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测情况2025年4月,我区监测1个在用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水源类型为湖库型。(一)监测点位北塘水库。(二)监测项目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4项)、表2的补充项目(5项),表3中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及透明度、叶绿素a、电导率、亚硝酸盐氮和硅酸盐,共67项指标。二、评价标准及方法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进行评价。基本项目根据表1中的Ⅲ类标准,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分别依据表2和表3中对应的标准限值。三、评价结果监测的饮用水水源地北塘水库水质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或其它标准限值。表1 2025年4月滨海新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序号省份名称城市名称水源名称监测点位水源类型达标情况超标指标1天津市天津市北塘水库北塘水库湖库型达标—注:“-”表示无此项。
2025-08-04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港保税区关于支持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及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于2025年6月9日至7月8日登载在天津港保税区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公示期满,未收到相关意见和建议。特此说明。 202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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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 | 天津港保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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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2014年第86号【发布日期】2014-12-1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9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公布。 联系单位:世界贸易组织司 地 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 邮政编码:100731 电话:010-85093914 010-85093915 传真:010-65197340 010-65197310商 务 部2014年12月12日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以下简称合规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9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贸易政策,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不包括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上述贸易政策应当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世贸组织)成员对中国贸易政策提出的合规问题;(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或拟定的贸易政策涉及的合规问题。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接收世贸组织成员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贸易政策提出的书面意见。第六条 世贸组织成员提出的贸易政策合规问题书面意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列明认为不合规的贸易政策名称、内容和发布单位;(二)列明认为不合规的贸易政策违反世贸组织规则的具体条款;(三)说明认为不合规的贸易政策违反世贸组织规则的具体理由;(四)文字应为规范汉字(简体中文)。世贸组织成员提出的贸易政策合规问题书面意见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商务部可告知其补正材料。对于虽未满足上述形式要件,但相关贸易政策涉及合规问题的,商务部可视情受理。第七条 商务部指定世贸组织司(中国政府世贸组织通报咨询局)负责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并对受理的书面意见统一登记编号。第八条 世贸组织成员提出的合规问题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贸易政策的,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一) 商务部在收到世贸组织成员提出的书面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世贸组织成员所提书面意见的形式要件进行初步审核,确定受理后转国务院有关部门;(二)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收到商务部转来的世贸组织成员书面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提供相关贸易政策正式文本以及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相关基础材料;(三) 商务部在收到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交的相关基础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合规性书面意见,告知有关部门,抄送国务院法制办。对相关贸易政策研提合规性意见需进行科学、技术或经济等分析的,商务部提出书面意见的时限可适当延长。 (四) 商务部商有关部门提出对世贸组织成员的答复意见,由商务部负责对外答复,并告知有关部门。第九条 世贸组织成员提出的合规问题书面意见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贸易政策的,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一) 商务部在收到世贸组织成员提出的书面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世贸组织成员所提书面意见的形式要件进行初步审核,确定受理后转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二)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商务部转来的世贸组织成员书面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提供相关贸易政策的正式文本以及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相关基础材料;(三) 商务部在收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交的相关基础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合规性书面意见交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抄送国务院法制办。对相关贸易政策研提合规性意见需进行科学、技术或经济等分析的,商务部提出书面意见的时限可适当延长。 (四) 商务部商有关部门提出对世贸组织成员的答复意见,由商务部负责对外答复,并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第十条 国务院各部门应在拟定贸易政策的过程中进行合规性评估,并在正式发布时将政策文本抄送商务部(中国政府世贸组织通报咨询局)。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就拟定的贸易政策是否合规向商务部征求意见的,商务部可要求征求意见方提交贸易政策草案及制定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等基础材料,并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合规性书面意见。对相关贸易政策研提合规性意见需进行科学、技术或经济等分析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但除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情形外,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第十二条 商务部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贸易政策拟定过程中提交的征求意见稿,应当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在商务部提出合规性意见后,如该贸易政策草案进行了可能影响合规性的修改,该贸易政策出台前应再次征求商务部的合规性意见。第十三条 贸易政策发布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方式之一,将贸易政策文本送商务部,同时提供电子文本:(一) 在政策文本的抄送栏加抄商务部(中国政府世贸组织通报咨询局);(二) 在政策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政策文本径送商务部(中国政府世贸组织通报咨询局)。 国务院各部门如有上述政策文本的英文译本,应当按照上述程序要求一并送商务部。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拟定贸易政策过程中的合规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通知》要求,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开展,并将具体负责机构和落实措施报商务部备案。如认为有必要,可就相关贸易政策是否合规书面征求商务部的意见。商务部负责对地方贸易政策合规工作进行指导。第十五条 商务部负责制定合规工作指导性工作手册,供开展合规性评估工作参考。第十六条 商务部可根据需要建立合规工作专家支持体系。第十七条 商务部负责建立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日常联系、业务培训、信息汇总等工作。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可能影响贸易的政策措施附件可能影响贸易的政策措施一、直接影响进口的政策措施1.海关程序、估价和原产地规则 2.关税 3.影响进口的间接税 4.进口禁令和许可 5.国营贸易 6.贸易救济 7.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 8.与进口有关的融资政策二、直接影响出口的政策措施9.出口税 10.出口退税 11.加工贸易税收减让 12.出口禁止、限制和许可 13.国营贸易 14.与出口有关的融资、保险和担保政策 15.促进和营销支持措施三、其他影响贸易的政策措施16.税收优惠政策 17.补贴和其他政府支持 18.涉及贸易的产业政策 19.价格管制 20.竞争政策和消费者保护政策 2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政策 22.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政策 23.与服务部门市场准入有关的政策 24.与服务部门国民待遇有关的政策 25.其他影响贸易的政策
2025-08-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各有关单位: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等有关规定,经企业自主评价、各区评价机构审核、实地核查、市级复核等程序,现将我市2025年第二批1744家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8月4日至8月15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我局书面反映,凡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要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署真实姓名并附联系方式。超出公示期的异议将不予受理。咨询电话及联系人:022-87890191-8505,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蒋树海;举报电话及联系人:022-58832963,022-58326707,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李青,蔡俊峰。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116号,邮编:300051。附件:天津市2025年第二批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天津市科学技术局2025年8月4日
2025-08-04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各区科技局、教育局、科协,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深化新时代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扩大市级科普基地覆盖范围,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按照《天津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津科规〔2022〕6号)(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市科技局、市教委、市科协将组织开展2025年天津市科普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申报天津市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或中央驻津单位,以及以法人单位为依托的内设(下属)机构;(二)申报单位主体信用状况良好;(三)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科普展示水平、科学技术知识传播能力、科普创作能力、展品研发能力;(四)制定并实施年度科普工作计划(规划),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组织运行能力,拥有稳定的科普工作队伍,有专门的科普讲解词及配套图文;(五)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具备相应的开展科普工作的资源、设施、场所等条件;(六)积极参加全市大型科普活动,每年牵头组织开展不少于3场次有一定影响的科普活动;(七)结合形势需要和基地特点开展常态化科普活动,利用新媒体、网站等平台载体持续开展科普宣传。其他条件根据拟申报的科普基地类型对照《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二、申报方式请申报单位注册登录“天津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系统”在线填写申报材料,并上传相关附件,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每所在津高校本年度申报不超过2个科普基地,其余法人单位限报1个。三、组织推动请各区科技局、教育局、科协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区域科普基地申报的组织推动工作。各区教育局、科协要积极协助区科技局做好动员和推荐,各区科技局要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可根据需要组织初步勘察。