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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5106)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做好第十三届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以下简称园博会)承办城市遴选工作,按照《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办条件  申办城市应具备举办大型国际性综合展会的经验及组织和经费保障能力;能够根据展会需求统筹建设园博园、主要展馆及相应配套设施;能够宣传展示国内外城市建设和城市发展的新理念、新技术、新成果;参与过往届园博会展园建设。  二、申办材料  (一)材料内容。  1.申办报告。  2.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申办的意见。  3.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4.申办城市人民政府承诺书。  申办材料具体内容参见《办法》。  (二)格式要求。  1.申办材料一式两份,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  2.文字材料电子版采用Word格式,视频材料采用DVD格式。  3.图纸材料电子版采用JPG格式。其中,园博会拟建展园选址的区位图、用地现状图及其土地利用规划图,图纸比例尺不低于1:2500;园博会拟建展园的概念性规划,图纸比例不低于1:1500。  三、有关要求  请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部门组织做好本地区申办工作,通知已报送过申办材料的城市确认申报意愿。对继续申办的城市,指导其修改完善申办材料;对放弃申办的城市,督促其说明情况。请于2019年9月25日前将申办材料等报送我部城市建设司,逾期不予受理。  我部将适时组织开展专家评议和实地调研,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联系方式  城市建设司联系人:汤 飞 赵丽莉  电 话:010-58934023  传 真:010-5893469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9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报送 的函》(青建工函〔2019〕30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推进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方案。  二、开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以解决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推广过程中的实际问题为首要任务,确保试点工作各项任务目标如期实现,尽快探索出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推进模式。  三、你厅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按照试点方案明确试点目标和重点任务,抓紧推进试点工作,并及时总结推广成熟经验做法。试点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附件:青海省推进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方案   (此件主动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9月9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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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经审核,高伟等1056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高伟等1056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9月9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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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村镇建设处,北京市水务局污水处理与再生水管理处、上海市水务局农村水利处:  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推动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的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结合我部组织开展的全国农村污水治理百县示范工作,我们筛选了部分在县域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方面值得借鉴的案例。现将案例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附:县域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案例(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                                     2019年9月16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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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机关有关司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已经2019年7月16日召开的第11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协助做好科学技术委员会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管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委)是在中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以下简称部党组)领导下,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的参谋机构。  第三条 科技委由部党组批准组建,科技委章程由部常务会议审议发布。  第四条 科技委日常工作经费纳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年度预算,专项解决。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科技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和实际需要,按不同专业领域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  第六条 科技委设主任委员1人,常务副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兼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部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等兼任。  第七条 科技委委员由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部分副主任委员担任,由标准定额司、人事司、住房改革与发展司商各业务司局提名推荐人选。科技委委员名单按程序提请部党组会审议通过后,以部文发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聘任。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科技委可增补或调整组成人员。增补或调整人员名单按程序提请部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发布。  第九条 科技委每5年进行换届。因年龄、健康以及工作变动等原因不便参加科技委活动的委员,不宜继续作为科技委委员推荐人选。  第十条 科技委办公室设在标准定额司,负责科技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标准定额司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十一条 科技委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全称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XXX专业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组建、调整、运行管理和日常工作由主管业务司局负责。