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登录
验证码登录
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注册您的账号
政策文件(9902)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居住社区是城市居民生活和城市治理的基本单元,是党和政府联系、服务人民群众的“最后一公里”。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更好为社区居民提供精准化、精细化服务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的决策部署,建设安全健康、设施完善、管理有序的完整居住社区,我部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基础上,组织编制了《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参照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体育总局、能源局、邮政局、中国残联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现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将《判定标准》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等制度,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应急管理部。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  为了规范建筑装饰工程市场行为,维护承发包双方权益,现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GF-96-0205)和乙种本(GF-96-0206)两个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适用于大、中型建筑装饰工程,乙种本适用于小型建筑装饰工程。大中小型工程的界定,建议以工程造价为界定依据,由各地区、各部门具体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和乙种本的印刷和发放工作。在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施行中,各地要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审查和监督工作,施行过程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一: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GF-96-0205)及使用说明  附件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乙种本)(GF-96-02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抄送: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厅、司、局,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申报通知
市级
各有关单位:为加强重大任务攻关和重点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扎实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依据《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津政办规〔2025〕5号)及《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津科规〔2022〕7号),现启动2025年天津市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研发攻关项目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受理范围根据年度工作安排,本次共发布2025年天津市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未来产业、社会发展4个科技重大专项和空天科技、医药服务(关键技术与平台建设)、现代农业(优质主要农作物育种)3个重点研发计划研发攻关项目申报指南,请通过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入“公开公示”版块查看具体领域申报指南。(一)科技重大专项1.人工智能科技重大专项。包括5个专题,分别是AI+信创、智能专用设备、具身智能机器人、智能无人机、“人工智能+”应用场景。2.生物医药科技重大专项。包括7个专题,分别是化药及生物制品、中药、药物新赛道、上市后再评价、医疗器械、人工智能赋能生物医药、临床试验能力提升。3.未来产业科技重大专项。包括5个专题,分别是生物制造、脑机接口、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海洋以及颠覆性技术。4.社会发展科技重大专项。包括3个专题,分别是环境综合治理、城市安全以及绿色低碳。(二)重点研发计划研发攻关1.空天科技重点研发计划,包括关键材料、空天通信、北斗定位导航、航空液压油基油4个方向。2.医药服务(关键技术与平台建设)重点研发计划,包括医药外包服务共性关键技术1个方向。3.现代农业(优质主要农作物育种)重点研发计划,包括耐盐碱优质小站稻、高产多抗优质小站稻、功能性优质小站稻、优质多抗鲜食玉米以及优质强筋高产抗病小麦5个方向。二、申报条件与要求(一)申报主体1.项目第一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在天津市内正常经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具体要求详见各领域申报指南。2.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申报单位包括项目第一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下述相同)具备良好诚信状况,在承担(或申请)国家及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计入“黑名单”。(二)项目负责人1.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2.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申报单位的正式职工,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1968年1月1日以后出生)。3.为保证项目顺利完成,项目负责人应起到统筹领导作用,项目执行期内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4.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在承担(或申请)国家及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计入“黑名单”。(三)申报内容及预算1.项目申报材料内容与申报的项目指南方向相符,需覆盖相应项目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2.项目起止时间统一填写为2025年10月—2028年9月。3.资助额度以各项指南要求为准,项目申报单位按照任务需求提出总体经费预算,并按指南要求的比例提出财政资金预算和自筹资金预算。如项目申报的财政资金预算被评审核减,不能全部资助时,不足部分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4.对于申请财政资金额与市科技局实际提供的资助金额差别较大,预计申报单位增加自筹有较大困难,或者实施过程中有可能出现资金短缺问题的项目,将暂缓或不予立项。(四)其他重要要求及提示1.项目第一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须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并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项目一经立项,成果、技术、效益、工作等考核指标无正当理由不予修改调整。2.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组全体成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我市科研诚信建设有关要求,须签署诚信承诺书,相关模板可登录系统下载。3.项目申报单位如果为两家及以上的,需明确任务分工及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等事项,并将各方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协议通过系统上传。4.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须提供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作为项目申报书的一部分。5.项目申报单位必须自主申请,不得购买、委托代写项目申报书或是提供虚假材料。