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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877)
申报通知
省级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6年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为加强和规范优质中小企业培育管理,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支撑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26〕2号)要求,现组织开展2026年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组织申报工作请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本区内中小企业开展申报,做好申报企业的初步审查,初审核实后提出推荐意见。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严格把关,通过组织实地抽查、财务报表对照等方式,加大对企业数据真实性、技术创新性的审核力度,确保申请书填报数据与佐证材料一致,提升推荐质量,同时要加大服务力度,为申请企业提供免费咨询辅导。二、认真自主准备材料本次申报采取线上填报与线下报送相结合的方式。线上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填报(http://zjtx.miit.gov.cn),时间为2026年9月11日至10月16日。线下应在平台填报完成后导出打印,纸质连同电子版材料报送至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纸质报送份数和报送时间以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求为准。线下与线上数据应保持一致。企业应对照本通知要求,自主、如实申报,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格,数据应真实、准确、完整、一致,并提供佐证材料。三、防范不良中介影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开展培训及企业申报辅导业务,企业无需通过任何中介机构辅助申请,只需如实填报并提供相关资料即可。请企业谨防不良中介机构散播虚假信息,非法牟利。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宣传培训,指导企业做好申报工作,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变相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应联合相关部门严格防范不良中介机构影响。四、严格推荐时间节点2026年10月23日前,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管理端,对企业申报信息和上传的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推荐,并将企业申报书纸质版(2份)、电子版材料(刻盘1份)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逾期不再受理。2026年10月28日前,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区财政局联合行文,将加盖公章的正式推荐文件及推荐汇总表纸质版(2份)、电子版材料(刻盘1份)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五、其他按照《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26〕2号)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不再制作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牌匾。 附件:2026年度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指南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         2026年9月9日(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服务发展处  祖晓岑; 联系电话:23121777;83602785)(此件主动公开)
2026-09-09 |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申报通知
省级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6〕418号)要求,做好2026年天津市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本通知所称名单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43号公告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二)进入2026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2026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研发支出、研发人员、高新技术产品占比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具体为:1.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2025年职工总数的比例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2.企业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3.企业2025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三)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四)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上述“申请进入名单前36个月”是指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申请材料之日往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按照违法行为发生时间确定是否满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按照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的时间确定是否满36个月。二、申报时间(一)请各区工信主管部门通知所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二)对于已在《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6年4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6年度名单的,可于2026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7年4月10日。