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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5094)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运输司 发文日期:2026-02-13 成文日期:2026-02-13 发文日期:2026-02-13 有效性: 名称:国际航线审批结果公开(C2025012)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6-02-13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汽车数据出境安全指引(2026版)》的通知工信部联网安〔2026〕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网信办、发展改革委、数据管理部门、公安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局、委)、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推进数据高效便利安全跨境流动,在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指导下,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汽车数据出境安全指引(2026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数据局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6年1月30日
2026-02-12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司法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升香港投资者公证便利化水平的通知司发通〔20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市场监管局: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建立40多年来,有效保证了香港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等公证文书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对便利香港投资者来内地投资、维护两地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内地与香港经济交往活动日益密切的需求,进一步提高委托公证文书质效,便利香港投资者来内地投资兴业,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前期试点基础上,自2026年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重庆、四川、海南等14个省(市)范围内开展香港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简化版公证文书电子化流转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扩大简化版公证文书电子化流转范围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可以向香港非自然人出具主体资格证明简化版公证文书,即《公司(唯一)董事/股东决议证明(适用格式3-2-6)》,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转递。在确保公证文书信息数据安全保密的前提下,推进市场监管部门业务系统“全国统一市场主体登记业务支撑应用服务”与中国委托公证(香港)信息化平台实时对接,为试点地区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统一的核查接口服务,供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文书编码按需查询调用简化版公证文书,实现简化版公证文书电子化流转。香港个人投资者相关公证文书即《个人证件复印本及持证人签名式样证明(适用格式4-3-2-1)》和《确认身份为同一人声明书(适用格式N-1-6)》,也可以通过系统对接方式进行查询调用。二、持续提升港资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相关省(市)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指导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被授权局在办理港资企业设立或者变更登记时,依法调用电子版简化版公证文书,及时下载保存为电子档案,原则上不再收取纸质版。同时,要持续完善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系统,有针对性地优化港资企业网上登记功能、流程,加快实现港资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进一步便利香港投资者在内地经商办企业。三、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工作平稳有序相关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切实提升政策知晓度和普及度,密切部门间情况通报和业务协同,完善制度机制,推进简化版公证文书流转使用,最大程度便利香港投资者持简化版公证文书办理相关业务,促进香港加快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附件:1.公司(唯一)董事/股东决议证明(适用格式3-2-6)      2.个人证件复印本及持证人签名式样证明(适用格式4-3-2-1)          3.确认身份为同一人声明书(适用格式N-1-6)         司法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1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 
2026-02-12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24年8月21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4年第3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25年12月22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补贴,中国国内相关乳制品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补贴和补贴金额、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现案件调查结束,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最终裁定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存在补贴,中国国内相关乳制品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反补贴措施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征收反补贴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6年2月1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征收反补贴税。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                                                                    被调查产品名称:相关乳制品。英文名称:Certain dairy products。产品描述:相关乳制品具体包括鲜乳酪(包括乳清乳酪)及凝乳,经加工的乳酪(无论是否磨碎或粉化),蓝纹乳酪和娄地青霉生产的带纹理的其他乳酪,其他未列名的乳酪,未浓缩及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稀奶油(按重量计脂肪含量超过10%)。主要用途:主要作为食品直接或加工后供人消费。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04015000、04061000、04062000、04063000、04064000、04069000。欧盟各公司反补贴税税率在本公告附件2中列明。三、征收反补贴税的方法自2026年2月1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相关乳制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补贴税。反补贴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补贴税税额=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反补贴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补贴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四、反补贴税的追溯征收对自2025年12月23日起至2026年2月12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补贴税的产品范围和反补贴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补贴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超出反补贴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对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欧盟的相关乳制品不追溯征收反补贴税。五、征收反补贴税的期限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征收反补贴税的实施期限自2026年2月13日起5年。六、复审在征收反补贴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反补贴条例》的相关规定,向调查机关申请复审。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本公告自2026年2月13日起执行。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的 进口相关乳制品反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pdf      2.欧盟各公司反补贴税税率列表.pdf商务部        2026年2月12日   