市科技局严格按照有关程序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亦不指定任何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提供任何服务。三、限项查重要求为加强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配置的合理性,进一步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杜绝项目多头申报和重复立项,市科技局将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查重,具体规则如下:(一)项目内容同一研究内容在技术研发同一个阶段得到过其他各类市级科技计划资助的项目,不再支持。(二)项目负责人1.作为项目负责人,在本次科技重大专项中仅限申报1项,在重点研发计划研发攻关项目中仅限申报1项。2.截至项目申报截止时间(2025年10月24日),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市级在研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已承担2项及以上未结题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负责人,不再支持。3.承担有超过项目执行期6个月且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验收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负责人,不再支持。(三)项目参与人员截至项目申报截止时间(2025年10月24日),项目参与人员(非项目负责人)参与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在研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四)不予受理的项目1.不符合申报指南的项目。2.承担国家或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经审计,在财政资金使用上有违规行为的负责人或单位申请的项目。3.根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津科规〔2022〕2号)等有关规定,被列入失信行为记录且被采取限制措施的人员或单位,作为项目团队成员和项目申报单位申请的项目。四、申报组织程序项目申报实行“无纸化”,通过登录系统在线完成填报。(一)信息注册项目申报单位和申报人登录系统后,按程序要求进行注册,填写单位和个人相关信息。1.单位注册。单位须按程序进行注册,并上传相关材料。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或注册地所在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局级主管单位)审核后,单位职工即可作为申报人进行注册并申报项目。2.申报人注册。申报人须按程序进行注册,并在系统中选择所属单位选项,通过单位审核后方可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填写申报书。如果在系统中没有找到所属单位,则说明单位尚未注册或尚未通过审核,申报人可联系所属单位尽快进行注册。如已成功申报过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使用已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二)项目申报1.科技重大专项。申报人创建项目申报书后,在计划类别栏选择“科技重大专项与工程”,项目类别栏选择“具体重大专项名称”(如:人工智能科技重大专项、生物医药科技重大专项、未来产业科技重大专项、社会发展科技重大专项),重点领域栏选择“对应的领域方向”。2.重点研发计划。申报人创建项目申报书后,在计划类别栏选择“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类别栏选择“具体重点研发计划名称”(如:空天科技重点研发计划、医药服务(关键技术与平台建设)重点研发计划、现代农业(优质主要农作物育种)重点研发计划),重点领域栏选择“对应的领域方向”。申报单位需使用单位账号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在线提交至局级主管单位。(三)局级主管单位审查局级主管单位需使用部门账号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在线提交至市科技局。(四)截止时间1.项目申报。项目申报时间为2025年9月25日9:00至2025年10月24日17:00,在此时间内,项目需完成“申报书提交”和“单位审查通过”,逾期未完成则视为项目申报失败。2.局级主管单位审查。局级主管单位审查截止时间2025年10月30日17:00,在此时间内,项目需完成“局级主管单位审查通过”。建议各申报单位完成“申报书提交”和“单位审查通过”后,及时与局级主管单位联系完成局级主管单位审查。3.市科技局审查。市科技局首轮审查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6日17:00,在此时间内,市科技局将对全部待审项目审查完成,如果项目通过市科技局审查,项目状态栏应显示为“市科技局审查通过”。如果项目被市科技局首轮审查退回,每个申报项目仅有1次修改机会,修改后需再次经申报单位和局级主管单位两级审查于2025年11月11日17:00前提交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退回修改的项目再次审查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17:00,该阶段,如市科技局再次审查驳回,则不再审查受理。对于首轮审查认定不符合申报指南的项目,市科技局将直接驳回,不允许修改。(五)评审及立项对于通过审查的申报项目,市科技局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待完成专家评审、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和公示等立项程序后,市科技局会通知立项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签订《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并报送纸质申报材料存档。特别提示:未来产业科技重大专项颠覆性技术领域具体要求、申报时间等以市科技局创新体系处另行通知为准。五、相关联系方式自指南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1月12日17:00前(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开通申报咨询电话,具体如下表:序号咨询内容项目类别重点领域接受咨询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1项目申报指南及市科技局审查人工智能科技重大专项AI+信创(方向1)市科技局智能科技处刘晓022-588329692AI+信创(方向2-3)韩秀栋022-588329723宋香磊022-588328804智能专用设备刘晓022-588329695具身智能机器人韩秀栋022-588329726张耀祺022-588328077智能无人机周明022-588329228“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方向11-14)韩秀栋022-588329729宋香磊022-5883288010“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方向15)周明022-5883292211“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方向16-17)刘晓022-5883296912“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方向18)韩秀栋022-5883297213张耀祺022-5883280714生物医药科技重大专项化药、生物制品市科技局生物医药处杜芮萱022-5883290915中药杜芮萱022-5883290916新赛道丁凤霞022-5883290917上市后再评价丁凤霞022-5883290918医疗器械张雨琦022-5883297519人工智能赋能生物医药张雨琦022-5883297520临床试验能力提升张雨琦022-5883297521未来产业科技重大专项生物制造市科技局生物医药处王肖肖022-5832671122脑机接口张雨琦022-5883297523新能源新材料市科技局智能科技处张耀祺022-5883280724现代海洋市科技局低碳科技处樊少杰022-5883281225颠覆性技术市科技局创新体系处阚金玲022-5883286726社会发展科技重大专项环境综合治理市科技局低碳科技处樊少杰022-5883281227城市安全党馨022-5883285328绿色低碳樊少杰022-5883281229空天科技重点研发计划关键材料市科技局智能科技处周明022-5883292230空天通信31北斗定位导航32航空液压油基油33医药服务(关键技术与平台建设)重点研发计划医药外包服务共性关键技术市科技局生物医药处杜芮萱丁凤霞022-5883290934现代农业(优质主要农作物育种)重点研发计划耐盐碱优质小站稻新品种选育与应用市科技局低碳科技处杜鹤霄022-5883282035高产多抗优质小站稻新品种选育与应用36功能性优质小站稻新品种选育与全产业链关键技术研究应用37优质多抗鲜食玉米新品种选育与应用38优质强筋、高产、抗病小麦新品种选育与应用39项目资金预算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王少娟022-23374384-801040申报系统技术支持王欣宇022-2310616741科研诚信咨询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杨金莉022-2443674142总体安排市科技局资源配置与管理处郭田田022-5883298043吴杰斌022-58326703   