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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008)
公示公告
省级
各有关单位: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等有关规定,经企业自主评价、各区评价机构审核、市级复核、市科技局公示等程序,公示期间经市科技局和评价机构核验公示异议企业,共有1家企业存在异议。现将通过公示的我市2025年第一批1013家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告。联系人及电话: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李青022-58832963,蔡俊峰022-58326707。附件:天津市2025年第1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天津市科学技术局2025年8月4日
2025-08-04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网络交易平台收费行为合规指南》的公告 《网络交易平台收费行为合规指南》已经市场监管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7月31日           网络交易平台收费行为合规指南 为了规范和引导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第一条 本指南所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本指南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本指南所称平台收费,是指平台向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佣金、抽成、注册费、手续费、会员费、技术服务费、信息服务费、营销推广费、广告费等形式。平台收取保证金等相关行为,参照适用本指南。第二条 平台根据自身经营成本,基于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交易习惯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充分考虑平台内经营者经营状况,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合理制定收费标准。第三条 鼓励平台根据自身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所形成的服务特点,在合法、合理、互惠互利的范围内采取灵活多样的定价策略,降低平台内经营者负担,促进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共同发展。第四条 鼓励平台向平台内经营者提供让利服务,加大对中小商户的收费优惠扶持力度,支持其生存和发展。第五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情况下,鼓励平台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采取减免佣金、降低收费标准等帮扶政策。第六条  平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合规管理主体责任,将平台的收费合规纳入平台内部合规组织建设、合规管理制度、合规风险管控、合规培训等,提升平台收费合规管理能力。第七条  平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与其经营规模和运营模式相适应的平台收费合规管理组织建设,配备熟悉平台收费合规管理的人员。第八条  平台应当及时将有关平台收费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转化为平台内部合规制度。平台应当建立动态更新机制,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的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平台收费合规管理制度,确保合规管理体系的适应性和有效性。第九条  平台应当建立不合理收费行为风险识别评估机制,根据企业经营环境、业务特征、平台内经营者的反映和舆论曝光问题,及时识别处理平台经营活动中的收费合规风险。鼓励平台利用数据技术加强平台不合理收费风险监测与分析,提升对平台不合理收费风险的有效识别能力。第十条  平台应当加强防范不合理收费风险合规事前审核机制建设,在出台、修改平台收费项目、规则、标准或者组织实施涉及平台收费有关经营活动前,应当由平台内部的合规管理组织或者人员对涉及平台收费的合规情况进行审核。鼓励平台在其内部办公信息管理系统中嵌入合规审核环节,有效保障合规管理组织或者人员独立开展审核工作。第十一条  平台应当建立防范不合理收费风险合规培训机制,对相关人员特别是平台相关负责人进行培训,提升防范不合理收费风险的合规意识和能力。第十二条  鼓励平台营造守法、诚信、透明、公正的收费合规文化氛围,增强相关人员特别是平台相关负责人的收费守法合规自律意识,促进平台健康可持续发展。第十三条  鼓励平台建立收费合规报告机制,或者在整体合规报告中纳入收费合规事项。鼓励平台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收费合规情况。第十四条 平台应当在首页显著位置,向平台内经营者持续公示平台收费项目、规则、标准等平台服务协议内容、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确保平台内经营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收费项目应当与服务内容对应,同一收费项目应当使用统一的名称、内容描述等要素。收费规则应当简洁明晰、通俗易懂。收费标准应当准确清楚、便于计算,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收费标准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及对应的收费标准。平台基于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费用的,应当向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具体的收费项目、标准、金额等收费明细。第十五条 平台修改收费项目、规则、标准等平台服务协议内容或者交易规则,应当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拟修改的内容和理由,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公示期应当不少于7日。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平台不得阻止,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按照修改前的协议承担相关责任。第十六条 平台修改涉及收费项目、规则、标准等平台服务协议内容,应当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确保平台内经营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第十七条 平台开展宣传推广、促销等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参加并收费。第十八条  平台收取营销推广费应当清晰公示该收费的项目、规则、标准,确保平台内经营者可以准确核对费用。平台以点击、展示、转化等作为营销推广费计费标准的,应当以简明易懂的方式公示费用的计算方法,并向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具体明细。第十九条  平台组织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优惠促销活动时,应当事先明确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关于优惠补贴的分担方式、比例等内容。在未与平台内经营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不得向平台内经营者临时加收促销费用。第二十条  平台应当严格履行向平台内经营者作出的减收、免收费用的承诺。平台前期提供免费服务的,后期未经依法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并以显著方式提醒平台内经营者注意,不得随意变更规则收取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平台应当根据经营需要和交易风险审慎评估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保证金的必要性。经评估,必要性不充分的不得收取保证金。鼓励平台合理采用经营者信用承保等方式,在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保护的同时,减轻平台内经营者缴纳保证金的资金负担。第二十二条  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确需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保证金的,平台要合理确定保证金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可以一次性收取,也可以在额度内按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逐步提取,直至提取满额为止。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对保证金的法定孳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平台应当明确保证金退还的方式和程序,确保保证金封闭运行,严禁以任何形式挪用占用保证金,不得对保证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第二十三条  平台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有下列不合理收费行为:(一)重复收费;(二)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三)转嫁应当由平台自身承担的费用;(四)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提供其基础经营数据的费用;(五)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购买服务或者参加推广、促销活动并收费;(六)利用不合理的保证金等形式变相收费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七)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平台内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八)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前款第八项的不合理费用,可以结合成本、市场供需状况、行业属性、同类平台收费情况等相关因素综合判断。