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科技工作总体安排,现将2025年天津市创新联合体重大专项项目评审专家名单公布如下(按专家姓氏拼音排序):常青、陈月云、党德鹏、董凤良、龚波、何清、黄坚、李达、李德贵、李沛盈、李岩、李艳萍、梁爱民、刘荷中、苗秀平、乔秀全、王娟、肖炜、查正清、郑海发、周春2025年10月29日
2025-10-29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单位】服贸司
【发布文号】商务部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57号
【发文日期】2023年12月21日
2025-10-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市有关单位:为优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天津市动物饲养场等场所选址动物防疫风险评估暂行办法》(津农委规〔2020〕7号)同时废止。2025年10月29日(联系人:李争;联系电话:022-63083641)(此件主动公开)
2025-10-29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市有关单位:为优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天津市动物饲养场等场所选址动物防疫风险评估暂行办法》(津农委规〔2020〕7号)同时废止。2025年10月29日(联系人:李争;联系电话:022-63083641)(此件主动公开)
2025-10-29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区直各单位: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713号)、《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津政令19号)相关规定,《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已经区政府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10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10-29 | 北辰区人民政府
各有关单位:为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机制,市科技局编制形成了《2025年天津市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申报选题》,现征集2025年天津市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有关申报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资助和管理方式2025年天津市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其中,重点项目每项资助额度10万、一般项目每项资助额度5万。采取“包干制”进行管理。二、申报条件与要求(一)申报单位及申报人要求1.申请单位应为天津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机构。各申报法人单位申报项目数量总计不得超过6项。2.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申报单位包括项目第一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下述相同)具备良好诚信状况,在承担(或申请)国家及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列入“黑名单”。3.项目申请人必须是项目申请单位的正式人员,符合延迟退休条件的申请人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应未满60周岁。4.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在承担(或申请)国家及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列入“黑名单”。(二)项目起止时间项目起止时间统一填写为2025年10月至2026年9月。(三)申报项目查重要求为加强天津市财政科技资金配置的合理性,进一步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杜绝项目多头申报和重复立项,市科技局将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查重,具体规则如下:1.项目内容查重同一研究团队、同一研究内容得到过其他各类市级科技计划资助的项目,不再支持。2.项目负责人查重(1)申请2项及以上本项目的负责人,不再支持。(2)申请1项且参与其他2项及以上项目的负责人,不再支持。(3)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承担有1项及以上未结题市级软科学研究类科技计划项目以及承担有2项及以上未结题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负责人,不再支持。3.其他成员查重(1)同一成员(包括未毕业的学生)参与3项及以上的项目,不再支持。(2)项目组成员构成6人及以上人数,不再支持。4.项目单位查重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已承担有2项及以上逾期未结题的市级软科学研究类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高等学校各学院或部室),不再支持。为鼓励有一定基础的项目申报单位加大研究力度,企业集团、转制院所和整编制引进的国家级科研院所、沪深京三市上市公司、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领军(培育)企业不限项。(四)不予受理的项目1.不符合申报选题的项目。2.承担国家或市科技计划项目,经审计,在财政资金使用上出现问题的负责人或单位申请的项目。3.根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津科规〔2022〕2号)等有关规定,被列入失信行为记录且被采取限制措施的人员或单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第一申报单位申请的项目。(五)其他重要要求及提示1.项目第一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须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并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项目一经立项,成果、技术、效益、工作等考核指标无正当理由不予修改调整。2.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组全体成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我市科研诚信建设有关要求,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须签署诚信承诺书,相关模板可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s://xmgl.kxjs.tj.gov.cn)下载。3.项目承担单位需通过“三重一大”制度制定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内部管理制度。4.申报单位如果为两家及以上的,合作单位间必须事先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明确任务分工及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等要素,并将加盖法人单位公章的协议原件通过“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上传。5.申报单位必须自主申请,不得购买、委托代写项目申报书或提供虚假材料。市科技局严格按照有关程序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立即向我局举报。6.申报书后须附项目前期研究基础、阶段性成果等能说明申报单位科技发展战略研究水平和基础的相关材料。申报书中涉及相关内容但没有附说明材料的,项目评审时将不予确认。7.项目研究成果应包括但不限于:总报告1篇、3000字左右的决策咨询报告2篇、《科技创新观察》2篇、相关文件文稿(如:规划文本、建设方案、政策文件等)、动态跟踪报告或调研报告若干篇(按研究期内平均每季度1篇计算需提交的总数)。决策咨询建议应有效支撑服务科技创新决策,期间应加强与市科技局相关处室的沟通,并作为验收重要依据。三、申报流程项目申报实行“无纸化”,通过登录系统在线完成填报。(一)信息注册项目申报单位和申报人登录系统后,按程序要求进行注册,填写单位和个人相关信息。1.单位注册。单位须按程序进行注册,并上传相关材料。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或注册地所在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局级主管单位)审核后,单位职工即可作为申报人进行注册并申报项目。2.申报人注册。