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乡村人才振兴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大力培育乡村建设工匠(以下简称工匠)队伍,更好服务农房和村庄建设,现就加强工匠培训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和完善工匠培训和管理工作机制,提高工匠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培育扎根乡村、服务农民的工匠队伍,为提高农房质量安全水平、全面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二)工作原则 全面提升能力。因地制宜、因材施教,将工匠个体培训和工匠队伍培育相结合,畅通工匠学习、晋级渠道,激发内生动力,促进工匠职业技能与综合素质同步提升。 服务乡村建设。坚持面向乡村、服务农民,支持引导工匠依法依规承揽农房和农村小型工程项目,为工匠就地就近就业创业提供条件和机会。 培育管理并重。坚持培育服务和规范管理相结合,完善工匠培养、管理、使用、激励等政策措施,为工匠提供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提高工匠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 统筹协调推进。坚持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行业和社会力量,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工匠培训和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基本建立工匠职业体系、职业标准体系、培训考核评估体系,工匠技能培训和队伍培育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农房质量安全水平得到普遍提升。 到2035年,工匠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工匠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大幅提升,工匠技能培训和队伍培育管理工作机制基本完善,工匠成为农房和村庄建设的重要人才支撑。 二、扎实开展乡村建设工匠培训 (一)编制培训教材。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依据《乡村建设工匠国家职业标准》,编制培训大纲、通用教材,省级部门根据培训大纲、通用教材组织开展适用本地区的专用培训教材开发。丰富培训形式,坚持理论教学与实训教学相结合、线上线下相结合、专项培训与系统培训相结合。 (二)建设培训基地。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职业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建立工匠培训基地和网络培训平台,设区城市至少建立1个工匠培训基地。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定期对培训基地开展检查评估。各培训基地要充实师资力量,鼓励具有丰富从业经验的技师、高级技师参与培训授课,以“师带徒”方式传授技艺,注重师资培养,定期组织教师学习,培养一支相对稳定的工匠培训教师队伍。 (三)建立轮训制度。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构建覆盖工匠职业生涯全过程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工匠每3年至少轮训1次。工匠培训机构按规定核发培训合格证书,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归集工匠培训信息。 (四)提升培训实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规范培训内容、督导培训效果。在培训建筑识图、建筑选材、建筑风貌、施工建造专项技能的同时,鼓励“一专多能”,跨工种参加培训。引导工匠熟练掌握具有地域特色农房建造技术,指导工匠学习掌握农房新型建造技术。要注重“乡村建设带头工匠”综合素质的提高,培养法治意识和项目管理能力。 (五)开展考核评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依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遴选备案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确保评价过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考核评价的统筹管理和综合监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本行业领域考核评价的技术指导、质量督导和服务支持,保证评价质量。 三、积极培育乡村建设工匠队伍 (一)优化工匠队伍结构。积极扩展人力资源,鼓励引导各类返乡人才从事工匠职业,不断优化工匠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 (二)建立工匠管理名录。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工匠名录。工匠名录应包括工匠基本信息、培训情况、工程业绩、技能等级认定、奖罚情况、信用评级,也包括由工匠组建的施工班组、合作社和合伙制企业等工匠队伍情况。 (三)规范工匠队伍建设。注重培育具有丰富实操经验、较高专业技术技能水平和管理能力的“乡村建设带头工匠”,鼓励引导“乡村建设带头工匠”组建施工班组、合作社、合伙制企业等,推动工匠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 四、加强乡村建设工匠管理 (一)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意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农房和农村小型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范本。工匠、施工班组、合作社、合伙制企业依法依规承接农房或农村小型工程项目时,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工匠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承建项目质量安全责任。 (二)加强工匠施工行为监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规范工匠从业行为,加强日常管理。工匠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农房和农村小型工程项目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不得承揽未经依法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得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 (三)开展工匠信用评价。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工匠相关信息,建立工匠信用评价系统,积极引导建房农户或建设单位选择信誉良好、技术过硬的工匠依法依规承建农房或农村小型工程项目,形成良性市场竞争和正向激励机制。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工匠培训和管理工作,将加强工匠培训和管理作为提升农房品质的重要抓手。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健全工匠培训和管理相关制度,认真组织实施,做好工匠培训和管理等日常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职业培训管理要求,加强工作指导,做好支持配合。 (二)保障工匠权益。引导工匠参与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农房节能改造以及农房安全日常巡查等工作。强化乡村建设工匠队伍自律自治,支持各地依法依规成立工匠行业协会,为工匠提供政策、法律、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引导工匠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鼓励以个人名义自愿缴纳人身保险。常态化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活动,增强工匠的职业认同感、荣誉感和责任感。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工匠职业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宣传工匠先进典型和优秀工程案例,营造全社会尊重工匠、尊重劳动的社会氛围。