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2年第40号 【发布日期】2012-07-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2年7月2日正式收到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和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代表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提交的书面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太阳能级多晶硅产量之和在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和2012年1-4月期间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均超过5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2年7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 被调查产品名称:太阳能级多晶硅。英文名称:Solar-Grade Polysilicon。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以氯硅烷为原料采用(改良)西门子法和硅烷法等工艺生产的棒状多晶硅、块状多晶硅、颗粒状多晶硅产品。 被调查产品电学参数为:基磷电阻率300欧姆?厘米(Ω ? cm);基硼电阻率2600欧姆?厘米(Ω ? cm);碳浓度1.0×1016(at/cm3);n型少数载流子寿命500μs;施主杂质浓度0.3×109;受主杂质浓度0.083×109 。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太阳能级单晶硅棒和定向凝固多晶硅锭的生产,是生产晶体硅光伏电池的主要原料。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8046190。该税则号项下电子级多晶硅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三、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应同时提供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案件动态"栏目下载。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计划以及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参加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上应诉登记栏目下载。 四、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现有材料作出裁定。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案件动态"栏目下载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或到商务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10-65197878)进行查阅。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上述登记应诉期间内将书面意见提交商务部。 六、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七、本次调查自2012年7月20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3年7月20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4年1月20日。 八、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话:86-10-65198196,65198746,65198747 传真:86-10-65198164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话:86-10-65198062,65198074,65198190 传真:86-10-65197578 附件:1.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 附件:2.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申请书及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2025-04-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市科技局关于天津市科技专家库2025年第一批拟入库专家的公示(已到期)
2025-04-28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各区文化和旅游局、市群众艺术馆:“东丽杯”群众文学评选活动作为国家首批公共文化服务示范项目,已连续举办33届,是全国群众文化活动的知名品牌。为进一步扩大“东丽杯”群众文学评选的影响力,激励文学爱好者的创作热情,繁荣群众文艺创作,将于2025年5月至10月举办第三十四届“东丽杯”鲁藜诗歌评选活动。为保障活动顺利开展,现将有关活动事项通知如下。一、主办承办单位主办单位: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承办单位:天津市群众艺术馆天津市东丽区文化旅游体育局二、时间安排(一)发动阶段(5月上旬-5中旬)。在媒体上发布征稿启事;通过全国文化馆系统和社会报名渠道组织征稿。(二)报送阶段(5月下旬-7月中旬)。参评作者和单位报送参选作品。(三)评审阶段(7月下旬-9月下旬)。邀请相关专家对报送作品进行评审。(四)公示、公布阶段(10月上旬-10月中旬)。对获奖情况进行公示,确认无异议后公布最终获奖名单。三、参评要求(一)作者要求1.本次评选活动面向全国业余文学作者,活动分为成人组和未成年人组两个组别,18周岁以下(截止通知发布日期不满18周岁)的参加未成年人组。各省市作家协会的专业作家、签约作家和各单位参加作家系列职称评定者不得参评。签约作家不在签约任期内发表或出版的作品可以参评。(二)作品要求本次活动主要征集单篇诗歌和诗集,具体要求如下:1.本次评选活动分为成人组和未成年人组两个组别,成人组分为单篇诗歌和诗集两个类别;18周岁以下(截止通知发布日期不满18周岁)的参加未成年人组,未成年人组不分类别评选。2.单篇诗歌应为2022年7月10日以后在中国境内报纸、期刊(含地级市、县级群众文化内刊)、作品集中公开发表过的原创新作品。诗集应为2022年7月10日以后中国境内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的单行本,套书丛书不得参评。3.作品内容积极向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4.参评作品须为申请人原创,若发现抄袭,取消参评资格。如涉及著作权、版权等法律纠纷,责任均由作者自负。参评作品如发现剽窃、侵权或者第三方提出权利主张的,一经查实,主办单位有权随时撤销该作品的参评权利,收回已获得的奖励或荣誉,并在相关媒体予以通报。5.已在往届“东丽杯(文化杯)”评选中获奖的作品不再参评。四、报送要求(一)报送方式。本次评选活动接受个人报送和集体报送,具体方式如下。1.个人报送。个人报名作者可按要求直接将参评作品和“个人报名表”电子版打包发送至投稿邮箱 donglibei2025@126.com,邮件标题为“个人报名-作者名-作品名”,附件标题为“作者名-作品名”,每名参评者限报送1篇(部)作品。邀请专家对个人报送作品进行审核。2.集体报送。我市各区文化馆(宫)及相关单位,其他各省、计划单列市、自治区文化(群艺)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中心,每单位选送单篇作品数量不超过30篇,诗集不超过10本。报送作品需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请作者填写“个人报名表”,与作品电子版一并打包。各报送单位对报送作品进行审核,将作品标题统一为“序号-作者名-作品名”,填写“单位报送目录表”,打印出来加盖公章后扫描为pdf格式文件,并将“单位报送目录表”电子版、扫描件与报送作品一起发送至投稿邮箱donglibei2025@126.com。邮件标题为“报送单位名称-报送作品篇数”。报送数量少于15篇(部)将视为自动放弃优秀组织奖评选资格。3.