀成果网     马重阳022-23532902转824   附件: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评价表.docx    2025年10月29日 转自:市科技局
2025-10-30 | 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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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已经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落实,确保制度有效执行各监管企业要切实提高工作合规意识,严格规范对外捐赠管理程序,确保工作依法合规,避免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做好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对制度涉及事项严格把关,确保制度执行到位。一是完成企业制度修订。企业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及时研究修订本企业相关对外捐赠制度,重新梳理内部管理流程,确保制度有效实施。二是修订完善公司章程。企业依法履行加强公司章程管理的职责,发挥章程在公司治理重点统领地位,实现公司章程在依法治企和规范企业运行的作用,推动企业日常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二、规范流程,做好报送工作各企业应履行捐赠信息报送义务,按时做好对外捐赠事项备案、审批管理和季度对外捐赠情况统计报告工作:年初,应将对外捐赠项目纳入年度预算,一并履行备案或审批程序;纳入年度预算且单个捐赠金额超过200万元的项目,应在捐赠行为发生后5个工作日报市国资委备案;未纳入年度预算范围的捐赠项目,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市国资委审批;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需要紧急安排的捐赠项目,企业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之后,在2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审批。充分运用“智慧国资”平台,在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季度对外捐赠情况。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制度执行到位各企业应重视对外捐赠项目实施效果的后续跟踪,强化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和问效。市国资委将加大对对外捐赠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定期组织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对未按制度执行的企业及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附件: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2025年10月24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和对外捐赠行为,引导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有效参与国家救灾、定点扶贫、乡村振兴以及社会公益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市管企业、委管企业)和受托管理的市管金融企业(上述企业以下统称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包括所属各级独资、全资、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对外捐赠行为适用本办法。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企业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无关联关系的公益事业。第四条 企业对外捐赠应遵循依法依规、自愿无偿、量力而行、程序规范、诚实守信等原则。 第二章 捐赠范围第五条 企业对外捐赠包括: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以及为宣传企业形象、推介企业产品发生的不产生直接经济效益的商业赞助支出,视同对外捐赠,按照本办法管理。企业以营利为目的的自办或者与其他主体共同举办教育、文化、体育、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按照对外投资管理。第六条 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并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有处分权的财产、不合格产品、无形资产、无法获取市场价值的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捐赠。第七条 企业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捐赠的受赠人或受益人应当为企业外部的单位或个人。企业内部职工、与企业在经营或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受赠人或受益人。第八条 除政府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或赞助,企业应当依法拒绝。 第三章 捐赠规模第九条 企业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将更多资金用于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科技创新等,除政府规定的抢险救灾、扶贫帮扶、重大活动等特殊事项外,对其他捐赠事项要从严管理和控制,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的规模和标准。第十条 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企业,其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第四章 捐赠管理第十一条 企业对外捐赠实行统一管理,未经监管企业同意,各所属企业不得擅自对外捐赠。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及时修订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明确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对外捐赠审核流程,合理确定企业对外捐赠的支出限额等。第十三条 企业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由经办部门根据捐赠要求提出捐赠方案,财务部门和法律事务部门就捐赠对企业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影响以及可能的法律合规风险进行分析,提出审核意见,履行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就捐赠问题进行审议。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财务监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税收等制度规定,做好对外捐赠相关财务处理。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企业应就当年对外捐赠的实施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书》中进行说明。第十五条 企业对外捐赠事项,由监管企业统一向市国资委履行备案或审批程序。企业应将对外捐赠支出纳入年度预算,在年度预算报告中,应就全年对外捐赠项目、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资产类型及捐赠金额等预算安排作出详细说明,连同年度预算一并履行备案或审批程序。除政府规定的抢险救灾、扶贫帮扶、重大活动等特殊事项外,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其他捐赠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纳入年度预算且单个捐赠金额超过200万元的项目,应在捐赠行为发生后5个工作日向市国资委备案。第十六条 未纳入年度预算范围的捐赠项目,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市国资委审批。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需要紧急安排的捐赠项目,企业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之后,在2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审批。第十七条 报送市国资委备案或审批的材料包括:企业对外捐赠情况说明,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财产类型及捐款金额等;企业董事会或内部决策机构决议;《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备案/审批表》;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第十八条 监管企业应按季度汇总全部对外捐赠情况,填报《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季报表》,在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国资委。 