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3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资质审批效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要积极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机制,提高企业资质审查信息化水平,提升审批效率,确保按时作出审批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2个月内完成专家评审、公示审查结果,企业可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点击“申请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栏目查询审批进度和结果。 二、统一全国资质审批权限。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地区不再受理试点资质申请事项,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试点地区已受理的申请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批办结。试点期间颁发的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的,由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三、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企业因发生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企业资产、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进行考核。 四、完善业绩认定方式。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五、加大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力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信息化手段,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开展动态核查,及时公开核查信息。经核查,企业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取消标注。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六、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注册人员考核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七、加强信用管理。对存在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惩戒力度,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从业,并列入信用记录。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 八、建立函询制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就资质申请相关投诉举报、申报材料等问题向企业发函问询,被函询的企业应如实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经函询,企业承认在资质申请中填报内容不实的,按不予许可办结。 九、强化平台数据监管责任。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国建筑市场平台数据的监管,落实平台数据录入审核人员责任,加强对项目和人员业绩信息的核实。全国建筑市场平台项目信息数据不得擅自变更、删除,数据变化记录永久保存。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以实地核查、遥感卫星监测等方式抽查复核项目信息,加大对虚假信息的处理力度,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对审批工作人员、资质审查专家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责机制。推进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实现审批工作全程留痕,切实防止发生企业资质审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同时废止。《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9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 房地产经纪对促进房屋交易、提高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部分房地产经纪机构存在利用房源客源优势收取过高费用、未明码标价、捆绑收费、滥用客户个人信息等问题,加重交易当事人负担、侵害其合法权益。为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从业主体管理。严格落实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为新建商品房销售和存量房买卖、租赁提供代理、居间等经纪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向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全面推行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加强经纪从业人员管理。经纪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时,应当佩戴经实名登记的工作牌、信息卡等,公示从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明确经纪服务内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经纪服务由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组成。基本服务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促成房屋交易提供的一揽子必要服务,包括提供房源客源信息、带客户看房、签订房屋交易合同、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等。延伸服务是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交易当事人委托提供的代办贷款等额外服务,每项服务可以单独提供。 三、合理确定经纪服务收费。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由交易各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结合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协商确定。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合理降低住房买卖和租赁经纪服务费用。鼓励按照成交价格越高、服务费率越低的原则实行分档定价。引导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经纪服务费用。 四、严格实行明码标价。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门店、网站、客户端等场所或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和捆绑收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应当分别明确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房地产经纪机构收费前应当向交易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明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五、严禁操纵经纪服务收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收取经纪服务费用。