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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902)
政策法规
省级
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已过期)
2025-10-23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为落实《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相关要求,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组织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等单位计算了2024年燃煤发电、燃气发电、水力发电、核能发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生物质发电碳足迹因子和输配电碳足迹因子以及全国电力平均碳足迹因子(见附件),供各行业产品核算电力生产和消费产生的碳足迹使用。上述因子与《关于发布2023年电力碳足迹因子数据的公告》(2025年第3号)中2023年电力碳足迹因子的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2024年全国电力碳足迹因子 生态环境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能源局 2025年9月28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10月23日印发   解读: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发布2024年电力碳足迹因子数据的公告》答记者问
2025-10-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政策法规
市级
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紧密型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推进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武清区紧密型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推进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武清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2日(此件主动公开)   武清区紧密型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推进机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武清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武清区紧密型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促进分级诊疗政策落地,推动我区医药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委《关于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23〕41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成立武清区紧密型医疗卫生共同体(以下简称医共体)建设推进机制,具体方案如下:一、组织架构召 集 人:许颖悟  武清区委副书记、区长副召集人:姜述英  武清区副区长成    员:夏树森  武清区卫生健康委党委书记          徐迎侠  武清区卫生健康委主任          赵国轩  武清区委编办主任          高巧生  武清区发展改革委主任          冯  彪  武清区财政局局长          扈树燕  武清区医保局局长          张大国  武清区人社局局长          李长春  武清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魏学利  医保武清分中心主任武清区紧密型医共体建设推进机制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委,承担紧密型医共体建设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夏树森同志和徐迎侠同志兼任。二、主要职责(一)负责推进医共体体制机制改革,领导医共体建设工作,统筹协调和研究审议全区医共体规划建设、投入保障、制度保障、考核监管等重大事项。(二)研究审定医共体人事管理、薪酬分配、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等核心管理制度。(三)审议医共体年度绩效考核评估结果、年度工作报告及建设中涉及的其他重大问题报告。(四)围绕医共体建设关键需求,协调各成员单位充分发挥“三医联动”(医疗、医保、医药联动)作用,为医共体建设营造宽松、高效的政策环境。(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三、办公室职责(一)组织执行国家和天津市关于医共体建设的文件、指示、规定及工作机制的决定、决议,负责工作任务的布置、督促与落实情况检查。(二)定期召开医共体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建立健全联席议事决策制度,明确各单位权责清单,确保决策科学、民主、依法。(三)收集汇总成员单位工作推进情况,梳理问题、反馈信息,为决策提供精准建议,做好上传下达与部门间协调工作。(四)根据决议,组织起草工作计划、报告、规划,拟制各种文件及医共体日常行政事项的通知安排。(五)协调、指导、督促医共体成员单位落实各项工作任务,跟踪工作进度,及时向召集人报告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四、工作机制(一)建立定期工作会议制度。实行集体讨论重要问题会议制度,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二)建立重要事项报告制度。涉及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关于紧密型医共体的指示批示,拟出台涉及紧密型医共体的重要政策文件、改革措施、重要活动等,各成员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三)建立互通共建机制。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推进紧密型医共体工作任务,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四)建立重要工作督查制度。办公室根据区紧密型医共体工作实际情况,适时开展督查。五、其他事项(一)紧密型医共体建设推进机制不对外发文,不刻制印章,不设实体性办事机构。(二)成员如有变动调整的,由负责相关工作职责的同志接任,不再另行发文。(三)紧密型医共体工作任务完成后,其建设推进机制即行撤销。
2025-10-23 | 武清区人民政府
公示公告
市级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区直各单位:《北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5年10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北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天津市北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辖区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等工作。自然灾害发生后,根据受灾情况综合研判,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当毗邻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本区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本区应急救助工作。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本区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1.4 工作原则(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自然灾害救助的首要任务,强化底线思维,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2)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制;完善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模式。 (3)坚持统筹协调、联动应对。充分发挥天津市北辰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防灾减灾救灾委)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各单位协作配合,做到统筹有力、分工明确、协调有序、运转高效。(4)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面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各项应急准备,有效降低灾害风险,减少灾害损失,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2 组织指挥体系2.1 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区防灾减灾救灾委负责指导、监督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协调开展本区辖区内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区防灾减灾救灾委下设北辰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区防灾减灾救灾办设在区应急局,承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日常工作;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具体工作并督促落实,必要时,提请区防灾减灾救灾委组织协调。2.2 有关成员单位2.2.1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区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委宣传部:统筹协调指导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等。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等。区委网信办:统筹指导有关单位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工作;加强涉“自然灾害救助”相关谣言线索受理,协同相关部门做好谣言线索发现、查证、辟除工作;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行为进行处理等。区发改委:负责自然灾害救助所需粮食(含食用油,下同)的供应保障工作;按照职责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所需应急物资的生产供应相关工作;牵头组织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牵头组织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出动用区级政府储备粮食的建议,组织应急粮食的加工和供应。区住建委:指导做好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工作;负责居民住房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等。区城管委:负责组织协调燃气企业及相关单位,在受灾期间开展燃气保障、城市道路桥梁等有关基础设施的恢复;负责指导受灾地区组织协调供热企业,在受灾期间开展供热保障;负责组织指导灾后生活垃圾清运、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受灾群众集中安置场所环境卫生工作等。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农业和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负责灾区动物疫情监测防控、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负责全区农业生产灾后生产自救工作,组织种子、动物疫苗等物资储备和调拨;组织好蔬菜、肉、蛋、奶等农产品生产工作,配合做好受灾期间农产品供应和价格稳定等。区卫健委:负责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心理援助和卫生知识宣传等卫生应急工作;开展受灾期间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监测工作。