四、申报流程(一)单位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或中央驻津单位,以及以法人单位为依托的内设(下属)机构需登录天津市科技管理信息平台(https://kjgl.kxjs.tj.gov.cn)中的“天津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系统”,按照说明以单位注册法人账户,并上传相关材料。通过审核后,单位职工即可作为拟申报科普基地负责人进行注册并申报科普基地。(二)科普基地负责人注册科普基地负责人可按照系统说明进行注册,并在系统中选择所属单位选项。注册成功后,由单位管理用户授权,被授权后可登录系统填写申报材料。(三)单位申报被授权的基地负责人登录系统创建申报项目后,在线填写申报内容,上传完整附件材料,并于9月5日17:00前,在线提交至区科技局,过期系统关闭,不予受理。(四)区级审查区科技局需使用部门账号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于9月12日前完成区级审查,并在线提交至形式审查。(五)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委托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对科普基地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如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被驳回,申报基地应在驳回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再次通过区科技局审核提交至形式审查环节。每家申报基地仅有1次修改机会,逾期或超过修改次数,将不予受理。(六)评审认定市科技局会同市教委、市科协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单位进行集中评审。评审采取材料评审、会议答辩与实地勘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请申报单位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待完成专家评审、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和公示等程序后,市科技局将会同市教委、市科协印发通知,公布科普基地认定结果。五、联系方式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9月5日17:00前(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开通申报咨询电话,详见下表。申报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内容
接受咨询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报要求及形式审查
市科技局引智育才工作处
武新娜
022-58183615
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巩志贤
022-23529856
系统技术
支持
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滕 飞
022-23532900-814附件:天津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2025年8月4日
2025-08-04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7号)要求,现将拟聘用人员予以公示。一、公示期2025年8月4日—8月8日(5个工作日)二、受理地点及电话地点:天津市静海区团泊大道28号电话:022-23608275联系人:天津医学健康研究院 孙云垚三、公示要求1.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以书面、署名形式反映。2.反映人必须用真实姓名,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真实、具体、敢于负责。不允许借机捏造事实,泄愤报复或有意诬陷,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3.受理机构对反映人员和反映的情况严格保密。附件:天津医学健康研究院2025年第二批公开招聘拟聘用人员公示表天津医学健康研究院2025年8月4日
2025-08-04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工信部联通装〔2025〕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国家矿山安监局各省级局:现将《机械工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7月2日
2025-08-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08-04 |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一)《天津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出台的依据是什么?《实施细则》出台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规定,以及国家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相关文件规定。(二)《实施细则》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实施细则》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天津市区域性股权市场活动,保护该市场内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区域性股权市场风险,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发展。 (三)《实施细则》出台的意义是什么?《实施细则》的发布实施,进一步健全了天津市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体系,强化了监管措施与力度,体现了“防风险、强监管、促发展”的有机统一,为有效引导、规范、督促区域性股权市场合规健康发展提供了更多制度保障。 (四)《实施细则》主要适用范围是什么?《实施细则》主要适用于在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非公开发行、转让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以及相关活动。另外,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融资或者转让提供服务的,参照适用本细则。(五)《实施细则》出台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实施细则》共九章四十一条。第一章总则共四条,明确了《实施细则》法律与政策依据、适用范围、概念定义、监管机构等内容。第二章运营机构共三条,规定了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的准入条件、基本职能等内容。第三章证券发行与转让共九条,规定了在我市区域性股权市场可以发行的证券产品、发行条件、交易模式、信息披露等内容。第四章账户管理与登记结算共六条,明确了办理我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结算业务机构的条件,规定了账户开立与管理、资金存管等内容。第五章企业培育共六条,明确了信息管理、分层和分类服务、设立“专精特新”专板、“三四板”对接合作等内容。第六章市场自律共二条,规定了自律管理措施、信息报送要求等内容。第七章监督管理共五条,规定了现场检查、监管协同、配合监管、非现场监管、监管措施等内容。第八章风险防范与处置共四条,规定了风险防控机制、股东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置、风险监测评估与处置等内容。第九章附则共二条,规定了实施期限等内容。
2025-08-04 |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