专业委员会委员选聘应经所在工作单位或有关行业学(协)会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书面推荐,由主管业务司局初审提出推荐人选名单,经征求标准定额司和人事司意见,报相关分管副部长和部长审示后,提请部常务会议审议。主管业务司局负责汇报专业委员会职责、人选名单拟定过程和人员构成。审议通过后,专业委员会委员名单以部办公厅文发布。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原则上主任委员不宜兼任其他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同一位专家不宜担任多个专业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超过50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专业委员会委员由国内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应具有较强代表性,根据需要可吸纳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年龄结构应合理,适当吸纳青年专家。专业委员会可聘请德高望重、具有深厚造诣的老专家担任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办事客观公正、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备领先的技术水平,具备坚实的专业知识积累,有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  (三)身体健康,年龄适宜,原则上不超过70岁。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务院参事等可适当延长年龄限制。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由科技委聘任,聘书加盖科技委公章。每届聘期5年,届满后随科技委一同换届。  第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专业委员会可增补或调整组成人员,增补或调整人员名单按程序提请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  第十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主管业务司局指定1名联络员,负责专业委员会与科技委办公室联络。涉及多个业务司局的专业委员会工作,由牵头业务司局负责协调其他相关业务司局,其他相关业务司局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工作,科技委办公室负责做好综合协调。第三章 任务  第十八条 科技委的工作任务是:  (一)负责组织研究或办理部领导交办的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二)研究和评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发展战略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并提出建议。  (三)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创新体系建设和体制改革提出建议。  (四)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计划布局、重大科技攻关任务设置提出咨询意见。  (五)研究和评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技术政策并解读。  (六)针对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开展对政府决策有重要意义的软科学研究,举办科技讲座。  (八)对重大科技项目开展评审和验收,对重大科技政策措施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等开展可行性论证、风险评估和后评估。  (九)根据有关评选规则,参与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人选和国家科学技术奖推荐项目的评议和咨询。  (十)聘任科技委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的工作任务是:  (一)了解、掌握、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和趋势,及时向部有关业务司局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每年至少应撰写1篇综合性报告或发表1篇某项技术发展的专业论文。  (二)参与研究和制订相关行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政策。  (三)对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进行政策和技术指导,提供咨询、政策建议。  (四)参加相关专业领域的评审、评估、检查等工作。  (五)参与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及其规划设计方案、重大科技成果等的审查。  (六)承担部有关业务司局委托的工作。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科技委会议包括全体委员会会议和专题会议。  (一)科技委全体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由科技委主任委员或委托常务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参加。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报告年度工作,听取各专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汇报,研究部署下一年度的工作;通报委员所提意见和建议情况。  (二)科技委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科技委专题会议。由科技委主任委员或委托常务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相关副主任委员、委员及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科技委应采取以下形式征求专家意见和建议:  (一)普遍征求意见和建议。围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年度中心工作,根据科技委具体工作要求,以向全体科技委委员发函的形式征求意见和建议,每年进行1次。  (二)专题座谈。针对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请有关专家座谈,听取意见和建议,专题座谈不定期召开。  (三)直接访问。根据工作需要,针对不同情况,以直接访问专家的方式征求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专项调研。根据国家近期出台的方针政策以及中央领导同志交办工作情况,业务司局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开展调研。涉及重大且跨专业、跨领域的调研课题由科技委办公室统筹协调。科技委办公室负责将调研情况向科技委主任委员和相关副主任委员报告,并将调研报告送交部领导或有关部门参考。  第二十三条 科技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重点和国家出台的方针政策,举办科技讲座,一般每年举办1—2次。  第二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制规划、制订政策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可由科技委办公室向全体科技委委员发函征求意见和建议。科技委办公室负责将重要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向科技委主任和相关副主任报告。  第二十五条 部领导交办科技委的工作由科技委办公室组织落实,办理结果向相关部领导报告。交办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由相关主管业务司局负责办理。  第二十六条 主管业务司局负责制定相关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组织开展专业委员会会议、征求意见和建议、调研座谈、科技讲座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要在各自的工作业务范围内,各负其责,相互协调配合,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高质量、高效率做好各项工作。第五章 监督与自律  第二十八条 科技委工作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督,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授权履行公权力时,接受驻部纪检监察组的监察监督。主管业务司局负责对相关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促进专业委员会廉洁自律。  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要健全内部监督自律制度,积极主动组织研究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第三十条 科技委应规范印章管理和发文管理。