2025年9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5-10-20 | 天津港保税区科技和工业创新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事关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加强和改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切实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审验管理  各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审查验收工作应覆盖各类建设工程,做到应办尽办、程序合法、过程透明,不得擅自改变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范围,不得随意取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手续。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向社会公开审查验收流程图、事项清单、办事指南、申报材料和内容要求,加强对工程建设单位的技术指导,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主动靠前服务。充分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平台,实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在线办理;能够通过部门交换获取的信息,不要求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供。结合实际积极推动开展联合审图和竣工联合验收。  二、强化技术要求  各地主管部门要认真查阅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备案提交的建设工程资料,核对消防设计执行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内容,并作为抽查的依据。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既有建筑改造利用不改变使用功能、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宜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得低于原建筑物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改造确实无法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技术方案,由当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利害相关人等依法会商解决,确保满足消防安全需要。  三、严格评审论证  组织特殊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时,各省级主管部门应着重评审技术资料中的必要性论证、多方案比较、模拟数据或实验验证结论等内容。科学判定所采用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成熟条件。拟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提供的有关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应与建设工程直接相关。要系统论证特殊消防设计内容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关系,以及模拟数据或实验验证结论的可靠性。  四、规范技术服务  各地主管部门要推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现场检查等技术服务市场化工作,促进公平竞争,提高审验效率。加强信息化手段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管理中的应用,建立完善信用采集、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各项措施。指导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的机构加强行业自律,健全技术服务标准和质量保证体系,强化自我约束。  五、落实监督责任  各地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改进工作方式,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完善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守牢安全底线。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城市建设安全三年专项整治要求,系统梳理在建和2019年4月1日以来投入使用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建立台账,加强备案抽查项目的消防设计安全监管,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加强高层建筑、健身休闲场所、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歌舞娱乐游艺场所、养老机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老旧小区、物流仓储设施,以及利用原有建筑物改建改用为酒店、饭店、学校、体育馆等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依法严肃处理不执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的各方主体和有关人员,并加大曝光力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城市管理委、水务局、交通委、园林绿化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委、水务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水务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水务厅:  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是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的重大工程项目。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要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尊重人民群众意愿,以内涵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坚持“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加强修缮改造,补齐城市短板,注重提升功能,增强城市活力。近期,各地积极推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但有些地方出现继续沿用过度房地产化的开发建设方式、大拆大建、急功近利的倾向,随意拆除老建筑、搬迁居民、砍伐老树,变相抬高房价,增加生活成本,产生了新的城市问题。为积极稳妥实施城市更新行动,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持划定底线,防止城市更新变形走样  (一)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除违法建筑和经专业机构鉴定为危房且无修缮保留价值的建筑外,不大规模、成片集中拆除现状建筑,原则上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除建筑面积不应大于现状总建筑面积的20%。提倡分类审慎处置既有建筑,推行小规模、渐进式有机更新和微改造。倡导利用存量资源,鼓励对既有建筑保留修缮加固,改善设施设备,提高安全性、适用性和节能水平。对拟拆除的建筑,应按照相关规定,加强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二)严格控制大规模增建。除增建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大规模新增老城区建设规模,不突破原有密度强度,不增加资源环境承载压力,原则上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建比不应大于2。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允许适当增加建筑面积用于住房成套化改造、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等。