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强化对外捐赠事项的全程监督管控,及时查找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决策程序、预算管理、项目实施、财务处理、新闻发布等方面的问题,堵塞漏洞,认真整改。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重视对外捐赠项目实施效果的后续追踪,有条件的企业应当组织对重大捐赠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或审计,确保捐赠财产使用安全、管理高效,督促受赠人发挥捐赠的最大效益。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不定期组织抽查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情况,对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或未及时向市国资委备案或审批等不规范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以及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监管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及时修订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办法,并报市国资委备案。第二十三条 各区国资委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所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津国资财经〔2020〕45号)》同时废止。
2025-10-30 |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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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已经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落实,确保制度有效执行各监管企业要切实提高工作合规意识,严格规范对外捐赠管理程序,确保工作依法合规,避免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做好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对制度涉及事项严格把关,确保制度执行到位。一是完成企业制度修订。企业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及时研究修订本企业相关对外捐赠制度,重新梳理内部管理流程,确保制度有效实施。二是修订完善公司章程。企业依法履行加强公司章程管理的职责,发挥章程在公司治理重点统领地位,实现公司章程在依法治企和规范企业运行的作用,推动企业日常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二、规范流程,做好报送工作各企业应履行捐赠信息报送义务,按时做好对外捐赠事项备案、审批管理和季度对外捐赠情况统计报告工作:年初,应将对外捐赠项目纳入年度预算,一并履行备案或审批程序;纳入年度预算且单个捐赠金额超过200万元的项目,应在捐赠行为发生后5个工作日报市国资委备案;未纳入年度预算范围的捐赠项目,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市国资委审批;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需要紧急安排的捐赠项目,企业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之后,在2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审批。充分运用“智慧国资”平台,在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季度对外捐赠情况。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制度执行到位各企业应重视对外捐赠项目实施效果的后续跟踪,强化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和问效。市国资委将加大对对外捐赠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定期组织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对未按制度执行的企业及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附件: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2025年10月24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和对外捐赠行为,引导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有效参与国家救灾、定点扶贫、乡村振兴以及社会公益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市管企业、委管企业)和受托管理的市管金融企业(上述企业以下统称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包括所属各级独资、全资、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对外捐赠行为适用本办法。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企业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无关联关系的公益事业。第四条 企业对外捐赠应遵循依法依规、自愿无偿、量力而行、程序规范、诚实守信等原则。 第二章 捐赠范围第五条 企业对外捐赠包括: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以及为宣传企业形象、推介企业产品发生的不产生直接经济效益的商业赞助支出,视同对外捐赠,按照本办法管理。企业以营利为目的的自办或者与其他主体共同举办教育、文化、体育、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按照对外投资管理。第六条 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并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有处分权的财产、不合格产品、无形资产、无法获取市场价值的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捐赠。第七条 企业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捐赠的受赠人或受益人应当为企业外部的单位或个人。企业内部职工、与企业在经营或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受赠人或受益人。第八条 除政府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或赞助,企业应当依法拒绝。 第三章 捐赠规模第九条 企业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将更多资金用于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科技创新等,除政府规定的抢险救灾、扶贫帮扶、重大活动等特殊事项外,对其他捐赠事项要从严管理和控制,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的规模和标准。第十条 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企业,其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第四章 捐赠管理第十一条 企业对外捐赠实行统一管理,未经监管企业同意,各所属企业不得擅自对外捐赠。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及时修订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明确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对外捐赠审核流程,合理确定企业对外捐赠的支出限额等。第十三条 企业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由经办部门根据捐赠要求提出捐赠方案,财务部门和法律事务部门就捐赠对企业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影响以及可能的法律合规风险进行分析,提出审核意见,履行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就捐赠问题进行审议。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财务监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税收等制度规定,做好对外捐赠相关财务处理。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企业应就当年对外捐赠的实施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书》中进行说明。第十五条 企业对外捐赠事项,由监管企业统一向市国资委履行备案或审批程序。企业应将对外捐赠支出纳入年度预算,在年度预算报告中,应就全年对外捐赠项目、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资产类型及捐赠金额等预算安排作出详细说明,连同年度预算一并履行备案或审批程序。