区国资委:督促监管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工作等。区外办:配合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的涉外工作等。区国动办:负责提供必要的公用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指引避难避险场所位置等。区工信局:负责组织受灾期间电力供应,协调电力企业恢复和保障电网、电力设施正常运行;掌握相关重点企业情况,按照职责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所需应急物资的生产供应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动全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期间应急通信相关保障工作;组织做好受灾期间通讯保障和有关基础设施恢复等。区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受灾学校、幼儿园师生转移安置工作,并对受灾困难学生实施救助;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制订学校、幼儿园防灾减灾救灾教育计划,开展经常性的防灾减灾救灾教育和演练等。区科技局:负责提供科技方面咨询建议,协调适用的科技成果支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公安北辰分局:负责维护灾区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稳定;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物资和人员运送的交通疏导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等。区民政局:组织指导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范围;组织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会同各区级有关部门支持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按照职责开展救灾捐赠相关工作等。区司法局:组织做好救灾工作相关法律服务等。区财政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级资金的保障,配合区应急局积极争取中央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市政府救灾资金支持;配合区应急局负责上级资金的分配、管理和监督,及时预拨资金,做好受灾地区灾害救助资金保障;牵头组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筹措;牵头组织制定灾后恢复重建的财政配套政策;负责联系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等做好受灾期间相关服务;协助牵头部门制定灾后恢复重建配套政策等。区人社局:指导受灾技工学校做好灾后复学工作;将防灾减灾知识纳入全区技工院校安全教育课程,开展经常性的防灾减灾救灾教育和演练等。市规划资源局北辰分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协助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负责组织开展受灾期间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灾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危险性评估和综合治理工作;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受灾地区善后处置期间居民住房和基本配套设施恢复重建的选址、规划方案设计等。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自然灾害引发的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及时预警、发布相关环境信息等。区运管局:按照区防灾减灾救灾委部署,会同区相关部门、单位,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运输车辆,做好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人员、救灾物资和受灾群众的优先运送;组织修复受灾期间损坏的公路设施,优先抢通通行路线等。区水务局:负责水旱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做好受灾期间生活、生产经营供水保障和有关基础设施的恢复;负责受灾期间城市排水工作,指导协调各镇街、开发区排水工作;协同开展蓄滞洪区运用,组织开展蓄滞洪区运用补偿等。区商务局:牵头组织受灾期间生活必需品供给保障工作,稳定市场供应;负责组织由政府安置受灾群众的餐饮保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所需方便食品、瓶装水调拨和供应;在受灾期间,会同有关部门及企业开展成品油应急保障工作等。区文旅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游景区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做好游客安全引导工作;协助属地做好旅游景区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提供必要的体育场馆作为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避难避险场所,负责指引场所位置;协助组织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区应急局:指导受灾属地和有关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跟踪督促相关决策部署和救灾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对自然灾害救助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支持措施;负责组织开展救灾需求评估,调拨、分配中央、市级和区级救灾物资,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救灾款物监督使用;按照职责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所需应急物资的生产供应相关工作;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组织开展救灾工作信息通报,组织协调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会商核定、统计上报和灾情趋势研判,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和受灾地区需求;统一协调各类应急专业队伍,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开展并指导本区辖区内的救灾捐赠工作;负责地震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报告已发生地震震级等信息,组织开展震情分析会商,提供震情发展趋势判断;负责地震现场流动监测、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和烈度评定;协助做好地震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根据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受灾期间市场秩序监管工作,查处各类破坏市场秩序行为;负责救灾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严防假劣药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流入受灾地区;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筹集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加强救灾期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等。区统计局:负责做好灾情统计业务指导工作等。团区委:组织引导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志愿服务等。区红十字会、区慈善协会: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依法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开展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分配、管理、统计、信息公开工作等。区科学技术协会:开展相关科普宣传活动等。区税务局: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落实各项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收优惠政策等。区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气象服务和保障等。区武装部:根据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民兵参加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协助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等。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受灾期间火灾防范及灭火救援;参与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现场抢险;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等。2.2.2 各镇街、开发区负责科学组织开展本区域受灾人员和易受自然灾害危害人员的转移、避险、安置等工作;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加强本辖区社会管理、维护、恢复社会秩序;负责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组织实施等。2.3 专家工作组根据本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设立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专家工作组,为本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根据受灾情况,可适时商请市级专家委员会为本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支持。3 灾害救助准备气象、水务、规划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及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有关部门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防灾减灾救灾办根据各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情况进行预评估。当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等情况时,经区防灾减灾救灾办主任批准,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及时向相关镇街、开发区和有关部门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2)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督促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3)通知各相关部门、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4)通知各有关单位做好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5)及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区政府报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落实区领导同志要求,并通报各相关镇街、开发区和部门。(6)加强应急值守,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采取相关措施。