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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8994)
申报通知
国家级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元宇宙典型案例推荐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科函〔2025〕2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教育、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培育未来产业的决策部署,按照《元宇宙产业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任务安排,现组织开展2025年元宇宙典型案例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范围(一)元宇宙典型数字人案例基于人工智能、计算机图形学、建模仿真、自然语言处理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能够模拟人类外貌、表情、行为,并具有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虚拟数字人。(二)元宇宙典型产品案例1.交互终端。扩展现实(含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终端及配套感知交互设备、裸眼3D、全息显示等能够显著提升用户沉浸感和交互体验的元宇宙终端产品。2.技术工具。虚拟空间创作平台、数字人生成平台、智能3D内容生成工具、3D引擎等用于构建和运营元宇宙的创作工具,以及数字人识别、3D模型辨识等元宇宙安全治理工具。3.行业应用。工业数字孪生管理系统、虚拟实验室、文博VR大空间探索展、虚拟演播室等应用在工业、教育、文旅、通信、电商、传媒等行业的元宇宙典型产品。(三)元宇宙典型园区案例以培育元宇宙产业为宗旨,在基础设施建设、产业链特色环节培育、重点行业应用、生态体系构建等方面具有引领作用,具有创新特色与产业集聚优势的元宇宙产业园区。(四)元宇宙典型标准案例面向元宇宙基础、基础设施、使能技术、服务应用、开发运营、安全治理等方向,具有显著创新性和引领性,已实施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元宇宙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二、申报条件(一)申报主体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中,园区案例的申报主体应为园区运营主体,且需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标准案例的申报主体为排名第一的起草单位。(二)申报主体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在质量、安全、信誉和社会责任等方面无不良记录。(三)申报案例的创意、产品、技术及相关专利归属申报主体,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无知识产权纠纷。其中,数字人案例的申报主体需具备该案例涉及虚拟形象的全部知识产权或已获得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四)申报案例应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完整落地应用,有较强的代表性、创新性和可推广性,对相关行业或企业具有较强借鉴意义和推广价值。(五)申报主体具体要求见典型案例申报书。三、推荐程序(一)系统填报申报主体登录“2025年元宇宙典型案例申报系统”(https://aihub.caict.ac.cn/meta_case_pre,以下简称申报系统),完成注册后按申请内容上传申报信息。申报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4日。(二)案例推荐1.推荐单位(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教育、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主管部门。(2)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直属单位、科技创新平台。(3)有关中央企业总部。2.推荐程序各推荐单位于2025年8月25日前登录申报系统,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拟推荐名单,通过信息系统上传盖章的推荐汇总表。3.推荐数量(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数量不超过40个。(2)各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数量不超过16个。(3)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有关直属单位、科技创新平台,相关中央企业总部可直接申报(牵头申报单位仅限本单位或下属单位,不占属地指标),申报数量不超过4个。四、评选推广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教育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组织专家对各地、各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评审,遴选出2025年元宇宙典型案例,按程序对外公布。通过组织开展案例分享会、供需对接会等方式,搭建交流合作渠道,促进典型案例应用推广与实际应用。五、联系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010-68205246教育部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司:010-66097937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010-59881085广电总局科技司:010-86095565附件:1.元宇宙典型案例推荐汇总表     2.元宇宙典型数字人案例申报书   3.元宇宙典型产品案例申报书   4.元宇宙典型园区案例申报书   5.元宇宙典型标准案例申报书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广电总局办公厅2025年6月27日
2025-07-0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示公告
省级
各有关单位:近日,多家企业来电反映未能按时提交猎豹企业评价信息。为鼓励企业参与评价工作的积极性,激励企业科技创新发展,市科技局经研究决定7月9日8:00至7月11日18:00临时开放猎豹企业评价系统。请有意参评企业抓紧时间,按时提交评价信息。联系人及电话: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 李青,022-58832963;蔡俊峰,022-58326707。特此通知。天津市科学技术局2025年7月8日
2025-07-08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申报通知
省级
各有关单位:为发挥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辐射和导向作用,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市科技局设立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引导与整合社会资源投入基础研究,助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作安排,现启动征集2025年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第二批项目。有关申报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类型和强度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第二批项目由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制药有限公司等单位出资,按照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强化统筹管理,统一经费使用、统一评审程序、统一项目管理,经费采用“包干制”,项目类别分为青年项目、面上项目、重点项目三类。(一)青年项目重点资助未满35岁的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在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基础研究工作,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每项资助强度为6万元,实施周期为2年。(二)面上项目重点资助从事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在自然科学领域内自主选题、自由探索,开展创新性科学研究,促进各学科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每项资助强度为10万元,实施周期为3年。(三)重点项目重点资助有较好研究基础、较强创新实力的科学技术人员及团队围绕已有较好基础的研究方向和优势学科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推动若干科学前沿或符合本市战略需求的重要领域取得突破。每项资助强度为20/50万元(指南中未单独说明的,资助强度统一为20万元),实施周期为3年。