每位参评作者可通过个人报送或集体报送任意一种方式参评,但不可两种渠道兼报,严禁一稿多投,否则将取消本次参评资格,5年之内不允许参评。4.报名截稿日期为2025年7月20日。(二)报送材料1.单篇作品须报送发表原件照片(jpg格式或pdf格式)。发表在期刊上须提供封面、目录、全文发表页;发表在报纸上须提供报头页、发表页整版图片;发表在作品集上的单篇作品须提供封面、目录、版权页、全文发表页。报送作品须能清晰显示国内刊号或准印证号、发表时间等有效信息;所有页面须整版拍摄或扫描,务必确保能看清楚正文。2.诗集须报送出版社出具的PDF版样书,并邮寄1本纸质版样书,还须打印一份纸质个人报名表折叠后夹在书内。诗集出版分类应是“诗集类”,作品集不可参评。3.样书收件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先锋东路三号东丽区文化馆 张媛收。咨询电话022-58601921,15822078695。投稿邮箱donglibei2025@126.com。快递或邮政挂号信均可,不接收邮政普通包裹,不提供邮件查询服务,报送作品一律不退件。4.个人报名登记表下载方式:(1)天津市群众艺术馆网站下载,网址为www.tjsqyg.cn;(2)公共邮箱点击附件下载,donglibeixiazai@126.com,密码xiazai123。五、激励办法(一)奖项设置。本次评选活动成人组设单篇诗歌奖和诗集奖,未成年人组不分诗集、单篇诗歌,统一设新人新作奖,同时设组织奖。评奖完毕,对获奖作者和集体颁发证书。具体名额安排如下。单篇诗歌一等奖8名,二等奖12名,三等奖18名,优秀奖22名;诗集一等奖4名,二等奖6名,三等奖8名,优秀奖10名;新人新作奖20名;组织奖:优秀组织单位20个,个人优秀组织奖60名。将为获奖作者、个人优秀组织奖获得者、优秀组织单位颁发证书。(二)本次活动将通过微信公众号“天津市群艺馆”、“天津市东丽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和发布。(三)获奖作品将采取多种方式予以推介宣传。六、相关说明作品主动投稿即被默认为主办单位具有作品在相关公益活动中的使用权,具有对作品展示、出版、宣传等权利。活动最终解释权归主办方所有,参加活动即视为同意遵守本次评选活动各项规则。如遇特殊情况,主办方将对活动安排进行调整。活动为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作品如涉及知识产权纠纷,责任自负。(联系人:市文化和旅游局公服处 张淑萍;联系电话:83602684)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2025年4月28日
2025-04-28 |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商务局关于征集参与我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可回收输液瓶(袋)回收企业的通知各区商务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国卫医发〔2020〕3号)、市卫生健康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卫规后〔2020〕451号)等有关文件,按照《市商务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可回收输液瓶(袋)回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商流通〔2025〕8号)要求,现就做好征集参与我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可回收输液瓶(袋)回收企业工作通知如下:一、征集企业(一)基本条件1. 依法注册,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再生资源回收”、“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内容,且在商务部业务统一平台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2. 申报单位在“信用中国(天津)”无行政处罚信息、失信惩戒信息记载或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行政处罚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记载;3. 项目建设用地证明、立项备案文件等手续齐全;4. 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等环保手续;5. 具备独立经营场所以及独立输液瓶(袋)贮存场地;6. 具备完整的回收、分拣以及预处理工艺流程等需要的设备设施;7. 自备全密闭厢式回收运输车辆,运输过程中确保无渗漏、无遗洒;8. 具有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具备输液瓶(袋)回收分拣操作及应急处理机制,具有作业区域管理、环境维护规范和从业人员培训制度等;9. 承诺交售给市工信部门提供的有能力利用输液瓶(袋)的利用企业时说明输液瓶(袋)的来源。二、征集工作流程(一)组织企业申报1.材料内容。各申报单位按照上述基本条件的顺序,将企业简介、相应证明材料、相关实物场景照片、回收企业申报表(附件1)、输液瓶(袋)回收企业承诺书(附件2)、全密闭厢式回收车辆信息登记表(附件3)装订成册(胶装,纸质封皮)。 2.提交要求。申报材料统一用 A4纸打印,编制目录和页码。封皮标明项目名称及申报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将申报材料(一式六份)及 PPT报告(电子版),报送至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二)企业推荐。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联合区工信、生态环境部门认真评判把关,推荐企业,并出具推荐函,与申报材料一并提交至市商务局。(三)综合评价。市商务局对所有申报企业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工作采取申报企业书面材料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依综合评价,择优征集。(四)征集结果公示及公开。综合评价结果在市商务局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名单在市商务局官方网站进行公布。(五)项目申报时间。 2025年5月6日至13日。附件:1.市商务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可回收输液瓶(袋) 回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可回收输液瓶(袋)回收企业申报书3.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可回收输液瓶(袋)回收企业申报表4.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可回收输液瓶(袋)回收企业承诺书 2025年4月27日(联系人:市商务局流通处 高健;电话:022-63085420)
2025-04-28 | 天津市商务局
各区市场监管局,各相关单位:《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市市场监管委2025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4月28日(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确保贮存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本市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负责指导、协调本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的备案工作。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的备案工作,并依法对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四条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备案。在本市有多个贮存场所的,应当分别备案,取得备案凭证。第五条 备案信息包括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冷藏冷冻库名称、贮存场所地址、贮存能力、贮存品类、贮存形式、联系方式等内容。