除政府规定的抢险救灾、扶贫帮扶、重大活动等特殊事项外,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其他捐赠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纳入年度预算且单个捐赠金额超过200万元的项目,应在捐赠行为发生后5个工作日向市国资委备案。第十六条 未纳入年度预算范围的捐赠项目,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市国资委审批。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需要紧急安排的捐赠项目,企业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之后,在2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审批。第十七条 报送市国资委备案或审批的材料包括:企业对外捐赠情况说明,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财产类型及捐款金额等;企业董事会或内部决策机构决议;《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备案/审批表》;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第十八条 监管企业应按季度汇总全部对外捐赠情况,填报《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季报表》,在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国资委。 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强化对外捐赠事项的全程监督管控,及时查找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决策程序、预算管理、项目实施、财务处理、新闻发布等方面的问题,堵塞漏洞,认真整改。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重视对外捐赠项目实施效果的后续追踪,有条件的企业应当组织对重大捐赠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或审计,确保捐赠财产使用安全、管理高效,督促受赠人发挥捐赠的最大效益。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不定期组织抽查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情况,对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或未及时向市国资委备案或审批等不规范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以及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监管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及时修订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办法,并报市国资委备案。第二十三条 各区国资委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所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津国资财经〔2020〕45号)》同时废止。
2025-10-30 |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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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25-10-30 成文日期:2025-10-30 发文日期:2025-10-30 有效性:有效 名称:解读|《目视进近程序图制作指南》宣贯材料 字号: 文号: 有效性:有效 部号:
2025-10-30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示公告
市级
南开区人民政府关于田萌等试用期满正式任职的通知 南开政人〔2025〕1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区人民政府决定:田萌任南开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刘彬任南开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李璋嵩任南开区医疗保障局副局长;王元任南开区人民政府广开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陈磊任天津大学附属中学副校长;刘东环任天津市崇化中学副校长。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4日     
2025-10-30 | 南开区人民政府
政策法规
市级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区直各单位:《北辰区“政企同行·有需必应”服务机制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5年10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10-30 | 北辰区人民政府
公示公告
省级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积极参与标准制修订、国际标准化活动等标准化工作,依据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制定的《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津市场监管规〔2025〕3号),按照《市市场监管委关于申报2024年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资金的通知》要求,经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有关区市场监管局受理、筛选、汇集,市标准化院初审,市市场监管委审核,涉及制修订标准104项、企业标准“领跑者”15个、市级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5家、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2家、中国标准被国外引用1家、在本市主承办实质性国际标准化会议1家符合标准化资助要求,现将拟资助的2024年标准化项目(见附件)予以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的项目有异议,请于2025年11月13日前向市市场监管委反馈意见。 联系人:郝婷儒  马蜻     联系电话(传真):27182054邮寄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98号C座217邮箱:scjgbzhc@tj.gov.cn 附件:拟资助的2024年标准化项目                        2025年10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
2025-10-29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示公告
省级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有关市场主体: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25〕350号)规定,现将2025年度增量新能源项目机制电量竞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竞价主体2025年6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之间全部建成投产(后续不再新增并网容量)的风电、光伏项目。其中,分布式项目可委托竞价代理商代理参与竞价。二、竞价参数(一)电量规模。2025年机制电量总规模为40亿千瓦时;若参与竞价的新能源项目申报总电量未达到50亿千瓦时,自动将机制电量总规模按照申报总电量除以125%进行调整。(二)竞价上下限。竞价上限为0.32元/千瓦时,不设置竞价下限。(三)执行期限。机制电价执行期限为10年。三、其他事项(一)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发布竞价公告,明确竞价流程、时间安排、竞价平台(网址)等具体事项。(二)竞价最终结果由我委另行公布。(三)未尽事宜,根据《天津市增量新能源项目机制电量竞价工作实施细则》执行。2025年10月28日
2025-10-29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示公告
省级
