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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4943)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市管理委(城市管理局、绿化市容局):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卫作业单位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投入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全力保障城市整洁、守护公众安全,取得了重要成绩。特别是广大一线环卫工人,发扬“宁愿一人脏,换来万家净”的精神,沐风栉雨、尽职尽责、勇于担当、不辱使命,成为疫情中的逆行者和城市中的暖人风景线。为进一步巩固疫情防控期间城市环卫各项工作成果,保障各地复工复产,弘扬城市环卫精神,推进城市环卫工作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关心关爱一线环卫工作者  (一)继续做好安全防护。各级环卫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快完善同疫情防控相适应的城市公共区域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公厕管理和粪便收运处理等工作的流程规范,指导督促环卫作业单位不折不扣执行。要在属地卫生健康、疾病控制等部门的指导下,完善环卫作业人员防护措施,督促环卫作业单位切实履责,指导环卫职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坚决防止松懈、麻痹大意思想,保护环卫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继续做好对环卫作业工具、作业场所、工间休息场所,以及环卫职工宿舍、食堂、浴室等区域的消毒灭菌工作。  (二)适时启动休息调整。要督促指导环卫作业单位根据环卫作业量的变化,加强力量统筹、做好生产调度,采取轮休、补休等方式,保证长期在一线作业的环卫职工得到必要休整。对长时间高负荷一线作业的环卫职工,要加强人文关怀,组织开展心理疏导。千方百计做好一线环卫工人的饮食调剂和休息保障工作。开展必要的走访慰问活动,帮助一线环卫职工解决家庭实际困难。  二、全力巩固城市环卫疫情防控成果  (三)继续做好清扫保洁和消毒杀菌工作。各级环卫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和当地部署,按照标准规范要求,指导环卫作业单位做好城市道路等清扫保洁工作,强化机械化保洁作业方式,科学设置人工普扫频次。结合地区实际,继续做好医院、商超市场等重点区域及其周边的清扫保洁,并在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下,对必要点位进行消毒灭菌作业。根据当地复工复产后防疫工作预案,积极有效做好企业园区、公交站点、交通枢纽等复工后人流密集区域周边的保洁和消毒杀菌工作。  (四)严格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根据复工复产后生活垃圾产生量的变化,合理调配作业力量,加强生活垃圾全过程监管,及时收集、清运、处理,确保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继续严格防止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严格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1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首诊隔离点医疗管理工作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120号)等要求,医疗机构和首诊隔离点在诊疗新冠肺炎活动中产生的口罩等废弃物,继续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继续对废弃口罩收集、清运实行分类分区域管理。居民日常使用产生的口罩,作为生活垃圾管理,要严格实施无害化处理。  (五)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要督促指导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做好生活垃圾转运站、填埋场、焚烧厂等运行管理工作,保证生活垃圾得到无害化处理。要进一步规范进入处理设施各类生活垃圾的检验、称重计量和数据统计,严格禁止医疗废物等进入处理设施。当地党委和政府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六)做好公厕运行管理和粪便收运处理。要督促指导各责任单位继续做好公厕和化粪池的日常维护。全面落实公厕保洁、消毒、运行维护措施,加强化粪池巡查监管。做好对粪便收运车辆设备、处理设施、作业场所的日常维护和消毒杀菌。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粪便处理设施工艺参数,保证粪便无害化处理。  三、全面推进环卫各项工作  (七)扎实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46个重点城市要增强紧迫感,按既定方案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积极有序推进厨余垃圾等分类处理设施建设,努力把疫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确保如期完成生活垃圾分类目标任务。武汉、北京等疫情防控重点地区,要在落实防疫措施前提下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督促指导其他各地级城市,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明确目标任务、重点项目、配套政策、具体措施,扎实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八)扎实推进在建新建项目复工开工。各级环卫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摸排本地区各类环卫设施存在的短板,特别是梳理疫情防控期间暴露出的设施短板。要抓住机遇,有针对性加快各类环卫设施建设,包括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和焚烧、填埋、生物处理设施,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填埋场封场治理项目等。要对全部在建和新建环卫设施项目,建立项目台账,细化项目规模、工艺、投资、开工时间等内容,配合有关部门多渠道落实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及早复工、开工,扎实有序加快建设,为积极扩大有效需求多做贡献。  (九)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总结推广建筑垃圾治理试点经验,加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建立渣土堆放场所常态化监测机制,消除安全隐患。加快建筑垃圾填埋消纳设施建设,规范作业管理。加快建筑垃圾回收和再利用体系建设,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推进再生产品应用。35个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城市要建立长效机制,巩固试点成果,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十)持续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建立健全长效宣传机制,全面展示环卫人任劳任怨、无私奉献的风采。要及时总结疫情防控期间,环卫行业攻坚克难、履职尽责、慎终如始,圆满完成所承担的日常及应急任务的经验做法,挖掘先进人物、先进集体、先进事迹,大力开展正面宣传。要深入分析疫情对环卫行业的影响,明确相关文件、标准规范、操作指南、技术规程的适用范围和时间,研究提出下一步推进环卫工作的建议。  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至城市建设司环卫处。  联系人:简正 王开  电  话:010-58934756  传真:010-58933434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3月20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申请注册一级建造师的于倩倩等4470人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注册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于倩倩等4470名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3月25日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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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申请注册一级建造师的刘丽杰等6344人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注册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刘丽杰等6344名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3月25日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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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组织了专家审查,现将专家审查意见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详细情况,可通过点击“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进行查询。  专家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办事大厅→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查询具体意见。公示时间为: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4月13日(10个工作日,2020年3月30日起可查询具体意见)。如企业对专家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地址:jsb.justonetech.com)提交陈述申请,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以邮寄方式报送我部受理办,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南配楼104,收件人:住房城乡建设部受理办,邮编100835。