二、申报条件和要求(一)申报单位及申请人要求1.申请单位应为天津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机构。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时一般应按法人单位填写,大学要填写到学院(申报及立项过程中要求单位盖章的,必须使用学校公章);中央驻津大型院所要填写到部、室;大型企业集团要填写到项目法人单位。鼓励不同单位与不同学科研究人员之间的融通创新,但不允许将项目分解成独立承担的子课题。联合申报的项目必须有合作协议书。2.项目申请人必须是项目申请单位的正式人员。青年项目申请人截至2025年1月1日申请人应未满35周岁(1990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面上、重点项目申请人截至2025年1月1日申请人应未满57周岁(1968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符合延迟退休条件的申请人,截至2025年1月1日应未满60周岁(1965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二)项目起止时间本次申报的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实施时间统一填写为2025年10月—2027年9月(青年项目),2025年10月—2028年9月(面上项目、重点项目)。(三)申报项目查重要求为加强天津市财政科技资金配置的合理性,进一步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杜绝项目多头申报和重复立项,市科技局将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查重,具体规则如下:1.项目内容查重同一研究团队,在技术研发同一个阶段得到过各类市级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的,不再支持。2.项目申请人查重(1)本批次项目申报,项目申请人可仅主持1项,或主持1项参与1项,或参与不超过2项,其他情况不再支持。(2)在项目立项时,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①承担有未结题的市级基础研究类项目(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含青年项目A类)、京津冀基础研究合作专项)的项目负责人;②承担有2项及以上未结题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负责人;③参与的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数超过2项的项目参与人员。3.项目单位查重除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和面上项目、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创新平台、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企业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帮扶、科普、“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科技金融、补贴奖励等项目外,企业获得市级技术研发类科技计划项目资助不得超过2项;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已承担有2项及以上其他未结题的市级技术研发类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不再支持。为鼓励有一定基础的项目申报单位加大研发力度,企业集团、转制院所和整编制引进的国家级科研院所、沪深北三市上市公司、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领军企业以及承担有科技领军培育重大项目的企业不限项。(四)不予受理的项目1.不符合申报指南的项目。2.根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津科规〔2022〕2号)等有关规定,被列入失信行为记录且被采取限制措施的人员或单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第一申报单位申请的项目。3.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承担有超过项目执行期6个月且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验收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所申请的项目。(五)申报书项目申报实行“无纸化”,请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s://xmgl.kxjs.tj.gov.cn)在线填写项目申报书。(六)其他重要要求及提示1.依据联合基金项目合作协议,出资方对本专项所支持项目产生的研究成果及其所形成的知识产权享有5年的优先使用权,或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由乙方与项目承担单位共享,共为权利人(具体要求见项目指南)。申报本批项目则视为同意本条款,须签署知识产权承诺书,相关模板可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下载或见附件2。2.项目第一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须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并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3.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组全体成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我市科研诚信建设有关要求,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须签署诚信承诺书,相关模板可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s://xmgl.kxjs.tj.gov.cn)下载。4.研究涉及人类遗传资源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等,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涉及生物技术研究、开发行为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相关规定执行。涉及人体研究需按照规定通过伦理审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涉及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要遵守国家实验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使用合格实验动物,在合格设施内进行动物实验,保证实验过程合法,实验结果真实、有效,并通过实验动物福利和伦理审查。相关伦理审查材料作为项目申报的必要附件上传至项目申报系统。申报本专项则视为同意本条款。5.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包干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实施细则,应当包括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各方责任、违规惩戒措施等内容,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规范有效使用。6.资助项目的有关论文、专著、研究报告、软件、专利及鉴定、获奖、成果报道等均需标注“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资助项目(任务合同书编号)”或做有关说明,英文标注内容:Joint Funds of the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Tianjin(No. ),其他语种参照此翻译。三、申报流程申请人自主申请、局级主管单位(申请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注册地所在区科技行政部门)组织初评后择优推荐申报。(一)单位注册申报单位需通过市科技局网站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s://xmgl.kxjs.tj.gov.cn),按照说明进行单位注册,并上传相关材料。通过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注册地所在区科技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局级主管单位”)审核后,单位职工即可作为申报人进行注册并申报项目。如已成功申报过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可直接使用已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二)申报人注册申报人可通过市科技局网站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s://xmgl.kxjs.tj.gov.cn),按照说明进行注册,并在系统中选择所属单位选项;申报人注册成功后可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填写申报书(已经注册的申报人无需再次注册)。