4 灾情信息统计报告4.1 区应急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会同受灾镇街、开发区、相关涉灾部门(行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告、统计分析、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共享等工作。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统计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4.2 区应急局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区委、区政府以及市应急局报告。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应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以及市应急局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4.3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初报要快,续报要稳,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1)初报。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各镇街、开发区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辖区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应在接到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本区辖区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应急局报告。对于造成本区辖区内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失踪或者遇险被困的突发灾害事件,区应急局应当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的上报、核实和反馈等工作。(2)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应急局和各镇街、开发区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各镇街、开发区每日10时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每日12时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应急局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局和各镇街、开发区应随时向上一级灾情管理部门报告。(3)核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各镇街、开发区应在4日内组织核定灾情数据,并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接到报告后,应在5日内评估、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应急局报告。4.4 对于干旱灾害,区应急局和各镇街、开发区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对于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干旱灾害,每5日至少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4.5 地震、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区应急局和各镇街、开发区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4.6 区应急局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市应急局。4.7 区政府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应急局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4.8 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区应急局。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可根据救灾工作需要,要求区有关部门、区应急局、各镇街、开发区随时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4.9 达到应急管理部《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按照该制度要求开展灾情统计调查工作。5 应急响应5.1 响应分级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设定四个应急响应等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相关职责。5.2 一级应急响应5.2.1 启动条件本区辖区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1)死亡和失踪5人(含)以上;(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含)以上;(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含)以上;(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含)以上;(5)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情形。5.2.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后,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建议,经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常务副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区防灾减灾救灾委主任批准,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启动自然灾害救助一级响应,并向区委、市应急局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应急管理部报告。5.2.3 响应措施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主任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主任主持或委托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常务副主任主持会商,区有关单位及受灾镇街、开发区参加,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部署灾区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必要时,申请启动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主任带领或委托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常务副主任带领有关部门赴灾区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实地查看灾情,现场组织督导各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区应急局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3)区应急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发布等工作,每日10时前向区应急局通报1次救灾情况,区应急局汇总后每日12时前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必要时,申请区防灾减灾救灾委专家工作组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可适时商请市级专家委员会提供支持。(4)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财政局、区应急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中央和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各镇街、开发区、有关单位申请和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区发改委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区应急局、区商务局等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发改委按照区政府安排做好粮食供应保障。区卫健委、区农业农村委、区民政局及时组织队伍赴受灾地区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心理援助和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等工作。(5)区运管局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充分发挥各类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相关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区运管局、公安北辰分局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公路运输保障工作。(6)公安北辰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紧急管理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灾害救助工作。区消防救援支队开展火灾防范及灭火救援,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武装部根据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受灾地区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7)区发改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局依职责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水务局组织做好灾后生活、生产等供水和排水保障。区工信局组织电力生产和供应,全力恢复和保障电网、电力设施正常运行;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应急局、区发改委、区工信局等部门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等生产供应工作。(8)区住建委指导做好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规划资源局北辰分局组织开展应急测绘。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和调查评估。区国资委督促监管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等工作。区财政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9)区应急局视情况提出开展救灾捐赠的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会同区民政局等部门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区外办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的涉外工作。区慈善协会、区红十字会等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10)区委宣传部统筹指导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灾情稳定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11)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在本区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12)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相关工作。