(三)新申请进入2026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6年10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7年4月10日。三、申报方式(一)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提交申请材料,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二)请各区工信主管部门通过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系统(https://hjrz.chinatorch.org.cn/),务必及时审核推荐本区申报企业提交的信息。(三)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四、其他事项(一)申报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真实发生、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原则,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承诺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二)申请企业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相关工作。(三)其他相关事项请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附件)。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6年9月8日(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金处 许可;联系电话:83602859)(此件主动公开)
2026-09-09 |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示公告
省级
关于推动35千伏及以上电力用户全部直接参与电力市场的通知 各区电力管理部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华北分部、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相关增量配电网企业、各有关市场主体:为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扩大用户侧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范围,逐步缩小电网代理购电规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6〕4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落实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工信电力〔2026〕13号)文件要求,现就35千伏及以上电力用户全部直接参与电力市场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动35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全量入市1.电力用户注册入市范围。35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是指最高供电电压为35千伏及以上、带有工商业计量点的电力用户。    2.电力用户注册入市时间。天津区域内全部35千伏及以上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应在2026年12月31日前通过天津电力交易平台办理完成注册入市业务,自主选择成为批发用户或零售用户。当月办理完成注册入市业务,自次月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2027年度市场化交易预计于2026年11月起陆续组织开展,参与交易的电力用户应提前完成注册。    3.未注册入市用户结算原则。自2027年1月1日起,未办理完成注册入市的上述用户(含办理新装、过户、分户等新增的35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不再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其全部工商业用电量暂按批发用户超用电量价格结算。    二、加强市场交易机制衔接    4.做好中长期交易的组织保障。电力交易机构应按照职责分工统筹做好新入市用户、售电公司、发电企业的交易组织工作,加强省间省内市场交易衔接,持续提高中长期交易频次,缩短交易周期,增加省间绿电购电渠道,优化本地新能源与煤电同台竞价模式,满足新入市用户灵活用电、清洁用能需求。    5.加强与代理购电交易的衔接。市电力公司、增量配电网企业应按照现行相关政策要求,做好市场化用户与代理购电用户执行范围的界定。增量配电网企业可按照相应交易周期,对配电网区域内暂未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10千伏及以下工商业用户进行用电量预测,暂委托市电力公司代理购电。国家电网华北分部、市电力公司应协同做好代理购电交易电量平衡、需求电量预测等工作。6.强化电力市场结算数据交互。市电力公司、增量配电网企业应及时向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提供未办理完成注册入市的35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的档案、计量等基础数据,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完成市场化用户结算工作后,将结算依据及时推送市电力公司、增量配电网企业。未办理完成注册入市的35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结算、电费追退补原则及流程参照电力市场批发用户执行,并参与用户侧偏差结算损益计算及清算,具体事项按照年度方案要求执行。    三、加强企业入市服务保障    7.发挥协同服务优势。市电力公司、天津电力交易中心要充分利用服务窗口、网格化管理等资源,发挥绿电绿证服务中心协同优势,加强对工商业用户市场知识的宣传培训与解答服务,做好入市政策宣传告知、绿电绿证需求对接等工作。售电公司应提高综合服务保障能力,加强与电力用户的对接洽谈,按时足额缴纳履约保函保险,做好代理用户的市场化交易服务工作。    8.加强电力市场风险防控。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应保证电力交易平台运行可靠,做好大规模用户注册入市技术保障,不断提高注册入市审核效率,及时更新注册售电公司联系信息,定期披露市场化用户用电价格,增加市场运营信息公开度、透明度。要常态化开展电力市场运营监测,做好市场交易异常及市场风险的防控。    四、统筹联动协同保障    各区电力管理部门、市电力公司、增量配电网企业、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应加强多方联动和协同保障,统筹做好用户入市政策宣传引导工作,确保我市电力市场平稳有序发展。                             2026年9月9日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电力处 梁弢;联系电话:83608082)
2026-09-09 |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政策法规