如果在系统中没有找到所属单位,则说明单位尚未注册或尚未通过审核,申报人可联系所属单位尽快进行注册。(三)在线申报申报人登录系统创建项目申报书后,在计划类别栏选择“自然科学基金”,在项目类别选择“联合基金重点项目”、“联合基金重点项目(50万元)”、“联合基金面上项目”或“联合基金青年项目”,然后在线填写申报书,上传完整附件材料,并在线提交至申报单位;申报单位需要使用单位账号进行审核,并在线提交至局级主管单位;局级主管单位需使用部门账号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在线提交至市科技局。(四)申报时间要求1.项目申报项目申报时间为2025年7月8日9:00至2025年8月7日17:00,在此时间内,项目需完成“申报书提交”和“单位审查通过”。2.局级主管单位审查局级主管单位审查时间为2025年8月8日9:00至2025年8月14日17:00,在此时间内,项目需完成“局级主管单位审查通过”。建议各申报人、申报单位及时与局级主管单位做好沟通。3.市科技局审查项目审查时间为2025年8月15日9:00至2025年8月28日17:00。在此时间内,如果项目被审查驳回,修改后需再次经申报单位和局级主管单位两级审核;如果项目通过审查,项目状态栏应显示为“审查通过”。该阶段,每个申报项目仅有1次修改机会,且应在驳回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成功提交至市科技局再次进行审查。如逾期或超过修改次数,则不再审查受理。对于审查认定不符合申报指南的项目,市科技局将直接不予受理。(五)评审及立项对于通过审查的申报项目,市科技局将组织专家进行通讯评审。通过评审、公示等流程后确定立项项目,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四、其他为便于项目负责人、各单位申报和推荐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多元投入)项目,市科技局自项目指南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8月14日17:00前(公休日除外),开通申报咨询电话,见下表。申报咨询联系方式 序号 咨询内容 接受咨询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 项目申报指南及科技局审查 市科技局基础处 李堃 022-58832877 2 项目资金预算 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张兵 022-23374384-8013 3 项目申报系统 技术支持 王欣宇 022-23106167 4 科研诚信咨询 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杨金莉 022-24412748
2025-07-08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公示公告
市级
根据《天津市2025年耕地深松(深翻)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25〕14号)和《武清区2025年耕地深松(深翻)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经专家论证,共遴选出全区21家农机合作社承担武清区2025年耕地深松(深翻)项目实施,现将服务组织名单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6月24日至7月1日,如有异议者,请署名与区农业中心联系。公示期满,如无提出异议,将组织项目实施。 联系人:黄国涛联系电话:022-29342363附:武清区2025年耕地深松(深翻)服务组织名单 
2025-07-08 | 武清区农业委员会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教育部关于同意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变更举办者的批复 教发函〔2025〕307号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举办者变更的请示》(豫教发规〔2024〕129号)等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举办者由“王淑芳”变更为“王新奇”。   二、你厅要依法履行管理服务职责,指导举办者切实履行举办者义务,加大办学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教 育 部 2025年6月25日
2025-07-0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境外特殊参与者的自律管理,规范境外特殊参与者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境外特殊参与者是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条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机构,包括《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经纪机构。第三条 交易所、境外特殊参与者及其从业人员、境外中介机构、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境外特殊参与者在交易所进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参照会员的规定执行。第二章 境外特殊参与者的权利、义务第五条 境外特殊参与者分为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第六条 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境外客户委托,在交易所直接入场交易; (二)按照规定委托会员在交易所进行结算和交割等业务; (三)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四)按照与交易所签订的协议行使约定权利; (五)按照相关规定行使申诉权;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 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交易所直接入场交易并承担交易结果; (二)按照规定委托会员在交易所进行结算和交割等业务; (三)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四)按照与交易所签订的协议行使约定权利; (五)按照相关规定行使申诉权;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八条 境外特殊参与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和有关规定; (三)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四)接受交易所监督管理; (五)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业务管理规则、风险管理制度,遵守信息披露制度,充分、持续了解客户信息,加强客户管理,做好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和交易安全;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的取得、变更和终止第九条 申请成为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国(地区)具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督管理制度; (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具备充足的流动资本; (三)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四)所在国(地区)期货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五)在境外设立并具有所在国(地区)期货经纪业务资格; (六)承认并遵守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各项规定和决定; (七)净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八)持续经营2年以上; (九)具有满足开展业务所需要的人员、期货交易业务系统、设备和场地; (十)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的期货业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运营能力、诚信状况和声誉,处于正常运营状态; (十一)授权在境内合法存续满一年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作为指定联络机构,并指定该指定联络机构的诚信良好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作为指定联络人; (十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交易所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财务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和运营稳健程度,豁免上述一项或者多项条件。