第六条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办理备案,应当提交《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信息表》(附件1)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能实现网上核验的,无需提供复印件。第七条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如实向区市场监管局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备案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并在提交的备案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提交备案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他人办理备案的,委托代理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第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办理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内容;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办理备案,出具《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凭证》(附件2)。 第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予以备案的,应当按照全市统一编码规则,生成唯一备案号。备案号格式为:津+(所属区简称)+食贮+〔备案年份〕+4位阿拉伯数字。其中,4位阿拉伯数字为流水号。例如,天津市和平区2025年第一个备案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号为:津(和)食贮〔2025〕第0001号。第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在市市场监管委或区市场监管局政务网站上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供公众查询。公开的备案信息包括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冷藏冷冻库名称、贮存场所地址、贮存能力、贮存品类、贮存形式、备案号等。第十一条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于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区市场监管局办理变更备案,交回原备案凭证,领取新的备案凭证,备案号不变。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变更住所涉及登记机关变化,或者贮存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注销原备案凭证后,重新办理备案。变更备案的有关程序参照第八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变更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信息表》;(二)原备案凭证;(三)涉及变更信息的有关证明文件或说明材料。第十三条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贮存服务的,应当于停止贮存服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区市场监管局办理注销备案,交回原备案凭证,原备案号作废。按照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的,应当先到原备案区市场监管局办理注销手续。注销备案的有关程序参照第八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注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注销表》(附件3);(二)原备案凭证;(三)注销备案的有关证明文件或说明材料。第十五条 备案凭证遗失、污损的,应当到原备案区市场监管局补办备案凭证,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凭证补证表》(附件4);(二)备案凭证遗失的,办理人应当提交情况说明;备案凭证污损的,应当提交污损的备案凭证原件。因遗失、污损补发的备案凭证,备案凭证编号不变,备案日期与原备案凭证保持一致。第十六条 经备案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未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备案区市场监管局办理注销手续:(一)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二)因不可抗力导致备案事项无法实施的;(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注销备案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管备案凭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贮存场所的显著位置展示备案凭证原件。第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将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的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0〕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信息表 2.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凭证 3.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注销表4.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凭证补 证表5.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注销记 录表6.指定(委托)书
2025-04-28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区市场监管局,各相关单位:《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市市场监管委2025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4月28日(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确保贮存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本市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负责指导、协调本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的备案工作。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的备案工作,并依法对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四条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备案。在本市有多个贮存场所的,应当分别备案,取得备案凭证。第五条 备案信息包括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冷藏冷冻库名称、贮存场所地址、贮存能力、贮存品类、贮存形式、联系方式等内容。第六条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办理备案,应当提交《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信息表》(附件1)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能实现网上核验的,无需提供复印件。