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持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发放的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提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有关统计制度,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四、本通知适用于执行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民营银行。请各银保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保监分局。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2022年1月30日
2025-05-0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开发银行,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决策部署,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金融支持,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构建多层次、广覆盖、风险可控、业务可持续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服务体系,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支持力度。 (二)基本原则 ——以人民为中心。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十四五”时期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银行保险机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以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落脚点,将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作为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做好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金融支持。 ——以市场化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银行保险机构要在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在科学测算收益的基础上,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提供多样化、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以风险可控为前提。银行保险机构要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融资管理,严格尽职调查,审慎评估风险,稳妥有序推进业务发展。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不得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名义搞变通,打“擦边球”,进行监管套利。 ——以多方协同为保障。各地应加快出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办法,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与银行保险机构信息共享等,为银行保险机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创造良好的条件,形成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合力。 二、发挥各类机构优势,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 (三)发挥好国家开发银行作用 国家开发银行要立足自身职能定位,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中长期信贷支持。 (四)支持商业银行提供专业化、多元化金融服务 商业银行要优化整合金融资源,积极对接保障性租赁住房开发建设、购买、装修改造、运营管理、交易结算等服务需求,提供专业化、多元化金融服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与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合作社有良好合作历史的优势,优先支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五)引导保险机构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提供资金和保障支持 支持保险资金通过直接投资或认购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保险私募基金等方式,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提供长期资金支持。支持保险机构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等环节提供财产损失、民事责任、人身意外伤害等风险保障。 (六)支持非银机构依法合规参与 支持信托公司等发挥自身优势,依法合规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 三、把握保障性租赁住房融资需求特点,提供针对性金融产品和服务 (七)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 对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等新建自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或存量盘活项目,银行保险机构在综合考虑企业项目建设或购置,以及后续运营需求的基础上,以市场化方式提供适配其融资需求的产品。 (八)稳妥做好对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企业的金融支持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为企业盘活、改建、装修、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提供支持。 (九)探索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特点的担保方式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特点,稳妥有序开展应收租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质押贷款业务,增强贷款保障能力。加强与融资担保机构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域的合作,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支持作用。鼓励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业主在项目建设期为在建工程投保工程保险,在项目经营期为租赁经营的财产投保企业财产保险。 (十)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银团贷款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融资支持。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为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券融资提供发行便利,加大债券投资力度。 四、建立完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内部机制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的组织领导,结合自身发展战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安排,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十二)优化金融服务组织架构 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通过成立专门服务部门、组建专营团队、成立特色分支机构等多种形式,创新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服务组织架构,提升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服务专业化能力和水平。 (十三)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银行保险机构要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在房地产各项业务中的考核比重,积极推行保障性租赁住房融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措施,提升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积极性。 五、坚持支持与规范并重,坚守风险底线 (十四)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配套措施尽快落地 各地应尽快出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具体办法,明确本地区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流程及工作要求等。 (十五)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监督管理 各地要加快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严厉打击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骗取银行保险机构优惠政策行为。 (十六)做好融资主体准入管理 各地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制度,及时与银行保险机构共享本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信息,定期向银行保险机构公布合格住房租赁企业名单和企业经营信息,为银行保险机构开展业务提供支持。银行保险机构要遵循审慎稳健和安全性原则,对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方可适用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不得介入已被有关部门列入违建或安全隐患管控的项目,不得向违规采取“高收低租”“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模式快速扩张的企业提供融资。 (十七)把控好项目风险 银行保险机构要密切关注当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发展情况,科学合理测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投入、收益和现金流,合规适度提供融资,严防过度授信、盲目放贷。要在负债控制、款项支付、工程进展、租金回款、资产抵押等方面采取有效的风控措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针对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部分独立公允核算,实现专款专用。 (十八)加强项目后续跟踪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贷款支付和用途管理,切实防范信贷资金违规挪用于其他用途。要持续加强企业财务和运营状况监测评估,加强租金回款监控,切实保障信贷资金安全。 六、加强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监管引领 (十九)拓宽资金来源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发放。 (二十)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管统计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持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发放的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计算“房地产贷款占比”指标时,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开发贷款”“保障性租赁住房经营贷款”“保障性租赁住房购买贷款”从“房地产贷款余额”中予以扣除。 (二十一)加强风险管控 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强业务指导和风险监测,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风险监测和防控体系,定期监测辖内银行保险机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情况,做到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中国银保监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2月16日