2026-02-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六八号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由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政府、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政府、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辽宁省、广东省、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初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九龙川香菇、程村蚝、雷山乌杆天麻等3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予以变更。现将变更内容公告如下。一、九龙川香菇将原质检总局2016年第128号公告中“九龙川香菇质量技术要求”“四、质量特色”“2. 理化指标”中干香菇的“水分≤3%”修改为“水分≤13%”。二、程村蚝将原质检总局2005年第182号公告中“二、质量技术要求”“(六)品质特色”“2. 理化指标”中“含碘量≥130mg/kg”修改为“含碘量≥0.13mg/kg”。三、雷山乌杆天麻将原质检总局2014年第139号公告中“雷山乌杆天麻质量技术要求”“四、采收与加工”“2. 加工”中“干燥至水分≥15%”修改为“干燥至水分≤15%”。国家知识产权局2026年2月5日
2026-02-12 |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获总局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了提升检验检测机构监管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完善信用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能,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信用风险分类的定义) 本规范适用于经总局认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本规范所称的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以下简称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指市场监管总局以检验检测机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等情况为基础,按照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信用风险进行自动分类,并根据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的活动。第三条(职责分工) 认可检测司负责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统筹协调,推动建立相关制度、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平台,并根据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认可检测司委托技术支撑单位负责协助研究构建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整合归集信用风险信息等技术支撑工作。第四条(基本原则) 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坚持准确定位、服务监管,明确标准、科学分类,强化应用、分类施策,协同高效、共享共用的基本原则。第五条(应用范围)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仅作为市场监管部门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差异化监管的参考依据,不向社会公开公示,不影响、不限制检验检测机构参与市场公平竞争。 第二章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 第六条(分类指标) 基于基础信息、经营状况、监管执法、能力水平、技术创新等维度,建立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并根据监管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第七条(分类信息)检验检测机构信用分类指标信息应当“应归尽归”,记录及时、准确、规范、完整。第八条(管理模型)在通用型企业信用分类管理模型基础上,结合检验检测领域特点,建立专业性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模型。第九条(分类类别) 根据国家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要求,按照定量与定性判定规则,依托管理平台将检验检测机构按照信用风险从低到高分为A类(信用风险低)、B类(信用风险一般)、C类(信用风险较高)和D 类(信用风险高)。A、B、C、D四类检验检测机构的具体分类标准根据各类指标权重变化动态调整。第十条(D类机构)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应直接认定为D类。(一)检验检测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由资质认定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或者相应资质认定事项的;(二)因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被行政处罚的;(三)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或者使用已经过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四)三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五)对行政检查不予配合和协助,拒绝、隐瞒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六)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事故,或者被投诉举报,引发重大舆情事件,经调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七)未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提供虚假能力验证结果或能力验证项目结果均判定为“不合格”;或能力验证的二次结果判定为“不合格”的;(八)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被列入其他各类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黑名单”的;(九)若检验检测机构获得认可资格,在认可过程中发现出具虚假报告/证书等不诚信行为,由认可机构依据认可规定撤销认可资格的;(十)总局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为D类的;(十一)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形的。第十一条(分类周期) 信用风险分类周期为1年。每年4月1日前, 技术支撑单位对照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指标体系,结合上一年度监督检查等情况提出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建议,并报认可检测司综合研判后确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 第三章 差异化监管措施第十二条(分类施策) 根据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一)对A类检验检测机构,除投诉举报、数据监测异常、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二)对B类检验检测机构,实行常规监管,按照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监督检查;(三)对C类检验检测机构,实行重点监管,适当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加强行政指导或行政约谈,对资质认定相关申请一般不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四)对D类检验检测机构,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加强行政指导或行政约谈,对资质认定相关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第十三条(激励措施) 鼓励A类、B类的检验检测机构作为能力验证或比对活动的主导检验检测机构;支持A类、B类的检验检测机构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项目的变更、增项等。