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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902)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已经2019年7月16日召开的第11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  为贯彻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规范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备案(以下简称房屋网签备案)工作,制定以下规范。  一、明确房屋网签备案适用范围  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开展房屋转让、租赁和抵押等交易活动,实行房屋网签备案,实现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全覆盖。  二、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  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照房地产市场监测指标体系和数据标准,建立和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  直辖市、设区的市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应包含所辖全部行政区(县)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包括新建商品房买卖、存量房买卖、房屋租赁和房屋抵押等业务模块,具备交易资金监管功能。  开展房屋网签备案,应使用统一的交易合同示范文本。  三、强化房屋网签备案数据基础  各地应按照《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要求建立和完善楼盘表,并作为实行房屋网签备案的业务基础。  新建房屋楼盘表,通过预(实)测绘等获取房屋物理状态信息,经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备案的,标注为可销售房屋;存量房屋楼盘表,以实测绘建立的楼盘表为基础,通过各项交易业务获取并实时更新房屋相关信息。  未建立楼盘表的,可通过一次性集中补录、随同房屋网签备案等业务补录方式补建楼盘表。  四、实行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用户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交易当事人等办理房屋网签备案的,应当进行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用户注册,取得新建商品房买卖、存量房买卖、房屋租赁、房屋抵押等相应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操作资格。  五、明确房屋网签备案条件  (一)办理房屋网签备案的房屋交易当事人,应具备相应的交易主体资格。以下情形不得进行房屋网签备案:买受人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买受人和出卖人不具备购房、售房条件的。  (二)办理房屋网签备案的房屋,应具备相应的交易条件。以下情形不得进行房屋网签备案:新建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的;存在查封等限制交易情形的;政策性住房未满足上市交易条件的;按政策限制转让的;租赁房屋存在禁止出租情形的;属于禁止抵押范围的。  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应通过与自然资源、公安、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统计等部门联网,通过人脸识别、信息共享等手段,自动核验交易当事人和房屋是否具备房屋网签备案条件。  六、规范房屋网签备案基本流程  (一)开展房屋网签备案,应符合及时、准确、全覆盖的原则,遵循先房屋网签备案再登记的基本要求。  (二)房屋网签备案基本流程包括:  1.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用户注册;  2.提交房屋网签备案所需资料;  3.核验交易当事人和房屋是否具备交易条件;  4.网上录入房屋交易合同;  5.主管部门备案赋码。  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依据上述基本流程建立和完善符合本地实际的房屋网签备案程序。  (三)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明确可变更和注销的情形,规定相应的变更、注销程序和时限,防止利用房屋网签备案恶意占用房源。  七、提高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水平  (一)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简化房屋网签备案办理程序,优化房屋网签备案系统,配置自助办理设备,引入人脸识别、电子签章等技术手段,实现自助终端设备办理和业务窗口办理并行,提高办理效率,逐步纳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  (二)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延伸窗口服务,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场所设立服务点,方便当事人就近办理房屋网签备案。对办理房屋网签备案确有困难的特殊群体,可提供上门服务。  (三)积极推进“互联网大厅”模式,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脸识别、手机应用软件(APP)、电子签名等手段,实现房屋网签备案“掌上办理、不见面办理”。  附件:1.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业务流程     2.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业务流程     3.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业务流程     4.抵押合同网签备案业务流程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相关证明事项自公布之日起取消。  附件:1. 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2. 取消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9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委,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委,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体系(以下简称“收运处置体系”)是指从村庄垃圾收集房(点、站)将生活垃圾收集、中转运输、最终处置所配置的设施、车辆、运行服务队伍和建立的管理制度。近年来,各地积极推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村庄环境卫生明显改善,但一些地区收运处置体系建设滞后,制约农村生活垃圾有效治理。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运处置体系,推动农村环境卫生改善,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要求,以补足设施短板、构建长效机制为重点,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强化日常管理,广泛动员群众,统筹县(市、区、旗)、乡镇、村三级设施和服务,建立健全收运处置体系,推动农村地区环境卫生水平提升,为农村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乡村全面振兴提供良好的环境支撑。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东部地区以及中西部城市近郊区等有基础、有条件的地区,基本实现收运处置体系覆盖所有行政村、90%以上自然村组;中西部有较好基础、基本具备条件的地区,力争实现收运处置体系覆盖90%以上行政村及规模较大的自然村组;地处偏远、经济欠发达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作目标。