房地产互联网平台不得强制要求加入平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统一的经纪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干预房地产经纪机构自主决定收费标准。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互联网平台、相关行业组织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 六、规范签订交易合同。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制定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合同示范文本,方便交易当事人使用。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房屋交易,应当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办理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七、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建立健全客户个人信息保护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依法收集、使用、处理客户个人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泄露或非法使用客户个人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收集个人信息和房屋状况信息,不得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 八、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健全房屋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交易房源、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通过平台进行核验。鼓励通过房屋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向交易当事人提供房源核验、房源发布、合同网签备案等便民服务。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除交易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外,购房款应纳入资金监管账户。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将经纪服务费用纳入交易资金监管范围。 九、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力度。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将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纳入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黑中介”、侵犯个人信息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典型案例。对收费明显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采取约谈等综合措施进行重点监管。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操纵经纪服务收费等违反价格和反垄断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相关违法违规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十、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要健全行规行约,完善房地产经纪服务标准和执业规则,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合规经营。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收费不规范、侵犯客户个人信息合法权益等情形的,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依据行规行约给予自律处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4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港保税区“政企同行•有需必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持续打造亲商安商优质服务环境若干措施》(津政办发〔2025〕16号)和《天津市推进“政企同行• 有需必应”工作方案》要求,坚持以解决企业需求为导向,以增强企业获得感为目标,不断提升企业满意度,现将《天津港保税区“政企同行•有需必应”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落实,切实增强企业服务水平,推动保税区企业服务工作走深、走实。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0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天津港保税区“政企同行•有需必应”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持续打造亲商安商优质服务环境若干措施》(津政办发〔2025〕16号)和《天津市推进“政企同行・有需必应”工作方案》要求,坚持以解决企业需求为导向,以增强企业获得感为目标,不断提升企业满意度,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要部署,天津港保税区认真落实天津市和滨海新区“政企同行•有需必应”工作要求,结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强化服务保障。统筹建立以“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平台公司+社会服务机构”为主,“片区+网格+政务服务工作站”兜底的企业服务专员队伍,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立体化服务网络,为保税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市场主体”)提供全链条包保服务,实现“服务全覆盖、诉求快响应、问题准解决”,着力打造亲商、安商优质服务环境,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筑牢根基。二、打造“市场主体全覆盖”服务网(一)建立动态化市场主体数据库以保税区市场主体注册数为基准,结合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相关数据,剔除“僵尸企业”,对市场主体进行精细化行业分类,确定保税区市场主体全量名录库。依托市场监管局注册、注销和跨区域迁移数据,排除僵尸企业,对全量名录库实施定期动态更新,确保企业基础数据完整、准确。(责任部门:市场监管局、发改局)(二)多手段、立体化实现服务全覆盖1.“双万双服”包保服务机制。利用“双万双服”包保服务机制以及“天津市政企互通服务平台”,常态化开展包保服务企业工作,深度发挥平台政企沟通“桥梁纽带”作用,持续提升问题解决效率和服务质量,切实做到“无事不扰、有需必应”。(责任部门:发改局、各相关部门)2.招商企业精准对接服务。对于招商落户企业,由对应招商部门进行归口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招商部门专业优势,围绕企业发展脉络,提供“贴身服务”,助力企业发展。(责任部门:各招商部门)3.行业主管部门主动服务。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主管行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等)职责分工,为其主管行业提供主动服务,持续加大对各行业市场主体服务力度。聚焦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现代新兴服务业以及文化产业,围绕科技创新、政策扶持、成果转化、上下游产业链建设等核心需求,提供专业化指导与资源对接。(责任部门:发改局、工信局、商务局、财政局、科技局、文教局、规建局、城环局、社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4.楼宇、园区精细化服务。面向商务楼宇、孵化器、特色产业园等楼宇、园区,联动产权方与运营商,打造“服务管家+运营管家”服务模式,密切联系入驻企业,及时跟踪企业发展需求,全面提升服务质效。