第十四条(协同运用) 建立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与市场监管行政许可、监督抽查、综合执法等共享机制,拓展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应用场景。 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十五条 信用分类管理部门与技术支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信息保护,对擅自篡改、虚构、删除、泄露或者利用相关信息谋取私利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批量获取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数据,对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信息化系统运行产生不良影响,或非法篡改、虚构、删除、泄露相关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6-02-12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政策法规
国家级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监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本级组织实施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以下简称抽查),保障抽查工作的合法性、科学性、公正性和统一性,提升监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总局直接组织实施的抽查活动。各级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同类抽查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 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认可检测司)具体负责总局本级抽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发布年度抽查计划与实施方案;(二)直接组织实施总局本级抽查;(三)指导、协调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抽查工作;(四)汇总、分析并依法公开抽查结果。受委托的技术支撑单位可以承担抽查相关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第四条 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检查,确保程序合法、内容合规。(二)客观公正:检查人员应当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如实、完整记录检查情况,不得徇私舞弊。(三)科学严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为准绳,注重证据链的完整性和严谨性,确保判断科学、结论可靠。(四)廉洁高效: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不得以抽查之名牟取任何不正当利益;同时应优化工作流程,合理配置资源,确保抽查工作高效、规范完成。第五条 抽查工作所需费用,严禁以任何形式向被抽查机构摊派。第六条 抽查遵循“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抽查组织和准备第七条 年度抽查计划根据行业风险状况、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投诉举报、舆情反映、社会关切等因素制定。计划应当明确抽查的重点领域、机构数量、检查内容及时间安排。第八条 根据抽查任务需要,结合被抽查机构的规模、专业领域与技术特点,组建检查组。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成员不得少于两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并可根据需要配备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检查组成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熟练掌握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检查标准与程序,统一检查尺度和要求。检查组成员与被抽查机构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检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并对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第九条 在总局本级建立并动态维护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专家库。专家库由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专家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为监督抽查工作提供专业监管和技术支撑。第十条 认可检测司指导、推动检验检测机构建立并实施常态化自查自纠机制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参照总局制定的相关指南或要求开展自查,并准备相应材料备查。 第三章 现场检查第十一条 检查组抵达被抽查机构后,应当进行现场确认,核实机构名称、地址、场所环境等基本信息是否与资质认定证书载明的信息一致,并拍摄机构名称标识、见面会、关键检查区域等现场照片,作为工作记录备查。如遇机构拒不配合或确实无法接受检查等情形,检查组可依法终止本次检查任务,如实记录并及时上报。第十二条 检查组应当组织召开见面会,向被抽查机构出示《现场检查告知书》,说明检查的依据、内容、基本流程、工作纪律、分工安排以及机构的配合义务。第十三条 检查组应当重点对以下可能影响检验检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的关键环节进行检查核实:(一)机构资质与合规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等违法行为。(二)设备设施与环境条件:重点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在有效的检定或校准期内使用;使用、维护记录是否存在伪造、篡改情形;环境条件是否严重偏离资质认定要求。(三)样品管理:重点检查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等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是否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或擅自调换等情形。(四)报告与记录:重点检查检验检测报告与原始记录是否信息一致、可追溯;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报告,未经检验检测直接出具报告,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印章和签名,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等情形。 (五)人员管理:重点检查授权签字人是否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或备案,其签发报告是否超出授权范围;必要时,可通过现场提问、履历核验、书面考核等方式,对其技术能力要求是否符合规定进行核查。(六)分包管理:是否存在分包行为,分包是否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第十四条 检查组应当随机抽取机构近两年内出具的、带有CMA标志的检验检测报告及相应原始记录。抽取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0份,并应覆盖机构的主要业务领域、重要项目类型和检测方法。如机构存档报告总数不足,可全部抽取并如实记录。第十五条 检查组可以根据需要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检测人员、报告审核人、质量/技术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进行询问。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制作询问笔录,并经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字压印或盖章确认。第十六条 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线索,检查组应当及时、全面、客观收集和固定证据。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对于书证、物证,应优先提取原件;无法提取原件的,可以复印、拍照或录像,并注明出处和核对情况。被检查机构应保证其提供的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关键证据应由被抽查机构相关人员签字压印或盖章确认。