到2022年,收运处置体系覆盖范围进一步提高,并实现稳定运行。  三、主要任务  (一)推动分类减量先行。按照《中央农办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分工方案的函》(农社函〔2018〕3号)要求,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在收运处置体系前端开展村庄保洁和垃圾分类,配合推动易腐烂垃圾就地就近堆肥处理,灰渣土、碎砖旧瓦等惰性垃圾在村内铺路填坑或就近掩埋,可回收垃圾纳入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有毒有害垃圾单独收集、妥善处置,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有效减少需外运处置的农村生活垃圾量和外运频次。  (二)优化收运处置设施布局。根据当地经济条件、终端处置设施能力等因素,统筹县(市、区、旗)、乡镇、村三级设施和服务,合理选择收集、转运和处置模式。按照交通便利、便于作业的原则建设或配置村庄垃圾收集房(点、站)、乡镇垃圾转运站及各类运输车辆,优化运输路线,提高运输效率,减少运输频次。合理安排终端处置设施,鼓励相邻县(市、区、旗)终端处置设施共建共享,人口规模较大、运输距离较远的乡镇可建设区域性终端处置设施。  (三)加强收运处置设施建设。按照实现自然村组全覆盖的目标,建设或配置村庄垃圾收集房(点、站),配置收集车辆,尽量做到密闭、卫生。新建或改建乡镇垃圾转运站,有条件的要建设压缩式转运站,普及密闭运输车辆,每个乡镇均应具备转运农村生活垃圾的能力。补齐终端处置设施短板,不断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每个县(市、区、旗)均应具备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设施或能力。选择符合环保要求、成熟可靠的处置工艺,不得使用没有稳定达标运行实绩的工艺。禁止露天焚烧或利用耕地、山谷、河塘沟渠等直接堆放或填埋农村生活垃圾,坚决防止生活垃圾污染“大转移”。  (四)健全运行管护制度。建立运行管护队伍,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设施建设和管护,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立城乡环卫一体化的体制机制。制定收运处置设施管护标准,明确各环节管护责任主体,建立农民群众普遍参与的管护效果评价机制。通过村规民约等形式明确村民责任,引导和规范村民正确投放生活垃圾,自觉爱护有关设施设备,自觉参与维护村庄公共环境。  四、工作组织  (一)明确责任分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全国收运处置体系建设工作。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收运处置体系建设工作,建立组织推进机制,强化监督考核。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环境卫生)部门要制定收运处置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方案,逐步提高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  (二)加大资金投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推动省市县政府加大收运处置体系建设与运行资金投入。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环境卫生)部门要推动建立稳定的经费投入机制。  (三)建立工作台账。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定期汇总市(州、盟)、县(市、区、旗)收运处置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填写本地区工作台账(见附件),每半年报我部村镇建设司。我部将根据各省(区、市)上报的工作台账,结合全国村镇建设统计、第三方机构现场核实数据,评估各地工作情况。  (四)加强督促落实。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收运处置体系建设与运行工作的督促落实机制。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环境卫生)部门要采取不定期暗访、异地交叉互评等措施督促本地区工作落实,对随意倾倒、堆放、露天焚烧、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农村生活垃圾以及违法违规形成新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并给予处罚。  附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体系工作台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0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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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部机关各单位,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工程建设行政处罚工作,我部制定了《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1.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9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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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应急管理厅(局):  为严格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  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分别代表企业和项目向社会公开承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自觉接受政府部门依法检查;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接受政府部门依法实施的处罚。  二、吊销责任人员从业资格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对没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责任人员,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暂停或撤销其与安全生产相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并依法实施职业禁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有关注册执业人员,也要依法责令停止执业直至吊销相关注册证书,不准从事相关建筑活动。  三、依法加大责任人员问责力度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对没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事故特别是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企业责任人员,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地方政府事故调查结论进行处罚,对发现负有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四、依法强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追究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负有重大责任、构成犯罪的企业有关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责任人员失信惩戒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依托各相关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完善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诚信“黑名单”制度。