国家级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6-09-09 成文日期:2026-09-09 发文日期:2026-09-09 有效性: 名称:关于工程设计民航行业乙级资质企业动态核查整改核定意见的公示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6-09-09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示公告
省级
各知识产权相关企业:为深化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2026年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专项行动的通知》(国知发服字〔2026〕11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着力提升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能力和管理水平,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我局拟举办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助企惠企大讲堂”系列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单位主办单位: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承办单位:天津师范大学协办单位: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天津市科学学研究会天津市中小企业经济发展协会  二、时间地点培训时间:2026年9月15日(周二)全天培训地点: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一楼多功能厅(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2号中电科创新园2号楼) 三、课程安排 时间 授课主题 主讲人 上午 9:00——10:30 数字经济背景下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热点问题分析 韩其峰 (天津工业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 教授) 上午 10:30——12:00 中小企业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张武军 (北京科技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 教授) 下午 1:30——3:00 中小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与实施 俞风雷 (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天津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 下午 3:00——4:30 “十五五”知识产权规划及面向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布局 李晓锋 (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研究员)授课专家介绍:——韩其峰,天津工业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美国加州伯克利大学/南京大学博士。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天津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天津市法学会首席咨询专家、天津市委全面依法治市专家库成员。主要研究知识产权法、反垄断法、人工智能、中小企业产业政策。目前已在国际国内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智库文章100余篇;出版个人专著2部,参编著作5部;承担国家级、省部级重点课题和国际课题60余项;撰写的智库报告获得中央副国级领导肯定性批示2次,省部级领导批示6次。参加《中国制造2025》等中央多项重要法律文件起草。曾荣获中组部“海外杰出青年学者”、2023年天津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提名奖,工信部“青年学术成果奖二等奖”、美国加州伯克利大学“杰出贡献奖”、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天安门观礼嘉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天安门观礼嘉宾等荣誉称号。——张武军,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教授,北科大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博士生导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校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地理标志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科技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主要从事知识产权和科技创新工作,主持国家及省部级项目多项,出版学术专著8部,在《知识产权》、《科技进步与对策》、《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电子知识产权》等发表论文近60篇,其中CSSCI收录发表16篇,SCI收录1篇,EI收录6篇,获第一届中国知识产权学术年会优秀论文奖,北京科技大学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俞风雷,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天津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早稻田大学法学博士;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中央政法委教育部“双千计划”人才,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常务理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天津市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商业秘密保护专家库专家、天津仲裁委员会知产委主任。发表有SCI一区和 CSSCI核心期刊的中、英、日语学术论文数十篇;主持和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及省部级课题数十项;主持起草了全国首部省级知识产权综合性立法《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李晓锋,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研究员,天津市131人才,国家注册IPMS审核员,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战略与规划、知识产权政策、专利导航研究工作。先后主持或重点参与国家、省部级及局级研究课题60余项,主持起草了天津市知识产权“十四五”、“十五五”规划、天津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2021-2035年)等重要规划,出版专著四部,在《科研管理》《科学管理研究》等CSSCI及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数十篇;发表战略咨询内刊二十多篇,政策建议获得国家或市领导肯定性批示十余次,获中国科协创新奖、天津市优秀调研成果奖、天津市行政管理创新与科研成果奖多项。四、参会人员各企事业单位(尤其是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负责知识产权、品牌宣传、法务合规、市场营销等相关工作的人员。请于9月14日15:00前扫描下方二维码,填写报名信息。五、注意事项1.报名截止时间:2026年9月14日(星期一)15:00前。2.报名通道:请扫描下方二维码填写信息并提交。联系人:天津师范大学   朱柏睿 13820025966高艺芯 18522313856杜婧雯 13612118779徐颐正 13132059696杜建超 15997262082天津市知识产权局2026年9月8日 附件:
2026-09-08 |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公示公告
省级
各知识产权相关企业:为深化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2026年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专项行动的通知》(国知发服字〔2026〕11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着力提升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能力和管理水平,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我局拟举办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助企惠企大讲堂”系列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单位主办单位: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承办单位:天津师范大学协办单位: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天津市科学学研究会天津市中小企业经济发展协会  二、时间地点培训时间:2026年9月15日(周二)全天培训地点: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一楼多功能厅(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2号中电科创新园2号楼) 三、课程安排 时间 授课主题 主讲人 上午 9:00——10:30 数字经济背景下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热点问题分析 韩其峰 (天津工业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 教授) 上午 10:30——12:00 中小企业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张武军 (北京科技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 教授) 下午 1:30——3:00 中小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与实施 俞风雷 (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天津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 下午 3:00——4:30 “十五五”知识产权规划及面向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布局 李晓锋 (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研究员)授课专家介绍:——韩其峰,天津工业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美国加州伯克利大学/南京大学博士。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天津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天津市法学会首席咨询专家、天津市委全面依法治市专家库成员。主要研究知识产权法、反垄断法、人工智能、中小企业产业政策。目前已在国际国内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智库文章100余篇;出版个人专著2部,参编著作5部;承担国家级、省部级重点课题和国际课题60余项;撰写的智库报告获得中央副国级领导肯定性批示2次,省部级领导批示6次。参加《中国制造2025》等中央多项重要法律文件起草。曾荣获中组部“海外杰出青年学者”、2023年天津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提名奖,工信部“青年学术成果奖二等奖”、美国加州伯克利大学“杰出贡献奖”、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天安门观礼嘉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天安门观礼嘉宾等荣誉称号。——张武军,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教授,北科大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博士生导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校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地理标志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科技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主要从事知识产权和科技创新工作,主持国家及省部级项目多项,出版学术专著8部,在《知识产权》、《科技进步与对策》、《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电子知识产权》等发表论文近60篇,其中CSSCI收录发表16篇,SCI收录1篇,EI收录6篇,获第一届中国知识产权学术年会优秀论文奖,北京科技大学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俞风雷,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天津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早稻田大学法学博士;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中央政法委教育部“双千计划”人才,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常务理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天津市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商业秘密保护专家库专家、天津仲裁委员会知产委主任。