第十七条 现场检查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召开内部会议,汇总检查情况,形成《事实确认单》。检查组应当就发现的主要问题与被抽查机构进行沟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如实记录。被抽查机构对事实无异议的,由其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在《事实确认单》上签字压印或盖章确认;有异议的,可以当场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章 结果处理与运用第十八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认可检测司组织监管执法人员、技术专家等,对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材料、证据及机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集中研判。对经研判发现存在问题的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其问题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风险等级,依法初步认定违法违规事实,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九条 根据研判意见,向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发送《监督检查情况告知书》,载明初步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相关证据、法律依据,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机构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第二十条 机构对《监督检查情况告知书》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及相关证据。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对机构提出的意见及相关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必要时可补充调查。第二十一条 根据检查认定的事实、证据以及机构的陈述申辩和复核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对于存在轻微问题、无需给予行政处罚或可依法免予处罚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二)对于涉嫌存在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将相关线索及证据材料移送至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查处。第二十二条 被责令改正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向总局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可以对机构的整改情况进行书面审查或者现场复查。对逾期未改正、整改不合格或者提交虚假整改材料的机构,依法采取进一步处理措施。第二十三条 总局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查结果,抽查结果纳入检验检测机构信用档案,作为信用风险分类、双随机抽查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2026-02-12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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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    告2026年第10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的公告 《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已经2026年2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2月11日  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汽车行业价格行为,维护汽车市场价格秩序和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加强价格合规建设,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南。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汽车生产、新车销售活动时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指南。本指南中汽车生产企业主要指汽车整车生产企业以及零部件生产企业。汽车销售企业主要指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代理商以及汽车贸易商等。第三条  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价格行为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要求。第四条  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要围绕国家战略,在发展经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作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促进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第五条  汽车行业相关协会在政府部门指导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价格合规建设。第二章  汽车生产企业价格行为第六条  汽车生产企业建立以生产成本为基础、市场供求为导向的定价策略,对所属整车及零部件销售、金融服务等环节实行全链条价格行为管理,确保价格行为规范。第七条  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应制定清晰明确的返利政策,以合同等方式与经销商事先约定。第八条  汽车整车生产企业要尊重经销商自主定价权,在合作中遵循公平交易、平等协商的原则。第九条  汽车整车生产企业之间以及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之间,实施下列价格串通行为存在重大法律风险:(一)固定或者变更整车及零部件价格水平;(二)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三)约定采用统一的价格计算标准;(四)其他价格串通行为。第十条  汽车生产企业除了依法降价处理积压商品外,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实施下列价格行为,存在重大法律风险:(一)整车及零部件的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二)采用高规格、高等级充当低规格、低等级等手段变相降低价格,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三)通过采取折扣、补贴等价格优惠手段,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四)进行非对等物资串换,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五)通过以物抵债,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六)采取多发货少开票或不开票等方法,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七)通过多给数量、批量优惠等方式,变相降低价格,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八)在招标投标中,采用压低标价等方式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九)采用其他方式,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汽车生产企业生产成本包括制造成本和由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构成的期间费用。第十一条  在汽车供应链出现供需严重失衡问题时,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成本未显著变化,无正当理由大幅度提高价格,扰乱市场正常秩序,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第十二条  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相同的汽车产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经销商、贸易商,不得实施价格歧视。第十三条  汽车生产企业应当规范“付费解锁”功能的收费行为。(一)对于有免费期的功能,销售时应当告知免费期限、后续收费标准等内容,免费期结束前应再次提醒消费者;(二)对于需收费的差异化增值功能,销售时应当明确告知,未明确告知的差异化增值功能不得收费。第十四条  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的,其价格行为适用本指南第三章关于汽车销售企业的规定。 