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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902)
政策法规
省级
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公开征求天津水域首批“商渔船碰撞高风险警示区”意见的通知(已过期)
2025-10-21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公示公告
市级
公    示 (2025审核年度第6期)为确保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工作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经我区人社局审核,现将符合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本次公示共16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我们将对反映的情况认真查证,并为举报人保密。公示期:2025年10月21日—2025年10月27日区人社局举报电话:022-84906142市人社局举报电话:12333来信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渤海十二南路天津临港商务大厦B座八楼人社局 邮编:300452                                                                                                                                                                                                                                                                            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21日 附件下载: 保税区2025审核年度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公示名单(第6期).doc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5-10-21 | 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示公告
省级
关于天津市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首席专家遴选结果的公示(已过期)
2025-10-21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公示公告
省级
市商务局关于公布我市重点行业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天津海关、市市场监管委、东疆综保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开放的若干措施》(国发〔2023〕9号),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开展重点行业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工作的复函》及《关于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重点行业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我市组织天津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开展了重点行业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相关工作。近日,经东疆综保区管委会研究确定,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新琦汽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成为我市重点行业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企业。请市有关部门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加强对区域及试点企业指导,共同做好试点业务管理工作。请东疆综保区管委会切实履行属地责任,规范试点企业贸易、经营行为,有序扩大业务规模,推动试点业务健康发展。                                                  2025年10月17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产业处  石志强;联系电话:022-63085508)(此件主动公开) 
2025-10-21 | 天津市商务局
申报通知
国家级
n n n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 n 为进一步规范体育文物(藏品)征集管理工作,体育总局对《近现代体育文物征集管理办法》(体博字(1995)005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近现代体育文物(藏品)征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n n n 体育总局 n n 2025年10月21日 n n n近现代体育文物(藏品)征集管理办法 n n n n   n n第一章  总    则 n n n n   n n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充分发挥博物馆的宣传教育功能,规范近现代体育文物(藏品)征集工作,遵照我国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n n第二条  对于征集到的近现代体育文物(藏品),按照“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讲好中国体育故事,不断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 n n第三条  近现代体育文物(藏品)是近现代体育发展的历史见证,是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承载着重要的文化信息,是反映体育精神的重要载体。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制度建设和经费保障两方面加强工作。 n n n n   n n第二章  征集范围 n n n n   n n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近现代体育文物(藏品)包括: n n(一)反映或见证近现代体育运动发展历史、我国近现代体育事业取得的辉煌成就、中华体育精神的代表性物证或资料。 