鼓励探索区域建设规模统筹,加强过密地区功能疏解,积极拓展公共空间、公园绿地,提高城市宜居度。  (三)严格控制大规模搬迁。不大规模、强制性搬迁居民,不改变社会结构,不割断人、地和文化的关系。要尊重居民安置意愿,鼓励以就地、就近安置为主,改善居住条件,保持邻里关系和社会结构,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居民就地、就近安置率不宜低于50%。践行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理念,同步推动城市更新与社区治理,鼓励房屋所有者、使用人参与城市更新,共建共治共享美好家园。  (四)确保住房租赁市场供需平稳。不短时间、大规模拆迁城中村等城市连片旧区,防止出现住房租赁市场供需失衡加剧新市民、低收入困难群众租房困难。注重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完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改善公共环境,消除安全隐患,同步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统筹解决新市民、低收入困难群众等重点群体租赁住房问题,城市住房租金年度涨幅不超过5%。  二、坚持应留尽留,全力保留城市记忆  (一)保留利用既有建筑。不随意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和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不脱管失修、修而不用、长期闲置。对拟实施城市更新的区域,要及时开展调查评估,梳理评测既有建筑状况,明确应保留保护的建筑清单,未开展调查评估、未完成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的区域,不应实施城市更新。鼓励在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和权属、不降低消防等安全水平的条件下,加强厂房、商场、办公楼等既有建筑改造、修缮和利用。  (二)保持老城格局尺度。不破坏老城区传统格局和街巷肌理,不随意拉直拓宽道路,不修大马路、建大广场。鼓励采用“绣花”功夫,对旧厂区、旧商业区、旧居住区等进行修补、织补式更新,严格控制建筑高度,最大限度保留老城区具有特色的格局和肌理。  (三)延续城市特色风貌。不破坏地形地貌,不伐移老树和有乡土特点的现有树木,不挖山填湖,不随意改变或侵占河湖水系,不随意改建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不随意改老地名,杜绝“贪大、媚洋、求怪”乱象,严禁建筑抄袭、模仿、山寨行为。坚持低影响的更新建设模式,保持老城区自然山水环境,保护古树、古桥、古井等历史遗存。鼓励采用当地建筑材料和形式,建设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的城市建筑。加强城市生态修复,留白增绿,保留城市特有的地域环境、文化特色、建筑风格等“基因”。  三、坚持量力而行,稳妥推进改造提升  (一)加强统筹谋划。不脱离地方实际,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杜绝运动式、盲目实施城市更新。加强工作统筹,坚持城市体检评估先行,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合理确定城市更新重点、划定城市更新单元。与相关规划充分衔接,科学编制城市更新规划和计划,建立项目库,明确实施时序,量力而行、久久为功。探索适用于城市更新的规划、土地、财政、金融等政策,完善审批流程和标准规范,拓宽融资渠道,有效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坚决遏制新增隐性债务。严格执行棚户区改造政策,不得以棚户区改造名义开展城市更新。  (二)探索可持续更新模式。不沿用过度房地产化的开发建设方式,不片面追求规模扩张带来的短期效益和经济利益。鼓励推动由“开发方式”向“经营模式”转变,探索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城市更新可持续模式,政府注重协调各类存量资源,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吸引社会专业企业参与运营,以长期运营收入平衡改造投入,鼓励现有资源所有者、居民出资参与微改造。支持项目策划、规划设计、建设运营一体化推进,鼓励功能混合和用途兼容,推行混合用地类型,采用疏解、腾挪、置换、租赁等方式,发展新业态、新场景、新功能。  (三)加快补足功能短板。不做穿衣戴帽、涂脂抹粉的表面功夫,不搞脱离实际、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和面子工程。以补短板、惠民生为更新重点,聚焦居民急难愁盼的问题诉求,鼓励腾退出的空间资源优先用于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防灾安全设施、防洪排涝设施、公共绿地、公共活动场地等,完善城市功能。鼓励建设完整居住社区,完善社区配套设施,拓展共享办公、公共教室、公共食堂等社区服务,营造无障碍环境,建设全龄友好型社区。  (四)提高城市安全韧性。不“重地上轻地下”,不过度景观化、亮化,不增加城市安全风险。开展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摸底调查,排查整治安全隐患,推动地面设施和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更新改造统一谋划、协同建设。在城市绿化和环境营造中,鼓励近自然、本地化、易维护、可持续的生态建设方式,优化竖向空间,加强蓝绿灰一体化海绵城市建设。  各地要不断加强实践总结,坚持底线思维,结合实际深化细化城市更新制度机制政策,积极探索推进城市更新,切实防止大拆大建问题。加强对各市(县)工作的指导,督促对正在建设和已批待建的城市更新项目进行再评估,对涉及推倒重来、大拆大建的项目要彻底整改;督促试点城市进一步完善城市更新工作方案。我部将定期对各地城市更新工作情况和试点情况进行调研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难点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政策,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实施城市更新行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级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洪涝灾害农村住房安全应急预案(暂行)》和《洪涝灾区农村住房安全应急评估指南(暂行)》印发给你们,供参照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决策部署,落实全国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工作要求,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治理恶意竞标、强揽工程等突出问题,决定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领域)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决策部署,聚焦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恶意竞标、强揽工程等突出问题,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和堵塞监管漏洞,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的防范整治长效机制,持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二、工作目标   通过整治工作,到2022年6月底,工程建设领域恶意竞标、强揽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招标投标乱象和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招标投标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  三、整治重点  针对工程建设领域以下突出问题开展整治工作:  (一)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挂靠或借用资质投标等恶意竞标行为。  (二)投标人胁迫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胁迫中标人放弃中标、转让中标项目等强揽工程行为。  四、工作措施  (一)制定整治工作方案。2021年9月底前,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指导监督各市、县(区)有序推进整治工作落实。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积极开展整治工作。  (二)集中整治行业乱象。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排查,聚焦整治工作重点任务,严厉打击治理行业乱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处置机制,全面收集群众举报线索,加大线索核查力度。