第七条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如实向区市场监管局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备案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并在提交的备案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提交备案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他人办理备案的,委托代理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第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办理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内容;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办理备案,出具《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凭证》(附件2)。 第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予以备案的,应当按照全市统一编码规则,生成唯一备案号。备案号格式为:津+(所属区简称)+食贮+〔备案年份〕+4位阿拉伯数字。其中,4位阿拉伯数字为流水号。例如,天津市和平区2025年第一个备案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号为:津(和)食贮〔2025〕第0001号。第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在市市场监管委或区市场监管局政务网站上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供公众查询。公开的备案信息包括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冷藏冷冻库名称、贮存场所地址、贮存能力、贮存品类、贮存形式、备案号等。第十一条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于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区市场监管局办理变更备案,交回原备案凭证,领取新的备案凭证,备案号不变。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变更住所涉及登记机关变化,或者贮存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注销原备案凭证后,重新办理备案。变更备案的有关程序参照第八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变更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信息表》;(二)原备案凭证;(三)涉及变更信息的有关证明文件或说明材料。第十三条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贮存服务的,应当于停止贮存服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区市场监管局办理注销备案,交回原备案凭证,原备案号作废。按照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的,应当先到原备案区市场监管局办理注销手续。注销备案的有关程序参照第八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注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注销表》(附件3);(二)原备案凭证;(三)注销备案的有关证明文件或说明材料。第十五条 备案凭证遗失、污损的,应当到原备案区市场监管局补办备案凭证,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凭证补证表》(附件4);(二)备案凭证遗失的,办理人应当提交情况说明;备案凭证污损的,应当提交污损的备案凭证原件。因遗失、污损补发的备案凭证,备案凭证编号不变,备案日期与原备案凭证保持一致。第十六条 经备案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未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备案区市场监管局办理注销手续:(一)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二)因不可抗力导致备案事项无法实施的;(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注销备案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管备案凭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贮存场所的显著位置展示备案凭证原件。第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将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的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0〕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信息表 2.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凭证 3.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注销表4.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凭证补 证表5.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注销记 录表6.指定(委托)书
2025-04-28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人事科教司
发文日期:2025-04-28
成文日期:2025-04-28
发文日期:2025-04-28
有效性:有效
名称: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关2025年度拟录用公务员公示公告
字号:
文号:
有效性:有效
部号:
2025-04-28 |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人事科教司
发文日期:2025-04-28
成文日期:2025-04-28
发文日期:2025-04-28
有效性:有效
名称: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关2025年度公开遴选公务员拟任职人员公示公告
字号:
文号:
有效性:有效
部号:
2025-04-28 |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人事科教司
发文日期:2025-04-28
成文日期:2025-04-28
发文日期:2025-04-28
有效性:有效
名称:民航系统2025年度拟录用公务员公示公告
字号:
文号: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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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天津同鑫物流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审理完结郭海静与你单位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25〕第241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武劳人仲裁字〔2025〕第324号裁决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决如下: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月5日工资7728元。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工资扣款150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年04月27日
2025-04-27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