申报人须按程序进行注册,并在系统中选择所属单位选项,通过单位审核后方可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填写申报书。如果在系统中没有找到所属单位,则说明单位尚未注册或尚未通过审核,申报人可联系所属单位尽快进行注册。如已成功申报过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使用已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二)项目申报申报人登录系统创建项目申报书后,在计划类别栏选择“天津市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在项目类别选择“天津市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项目”,然后在线填写申报书,上传完整附件材料,并在线提交至申报单位;申报单位需要使用单位账号进行审核,并在线提交至局级主管单位;局级主管单位需使用部门账号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在线提交至市科技局。(三)截止时间1.项目申报。项目申报时间为2025年10月28日至2025年11月26日,在此时间内,项目需完成“申报书提交”和“单位审查通过”,逾期未完成则视为项目申报失败。2.局级主管单位审查。局级主管单位审查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27日,在此时间内,项目需完成“局级主管单位审查通过”。建议各申报单位完成“申报书提交”和“单位审查通过”后,及时与局级主管单位联系完成局级主管单位审查。3.市科技局审查。市科技局首轮审查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28日,在此时间内,市科技局将对全部待审项目审查完成,如果项目通过市科技局审查,项目状态栏应显示为“市科技局审查通过”。如果项目被市科技局首轮审查退回,每个申报项目仅有1次修改机会,修改后需再次经申报单位和局级主管单位两级审查于2025年11月29日前提交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退回修改的项目再次审查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30日,该阶段,如市科技局再次审查驳回,则不再审查受理。对于首轮审查认定不符合申报选题的项目,市科技局将直接驳回,不允许修改。(四)评审及立项对于通过审查的申报项目,市科技局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待完成专家评审、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和公示等立项程序后,市科技局会通知立项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签订《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并报送纸质申报材料存档。四、联系方式自选题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1月30日前(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开通申报咨询电话,详见下表。
序号
咨询内容
咨询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
申报选题及项目审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战略规划处
徐琳琳
022-24436074
2
项目资金预算
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
研究所评价中心
王少娟
022-23374384-8010
3
申报系统技术支持
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信息技术中心
王欣宇
022-23106167
4
科研诚信咨询
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科技体制与政策研究部
杨金莉
022-24436741附件:2025年天津市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选题2025年10月28日
2025-10-28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为促进天津市分布式电源科学有序发展,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依据《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导则》(DL/T2041-2019)、《关于进一步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能源〔2023〕200号)等要求,现将2025年第四季度天津市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结果红色区域进行公告(详见附件)。
2025-10-28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不 可 靠 实 体 清 单 工 作 机 制公 告2025年 第1号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等有关法律,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依据《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第二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等有关规定,决定将参与对台湾地区军售的洛克希德·马丁导弹与火控公司(Lockheed Martin Missiles and Fire Control)、洛克希德·马丁航空公司(Lockheed Martin Aeronautics)、洛克希德·马丁导弹系统集成实验室(Lockheed Martin Missile System Integration Lab)、洛克希德·马丁先进技术实验室(Lockheed Martin Advanced Technology Laboratories)、洛克希德·马丁风险投资公司(Lockheed Martin Ventures)、标枪合资公司(Raytheon/Lockheed Martin Javelin Joint Venture)、雷神导弹系统公司(Raytheon Missile Systems)、通用动力军械与战术系统公司(General Dynamics Ordnance and Tactical Systems)、通用动力信息技术公司(General Dynamics Information Technology)、通用动力任务系统公司(General Dynamics Mission Systems)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禁止上述企业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二、禁止上述企业在中国境内新增投资;三、禁止上述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入境;四、不批准并取消上述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许可、停留或者居留资格。本公告未尽事宜,按《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执行。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商务部代章) 2025年1月2日
2025-10-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津市市容园林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我部制定了《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年9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团结协作、勇于担当、服从指挥,自觉维护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尊严和形象。第二章 执法纪律 第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第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坚持公私分明、崇廉拒腐、干净做事,维护群众利益,不得从事违反廉洁纪律的活动。 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法定权限、范围、程序、时限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选择性执法; (二)威胁、辱骂、殴打行政相对人; (三)工作期间饮酒,酒后执勤、值班; (四)为行政相对人通风报信、隐瞒证据、开脱责任; (五)打击报复行政相对人; (六)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关系时,应当回避。第三章 办案规范 第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采取文字、音像等方式对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实现可回溯管理。 