(13)区防灾减灾救灾办汇总灾害救助重要工作情况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5.2.4 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建议,经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常务副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区防灾减灾救灾委主任批准,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终止自然灾害救助一级响应,并向区委、市应急局报告。5.3 二级应急响应5.3.1 启动条件本区辖区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1)死亡和失踪3人(含)以上、5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含)以上、1万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含)以上、1000间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含)以上、15%以下;(5)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情形。5.3.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后,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建议,经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审核,报请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常务副主任批准,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启动自然灾害救助二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5.3.3 响应措施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常务副主任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常务副主任主持会商,区有关单位及受灾镇街、开发区参加,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灾区形势,研究制定部署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必要时,申请启动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常务副主任带领有关部门赴灾区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实地查看灾情,现场组织督导各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区应急局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3)区应急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以及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和新闻发布等工作,每日10时前向区应急局通报1次救灾情况,区应急局汇总后每日12时前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必要时,请区防灾减灾救灾委专家工作组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可适时商请市级专家委员会提供支持。(4)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财政局、区应急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中央和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各镇街、开发区、有关单位申请和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区发改委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区应急局、区商务局等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发改委按照区政府安排部署做好粮食供应保障。区卫健委、区农业农村委、区民政局及时组织队伍赴受灾地区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心理援助和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等工作。(5)区运管局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充分发挥各类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相关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区运管局、公安北辰分局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公路运输保障工作。(6)公安北辰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紧急管理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灾害救助工作。区消防救援支队开展火灾防范及灭火救援,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武装部根据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受灾地区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7)区水务局组织做好灾后生活、生产等供水和排水保障。区工信局组织电力生产和供应,全力恢复和保障电网、电力设施正常运行;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住建委指导做好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损坏情况鉴定等工作。区财政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8)区应急局视情况提出开展救灾捐赠的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会同区民政局等部门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区外办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的涉外工作。区慈善协会、区红十字会等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9)区委宣传部统筹指导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灾情稳定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10)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相关工作。(11)区防灾减灾救灾办汇总灾害救助重要工作情况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5.3.4 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建议,经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审核,报请区防灾减灾救灾委主任批准,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终止自然灾害救助二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5.4 三级应急响应5.4.1 启动条件本区辖区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1)死亡和失踪1人(含)以上、3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含)以上、2000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含)以上、300间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含)以上、10%以下;(5)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情形。5.4.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后,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建议,报请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启动自然灾害救助三级响应,并向区政府报告,视情况向区委报告。5.4.3 响应措施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及时组织区有关单位及受灾镇街、开发区召开会商会,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分析灾区形势和工作进展,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2)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实地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3)区应急局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以及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和新闻发布等工作。(4)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财政局、区应急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中央和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各镇街、开发区、有关单位申请和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区应急局、区商务局等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发改委按照区政府安排部署做好粮食供应保障。区卫健委、区农业农村委、区民政局及时组织队伍赴受灾地区开展或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心理援助和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等工作。(5)区运管局、公安北辰分局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公路运输保障工作。公安北辰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紧急管理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灾害救助工作。区消防救援支队开展火灾防范及灭火救援,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区住建委指导做好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6)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武装部根据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受灾地区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7)灾情稳定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办指导各镇街、开发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8)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相关工作。5.4.4 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建议,报请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批准,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终止自然灾害救助三级响应,并向区政府报告,视情况向区委报告。5.5 四级应急响应5.5.1 启动条件本区辖区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1)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2)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含)以上、100间以下;(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含)以上、5%以下;(4)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情形。