发表有SCI一区和 CSSCI核心期刊的中、英、日语学术论文数十篇;主持和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及省部级课题数十项;主持起草了全国首部省级知识产权综合性立法《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李晓锋,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研究员,天津市131人才,国家注册IPMS审核员,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战略与规划、知识产权政策、专利导航研究工作。先后主持或重点参与国家、省部级及局级研究课题60余项,主持起草了天津市知识产权“十四五”、“十五五”规划、天津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2021-2035年)等重要规划,出版专著四部,在《科研管理》《科学管理研究》等CSSCI及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数十篇;发表战略咨询内刊二十多篇,政策建议获得国家或市领导肯定性批示十余次,获中国科协创新奖、天津市优秀调研成果奖、天津市行政管理创新与科研成果奖多项。四、参会人员各企事业单位(尤其是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负责知识产权、品牌宣传、法务合规、市场营销等相关工作的人员。请于9月14日15:00前扫描下方二维码,填写报名信息。五、注意事项1.报名截止时间:2026年9月14日(星期一)15:00前。2.报名通道:请扫描下方二维码填写信息并提交。联系人:天津师范大学   朱柏睿 13820025966高艺芯 18522313856杜婧雯 13612118779徐颐正 13132059696杜建超 15997262082天津市知识产权局2026年9月8日 附件:
2026-09-08 |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公示公告
省级
一、制定背景为落实《天津市专利促进条例》,推广实施《专利导航指南》(GB/T 39551-2020)系列国家标准,进一步加强专利导航管理,完善专利导航服务,推广应用专利导航成果,充分发挥专利导航对创新驱动发展、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和营商环境优化的支撑作用,根据《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天津市专利导航工作指引(试行)》,包括7个方面21条内容。二、主要内容(一)什么是专利导航?本指引所称专利导航,是指在宏观决策、产业规划、企业经营和创新活动中,以专利数据为核心深度融合各类数据资源,全景式分析区域发展定位、产业竞争格局、企业经营决策和技术创新方向,服务创新资源有效配置,提高决策精准度和科学性的新型专利信息应用模式。(二)专利导航工作机制是什么?市知识产权局统筹全市专利导航工作,指导各区知识产权局开展专利导航工作;各区知识产权局自主开展区域专利导航项目,配合市知识产权局开展相关工作;国家级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国家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市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以及有实力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是承载专利导航项目实施、促进专利导航作用发挥的重要载体。(三)专利导航有哪些类别?区域规划类专利导航、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企业经营类专利导航、研发活动类专利导航、人才管理类专利导航。(四)专利导航项目实施流程有哪些?基础条件准备、项目启动、项目实施、成果产出、成果运用、绩效评价。(五)成果运用与推广建立跨部门成果共享机制;建立专利导航成果发布机制;挖掘专利导航工作典型案例。(六)保障措施加强专利导航人才培养;加强专利导航信息服务能力建设;完善专利导航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加强专利导航宣传推广。
2026-09-08 |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公示公告
省级
有关考生:2026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天津考点成绩合格人员的资格证书已发至天津,现将证书发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取时间2026年10月31日之前的工作日。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二、领取地点天津知识产权交易中心1楼前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2号中电科创新园1号楼)。三、领取方式及准备资料须本人或为委托他人现场领取。(一)本人领取所需资料:考生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二)委托他人代领所需资料:1.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2.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3.《委托书》(委托书中应体现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双方的身份信息)。四、相关说明1.请获得资格证书的考生携带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领取资格证。2.进入领取地点请主动配合工作人员做好查验身份信息等工作。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2026年9月7日       (联系人:翟玉晖、陈可妍,联系电话:022-58886108、15620931766、13156215308) 附件:
2026-09-08 |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公示公告
省级
有关考生:2026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天津考点成绩合格人员的资格证书已发至天津,现将证书发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取时间2026年10月31日之前的工作日。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二、领取地点天津知识产权交易中心1楼前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2号中电科创新园1号楼)。三、领取方式及准备资料须本人或为委托他人现场领取。(一)本人领取所需资料:考生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二)委托他人代领所需资料:1.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2.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3.《委托书》(委托书中应体现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双方的身份信息)。四、相关说明1.请获得资格证书的考生携带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领取资格证。2.进入领取地点请主动配合工作人员做好查验身份信息等工作。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2026年9月7日       (联系人:翟玉晖、陈可妍,联系电话:022-58886108、15620931766、13156215308) 附件:
2026-09-08 |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培育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提振消费、优化消费环境的决策部署,以放心消费培育带动消费环境整体优化,牵引消费市场良性循环,推动消费需求扩大升级,根据《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市场综合监管体系建设“十五五”规划》《扩大消费“十五五”规划》等要求,现就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培育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持社会共治、问题导向、尊重规律,广泛培育一批提升消费品质、改善消费体验、创新消费场景的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带动消费持续扩大。到2030年,全国放心消费集聚区达5000个以上,重点行业领域放心消费单元广泛覆盖,“放心消费在中国”品牌基本形成,消费者获得感明显增强。二、培育对象(一)放心消费单元。聚焦直接面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营业执照的单个经营主体培育,包括商店、超市、餐饮店、宾馆、网店、直播间、工厂直营店等。(二)放心消费集聚区。聚焦空间范围清晰、消费集中、入驻商家较多、有第三方经营主体管理的商业区域培育,包括商业综合体、商圈、市场、景区、街区、农村、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三)经营者参与范围。参与培育的消费单元和集聚区需满足主体资质合法有效、经营状况诚信守法等基本条件。市场监管部门引导经营者规范提升,不断扩大适格主体范围。三、培育内容(一)经营者自主承诺。构建以经营者自主承诺为核心、以信用激励约束为引导、以数字化平台为支撑的新型培育制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引导,鼓励支持具备基本条件的单元和集聚区积极参与放心消费培育,主动公开放心消费承诺。(二)经营者承诺内容。放心消费单元需要围绕“安全放心、质量放心、价格放心、服务放心、维权放心”作出公开承诺;放心消费集聚区还需要围绕提供消费维权服务站、首问负责、在线消费争议解决、入驻商家管理等方面作出公开承诺。(三)经营者履行承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合规指导和源头治理,有效预防和化解消费纠纷。引导经营者将放心消费承诺事项纳入日常经营管理,自觉兑现承诺事项,逐步提升承诺水平,实现“更优承诺带动更多消费”。四、培育方式(一)统一培育流程。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全国放心消费培育指引,明确发动引导、自主承诺、系统核验、在线公示、赋码赋标等培育方式,统一培育整体框架和流程。(二)以点带面培育。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产业和消费结构,统筹规划、分类施策、重点突破、梯次推进,以放心消费集聚区为突破口,形成以集聚区带动单元培育、以单元支撑集聚区培育的良性循环,迅速提高放心消费的知晓度和覆盖面。(三)数字化培育。市场监管总局提供全国放心消费数字化培育支撑,推广全国放心消费承诺码,系统集成在线承诺、在线评价、在线核验等功能,为消费者和经营者提供一站式服务。引导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主动亮码,让消费更透明更放心。(四)协同培育。充分发挥消协组织和行业组织作用,探索出台重点行业放心消费指引,广泛发动经营者参与,实现培育与行业发展同频共振。用好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协调机制,与行业主管部门联动,拓展培育内容和领域。强化区域协作和乡村联建,打造放心消费区域联盟和特色品牌。五、培育机制(一)正向激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推动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纳入信用联合激励机制,依法降低检查比例和频次;加大政策资源投入,强化对经营者权益的保护。在线打造放心消费地图、专区专栏、优质服务打卡点等,激发经营者活力。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保险产品,为经营者减负赋能。加强对放心消费标杆的宣传推介,开展典型案例征集推广活动。(二)社会监督。支持消费者、消协组织、行业组织、新闻媒体、专家学者、志愿者等社会各界参与放心消费监督评价,积极推广放心消费观察员、放心消费体验试验、行业自律联盟、第三方评价评估等,不断提升放心消费培育质量。(三)动态管理。将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合规履约情况纳入日常监管和综合检查事项,对于无故不履行承诺、投诉举报异常增长、出现重大违法行为等不宜继续参与放心消费培育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予以退出并向社会公示。六、培育品牌(一)发布全国放心消费承诺标识。市场监管总局制作发布全国放心消费承诺标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同推广,由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在线上线下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持续展示。全国放心消费承诺标识可以和本地标识配套使用。(二)打造放心消费新场景。将放心消费培育与提振消费紧密结合,对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进行资源整合和市场化运营,推出以放心消费为主题的消费新场景、新路线,打造区域名片和消费地标,让消费者对身边的放心消费品牌可感可及。(三)加强放心消费宣传推广。积极利用新媒体、户外广告等媒介和形式,嵌入展销会、购物节、文旅节、演出、赛事等重大活动以及3·15、优化消费环境月、质量月等主题宣传,全面推广放心消费培育成果,提升放心消费品牌的显示度和美誉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把放心消费培育作为大力提振消费、优化消费环境、提升监管效能的重要抓手,完善工作机制,明确重点任务,强化跟踪评估,切实提高培育的综合效益,全面推动消费市场高质量发展,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附件:全国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培育指引(试行)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8月21日附件全国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培育指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全国推进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培育工作,健全培育工作体系,加强培育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放心消费单元是指直接面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作出并履行放心消费承诺、有营业执照的单个经营主体,培育重点为商店、超市、餐饮店、宾馆、网店、直播间、工厂直营店等。