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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904)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4年5月7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4年第1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氯氰菊酯(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25年1月7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内氯氰菊酯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最终裁定调查机关最终认定,原产于印度的进口氯氰菊酯存在倾销,国内氯氰菊酯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征收反倾销税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5年5月7日起,对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调查范围:原产于印度的进口氯氰菊酯。被调查产品名称:氯氰菊酯。英文名称:Cypermethrin,也称Cypermethrin technical,Cipermethrin。分子式:C22H19Cl2NO3化学结构式:       物理化学特性:氯氰菊酯是重要的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外观通常呈黄色至棕色粘稠液体或有结晶的半固体,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杀虫谱广,有效成分CAS号为52315—07—8、67375—30—8和1315501—18—8。主要用途:氯氰菊酯主要用于生产高效氯氰菊酯、杀虫剂制剂等,广泛应用在农业、卫生等领域,用于棉花、果树、蔬菜、烟草、玉米、花卉等害虫防治。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269090。该税则号项下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对印度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1.印度格达化学有限公司          75.7%(Gharda Chemicals Limited)2.印度联合磷化物有限公司       166.2%(UPL Limited)3.印度塔格罗斯化学有限公司      48.4%(Tagros Chemicals India Pvt. Ltd)4.印度万民利有机化学有限公司   62.0%(MEGHMANI ORGANICS LIMITED)5.布拉特树农(印度)有限公司     62.0%(BHARAT RASAYAN LIMITED)6.印度禾润保工业有限公司        62.0%(HERANBA INDUSTRIES LIMITED)7.其他印度公司                 166.2%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自2025年5月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的氯氰菊酯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对自2025年1月8日起至2025年5月6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印度的氯氰菊酯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氯氰菊酯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25年5月7日起5年。六、新出口商复审对于印度未在调查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七、期间复审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间复审。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告自2025年5月7日起执行。附件: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氯氰菊酯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pdf商务部2025年5月6日
2025-10-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现将《住房城乡建设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5年6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10-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高等学校建筑学、城乡规划、给排水科学与工程、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评估(认证)及土木工程类专业认证工作有关规定,2025年度共有90所学校的102个专业点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现将2025年专业评估(认证)结论及历年通过学校名单予以公布。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城乡规划专业评估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土木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工程管理专业评估委员会            2025年6月13日                     
2025-10-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电子化的请示》(冀建呈〔2025〕6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河北省发放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电子化。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5年6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抄送: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2025-10-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上海市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为进一步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有限空间作业风险识别、安全管控和应急处置能力,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了《房屋市政工程有限空间识别及施工安全作业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5年6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10-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好房子”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大“好房子”工作推动力度,我部总结各地“好房子”建设经验做法,形成《“好房子”建设经验做法(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学习参考。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5年7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10-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指导各地制定实施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建立完善“专项规划—片区策划—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划实施体系,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了《城市更新规划编制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城市更新规划编制实施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5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10-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布智能建造试点城市的通知》(建市函〔2022〕82号)等文件要求,各地以试点示范为抓手,加快完善发展智能建造的政策体系、产业体系和技术路径,推动建筑业转型发展工作取得积极成效。现将第四批可复制经验做法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学习借鉴。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5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10-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统计调查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审核同意备案,有效期至2030年7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5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抄送:国家统计局。
2025-10-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保障市政公用工程设计质量,促进市政公用工程行业高质量发展,我部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5年版)。现予以发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建质〔2013〕57号)同时废止。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5年7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10-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