按规定将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事故特别是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纳入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进一步加强联合失信惩戒,依照《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号)等相关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予以惩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2019年11月20日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决定对部分文件予以修改,现通知如下:  一、修改《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  删除第十八条中“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修改《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  删除“(八)推行合同备案制度。合同双方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使用功能、结构形式、基础处理等方面发生重大变更的,合同双方要及时签订变更协议并报送原备案机关备案。在解决合同争议时,应当以备案合同为依据”。  三、修改《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建质〔2014〕153号)   (一)将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二)将第九条“(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修改为“(一)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四、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  (一)将第四条“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概况;(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修改为“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建设单位提交的保证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包括工程项目及参建单位基本信息)委托监督机构进行查验,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踏勘,对不符合施工许可条件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将第六条中“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修改为“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3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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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的工作部署,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8年1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决策部署,完成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实现中央确定的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总体目标中住房安全有保障的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决贯彻落实中央脱贫攻坚部署和要求,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现行扶贫标准,聚焦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贫困群体,全力推进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确保到2020年如期实现贫困户住房安全有保障目标,切实提高贫困人口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地方主体。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以地方为主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坚持精准管理。坚持全过程精准管理,落实补助对象认定、危房改造信息公示公开、补助资金拨付、施工检查与竣工验收、农户档案管理等各环节政策要求,做到扶贫对象精准、措施精准、档案齐全。  坚持现行标准。坚持脱贫攻坚尽力而行、量力而为的原则,既不降低现行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基本要求,也不擅自拔高建设标准,引导农户建设既符合经济条件又满足使用需求的房屋。  保持政策延续性。坚持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原则,继续执行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调动农民积极性。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引导符合政策支持条件的贫困危房户应改尽改。坚持扶贫与扶志扶智相结合,充分发挥农户资金投入和组织建设的主体作用,尊重农户意愿,激发其积极性,鼓励投工投劳和互帮互助。  (三)目标任务。  把建档立卡贫困户放在突出位置,全力推进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以下简称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确保2020年前完成现有200万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存量危房改造任务,基本解决贫困户住房不安全问题。倾斜支持“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加快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探索支持农村贫困群体危房改造长效机制,逐步建立农村贫困群体住房保障制度。  二、重点任务  (一)规范补助对象认定程序。  严格执行先确认身份信息,后鉴定危房等级的工作程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残联会同扶贫或民政部门认定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农户名单开展危房鉴定工作。危房鉴定必须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建村函〔2009〕69号)确定的鉴定项目进行,危房危险等级分为A、B、C、D级。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推广简明易行的危房鉴定程序,逐户开展房屋危险性鉴定,将居住在C级和D级危房的4类重点对象列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二)建立危房台账并实施精准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户要严格落实“一户一档”要求,逐户建立档案,按要求填写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表,并将农户4类重点对象身份证明文件和房屋危险等级评定结果等材料存档。实行一村一汇总、一镇(乡)一台账的管理制度,在建立并保存纸质档案的基础上,将档案信息录入农村住房信息系统形成电子台账,将危房存量到户台账按要求逐级汇总上报。中央下达的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必须在危房改造台账范围内进行分配,改造一户、销档一户。