放心消费集聚区是指空间范围清晰、消费规模较大、入驻商家较多、有第三方经营主体管理、具备消费维权基础设施、一体化打造放心消费场景的商业区域,培育重点为商业综合体、商圈、市场、景区、街区、乡村、高速公路服务区等。第三条 坚持社会共治,建立健全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经营者自主、消费者参与的培育工作格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消费集中、纠纷多发的区域先行先试、重点突破。坚持尊重规律,创新标杆引领、信用激励、社会监督机制,激发培育内生动力。树立正确政绩观,为基层减负,让群众可感可及。第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统筹推进全国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培育工作,制定全国放心消费培育制度和标准,提供全国放心消费数字化培育支撑,推广全国放心消费承诺码和全国放心消费承诺标识,整合激励政策措施,加强宣传引导。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统筹推进本区域放心消费培育工作,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培育工作整体规划和重点任务,加强对市县的指导评估,及时总结推广基层经验做法。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区域放心消费培育工作,承担发动引导、数据核验、信用激励、动态退出、宣传推广等基础性工作,调动各方力量参与,细化任务落实。第五条 支持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在本指引基础上,倡导更优放心消费承诺,创新培育工作机制,拓展培育行业领域,积极争创可检验、可推广的全国放心消费标杆和特色品牌。第二章  培育内容第六条 参与放心消费单元培育的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取得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满1年,有直接面向消费者的固定经营场所(线上亮证亮照),未停业、歇业、注销。(二)自主作出并自觉履行放心消费承诺,在经营场所(网站网页)显著位置持续展示放心消费承诺。(三)畅通消费者售后渠道,在经营场所(网站网页)显著位置公布有效的售后联系方式,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消协组织调解,近1年内调解成功率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四)核验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违法失信信息,且不属于市场监管信用风险类别C类或者D类。第七条 参与放心消费集聚区培育的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商业区域相对固定清晰,入驻商家一般超过30家,有负责该区域运营、管理、出租的第三方经营主体(管理方)。(二)该区域内超过30%的入驻商家已成为放心消费单元。(三)管理方在该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站,建立首问负责制度,有专门人员处理投诉;加入全国12315平台ODR机制,积极协助市场监管部门、消协组织解决投诉。(四)管理方在该区域内显著位置持续展示放心消费承诺、公示对入驻商家的投诉信息、公布消费维权服务站位置。(五)管理方组织入驻商家订立放心消费的自律公约,定期开展培训宣传引导,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六)近1年内该区域未发生消费侵权领域重大违法行为、重大负面舆情、重大安全事故。对于以管理方营业执照统一对外经营、统一收款开票,以联营合作协议开展经营的独立店铺,视为集聚区的入驻商家。第八条 放心消费承诺主要包括“安全放心、质量放心、价格放心、服务放心、维权放心”等内容。(一)安全放心是指商品服务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及个人信息安全的要求,经营场所及设施无安全隐患。(二)质量放心是指商品服务来源可溯、质量合格,符合标准和事先承诺,无侵权假冒、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问题。(三)价格放心是指经营者明码标价、规范价格行为、履行价格承诺,无价格欺诈、价外加价、大数据杀熟等问题。(四)服务放心是指经营者诚信经营、公平交易、服务规范,无虚假宣传、霸王条款、消费欺诈、缺斤短两等问题。(五)维权放心是指经营者建立畅通售后渠道,履行“三包”及召回义务,无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售后等问题。鼓励经营者持续提升服务品质,针对服务时效、服务流程、服务规范、服务保障、售后响应等具体事项作出高于国家标准且清晰可验证的承诺,差异化展现自身服务品质。第九条 鼓励和引导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从以下方面进一步作出个性化承诺,提升消费体验,打造放心消费标杆:(一)开通网站、公众号、小程序等线上消费维权渠道或者接入“一键和解”机制,支持消费者离店在线维权。(二)零售业单元支持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探索异地异店退换货,具体适用的商品范围由经营者自主公开承诺。(三)餐饮业单元支持“互联网+明厨亮灶”,餐前向消费者确认价格、规格和分量等。(四)住宿业单元自主承诺节假日等旺季的价格上涨幅度,支持消费者阶梯式退订等。(五)农贸市场公示入驻摊位经营者姓名和联系方式,统一明码标价形式,接入电子计价秤智慧监管平台等。(六)商业综合体、商圈、景区等集聚区管理方建立先行赔付制度,设立先行赔付资金。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放心消费标杆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可以结合本地特色,创新展示差异化放心消费标识。第三章  培育流程第十条 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培育流程包括发动引导、自主承诺、核验公示、赋码赋标等环节。市场监管总局上线全国放心消费培育模块,推广全国放心消费承诺码和全国放心消费承诺标识,实现全过程动态培育、全生命周期管理。第十一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数据分析并结合日常工作掌握情况,根据本地产业分布和消费结构,聚焦重点消费行业和消费区域,摸排形成一批拟纳入培育的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要结合登记注册、投诉举报咨询处理、抽查检查、普法宣传培训等日常工作,有针对性地向经营者开展放心消费培育政策解读,引导经营者积极参与承诺、提升消费品质,指导集聚区管理方健全规章制度和消费维权基础设施,改善消费场景。第十二条 经营者(管理方)通过全国放心消费培育模块自主参与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培育并在线发起承诺,经核验符合放心消费基本条件的将在线公示1个月,未发现不符合放心消费基本条件或者不履行放心消费承诺情形的,自动成为放心消费单元(集聚区)。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依托全国放心消费培育模块开发推广全国放心消费承诺码。