第十条 申请成为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国(地区)具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督管理制度; (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具备充足的流动资本; (三)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四)承认并遵守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各项规定和决定; (五)净资本或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六)具有满足开展业务所需要的人员、期货交易业务系统、设备和场地; (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的期货业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运营能力、诚信状况和声誉,处于正常运营状态; (八)授权在境内合法存续满一年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为指定联络机构,并指定该指定联络机构的诚信良好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作为指定联络人; (九)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交易所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财务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和运营稳健程度,豁免上述一项或者多项条件。第十一条 申请成为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经有权签署人签字的申请书; (二)承认并遵守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各项规定和决定,并保证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的承诺函;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申请人近一年财务报告; (四)申请人具有当地经纪资格并持续经营2年以上的证明文件; (五)人员、期货交易业务系统、设备和场地情况以及满足业务需要的说明; (六)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申请人合法成立的资料; (七)申请人的章程、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单、董事会成员名单、海外分支机构和关联企业名单,以及财务管理制度、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八)申请人处于正常运营状态,具有良好的运营能力、诚信状况和声誉的证明文件; (九)申请人首席执行官、期货业务负责人和期货风险控制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简历及签名印鉴卡; (十)授权境内合法存续满一年的有固定办公场所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及其相关人员为指定联络机构和指定联络人的授权文件,被授权机构和个人接受授权的证明文件,以及联系人和指定联络人姓名、联系方式及有效身份证明; (十一)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 (十二)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交易所豁免相关条件的,可以豁免提供相应文件和资料。第十二条 申请成为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经有权签署人签字的申请书; (二)承认并遵守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各项规定和决定,并保证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的承诺函;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申请人近一年财务报告; (四)人员、期货交易业务系统、设备和场地情况以及满足业务需要的说明; (五)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申请人合法成立的资料; (六)申请人的章程、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单、董事会成员名单、海外分支机构和关联企业名单,以及财务管理制度、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七)申请人处于正常运营状态,具有良好的运营能力、诚信状况和声誉的证明文件; (八)申请人首席执行官、期货业务负责人和期货风险控制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简历及签名印鉴卡; (九)授权境内合法存续满一年的有固定办公场所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及其相关人员为指定联络机构和指定联络人的授权文件,被授权机构和个人接受授权的证明文件,以及联系人和指定联络人姓名、联系方式及有效身份证明; (十)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 (十一)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交易所豁免相关条件的,可以豁免提供相应文件和资料。第十三条 申请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提交的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名称、登记地、注册资本、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 (二)申请目的和理由; (三)组织机构、经营机构的设置概况; (四)交易所要求说明的其他情况。第十四条 交易所收到符合要求的境外特殊参与者申请材料后,应当于30个交易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交易所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发出准入通知书,通知其办理相关手续;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五条 自收到交易所准入通知书之日起90天内,申请人应当办结如下事项: (一)与交易所签订协议; (二)按规定金额交纳交易席位费,有关收费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三)在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按规定开设期货结算账户; (四)向交易所提交与会员签订的委托结算的协议; (五)办理有关人员和印鉴的授权手续; (六)提供不少于2名取得中国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员工简历和证明文件; (七)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准入资格。第十六条 申请人办结手续后,即取得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交易所颁发境外特殊参与者证书,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十七条 境外特殊参与者可以按照一定程序申请远程交易席位。境外特殊参与者使用远程交易席位应当严格遵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应当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交纳交易席位费。第十八条 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不得转让。禁止以出租、抵押等方式处置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或者交易席位。第十九条 兼并境外特殊参与者的法人或者与境外特殊参与者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承继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的,应当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审查批准后,方可承继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第二十条 境外特殊参与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应当取消其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 (一)被有权监管机构吊销期货经纪业务资格或者被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等丧失相关主体资格的; (二)以出租、抵押等方式转让、处置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或者交易席位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进行期货交易的; (四)被交易所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 (五)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六)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严重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的。