危房改造完成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将工程实施、补助资金发放、竣工验收等材料存入农户档案,相关信息录入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后完成销档。  (三)坚持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要求。  各地要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的通知》(建办村函〔2018〕172号),区分不同结构类型农房,结合当地实际,按照解决住房不安全问题、满足抗震安全基本要求、保证改造后农房正常使用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要求,制定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的细化标准和基本安全有保障的一般要求。既要防止盲目提高建设标准,也要防止降低安全要求,禁止单独进行粉刷、装饰等与提升住房安全性无关的改造行为。  (四)明确危房改造建设标准。  坚持既保障居住安全又不盲目吊高胃口的建设标准,引导农户尽力而行、量力而为,避免因盲目攀比加重农户经济负担。拆除重建的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1-3人户在40-60平米,1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C类危房可因地制宜开展维修加固或拆除重建,维修加固的重点应是消除安全隐患、适度改善使用功能。各地可根据当地的民族习俗、气候特点等实际情况制定细化建设标准。要合理制定设计方案,为将来扩建预留接口,满足农户基本使用和未来扩建需求。  (五)因地制宜采取适宜改造方式和技术。  坚持农户自建为主的建设方式,对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农户及多层农房可采用统建方式。探索和总结成本经济、结构安全、功能基本齐全的危房改造方式和技术,因地制宜推广农房加固改造、现代生土农房等改良型传统民居建设经验,丰富改造方式,降低农户建房负担。鼓励通过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及幸福大院、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方式,兜底解决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特殊贫困群体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六)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严格执行《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6〕216号),规范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防止挤占挪用和截留滞留等问题发生。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套取骗取、重复申领补助资金等有关问题。  (七)建立完善危房改造信息公示制度。 落实县级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公开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危房改造任务分配结果和改造任务完成情况镇村两级公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制作并免费发放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明白卡,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要畅通反映问题渠道,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反映问题。  三、加强工作管理  (一)加强质量安全检查和竣工验收。  农村危房改造采用自建方式的,农户和施工队对房屋质量负主体责任;采用统建方式的,建设主体和建设单位对房屋质量负主体责任。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做好质量安全基本知识宣传,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的指导。开展施工现场巡查与指导监督,发现存在问题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和督促施工人员开展关键环节现场质量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于农户自建的,要将危房改造质量安全要点告知农户。对加固改造的房屋,应有技术人员对加固方案、加固材料、施工方案及施工操作队伍进行把关审查,确保加固施工过程安全以及加固后的房屋达到安全标准。危房改造工程竣工后,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指导建设方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并提交建房备案书,明确达到基本安全要求。  (二)强化农户档案信息管理。  建立部联网检索、省审核管理、县制作录入的农户档案信息检索机制。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做好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信息录入工作,并加强对已录入农户档案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审核与抽验,发现问题督促各市县抓紧整改。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制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制度,在完善纸质档案的基础上将相关信息录入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不断提高数据质量。  (三)持续深入开展作风专项治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危房改造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建办村函〔2018〕403号)要求,重点围绕贪污挪用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群众强烈反感、对象认定不准、资金管理不规范以及危房改造质量不达标5方面问题,持续推进农村危房改造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对于基层政府造假套取挪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村干部索要好处费等问题,要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问题线索。要加大警示教育宣传力度,定期通报有关问题及处理结果。  (四)严格脱贫退出标准和程序。  建档立卡贫困户退出时,其住房在选址、基础、主体结构、抗震构造措施、建筑材料等方面应满足基本质量要求。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本行动方案关于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要求,组织制定本地区“住房安全有保障”的具体要求或认定标准,并制定建房备案书模板,指导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住房安全性认定组织工作。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方开展房屋安全性评定,建设方提交的建房备案书作为住房安全性认定的基本依据。对于危房户自愿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且无改造意愿的,在履行确认程序后可不再将其危房纳入改造范围,但必须提醒农户主动拆除或不再使用危房。  四、强化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合作。  各地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建立部门协商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责任分工,加强工作统筹调度,定期通报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展情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要密切协作,积极协调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全力以赴按时完成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二)加强财政资金保障。  