(责任部门:科技局、天保控股、临港控股等产权单位及各楼宇、园区运营单位)5.个体工商户分级分类服务。针对个体工商户,运用信息化手段,采取分级分类服务,做到小商户全覆盖,实现服务的精准化、高效化、全面化。(责任部门:市场局)6.保税特色“网格化管理+政务工作站”兜底服务。对于上述没有覆盖的市场主体,依托“网格化管理+政务服务工作站”相结合模式提供兜底服务。在网格化运行管理的基础上,通过系统化创新将服务转化为企业发展动能,实现专业化、标准化、精细化服务。以空间网格为载体、以多元队伍为触手、以闭环机制为保障,保障服务全覆盖。(责任部门:社发局、政务办)三、打造“高效闭环”需求解决机制(一)畅通多元化诉求反馈渠道充分利用12345热线、“双万双服”、“主任信箱”、门户网站互动板块等政企互动平台,畅通诉求反馈渠道。各部门要通过媒体、微信公众号、政企工作群等多种途径,主动宣传为企服务机制,确保更多市场主体知晓并使用;同时,要积极收集企业问题,及时回复解答,发布涉企政策、工作动态等信息,方便企业精准掌握,实现政企沟通“零距离”。(二)实施分级分类高效办理1.即时解决。各部门要围绕企业经营全生命周期、高频事项及为企服务常见问题,梳理形成高频事项办理流程“标准化指南”及“企业服务知识库”,并动态更新,赋能为企服务人员。对政策咨询、办事流程等简单问题,由为企服务人员及12345热线员依托指南及知识库及时解决。对本部门、本辖区可解决的诉求,须立即协调资源办结。2.协同办理。无法即时解决的诉求,由各服务平台流转办理,总时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并由承办单位反馈企业办理结果。需跨部门协同办理的,承办单位需牵头协同有关部门,在接单后2个工作日内与企业对接,并于7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进度。对复杂疑难问题,由承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研判分析、提出意见后,提请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联席会议专题研究,明确牵头部门和完成时限,推动及时高效解决企业需求。(三)结果反馈与结果闭环构建“诉求响应—专员解答—协同承办—跟踪反馈—企业满意度回访”的全链条服务体系。承办单位在办结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平台留言等方式向企业反馈结果,并对企业满意度进行回访。四、任务分工(一)牵头部门政务办负责保税区“政企同行•有需必应”工作总体推动和优化;负责对接市、新区运行中枢,落实考核、检查等相关要求;负责对各部门回应市场主体诉求的反馈情况进行回访调查和考核;负责制定保税区“政企同行•有需必应”为企服务工作单,由各部门通过企业服务专员下发至保税区全量市场主体;负责牵头组织召开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对疑难问题进行研究、解决。(二)服务部门各相关部门(包括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平台公司、社会服务机构等)负责落实本部门涉企服务工作,按照方案分工,精细化配置企业服务专员;负责对本部门企业服务专员收集的问题,进行牵头处置;负责梳理本部门职责相关政策库,并及时总结服务案例;负责牵头处置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工单,对12345热线直接转接的市场主体咨询电话予以解答。(三)各市场主体服务管家各部门企业服务专员负责按照任务分工,主动对接包保单位,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亮身份、亮职责,依托电话回访、园区公示栏、企业服务微信群等载体,向市场主体清晰展示服务内容与联系方式,确保负责范围内的市场主体全知晓。同步构建动态化企业服务台账,运用数字化管理工具,对市场主体基本信息、经营现状、服务诉求进行实时跟踪与分类管理,确保“一企一档、精准施策”。五、保障机制(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压实主体责任,按照职责分工安排企业服务专员,明确服务范围、服务对象和服务职责,扎实做好服务企业相关工作。确保包保服务全覆盖、无遗漏,积极主动为企业解决问题,全力推进为企服务机制顺畅运行,落地见效。(二)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建立顶层统筹、部门协同的工作推进机制。依托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企业服务中涉及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建立跨部门协作清单和责任落实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打破部门壁垒,形成工作合力。建立督查机制,将企业服务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确保“政企同行•有需必应”工作部署落到实处。(三)加强宣传引导,提升服务效能依托全媒体宣传矩阵,对新出台政策进行系统化梳理,编制标准化政策解读指南,采用图文图解、视频动画等可视化形式对外发布。拓宽宣传渠道,多形式、多维度开展为企服务宣传,营造浓厚的服务企业宣传氛围,全面增强保税区为企服务效能。附件:1.天津港保税区“政企同行•有求必应”工作实施方案任务分解表2.天津港保税区“政企同行•有需必应”工作服务企业责任部门明细表3.天津港保税区“政企同行•有需必应”工作行业主管部门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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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5-10-20 |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各有关单位:近期,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了《关于发布煤炭重大专项2026年度公开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请各有关单位结合自身工作,按照通知要求,积极申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市科技局将做好本市行政区划内项目的组织推荐工作。项目申报单位网上填报申报材料的受理时间为:2025年10月17日9:00至2025年11月18日17:00。请意向申报单位务必于截止时间前完成网上申报材料填报并提交。(联系人:低碳科技处樊少杰,联系电话:022-58832812)天津市科学技术局202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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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 天津港保税区科技和工业创新局
各区科技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构建关键核心技术体系化攻关新模式,因地制宜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现开展2025年天津市创新联合体组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创新联合体是在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上,发挥政府作为重大创新组织者的作用,以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攻克具有先发优势的关键技术和引领未来发展的基础前沿技术为目标,以重大科技任务为牵引,以市场机制为纽带,由战略科技力量发挥牵头主导和引领支撑作用,整合有优势的高校院所以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共同组建的体系化、任务型的创新合作组织。本年度重点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汽车与智能网联车、高端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资源环境、绿色石化等领域。二、主要任务创新联合体应重点聚焦以下任务:(一)联合开展关键技术攻关。融入我市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凝练重点产业和重点领域的重大科学问题、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承担国家和我市重大科技项目,建立常态化高效研发攻关机制,抢占未来科技和产业发展的制高点。(二)联合搭建创新平台。