5.5.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后,经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分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副主任审核,报请区防灾减灾救灾办主任批准,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四级响应,并向区政府报告,视情况向区委报告。5.5.3 响应措施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办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区防灾减灾救灾办主任或委托分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副主任及时组织区有关单位及受灾镇街、开发区召开会商会,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分析灾区形势和工作进展,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2)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办主任或委托分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副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实地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3)区应急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4)区财政局、区应急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各镇街、开发区、有关部门申请和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区应急局、区商务局等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必要的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发改委按照区政府安排部署做好粮食供应保障。区卫健委、区农业农村委、区民政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心理援助和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等工作。(5)区运管局、公安北辰分局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公路运输保障工作。公安北辰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紧急管理工作。区住建委指导做好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武装部根据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受灾地区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6)灾情稳定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办指导受灾镇街、开发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7)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相关工作。5.5.4 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分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副主任审核,报请区防灾减灾救灾办主任批准,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终止自然灾害救助四级响应,并向区政府报告,视情况向区委报告。5.6 灾情信息发布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应当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灾情稳定前,区应急局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全区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全区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7 响应等级调整对于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相对薄弱的地区等,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级别可适当提高,并视发展态势及时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5.8 响应联动接到市防灾减灾救灾办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涉及本区的通报后,要立即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对已启动区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区防灾减灾救灾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应及时向市应急局报告。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6.1 过渡性生活救助6.1.1 自然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指导受灾镇街、开发区及有关部门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6.1.2 受灾镇街、开发区应当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等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必要时,由区政府组织开展受灾人员过渡性安置。6.1.3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局指导各镇街、开发区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6.1.4 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镇街、开发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6.2 冬春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镇街、开发区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6.2.1 区应急局按照市应急局冬春救助工作部署和具体通知要求组织镇街、开发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调查评估,核实情况。6.2.2 受灾后,区应急局应当在每年10月上旬前统计、评估本区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6.2.3 根据受灾镇街、开发区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拨付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必要时,申请中央和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6.2.4 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区发改委按照区政府安排部署负责保障粮食供应。区应急局组织评估全区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绩效。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6.3.1 因灾倒损住房中的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商业保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加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科学避让风险隐患,有效采取工程防范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6.3.2 因灾倒损住房中不能由受灾户自建的(如城镇居民的商品房、公产房、保障房等),恢复重建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区发改委负责指导做好项目审批工作;区财政局根据灾害评估损失、次生衍生灾害隐患排查及危险性评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受损程度鉴定等,以及受灾镇街、开发区提出的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安排意见,研究确定区级补助资金规模、筹集方式以及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总规模,形成天津市北辰区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安排意见,并积极争取中央和市级补助资金;市规划资源局北辰分局负责组织选址和规划方案设计,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简化审批手续,加快用地、规划审批;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区住建委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6.3.3 区应急局组织相关镇街、开发区核定倒损住房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按要求向市应急局报送。6.3.4 区应急局收到相关镇街、开发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市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区财政局审核后下达。涉及申请上级补助资金情况,商区财政局审核后报送市级部门。并建立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机制,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6.3.5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局应会同区财政局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局和市财政局。6.3.6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7 应急保障7.1 应急队伍保障7.1.1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各镇街、开发区应当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发挥消防救援、解放军参与抢险救灾的突击队作用,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7.1.2 必要时,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专家工作组组织协调相关专家,可视情商请市级专家委员会专家支持,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7.1.3 区应急局组织建立健全覆盖区、镇街、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7.2 装备和设施保障7.2.1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镇街、开发区应当为自然灾害救助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工作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防护等装备,完善相关系统,加强基层装备建设,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7.2.2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镇街、开发区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充分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明确相关技术标准,加强管理工作,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推动社区设立灾害应急避难场所,方便群众就近转移。