第二十一条 境外特殊参与者应当持续符合相应资格条件。境外特殊参与者不能继续符合的,应当向交易所申请终止资格;未申请终止资格的,交易所可以取消其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第二十二条 境外特殊参与者可以视情况申请终止其相应资格。 境外特殊参与者申请终止资格,应当向交易所提交经有权签署人签字的申请书以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交易所应当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终止材料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终止的决定。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取消或者同意终止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的,注销其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证书自注销之日起失效。 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发生变化的,交易所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第二十四条 自收到交易所取消或者同意终止其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的通知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境外特殊参与者应当办结下列手续: (一)了结合约持仓; (二)结清在交易所的全部债权债务; (三)退还各种票据和交易所颁发的各种证件; (四)办理期货结算账户的销户手续; (五)退还交易所的各种交易设施; (六)终止委托结算的协议; (七)按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第四章 业务规则第二十五条 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仅能接受境外客户、境外中介机构委托在交易所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境外经纪机构不得接受被交易所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委托,在交易所为其进行期货交易。 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接受境外中介机构委托的,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有关会员接受境外中介机构委托的相关规则执行。第二十六条 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应当按照开户规定为每个客户单独开立交易账户,获取交易编码。禁止混码交易。 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不得作为客户另行开立账户从事期货交易,经交易所批准的除外。第二十七条 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应当及时将客户下达的交易指令全部传递到交易所参与竞价交易,不得进行私下对冲等交易。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客户的交易指令进行资金和持仓验证。第二十八条 境外特殊参与者从事期货交易的结算、交割业务和风险控制管理应当遵守《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境外特殊参与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各项规定和决定,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管理和监督。交易所按照规定监督、检查境外特殊参与者涉及交易所期货交易的业务活动管理、财务及资信状况。第三十条 交易所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违规情形的境外特殊参与者,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下列措施: (一)口头警示; (二)书面警示; (三)约见谈话; (四)限期说明情况; (五)责令改正; (六)责令参加培训; (七)责令定期报告; (八)责令加强内部合规检查; (九)专项调查; (十)责令处分有关人员; (十一)限制或者暂停相关业务; (十二)提请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或者其他监管机构及自律监管组织处理。第三十一条 境外特殊参与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交易所,并在20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报告: (一)变更首席执行官、期货业务负责人以及期货业务风控负责人; (二)变更注册资本或者5%以上的股权; (三)变更名称、住所、营业场所或者指定联络人和联络机构及其联系方式; (四)设立、合并或者终止分支机构; (五)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六)发生重大纠纷、仲裁、诉讼案件; (七)停止期货业务; (八)开立或者变更期货结算账户; (九)取得其他期货交易场所会员或者直接入场交易的资格; (十)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任何国家或地区的政府、监管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期货交易场所处罚; (十一)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 交易所可以要求境外特殊参与者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第三十三条 境外特殊参与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 (一)财务管理不善,长期亏损,经营状况不佳或者清偿能力明显下降; (二)年度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 境外特殊参与者未能在限期内整改的,交易所有权暂停其期货交易业务或者取消其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第三十四条 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应当根据交易者适当性制度要求,评估客户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客户审慎参与相关期货品种交易。第三十五条 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受托从事期货交易,不得编造或者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误导客户或者委托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欺诈客户或者委托人。第三十六条 境外特殊参与者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维护交易所声誉,协助并配合交易所处理各种突发或者异常事件。当出现各种突发或者异常事件时,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应当及时向客户或者委托人做好解释化解工作。第三十七条 境外特殊参与者的从业人员在交易所从事交易业务的,应当经境外特殊参与者授权。 境外特殊参与者的从业人员在交易所从事的业务活动均由该境外特殊参与者承担全部责任。第三十八条 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被取消的,该境外特殊参与者对其从业人员的授权自动失效。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企业是指相互间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以及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股份达到25%以上的企业。第四十条 除交易所认可的情形外,本办法及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境外特殊参与者向交易所提交的书面材料均应当有中文版本,并以中文版本为准。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交易所。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8日起实施。