融入我市科技创新高地建设,共同培育打造全国重点实验室,共同建设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共同出资联合成立法人实体,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共同建设技术研发、检验检测、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实现创新联合体内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三)联合推进成果转移转化。畅通校企高频高效“握手”通道,鼓励创新联合体内企业、高校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等创新主体加强互动,建设小试、中试、概念验证平台,共同培育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支持科技领军企业提供丰富技术应用场景,推动重大科技成果示范应用与产业化。(四)联合集聚高层次科技人才。融入我市创新人才培养高地建设,依托重大科技任务,引育一批科技领军人才和青年科技人才等创新人才。鼓励创新联合体内高校院所人才向企业流动,加大科技特派员选派力度。(五)联合推动跨区域科技合作。融入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鼓励创新联合体扩大“朋友圈”,与京冀优质创新资源开展技术联合攻关、应用场景联建,提升区域辐射带动能力。三、组建条件组建创新联合体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目标任务明确。聚焦我市重点产业链发展和国计民生重大科技创新需求,瞄准“卡脖子”技术、关键技术和基础前沿技术,提出明确的重大科学问题、关键核心技术、目标成果等。(二)资源优势明确。创新联合体整体创新能力和产业链覆盖程度应具有显著行业代表性。牵头单位应为在津正常运营的科技创新能力突出、行业影响力较强的科技领军企业等战略科技力量,具备集聚高校院所、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创新资源的能力,能够牵头发起、组织高水平技术研发、科技服务、产学研合作等活动,支撑、引领和带动产业发展。(三)参与单位明确。创新联合体参与单位不受地域限制,总数原则上不少于6家。参与的企业应是产业链中具有一定研发和技术配套能力的骨干企业,参与的高校院所应在相关技术研究领域具有优势地位。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检验检测、技术咨询、科技金融等科技服务机构,均可参与创新联合体建设。鼓励我市天开高教科创园内各类创新主体参与创新联合体建设。(四)组织架构明确。创新联合体各成员单位须共同签署组建协议,明确建设目标、任务分工、组织机构、主要职责,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权利与义务,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办法,约定违约责任追究方式等。(五)运行机制明确。创新联合体应设立决策、咨询和执行等组织机构,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实行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技术总师“双重”负责制度,技术总师应由领域内学术成就突出、熟悉产业发展、具备较强创新活动组织协调能力的战略科学家或高层次领军人才担任。四、组建程序(一)明确牵头单位。各申请组建创新联合体的单位结合产业领域发展方向和重大攻关任务需求,统筹研究确定创新联合体组建方向和牵头单位。(二)提出组建申请。创新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署组建协议,组建协议须由各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并加盖各成员单位公章;共同编制组建方案,明确创新联合体建设方向、目标、任务、预期成果以及保障措施等。请牵头单位通过市科技局网站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在线提出组建申请。1.信息注册。首次使用系统的牵头单位,需按照提示完成单位注册,同时指派本单位一名填报人完成个人用户注册;如已在本系统注册过,可以直接使用原账号登录。2.在线填报。填报人登录系统,在计划类别栏和项目类别栏分别选择“创新合作组织”和“市级创新联合体”,填写组建申请表,并按要求上传组建协议、组建方案、诚信承诺书等附件材料后提交。牵头单位需使用单位账号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提交至上级主管部门或注册地所在区科技行政部门。在线填报时间为2025年10月14日9:00至2025年10月31日17:00。(三)审查推荐。牵头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注册地所在区科技行政部门使用本单位管理员账号,对申请组建的创新联合体进行审查,并在线推荐提交至市科技局。审查推荐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5日17:00。(四)市科技局审查。市科技局审查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17:00。该阶段,每个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仅有1次修改机会,且应在驳回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成功提交至市科技局再次进行审查,如逾期或超过修改次数,则不再审查受理。(五)专家评审。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专家按照汇报、质询、评议等程序,开展会议评审,确有需要可进行现场评估。(六)批准组建。依据专家意见,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并确定市级创新联合体拟建设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启动创新联合体建设。五、重要提示(一)严格科研诚信管理。创新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我市科研诚信建设有关要求,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须签署诚信承诺书,相关模板可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下载。(二)明确牵头单位责任。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须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并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购买、委托代写申报材料或是提供虚假材料。如涉及国家安全等方面的保密内容,申报前请与市科技局联系。(三)强化组织协调。各区科技行政部门要聚焦我市重点产业链、重点领域的现实需要和长远发展,坚持目标导向,统筹考虑创新联合体组建方向,积极推动牵头单位以市场机制为纽带,整合优势科研单位,切实建设一批高水平、体系化、任务型的创新联合体。(四)加大政策支持。市科技局将通过定向委托市级重大科技项目、优先筹建重大创新平台等多种方式,给予创新联合体进一步支持。六、相关联系方式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1月14日17:00前(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开通咨询电话,见下表。