专业委员会不单独刻制公章和对外发文,相关咨询意见可由主管业务司局代章。  第三十一条 科技委和专业委员会委员在决策咨询活动中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主动回避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评审。不发表与政策相悖的言论,依法保守秘密。  (三)未经科技委(或专业委员会)同意,委员个人不得以科技委(或专业委员会)名义或者以科技委(或专业委员会)委员身份组织或参加任何活动、获取利益、发表言论等。  (四)在咨询、评审等活动中,不得超越政策规定收受报酬和其他礼品。  (五)已卸任的科技委委员和专业委员会委员,不得继续以科技委委员、专业委员会委员名义或者以原科技委委员、原专业委员会委员名义开展活动和发表言论。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科技委委员和专业委员会委员,予以除名。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制度》《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建设部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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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审核,现批准上海汇谷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工程勘察资质延续,北京国华技术有限公司等88家单位工程设计资质延续,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等66家单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未予批准的单位可登录我部网站(www.mohurd.gov.cn),点击“办事大厅”中“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附件:1.核准工程勘察资质延续的单位名单     2.核准工程设计资质延续的单位名单     3.核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的单位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9年9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声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郑重声明,我办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接收陈述材料、发放资质证书以及证书信息变更等所有业务办理中,均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不举办任何有关企业的宣传展示,也未委托任何单位开展企业展示、收费等活动。  我办业务咨询办理电话为58933611,58933701,58933470,58933774,58934587。    关于公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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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建人﹝2019﹞5号)精神,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产业工人培育工作,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产业工人大军,我部决定选取部分培训鉴定单位(机构)(附件1)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按照行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保障”相互衔接、系统推进的总体目标,建立行业、企业、院校、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体系。通过试点探索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度,推进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创新考核培训模式,解决工学矛盾,提高职业技能鉴定实效,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培育高素质产业工人队伍提供有力支撑。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和国家拟建立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适时将职业技能鉴定调整为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二、试点任务  (一)职业(工种)范围。筑路工、桥隧工、防水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水生产处理工、手工木工、智能楼宇管理员、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操作员等11个职业(工种)。  (二)任务分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部注册中心)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组织实施机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我部要求统筹试点工作;研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建立维护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信息系统;指导监督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单位(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整理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和问题。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中央企业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制定所辖试点单位(机构)整体工作方案,报部注册中心备案;配合部注册中心建立符合行业特点、具有可推广性的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机制;协助部注册中心推进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协调职业技能鉴定试点过程中的有关事务。  试点单位(机构)遵循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规、规章,制定工作方案,报部注册中心备案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试点单位(机构)应坚持职业能力考核与职业素养评价相结合,重点考察劳动者执行操作规程、开展安全生产、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整理总结相关职业(工种)技能标准和评价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站(点)、考评员、督导员等标准,完善工作制度;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信息系统,对鉴定合格人员进行备案。  三、工作机制  (一)定期督导。由部注册中心、试点单位(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成立试点工作组,定期到试点地区开展蹲点调研,了解试点工作进展和存在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探索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措施,试点工作结束后,形成工作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领导小组。  (二)综合评估。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实行绩效评估制度,试点评估验收工作由部注册中心组织实施。试点验收阶段,部注册中心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试点评估表(试行)》(附件2)对试点单位(机构)进行评估,对通过评估的机构公示、备案,对违规失信、恶意竞争、管理失序的试点单位(机构)取消试点资格。  四、工作步骤  试点工作按实施、验收和总结3个阶段进行,试点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启动实施(2019年8月—11月)。