省、市、县均要落实农村危房改造责任,做好经费保障工作。要根据农户贫困程度、房屋危险程度和改造方式等制定分类分级补助标准,切实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和最贫困对象的倾斜支持力度。  (三)强化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督查激励。  各地要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村〔2013〕19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村〔2016〕289号)有关要求,全面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设定清晰的绩效目标和指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自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加大绩效评价和督查激励结果的正向激励作用,促进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和政策要求落实。  (四)加强信息收集和宣传力度。  各地要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收集报送力度,定期上报建设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信息。对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发现以及各新闻媒体报道的农村危房改造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报告相关情况。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广泛宣传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成效以及各地好的经验做法,营造积极的舆论氛围。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城市管理委、城市管理局、绿化市容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范围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重要性  良好生态环境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增进民生福祉的优先领域。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履职尽责、担当作为,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为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作出贡献。  二、严格落实施工工地扬尘管控责任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依法依规强化监管,严格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工地扬尘管控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暂时不能开工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二)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应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减少施工作业过程扬尘污染,并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三)监管部门的责任。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监督检查,发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根据当地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的应急措施。  三、积极采取施工工地防尘降尘措施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规定,加强对施工工地的巡查抽查,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积极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提高文明施工和绿色施工水平。  (一)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城市范围内主要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5m的封闭围挡,一般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m的封闭围挡。施工工地的封闭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二)加强物料管理。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按总平面布局进行码放。在规定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应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三)注重降尘作业。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主要道路应定期清扫、洒水。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降噪、降尘措施,并应及时清理废弃物。施工进行铣刨、切割等作业时,应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灰土和无机料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应洒水降尘。  (四)硬化路面和清洗车辆。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道路应畅通,路面应平整坚实。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对驶出车辆进行清洗。  (五)清运建筑垃圾。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运输应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应采用器具或管道运输,严禁随意抛掷。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六)加强监测监控。鼓励施工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达到中度及以上污染时,施工现场应增加洒水频次,加强覆盖措施,减少易造成大气污染的施工作业。  四、积极推进道路扬尘管控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市道路扬尘管控工作,采取有效的降尘及防尘措施,降低道路扬尘。  (一)推行机械化作业。推行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方式,推动道路机械化清扫率稳步提高。到2020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以上,县城达到60%以上,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要显著提高。  (二)优化清扫保洁工艺。合理配备人机作业比例,规范清扫保洁作业程序,综合使用冲、刷、吸、扫等手段,提高城市道路保洁质量和效率,有效控制道路扬尘污染。  (三)加快环卫车辆更新。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环卫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重点区域使用比例达到80%。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使用新型除尘环卫车辆。  (四)加强日常作业管理。定期对道路清扫保洁作业人员进行具体作业及安全意识培训。