陈述材料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上报的,并附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和陈述申请表一份,企业不应随行。如省级主管部门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省级主管部门密封并加盖印章,同时携带省级主管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010-58934626;       受理办:010-5893347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工程勘察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2.工程设计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3.建筑业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4.工程设计资质延续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3月30日  建筑市场监管司声明  郑重声明,我部在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审查、公示、陈述、公告、打印证书等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借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声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郑重声明,我办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接收陈述材料、发放资质证书以及证书信息变更等所有业务办理中,均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不举办任何有关企业的宣传展示,也未委托任何单位开展企业展示、收费等活动。  受理办咨询电话为010-58933470,咨询时间为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可咨询企业资质受理材料清单、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材料清单以及资质证书领取材料方面的问题。  58933611、58933701、58933774为内部办公电话,非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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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通知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现将近期申报企业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申报情况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4月13日。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详细情况,可通过点击“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进行查询。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010-58934626;       受理办:010-5893347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申报情况汇总表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申报情况汇总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3月30日 建筑市场监管司声明  郑重声明,我部在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审查、公示、陈述、公告、打印证书等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借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声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郑重声明,我办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接收陈述材料、发放资质证书以及证书信息变更等所有业务办理中,均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不举办任何有关企业的宣传展示,也未委托任何单位开展企业展示、收费等活动。  受理办咨询电话为010-58933470,咨询时间为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可咨询企业资质受理材料清单、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材料清单以及资质证书领取材料方面的问题。  58933611、58933701、58933774为内部办公电话,非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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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2019年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按照我部关于严肃查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工作要求,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向我部报送了2019年全年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汇总情况见附件)。据统计,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排查项目319577个,涉及建设单位230289家、施工单位252956家。  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一)违法违规行为类别情况。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排查出11526个项目存在各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其中,存在违法发包行为的项目825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7.15%;存在转包行为的项目486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4.21%;存在违法分包行为的项目606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5.26%;存在挂靠行为的项目182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1.58%;存在“未领施工许可证先行开工”等其它市场违法行为的项目9427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81.80%。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4396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施工企业8786家。其中,有转包行为的企业568家,有违法分包行为的企业614家,有挂靠行为的企业174家,有出借资质行为的企业88家,有其它违法行为的企业7342家。  (二)处罚类别情况。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人员,分别采取停业整顿、吊销资质、限制投标资格、责令停止执业、通报批评、诚信扣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一系列行政处罚或行政管理措施。其中,责令停业整顿的企业456家,吊销资质的企业4家,限制投标资格的企业205家,给予通报批评、诚信扣分等处理的企业3369家;责令停止执业6人,给予通报批评2416人;没收违法所得总额266.81万元(含个人违法所得8.3万元),罚款总额73977.22万元(含个人罚款1629.72万元)。  (三)各地查处工作情况。  从查处的违法违规工程项目数量看,重庆、四川、江苏3省(市)查处力度较大,分别查处项目1496个、1286个、1282个(见图1)。  从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4类违法违规行为看,浙江、山西、江苏3省查处项目相对较多,分别查处项目276个、260个、233个(见图2)。  从行政罚款的金额看,重庆、江苏、河北3省(市)处罚力度较大,分别罚款14913万元、8679万元、4327万元(见图3)。  对以上查处工作力度大、位居前列的省、直辖市予以表扬。  请各地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继续严厉打击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的督查,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人,加强数据核实、把关,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统计数据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附件:2019年各地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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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及有关规定,经审核,王晓敏等10名申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聂召等13名申请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陈朝锋等21名申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翟程远等14名申请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1.准予王晓敏等10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2.准予聂召等13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3.准予陈朝锋等21名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4.