部注册中心、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中央企业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试点单位(机构)按照工作内容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试点工作组协调工作进度,组织蹲点调研,进行工作督导。  (二)评估验收(2019年11月—12月)。试点单位(机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试点评估表(试行)》相关评估标准进行自查,自查合格后提出评估申请,由部注册中心组织评估验收。  (三)总结推广(2019年12月)。全面总结试点工作成功经验,梳理职业技能鉴定制度体系,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供经验借鉴,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人﹝2019﹞5号文件精神,参照本通知要求开展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并将试点工作方案及实施情况报部注册中心。  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试点单位(机构)名单     2.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试点评估表(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8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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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农委,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强贫困地区中国传统村落(以下简称贫困地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助力贫困村精准脱贫,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贫困地区传统村落保护力度。建立贫困地区传统村落保护动态监测管理机制,保持贫困地区传统村落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延续性,对保护价值受到严重破坏或失去保护价值的传统村落给予警告或退出处理。抓紧制定和实施贫困地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开展对贫困地区自然衰败严重传统村落的抢救性保护,积极推进贫困地区传统村落建筑及历史环境要素测绘、挂牌保护试点和数字博物馆建设。  二、统筹推进贫困地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科学把握贫困地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活态传承与创新发展的关系,坚持保护优先、民生为本,合理利用贫困地区传统村落文化资源,发展旅游经济,助力脱贫攻坚。积极推进贫困地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与发展技术标准研究,推动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和建设管理规范化。探索建立贫困地区传统建筑认领保护等制度,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资捐赠、投资、入股、租赁等方式参与贫困地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  三、加快改善贫困地区传统村落人居环境。加强贫困地区传统村落历史环境要素修复和公共环境整治,着力完善供水、垃圾处理、污水处理、防灾减灾等设施,提升人居环境水平。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各级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切实用好各类支持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对贫困地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指导和技术帮扶。建立健全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的传统村落保护协同机制,引导村民发挥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主体作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引导和支持设计下乡工作的通知》(建村〔2018〕88号)要求,引导科研院校、设计单位积极为贫困地区传统村落提供设计服务,鼓励优秀设计人才、团队参与设计下乡服务,支持设计师和热爱乡村的有识之士以个人名义参与帮扶工作。加快培育本地传统建筑工匠队伍,保持和提升传统建造技术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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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农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中国建设科技集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大学,住房改革与发展司、住房保障司、标准定额司、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建筑市场监管司、城市建设司、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计划财务与外事司、人事司、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信息中心、城乡规划管理中心、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中国建设报社、中国建筑学会、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中国市长协会、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中国公园协会、建设行业社团第一党委、建设行业社团第二党委: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脱贫攻坚战略、乡村振兴的系列讲话精神,交流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工作经验,推动定点扶贫县脱贫攻坚工作,我部决定在湖北省麻城市召开定点扶贫县脱贫攻坚工作推进会暨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工作现场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18年11月15日—16日。  二、会议地点  湖北省麻城市聚豪大酒店(湖北省麻城市金桥大道170号)。  三、参会人员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村镇建设处处长,部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相关学协会负责人。  四、日程安排  11月15日分两组现场考察红安县柏林寺村和麻城市石桥垸村;11月16日上午在麻城市聚豪大酒店会议室召开会议,相关省、县及帮扶技术团队介绍脱贫攻坚和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工作经验。  五、相关要求  1. 请各参会单位于2018年11月12日下午5时前将参会代表回执(见附件)报我部村镇建设司,并于11月14日(周三)到麻城市聚豪大酒店一楼大厅报到。  2. 会议统一安排食宿费用,交通费用自理。  3. 若乘坐公共交通时间不方便,可联系会务组安排车辆接站。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 陈伟、李华  电话:010-58933186,手机:15289305588,传真:010-58933123;  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肖国洪  电话:027-68873391,手机:13886018929;  麻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黄兵红  电话:13597571818。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定点扶贫县脱贫攻坚工作推进会暨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工作现场会参会代表回执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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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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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农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村镇建设司。  