对发现的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健全源头治理长效机制。2022年5月至6月,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全面总结整治工作,研究梳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突出问题,深入研判招标投标领域出现的新动向、新情况,健全完善行业监管制度,堵塞监管漏洞,巩固整治成果,建立健全防范问题发生的常态化制度机制。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认真组织开展整治工作,确保整治任务取得扎实成效。  (二)强化监督指导。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任务跟踪督导机制,密切跟进各项工作进展。积极指导监督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通过开展现场巡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对整治不积极、效果不明显的地区、单位,通过约谈、通报、现场督导等方式督促落实,确保按期整治到位。  (三)构建联动机制。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政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的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断提升监察、司法、检察建议和公安提示函(“三书一函”)办理质量,全面加强行业监管。对发现的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政法部门,并积极配合开展案件侦办工作。对发现的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四)加强正面宣传。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和主流媒体,加强对整治工作的舆论宣传,有计划地宣传报道一批典型案件,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鼓励和引导群众积极参与整治工作,净化市场环境。  (五)及时总结上报。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整治工作推进落实情况,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后,分别于2021年12月底、2022年3月底填写工程建设领域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1)报送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于2022年6月底前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并根据整治工作总体开展情况填写统计表,一并报送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建设领域整治工作总体情况,采取的工作措施,取得的工作成效(包括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整治的行业乱象、移送的涉黑涉恶问题线索等,应有具体的量化指标),发现的典型案例,招标投标监管制度完善情况以及工作建议等。  请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一名同志作为整治工作联络员,于2021年9月30日前将整治工作方案和联络员登记表(附件2)报送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各地在开展工程建设领域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送我部。  附件:1.工程建设领域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     2.工程建设领域整治工作联络员登记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并开展延续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实行电子证书。  1.自 2021年10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具体示例及说明见附件1),电子证书式样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执行(具体式样见附件2)。自 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  2.自 2021年10月15日起,全国范围内准予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延续注册的,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或加贴防伪贴;聘用单位基本信息修改的,不再加贴防伪贴;因纸质注册证书遗失、污损或个人信息修改等需重新发放注册证书的,不再补发或更换纸质注册证书。  3.电子证书与纸质注册证书并行使用期间,其注册编号同时有效。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应重新刻制执业印章,并使用电子证书上的注册编号。  4.各省(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创新监管模式,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快实现电子证书在招标投标、审批许可、项目管理、行业监管等环节的应用。  (二)开展延续注册。  1.一级建造师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应于2021年12月15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内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注册专业失效。  2.一级建造师申请延续注册的,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对本人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作出承诺。  3.准予延续注册的注册专业,其注册专业有效期从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计算。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距65周岁不满3年的,有效期至 65 周岁当日。  二、电子证书有关使用要求  (一)一级建造师可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具体操作流程可查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级建造师电子证照申领和使用手册》。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时,本人应确认该证书的使用时限。电子证书使用时限为180天,但使用时限距注册专业有效期或建造师满65周岁不足180天的,使用时限截止日期以注册专业有效期截止日期或建造师满65周岁当日为准。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需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时限。  (二)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三)一级建造师应妥善保管本人的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账号,因本人保管不善造成账号信息泄露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四)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中国建造师网”微信公众号扫描电子证书上的二维码,查询一级建造师注册信息。  (五)电子证书与纸质注册证书的聘用单位信息、个人基本信息、注册专业有效期等不一致的,以电子证书信息为准。电子证书信息发生变更的,需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重新下载。  附件:1.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示例及说明     2.