2025-07-08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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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期权交易行为,保护期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期权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权合约为标的的交易活动。第三条 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权交易。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内的期权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做市商、客户、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期权合约第五条 期权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第六条 期权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物、合约类型、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价格、行权方式、交易代码和上市交易所。第七条 期权合约标的物是指期权合约买卖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期权合约标的物为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货合约。第八条 期权合约类型包括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看涨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标的期货合约,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合约。 看跌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卖出标的期货合约,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合约。第九条 期权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期权交易应当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第十条 期权合约报价单位与标的期货合约报价单位相同。第十一条 最小变动价位是指该期权合约单位价格变动的最小值。第十二条 期权合约涨跌停板幅度与标的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相同。 涨跌停板幅度=标的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当日涨跌停板比例。第十三条 合约月份是指该期权合约对应的标的期货合约的交割月份。第十四条 最后交易日是指期权合约可以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第十五条 到期日是指期权合约买方能够行使权利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第十六条 行权价格是指由期权合约规定的,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买入或卖出标的期货合约的价格。 行权价格间距是指相邻两个行权价格之间的差。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行权价格间距和行权价格可覆盖的范围进行调整。第十七条 行权方式分为美式、欧式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美式期权的买方在合约到期日及其之前任一交易日均可行使权利;欧式期权的买方只可在合约到期日当天行使权利。第十八条 期权合约交易代码由标的期货合约交易代码、合约月份、看涨(跌)期权代码和行权价格组成。第三章 交易业务第十九条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在完成技术系统、业务制度、风险管理和人员配备等相关准备工作后,方可开展期权交易。第二十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进行期权交易,应当申请交易编码。第二十一条 期权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期权交易可以实行做市商制度。做市商管理的具体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客户可以向做市商询价。询价合约、询价频率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期货公司应当对其客户的询价进行管理,要求其合理询价。第二十四条 期权合约价格是指期权合约每报价单位的权利金。 权利金是指期权买方为获得权利所支付的资金。第二十五条 期权的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涨跌、最高买价、最低卖价、申买量、申卖量、成交量、持仓量、集合竞价以及成交撮合规定与期货有关规定相同。第二十六条 期权合约的交易指令包括限价指令、取消指令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指令。限价指令可以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FAK)两种指令属性。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期权合约交易指令的种类进行调整并公布。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每次最大下单数量进行规定、调整并公布。第二十八条 期权合约挂牌遵循以下原则: (一)新月份期权合约的挂牌时间在合约中载明; (二)挂牌期权合约包括一个平值、若干个实值和虚值期权合约; (三)期权合约上市交易后,交易所根据其标的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格,按照期权合约的规定,挂牌新行权价格的期权合约,到期日上一交易日闭市后,不再挂牌该月份新行权价格的期权合约; (四)期权合约挂牌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平值期权是指行权价格等于(或者接近于)标的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格的期权合约。当两个相邻行权价格均值等于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格时,取价格较高的作为平值期权行权价格。实值期权是指行权价格低于(高于)平值期权行权价格的看涨期权(看跌期权);虚值期权是指行权价格高于(低于)平值期权行权价格的看涨期权(看跌期权)。第二十九条 期权合约了结方式包括平仓、行权和放弃。 平仓是指买入或者卖出与所持期权合约的数量、标的期货合约、月份、到期日、类型和行权价格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权合约,了结期权合约的方式。 行权是指期权买方按照规定行使权利,以行权价格买入或者卖出标的期货合约,了结期权合约的方式。 放弃是指期权合约到期,买方不行使权利以了结期权合约的方式。第四章 行权与履约第三十条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应当按照交易业务流程在交易所办理行权与履约。第三十一条 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期权买方可以提出行权申请或放弃申请。 期权卖方有履约义务,期权买方提出行权时,期权卖方应当按照合约规定的行权价格买入或者卖出一定数量的标的期货合约。 交易所可以对到期日行权申请和放弃申请的时间进行调整。第三十二条 在提交行权申请时间截止后,交易所按照随机均匀抽取原则进行行权配对。第三十三条 期权合约到期前,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提醒客户妥善处理期权持仓。第三十四条 看涨期权行权与履约后,买方按行权价格获得标的期货买持仓,卖方按同一行权价格获得标的期货卖持仓。 看跌期权行权与履约后,买方按行权价格获得标的期货卖持仓,卖方按同一行权价格获得标的期货买持仓。第三十五条 到期日结算前,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行权或放弃申请的期权持仓,交易所进行如下处理: (一)行权价格小于当日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的看涨期权持仓自动行权; (二)行权价格大于当日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的看跌期权持仓自动行权; (三)其他期权持仓视作自动放弃。第三十六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客户可以申请对其同一交易编码下的双向期权持仓进行对冲平仓。对冲结果从当日期权持仓量中扣除,并计入成交量。 期权买方可以申请对其同一交易编码下行权获得的双向期货持仓进行对冲平仓,也可以申请对其同一交易编码下行权获得的期货持仓与期货市场原有持仓进行对冲平仓,对冲数量不超过行权获得的期货持仓量。对冲结果从当日期货持仓量中扣除,并计入成交量。 期权卖方可以申请对其同一交易编码下履约获得的双向期货持仓进行对冲平仓,也可以申请对其同一交易编码下履约获得的期货持仓与期货市场原有持仓进行对冲平仓,对冲数量不超过履约获得的期货持仓量。对冲结果从当日期货持仓量中扣除,并计入成交量。 上述业务的申请时间和具体方式由交易所另行公布。第三十七条 期权买方行权时,其资金余额应当满足期货交易保证金要求。第五章 结算业务第三十八条 会员期权交易使用与期货交易相同的专用结算账户和专用资金账户。第三十九条 期权交易买方支付权利金,不交纳交易保证金;期权交易卖方收取权利金,交纳交易保证金。第四十条 期权买方开仓时,按照开仓成交价支付权利金;期权买方平仓时,按照平仓成交价收取权利金。 期权卖方开仓时,按照开仓成交价收取权利金;期权卖方平仓时,按照平仓成交价支付权利金。第四十一条 期权卖方开仓时,交易所按照上一交易日结算时该期权合约保证金标准收取期权卖方交易保证金;期权卖方平仓时,交易所释放期权卖方所平期权合约的交易保证金。