7.2.3 灾害发生前后,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要及时启用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加强安置点管理,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需要告知居民前往应急避难场所的,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7.3 物资保障7.3.1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镇街、开发区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进一步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布局、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区应急局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采购、储备和供应机制,合理确定物资品种、标准、规模,为应对自然灾害提供物资保障。7.3.2 区和各镇街、开发区应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辖区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区应急局等部门要从满足受灾群众各项基本生活需求出发,根据职责制定各类相关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储备必要物资,做好日常管理。要科学调整物资储备品类、规模和结构,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按照实物和产能、政府和社会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掌握相关重点企业供应情况,加强生产能力动态监控和应急调度,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7.3.3 区应急局等部门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提升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化水平,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依法健全灾害应急处置期间应急采购、征用和补偿机制。提高物资快速调配和紧急运输能力。7.4 资金保障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区发改委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天津市北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合理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同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和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区级和镇街、开发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切实做好救灾工作资金保障。7.4.1 区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保障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的经费。各镇街、开发区应当充分结合本地区实际落实好相关工作。7.4.2 区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本区域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各镇街、开发区应当充分结合本地区实际落实好相关工作。7.4.3 区财政局要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状况编制自然灾害救灾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设置的预备费,经本级政府决定后,可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自然灾害处理增加的支出。7.4.4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建立区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中央、市级和区级救灾资金,满足受灾镇街、开发区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区发改委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7.5 通信和信息保障7.5.1 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利用卫星通讯等手段,加强极端条件应急通讯保障能力。区工信局按照职责分工协调推动全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加强应急通信装备预置,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提升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7.5.2 充分发挥“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作用,推动区级灾害救助通讯网络建设,确保各镇街、开发区及时准确掌握灾情及灾害救助情况。7.5.3 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加强值班值守,保持通信畅通。7.6 社会动员保障7.6.1 区应急局等部门组织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7.6.2 区委社会工作部、区民政局等部门依职责支持引导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和社会组织等相关社会力量有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鼓励其发挥积极作用。7.7 科技保障7.7.1 区科技局协调适用的科技成果支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7.7.2 区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及时完善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7.7.3 区应急局等部门积极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沟通交流,建立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装备开发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7.8 宣传培训区政府相关部门、各镇街、开发区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区防灾减灾救灾办协调各有关单位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各镇街、开发区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7.9 沟通与协作7.9.1 区政府应落实好市政府关于组织开展国际、国内救灾交流的工作要求,借鉴发达国家和兄弟省市先进的救灾工作经验,进一步做好本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7.9.2 区应急局会同毗邻区应急局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协作,建立完善协同机制,加强在灾害预警、信息通报、力量支援、物资保障、预案衔接等方面的合作。8 附则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监督;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8.2 责任和奖惩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或评定为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迟报、谎报、瞒报灾情等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3 预案管理8.3.1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应急局承担。8.3.2 区防灾减灾救灾办会同其他相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演练至少每2年进行1次。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有关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一并开展本预案演练。8.3.3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8.3.4 区应急局结合救灾工作实际需要等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预案进行评估,作出修订后报区政府审批。8.3.5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北辰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八项应急预案的通知》(北辰政办发〔2022〕12号)中的《北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规定为准。
2025-10-23 | 北辰区人民政府
公示公告
市级
        日前,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天津市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企业名单》,其中天津港保税区企业中船(天津)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成功入选。至此,保税区已累计拥有天津中集集装箱有限公司、天津常春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以及此次新获评的中船(天津)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共三家市级低VOCs源头替代企业,标志着保税区在推动工业领域绿色低碳发展、深化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面取得阶段性成果。     挥发性有机物是形成臭氧和细颗粒物污染的重要前体物,其减排对于改善空气质量至关重要。推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是从根本上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产业绿色升级的关键举措。此次中船(天津)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的入选,是天津港保税区持续引导企业践行绿色生产方式的一个缩影。     目前,天津港保税区获得认定的三家企业,在集装箱制造、汽车零部件、船舶制造等领域率先采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有效降低了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为同行业企业提供了可借鉴的绿色转型路径,充分发挥了“以点带面”的示范引领作用。     近年来,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双碳”战略目标,将绿色低碳理念深度融入区域发展规划,并通过长期坚持深入企业的辅导、调研与服务机制,精准对接重点行业生产企业,持续宣传并辅导培育企业加快低VOCs源头替代进程。这一工作不仅是落实天津市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求的具体行动,也是构建区域绿色制造体系、培育节能低碳标杆企业的重要抓手。     下一步,天津港保税区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聚焦绿色制造体系的全面建设。坚持以服务企业为主线,引导和支持更多企业实施源头替代,持续提升区域工业领域VOCs治理水平和效能,推动产业链、供应链朝着“高端化、绿色化、低碳化”方向稳步迈进,为天津市的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持续改善贡献保税区力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5-10-22 | 天津港保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2024年市场监管总局企业工资分配、负责人薪酬情况信息披露 一、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1、2024年度工资分配情况https://www.spc.net.cn/wzgg/3096.html2、2024年度企业负责人薪酬情况https://www.spc.net.cn/wzgg/3097.html二、中国工商出版社有限公司1、2024年度工资分配情况http://www.cicpress.com/xwzx/2025-10/21/cms1691article.shtml2、2024年度企业负责人薪酬情况http://www.cicpress.com/xwzx/2025-10/21/cms1690article.shtml