加强对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的监督管理,综合使用信息化等手段,保障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  五、切实强化保障措施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系统谋划、统筹部署,健全保障举措,增强整体性和协同性,有力提升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污染治理能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责任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细化任务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严格考核问责,对工作不力、责任不实、问题突出的单位和干部依规进行问责,对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予以表扬奖励。  (二)加强监督执法。依靠法治加强施工工地扬尘管控工作,增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意识。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依法依规严惩重罚。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单,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三)加强科技支撑。紧密围绕施工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需求,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汇聚科研资源,组织优秀科研团队,开展重点项目科技攻坚,加强科技成果应用。强化企业施工工地扬尘管控主体责任,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培育和发展。加强绿色建造研究,积极推广新型建造方式,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  (四)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行业宣传教育,增强全行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普及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知识,将相关规定纳入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内容。充分发挥媒体引导作用和社会公众监督作用,营造舆论氛围,凝聚社会共识。积极宣传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等,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4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设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的通知》(建金〔2016〕14号)和《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导则》印发以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认真贯彻落实,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了住房公积金服务效率。但仍有部分管理中心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服务平台建设滞后、综合管理系统不健全、线上业务种类少、风险防控能力弱、推广使用力度小等问题,服务平台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实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规范服务平台建设和使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设服务平台重要意义  服务平台建设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全面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的基础性工作,对满足缴存职工多样化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切实转变观念,提高服务意识,增强紧迫感,以“互联网+”为导向,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加快服务平台建设,完善服务平台功能,丰富线上业务办理种类,有效提高离柜率,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便捷度。  二、全面加强组织领导  服务平台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管理中心要成立服务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一把手牵头负责,集中技术部门和业务部门骨干力量,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关键环节和完成时限。根据线上服务特点,优化内部组织架构,组建专门的运营管理部门。重点抓好梳理服务事项、优化服务流程、建设综合管理系统和建立安全保障机制等关键环节。对服务平台承建单位明确提出建设需求、工作要求,跟踪考核工作进度和质量,严格项目评审。服务平台建设效果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导则》要求的,管理中心应督促承建单位及时改进。  三、合理确定资金投入  要坚持以缴存职工需求为中心、以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导向,按照经济适用原则,充分运用成熟、稳定、安全的技术手段,立足现有信息化设施,推进服务平台建设。综合考虑服务对象规模、管理运作的资金量、日常服务量等因素,在广泛调研、论证比较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建设费用,实现节约集约化建设。独立运作的分中心和管理部,原则上要接入和使用所在设区城市管理中心服务平台,减少重复投资,降低建设和运行维护成本。有条件的省、自治区,可集中组织建设部分服务渠道。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各地管理中心要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将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维护和信息安全评测等费用列入专项经费预算。  四、严格规范线上服务  管理中心要按照线上业务特点,梳理确定服务事项清单,制订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服务平台操作手册,明确线上业务审核规则和评价指标。进一步优化线上服务流程,精简服务环节与要件,缩短办理时限。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不断扩大数据共享范围。充分利用管理中心自有数据和外部共享数据,加快实现后台自动审核比对,满足在线快速审批要求,提升在线服务效率。明晰服务工作相关岗位职责,严格设置服务平台管理和业务审核权限,规范线上操作行为。强化服务进度查询、办结时限监控和线上服务评价等功能,精准把握缴存职工诉求,及时化解服务工作中的堵点和痛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统一管控各类渠道  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导则》要求,建设服务平台综合管理系统,有效管控各服务渠道,及时掌握服务情况。通过综合管理系统,确保各服务渠道协同一致,实现服务对象一个渠道注册,全渠道登录。综合管理系统应有效调节各电子渠道服务量,在线上服务并发高峰期,及时引导服务申请在不同渠道间合理分流。强化综合管理系统运行绩效分析功能,深度分析渠道运行、业务办理、用户信息、咨询投诉热点等指标,为持续改进服务提供数据支撑。  六、妥善对接政务平台  省、自治区或城市人民政府要求将服务平台纳入当地政务平台统一管理的,管理中心要积极做好对接工作,梳理拟纳入政务平台的服务事项,与政务平台管理部门明确管理、服务和安全运行维护等职责。通过与政务平台对接,更好地利用部门共享数据,开展业务信息联网核查,提升线上服务效率。