第四十二条 交易所在结算时,按期权、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计收期权卖方的交易保证金,根据成交量和行权量(履约量)计收买卖双方的交易手续费和行权(履约)手续费,并对应收应付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手续费标准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第四十三条 期权合约结算价的确定方法为: (一)除最后交易日外,交易所根据隐含波动率确定各期权合约的理论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二)最后交易日,期权合约结算价计算公式为: 看涨期权结算价=Max(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行权价格,最小变动价位); 看跌期权结算价=Max(行权价格–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最小变动价位); (三)期权价格出现明显不合理时,交易所可以调整期权合约结算价。 本办法所称隐含波动率是指根据期权市场价格,利用期权定价模型计算的标的期货合约价格波动率。第四十四条 对于行权或放弃的,交易所于结算时减少各自相应的期权合约持仓,同时释放期权卖方交易保证金。 由期权行权(履约)转化的期货持仓不参与当日期货结算价计算。第六章 风险管理第四十五条 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制度、交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第四十六条 期权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期权卖方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为下列两者中较大者: (一)期权合约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标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1/2)×期权合约虚值额; (二)期权合约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1/2)×标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 其中: 看涨期权合约虚值额=Max(行权价格-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0)×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 看跌期权合约虚值额=Max(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行权价格,0)×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第四十七条 针对期权交易不同的持仓组合,交易所可规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第四十八条 期权交易实行涨跌停板制度。停板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一)涨停板价格 = 期权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涨停板的比例; (二)跌停板价格 = Max(期权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跌停板的比例,期权合约最小变动价位)。第四十九条 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是指某一期权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且最新价与涨(跌)停板价格一致的情况。 如果某期权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小于等于当日涨跌停板幅度,且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最低报价的卖出申报、没有最低报价的买入申报,或者一有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最低报价的情况,交易所不将其按照单边市处理。第五十条 当期权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时,交易所不实行强制减仓措施,交易所认定出现异常情况的除外。第五十一条 标的期货合约暂停交易时,相应的期权合约暂停交易。 最后交易日期权合约全天暂停交易的,期权最后交易日、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第五十二条 标的期货合约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时,期权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随之相应变化。第五十三条 期权交易实行持仓限额制度。期权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对某一月份期权合约单边一般持仓的最大数量。第五十四条 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的,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期权合约持仓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交易所关于客户期权合约持仓限额的规定。第五十五条 期权合约与期货合约不合并限仓。期权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时间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持仓限额。时间阶段的划分与标的期货合约相同。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标准。期权合约的持仓限额标准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因期权行权超出期货限仓标准的,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进行套期保值、套利交易以及从事做市商业务,其持仓量额度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六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客户期权持仓的统计方式如下: (一)同标的看涨期权的买持仓量+同标的看跌期权的卖持仓量; (二)同标的看跌期权的买持仓量+同标的看涨期权的卖持仓量。第五十七条 交易所可以对期权合约实行交易限额制度,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八条 期权交易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大户持仓报告的条件、应提供材料等,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九条 期权交易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一)会员在交易所的任一内部明细账户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二)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持仓数量超过持仓限额规定的; (三)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四)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 (五)其他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 期权交易强行平仓的原则和程序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条 期权交易实行风险警示制度。风险警示的情形、方式等,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按照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与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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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套利交易行为,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可以通过申请套利交易持仓额度来扩大其持仓限额。持仓限额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和各品种期货业务细则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套利交易分为跨期套利和跨品种套利。跨期套利是指同一品种不同合约间的套利交易。跨品种套利是指不同品种合约间的套利交易。 跨品种套利的品种组合由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另行通知。第四条 套利交易持仓额度分为一般月份套利交易持仓额度和临近交割月份套利交易持仓额度。 一般月份和临近交割月份及其套利交易持仓额度申请时间按照各品种期货业务细则的具体规定执行。