创新联合体咨询联系表 序号咨询内容接受咨询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1政策咨询及市科技局审查市科技局创新体系处宗建新段志刚022-58832851022-588328292申报系统技术支持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王欣宇022-231061673科研诚信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杨金莉022-24436741 202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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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 天津港保税区科技和工业创新局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结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工作安排,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二、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延续有关政策由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应及时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提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水平,我部组织编写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为防范化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事故隐患,降低施工安全风险,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提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发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从业单位要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个月后,全面停止在新开工项目中使用本《目录》所列禁止类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后,新开工项目不得在限制条件和范围内使用本《目录》所列限制类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开展对本《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特此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2月14日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城市管理委(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经信委,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修订后的《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是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具体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真实、准确、及时、公正、公平、合法和便民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外,凡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均应当予以公开。 第六条 信息公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企业属于上市公司的,其公开的信息还应当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企业信息公示等相关规定。 第七条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信息,应当以清单方式细化并明确列出信息内容及时限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在确定公开信息时,重点包含下列内容: (一)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用水、用气、用热等办事服务信息; (二)对营商环境影响较大的信息; (三)直接关系服务对象切身利益的信息; (四)事关生产安全和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 (五)社会舆论关注度高、反映问题较多的信息;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开内容原则上以长期公开为主,如果涉及公示等阶段性公开的内容,应当予以区分并作出专门规定。 第八条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企事业单位概况 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性质、规模、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办公地址、营业场所、联系方式、相关服务等信息,企事业单位领导姓名,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能等。 (二)服务信息 1.城市供水行业 (1)供水销售价格,维修及相关服务价格标准,有关收费依据; (2)供水申请报装工作程序; (3)供水服务范围,供水缴费、维修及相关服务办理程序、时限、网点设置、服务标准、服务承诺和便民措施; (4)计划类施工停水及恢复供水信息、抄表计划信息; (5)供水厂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信息; (6)供水设施安全使用常识和安全提示; (7)咨询服务电话、报修和监督投诉电话。 2.城市供气行业 (1)燃气销售价格,维修及相关服务价格标准,有关收费依据; (2)用气申请、过户、销户等服务项目办事指南; (3)供气服务范围,燃气缴费、维修及相关服务办理程序、线上线下办理渠道、时限、网点设置、服务标准、服务承诺和便民措施; (4)计划类施工停气及恢复供气信息、安全检查计划及抄表计划信息; (5)燃气质量、燃气及燃气设施使用常识和安全风险、隐患信息; (6)咨询服务电话、报修和监督投诉电话。 3.城市供热行业 (1)热力销售价格,维修及相关服务价格标准,有关收费依据; (2)用热申请及用户入网接暖流程; (3)法定供热时间,供热收费的起止日期; (4)热费收缴、供热维修及相关服务办理程序、时限、网点设置、服务标准、服务承诺和便民措施; (5)计划类施工停热及恢复供热信息及抄表计划信息; (6)供热及供热设施安全使用规定、常识和安全提示; (7)咨询服务电话、报修和监督投诉电话。 (三)与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服务有关的规定、标准。 第九条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方式,以主动公开为主,原则上不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条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利益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通过多种形式在用户所在地公开,便于公众知晓。 发生停水、停气、停热等紧急情况时,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在用户所在地传统媒介和新媒体平台公开。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置信息公开咨询窗口,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限时回应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关切的问题,优化咨询服务,满足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 信息公开咨询窗口应以热线电话或网站互动交流平台、现场咨询等为主,注重与公共企事业单位客户服务热线、移动客户端等融合。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公共企事业单位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公开内容及时限要求,原则上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紧急信息应当即时公开,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指导,规范信息公开行为。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共企事业单位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主管部门申诉。收到申诉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门工作制度,明确处理期限,依法及时处理对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申诉。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当公开信息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建城〔2008〕213号)同时废止。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