2025-05-0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我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部党组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法治建设重点任务。部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切实发挥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作用,制定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0年法治建设工作要点,明确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完善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体系等5个方面42项任务;召开部机关法治建设工作会议,推动重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 (二)全面依法履行政府职能。 一是举全系统之力抓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组织编印应急医疗设施设计改造标准和技术指南,指导支持中央和地方施工企业按时保质完成火神山、雷神山和方舱医院等建设任务;切实保障城市供排水、供气、供热正常运行,认真开展城市保洁消杀、物业服务人员参与社区联防联控工作;延续建设工程注册人员资格和企业资质,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工作,出台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减免国有房产租金等措施。 二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出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方案,大幅减少企业资质等级、类别。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办理流程,减少办理要件,缩短办理时间。 三是稳妥实施房地产长效机制方案,因城施策、分类调控,加强金融土地政策联动,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推进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和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 四是加强建筑市场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完善工程组织实施方式,推广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组织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和建筑市场监管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进一步健全工程质量责任体系。深入落实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五是加强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工作。在样本城市开展城市体检工作,以城市体检推动转变城市发展方式。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强化历史文化保护和城市风貌管理。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海绵城市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等工作。按期完成农村危房改造扫尾工程任务,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乡村建设评价试点、宜居农房建设、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等工作。 (三)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一是积极推动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住房租赁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立法进程。 二是出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废止《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等规章。 三是积极参加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密切相关的民法典、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工作。 (四)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一是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认真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对拟出台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法开展风险评估论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审议等工作。 二是提高机关工作人员法治意识。落实以案释法和旁听庭审制度,组织部机关工作人员远程旁听庭审。 (五)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是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年报指标和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指南。严格开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专家咨询制度。 二是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开展“执法服务水平提升年”活动。印发《城市管理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试行)》,提高城市管理执法规范化水平。 (六)积极推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一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时限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2020年,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563件、行政应诉案件401件。 二是加强对全系统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监督指导。印发2020年行政复议应诉情况年报、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情况通报。在中国建设报每月刊发1期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全年共刊发12期。 (七)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工作。 一是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七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方案》,开展“七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 二是组织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宪法宣传周”活动,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开展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安全等宣传,提高国家安全法治意识和疫情防控能力。 三是加强民法典学习宣传。印发《关于加强民法典学习宣传的实施意见》。在中国建设报专版宣传民法典。邀请法学专家作民法典专题讲座。 二、2021年工作考虑 (一)统筹谋划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按照中央有关部署要求,制定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明确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和任务。 (二)完善住房和城乡建设法规体系。加快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住房租赁条例立法进程。推动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订工作。深入推进民法典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贯彻实施。 (三)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修订《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有关要求。深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动厘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责边界。 (四)提升行政复议应诉办案质量。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研究改进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流程。 (五)增强普法实效。启动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八五”普法工作。结合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以党章、准则、条例为重点,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推动党内法规宣传常态化、制度化。
2025-05-0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关于杨丽景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杨丽景同志任宁河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试用期一年);陈兆睿同志任天津市七里海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初连城同志任宁河区中等专业学校副校长(试用期一年);薛盛屹同志任宁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兼);免去李强同志宁河区疾病预防控制局局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兼)职务;免去李强同志宁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兼)职务。特此通知。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2025年5月8日(此件主动公开)
2025-05-08 | 宁河区人民政府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关于白金栓同志试用期满正式任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白金栓同志任天津宁河现代产业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特此通知。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2025年5月8日(此件主动公开)
2025-05-08 | 宁河区人民政府
《天津港保税区关于促进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指导意见》(试行)于2025年4月3日至2025年5月6日登载在天津港保税区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公示期满,未收到相关意见和建议。 特此说明。天津港保税区科技创新局202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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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7 | 天津港保税区科技和工业创新局