为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解决部分岗位人员紧缺问题,根据《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10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25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4〕32号)等文件要求,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天津医学健康研究院(以下简称“健研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3名。实施方案如下:一、招聘单位基本情况健研院是2022年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复的正局级事业单位,属于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健研院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天津市委市政府关于医学健康领域科技创新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决策部署,在研发创新职能方面将主要围绕医学健康科学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基础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干细胞与再生医学、放射医学、输血医学、康复医学、重大疾病诊疗、医工结合等方面前瞻性、战略性、前沿性创新研究,并组织开展重大产业项目实施和特色产业群建设等有关工作。二、招考对象符合岗位报考要求的人员。三、招考岗位具体岗位详见《天津医学健康研究院2025年第三批公开招聘计划表》(附件1)。四、招考条件(一)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爱岗敬业,恪守职业道德;3.报考年龄计算的截止日期为报名工作第一日,即岗位要求年龄40周岁及以下,应为1984年10月30日及以后出生;4.具备岗位要求的专业背景和能力,岗位要求的专业参考教育部发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颁布,2018年修订)》《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不接受以第二学历、学位和辅修专业报考。持有香港、澳门、台湾和国外院校毕业证书的人员,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为准,所学内容要与专业需求相一致;5.对于在报名时尚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2025届高校毕业生,可在其满足报考岗位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实施“容缺后补”机制,核查上述证件的时间可推迟到报到环节。届时,如报考人员不能提供相关证件,将取消其聘用资格;6.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7.符合回避的有关规定;8.具备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1.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2.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违规行为,尚在限制报考期限内的;3.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被依法限制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4.曾被认定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5.现役军人;6.全日制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7.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其他情形的。五、招考程序(一)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发布时间为2025年10月28日至2025年11月6日,报考人员可登录天津市科学技术局网站(https://kxjs.tj.gov.cn/)、天津卫生人才网(https://www.tjwsrc.com/)以及天津医学健康研究院微信公众号查询。(二)报名和资格审查报名时间为2025年10月30日至2025年11月6日。报考人员根据报考岗位要求,将《天津医学健康研究院应聘登记表》(附件2)及相关研究成果扫描件发至招聘邮箱tih-zhaopin@ihcams.ac.cn,邮件名称为“姓名-专业-报考岗位”,附件保证文件清晰。健研院党政综合部对报考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通过电子邮件予以回复。对于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明确告知原因。(三)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全部学习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工作业绩及研究成果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的具体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将另行通知),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考核资格;未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考核资格。2025届毕业生学历证、学位证采取“容缺后补”机制,核查时间推迟到报到环节,届时,如拟聘人员不能提供相关证件,取消其应聘资格。(四)考核采用答辩面谈的方式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岗位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综合素质和语言表达能力。考核满分100分,及格线为60分,成绩低于及格线的不能进入体检、考察环节。考核成绩即为总成绩(保留2位小数)。以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职位招考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若报考人员总成绩出现并列,造成进入体检人数超出岗位聘用计划数的,则主考官打分高者进入体检。(五)体检进入体检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医院体检,费用自理。体检的项目、标准,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标准出台之前,参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和规程执行。未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检、复检人员,视为自动放弃,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六)考察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了解拟聘用人员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并对报考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对于属于失信联合惩戒被限制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按照考察不合格处理。经考察不宜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予聘用。(七)公示经健研院党委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拟聘人选,在天津市科学技术局网站(https://kxjs.tj.gov.cn/)、天津卫生人才网(https://www.tjwsrc.com/)以及天津医学健康研究院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八)聘用公示期满后,对没有异议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拟聘人员须在2025年12月20日前完成报到手续,由于被聘用人员个人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到手续的,取消聘用资格。公开招聘出现不合格、自动放弃等情况时,依据报考者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若报考人员总成绩出现并列,则主考官打分高者进入递补。六、纪律与监督本次招聘具体工作由健研院组织实施,全程接受相关部门及社会监督,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对违反招聘工作纪律的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对弄虚作假的报考人员,取消其考核资格和聘用资格。七、其他事项1.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招聘各环节发现报考者存在不得报考的情形或者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将取消其报考资格、终止聘用程序。2.因遇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对招聘工作安排进行调整的,将通过短信或邮件等方式进行提示,并在发布招聘公告的网站发布通知,请报考人员密切关注。咨询电话:022-23608275监督电话:022-58832833咨询时间:工作日8:30-11:30;14:00-16:30附件:1.天津医学健康研究院2025年第三批公开招聘计划表2.天津医学健康研究院应聘登记表天津医学健康研究院2025年10月28日
2025-10-29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商务部、科技部对《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57号附件)内容作部分调整,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属于军民两用技术的,纳入出口管制管理。                                                 商务部 科技部     2025年7月15日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调整内容.pdf 
2025-10-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