《导则》规定的技术条款是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的底线要求,各地在实施中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细化,针对不同结构类型农房,制定既保证安全又不盲目提高建设标准的地方标准。我部将挑选部分地方标准,作为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领跑者”标准,印发各地参照执行。  联系人:陈伟 卫琳  电 话:010-58933186 传真:010-58933123  邮 箱:nongfangchu3186@163.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与验收,保障农村危房改造的基本安全,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一、二层农村C、D级危房改造项目的建设与验收。  第三条 本导则所称危房改造包括农村危房拆除重建和加固维修。C、D级危房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确定。应因地制宜开展C级危房加固维修,D级危房确无加固维修价值的,应拆除重建。  第四条 危房改造必须保证改造后农房正常使用安全与基本使用功能。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不致造成农房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第五条 提升农房安全性的同时,宜结合美丽乡村建设有关要求及农户生产生活需求,实施建筑节能、建筑风貌、厕改厨改及其他宜居性和室内外环境改造,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第六条 在安全、经济可行的前提下,鼓励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农村危房改造中应用和推广。  二、农房重建  第七条 重建农房应保证场地安全。不应在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的危险地段或采空沉陷区、洪水主流区、山洪易发地段建房。  第八条 在严重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分布较厚的杂填土、其他软弱土等不良场地建房,应进行地基处理,并设置钢筋混凝土地圈梁。  第九条 重建农房必须设置基础。基础宽度、埋深可按当地经验确定,且埋深不得小于500mm。  第十条 重建农房应满足基本的功能要求,建筑平、立面应简单规整,结构传力明确。  第十一条 承重墙体最小厚度,混凝土砌块墙不应小于190mm,砖墙不应小于240mm。不应采用空斗砖墙承重。不应采用独立砖柱、砌块柱、石柱承重。  第十二条 承重窗间墙最小宽度及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900mm。  第十三条 6度、7度抗震设防地区的砌体结构,宜在房屋四角和纵横墙交接部位设置拉结钢筋,承重墙顶或檐口高度处宜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配筋砂浆带圈梁或钢筋砖圈梁。8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的砖混、砖木结构,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承重墙顶或檐口高度处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可兼做圈梁。(注:以下6度、7度、8度抗震设防地区简称为6度、7度、8度地区)  第十四条 传统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空心板或槽型板)宜限制使用,使用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可靠支承和连接。8度及以上地区禁止使用。  第十五条 6度、7度地区采用硬山搁檩屋盖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支承处稳固,加强檩条之间、檩条与墙体的连接,提高山墙的抗倒塌能力。8度及以上地区,不宜采用硬山搁檩屋盖。  第十六条 木结构房屋木柱应设置柱脚石,柱脚石顶部应高出地面不小于100mm。柱脚与柱脚石之间宜设置管脚榫等限位装置。  第十七条 木构架、木屋盖构件之间应加强节点连接。8度及以上地区,木构(屋)架间应设置竖向剪刀撑。  第十八条 木结构房屋的砖、砌块、石围护墙与木柱、木梁、屋架下弦等构件之间应采取拉结措施。  第十九条 突出屋面无锚固的烟囱、女儿墙等易倒塌构件的出屋面高度,不宜大于500mm。超出时应采取设置构造柱、墙体拉结等措施。三、农房加固维修  第二十条 通过加固维修,应消除农房正常使用危险点,明显改善危房存在的结构体系不合理、传力不明确、构造措施不完备等问题。  第二十一条 对墙根积水、渗水房屋,应对散水、外墙勒脚进行维修处理,保持房屋周边排水通畅。  第二十二条 对基础不均匀沉降农房,可采用生石灰挤密桩、扩大基底面积、压力注浆等方式加固地基基础,也可通过加强上部结构整体性的措施提高房屋抵抗不均匀沉降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砌筑质量较差的砖、砌块、石墙体应采用水泥砂浆面层或配筋砂浆带等方法加固。承重墙体出现的受力裂缝、纵横墙体脱闪形成的竖向裂缝应修复补强。墙厚不满足要求或高厚比较大的墙体应采取增设扶壁柱等方法加固。  第二十四条 宜采用内嵌构造柱、配筋砂浆带等措施加强生土墙房屋的整体性。表面出现严重剥蚀、开裂的生土墙体应进行护面处理,墙根碱蚀严重的应进行加固。墙内有较大孔洞或空腔的,应采用草泥或砂浆塞填修复。  第二十五条 局部歪闪墙体应设置可靠支撑进行加固,或拆除重砌。墙体拆除重砌时,应做好楼屋面的临时支撑。  第二十六条 木柱、梁、檩等主要受力构件或木构架出现明显腐朽、虫蛀、挠曲变形、端部劈裂、严重纵向干裂、榫卯节点破损或有拔榫迹象时,应采取局部剔除修补或增设环箍、扁铁、螺栓、扒钉等加固补强和加强连接措施。必要时可落架大修,对不具备加固价值的木构件或木屋架可更换。  第二十七条 混凝土柱、梁、板表面剥蚀严重,或出现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的,应进行表面处理、裂缝修复或承载力补强。预制板支承长度不足的,应在板底增设角钢或槽钢支托等措施加强。  第二十八条 屋面出现明显塌陷变形、渗水,或椽条、屋面瓦、防水层等损坏的,应进行维修。  第二十九条 应采取措施加强围护结构、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  第三十条 7度及以上地区,应采取增设砂浆配筋带、型钢圈梁、型钢(木)支撑、拉杆(索)紧固、墙揽连接等加强整体性与抗倒塌构造措施。  第三十一条 拱券出现变形、开裂等安全隐患的危窑应采取内衬券或内支撑加固窑体,边窑腿外闪时应增设扶壁柱(墙)加强侧向支撑。同时,通过维修解决危窑存在的防水、排水、防潮问题。四、施工与验收  第三十二条 承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应经过技术培训。  第三十三条 改造户与施工方(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应签订施工协议,根据改造设计方案明确重建技术要点或加固维修范围、内容等。  第三十四条 建筑材料与成品构件应采用质量合格产品。常用材料应满足以下强度要求:  (1)混凝土构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基础素混凝土垫层可采用C10;  (2)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加固修复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0;  (3)烧结粘土砖、免烧砖、混凝土砌块强度等级均不应低于MU7.5。  第三十五条 施工过程中应有必要的人身安全、用电、防火等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施工中发现与原检测情况不符,或结构有新的严重危险点的,应暂停施工,封闭现场,并立即报告相关技术人员,采取对应处理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十七条 砖、砌块、石墙应采用水泥砂浆或混合砂浆砌筑。砌筑时应内外搭砌,上下错缝,灰缝砂浆饱满,纵横墙交接处应咬槎砌筑。砖块应提前1~2天适度湿润,严禁采用干砖或吸水饱和状态的砖砌筑墙体。砖、砌块、料石墙体,其墙面垂直度允许偏差不应超过10mm;毛石墙体,其墙面垂直度允许偏差不应超过20mm。清水墙面应采用水泥砂浆勾缝处理。  第三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不应在楼板和屋面大量集中堆载。  第三十九条 正常施工条件下,砖、砌块墙每日砌筑高度宜控制在1500mm或一步脚手架高度内,石墙不宜超过1200mm。现浇混凝土强度达到要求时方可拆除模板。  第四十条 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稳定低于5℃,或当日最低气温低于0℃时,不应施工。  第四十一条 改造工程竣工后,应由危房改造建设方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对改造后的农房基本安全做出总体评价,形成验收意见。  第四十二条 验收内容为危房改造技术方案的落实情况和施工质量,重点检查涉及房屋安全的主要技术措施。验收方法包括现场检查,问询施工方、改造户及乡镇监管人员,查阅施工过程的记录、证明材料,核查材料来源、购买渠道等。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