通过政务平台受理的住房公积金服务事项,纳入服务平台统一管理。管理中心要以服务平台作为住房公积金线上服务主渠道,不得以政务平台替代服务平台建设,不得取消已建成并被缴存职工广泛使用的电子服务渠道。按照国办公开办函〔2018〕89号文件要求,住房公积金12329服务热线可与城市政务服务热线实现并行接听、联动服务,但不得取消。  七、强化安全保障机制  管理中心要严格执行国家信息系统安全规范,落实物理环境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安全等各项措施,加强服务平台运行监测和风险分析,借助第三方安全测评机构定期进行信息安全评测,及时排除风险隐患。管理中心要与承建单位和运营服务商签署协议,明确各方在平台建设、维护和安全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数据管理和使用工作,做好数据备份,定期校验备份数据有效性、完整性。建立健全电子档案,完善相关制度标准,加强线上线下各类业务票据、数据、资料管理。通过访问控制、数据脱敏、操作日志和系统留痕等措施,做到防泄漏、防窃取、防篡改,确保数据安全。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管理中心原则上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原始数据信息。用户登录服务平台各渠道时,应提醒其不得将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提供给非官方的第三方机构。管理中心与相关部门实现数据共享时,要签订安全协议,明确数据安全责任。基于缴存职工信息与第三方合作提供增值服务的,必须经缴存职工本人授权,明确法律责任。综合管理系统应采用松耦合的方式与管理中心业务系统对接,确保安全稳定。  八、加大监督指导力度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各管理中心服务平台建设工作的督促指导,加大与省级相关部门协调力度,积极推进信息共享。对省级统建的服务平台或服务渠道,加强管理和运行维护。通过召开服务推进会、组织验收、举办人员培训等方式,推进服务平台建设。对服务平台已建成的管理中心,组织开展自评和验收。对已验收的管理中心,督促其按照验收意见及时整改,并做好推广、使用工作。重点督导未完成服务平台建设的管理中心加快工作进度。督促管理中心认真填报服务平台建设使用情况报表,严格审核填报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填报情况将作为我部评价各地服务平台建设使用情况的主要依据。对服务平台建设滞后的地方,我部将定期予以通报。  附件: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工作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5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附件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工作指引  一、建设准备阶段  (一)梳理服务事项。  1.对住房公积金服务事项全面梳理,规范查询、缴存、提取、贷款等服务事项的表单、数据项、申请要件等,形成服务事项清单,通过网络、媒体等渠道对外公布。依据服务事项清单,编制服务事项知识库,为线上服务提供支撑。  2.制订线上服务规范、服务平台操作规程、监督考核办法等一系列服务相关制度,建立线上投诉、服务平台应急事件等快速处理机制。  3.完善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基本信息。通过前台核对、单位专管员协查、部门信息比对等方式,确保缴存单位情况、职工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银行账号等信息准确无误。  (二)优化服务流程。  4.梳理业务审核环节、流程和要件,根据线上服务特点,明确需精简的环节和要件,重新确定办理时限。通过系统自动审核比对,实现汇(补)缴和提取等业务的实时办理。  5.制订并完善服务平台使用手册,规范管理、操作与运行维护。管理中心应建立完善的工单处理机制,咨询、建议和投诉类服务通过服务平台即时受理,及时处理。  (三)明确岗位职责。  6.根据优化后的流程,重新明确内设机构和相关岗位在线上服务方面的职责。明确负责服务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规范管理线上线下服务,对服务质量实施监督考核,统筹改进服务工作。  7.设定业务审核与平台管理人员权限,对信息发布、参数修改、服务渠道启停、服务事项增删等操作建立严格的审核机制。  (四)提出建设需求。  8.基于明晰的线上服务事项和流程,研究提出平台建设需求,包括平台功能、服务平台与业务系统对接方式、数据存储和传输方式、操作界面等内容。  9.由业务、技术、服务等相关人员组成专门工作组,会同软件开发公司,深入研读导则,明确目标要求,对服务工作现状进行分析,设定线上服务场景,形成建设方案。  二、平台建设阶段  (五)建设电子服务渠道。  10.重点建设移动互联服务渠道,可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建设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对接政务服务APP,选用其他可信度高、受众广的第三方服务渠道。建设网上业务大厅并完善功能,实现单位业务和绝大部分个人业务均通过网上办理。打造12329服务热线,建立专业的热线服务团队并加强考核,充分利用新媒体,建设可集中管理的多功能互联网座席。自助终端可由管理中心自建,也可在政务服务自助终端或受委托银行自助终端机中加载住房公积金服务模块。在各渠道建设中,拓展人工智能技术应用。  11.12329短信平台由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统一建设,各地管理中心应接入并使用。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协调运营商,降低短信资费。  (六)建设综合管理系统。  12.健全服务平台综合管理系统对电子渠道的管控功能,对各电子渠道服务活动进行统一管控,包括电子渠道和服务事项的启停,对服务量的监控与分流等。  13.建立渠道协同机制,实现接口部署和运行、服务内容整合、渠道接入控制、用户签约登录等功能的统一管理。  14.设置服务平台用户注册管理功能,实现一个渠道注册,全渠道登录。缴存单位和职工自主注册平台用户,管理中心加强对平台用户的规范管理。  15.强化服务平台运行绩效分析功能,通过服务平台收集和掌握线上服务响应速度、办结率和群众满意度等情况,作为改进服务工作的重要依据。  (七)建立安全保障机制。  16.执行国家信息系统安全规范,逐项落实保障渠道设施、终端设备、通讯线路和服务平台安全的措施,建立服务日志管理和留痕追溯机制。  17.建立可靠的身份认证机制。对单位用户,采用第三方数字证书(如网银盾)、短信验证码等认证方式。对个人用户,采取身份证号码、银行卡校验、生物识别、短信验证码等多因素交叉核验措施,全面实施网上身份实名认证,逐步实现实人认证。  18.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通过开发和改造服务平台接口,向政务平台或业务相关部门提供住房公积金数据信息服务。加强数据共享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建立数据容灾备份、安全应急处置等机制。健全防泄漏、防窃取、防篡改措施,防止无权限机构非法获取数据。  (八)部署线上服务事项。  19.打通管理中心内部数据,将查询、咨询、投诉及其他基于管理中心内部数据即可办结的服务事项,先行实现线上办理。对暂时无法实现信息共享的服务事项,可通过容缺受理、承诺声明等方式,结合失信惩戒机制,先行实现业务受理或部分业务环节的线上办理。  20.梳理线上服务所需部门共享数据项,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在实现与公安、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民政等相关部门或政务平台对接的基础上,逐步开通所有线上服务事项,最终实现7×24小时不间断服务。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做好城市体检工作,充分发挥专家智库作用,经研究,决定成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体检专家指导委员会。现将专家指导委员会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体检专家指导委员会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沈阳、南京、厦门、广州、成都、福州、长沙、海口、西宁、景德镇、遂宁市人民政府,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