第三章  汽车销售企业价格行为第十五条  汽车销售企业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明码标价:(一)在经营场所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标明所售汽车名称、销售价格、计价单位、型号、生产厂商及主要配置、标准参数等信息。有可选零部件的,要标明可选零部件的名称、价格、规格、产地等内容。不能现场交付车辆的,要在交易前明确告知交付时间;(二)采用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三)商品或者服务项目较多的,可以同时采用电子查询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无法一次性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全部公示的,应当告知消费者便捷获知明码标价详细内容的方式或者途径;(四)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汽车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涉及相关零部件或者产品配送的,还应当标示配送方式、运输费用、支付方式等内容;(五)如果颜色、产地、工艺、规格和品牌等对价格有影响的,要明确标示。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要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六)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前款第一项中销售价格是指汽车销售企业自主制定的价格,并非厂商指导价。第十六条  汽车销售企业开展促销活动,要遵守以下规定:(一)在显著位置公示促销规则、活动期限、适用范围等;(二)真实标明折价、减价基准;(三)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预付款等折抵价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计算的具体办法;(四)开展补贴活动的,应在显著位置标示补贴对象、补贴方式、参与条件、起止时间等信息。第十七条  汽车销售企业应当规范向消费者赠送购物券、礼品、优惠待遇等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赠品)的行为。赠送商品要展示实物样品或者图片信息,如实标明品名、数量、规格型号等。赠送服务要标明服务项目、内容、次数等。赠品的价格或者价值能标尽标,且所标示的价格或者价值应当真实有依据。确有合理理由的,赠品可以不标示价格或者价值。赠品兑换带有附加条件的(如使用范围、兑换地点等),要明确公示。第十八条  汽车销售企业收取与汽车销售相关服务费用,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相应服务,实施以下行为存在法律风险:(一)只收费不服务,减少服务内容或者降低服务标准;(二)将同一服务内容标示在不同的服务项目中重复收费;(三)将应由自身承担的义务以其他服务名义收费。第十九条  汽车销售企业利用以下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存在较大法律风险:(一)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二)使用虚假的“市场价”“厂商指导价”“市场参考价”等被比较价格进行宣传;(三)虚假标示“限时降价”“清仓价”等,降价促销时标注的被比较价格高于同一经营场所本次促销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四)以贷款购车、购买保险等作为价格附加条件的,未在交易前告知或未显著标示;(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对汽车价格、赠品价值、售后服务费用等作出承诺但未兑现;(六)通过低价宣传吸引消费者,实际无相关产品销售;(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第二十条  汽车销售企业除了依法降价处理积压商品外,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实施下列价格行为,存在重大法律风险:(一)销售商品的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二)采用高规格、高等级充当低规格、低等级等手段变相降低价格,使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三)通过采取折扣、补贴等价格优惠手段,使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四)进行非对等物资串换,使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五)通过以物抵债,使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六)采取多发货少开票或不开票等方法,使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七)通过多给数量、批量优惠等方式,变相降低价格,使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八)在招标投标中,采用压低标价等方式使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九)采用其他方式,使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第二十一条  汽车交易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经营者)依法履行平台主体责任,按照以下要求规范平台内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一)平台经营者应当尊重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技术手段或其他方式,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参与价格促销活动;(二)平台经营者发起、组织价格促销活动,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存在价格违法风险,应当立即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必要处置措施予以纠正并保存相关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和调查处理时,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数据信息、技术支持和协助。第二十二条  平台内经营者展示的价格显著低于厂商指导价或者市场价格水平时,鼓励平台经营者及时提醒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同时提醒消费者可能存在交易异常风险。 第四章  合规建设第二十三条  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内部价格合规管理机制,协调和监督企业价格合规管理工作,开展价格风险识别与预警,组织价格合规审查和风险处置等。第二十四条  汽车行业内部价格合规管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价格决策机制。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建立健全价格决策制度,明确价格决策的权限、程序和责任。对于重大价格调整、新产品定价等事项,通过集体决策等方式进行;(二)销售合同管理机制。销售汽车、零部件及相关产品应以书面合同为依据,合同中应明确项目、标准、金额、付款方式及时间等内容。合同签订前,应向交易对象详细说明付款金额和方式,确保对方知情。合同签订后,妥善保管合同文件,确保行为有据可查;(三)内部监督机制。强化对价格制定、调整、促销等行为的监督审查,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四)价格应急处置机制。制定价格应急处置预案,妥善处置价格纠纷,完善处置流程、责任分工、沟通机制等内容。开展网络舆情风险隐患常态化排查,及时进行风险提示,早发现、早研判、早处置;(五)风险防控机制。根据行业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结合自身规模、商业模式等因素,突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定期对价格行为进行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合规风险,对可能引发舆情或集体投诉的价格行为,提前预警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六)价格合规培训机制。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价格合规培训,强化价格自律意识。管理人员带头接受合规培训,其他员工接受有针对性的专题培训。第二十五条  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健全完善价格合规管理制度,明确市场推广、定价决策、销售执行等环节的责任主体与权限划分,规范价格形成与实施过程,防止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第二十六条  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变化情况,及时对价格合规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对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行业协会可以参考本指南,制定本行业落实细化措施。   