第五条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或者客户在交易所从事套利交易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套利交易持仓额度的申请和审批第六条 需申请套利交易持仓额度的客户应当向任意一家其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或者境外中介机构等机构(以下统称开户机构)办理申报等手续,由开户机构进行审核后,按本办法向交易所办理申报等手续;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等手续。第七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按照品种申请一般月份套利交易持仓额度,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期货交易所一般月份套利交易持仓额度申请(审批)表》; (二)套利交易策略(包括资金来源和规模说明、跨期套利交易或者跨品种套利交易); (三)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取得的一般月份套利交易持仓额度对该申请品种一直有效。第八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按照合约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利交易持仓额度,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期货交易所临近交割月份套利交易持仓额度申请(审批)表》; (二)套利交易策略(包括资金来源和规模说明、跨期套利交易或者跨品种套利交易、建仓和减仓安排、交割意向等); (三)申请合约价差偏离情况分析; (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交易所对一般月份套利交易持仓额度的申请,按资信情况、历史交易状况、套利交易持仓额度使用情况等进行审核,确定其一般月份套利交易持仓额度。一般月份套利交易持仓额度不超过其所提供的一般月份套利证明材料中所申报的数量。第十条 交易所对临近交割月份套利交易持仓额度的申请,按资信情况、历史交易状况、合约持仓状况、可供交割品数量、申请合约价差是否背离等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其临近交割月份套利交易持仓额度。临近交割月份套利交易持仓额度不超过其所提供的临近交割月份套利证明材料中所申报的数量。第三章 套利交易第十一条 同一客户在不同开户机构处一般持仓的合计数,不得超过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规定加上该时期对应的套利交易持仓额度之总和或者限仓数额规定加上该时期对应的套利交易持仓额度之总和。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交易所自收到套利交易持仓额度申请后,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审核。第十三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需要调整套利交易持仓额度时,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出变更申请。第十四条 交易所对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取得套利交易持仓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套利交易持仓额度进行调整。第十五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在获得套利交易持仓额度期间,自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交易所有权视情况变化对其套利交易持仓额度进行调整。第十六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一般持仓超过该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规定加上该时期对应的套利交易持仓额度之总和或者限仓数额规定加上该时期对应的套利交易持仓额度之总和时,应当在下一交易日第一节交易结束前自行调整;逾期未进行调整或者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有权强行平仓。第十七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在申请套利交易持仓额度或者交易时,有欺诈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行为的,交易所可以不受理其套利交易持仓额度的申请,调整或者取消已取得的套利交易持仓额度,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处置措施,并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利用取得的套利交易持仓额度影响或者企图影响市场价格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调整或者取消已取得的套利交易持仓额度,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并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九条 交易所可以制定套利交易的保证金、手续费的收取办法。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各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8日起实施。
2025-07-08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示公告
市级
按照市级工作部署,为保障“菜篮子”产品稳定供给和质量安全,根据《天津市“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园(区)认定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我委组织开展了武清区“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园(区)认定工作。在全区范围内拟认定86家区级“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园(区),其中蔬菜保供园(区)24家、生猪保供园(区)37家、蛋鸡保供园(区)10家、奶牛保供园(区)7家、水产保供园(区)8家。现将名单予以公示(见附件),公示期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书面实名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2025年7月7日    
2025-07-07 | 武清区农业委员会
公示公告
省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为贯彻落实全国旅游发展大会精神,加强导游队伍建设,更好展示导游职业形象,文化和旅游部对2017年开始使用的电子导游证及导游身份标识卡的样式和功能应用进行了调整。现就有序做好2025版电子导游证启用和导游身份标识卡申领换发工作通知如下。  一、证件情况 2025版电子导游证及导游身份标识卡均采取竖版证件样式,证件主色调按照导游等级进行区分,初级导游为绿色、中级导游为蓝色、高级导游为橙色、特级导游为红色。 导游可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全国导游之家”手机客户端个人账号查看电子导游证信息。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游客可通过扫描导游身份标识卡背面验证二维码查看、核验电子导游证信息。2025版电子导游证启用后,导游证电子证照功能与样式同步调整。 二、时间安排 (一)2025年6月30日起,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全国导游之家”手机客户端将同步更新2025版电子导游证信息和功能。 (二)为更好提供政务服务,2025版导游身份标识卡换发工作设置过渡期,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过渡期期间,旧版证件和2025版证件并行有效。2026年1月1日起,旧版证件自动失效。 三、工作流程 (一)电子导游证申请、审批流程保持不变。导游首次申领或申请换发导游身份标识卡的,由审批管理部门直接核发2025版导游身份标识卡。 (二)过渡期期间,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同时提供2025版和旧版导游身份标识卡批量制卡功能。过渡期结束后,平台不再保留旧版导游身份标识卡制卡功能。 (三)在2025版电子导游证启用及导游身份标识卡换发工作中遇证件信息有误的,由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按程序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2025版电子导游证启用和导游身份标识卡申领换发工作,加强工作部署和政策宣传,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认真组织审批业务培训,规范审批工作流程,严格信息审核,提高政务服务水平。要严肃工作纪律,严禁任何组织、个人通过导游身份标识卡申领换发工作向导游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遇重要问题,请及时报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2025年6月10日
2025-07-07 |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