n n(二)与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相关,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代表性物证或资料。 n n(三)与重要的国际体育交流、体育外交活动相关的代表性物证或资料。 n n(四)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著名社会人士及主要体育人物与体育活动相关的代表性物证或资料。 n n(五)反映全民健身、群众性体育活动和体育文化活动,具有鲜明时代特点的代表性物证或资料。 n n(六)与体育事业、体育产业相关的衍生品、代表性物证或资料。 n n(七)其他与体育事业、体育运动、体育工作相关的代表性物证或资料。 n n(八)以上各类相关体育赛事或人物的音视频资料。 n n n n   n n第三章  职    责 n n n n   n n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文化发展中心(中国体育博物馆)(以下称中国体育博物馆)负责近现代体育文物(藏品)征集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n n第六条  中国体育博物馆作为国家体育总局直属的国家级体育行业博物馆,负责征集、保管、研究和利用体育文物(藏品)的工作,中国体育博物馆文物部作为近现代体育文物(藏品)征集管理工作日常办事部门,应主动、定期与各有关单位联系,按本办法规定的征集流程做好制定近现代体育文物(藏品)征集计划、组织实施、评估、入库登记等项工作。中国体育博物馆财务部门应根据文物部入库登记情况做好近现代体育文物(藏品)会计核算工作。中国体育博物馆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文物部有关近现代体育文物(藏品)入库登记情况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工作。 n n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近现代体育文物(藏品)征集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并做好如下工作: n n(一)指定内部机构,负责本地区近现代体育文物(藏品)的征集、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指导和督促本地区内体育赛事机构、活动主办部门及时将涉及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关物品移交中国体育博物馆负责收藏。 n n(二)建立科学、规范的近现代体育文物(藏品)的管理流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围绕本地区举办的重点体育赛事、活动,从近现代体育文物(藏品)的征集计划、征集评估、决策实施等各个环节,制定详细的近现代体育文物(藏品)的征集操作规范和标准,确保涉及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关物品得到妥善的处理和保护。 n n(三)资金支持保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为近现代体育文物(藏品)的征集和保护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保障,以有效防止近现代体育文物(藏品)的散失,进一步保护和传承体育文化遗产。 n n n n   n n第四章  征集流程 n n n n   n n第八条  近现代体育文物(藏品)征集方式包括购买、接受捐赠、接受划转、置换、移交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获取藏品方式。近现代体育文物(藏品)征集的主要流程如下: n n(一)制度建设。建立文物(藏品)保管保护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内部管理流程,不得征集来源不合法或来源不明的藏品,征集活动不得有违博物馆职业道德。 n n(二)制定征集计划。 n n(三)征集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近现代体育文物(藏品)的征集工作,确保近现代体育文物(藏品)的征集过程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n n(四)征集评估。对征集的近现代体育文物(藏品)进行评估,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并具有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 n n(五)入库登记。规范对征集的近现代体育文物(藏品)信息卡管理,严格文物(藏品)验收工作,将全部文物(藏品)及时、准确登记录入文物总登记账,确保近现代体育文物(藏品)的安全和保管。 n n(六)规范会计核算。将成本能够可靠取得的文物资源资产及时登记入财务账,成本无法可靠取得的文物资源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计量,同时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 n n n n   n n第五章  经费管理 n n n n   n n第九条  合理编制近现代体育文物(藏品)征集资金(以下简称征集资金)预算计划,征集资金主要用于文物收购费、交通运输费、保管费、保险费、专家鉴定评估费、法律咨询费、诉讼费、捐赠奖励费、补偿费、有偿调拨费等。征集单位应加强征集资金预算管理,规范资金支出使用。 n n第十条  健全征集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对征集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对征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组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提高征集资金使用效益。 n n n n   n n第六章  附    则 n n n n   n n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满30日实施,有效期为自开始实施之日起5年。1995年原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的《近现代体育文物征集管理办法》(体博字〔1995〕005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n n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国家体育总局。2025-10-21
2025-10-21 | 国家体育总局
公示公告
市级
河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崔凤梅任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区人民政府决定:崔凤梅任天津河北开放大学校长。                                2025年10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