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式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要求,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制定了《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同时废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                                            2021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升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行业管理水平,维护房地产估价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估价师,是指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含土地估价)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置房地产估价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统一考试、统一注册、分工监管。  房地产估价师英文译为Real Estate Appraiser。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按照本规定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  第五条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组织。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负责审定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七条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4个科目,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  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负责《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科目的考试大纲编制、命审题、阅卷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分别负责《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的考试大纲编制、命审题、阅卷等工作。  考试大纲编写、命审题、阅卷等具体考务工作委托有关行业组织承担。  第九条 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组建,负责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考试办公室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工作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条 具备下列考试报名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三)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管理机构颁发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共同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报考人员的学历等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审核。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国家对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估价或者土地估价业务应当遵纪守法,诚信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标准,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房地产估价的准则和标准,自然资源部负责制定土地估价的准则和标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后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并经注册的,可以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和土地估价业务,签署房地产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报告。  第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行业组织的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八条 本规定实施之前,取得的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效力不变;同时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和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换领本规定的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可以根据《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对应初级或者中级职称,并可以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二条 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公布考试大纲,发布考试通知,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公布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等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委托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会同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承担《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科目的考试大纲编写、命审题、阅卷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承担《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的考试大纲编写、命审题、阅卷等工作。  自然资源部委托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承担《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的考试大纲编写、命审题、阅卷等工作。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组织,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等具体考务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个考试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  第六条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4个考试科目,方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可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一)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只参加《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二)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只参加《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参加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方可换领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符合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应当按照当地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照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自治区首府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  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审题、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报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 考试组织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二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