第二十八条  本指南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2026-02-12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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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情况通报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以“双随机”的方式,组织开展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检查内容包括制度建设、能力建设、行为规范、数据证书等4个方面。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行为:擅自更换、封存、停用、注销、破坏计量标准;出具虚假、不实证书或者报告;未建计量标准、违反计量技术规范、指派不满足工作要求的人员,擅自超过能力确认或者授权的期限、范围开展相关计量检定、型式评价等任务。本次检查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共12家。二、检查结果及主要问题本次检查通过的机构5家,整改通过的机构7家。现场随机抽查120份受检机构存档证书(报告)及相应原始记录,未发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管理制度与管理体系不完善。部分机构管理制度覆盖不全面、执行细则不明确,程序文件信息不全,缺乏外出检定人员行为规范要求等。(二)人员管理与培训机制不健全。部分机构对计量法律法规的培训重视程度不够,对新发布计量技术规范宣贯培训不足,未能根据岗位需求细化培训内容,不能有效支撑机构技术能力提升。(三)计量标准维护更新不及时。计量标准存在经费保障不足,维护、更新不及时,部分机构存在履历书更新不及时、作业指导书未及时修订、溯源证书确认有效性不强等问题。(四)证书报告及原始记录存在瑕疵。主要存在原始记录信息要素不全、格式不规范,证书/报告中的标准器信息、检定地点描述不完整,结论表述不规范等问题。三、处理结果(一)责令需整改的机构限时改正。目前,需整改机构均已完成整改,经验证满足整改要求,复核通过。(二)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涉企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三)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对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以及专项监督检查通报的主要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附件:受检机构名单及专项监督检查结果附件受检机构名单及专项监督检查结果序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名称检查结果1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通    过2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研究院整改通过3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检测研究院整改通过4青海省计量检定测试院整改通过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整改通过6国家船舶舱容积计量站通    过7国家通信计量站通    过8国家环境综合试验设备计量站整改通过9国家城镇燃气流量计量站通    过10国家石油天然气大流量计量站成都分站通    过11国家民用机场航空加油设备计量站东北分站整改通过12国家民用机场航空加油设备计量站西北分站整改通过(此件公开发布)2025年度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情况通报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以“双随机”的方式,组织开展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检查内容包括制度建设、能力建设、行为规范、数据证书等4个方面。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行为:擅自更换、封存、停用、注销、破坏计量标准;出具虚假、不实证书或者报告;未建计量标准、违反计量技术规范、指派不满足工作要求的人员,擅自超过能力确认或者授权的期限、范围开展相关计量检定、型式评价等任务。本次检查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共12家。二、检查结果及主要问题本次检查通过的机构5家,整改通过的机构7家。现场随机抽查120份受检机构存档证书(报告)及相应原始记录,未发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管理制度与管理体系不完善。部分机构管理制度覆盖不全面、执行细则不明确,程序文件信息不全,缺乏外出检定人员行为规范要求等。(二)人员管理与培训机制不健全。部分机构对计量法律法规的培训重视程度不够,对新发布计量技术规范宣贯培训不足,未能根据岗位需求细化培训内容,不能有效支撑机构技术能力提升。(三)计量标准维护更新不及时。计量标准存在经费保障不足,维护、更新不及时,部分机构存在履历书更新不及时、作业指导书未及时修订、溯源证书确认有效性不强等问题。(四)证书报告及原始记录存在瑕疵。主要存在原始记录信息要素不全、格式不规范,证书/报告中的标准器信息、检定地点描述不完整,结论表述不规范等问题。三、处理结果(一)责令需整改的机构限时改正。目前,需整改机构均已完成整改,经验证满足整改要求,复核通过。(二)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涉企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三)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对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以及专项监督检查通报的主要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附件:受检机构名单及专项监督检查结果附件受检机构名单及专项监督检查结果序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名称检查结果1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通    过2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研究院整改通过3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检测研究院整改通过4青海省计量检定测试院整改通过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整改通过6国家船舶舱容积计量站通    过7国家通信计量站通    过8国家环境综合试验设备计量站整改通过9国家城镇燃气流量计量站通    过10国家石油天然气大流量计量站成都分站通    过11国家民用机场航空加油设备计量站东北分站整改通过12国家民用机场航空加油设备计量站西北分站整改通过(此件公开发布)
2026-02-12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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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设置天津职业大学的函 教发函〔2026〕4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以天津市职业大学为基础设立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天津职业大学的请示》(津政函〔2025〕9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经教育部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同意以专科层次天津市职业大学为基础设立天津职业大学,学校标识码为4112011032;同时撤销天津市职业大学的建制。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天津职业大学为公办本科层次职业学校,由你市领导和管理。   二、学校要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学校专业设置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同意首批设置智能制造工程技术、人工智能工程技术、眼视光技术、汽车工程技术、应用化工技术、包装工程技术等6个职业本科专业。   四、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14000人。   五、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办学行为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情况进行核验。   望你市进一步加大投入和保障力度,引导学校注重内涵发展,坚持职业教育办学定位,加强对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办学规律的研究,强化与产业发展、技术变革、人才需求的紧密对接,着力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天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教 育 部 2026年2月11日
2026-02-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