依据《天津市滨海新区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制度》、《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结合《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天津港保税区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保管发〔2020〕7号),制定了《天津港保税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及《天津港保税区2025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开展天津港保税区2025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活动工作,具体抽查名单详见附件。
附件下载:
天津港保税区2025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名单2.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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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7 | 天津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解决部分岗位人员紧缺问题,根据《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10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25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4〕32号)等文件要求,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天津医学健康研究院(以下简称“健研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4名。实施方案如下:一、招聘单位基本情况健研院是2022年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复的正局级事业单位,属于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健研院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天津市委市政府关于医学健康领域科技创新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决策部署,在研发创新职能方面将主要围绕医学健康科学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基础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干细胞与再生医学、放射医学、输血医学、康复医学、重大疾病诊疗、医工结合等方面前瞻性、战略性、前沿性创新研究,并组织开展重大产业项目实施和特色产业群建设等有关工作。二、招考对象符合岗位报考要求的人员。三、招考岗位具体岗位详见《天津医学健康研究院2025年第二批公开招聘计划表》(附件1)。四、招考条件(一)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爱岗敬业,恪守职业道德;3.报考年龄计算的截止日期为报名工作第一日,即岗位要求年龄40周岁以下,应为1984年5月9日及以后出生;4.具备岗位要求的专业背景和能力,岗位要求的专业参考教育部发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颁布,2018年修订)》《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不接受以第二学历、学位和辅修专业报考。持有香港、澳门、台湾和国外院校毕业证书的人员,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为准,所学内容要与专业需求相一致;5.对于在报名时尚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2025届高校毕业生,可在其满足报考岗位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实施“容缺后补”机制,核查上述证件的时间可推迟到报到环节。届时,如报考人员不能提供相关证件,将取消其聘用资格;6.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7.符合回避的有关规定;8.具备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1.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2.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违规行为,尚在限制报考期限内的;3.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被依法限制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4.曾被认定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5.现役军人;6.全日制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7.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其他情形的。五、招考程序(一)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发布时间为2025年5月7日,报考人员可登录天津市科学技术局网站(https://kxjs.tj.gov.cn/)、天津卫生人才网(https://www.tjwsrc.com/)以及天津医学健康研究院微信公众号查询。(二)报名与资格审查报名时间为2025年5月9日至2025年5月16日。报考人员根据报考岗位要求,将《天津医学健康研究院应聘登记表》(附件2)及相关研究成果扫描件发至招聘邮箱tih-zhaopin@ihcams.ac.cn,邮件名称为“姓名-专业-报考岗位”,附件保证文件清晰。健研院党政综合部对报考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通过电子邮件予以回复。对于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明确告知原因。(三)资格复审通过资格审查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全部学习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工作业绩及研究成果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的具体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将另行通知),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考核资格;未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考核资格。2025届毕业生学历证、学位证采取“容缺后补”机制,核查时间推迟到报到环节,届时,如拟聘人员不能提供相关证件,取消其应聘资格。(四)考核采用答辩面谈的方式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岗位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综合素质和语言表达能力。考核满分100分,及格线为60分,成绩低于及格线的不能进入体检、考察环节。考核成绩即为总成绩(保留2位小数)。以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职位招考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若报考人员总成绩出现并列,造成进入体检人数超出岗位聘用计划数的,则主考官打分高者进入体检。(五)体检进入体检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医院体检,费用自理。体检的项目、标准,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标准出台之前,参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和规程执行。未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检、复检人员,视为自动放弃,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六)考察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了解拟聘用人员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并对报考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经考察不宜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予聘用。(七)公示经健研院党委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拟聘人选,在天津市科学技术局网站(https://kxjs.tj.gov.cn/)、天津卫生人才网(https://www.tjwsrc.com/)以及天津医学健康研究院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八)聘用公示期满后,对没有异议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由于被聘用人员个人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到手续的,取消聘用资格。公开招聘出现不合格、自动放弃等情况时,依据报考者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若报考人员总成绩出现并列,则主考官打分高者进入递补。若招聘程序结束后出现岗位空缺,健研院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天津市科学技术局网站(https://kxjs.tj.gov.cn/)、天津卫生人才网(https://www.tjwsrc.com/)以及天津医学健康研究院微信公众号重新发布报名时间及安排,有关岗位重新发布报名通知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五、纪律与监督本次招聘具体工作由健研院组织实施,全程接受相关部门及社会监督,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对违反招聘工作纪律的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对弄虚作假,违反考试纪律的报考人员,取消其报考资格。六、其他事项1.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招聘各环节发现报考者存在不得报考的情形或者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将取消其报考资格、终止聘用程序。2.因遇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对招聘工作安排进行调整的,将通过短信或邮件等方式进行提示,并在发布招聘公告的网站发布通知,请报考人员密切关注。咨询电话:022-23608275监督电话:022-58832833咨询时间:工作日8:30-11:30;14:00-16:30附件:1.天津医学健康研究院2025年第二批公开招聘计划表2.天津医学健康研究院应聘登记表天津医学健康研究院2025年5月7日
2025-05-07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和《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津文旅政法〔2020〕2号)的要求,我局对截至2025年4月底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附件:1.市文化和旅游局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市文化和旅游局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2025年5月7日
2025-05-07 |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天津市西青区环城安居建设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龙腾馨苑小区定向安置住房销售价格的请示》已收悉。根据《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你公司在西青区大寺镇泽润路17号承建的龙腾馨苑小区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项目,规划建筑面积为149905.95平方米。经审核,该项目平均每建筑平方米价格为6100元,你公司可根据楼层、朝向自行确定差价,最高价格不得突破每建筑平方米6710元。 2025年5月6日(此件主动公开)
2025-05-07 | 西青区工业和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