2025-10-22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示公告
市级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企业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为助力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岗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稳就业政策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5〕25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做好企业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补贴(以下简称社保补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一)单位范围制造业、建筑业、现代服务业中的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与重点群体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或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领社保补贴。中小微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确定。本通知所称制造业和建筑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制造业和建筑业门类下所有大类。本通知所称现代服务业,是指《现代服务业统计分类》(国家统计局令第36号)确定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现代物流服务业、现代商贸服务业、现代生活服务业、现代公共服务业、融合发展服务业等8个大类。    (二)重点群体    重点群体包括毕业年度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2025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本通知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包括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毕业生,不包括函授、成人教育、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等毕业生。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由本市教育部门移交的实名制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信息中的人员,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比对下发的高校毕业生数据信息中的人员,且毕业时间不早于2023年1月1日。本通知所称2025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是指在本市进行失业登记,2025年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处于失业登记有效状态且达到180天的人员。本通知所称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是指经县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等)批准或授权批准的人员。二、补贴标准及期限企业每招用1人,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或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按照个人缴费额的25%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为12个月。补贴自企业2025年为上述重点群体实际缴纳社保当月起连续计算。三、经办流程社保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由区人社局负责,按照两个渠道实施:(一)政策推送渠道市人社局定期通过大数据提取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及职工名单,根据参保地推送至区人社局,区人社局审核后,向企业进行推送并形成《企业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补贴确认表》(附件1)。企业递交高校毕业生等职工身份证明材料后,区人社局将享受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职工个人社保卡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二)自主申报渠道1.申请。具备申报条件的企业招用职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填写《企业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2)、《中小微企业划型承诺书》(附件3)、职工个人社保卡复印件,向参保地所在区人社局申请社保补贴,也可以登录“天津公共就业服务网”(https://job.hrss.tj.gov.cn/)进行申请。正在享受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向当前申领补贴所在区申请。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教育部学籍(学历)在线验证报告或毕业证书复印件。防止返贫监测对象需提供经县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等)批准或授权批准的证明材料或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身份信息截图。补贴申请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2.审核。区人社局对企业信用状况、人员身份、劳动合同、就业登记、社保缴纳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实,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企业招用相关人员(不含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时间以首月就业登记和参保日期为准,不区分是否在其他单位进行就业登记或参加社会保险。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社保补贴,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应符合补贴申请条件。企业申报补贴时职工就业登记处于有效状态,审核时处于就业登记注销或失业登记有效状态的,补贴拨付至社保缴费当月。3.公示。对审核合格的,区人社局将申请享受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自然日。4.拨付。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职工个人社保卡账户,暂未申领社保卡的拨付至其他银行账户。补贴最晚发放时间不得超过2026年12月31日。四、工作要求(一)加强宣传。各区人社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依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力量,采取专题宣讲、发放政策明白纸、上门服务等方式,多渠道广泛宣传解读政策内容,提高政策知晓度。(二)优化服务。社保补贴申领实行一次审核、全期畅领,补贴项目初次审核通过后,享受期内企业及个人相关情况未发生变化的,不再提供申报材料(出现劳动合同续订情形的,视为未发生变化)。对企业类型发生变化的,已享受补贴人员可继续享受到补贴期满。企业按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可正常申请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参保地等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行政区域的,应当于变更前向迁出地的区人社局提出申请,经迁入地的区人社局审核后纳入本行政区域管理范围。(三)加强监管。各区人社局要落实经办管理责任,加强信息比对核查和事中事后监管,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补贴等问题,及时追回补贴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中国北方人才市场所属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要做好业务指导,按规定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补贴申领期间发生社会保险退费问题的,职工个人退还社保补贴后,再进行社会保险退费操作。(四)资金保障。各区财政局、人社局要按规定切实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补贴按时足额发放。实施企业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所需资金由财政分级负担,市财政统筹中央资金对各区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比例为:南开、河东、河北、红桥、宝坻、宁河、蓟州等7个区,市级补助80%,区级负担20%;其他区市级补助60%,区级负担40%。 附件:1.企业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补贴确认表                 2.企业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3.中小微企业划型承诺书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2025年9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附件1 企业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补贴确认表.doc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5-10-22 | 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报通知