2025-10-21 | 河北区人民政府
公示公告
市级
河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张盈昃等任免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区人民政府决定:张盈昃任河北区人民政府研究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兰昊鹏任河北区人民政府月牙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张旭任河北区人民政府铁东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彭顺任河北区人民政府江都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免去河北区人民政府研究室副主任职务;免去王志强河北区人民政府江都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2025年10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
2025-10-21 | 河北区人民政府
公示公告
市级
河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赵建立任免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区人民政府决定:赵建立任河北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副主任,免去河北区人民政府月牙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2025年10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
2025-10-21 | 河北区人民政府
政策法规
市级
为全面贯彻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的相关工作部署,推动《天津市推进“政企同行·有需必应”工作方案》落实落地,切实提升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结合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东疆”)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目标深入贯彻天津市和滨海新区两级的相关工作要求,构建“管委会工作人员+社会化服务机构人员”协同联动的为企服务队伍,不断强化“专家+管家”特色企业服务工作体系,实现对辖区内经营主体(含个体工商户)服务链条全覆盖,为企业在东疆落地发展提供坚实保障,加快推进东疆营商环境高质量发展。二、主要任务(一)构建多联动服务机制1.成立为企服务专项组。以东疆政务服务办、社发局为运行中枢,成立“政企同行·有需必应”专项组,由党委办、党建部、经改局、规建局、商务局、租赁局、新经济局、产融局、工信局、自贸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人社局、文旅局、环境和城管局、应急局、港产城集团、东疆发展公司、港城文旅集团、东疆税务局等成员单位组成,共同推动为企服务工作。政务服务办牵头负责“政企同行·有需必应”工作的统筹、协调、督办。社发局牵头负责12345热线承接、分派、流转企业需求工单以及配合协调推动问题解决等工作。各专项组成员单位要通过专项组联络人和东疆12345专家座席与运行中枢紧密对接,确保为企服务机制高效运转。(责任部门:政务服务办、社发局、各专项组成员单位)2.动态更新经营主体数据。以市场监管经营主体登记数据为基础,参考第五次经济普查结果和东疆市场主体联系制度企业报到情况,定期同步经营主体设立、跨区迁移、注销、吊销情况,结合日常企业走访、行业监管实际对经营主体状态进行动态更新,搭建数据完整、底数清晰的东疆经营主体全量名录库。(责任部门:市场监管局、经改局)3.建立特色包联服务制度。依托东疆招商服务平台,以东疆“双万双服促发展”工作机制和特色企业服务体系为基础,建立经营主体服务网格和为企服务工作台账。进一步强化为企服务意识,拓宽为企服务边界和渠道,构建“全覆盖、高效率、闭环跟踪”的“服务管家+行业专家”政企联动包联服务机制。(责任部门:各专项组成员单位)4.提升宣传应答服务能力。进一步拓展“线上+线下”宣传覆盖面,广泛通过融媒体、官网官微等多媒介平台宣传为企服务工作机制及12345热线企业服务专席等企业诉求反映渠道,扩大企业知晓度。各专项组成员单位要结合日常12345热线派单和企业服务情况,常态化做好知识库、案例库、应答手册等各类基础性事务的建立、完善工作,实施动态化、台账化管理,夯实为企服务工作基础。(责任部门:各专项组成员单位)(二)搭建全覆盖服务网络1.专项组开展定向帮扶。全面贯彻“双万双服”企业服务机制,深入落实企业帮扶专员制度,全程跟踪服务,定期开展一对一帮扶,帮助企业用足用好各项政策支持。(责任部门:经改局、双万双服活动组成员单位)2.企业归属开展闭环服务。在现有企业服务机制基础上,属于招商项目的企业,按照招商部门归属进行统一的归口管理和服务;无招商部门归属企业,由政务服务办和工信局结合主体类型、业务范围、经营模式等情况分类划分至专项组相关成员单位,确保每户均有专人负责,并按照“企业提问—服务专员了解情况—业务专家三方会审”的闭环服务模式予以解决。(责任部门:各专项组成员单位)3.重点园区开展管家服务。聚焦东疆新质生产力产业园和融资租赁、冷链物流、电子商务、数字货运、汽车产业等主题园区,根据各园区产业划分实际情况,围绕主导产业、细分领域、产业链配套、要素保障、政策转化等方面开展问题收集、资源对接、专人指导等管家式服务。(责任部门:商务局、租赁局、新经济局、产融局、工信局、港产城集团、东疆发展、港城文旅集团)4.个体工商户分级分类帮扶。对区内个体工商户,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模式,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服务管理的精准化、高效化。(责任部门:市场监管局)(三)打造高效率解决机制1.即时办结:为企服务人员收到经营主体诉求后应及时响应,充分利用各类资源为企业答疑解惑,能在承办部门范围内解决的即办即结;能在辖区权限内解决的,由为企服务人员协调相关部门联动即时解答。(责任部门:各专项组成员单位)2.派单协同:无法即时解决的诉求,应通过现有“双万双服”或闭环服务机制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推动解决;或统一归集至东疆为企服务专项组运行中枢,1个工作日内分派至责任部门办理。(责任部门:各专项组成员单位)3.会商办理:针对跨区、跨部门复杂问题或现有服务机制无法解决的,由东疆“政企同行·有需必应”专项组牵头组织专题会商,明确牵头部门与协办部门职责,做好台账记录,并由牵头部门将办理结果反馈企业,必要时可经东疆政务服务办提请区级“政企同行·有需必应”专项组予以支持。(责任部门:各专项组成员单位)(四)建立全流程跟踪制度1.规范反馈流程:对于通过12345热线及市区两级诉求反馈平台流转办理的事项,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由承办部门通过电话、短信、平台留言等方式向企业反馈结果。