成为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的由系统自动赋码,在经营场所(网站网页)显著位置持续展示,为消费者提供一键查阅、评价、售后等服务,引导与经营者先行和解。推动将已使用的放心码、信用码、电子营业执照等逐步整合。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推广“放心消费承诺”全国系列标识。成为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的由系统自动赋标,在全国放心消费培育模块和经营场所(网站网页)显著位置持续展示。全国放心消费承诺标识可以和本地标识配套使用。第四章  激励机制第十五条 将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纳入信用联合激励机制,合理降低检查比例和频次;按程序纳入质量强企强链、名优特新培育等;加大合规辅导、业务培训、行政调解、认证认可检测和计量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等资源投入。第十六条 支持电商平台、导航软件、社交媒体等贴近消费第一线的应用场景,在线点亮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打造放心消费地图、专区等,为消费者的消费决策提供参考,激发经营者积极性和消费市场向上竞争动力。第十七条 支持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丰富信贷产品,探索为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增加信用额度、降低利率、减免费用;创新推广放心消费责任险、无理由退货责任险等保险产品,为经营者减负赋能,降低消费门槛,提振消费信心。第十八条 支持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推广“一键和解”新模式,将放心消费培育融入移动支付、聚合收款码等实用性强、消费者感知度高的数字化场景,提高放心消费相关标识和承诺的曝光度,打通经营者培育和消费者维权的闭环。第十九条 将放心消费培育与提振消费工作紧密结合,加强对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的资源整合和市场化运营,创新打造放心消费主题的消费新场景、新路线、打卡点,支持纳入消费券使用范围、展销会、购物节、文旅节、演出、赛事等各类促消费政策和重大活动中,同频共振释放消费潜力。第二十条 支持各类媒体开设放心消费专题专栏,制作放心消费公益广告,宣传推广放心消费品牌和标杆,提高放心消费品牌在全社会的显示度和美誉度。第二十一条 支持消协组织、行业组织开展放心消费标杆及典型案例征集活动,选树一批承诺内容实、履行效果好、社会反响佳的标杆主体及优秀案例,通过现场经验推广、成果发布、媒体宣传等方式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第五章  约束机制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托全国放心消费培育模块为消费者提供在线评价渠道,推动与电商平台、导航软件等信息共享,多方位展现消费者评价状况。鼓励放心消费集聚区管理方依托自身公众号、小程序等,提供消费者在线评价渠道。第二十三条 充分发挥消协组织、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专家学者、志愿者、社区工作者等社会监督评价作用,积极探索推广放心消费观察员、放心消费体验试验、行业自律联盟等,不断提升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培育质量。第二十四条 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发生以下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予以退出并在线公示;经营者不得继续使用放心消费承诺标识或以放心消费名义开展商业活动:(一)已不符合第六条、第七条的放心消费基本条件,或者近1年内经核实3次以上未能履行放心消费承诺的。(二)发生重大负面舆情、重大安全事故、群体性消费维权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集聚区入驻商家发生上述情形,但管理方确已尽到管理义务、依法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并积极协助消费者解决争议的除外。(三)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约谈、通报批评、消费警示等,且拒不整改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四)投诉举报异常增长或者投诉举报率明显上升,对消费者敷衍塞责、拒不配合行政调解、怠于履行售后责任的。(五)经营者自愿退出放心消费承诺或者停业、注销的。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已退出满1年且符合基本条件的,可以再次按照本指引参与放心消费培育。第二十五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经营者履行放心消费承诺不到位但尚不符合退出情形的,应当及时指导改进;对仍不整改的予以退出,并将退出情况予以公示。第六章  工作要求第二十六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放心消费培育的工作力度,整合各层级、各条线、各方面资源,明确路线图、时间表和标志性成果,分类施策、以点带面、梯次推进,通过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的标杆引领,带动消费环境从量变到质变。第二十七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已创建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应当按照本指引的培育流程进行存量转化。对已经不符合基本条件或者存在退出情形的,应当及时清理相关标识;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可以直接成为放心消费单元和集聚区并纳入全国放心消费培育,不再重复开展培育过程,切实为企业和基层减负。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细化培育标准、流程和层级,合理安排培育工作计划和重点方向;但不得简单以挂牌贴牌、摊派指标等方式代替实质性培育过程,也不得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集聚区管理方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入驻商家参与放心消费培育。第二十九条 以其他部门为主监管的行业领域,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联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放心消费培育。支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区域一体化培育、跨区域消费环境联建、放心消费乡村联建等,打造放心消费区域品牌,服务区域重大战略。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条 已将放心消费创建活动保留为省级创建示范、评比表彰、达标认定等项目的地区,可以另行制定专门程序;专门程序未作要求的,可以参照本指引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更新。(本文有删减)
2026-09-08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