准予翟程远等14名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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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经审核,闻京等827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闻京等827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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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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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  《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9月19日召开的第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年9月3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建办〔2017〕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住房城乡建设部规章外,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公布、解释、修改、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控制数量、提高质量。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部内多个司局(含办公厅和机关党委,下同)业务的,由主办司局会同相关司局起草。  第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标题一般采用“办法”“规定”“规则”“细则”“意见”“通知”等。  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条款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  第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使用“建X规”专门字号,其中“X”为主办司局代字。  第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要内容、施行日期等内容。  对有特定含义或者特定适用范围的术语,应当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作出界定,指明其特定的确切含义。  第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二)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  (三)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  (四)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五)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六)其他依法不得由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第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  第十一条 主办司局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好与其他相关文件的衔接。对需要废止的相关文件,应当单列条款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主办司局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对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按照规定对该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主办司局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评估论证结论应当在文件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主办司局可以通过部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对涉及群众重大利益调整的,主办司局应当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走访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立意见沟通协商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主办司局完成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后,应当将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和起草说明送法规司进行合法性审查。起草说明内容应当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法规司收到送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组织合法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法定职责;  (二)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是否存在不得由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法规司应当在合法性审查结束后将审查意见书面告知主办司局。  送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若存在不符合合法性审查要求的,法规司可将文件退回主办司局。  第十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须经部领导集体审议后方可印发。集体审议形式包括部党组会议审议和部常务会议审议,具体审议形式由部长决定。  提请部领导集体审议前,主办司局须将通过合法性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送办公厅初核。办公厅对主办司局是否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起草、是否进行评估论证、是否广泛征求意见和发文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所提重大政策措施的协调一致性、可操作性等进行初核。  第十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办公厅初核后,由主办司局就集体审议形式提出建议,连同合法性审查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政策出台评估情况报告等,一并报分管副部长、部长审定。  经部领导审核决定提交部党组会议或部常务会议审议的,由主办司局会同办公厅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机关会议规则》(建办〔2017〕7号)办理。  第十八条 经审议通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履行核稿、报批、印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备受社会舆论关注,涉及关系宏观经济稳定、市场稳定的重大政策调整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事项,主办司局要对政策内容和出台时机,特别是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等进行评估或开展第三方评估,并形成书面的政策出台评估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前,主办司局应当主动与办公厅沟通协商,研究制订政策解读和舆情应对方案。政策解读应当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步公布。  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后,主办司局应当会同办公厅做好相关舆情的收集、研判和回应工作,对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二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后,主办司局应当会同办公厅及时通过部公报、部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提请以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办理文件代拟稿审核时,主办司局应当一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情况(依法应当保密、未公开征求意见的,应附情况说明)、政策出台评估情况报告、政策解读和舆情应对方案送办公厅。  第二十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主办司局负责起草,经合法性审查后报分管副部长和部长审批。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每两年集中清理一次,主办司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法规司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组织工作。  主办司局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  法规司对提出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核后报部常务会议审议。  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主办司局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  第二十五条 涉及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政策调整、行业发展规划等的公文的起草、审核、印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30日起施行,原《住房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建办〔2017〕8号)同时废止。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现批准《办公建筑设计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67-2019,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1月8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