第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时,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场所设施、扣押财物。 对先行登记保存或扣押的财物,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第四章 装备使用规范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车辆,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保持车辆完好、整洁。禁止公车私用。 非工作需要,不得将执法车辆停放在公共娱乐场所、餐馆酒楼等区域。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按照规范使用通讯设备,保持工作联络畅通,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通讯设备。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开启音像设备,不间断记录执法过程,及时完整存储执法音像资料,不得删改、外传原始记录。第五章 着装规范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标识。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制式服装应当成套规范穿着,保持整洁完好,不得与便服混穿,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帽徽、肩章、领花、臂章、胸徽、胸号等标志标识,不得佩戴与执法身份不符的其它标志标识或饰品。第六章 仪容举止和语言规范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整洁,不得染彩发。男性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烫卷发、剃光头和蓄胡须。女性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束发,发垂不得过肩。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举止端庄、姿态良好、行为得体,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先向行政相对人敬举手礼。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规范,不得对行政相对人使用粗俗、歧视、训斥、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一般使用普通话,也可以根据行政相对人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第七章 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本规范实施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辖区内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学习、训练,在实施执法时严格执行本规范。 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行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违反本规范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违反规范的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省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市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组织实施规范情况的监督,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对组织实施不力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实施约谈。 国务院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落实本规范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采取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等方式,畅通群众投诉举报城市管理执法行为的渠道。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有违反本规范情形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其中,违反执法纪律、办案规范、装备使用规范应予处分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执行本规范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先进集体、青年文明号、文明单位或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 评选国家园林城市、中国人居环境奖,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执行本规范表现突出的城市。近两年发生违反本规范行为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城市,不纳入评选范围。 国务院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参与评选文明城市工作中,应当综合考虑参选城市执行本规范情况,对近两年发生违反本规范行为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城市,应当提出否定意见。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从事辅助性执法活动,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抄送:中央改革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全国城市管理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办公厅(综合司、秘书行政司)。
2025-10-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1号公告,决定自2019年1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征收反倾销税。2024年1月22日,应中国邻二氯苯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4年第3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邻二氯苯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复审裁定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邻二氯苯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二、反倾销措施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5年1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9年第1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产品名称:邻二氯苯英文名称:Ortho Dichlorobenzene、1,2-Dichlorobenzene、O-Dichlorobenzene等,简称ODCB。分子结构:C6H4Cl2化学结构式:产品描述:邻二氯苯是一种有机化工产品,外观通常为无色易挥发的流质液体,不溶于水,溶于醇、醚等多数有机溶剂。主要用途:邻二氯苯可用于生产3,4-二氯硝基苯、2,3-二氯硝基苯、氟氯苯胺、2,4-二氯-5-氟苯乙酮等化工产品,进而广泛应用于农药、医药以及染料等众多领域。同时,邻二氯苯也是优良的有机溶剂(如作染料溶剂、TDI溶剂等)。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39110。根据商务部2019年第1号公告的规定,对各公司征收反倾销税税率如下:日本公司:1.株式会社吴羽 70.4%(KUREHA CORPORATION)2.其他日本公司 70.4%印度公司:所有印度公司 31.9%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自2025年1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邻二氯苯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本公告自2025年1月23日起执行附件: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二氯苯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商务部2025年1月22日
2025-10-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