经专题会商的,由牵头部门将办理进度或解决方案反馈给企业。对无法满足的诉求,做好政策解释与沟通疏导,最大限度争取企业理解支持。(责任部门:各专项组成员单位)2.强化督办落实:各专项组成员单位每月25日更新当月企业服务情况和典型服务案例,政务服务办负责统筹汇总,并对会商议题执行情况全程督办,对长期未解决的问题进行通报,督促自查整改。社发局负责12345热线的全程督办,对执行不力的承办部门进行记录,并及时督促整改。(责任部门:政务服务办、社发局、各专项组成员单位)三、工作要求一是压实主体责任。建立“政企同行·有需必应”联席会议机制,统筹推动为企服务工作,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全力推进为企服务机制顺畅运行。各部门、各单位确定1名熟悉本部门工作的业务骨干作为“政企同行·有需必应”专项组联络人。将“政企同行·有需必应”工作纳入营商环境常态化监测内容,推动落实落地。二是强化组织保障。各专项组成员要按照工作要求配备为企服务人员,明确服务职责、服务范围和服务对象,依托电话回访、园区公示栏、企业服务微信群等多渠道主动亮身份、亮职责,确保“一企一专员”,及时响应经营主体在政策申报、项目落地、要素保障等方面的多元需求并协助解决,做到跟踪到底、服务到位。三是建立宣传矩阵。加大企业服务宣传力度,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工作实践中注重总结归纳,梳理好做法,发掘新典型,形成经验范本;依托新媒体矩阵,在东疆官网官微发布可视化政策解读和服务动态,在官微开设“东疆营商环境时讯”专栏,每月定时推送东疆当月营商环境重点信息和典型服务案例,以宣传赋能织密服务“信息网”,营造东疆“安商亲商暖商”的浓厚氛围。政策解读:https://www.dongjiang.gov.cn/contents/27/23353.html
2025-10-21 |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天津市城市管理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现将《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指导各地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标准规范,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重大隐患,是指燃气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  第三条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在开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依照本标准识别、认定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并依法依规督促燃气经营者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及时消除隐患。  第四条 燃气经营者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二)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三)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未建立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第五条 燃气经营者在燃气厂站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一)燃气储罐未设置压力、罐容或液位显示等监测装置,或不具有超限报警功能;  (二)燃气厂站内设备和管道未设置防止系统压力参数超过限值的自动切断和放散装置;  (三)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装卸系统未设置防止装卸用管拉脱的联锁保护装置;  (四)燃气厂站内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仪表装置,不具有与该区域爆炸危险等级相对应的防爆性能;  (五)燃气厂站内可燃气体泄漏浓度可能达到爆炸下限20%的燃气设施区域内或建(构)筑物内,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第六条 燃气经营者在燃气管道和调压设施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一)在中压及以上地下燃气管线保护范围内,建有占压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除确需穿过且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外,输配管道在排水管(沟)、供水管渠、热力管沟、电缆沟、城市交通隧道、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和地下人行通道等地下构筑物内敷设;  (三)调压装置未设置防止燃气出口压力超过下游压力允许值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七条 燃气经营者在气瓶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一)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二)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  (三)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第八条 燃气经营者供应不具有标准要求警示性臭味燃气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第九条 燃气经营者在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按规定采取书面告知用户整改等措施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一)燃气相对密度大于等于0.75的燃气管道、调压装置和燃具等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箱体及其他密闭地下空间内;  (二)燃气引入管、立管、水平干管设置在卫生间内;  (三)燃气管道及附件、燃具设置在卧室、旅馆建筑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内;  (四)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  第十条 其他严重违反城镇燃气经营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判定为重大隐患。  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