国家级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揭榜挂帅”项目申报和已揭榜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通装函〔2025〕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按照《“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任务部署,构建智能工厂、解决方案、标准体系“三位一体”工作体系,打造智能制造“升级版”,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开展2025年度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揭榜挂帅”项目申报和已揭榜项目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25年度项目申报(一)任务目标面向原材料、高端装备、消费品、电子信息等重点行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需求,聚焦智能工厂建设堵点痛点,发掘培育一批掌握核心技术、深耕细分行业、具有工业基因的专业化供应商,强化智能制造装备、工业软件和系统“串珠成链”集成创新,增强人工智能技术与场景深度融合,深化国家、行业智能制造标准研制应用,推动形成先进适用、自主可控、可复制推广的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产品和服务并应用验证。(二)申报条件1.申报单位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科研院所,可组成联合体申报。牵头申报单位主营业务应包括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的研发、供应、服务等。已牵头承担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揭榜任务且未完成验收的单位不得再牵头申报。2.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好的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技术创新和实施应用基础,必要的场地、设备、人员条件,完善的工程化研发、试验、实施能力,在相应行业和领域具有成功应用案例,愿意主动配合开展现场评估和宣传总结,积极推广典型经验。3.申报单位近三年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三)组织实施1.申报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揭榜挂帅”项目申报材料清单》(附件1)编制申报材料,明确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产品和服务揭榜任务,于2025年11月10日前完成线上申报。申报单位应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确保申报材料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2.每个申报单位可牵头申报1个项目,最多可涵盖3个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揭榜任务。揭榜任务应聚焦某一具体行业(附件2)、围绕智能制造典型场景(详见《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2025年版)》)开展集成攻关和应用验证。3.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项目推荐工作。各省(区、市)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20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5个。推荐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优先推荐应用效果显著、市场前景广阔、带动作用明显的自主可控项目。4.推荐单位应于2025年11月14日前完成线上审核,按推荐项目优先顺序填写项目申报推荐汇总表(附件3),并将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纸质版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推荐汇总表各1份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5.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共同组织项目遴选并公布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揭榜单位和相应揭榜任务。6.揭榜单位在2年内完成所承诺的揭榜任务和指标要求后,及时提请推荐单位组织验收。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组织项目复核和宣传推广。二、已揭榜项目验收(一)验收对象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公布的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揭榜挂帅”项目。(二)验收条件1.揭榜单位应按照《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揭榜挂帅”项目申报书》和公布的揭榜任务,完成全部攻关内容和指标要求,并形成先进适用、安全可控、可复制推广的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产品和服务。一个解决方案涉及多个行业应用的,须在每个行业至少2家企业完成应用验证。2.揭榜单位近三年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攻关的技术、装备、软件无知识产权纠纷。(三)验收流程按照当年申报通知要求,由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部门须认真做好揭榜项目验收工作。有关验收事项如下:1.提交申请。揭榜单位参照《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揭榜挂帅”项目验收材料清单》(附件4)编写验收材料并及时完成线上申请。揭榜单位应对验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确保验收材料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2.审核验收。各推荐单位及时受理揭榜单位验收申请,并负责验收材料的审核。验收部门组织专家通过听取汇报、审阅资料、查看视频等方式,对揭榜任务、考核指标、推广应用等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正式验收结论意见。3.材料报送。由推荐单位组织验收的项目,请推荐单位将项目验收结果汇总表(附件5)加盖公章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4.核验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组织项目复核,并公布揭榜成功的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名单。三、有关要求1.项目申报、评审、管理、验收等工作基于智能制造数据资源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miit-imps.com)开展,具体操作方法详见线上系统使用手册(见网站)。揭榜单位和主管部门使用申报时分发的账号和密码登录,无需重新注册。2.项目执行期不超过2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原则上须在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鼓励完成全部揭榜任务和指标要求的单位提前申请验收。3.推荐单位应加强对揭榜单位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在同等情况下,鼓励优先给予政策、要素等支持,强化优秀成果应用推广,更好支撑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4.鼓励揭榜成功的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积极承担智能制造领域重大科技创新任务。联系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010-68205633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司  010-82262927技术支持:机械工业仪器仪表综合技术经济研究所联系电话:15225181086   13581998266 附件:1.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揭榜挂帅”项目申报材料清单   2.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揭榜挂帅”重点行业   3.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揭榜挂帅”项目申报推荐汇总表   4.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揭榜挂帅”项目验收材料清单    5.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揭榜挂帅”项目验收评审结果汇总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5年10月15日
2025-10-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示公告
省级
中共天津市农业生态环境监测与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总支部委员会关于巡察整改进展情况的通报(已过期)
2025-10-22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市级
港口服务收费行为指南 海洋,既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空间,也是联通世界的重要通道。航运离不开港口,港口是天津的战略资源、优势所在。港口营商环境事关天津市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为进一步规范新区港口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天津市港口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南。一、本指南所称港口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并提供港口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船公司、货运代理公司、船舶代理公司、报关行、检验检疫公司、堆场企业等港口经营主体。二、港口收费包括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必须按照《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或收费标准上限计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港口收费,由港口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生产经营成本和服务内容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三、港口经营者要认真学习有关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加强价格自律,规范自身收费行为,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维护港口经营秩序。四、港口经营者应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按天津港口岸进出口环节收费目录公布的收费项目、标准,采取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方式明码标价。主动公示收费项目、对应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未公示的收费项目,不得实施。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费。港口经营者开展代收代付业务时,应标明代收代付业务的项目和标准。如标准难以确定,应标明据实代收。不得在代收项目标价基础上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五、港口经营者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分别标示。六、港口经营者不得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七、港口行业相关协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与港口经营者的沟通联系,密切关注行业价格动态,引导企业合法经营、有序竞争,维护行业正常价格秩序。十、港口经营者服务对象享有知悉其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如发现港口经营者涉嫌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通过12345、12315热线及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将加强港口价格监管,对群众反映的涉嫌价格违法问题,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希望港口经营者从提高天津市竞争力、努力打造世界一流的智慧港口、绿色港口,更好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和“一带一路”建设重大国家战略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政策,恪守诚实信用的职业道德,承担起应尽的社会义务,为持续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口岸营商环境作出贡献。
2025-10-22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