第二十四条  平台内经营者认为平台收费超过合理水平的,可以向平台反映并提交相关材料。平台应当及时答复,并与平台内经营者积极协商。对平台内经营者反映集中的问题,平台应当进行研究评估,对不合理的收费规则及时修改完善。第二十五条  平台应当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及时按要求如实提供所需资料和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平台提供相关收费情况、确定收费标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说明收费的合理性。第二十六条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自律,依法依规与平台建立沟通协商机制,规范平台收费行为,引导平台加大对平台内经营者扶持力度,更好维护平台内经营者特别是中小企业和商户合法权益。第二十七条  本指南对平台收费行为合规作出一般性指引。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对平台收费行为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  本指南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2025-08-02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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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2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申报通知
省级
市科技局关于对2025年天津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的通知(已到期)
2025-08-01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   现就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利息收入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5年8月8日起,对在该日期之后(含当日)新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恢复征收增值税。对在该日期之前已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包含在2025年8月8日之后续发行的部分)的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直至债券到期。    二、上述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并由金融机构持有的有价证券。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7月31日
2025-08-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公示公告
省级
津市场监管计〔2025〕15号 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你院《关于申请成立天津市医学计量技术委员会的请示》(津计研院技〔2025〕65号)已收悉。经研究,批准成立:天津市医学计量技术委员会,委员会代号为TJ/MTC005,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该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你院。自批准之日起,天津市医学计量技术委员会即可依照《天津市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试行)》(津市场监管计〔2022〕25号)要求开展工作。 附件:天津市医学计量技术委员会(TJ/MTC005)组成人员      名单   2025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医学计量技术委员会(TJ/MTC005)组成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委员会 职务 单位 专业 职称/职务 1 王宝奎 主任委员 天津市河西区政治协商委员会 临床医学 副主席 2 丛明 副主任委员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自动化 高级工程师 3 何峰 副主任委员 天津大学 生物医学工程 教授 4 董新宇 副主任委员 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 软件工程 高级工程师 5 蒋君杰 秘书长 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 控制科学 与工程 高级工程师 6 张卿 委员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共管理 主任科员 7 王鹏 委员 天津市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电子信息工程 主任 8 马艺清 委员 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 计算机及应用 高级工程师 9 江宁川 委员 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 测试计量技术及仪器 高级工程师 10 李微微 委员 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 生物工程 高级工程师 11 曹鑫 委员 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 通信工程 高级工程师 12 赵艳 委员 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 测试计量技术及仪器 高级工程师 13 刘巨平 委员 天津市医科大学眼科医院 眼科学 主任医师 14 高振杰 委员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医院 生物医学工程 高级工程师 15 张晶 委员 天津市西青医院 生物医学工程 高级工程师 16 王淑慧 委员 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 生物医学工程 高级工程师 17 崔爱泉 委员 天津市人民医院 生物医学工程 高级工程师 18 郝然 委员 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 世界经济 高级政工师 19 李心蕊 委员 天津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天津市南开医院) 人力资源管理 科主任 20 张焕 委员 天津市静海区医院 生物医学工程 高级工程师 21 李建波 委员 天津医科大学朱宪彝纪念医院 生物医学工程 高级工程师 22 刘昕昕 委员 天津市海河医院 生物医学工程 高级工程师 23 李爽 委员 天津市天津医院 外科学 副主任医师 24 梁涛 委员 河北工业大学 自动化 教授 25 陈璐 委员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 制冷工程 科主任 26 李宗波 委员 天津市津南医院 公共事业管理 科主任   
2025-08-01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提升合同示范文本的专业性和规范性,市场监管总局对原工商总局制定的《委托合同(示范文本)》(GF—2000—1001)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委托合同(示范文本)》(GF—2025—1001)印发给你们,供社会公众参照使用,请积极做好示范文本的推行工作。修订之前的原合同示范文本同时废止。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5年7月23日
2025-08-01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工信厅节函﹝2025﹞3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5〕12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2025年度多晶硅行业专项节能监察任务清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抓紧组织实施,于2025年9月30日前将监察结果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在工业节能监察过程中,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进一步规范工业节能监察程序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5年7月31日 
2025-08-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示公告
省级
按照《天津市推行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制度工作方案》要求,现将市市场监管委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名单公示如下:     1.天津正标津达线缆集团有限公司     2.天津军星管业集团有限公司         3.天津市西青区陇八味供应链管理工作室     4.天津市河北区娇阳美业美发店      5.天津宜家家居有限公司     6.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2025年8月1日 
2025-08-01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申报通知
国家级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人事教育司  工作动态
2025-08-01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